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在一份优秀的方案中,既要包括各项具体的工作环节,时间节点,执行人,也要包括实现方法、需要的资源和预算等,那么具体要如何操作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燃气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燃气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013年天津市建筑施工工地食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3年天津市建筑施工工地食堂燃气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印发的《天津市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津安生[2013]2号),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施工工地食堂燃气安全的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工地食堂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目标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全市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含管道燃气和钢瓶等各类用气方式)的建筑施工工地食堂。
主要目标任务是: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建筑施工工地食堂,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安全隐患。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建筑施工工地食堂,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专项治理标准
1、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
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液化气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工地厨房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2、食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3、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建立自查记录台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4、严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作为烹饪热源。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改阶段(4月初至4月下旬)
1、各建筑施工工地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和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于4月底前完成。
2、各建筑施工工地要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并于4月25日前将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报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汇总、检查阶段(4月下旬至6月初)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施工工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分析梳理,建立本辖区基础台帐,并组织对建筑施工工地食堂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督查和全面总结阶段(6月初至6月下旬)
1、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专项行动开展及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6月30日前报市质安监管总队。
2、市质安监管总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挂牌进行督办,限期落实整改,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并加强信息上报和情况沟通,及时处置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问题。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实际,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三)坚持统筹兼顾。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工地安全管理水平。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联系人:吕继东
电话:28136000转8035
第二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关于深入开展商贸服务业 (含餐饮业、住宿业)燃气安全专项
治理检查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区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燃气泄露爆炸事故防范工作,根据****的工作部署,决定从2017年9月至11月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以《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国务院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通过宣传教育与行政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上级检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有效防范、遏制燃气爆炸事故,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重点
***负责组织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本次专项治理工作。
三、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从2017年9月19日开始,至2017年11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全面排查,制定方案。
9月25日前制定专项治理检查实施方案,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9月)
1.自查自改(2017年9月) 组织对辖区内的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认真进行自查自改。
2.督促整改(2017年10月)在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场所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跟踪问效。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0月至11月)
认真整理、完善专项检查工作资料,做好工作总结。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商贸服务场所(含餐饮业、住宿业)要提交对违规使用燃气行为危害性以及治理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和整改工作,密切配合。
(二)加强宣教,营造氛围。以落实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三)强化责任,严肃追责。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燃气安全工作。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箱:**
2017年9月19日
焦作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印发
附件:整治重点
1.使用可重复充装的燃气钢瓶(含灶具与气瓶一体的可充装燃气钢瓶)作为火锅热源的。
2.当灶具等用气设备设臵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未安装机械通风、燃气泄漏报警仪、自动切换等连锁控制装臵和泄爆装臵的。
3.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的瓶装间设臵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
4.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7.4节强制性条文规定。 5.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气源,采取瓶组供应形式的,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8.5节强制性条文规定(除第8.5.4条规定情形外);采取单瓶供应形式,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8.7节强制性条文规定。
6.燃具与管道的连接软管应使用燃气专用软管并安装牢固,软管长度不得超长并应定期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7.用气场所应当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臵和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8.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9.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10.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认识燃气的危害性,掌握防爆措施。
11.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臵方案,保证从业人员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2.与燃气经营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第三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 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燃气安全事故 发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意义 近年,一些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 产造成严重损失。2011 年 11 月 14 日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 发区内一肉夹馍店因液化石油气钢瓶泄漏引发爆炸,造成 11 人 死亡、31 人受伤;2012 年3 月6 日辽宁省盘锦市一烧烤店因液 化石油气钢瓶泄漏引发爆炸,造成 4 人死亡、22 人受伤;2012 年11 月23 日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喜洋洋火锅店发生液化石油气 泄漏爆炸事故,造成14 人死亡、47 人受伤。造成这些事故的主 要原因,一是部分餐饮场所对燃气泄漏爆炸危险性认识不足,盲 目违规使用燃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二是安全投入不到位,作业现场防 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三是安全 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 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四是部分地区对餐饮场所 燃气防爆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监管职责不清、存在薄弱环节 和漏洞,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措施不力等。 我县餐饮场所量多面广,绝大多数规模小,安全生产条件差, 容易发生燃气泄漏爆炸事故,且多位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 2 事故,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巨大。因此, 有必要对餐饮场所集中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全面排查治 理隐患,坚决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基本 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强化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防范 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餐 饮场所,主要目标任务是: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 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 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 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督促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使 用有充装资质的气瓶,全面清理非属地检验的气瓶;在有条件的 餐饮场所推广使用非易燃易爆类加热源,提高餐饮企业本质安全。