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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精选)

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篇: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国电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责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1总则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细则规定了托电公司化学监督职责、工作内容与要求。1.2适用范围适用于托电公司化学监督工作。本标准中的有关。

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篇: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国电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责

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1总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细则规定了托电公司化学监督职责、工作内容与要求。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托电公司化学监督工作。本标准中的有关职责分工,是根据上级领导单位有关规定以及本厂专业设备区域划分和人员配备情况而制定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共同搞好化学监督工作,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和拒绝执行。本细则适用于各级主管监督工作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化学监督工作人员。

化学监督贯穿于电力生产、建设的全过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托电要在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与验收、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改、停用等各阶段加强领导和监督,严把质量关,及时发现和消除与化学监督有关的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2引用标准

本细则参照采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制度》、《电力工业标准汇编》和设备、材料的技术说明书。

3工作内容

3.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要求,实施化学监督及拟定有关的技术措施。

3.2正确及时监督补给水、凝结水、给水、循环水、内冷水等的质量;及时反映设备系统中水、汽、氢等质量状况;对违章和超标等情况,及时与值长和监督管理部门联系,妥善处理,必要时向有关上级汇报。

3.3 按现行国标、行标及集团公司要求,定期做好汽轮机油、抗燃油、变压器油的监督检测,掌握油品质量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上报。

3.4 按规定做好入炉煤的化验工作,为指导锅炉燃烧工况的调整提供依据,节约能源,降低发电成本。

3.5 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热力设备调整试验,确定合理的运行工况、参数及化学监督指标,做好化学清洗及停、备用设备防腐保护中的化学监督工作。

3.6 做好主要被检设备大小修中的化学监督检查工作及修后的质量验收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向有关上级汇报,并督促落实。

3.7 发生水、汽、氢、油异常,及时组织分析并做出处理措施和意见,事后应写出专题总结。

3.8化学监督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加强对热力系统中水汽质量监督,保持良好的汽水品质,防止和减缓热力设备的腐蚀、积盐、结垢;加强电气充油设备的油质监督和汽轮机油、抗燃油的油质监督;加强对氢气质量的监督,防止发电机氢气纯度和湿度超标;加强燃料和灰的监督,配合锅炉调整燃烧工况,提高锅炉热效率;通过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与化学监督有关的设备隐患,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设备的可靠性。

4公司有关部门化学监督职责

4.1总工程师职责:

4.1.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化学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组织制定本单位有关化学监督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技术措施等;负责监督、检查全厂在技术监督工作中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技术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的情况。

4.1.2定期组织召开全厂技术监督工作会议, 检查、协调、落实本厂化学监督工作,交流总结技术监督工作经验,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4.1.3将化学技术监督工作及具体任务指标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岗位,并做好协调工作;负责对不同部门技术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裁决与认定。

4.1.4 组织建立健全化学监督检测手段和试验室,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组织对化学监督人员的培训,按分级管理原则,要求持证上岗,不断提高化学监督专业水平。

4.1.5负责对全厂技术监督工作各类报表的审查。

4.1.6组织对所管辖的运行设备进行化学监督,对设备的维护检修进行质量监督,并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如实上报,并按要求报送各种化学监督报表及计划总结等。

4.1.7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主要设备的调整和化学清洗工作,督促做好设备防腐、防垢、防止油质劣化、降低汽水损失和油耗、各种水处理药耗以及燃料的质量监督工作。

4.1.8主设备大修时,组织好化学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对策,落实实施方案,并在检修后组织验收。

4.1.9组织调查研究与化学工作有关的重大设备事故和缺陷,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上报北京大唐和华北电科院。

4.1.10组织协调热机、电气、热控、燃贮等相关专业,搞好化学监督年度技措及更改工程等项目的实施工作。

4.1.11组织协调发电部各级领导共同搞好机组启动、运行中的化学监督以及水、汽、氢、油、燃料质量异常情况的处理工作。

4.1.12组织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与化学监督有关部分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的检查及验收工作;建立严格的化学监督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并与部门及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4.2设备部职责

4.2.1负责化学设备的维护、检修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尤其是循环水加酸加水稳剂压力混合器一旦发生缺陷,必须立即进行检修,以免影响循环水的化学监督工作。

