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危险品管理规定
第一篇:化学品危险品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同时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发电企业。
第二章 辨识、评估与备案
第四条 发电企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和使用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五条 发电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和分级,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分级方法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评估应形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1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安全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电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使用工艺或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
2 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八条 发电企业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后,取得正式安全评估报告,汇总整理重大危险源相关文件、资料,按要求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
第九条 发电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后,应于15日之内,向分(子)公司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分(子)公司应在发电企业重大危险源备案后15日内,向集团公司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一)发电企业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表(见附件);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可提交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
(四)重大危险源相关制度、规程;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 发电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重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的,应及时更新档案,在向地方主管部门重新登记备案之后,按照第九条向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已登记备案的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发电企业应当向地方主管部门
3 申请核销,并在收到地方主管部门同意重大危险源核销的证明文书后15日内,报分(子)公司核销。分(子)公司应在确认核销情况属实后15日内,报集团公司核销。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和维护工作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责任和要求应明确纳入部门职责和岗位责任标准。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有关标准制度,或在相关标准制度中体现重大危险源有关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执行。
(一)重大危险源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标准;
(二)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运行、检修规程;运行管理、设备管理、技术监督等标准制度;设备清册及系统图等;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管理、监督检查、防火管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制度;
(四)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
4 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及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发电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专业培训,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发电企业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十八条 发电企业必须确保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安全
5 生产投入,优先落实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修理费、材料费、生产型固定资产投资和教育培训费用等。每年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障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计划,明确专项费用,确保相关措施执行到位。
第十九条 发电企业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应满足自动化控制要求,相关系统和设备应具备紧急停运功能。
(三)对重大危险源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四)重大危险源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第二十条 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建立台帐、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分(子)公司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发
6 电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发电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分(子)公司应建立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档案,档案包括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基本信息、安全评估报告、登记备案记录、标准规程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应急演练记录,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和问题整改记录等。
第四章 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电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有关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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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发电企业应结合企业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机制,每半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的各类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重大隐患应及时上报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应作为春秋检、安全性评价和各类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发现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的重大隐患,应由分(子)公司进行督办,明确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期限、资金和相关预案。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的,应结合星级企业考评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检查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发电企业应当立即整改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和维护工作进行外包的,应严格审查外包单位相关资质。在外包项目安全管理协议当中,应明确外包单位日常管理、隐患排查、风险预控等工作职责和要求。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应立即要求外包单位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中止外包合同执行。