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 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 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 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 100 千克(折合2 瓶 50 千克或7 瓶 以上 15 千克气瓶)时,应当设臵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 420 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臵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 3 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 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 间距不小于10 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 2.2 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 浓度报警装臵,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 应当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 备,电器开关设臵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 应当分开放臵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臵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 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 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 5 年,密封圈 正常使用期限为3 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 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 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 米到2.0 米 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 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 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 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臵, 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 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4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 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 案或应急处臵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 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县安委会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安委办主 任、县安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安监局、县城管局、县药监 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安监局、县城管局、县质监局、县 工商局、县药监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对口股室负责人担任,负 责全县专项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对乡镇(场)专项治理工作情 况的督导。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城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 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 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 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 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 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二)县消防大队: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 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5
(三)县质监局:对餐饮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非属 地检验的气瓶下达监察指令书,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 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单位责任。
(四)县安监局: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 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 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五)县工商局: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 法进行查处。
(六)县药监局: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 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 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同时,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七)各乡镇(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 案,组织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检查,配合县燃气安全专项 治理领导小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3 月底前)。
1、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系统内的餐饮场所 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根据餐饮场所规模及类 别建立基础台账。
2、各乡镇(场)、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 分别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于3 月31 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 方案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阶段(4 月1 日至5 月底)。 6
1、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 自改,对查出的隐患,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 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于 4 月上旬前 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县城管 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 现场,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 导和服务工作。
2、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餐饮场所自查自 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 改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 以曝光,依法关闭取缔。
(三)督查和全面总结阶段(6 月至7 月)。 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 形式,加强对各乡镇(场)及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的 监督检查。同时,认真整理专项治理检查工作资料,做好省、市 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抽查的准备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乡镇(场)、各有 关部门要认真吸取燃气事故教训,提高对餐饮场所各类燃气潜在 危险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检查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 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部门监管责 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二)加强教育培训,深入宣传发动。各乡镇(场)、各有 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检查的同时,要结合实际,采取制作专题 7 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 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
(三)加强协调配合,坚持统筹兼顾。各乡镇(场)要把餐 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的重点内容, 以落实小型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提高从业人员的 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 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履行本《方案》 明确的职责分工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 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违法单位及相关信息,要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加强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场)、各有 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两个一律”的要求,坚决依法取缔一批非法 违法生产经营的餐饮场所;对达不到十项基本燃气安全要求的餐 饮场所,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对不认真 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 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 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 理结果,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小型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工作。
(五)加强信息报送,确保工作实效。各乡镇(场)、各有 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收集、汇 总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并于 2013 年 6 月 30 日前,将本乡镇 (场)、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及附件1 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8 附件: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9 附件: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别 数量 项目 火锅店 烧烤店 小吃店 其 它 小 计 餐饮场所数量 从业人数 专项治理相关工作情况 举办培训场次 培训人数 专项 治理 检查 情况 企业 自查 自改 情况 自查安全隐患数(项)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自改安全隐患数(项)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隐患整改资金(万元) 治理 检查 情况 组织检查组(个) 组织检查人员(人次) 人次,其中专家 人次 检查单位数(家) 发现安全隐患数(项)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项)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隐患整改资金(万元) 行政 执法 情况 取缔单位数(家) 责令停业整改单位数(家) 关闭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单位 数(家) 行政处罚起数 行政罚款数(万元)
第四篇:蚌埠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附件1:
蚌埠市汽车加气站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
方 案
依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汽车加气站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的通知》和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此次综合整治,规范燃气企业经营行为,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监督企业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对象
市区所有投入运营的CNG(压缩天然气)母站、子站及LNG(液化天然气)加气站。
三、整治内容及要求
(一)对加气站手续情况进行检查
对不符合规划布局的加气站一律予以取缔;对已建成并运营,但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予以关停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对加气站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改