4.2.2负责与化学监督有关的油样、灰渣样品的定期取样工作。机组运行中,若汽轮机油颗粒度不合格,应立即连续滤油,确保油质合格;运行中汽轮机油和抗燃油应定期取样送检颗粒度,抗燃油每月一次,汽轮机油(润滑油)每季一次,试验结果及油的净化和防劣工作总结每月25日前报发电部。机组大、小修时,要合理安排工期,确保油系统的检修质量及冲洗、滤油时间;若颗粒度不合格,不准启机。

4.2.3对化学设备系统的改造、设备的增减应提前通知发电部,相关方案或措施应经过发电部的审核后才可予以实施,以保证获得经济合理的效果。

4.2.4做好运行中汽轮机油、抗燃油的管理、净化和防劣工作,及时根据油化验结果进行滤油或换油工作,并及时送样再次化验确认。油系统补油、换油时,必须征求化学监督人员的意见。

4.2.5每月对在线化学仪表校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按照DL/T677-1999《火力发电厂在线工业化学仪表检验规程》的要求,完成在线化学仪表检验、校对及失效部件更换等工作。加强对制氢站、发电机、氢气系统的湿度、纯度和氢漏在线仪表的连续监测维护,定期校验,确保仪表准确可靠。

4.2.6每月20日一次主变色谱分析,机组启动一年后一季度做一次色谱试验,试验结果每月25日前报发电部。

4.2.7热力设备检修前,应征求化学监督专责工程师的意见,特别是对割管的要求,应纳入检修计划,并及时将割取的管样交给发电部化验班,在割管部位焊接监视管段。热力设备解体检修时,在化学监督专责工程师或化学人员检查前,不得清除设备内部沉积物,也不得在这些部位进行检修工作。

4.2.8确保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各种流量表、压力表、水位表、真空表、温度表等配备齐全、准确可靠,并做好定期校验及维护工作。

4.2.9负责做好运行变压器油的管理、净化、防劣维护等工作,油质及色谱分析结果出现异常时,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主要充油电气设备大修及吊芯(罩)检查或补油、换油时,应通知油化验人员分析新油品质,合格时方可换油;换油后应做好详细记录。运行设备补油或换油时,应通知化学技术监督人员备案。

4.2.10配合发电部进行热力设备停备用防腐保护方案的实施。

4.3发电部职责

4.3.1负责日常水、煤、油、汽、氢气的化学检测、化验。

4.3.2负责统计、编制运行化验和试验室化验监督的报表。

4.3.3负责贯彻执行化学监督制度和有关上级文件的要求。

4.3.4负责组织异常情况的分析并针对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措施。

4.3.5每月3日前向大唐公司主管部门和华北电科院上报化学监督报表。

4.3.6负责热力设备停备用防腐保护方案的制定和监督实施。

4.3.7对有关化学监督的技术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及处理意见。

4.3.8按现行国标、行标的要求,定期做好汽轮机油、抗燃油、变压器油及燃料的监督检测,掌握油品及燃料质量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分析并上报。

4.3.9参加主要被监督设备大小修中的化学技术监督检查工作及修后的质量验收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上报总工程师及生产职能部门,并督促落实。

4.3.10热力设备检修时,应检查除氧器、省煤器、水冷壁、过热器、汽轮机叶片、隔板及凝汽器、辅机换热器管的结垢、腐蚀情况,并进行垢量测定。

4.3.11每月2日前发电部燃料主管将燃料统计月报表交给化学监督专责工程师。

4.3.12参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与化学专业有关的设计审查、方案措施的制定及设备选型工作。尽早介入施工安装、调试阶段的化学监督工作,以便了解和掌握水汽系统及各类设备的构造、工艺和材质,加药、排污装置的型式,水汽取样器、在线化学仪表的安装地点,设备系统的防腐措施以及水处理材料的储存等情况,并参加验收工作。对影响水汽质量等的设备缺陷和问题,要求有关单位及时处理。5发电部化学监督工作内容

5.1化学试验室岗位

5.1.1每旬对每台机组的所有运行化验项目进行抽查一次,对异常结果立即进行再次化验和确认,同时汇报化学主管,每旬旬末将抽查结果报给化学主管。

5.1.2每2至3个月报1次化验器皿药品计划,计划得到化学主管的审核批准之后才可上报。

5.1.3对每批大宗药品进行入厂化验,并填写验收报告,每月月初将上月验收报告汇总结果报给化学主管,对化验结果为不合格的药品材料需立即汇报。

5.1.4每月月初将上月化验器皿药品消耗数量汇总结果报给化学主管,每季进行1次化验器皿药品库存数量的盘点,及时补充库存,避免积压药品。

5.1.5每周一次主机润滑油、抗燃油水份及外观测试。

5.1.6每2周一次电泵油、密封油、小机润滑油水份及外观测试。

5.1.7每季度进行一次主变A、B、C相油质简化分析。

5.1.8每季度进行一次高厂变和高公变的简化分析。

5.1.9每季度对润滑油、抗燃油合格率及油耗进行统计、充油电气设备异常气体分析报表统计。

5.1.10机组大修、小修过程中,做好化学监督检查、化验、验收、留样等工作,并做好记录,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并加以督促落实。