8 第二十八条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与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交通枢纽干线、农田畜牧、河流湖泊等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上述规定、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存在不可控风险的,应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对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实施搬迁或改造。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鼓励发电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降低重大危险源风险,以及减少重大危险源数量。支持采用安全、成熟的技术和产品,替代原有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电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悬挂应急撤离路线,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三十二条 发电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地方主管部门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备案。
第三十三条 发电企业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
9 及人员。外来人员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前必须进行风险告知。
第三十四条 发电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特性配备便携式气体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第三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应采取实战演练方式,应详细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脚本,事故监测、人员疏散、医疗救护、信息发布等均应纳入演练内容,必要时应请地方政府、消防部门、医疗机构、周边企业和居民协同开展应急演练。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结束后,发电企业应对应急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与地方政府建立重大危险源应急联动机制,按照地方政府要求开展日常应急管理工作,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预案相衔接。
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发电企业应立即报告上级单位和地方政府,应急处置工作应与地方政府实现对接,依靠地方政府开展必要的应急救援、居民疏散、区域管制、环
10 境监测等工作,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发电企业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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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危险品及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联盛纸业(龙海)有限公司热电厂 危险品及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批准 审核 编制 郭占锋 编号
版号 2012-7
发布日期 2012年7月
危险品及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热电厂危险品以及化学药品在施工生产、生活区域内使用和途中运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避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凡在施工生产、生活区域内使用危险品、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按国家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要求进行管理依据国家发改委《危险品、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热电厂所用的危险品、化学品的采购必须选用国家批准的正规生产厂家,索取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和化学品理化性能分析报告。 运输危险品、化学品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由厂家负责运输的由厂家制定措施,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司自己运输的,责任单位要制定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派专人专车全程进行监护,并办理相关手续。
4、危险品、化学品的储存保管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储存。危险品、化学品储存要设立台帐,专人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领用手续。领用时需有3 人或3 人以上,相互监督,确保危险品、化学品流失社会。危险品、化学品仓库要符合危险品、化学品及防火的有关规定设立。
5、危险品、化学品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必须制定化学品储存、使用管理办法和措施,防止危险品、化学品对人员、环境产生损害。
6、危险品、化学品使用人员必须经专业的培训和教育,用熟悉专业的人员进行操作,使用过程中无关人员不得接触危险品、化学品。
7、危险品、化学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有明显的标识,用以提醒无关人员不得靠近。
8、锅炉酸洗时使用大量危险品、化学品,必须设置警戒区域,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操作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用具用品,防止发生职业中毒。
10、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要制定防止危险品、化学品泄漏的措施,防止化学危险品产生对环境的污染。
11、使用后的危险品、化学品的废液不得直接排放,必须进行处理和中和后经甲方和地方环保部门检验合格后达标排放。
联盛纸业(龙海)热电厂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三篇: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1.目的
对化学危险品加强管理,以预防或减少化学危险品对环境的影响。 2.适应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对化学危险品的选定、采购、贮存、使用、检查和处理。 3.职责
3.1各部门:负责对所使用的化学危险品的申报、请购及使用、贮存和废弃管理。 3.2仓储运输部:负责对在库化学危险品包装外观和数量的验收,在库化学危险品的贮存管理。
3.3采购部:负责对使用的化学危险品进行对外采购以及提供向供应商索取相关的安全数据表。 4.定义
这里所指的化学危险品,是指与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中规定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化学物质。 5.工作程序
5.1化学危险品的分类
按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共分为8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
5.1.1仓储运输部组织各部门制作《化学品清单》,如各部门存放、使用的化学品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仓库说明,由仓库负责及时更新《化学品清单》。
5.2化学品的采购
5.2.1采购化学品时应注意: A、不采购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品;
B、首次采购的化学品在下订单前供货商均应提供对应的安全数据表(MSDS)或相关化学危险品的性能说明数据,同时向贮存、使用部门提供;如MSDS为外文或格式不符合要求,可翻译调整后公布。
