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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技术要求(集锦)

体外诊断试剂技术要求第一篇:体外诊断试剂技术要求体外诊断试剂申报资料技术审评要求及常见问题安娟娟主讲装订成册首页目录、按顺序排列,加分隔页,资料编号 一式一份(说明书,标准均一式两份) A4打印,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涂改 各项申报资料内容一致。

体外诊断试剂技术要求

第一篇:体外诊断试剂技术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申报资料技术审评要求及常见问题

安娟娟主讲

装订成册

首页目录、按顺序排列,加分隔页,资料编号 一式一份(说明书,标准均一式两份) A4打印,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涂改 各项申报资料内容一致 中外文资料,提交翻译件 产品名称符合要求 提交要求的电子版

部分诊断试剂产品,尤其是进口注册产品,命名不符合要求,可能会产生发补和延期

企业发布的资料里,企业要注意提供可编辑功能的WORD电子版。这样可以减少评审人员工作量,加快审评速度

申请表是一份很重要的文件资料,所有评审均以申请项目为依据,不要出现打字错误。境外申请人项目用英文填写,申请表一经提交,不得更改。

企业在填写的过程中,对电子上报资料要特别注意上述问题,避免在注册过程中变更一些注册事项。审评过程中,不允许增加该产品的适用范围、规格等事项。

证明性文件

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有产品类别描述,应覆盖申报产品

注意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与申请表或体系资料等不一致的情况:比如企业生产地址与总部地址差异的问题;或者分公司情况 资质证明文件,注意有效期

境外上市文件,应为申请人所在国(地区)批准该产品在本国(地区)上市的证明 上市文件应完整并公正,如有变更应提交原产国注册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证明

(乐爸:个人理解,与进口商充分沟通,了解进口产品生产企业情况。需要说明的内容及时利用CFG等渠道进行必要说明,避免信息不全或信息失真所导致的审批困难。)

对境外无需获得医疗器械上市许可的产品应提交该产品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证明文件 对于豁免上市的,应该依据法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证明文件中,产品名称,包装规格,预期用途等应与申报产品相同 涉及企业合并收购等情况应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 提供国外产品上市批件,需要提供批件的附件 同时提供

如果产品在国外有多次变更的,希望注册申报时把所有的批件交全

涉及企业合并收购等情况应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部分企业在510K批件情况下,企业合并收购等情况下原公司信息可能不会更改 所以需要提供额外资料说明情况

欧盟认证情况下,注意批件资料的充分性

比如list A 批批检产品应该提供产品的批批检报告 综述资料

产品预期用途——用途,临床背景,相关方法

产品描述——技术原理,原材料,生产工艺,质控校准溯源

生物安全性说明——人源材料,牛羊源性,其他动物源及微生物来源,病毒灭活措施及证明文件 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主要研究结果总结,产品评价 其他——同类产品上市情况,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与同类产品异同,新产品预期用途文献

综述资料不是索引,该描述的内容需要进行描述,不能因为其他资料中有相同内容就不做。综述资料写的质量好坏,决定主审人员对申报资料的评审态度(应该来说,他们第一眼看的就是综述资料,并通过综述资料整理对产品的概念)

“其他”这部分内容,大家在提交资料过程中要特别重视

说明技术及同类产品的来龙去脉,讲清楚自己的产品技术与同类或现应用技术的异同点,并对自己产品所使用技术的情况做好评估。

不同方法学之间,彼此差异及特点。以及在本项目检测过程中所具有的特性。综述资料应按照法规要求,逐条展开。

安全性评价说明,尤其是牛源性材料的来源及安全性说明要重视 产品说明书部分

符合指导原则要求,批准的说明书作为附件随注册证发给企业,并盖章。

境外说明书,应提供原文说明书,翻译中文说明书,以及按法规要求的格式化说明书

如果原本产品在原产国不需要说明书,在国内注册时还是需要按法规要求制作格式化的说明书 翻译的中文说明书,其内容应与原文说明书完全一致,不得删改任何内容

说明书中所声称的所有内容,均应在注册申报资料中有相关数据支持,如果数据来自参考文献,应在说明书中提供参考文献出处。

过于笼统的内容,比如流感试剂。检测流感A或B。在预期用途中需要将能够检出的毒株列明(安娟娟举的例子)

注册标准(文本符合GB/T 1.1)

即使采用国标行业标准未产品标准的,还是应当做一个适合自己企业的一个标准 进口产品标准应包含英文版和中文版,相关信息应与说明书一致。 明确对国行标的引用,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应与说明书技术参数要求相符

国行标的动态,企业在目前国行标加速发布的情况下应及时跟进国行标的发布/更新情况 避免因为国行标的更新或者发布对企业正在进行的产品注册工作的影响 国产第三类产品应该参照《生物制品规程》来写 原材料、半成品要求作为标准附录形势添加 标准正文中引出附录内容