5.1.11 及时对配制时间超过3个月的实验药剂重新配制。

5.1.12 及时按照化学运行班长的要求,到现场对化学运行的异常指标进行化验确认,并将结果在第一时间汇报给当班运行班长。

5.1.13 负责指导运行人员正确地进行水汽试验和仪器使用,并不定期对运行人员的试验进行抽查;协助化学主管解决化学监督工作中出现的异常问题。

5.1.14 化验班班长负责将化学主管交代的化学监督要求传达给化验班人员,及时按要求完成有关定期化验、报表报告整理及其他定期管理工作。

5.2化学运行岗位

5.2.1按时化验、填报设备运行状态水质监督日报表,发现异常情况,岗位值班员应按现场规程采取处理措施,并及时向班长汇报,必要时上报化学主管,同时向值长报送水质异常通知单要求调整工况,尽快处理。

5.2.2机组启动冲洗过程中,每30分钟做一次硬度和硅。水质合格后填写启动冲洗水质合格通知单,报值长签字。机组运行过程中,如凝结水或给水电导超标,应立即化验凝结水是否有硬度,依此判断凝汽器是否泄露。

5.2.3机组停运时化学专工组织化验班、汽水值班员做好停备用保护方案的实施并做详细的记录。

5.2.4机组正常运行时,各种水处理药剂必须按要求均匀地加入系统,不得采用瞬间(间断)大剂量的方式加入(水塔杀菌剂除外),并根据化学监督指标的大小及时调整各种水处理药剂的加药量。

5.2.5化学运行班长在值长和单元长领导下,对本班的化学监督和设备运行负领导责任,负责指导值班人员解决生产中的疑难问题,督促值班人员做好本岗位的化学监督工作及设备运行工作,及时向化学主管汇报化学监督指标的异常情况。

5.2.6当汽水质量恶化时,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使其恢复正常。若不能恢复,继续恶化,按下列“三级处理”原则处理。

即:从水汽质量恶化〈超标〉开始,属一级处理的,要求异常情况在72小时内恢复正常;属二级处理的,要求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属三级处理的,要求在4小时内恢复正常。如不能按时恢复正常,则应通知值长立即停炉处理。

“三级处理”时的水质异常值范围如下:

处理等级

项目

凝 结 水

给水

炉 水

一级处理

电导率>0.2μS/cm

(氢导25℃)

pH>9.5或pH<9.0

pH<9.0

溶解氧>7μg/L

硬度>2μmol/L

电导率>0.3μS/cm(氢导25℃)

二级处理

电导率>0.35μS/cm

(氢导25℃)

电导率>0.4μS/cm(氢导25℃)

pH<8.5

溶解氧>20μg/L

三级处理

电导率>0.60μS/cm(氢导25℃)

电导率>0.65μS/cm(氢导25℃)

pH<8.0

5.3集控运行岗位

5.3.1根据化学运行的化验报告回收合格的各类回收水。

5.3.2根据化学的通知及时做好锅炉的排污工作。

第二篇: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化学工程系学生操行考核实施办法。

化学工程系学生操行考核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同时也为做好“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先进学生荣誉称号的评选和各类奖学金评定提供依据。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本办法对学生进行操行考核是培养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的重要措施,也是评定“优秀班级”“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学生称号和奖学金评定和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学生操行考核工作由系学工办会同系学生会和团总支组织实施,考核分为班级整体考核与个人考核两类。两类考核均实行分月考核与学期总评相结合,整体考核、个人总结与老师评议相结合。

班级整体考核是系部根据当月各班实际人数,以八十五分为基准,将总分划到各班,再根据各班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文明水平、社会公德、作风纪律、学习态度、劳动和内务卫生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加分和减分。