C、从国外进口的化学物品应满足《化学物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物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要求。 5.3化学品供应及运输商的选择和评估: 5.3.1应具有营业执照;
5.3.2应具有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等专业资质;
5.3.3运输化学品的供货商应具有运输和装卸化学物品的专业资质,其运输工具(车辆)应具有运输化学品的许可证,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等应具有专业上岗证。
5.4化学危险品的运输
5.4.1化学品供货商负责到厂交货的,供货商应具有化学危险品运输资格,或委托具有化学品运输资格的运输商运输。
5.4.2由公司负责的化学品运输,应委托具有化学物品运营资格的运输商承担运输。 5.4.3外部化学品运输方及公司内部化学品的运输应: A、运输化学危险品时,应有防漏、防火、防爆炸措施; B、运输和搬运应防止撞击、推拉和倾倒,遵守安全运输规程;
C、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的化学品在装运及搬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D、运输化学品车辆进入工厂应停放在相对化学品来说为安全的停放点;
E、禁止同车运送禁忌物料,装卸人员须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避免静电积聚和火花产生。
F、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使用相应的防护装置、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5.5化学品的储存
5.5.1化学品在入库前,必须对数量、包装、危险标志进行确认,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5.5.2贮存时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并于显眼处明确标识,贮存场所应放置所存放之化学品的MSDS,并确保达到安全存放要求。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应确保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及通畅的通道。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保证阴凉、通风、干燥,保持仓内温度达到规定要求,并有防火设施和禁火标志。
5.5.3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质量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化学品检查项目包括: A、桶(罐)装化学品有无异常状态(明显鼓出、裂开、密封不良等); B、地面等有无泼出的残渍; C、标签是否残缺或不清楚; D、空气中有无异常的气味。
5.5.4易燃、易爆、腐蚀性、有毒化学品不应露天存放。
5.5.5化学品存放地点应配备危险化学品的储存MSDS要求的个人防护设施,以及预防泄露、火灾的应急物资。
5.5.5化学品(包括废弃化学品)存放时堆放高度要求桶装的化学品堆放高度不超过二层,箱/壶装的化学品堆高不超过三层。
5.6化学品的使用
5.6.1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应在显眼处放置所用化学品的MSDS,同时使用部门、仓库和安环部各存放一份MSDS;易燃、易爆、腐蚀性、有毒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应于显眼处明确标识相应危险标志,使用人员需受过相关培训。
5.6.2使用场所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在使用场地应有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隔离等安全措施。
5.6.3化学品在使用场所储存时应放在专用区域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5.6.4员工在作业时应使用相应的防护装置/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并严格遵守作业规程。
5.7化学品的废弃
5.7.1对于有毒、危险(易燃、易爆、腐蚀性)废弃化学品及其容器不得随意丢弃,必须集中放置于专门的化学品废弃物区域,并根据相关的MSDS规定的废弃要求进行管理。
5.7.2化学品废弃时,应作为有害废弃物,按照《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控制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
5.8应急响应和准备
5.8.1化学品发生小规模泄露时,可用碎布或砂覆盖,并吸干泄露物。
5.8.2化学品发生大规模泄露时,应按MSDS要求进行现场控制,准备消防器材,并报告行政人事部和保安,紧急广播召集相关人员处理。
5.8.3当化学品造成人员伤害时,应依照MSDS要求进行处理。严重时,报行政人事部后,安排到附近医院治疗。
5.8.4沾有危险化学品碎布或砂当作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理。 5.8.5当发生火灾时,依《紧急应变及响应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5.8.6发生大规模泄露、火灾(包括未遂火灾)、人员伤害等化学品事故后,行政人事部组织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5.9培训
化学危险品的使用者和保管者,应按照《培训控制程序》的要求,经适当的培训,熟悉该化学危险品的性能、性质、使用程序以及异常状态时的对应处理。 6相关文件
《紧急应变及响应控制程序》 《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控制程序》 《培训控制程序》 7相关记录
《化学品清单》
《化学物质安全说明书》
第四篇: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加强危险品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以减轻对环境冲击.根据上海美高金属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危险品管理程序》制定本规定. 2.范围:全厂区. 3.职责:
3.1危险品仓库负责化学危险品的保存管理.. 3.2生产部门负责化学品危险品的使用管理. 4.危险品保管管理规定. 4.1 危险品仓库应设置通风、防火、防潮、隔离以及其它安全保障的设施.
4.2 危险品仓库内禁止烟火,同时禁止有可能产生火花作业. 4.3 危险品仓库内禁止保管指定物品以外的物品. 4.4 对化学危险品区分保管. 4.5 捆包﹑容器等的安全要保证万无一失,如果有损伤应进行安全处理. 4.6 分解﹑变质等性质不稳定﹑易燃烧﹑易爆炸的危险物,为了防止自然发火﹑爆炸要进
行环境状态的检查﹑确认. 4.7 危险品仓库每天进行安全点检,填写《危险品仓库安全点检表》.
4.8 危险品仓库的管理员,要经专业知识培训且考核通过. 4.9 禁止带火种进入危险品仓库. 4.10危险品仓库及使用场所要备有《化学品物质安全数据表》.
5.化学危险品的领取规定:
5.1 相关部门领取危险品,须填写《领料单》.
5.2 仓库保管员根据《领料单》上所填的危险品的编号﹑名称和数量发给领料人.
5.3 用量较大的危险品,每次领出量不得超过日使用量的2倍. 6.危险品出库规定:
6.1 化学危险品应采取“先进先出原则”. 6.2 生产外使用化学危险品,需仓库主管认可. 6.3 危险品仓库员在入出库以外时间,须锁上仓库. 7.危险品使用规定:
7.1 使用者需接受有关化学危险品的知识培训.
7.2 有明火的场所禁止使用有机溶剂等危险品.
7.3 使用者不准将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带入工作场所.
7.4 使用者要按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
7.5 有机溶剂等不能在指定场所以外使用.
7.6 为明确有机溶剂的内容,要标明溶剂的种类.
7.7 应十分注意作业环境,保持适当的换气﹑通风状态,并设置相应的安全保障设施.
7.8 危险品保管处要上锁.
7.9含有化学危险品的布或纸要放入“危险废弃物专用桶”指定容器,和一般废弃物要分幵处
理.
8.危险品泄漏时的应急措施.
8.1少量危险品泄漏时,管理人员在做好自身安全保护同时用干纱或布将泄漏的危险品吸干,
将废布或纱放入“危险废弃物专用桶”内. 8.2 大量的危险品泄漏时按照《化学品物质安全数据表》的规定处理.
第五篇:化学品、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项目部使用的化学品、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保管。
2、化学品、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专人使用、有专用的保管仓库,不得乱堆乱放。
3、化学品、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4、化学品、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专人发放,当日未使用完的必须有专人回收。
5、化学品、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6、化学品、危险品的使用人和发放人在使用和发放过程中必须有防毒设施方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