原料不同厂家,不同来源的性能可能差距较大,所以应在标准中写明,并在后续变更的情况下及时按要求进行变更

药品转器械产品,并执行试行规程的,必须先对规程进行转正后,再进行药转械。试行标准必须转正,非常重要。

检测报告部分内容

三类要求连续三批

二类产品实际上要充分考虑批间差计算所需批次要求

企业送样检测时,需要确认检测单位对该项目的检测能力及承检范围

检测报告,如有新的国行标实施,在将侧过程中应执行,执行日期以检测报告中的送检日期为准。

重新注册及变更注册过程中,法规未要求注册检验。但当企业编制产品标准发生改变时应当提交符合标准的注册检验报告。如被检项目有国家标准品,注册检验应使用国家标准品。

企业应当管制检测中心检测过程中对标准的意见和建议,法规给了相应的责任,且检测中心需要对国行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进。所以,他们意见企业应充分参考 国家标准品的问题,中检所负责国家标准品的制备发放等等

如果有国家标准品,但企业未使用的,审评过程需要企业重新进行注册检验或符合性检验。 标准的印制问题——今年6月实施的标准最近刚刚印刷完成,大家保持关注 企业应当主动关注国行标的动态,以保证产品标准与国行标的一致性

重新注册及变更申请未要求注册检验 但当企标发生改变时应当提交标准的验证报告

即交一份企业自己的验证报告,证明所改变的方法是成立的

国家标准品升级换代,重新注册时应有一个符合新panel的符合性报告

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主要原材料选择过程中,应通过相应数据证实原材料优选依据 相关数据,也应该写到主要原材料选择的资料中 如果同一原料,选择多个供应商情况

可能出现多种配合检验的情况,所以申报资料难度加大 如果真的是自己研发的,这些都是现成的资料

质控需要有定值的过程

溯源如何来做?

1.按照国行标有关溯源要求 2.中检所现有国家标准品标化

原材料无论外购还是生产的,都应该具有详尽的质量要求 外购校准品应提交具体试验资料

在任何产品设计过程中,输入输出过程检验碧波可少。 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研究资料

本部分内容要求的是技术资料,不是任何陈述或者描述性文字

工艺资料应该按照法规要求提交完整资料,不得使用简单的图表进行概述 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分析性能评估与标准检测不是一个概念,是研发过程中一个操作

进口产品按照NCCLS的EP要求来做,建议国内企业参考EP要求进行,但并不强制 可以比注册标准简单,但应提供尽量详尽的技术资料

不同产品,应该根据产品特性订合理的性能要求,并在研发基础上将分析性能确立下来 注意问题

1.不同适用机型,不同包装规格。提交每个规格的性能评估, 适用机型必须写型号,不能写系列

不同包装规格仅仅是不同装量问题,目前按照国家法规来做,有任何问题建议与国家局沟通 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资料

可以通过文献得到参考范围,也可以通过一定范围人群试验得到验证结论 但均需要在说明书中进行明确

CUT-OFF值需要进行验证

CUT-OFF值的确立,需要进行试验得出验证结论 稳定性研究资料 要求:

1.在说明书声称的条件下,留样。长期稳定性

2.产品运输等不利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影响、温湿度震动等,可以模拟条件 3.开瓶后上机(如有),可能会有积累的稳定性

其他根据产品特性来看,必要时提交加速破坏试验; 做半年,提交注册资料,然后接着做再变更是可以的 稳定性,至少三批。每批都要做到声称的有效期后。

凡是说明书中,对标准质控品有额外的开瓶稳定性要求,应在标准和研究资料中单独提出。 临床试验部分

省级以上卫生机构,比16号令放宽 中心情况:不是省级机构但是药理基地,需要盖药理机构章,可以接受

专科医院等特殊情况,不能滥用。应特指一些特殊产品。在选择单位时应优先考虑省级以上医疗单位 特殊传染病在有些疾控中心可以做,但也可能要求增加临床单位临床数据 比如H1N1,虽然很多企业都在CDC做。但最后都被要求补充临床单位病例 肝炎艾滋产品允许三家里有一家是中检所 戒毒中心仅限毒品检测

临床数量,临床标本数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多选医院

伦理委员会——可以只通过牵头单位伦理委员会,如果不通过伦理,必须由医院出具不需要伦理的证明 临床具体样本数量并不是首要因素,。临床样本选择、人群选择,干扰样本的科学选择比较重要。 临床试验机构签章指临床试验机构公章,和/或临床试验主管部门公章

临床前检验报告,可以是企业自检报告,目的是保证用于临床的产品,其质量满足产品的质量要求。 生产及自检记录内容,一般没什么问题,但进口产品往往会仅提交成品检验报告,不行的。 包装标签样稿,应提交每种包装规格包装标签样稿

体系考核报告覆盖 谁考核向谁申请覆盖 重新注册部分

重点:体系有效,不良事件情况

重新注册合并变更申请,必须在申请表中提出,目前国内法规要求不尽详细,因此企业应以法规未依据,明确变更申请项目,让评审人员了解企业变更具体内容 说明书作为注册证附件,所以说明书有任何修改都视为变更 (乐爸个人理解:企业应注意规避重新注册合并变更情况;如无法规避则需要明确并保证药监局能够理解) 许可事项变更

进口产品注意国外产品哪些变更属于国内法规要求的许可事项变更?