系部对班级整体考核一般不负责落实到人。为保证各班能及时落实加、减分情况,各考核部门必须在每周三前,将上周的考核结

果通知到班(特殊情况也应先将考核事实通知到班,具体奖励可延续至月底),否则,考核结果自动失效。

班级整体考核,计算公式如下: 整体考核总分=85分*班级人数-当月扣分+当月加分总和

学生个人考核由考副班长全面负责,每月汇总一次。考核按百分制,考核范围与班级整体考核相同。当月考核结果必须在下月五号以前由考副班长送到系学工办。各班级应成立操行考核评议小组,其成员由班、团干部组成。 各班级评议小组应制定相应的操行考核制度,根据考核项目,对本班每位学生日常表现及加分通知书等如实登记造册,为操行考核提供依据。

学生个人考核基分计算公式如下:设学生个人考核基分为X,班级整体考核总分为A,按班细则扣分总和为B,按班细则加分总和为C,班级人数为n,则:X=(A-B+C)/n

第五条

学生操行考核每月进行一次,各月考核的平均成绩即为学生该学期的操行成绩。

第六条

学生操行考核分为以下几个等级:优(90分以上)、良(80-90分)、中(70-7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操行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干部任职、入党和各类评先评优评奖资格。

第七条

各班在进行学生个人考核时应严格掌握标准,做到系部考核与班级考核相一致。凡由班级自报的学生违纪,如未在班外、院外造成影响,则只由班主任依照条例扣个人思想品德分,不影响班级

整体考核总分。为增加操行考核的透明度,坚决杜绝不正之风,每次考核成绩应于一周内在班级公示三天,若无异议,即可备案。对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同学,可在考核成绩公示期内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诉,若情况属实,应重新考核,以求客观公正。凡发现考核组成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分、取消其评议资格等处罚。

化学工程系学生操行考核加减分细则

一、学生加分情形(该项累计每月不得超过30分):

1、寝室加分(该类月累计加分每人次不超过10分):

1) 在寝室卫生检查中(含抽查),被评为“优秀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次加2分。

2) 在“宿舍文化节”和学校宿舍卫生评比中获得“文明寝室”,寝室成员每人加3-5分。

2、文体公益活动加分(同项不累计加分,该类月累计加分每人次不超过10分)

1)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爱心工程(如:无偿献血、爱心募捐)等方面事迹突出,受到学院(或系部)公开表扬的班级或个人加3-5分。

2) 积极参加各项赛事或文体活动(如:各类体育赛事、知识抢答赛、

辩论赛、文艺演出)等方面事迹突出,受到学院(或系部)公开表扬加3-5分。

3) 组织一次有意义的班级活动,且在学校产生较大影响,经系部核实后,班级加5-10分。

4) 运动会上,发表宣传类稿件根据学院统计,给予班级加5-10分。在化工通讯等报刊上发表文章,发表者每篇3-5分。

5) 获各类奖项,根据奖项级别给予加3-10分,具体由系学工办执行。

二、学生扣分情形:

1) 夜不归宿【每人每次减10分】 2) 迟到早退【每人每节减5分】 3) 旷课【每人每节减10分】 4) 考试舞弊【每人每次减20分】 5) 打架斗殴【每人每次减20分】 6) 晚自习吵闹【每班每次减20分】

7) 对于校、院各类学生讲座若索票却未准时参加者一次扣3分,扣至5分为止。

8) 在寝室打扑克进行赌博等行为每人每次扣20分,学习时间在寝室内玩游戏者每人每次扣10分。

9) 寝室检查中,不配合检查的个人,视情节轻重,每人次扣3-10分。

三、学生干部加分情形(该项累计每月不得超过10分):

1、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加分

1) 团总支学生会委员加分基准分为5分,可根据工作表现上下浮动。 2) 团总支学生会干事加分基准分为3分,可根据工作表现上下浮动。 (团总支学生会委员加分工作由主席团执行,干事加分工作由各部门部长、副部长执行)。

2、班委、团支部委员加分

1) 班长、团支书记、考副,加分基准分为3分,可根据工作表现上下浮动。

2) 班委其他委员加分基准分为2分,可根据工作表现上下浮动。

以上加分听取辅导员意见后执行。

3、学生助理班主任、学生党员联系人加分

1) 学生助理班主任、学生党员联系人加分由系学生工作办加分,基准分5分,可根据工作表现上下浮动。

4、先进个人(该类月累计加分每人次不超过10分)

包括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干事、先进预备党员、优秀党员、三好学生、优秀青年志愿者、院级先进个人等,根据情况给予每人次3-5分。该项按就高原则计算。

四、学生干部扣分情形:

1、团总支学生会干部扣分

1) 团总支学生会委员工作不到位、有重大失误者,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上限为10分。

2) 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部长、班长、团支书、考副不准时签到每次扣2分,未经同意开会迟到每次扣2分,缺席每次扣5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或按要求上交材料每次扣5分。

2、班委、团支部委员扣分

1) 班长、团支书未按时传达学校、学院和团总支学生会工作安排者,经查实后,视造成影响轻重,酌情扣分,上限为10分;其他班干部工作不到位,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上限为5分,寝室长工作不到位者扣3分。

3、学生助理班主任扣分

1) 学生助理班主任、学生党员联系人工作不到位、有重大失误者,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上限为10分。

附则

1、班级干部由团总支学生会考核,报分管老师。

2、综合测评分低于70分者,当学期内不得参加学校奖学金、学校助学贷款。

3、综合测评分低于70分者,当学期内不得推优、不得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一年内不得被确定为拟发展对象、不得发展为预备党员和转正。

4、综合测评分分低于70分者,取消一年内评定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等资格。

5、综合测评分低于50分时,分团委将及时告知班主任,班主任应及

时找其谈话

6、综合测评分低于45分者,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党内(团内)纪律处分,责令限期整改并通知其家长。

以上相关规定解释权归化学工程系学工办,本规定至发布之日起正式实行。

第三篇:鲁安监发[2013]39号鲁安监发【2015】168号文修订 修改后《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七章 安全审查规定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1 附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 2.安全评价表基本要素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表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 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 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

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 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

(二)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三)在役装置(设施)的单台(套)设备(设施)、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的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 3 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单位申请、安监部门分级实施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和确定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

(二)中央企业和山东省管企业(包括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直接控股企业,加油站除外)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依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核定规模(生产能力)为大中型炼油工程(类)、合成氨工程的,依照《石油库设计规范》划分为三级及以上石油库的;

(四)跨设区的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除国家 4 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五条 省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市安监局实施。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

市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县(市、区)安监局实施。下列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

(一)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三)跨县(市、区)的。

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监部门负责。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不得将其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省、市安监局和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统称实施部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出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 5 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其中,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份数根据审查工作需要确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投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意见作为审批(核准、备案)前置条件的,可免于提交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

第九条 实施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资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建设单位当场更正。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按照要求全部 7 补齐的,自收到申请资料或者全部补正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实施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实施部门应当指派工作人员或者聘请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审查、核查的人员应当如实提出对建设项目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

对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要由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复制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实施部门的审查、核查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实施部门。

实施部门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或者委托下级安监部门、安全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核,负责复核的人员或者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提出复核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应当在受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的申请文 8 件、资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以及相关的审查、核查和复核意见(复制件)等材料报送委托的安监部门。

实施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存在《办法》第十四条第

六、第七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及其他款规定的情形之

一、且建设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等单位不能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存在《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或者根据变化情况补充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 9 (AQ/T3033)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要求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应明确界定各自的设计范围,编制各自设计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可以汇总或者分册,但不得遗漏和重复,确保各自设计范围内的专篇之间相互衔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其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份数根据审查工作需要确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各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阶段未取得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还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

第十七条 实施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的 10 文件、资料后,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至第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开展相应的受理、审查工作;其中,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不予受理。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应当在受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的申请文件、资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以及相关的审查、核查和复核意见(复制件)等材料报送委托的安监部门。

实施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存在《办法》第二十条第

一、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及其他款规定的情形之

一、且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不能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审查不予通过。

1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存在《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修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者编制相应的变更资料,向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设备制造、检测检验等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的要求,完成生产准备和单机试车、工程中间交接、联动试车等工作,组织自身的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等人员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安全验收评价等有关单位(必要时聘请外部相关专家参加),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第二十二条 12 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进行试生产(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投入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行业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安全评价单位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的要求,对试生产安全条件进行评价确认,并编制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建设单位应在试生产(使用)前10日内将试生产方案,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外聘专家对试生产方案和试生产条件的签字确认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试生产1年后仍不能稳定生产或者不具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使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并重新组织试生产。

13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编制其所承担施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工作组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验收工作组中应至少有3名该项目安全审查实施机关专家库中的专家,验收工作组成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工作组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1、设计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或设计变更情况的书面确认意见;

2、经安监部门审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5、经专家审查过的试生产方案,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复制件)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台账;

7、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9、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10、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1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12、 14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13、安全设施法定检验检测报告或证明文件;