重点对汽车加气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场站安全距离不足,设施设备未定期检验,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人员教育培训、应急抢险预案、人员、设备不健全等问题进行排查整改。
(三)对加气站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城镇燃气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
重点做到以下七个“严禁”:
1、严禁给不能提供有效资质和检测报告的汽车气瓶加(卸)气;
2、严禁给外表损伤、腐蚀、变形严重以及被判报废的汽车气瓶加(卸)气;
3、严禁给超过检测周期的汽车气瓶加(卸)气;
4、严禁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的汽车加(卸)气;
5、严禁给新投用的未经置换或未抽真空处理的汽车气瓶加气;
6、严禁给汽车燃料气瓶以外的的气瓶加气;
7、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加(卸)气;
8、其他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
四、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
五、职责分工
(一)市住建委:牵头组织本次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市区汽车加气站运营情况检查整治;指导并督促各区、部门扎实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各区(管委会)配合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执法检查工作。
(三)市工商质监局:负责汽车加气站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检查整治工作。
(四)市安监局:负责汽车加气站安全生产运行条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演练等检查整治,组织调查处理加气站安全生产事故。
(五) 市交通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道路运输法律规定的燃气运输行为,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的燃气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
(六)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检查汽车加气站内消防器材的配备、消防间距、消防通道是否符合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汽车加气站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规范燃气企业经营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区、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综合整治取得成效。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区、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严格执法,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和管理合力,确保综合整治活动有序开展。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协助检查。
(三)督查推进,确保落实。市住建委要加强对此次综合整治工作的督查,及时通报督查结果。
(四)建章立制,持续推进。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防范工作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推动加气站安全治理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第五篇:XX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燃气管理条例》、《XX省气瓶安全条例》等规定,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区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燃气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市住建局《XX市城镇燃气行业2020年“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近期省、市、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安排,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
以燃气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充装运输等环节为重点,全面落实政府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充装、非法倒灌、非法运输、超期不检、废瓶在用”等违法违规行为,针对违法违规燃气经营、使用企业和场所,坚决停产一批、取缔一批、整改一批,规范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理,加强对燃气用户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规范燃气安全管理,全面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促进我区燃气行业安全稳定运行。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XX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XX
区住建局局长
XX
区府办副主任
成
员:XX
区住建局副局长
XX
市公安局XX分局副局长
XX
区市场监督局分管领导
XX
区交通局分管领导
XX
区应急局分管领导
XX
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分管领导任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办公室下设专项工作小组:
(一)企业经营监督组:
组成人员:区住建局4人、区应急管理局1人、区市场监督局1人、区公安分局1人、区消防大队1人。
工作职责:负责对各类燃气经营企业、各类燃气场站、燃气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会同新闻媒体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民众安全意识;负责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共安全监督组:
组成人员:区住建局2人、区公安分局2人、区应急局1人、区市场监督局1人、区消防大队1人。
工作职责:负责对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非法违规储存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危害、破坏燃气管网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天然气、瓶装液化气的设施安全检查,禁止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钢瓶、伪劣燃气管路和阀门。负责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负责对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经营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市场经营监督组:
组成人员:区市场监督局2人、区交通2人、区住建局2人、区公安分局1人。
工作职责:负责对无证无照擅自从事燃气经营的违法行为等进行查处;负责个体工商户经营瓶装燃气供应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行为的查处;对在燃气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如掺混二甲醚、销售假冒伪劣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加大对燃气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对无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从事燃气运输的车辆进行查处;负责对燃气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各镇(街):按属地管理原则认真配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的检查和宣传,负责辖区内瓶装气的安全监管。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此次XX区辖区内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涉及储存、充装、经营、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燃气行业所有领域(液化石油气企业、使用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餐饮等公共场所)。
(二)整治重点
1.重点整治在用及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场站未落实安全设施有关规定行为,消防设施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未落实安装告知、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等工作,相关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问题。
2.重点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气瓶充装、燃气运输和非法储存、倒灌、分装、掺假、销售瓶装燃气等活动,坚决遏制擅自设点、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违规行为。
3.重点打击非法充装、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擅自排放残液和修理改造拆解钢瓶等危险行为。
4.加大餐饮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养老院、企业食堂瓶装气化间和流动商贩、烧烤摊、农贸市场等)燃气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规使用燃气和超期气瓶、报废气瓶等行为。
5.加大燃气存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液化石油气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加大燃气设备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6月30日)。
镇(街)、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制定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列出重点企业、重点问题。要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重点企业(场所)重点排查,不留死角和盲区,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11月30日)。
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对重点单位实施明查暗访,重点检查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应急准备、应急预案、值班值守情况,确保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严格整改闭环管理。对责任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要挂牌督办;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对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并严厉查处。
(三)巩固提高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通过采取突击检查、加强督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区直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燃气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互通,建立上下联动、部门互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向有关部门移送。要大力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有效打击各类违法分子的嚣张气氛。
(三)坚持统筹兼顾,实施标本兼治。
各有关部门要把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与危化品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以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为契机,针对燃气使用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大查处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达不到基本燃气安全要求的单位、场所,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推动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五)认真总结汇报。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开展各项活动并进行总结。于7月1日前和12月20日前分别对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认真进行总结,将“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总结以及简报、照片等佐证材料报送到区住建局。照片要求标明时间、地点、活动内容,格式为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