说明书的改变,无论许可事项还是行政事项改变,都要按照变更来做,不能按说明书备案来做。 增加适用机型

升级仪器产品,需要按照新增适用机型来进行 增加临床测定用样本类型——

如果适用的样本类型有很大差异,不建议在同一个注册单元来做

对于血清、血浆等样本,可能存在符合性验证差异并不大的情况,但对于定量检测产品而言,往往不太可能。

注意问题——针对变更申请环节 1.变更事项要明确

2.提交对应详细的试验资料

3.提交变更前后说明书与标准的对比表 4.充分认识产品变更的复杂性 常见问题:

1.一致性问题,涉及面广。对每一种情况的描述在不同的申报资料中均应该保持一致,甚至有些明显是拿先前资料直接替换。出现这种问题的资料,评审老师会特别关注。 企业在提交资料中,很明显的错误应该尽量避免

2.收到补充资料后应当按要求补充齐全,并一次性提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按照中心咨询的规定进行咨询 如果企业补充资料时,不能够一次性补齐又缺乏必要沟通的可以按照退审处理。

如果主审提出的问题不合理,可以进行交流,但不能够对评审中心主审人员提出的问题置之不理。 企业咨询应遵守审评中心规定时间要求 企业注册申报资料,不可以反复修改

企业在递交注册资料前,应对资料内容及关键项目进行仔细的核查,如果在审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随意变更的情况,如有必要的变化,需要先与诸神人员沟通。

临床签章,药理基地章医院章联合医政处的章可以,单纯检验科章不可以接收。

不能因为自己产品的某个问题某次没有被评审老师发现而认为是评审中心的默许,目前在增强评审力量,评审内容也在逐渐趋于细致。 其他问题:

1.审评中心仅针对产品技术资料审评,

体系考核或者其它问题应按照法规要求自行或找相应部门解决

省级医院——医院执业许可证上主管部门为省级卫生机构的

为统一审评尺度,三处会加快指导原则的编写,会及时公布的

第二篇:体外诊断试剂的经营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的经营要求,你了解多少?

2015/10/18 CAIVD 分享:

导读 体外诊断试剂也是分为三类九等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同医疗器械一眼,经营一类的体外诊断试剂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备案管理,经营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行政许可管理。

体外诊断试剂等级划分

体外诊断试剂也是分为三类九等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同医疗器械一眼,经营一类的体外诊断试剂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备案管理,经营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行政许可管理。

第一类产品: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第二类产品:除已明确为第三类、第一类的产品,其他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的试剂;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

第三类产品: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与麻醉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需求

(一)经营人员的要求:

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知识。

2、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其中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3、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4、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二)制度与管理的要求

1、应根据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2、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内部评审的规定,质量否决的规定,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的管理,诊断试剂有效期的管理,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管理,退货诊断试剂的管理,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3、质量管理职责应包括: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信息技术等岗位的职责。

4、工作程序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的程序,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等程序,诊断试剂销后退回的程序,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确认及处理程序。

5、应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出库、运输等内容的质量管理记录。

(三)设施与设备要求

1、应有明亮整洁的办公、营业场所,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2、应设置符合诊断试剂储存要求的仓库,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且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诊断试剂储存作业区应与经营、办公等其他区域有效隔离;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住宅用房不得用作仓库。

3、应设置储存诊断试剂的冷库,其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小于20立方米。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4、条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符合诊断试剂储存温度等特性要求的运输设施设备。

5、应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满足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并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6、应对所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保养、校准、维修、清洁建立档案。

第三篇:境内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与基本要求的公告

国食药监械[2007]609号

2007年09月30日 发布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指导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申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要求》、《境内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及《境外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现予公告,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要求

一、注册申报资料应当装订成册。

二、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申报资料应当按照“基本要求”规定的顺序排列。各项资料间应当由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并标明资料项目编号。

三、申报资料一式一份(产品标准和产品说明书一式二份)。首次申报资料另交副本一份。

四、由申请人、代理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涂改。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凡装订成册的不得自行拆分。

五、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六、各项申报资料(申请表、上市批件、产品标准、检测报告、说明书)中的申请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若有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应当标注。

七、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八、申报资料受理后,当《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交补充申请,其他情况不得自行补充资料。

九、产品名称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命名原则。

十、以下注册申报资料还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一)申请表;

(二)综述资料的摘要,其中:产品预期用途(500字以内)、产品描述(200字以内)、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100字以内)、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200字以内)及其他(200字以内);

(三)拟订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四)产品说明书。

以上电子文档除申请表外,其余均应为WORD文档,并且可编辑、修改。

境内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一、首次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一)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1.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表内各项;

2.罕见病、特殊病种及其他情况,要求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注册申报资料的同时,提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说明减免临床试验的理由,提供相关的文献资料。

(二)证明性文件

1.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1)所申请产品应当在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之内;

(2)在有效期内。

2.有关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应当包括:

(1)所提交资料的清单,同时须做出“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与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时所提交资料一致的承诺;

(2)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三)综述资料

1.产品预期用途:

(1)产品预期用途;

(2)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

(3)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2.产品描述:

(1)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

(2)主要原材料来源及制备方法;

(3)主要生产工艺过程;

(4)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情况。

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

(1)人源性材料须对有关传染病(HIV、HBV、HCV等)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2)牛、羊源性的材料应当根据《关于含有牛、羊源性材料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6〕407号)的规定予以说明;

(3)其他动物源及微生物来源的材料,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证明其在产品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是安全的;

(4)对于以上情况采取的病毒灭活等保证安全的具体试验方法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4.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1)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

(2)对该产品的评价。

5.其他:

(1)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情况;

(2)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

(3)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

(4)对于新的诊断试剂产品,需提供被测物与预期适应症之间关系的文献资料。

(四)产品说明书

1.说明书格式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

2.产品说明书一式两份,并提供两份说明书文本一致的声明。

(五)拟定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1.拟定的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一式两份,并提供两份标准文本完全一致的声明;

2.拟定产品标准文本符合GB/T1.1的要求;

3.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适用标准的,申请人还需提交:

(1)所申请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声明;

(2)承担产品上市后质量责任的声明;

(3)有关产品包装规格划分的说明。

(六)注册检测报告

1.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具有承检能力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注册检测报告的原件;

2.所检测产品的包装规格应在本次注册申请的范围内;

3.检测类型应为注册检测;

4.第三类产品应当进行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测。

(七)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1.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及质量标准(包括抗原、抗体及主要原料)的研究资料;

2.质控品、校准品(标准品)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

3.标准品的溯源性文件(具体的溯源过程)。

(八)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1.主要生产工艺描述(固相载体、显色系统、指示系统等)及确定依据;

2.反应体系的组成;

3.被测样本的要求;

4.试剂用量;

5.体系的反应条件;

6.体系的有效性确定方法(校准、质控方法);

7.提供各种验证资料。

(九)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1.分析灵敏度、分析特异性、检测范围、测定准确性、批内不精密度、批间不精密度等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2.如申报注册产品包括不同的包装规格,则需要提供每个包装规格产品进行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及总结;

3.如注册产品适用不同机型,则需要提供在不同机型上进行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及总结;

4.分析性能评估应采用多批产品进行;

5.如系按《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一条委托相关机构完成的项目,申报资料中须注明委托项目名称、提供双方协议书,并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及资料的真实性。

(十)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

1.确定参考值(参考范围)所采用的样本来源;

2.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的方法;

3.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的详细试验资料及总结;

4.如系按《办法》第二十一条委托相关机构完成的项目,申报资料中须注明委托项目名称、提供双方协议书,并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及资料的真实性。

(十一)稳定性研究资料

1.稳定性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

2.稳定性研究的具体方法、过程;

3.必须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稳定性和开瓶稳定性(如有)的研究资料;

4.必要时提供加速破坏试验研究资料。

(十二)临床试验资料

1.第三类产品:申请人应当在不少于3家(含3家)省级卫生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2.第二类产品:申请人应当在不少于2家(含2家)省级卫生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3.对于特殊使用目的的产品,可以在符合要求的市级以上疾控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4.临床试验协议:分别由临床试验机构及申请人签章。

5.临床试验方案:由各承担临床试验的主要负责人(签名)、临床试验机构(签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申请人盖章、伦理委员会(牵头单位)盖章。

如该临床试验无需伦理委员会同意,应当由临床试验机构中的牵头单位提供有关伦理事宜的说明并签章。

6.各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报告,报告封面应包括:

(1)进行临床试验产品的产品名称;

(2)临床试验开始日期和完成日期;

(3)各承担临床试验的主要负责人签名、临床试验机构签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申请人盖章;

(4)产品注册申请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7.对所有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报告:

(1)由临床试验机构的牵头单位或申请人完成;

(2)封面内容与各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报告的封面内容相同。

8.临床试验的详细资料,包括所有临床试验结果、同时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如试验方法、诊断试剂产品来源、产品说明书及注册批准情况等。

9.临床试验所用样品的批号应当与临床试验前申请人按照拟定产品标准做检测时所用样品的批号一致,临床试验前的检测可以是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申请人委托其他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0.对于校准品、质控品、参比液等,不需提供临床试验资料。

11.本部分所称临床试验机构签章是指临床试验机构公章和/或临床试验机构中负责临床试验主管部门公章。

(十三)生产及自检记录

提供连续3批产品生产及自检记录的复印件。

(十四)包装、标签样稿

(十五)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1.申请第

二、三类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需提交:

(1)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

(2)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3)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

2.申请已有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中考核范围有效覆盖的产品首次注册,需提交:

(1)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

(2)原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可交复印件,但需书面指出原件所在注册申报资料的受理号);

(3)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

3.以下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出具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其他第三类和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二、重新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一)境内体外诊断试剂重新注册申请表

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表内各项。

(二)证明性文件

1.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体外诊断试剂变更申请批件》(如有)复印件。

2.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1)所申请产品应当在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之内;

(2)在有效期内。

3.申请人出具的有关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所提交资料的清单;

(2)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三)有关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临床应用情况、不良事件情况的总结报告,由申请人出具并签章。