1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将验收活动的组织准备情况提前告知当地安监部门及安全审查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工作组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见附件2),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安监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一)安全审查实施机关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二)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同时告知许可实施机关,由许可实施机关按许可程序决定是否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存在《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第

五、第

八、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及其他款规定的情形之

一、且建设单位和施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单位不能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以及没有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 15 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原厂址建设,属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的改、扩建项目,应当申请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手续,可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三十二条 按照以上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前,依据《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见附件1),就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书面征求实施部门的意见,并提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主要工艺技术和装置(设施)、周边环境概况等材料。实施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征求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向建设单位出具简易程序适用的书面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由省安监局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机构可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简化安全评价的程序和内容,将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以安全评价表的形式体现。

16 《安全评价表基本要素》见附件2。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批准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选择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自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的要求整改完善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并将以上相关资料、评审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存档备查。

第七章

安全审查规定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同时,建设单位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以满足各期装置(设施)的安全生产需要。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必须由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单位或施工图总体设计单位编制。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坚持科学、客观、求实、公正的原则,依据《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本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的规定,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各阶段,实施部门应当根据工 17 作需要,邀请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相关单位,聘请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参加审查工作。所聘专家应当针对建设项目特点,涵盖安全管理、安全评价、工程设计、工艺技术、生产操作等专业,且不得与建设单位以及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安全评价等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相关阶段的工作。

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指派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或者协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相应阶段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中,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建设项目本身以及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存在的问题具备整改条件,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可原则通过安全审查,同时提出整改完成的时限要求。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实施部门复核。

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中包含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其他行业领域建设项目的,实施部门应当协调内部机构,将不同类别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同时进行,分别出具审查批复意见。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 18 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关变更的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有关变更的协议(合同)、原建设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其所属上级单位的批复文件)等材料报送实施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实施部门对相关材料核实确认后,可将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文书、资料的建设单位名称更改为变更后的建设单位。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相关文件的,下列文件、资料可认为规划相关文件:

(一)位于化工园区(包括化工集中区)的,所在化工园区管委会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批复文件以及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化工园区的批复文件;

(二)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原厂址建设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企业原有的规划相关文件或者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等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或者不予审批(核准、备案)的决定书(书面意见),或者加油站等有关行业准入的批准文件,可认为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19 第四十三条 实施部门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参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有关人员和专家要保守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办法》第

六、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及时通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部门。

第四十五条 已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存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或者其上级安监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六条 实施部门发现或者接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的通报,确认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予受理该审查的申请;确认建设单位采用欺骗、 20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的,自撤销安全审查意见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该审查的申请。

第四十七条 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台账、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 各市安监局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一并报告省安监局。

省安监局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全省上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国家安监总局。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建设项目。是指在限定的投资、时间和质量(生产能力、技术水平或使用效益)等目标约束条件下,以形成固定资产为特定目标,按一个总体设计组织施工,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可以独立地形成生产能力或者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其综合范围为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即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 21 更新改造项目,即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的工程和有关工作,不包括大修理和养护、维护工程。

(二)新建项目。一般是指从无到有、新开始建设的项目。包括: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项目;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化学品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项目。

(三)改建项目,一般是指现有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进行技术改造、填平补齐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项目。包括:现有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项目;现有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项目。另外,因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需要进行的迁建工程,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进行的恢复项目,也可视为改建项目。

(四)扩建项目。一般是指现有企业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在厂内或其他地点增建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独立生产线或分厂的项目。包括: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 22 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项目;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项目。

(五)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埋地、地面和架空等)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六)跨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建设项目,是指一个建设项目的装置(设施)布置在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如穿越多个市、县(市、区)的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部门发生变化的,原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情况及档案(已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除外)移交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部门。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同时废止。

23

第四篇:电厂化学化学技术问答

化学技术问答 一.选择题:

1燃烧需要的三个条件是(C)。

A 燃烧、空气、锅炉; B可燃物质、催化剂、氧气;C 可燃烧的物质、助燃的氧气、足够高的温度;D 锅炉、风机、燃煤。

2由于试剂不纯引起的误差属于(A)。

A 系统误差; B 偶然误差; C 过失误差; D 随机误差。

3需要进行定期计量检定的仪器,器具有(C)。

A 瓷舟,称量皿; B 坩埚,分析天平; C 热电偶、分析天平; D 瓷舟、压力表。 4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规定下列工作人员应负工作的安全责任。(D)