(四)重新注册产品与原注册产品有无变化的声明,由申请人出具并签章。

(五)注册证有效期内完成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1.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

2.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3.以下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出具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其他第三类和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六)凡属2007年6月1日前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重新注册时还应提交产品说明书和注册产品标准等相关技术资料。

三、变更申请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体外诊断试剂变更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

(1)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体外诊断试剂变更申请批件》(如有)复印件;

(2)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有关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3.申请人关于变更的情况说明。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的文字性变更:

(1)申报资料“一般要求”中的所有资料,其中证明文件的第2项应为变更后的;

(2)变更前、后的产品标准(生产企业名称文字性变更适用);

(3)变更前、后的产品说明书;

(4)变更前、后的包装、标签样稿。

2.生产过程中所用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的变更,如生产过程中主要材料的供应商发生改变,除“一般要求”所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

(1)变更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的研究资料;

(2)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3)临床试验资料;

(4)变更前、后的产品标准;

(5)变更前、后的产品说明书。

3.检测条件及参考值(或参考范围)等的变更,除“一般要求”所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

(1)变更后的检测条件及参考值(或参考范围)确定的详细试验资料;

(3)临床试验资料;

(4)变更前、后的产品标准;

(5)变更前、后的产品说明书。

4.产品储存条件和/或有效期的变更,除“一般要求”所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

(1)产品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

(2)变更前、后的产品标准;

(3)变更前、后的产品说明书;

(4)变更前、后的包装、标签样稿。

5.修改注册产品标准,但不降低产品有效性的变更,除“一般要求”所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

(1)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2)变更前、后的产品标准;

(3)变更前、后的产品说明书。

6.生产地址(生产场所的实质性变更)的变更,除“一般要求”所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

(1)采用新的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进行分析性能评估的试验资料;

(2)对新的生产场地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报告;

(3)变更后的产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

7.对产品说明书和/或注册产品标准中文字的修改,但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变更,除“一般要求”所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

(1)变更前、后的产品说明书和/或产品标准;

(2)产品说明书和/或注册产品标准的更改情况说明中应当含有更改情况对比表。

8.增加或变更包装规格的,除“一般要求”所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

(1)采用增加或变更的包装规格产品进行分析性能评估的试验资料;

(2)变更前、后的产品标准;

(3)变更前、后的产品说明书;

(4)变更前、后的包装、标签样稿(如涉及)。

9.增加新的适用机型的变更,除“一般要求”所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

(1)采用新的适用机型进行分析性能评估的试验资料;

(2)变更前、后的产品标准;

(3)变更前、后的产品说明书;

(4)变更前、后的包装、标签样稿(如涉及)。

10.增加临床适应症的变更,除“一般要求”所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

(1)变更前、后的产品标准;

(2)变更前、后的产品说明书;

(3)针对增加的临床适应症所进行的分析性能评估的试验资料;

(4)针对增加的临床适应症所进行的临床试验资料。

11.增加临床测定用样本类型的变更,除“一般要求”所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

(1)变更前、后的产品标准;

(2)变更前、后的产品说明书;

(3)采用已批准的样本类型与增加的临床测定样本类型进行的对比试验资料。

12.其他可能影响产品有效性的变更申报资料要求:

除“一般要求”所述资料外,根据变更情况提供有关变更的试验资料。

注:

1.上述申报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应当由申请人签章。“签章”是指:生产企业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企业盖章。所盖章必须是生产企业公章,不得使用注册专用章。

2.注册申报资料中,如部分试验资料是由境外研究机构提供,则必须附有境外研究机构出具的有关资料项目、页码等情况的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并经公证的证明文件。但第

九、十

一、十

二、十三项资料必须是采用境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所进行试验的资料。

3.对于重新注册申请时合并提出变更申请事项的,应予以说明,并按照变更申请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应申报资料。

4.变更申请时,变更前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提交一份,变更后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提交二份(如涉及),同时需提交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格式应当是WORD文档,并且可编辑、修改。

第四篇: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概述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试验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试验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临床试验报告是对临床试验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预期用途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预期用途的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预期用途,制定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导原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1

1.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伦理考虑: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不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但临床研究者应提供有关伦理事宜的说明。

2.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意志高于临床试验的需要。

3.为受试者保密,尊重个人隐私。防止受试者因检测结果而受到歧视或伤害。 4.临床前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的要求 1.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 2.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具有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并能够确保该项试验的实施。 3.申请人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制定文件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与各临床试验机构协商制定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按 2

照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对参加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使用的培训,以确保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操作的一致性,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促进各研究者之间的沟通。

4.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申请人应与临床试验工作人员进行临床试验的预试验,使其熟悉并掌握该产品所适用的仪器、操作方法、技术性能等,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 5.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申请人应考虑吸收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方面专业人员(或知识),以保证临床试验科学、合理的开展。

三、临床试验设计原则

(一)临床试验方案 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申请人应当按照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类别、风险、预期用途等特性,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一般信息; 2.临床试验的背景资料; 3.试验目的; 4.试验设计; 5.评价方法; 6.统计方法; 7.对临床试验方案修正的规定; 3 8.临床试验涉及的伦理问题和说明、《知情同意书》文本(如有); 9.数据处理与记录保存。