A 厂领导、车间(队、值)领导、队长; B 车间主任、班长、工作负责人; C 工作票签票人、检修人员、运行人员;D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5 通常用于检验一组数据异常值的方法是(D)。

A T检验法; B F检验法; C 相关性检验法; D Grubbs法。

6 在煤堆上采样时,采样工具的开口宽度应不小于煤最大粒度的(D)倍。

A 1.5; B 2.5; C 3; D 2.5—3。

7 现行国标中规定采样的精密度:对原煤和筛选煤当Ad>20%,精密度为(C)(绝对值)。

A ±1%; B ±1.5%; C ±2%; D ±3%

*8 对于炉渣样品的采集,现行国标中规定每值、每炉采样量约为总渣量的(D)但不得小于10kg。

A 千分之五; B 千分之一; C 万分之六; D 万分之五。

9 测定煤中灰分时,炉膛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这主要是为了将(D)排出炉外。

A 水蒸气; B 烟气; C 二氧化碳; D 二氧化硫和三氧化硫

10 常用于检验碳、氢测定装置可靠性的标准物质有(D)。

A 氯化钠和碳酸钠; B 碳酸氢钠和碳酸氢铵; C 苯甲酸和醋酸; D 苯甲酸和蔗糖。

二.判断题:

1 在分析化学中,滴定或比色所用的已经准确知道其浓度的溶液,称为标准溶液。(√) 2 (1+4)的硫酸是指1体积相对密度为1.84的硫酸与4体积水混合成的硫酸溶液。(√) 3 所谓煤种就是煤炭品种。(×)

4 飞灰可燃物测定属于常规检测项目,用于考查锅炉运行经济性。(√)

5 子样是由静止的燃料中的某一部分或流动的燃料中某一时段内按规定的方法采取的煤样。(√)

*6 飞灰样品制备时,首先称取一定量的样品,晾干至空气干燥状态,记下游离水分损失量备查,再缩分出200g试样磨至0.2mm以下待分析。(√)

7 在用苯甲酸对热量仪进行热容量标定时,苯甲酸应预先研细,并在盛有浓硫酸的干燥器中,干燥3天或在60~70℃烘箱中干燥3--4小时,冷却后压饼。(√)

*8 测定煤灰熔融性时,产生弱还原性气氛只有封碳法一种。(×)

9 由于水分直接影响煤的质量,故要通过换算(水分差调整)才能获得正确的结果。(√) *10 在绝热过程中,体系与环境没有热交换,因此体系与环境之间也没有能量交换。(×) 11 标准煤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25.27MJ/kg.(×)

12 测发热量时,要求氧气纯度为99.5%,且不含可燃成分,因此不可使用电解氧。(√)

13 国标中规定,煤堆上采取的子样数目与煤的品种、灰分大小、煤量和煤是否洗选等因素有关。(√)

14 用微波干燥快速测定煤中空气干燥煤样的水分的方法,仅适用于烟煤和无烟煤。(×) 15 锅炉热效率是指锅炉产生蒸汽所吸收的热量占燃料所拥有热量的百分率。(√) 16 一个完整的尺寸应包含尺寸界线、尺寸线及箭头和尺寸数字三个要素。(√)三.简答题:

1 简诉火电厂能量转换过程?

答:火电厂的生产过程也是能量转换过程,概括起来就是:通过高温燃烧把燃料的化学能变成热能,从而将工作介质水加热成高温高压的蒸汽,然后利用蒸汽推动汽轮机,把热能转变成转子转动的机械能,再通过发电机把机械能转变成电能。

2 煤炭在锅炉内燃烧经过那几个阶段?

答:(1)干燥阶段----煤从炉膛内吸热,温度升高,水分被蒸发。

(2)挥发份析出及其燃烧阶段----水分蒸发完后,温度继续升高,挥发份随之不断析出,达到着火温度时,逸出的挥发份在煤粒表面开始燃烧。

(3)焦碳燃烧阶段----挥发份燃烧后使温度进一步升高,使煤析出挥发份后形成的焦碳开始燃烧并放出大量的热量。

(4)燃尽阶段----焦碳燃烧到一定时间后,大部分含碳物质已烧完直至燃尽。 3 简述火电厂的燃煤系统和锅炉燃烧系统的组成?

答:输煤系统主要由卸煤设备、给煤设备、上煤设备(包括筛碎)、储煤设备、配煤设备、煤场设备和辅助设备等组成。

锅炉燃煤系统由:炉膛、燃烧器、点火油枪和风、粉、烟道等组成。

*4 基准试剂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1)物质的组成与其化学式完全符合,如果含有结晶水,其结晶水也应与分子式相吻合。

第五篇:电厂化学技术复习题

一、 阳(阴)离子交换树脂具有一定的选择性,通过阳(阴)性树

脂对常见阳(阴)离子选择顺序的比较可知,对钠(硅酸根)离子的选择性最差,由此可知,如果出水中钠(硅酸根)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即可断定树脂失效需要还原再生。

二、 混床离子交换器是把阴阳离子交换树脂按一定比例混合装在

同一个交换器中,而一级复床是阴阳离子交换树脂分开装在两个交换器中,组成独立的处理器,串联使用。混床中阴阳离子交换过程几乎是同时进行的,所以被交换出的H+和OH-马上中和而不造成累积使水的PH值发生变化,而一级复床除盐中位于首位的H离子交换器出水会含有强酸,离子逆反应倾向比较显著,致使最终出水仍残留少量Na+,出水水质不如混床优良。

三、 凝结水处理一般采用H—OH混合床,由于凝结水量大、含盐

量低,所以凝结水处理选用粒大且均匀、机械强度高、运行周期长,有较高的交换速度和工作交换容量的大孔型树脂,并采用体外再生技术进行树脂再生。由于对补给水的质量要求很高,因此补给水的处理工艺需更精良。一般顺序为阳床除阳离子,再经过除碳器去除二氧化碳,用阴床除去阴离子,如果水质要求很高的时候,应在一级复床后设混床,用混床进一步除去阴阳离子,以此对水进行软化、除盐,如果水中含碳酸盐和强酸性阴离子较高时应使用阳双层床和阴双层床除盐。

四、 直流式锅炉水处理和汽包式锅炉水处理步骤是一样的,所不同

的是直流式锅炉对水质的要求更高,由于直流式没有汽包,炉管内径比较小,所以不能进行加药(磷酸盐)处理和排污来调节炉水水质,也不能改善蒸汽品质,因此,直流式锅炉必须具有完备的水处理设施,保证供水的优良,防止因杂质沉积在炉管内部而造成的安全隐患。

五、浮床是逆流再生固定床与固定床的相同点是进再生液时,都是从

上而下流动。区别在于工作时,浮床是在整个树脂层被托起的状态下进行的,离子交换反应也是在水向上流动的过程中完成的,水流速度高,出力大,运行简单,而固定床水流依然是从上而下流动的。

六、循环水是指循环冷却水,主要是与凝汽器交换热量使其冷却的作

用,循环水处理主要有防垢处理(加阻垢剂),防腐蚀处理(加缓蚀剂),微生物的处理(加杀生剂)。给水是指送进锅炉的水,主要有凝结水、补给水和各种疏水。其中凝结水要通过过滤除悬浮物、混床出阴阳离子,而补给水更需要过滤,软化,除盐,除碱等,水质要求明显比循环水高。

七、影响金属腐蚀的因素可分为金属本身的内在因素和周围介质的外

在因素两方面。内在因素主要有金属的成分和结构,金属设备在制造和安装过程中的变形及残余应力、金属的表面状态等。外在因素有水中溶解氧、水中游离二氧化碳、pH值、温度、水中盐类的含量和成分、水流的速度、热负荷、有机胶体物质(减慢腐蚀)等。

八、在炉水中加入磷酸三钠,能使钙镁离子生成松软的水渣,可以随

锅炉排污除去,而且不会粘附形成二次水垢。

九、当pH值很低时,腐蚀速度是随pH值的降低而迅速增加的,这

是因为在低pH值时,铁的腐蚀主要是由H+引起的去极化腐蚀。当pH在中等范围时,腐蚀速度不受pH值影响,即腐蚀速度几乎不变,此时主要是氧的去极化腐蚀,即氧腐蚀,这是影响腐蚀的主要因素。当pH值较高时,随pH值增大,腐蚀速度反而减小,因为OH−浓度增加,使氧的电极反应向逆反应方向移动。

十、单独的Na3PO4处理,在锅炉负荷变化时,可能产生易溶盐暂时消失现象,在炉管管壁附近产生游离NaOH。为消除游离NaOH,避免碱性腐蚀,应控制炉水pH;同时又要维持一定磷酸根离子浓度以防止结垢,在生产上采用加入Na2HPO4或NaH2PO3的方法处理,保证Na+/PO4 3-的比值在事先设定的范围内,既能防腐又能防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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