(二)试验方法 1.新研制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

1.1 对于新研制体外诊断试剂而言,选择适当的受试者,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诊断该疾病的金标准进行盲法同步比较。 对用于早期诊断、疗效监测、预后判断等的体外诊断试剂,在进行与金标准的比较研究的同时,还必须对受试者进行跟踪研究。研究者应明确受试者的入选标准、随访标准和随访时间。

1.2 金标准的确定 金标准是指在现有条件下,公认的、可靠的、权威的诊断方法。临床上常用的金标准有组织病理学检查、影像学检查、病原体分离培养鉴定以及长期随访所得的结论等。 1.3受试者的选择 受试者应包括两组:一组是用金标准确定为有某病的病例组,另一组是有证据证实无该病的患者或正常人群,作为对照组。病例组应包括该病种的不同病例,如症状典型和非典型的,病程早、中、晚期的,病情轻、中、重型的,不同性别,不同年龄层次的等,以便能反映该病的全部特征。对 4

照组应包括确定无该病的患者,且易与本病相混淆疾病的病例。 1.4同步盲法测试 经金标准确定的病例组与对照组中的受试者样本同步接受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将检测结果与金标准判定的结果进行比较,计算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检测结果与金标准判断结果符合或差异程度的统计学指标,再根据这些指标对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进行评价。在试验操作的全过程和判定试验结果时,采用盲法(尽可能用双盲法)是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的关键。

2.“已有同品种批准上市”产品的临床试验 选择已上市产品,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已上市产品针对临床样本进行比较研究试验,证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已上市产品等效。 2.1 对比试剂的选择 在采用已上市产品作为对比试剂的前提下,选择目前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产品。同时应充分了解所选择产品的技术信息,包括方法学、临床预期用途、主要性能指标、校准品的溯源情况、推荐的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等,以便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的分析。 2.2受试者的选择原则同1.3。 2.3对于比较研究试验中测定结果不符的样本,应采用金标 5

准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复核,以便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如无需复核,应详细说明理由。 3. 关于变更申请中产品临床试验方法 根据变更情况可能对产品性能带来的影响,采用变更后产品与变更前产品或者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对比试验,证明变更后产品与对比试验产品等效。 4.关于进口注册产品临床试验方法

对于进口注册产品,由于目标人群种属和地域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某些主要技术指标和有效性。申请人或临床研究者应考虑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流行病学背景、不同病种的特性、不同种属人群所适用的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等诸多因素,在中国境内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临床试验。

(三)临床试验样本量 申请人或临床研究者应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以及与该产品相关疾病的临床发生率确定临床试验的样本量,在符合指导原则有关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统计学要求。各临床试验机构样本量和阳性样本比例应基本一致。 罕见病及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体外诊断试剂可酌减样本量,但应说明理由,并满足评价的需要。

1.一般要求

1.1第三类产品:临床试验的总样本数至少为1000例。 1.2第二类产品:临床试验的总样本数至少为200例。 6 2.特殊要求 2.1采用核酸扩增方法用于病原体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 2.2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

2.3 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 2.4 免疫组织化学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与临床治疗、用药密切相关的标志物及其他具有新的临床意义的全新标记物,临床试验总样本数至少为1000例;临床使用多个指标综合诊治的标志物之一,与辅助诊断、鉴别诊断、病情监测、预后相关标志物,临床试验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 2.5 用于血型检测相关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总样本数至少为3000例。

2.6新研制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临床试验样本量要求同第三类产品。

2.7 变更事项相关的临床试验:涉及产品检测条件优化、增加与原样本类型具有可比性的样本类型等变更事项,第三类产品临床试验总样本数至少为200例,第二类产品临床试验总样本数至少为100例,并在至少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变更抗原、抗体等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的变化及增加临床适应症等变 7

更事项,应根据产品具体变更情况,酌情增加临床试验总样本数。

2.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的体外诊断试剂指导原则对临床试验例数有规定的,应参照相应指导原则确定样本数。

(四)临床试验方案签章要求 由各承担临床试验的主要研究者(签名)、临床试验机构(签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申请人盖章、伦理委员会(牵头单位)盖章。 如该临床试验无需伦理委员会同意,应当由临床试验机构中的牵头单位提供有关伦理事宜的说明并签章。

四、关于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 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其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试验实施过程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应该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

申请人或临床试验牵头单位应对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报告进行汇总,并完成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临床试验报告的格式及内容如下:

(一)首篇 首篇是每份临床试验报告的第一部分,所有临床试验报告均应包含该部分内容。 1.封面标题 8

包括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通用名称、试验开始日期、试验完成日期、主要研究者(签名)、试验机构(盖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申请人(盖章)、申请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2.目录 列出整个临床试验报告的内容目录和对应页码。 3.研究摘要

对临床试验情况进行简单的介绍。 4.试验研究人员 列出临床试验主要研究人员的姓名、单位、在研究中的职责及其简历(列于附件中),主要研究人员包括主要研究者及各单位的主要参加人员、统计学分析的负责人、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人。 5.缩略语 临床试验报告中所用的缩略语的全称。

(二)正文内容和报告格式

1.基本内容 1.1引言 介绍与临床试验产品有关的背景情况:包括(1)被测物的来源、生物及理化性质;(2)临床预期使用目的,所针对的目标适应症人群,目前针对该适应症所采用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3)所采用的方法、原理、技术要求等; 9

(4)国内、外已批准上市产品的应用现状等。说明申请人和临床试验机构间的合作关系。 1.2 研究目的 说明本临床试验所要达到的目的。 1.3 试验管理 对试验管理结构的描述。 管理结构包括主要研究者、主要参加人员、实验室质量控制情况、统计/数据管理情况以及试验中发生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等。 1.4 试验设计 1.4.1 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的描述 试验的总体设计和方案的描述应清晰、简洁,必要时采用图表等直观的方式。试验进行时方案修改的情况和任何方案以外的信息来源也应详细叙述。 1.4.2 试验设计及试验方法选择 试验设计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样本量及样本量确定的依据。 (2)样本选择依据、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3)样本采集、保存、运输方法等。 (4)金标准或对比试剂的确立。 (5)临床试验用所有产品的名称、规格、来源、批号、效期及保存条件,对比试剂的注册情况。 10

(6)质量控制方法。对质量控制方法进行简要的阐述。

(7)临床试验数据的统计分析方法。

(8)试验过程中方案的修改。 一般情况下,临床试验方案不宜更改。试验过程中对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说明,对更改的时间、理由、更改过程及有无备案进行详细阐述并论证其对整个研究结果评价的影响。 1.5临床试验结果及分析

1.6 讨论和结论 2.有关临床试验中特别情况的说明 3.附件 3.1临床试验中所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如试验方法、诊断试剂产品来源、产品说明书及 注册批准情况3.2临床试验中的所有试验数据(需由临床试验操作者、复核者签字,临床试验机构盖章)。

3.3主要参考文献。 3.4 主要研究者简历。

3.5 申请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五、名词解释 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是指临床试验中对其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拟申请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 11

临床试验方案,是指有关临床试验的题目、目的、设计、方法学、统计学考虑和组织等文件,通常也包括试验的背景、理论基础。 研究者,是指负责在一个临床试验机构中实施临床试验的人,如果在一个临床试验机构中是由一组人员实施试验的,则研究者指的是这个组的负责人,也称主要研究者。 受试者,是指被招募参加临床试验的个人,既可以是临床试验中接受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检测的人员,也可以是对照人员。 知情同意,是指向受试者告知一项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确认自愿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必须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证明文件。 知情同意书,是指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试验的证明性文件。研究者需向受试者说明试验性质、试验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可供选用的其他诊疗方法以及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的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使受试者充分了解后自愿表达其同意参加某项临床试验。 伦理委员会,是指在临床试验机构内由医学专业人员、非医学专业人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其职责是对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进行审议,具体来说就是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审批,对研究人员资格、设施设备以及知情同意的方法等进行审议并提出相关意见,以保证受试者安全、健康和权益得到 12

充分保护。 标准操作规程,是指为有效地实施和完成某一临床试验中每项工作所拟定的标准和详细的书面规程。 13

第五篇: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及《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7]240号 2007年04月28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已于2007年4月19日发布,2007年6月1日施行。为指导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研究及说明书编写工作,国家局组织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及《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研究(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比较研究在内的临床验证)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其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研究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的使用目的、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研究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研究质量并对研究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而临床研究报告是对临床研究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使用目的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使用目的产品的临床研究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使用目的,制定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导原则。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及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亦参考本指导原则进行临床研究。

二、临床研究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1.伦理考虑:研究者应考虑临床研究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研究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研究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不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评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但临床研究者应提供有关伦理事宜的说明。

2.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研究对象的权益、安全和意志高于研究的需要。

3.为研究对象保密,尊重个人隐私。防止研究对象因检测结果而受到歧视或伤害。

4.临床前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研究。

(二)临床研究单位及人员的要求

1.诊断试剂的临床研究单位应为从事人类健康或疾病预防、诊断、治疗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等活动的法人单位。而且进行研究的产品应该在其所从事的专业范围以内。

2.临床研究单位必须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与研究试剂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能够确保该项研究的实施。

3.诊断试剂的临床研究一般应在至少两家以上(含两家)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完成,对于特殊使用目的的产品,可以在市级以上疾病控制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单位开展临床研究。

4.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临床使用目的,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研究单位。

5.在临床研究开始前,注册申请人应与临床研究工作人员进行临床研究的预试验,以便对临床研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并掌握该产品所适用的仪器、操作方法、技术性能等,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

6.在临床研究全过程中,注册申请人应考虑吸收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方面专业人员(或知识),以保证研究方法科学、合理。

三、临床研究设计原则

(一)研究方法

1.新诊断试剂产品的临床研究

1.1对于新诊断试剂产品而言,选择适当的研究对象,用进行临床研究的产品与诊断该疾病的金标准(goldstandard)进行盲法同步比较。

对用于早期诊断、疗效监测、预后判断等的诊断试剂产品,在进行与金标准的比较研究的同时,还必须对研究对象进行跟踪研究。在研究开始时,研究者应明确研究对象的入选标准、随访标准和随访时间。

1.2金标准的确定

金标准是指目前公认的最可靠、最准确、最好的诊断方法,也称标准诊断方法。临床上常用的金标准有组织病理学检查(活检、尸检)、手术发现、影像诊断(CT、核磁共振、彩色B超)、病原体的分离培养以及长期随访所得的结论。金标准一般是特异性诊断方法,可以正确区分“有病”和“无病”。

1.3研究对象的选择

研究对象应包括两组:一组是用金标准确定为有某病的病例组,另一组是用金标准证实无该病的患者或正常人群,作为对照组。病例组应包括该病种的不同病例,如症状典型和非典型的,病程早、中、晚期的,病情轻、中、重型的,不同年龄层次的等,以便能反映该病的全部特征。对照组应包括确定无该病的患者,且易与本病相混淆疾病的病例。

1.4同步盲法测试

经金标准确定的病例与对照组中的受试者样本同步接受“新的检验项目”产品的测定,将测定结果与金标准判定的结果进行比较,计算“新的检验项目”产品测定结果与金标准判断结果符合或差异程度的统计学指标,再根据这些指标对新产品进行评价。在试验操作的全过程和判定试验结果时,采用盲法(尽可能用双盲法)是保证诊断试验结果真实可靠的关键。

2.“已有同品种批准上市”产品的临床研究

选择已批准上市产品,采用进行临床研究的产品与已批准上市产品针对临床样本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equivalent)。

2.1对比试剂的选择

在采用已批准上市产品作为对比试剂的前提下,选择目前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产品。同时应充分了解所选择产品的技术信息,包括方法学,临床使用目的和范围,主要性能指标、标准品或校准品的溯源情况、推荐的参考值(参考范围)等,以便对试验结果能够进行科学的分析。

2.2研究对象的选择原则同1.3。

2.3关于对比试验研究中测定结果不符的样本

应采用金标准或其他方法再次进行确认试验,以便对临床研究结果进行分析。

3.关于变更申请中产品临床研究方法

根据变更情况可能对产品性能带来的影响,采用变更前产品与变更后产品进行对比试验的方法,证明变更后产品达到变更前产品的质量水平。

4.关于进口注册产品临床研究方法

对于进口注册产品,由于目标人群种属和地域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某些主要技术指标和有效性。申请人或/临床研究者应考虑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不同种属人群所适用的参考值(或参考范围)等诸多因素,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临床研究。

(二)关于临床研究样本量

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或/临床研究者应根据产品临床使用目的,与该产品相关疾病的临床发生率确定临床研究的样本量。在符合指导原则有关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罕见病、特殊病种及特殊情况可酌减样本量,但应说明理由,并满足评价的需要。

1.一般要求

(1)第三类产品:临床研究的总样本数至少为1000例。

(2)第二类产品:临床研究的总样本数至少为200例。

(3)第一类产品:一般情况下不需进行临床研究。

2.特殊要求

2.1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项目,及预期用途为血源筛查的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10000例。

2.2采用体外核酸扩增(PCR)方法、用于病原体检测的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

2.3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

2.4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

2.5新诊断试剂产品(未在国内批准注册的产品、被测物相同但分析敏感度指标不在国家已批准注册产品范围内,且具有新的临床诊断意义的产品),其临床研究样本量要求同第三类产品。

四、关于临床研究报告的撰写

临床研究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其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试验实施过程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应该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

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或临床研究负责机构应该对各临床研究单位的报告进行汇总,并完成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临床研究报告的格式及内容如下:

(一)首篇

首篇是每份临床研究报告的第一部分,所有单个的临床研究报告均应包含该部分内容。

1.封面标题

包括进行临床研究产品的通用名、研究开始日期、研究完成日期、主要研究者(签名)、研究单位(盖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产品注册申请人(盖章)、注册申请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2.目录

列出整个临床试验报告的内容目录和对应页码。

3.研究摘要

对临床研究情况进行简单的介绍。

4.试验研究人员

列出临床试验主要研究人员的姓名、单位、在研究中的职责及其简历(列于附件中),主要研究人员包括主要研究者及各单位的主要参加人员、统计学分析的负责人、临床研究报告的撰写人。

5.缩略语

临床研究报告中所用的缩略语的全称。

(二)正文内容和报告格式

1.基本内容

1.1引言

介绍与临床研究产品有关的背景情况:包括(1)被测物的来源、生物及理化性质;(2)临床预期使用目的,所针对的目标适应症人群,目前针对该适应症所采用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3)所采用的方法、原理、技术要求等;(4)国内、外已批准上市产品的应用现状等。说明申请人和临床研究单位间的合作关系。

1.2研究目的

说明本临床研究所要达到的目的。

1.3试验管理

对试验管理结构的描述。

管理结构包括主要研究者、主要参加人员、实验室质量控制情况、统计/数据管理情况以及研究中发生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等。

1.4试验设计

1.4.1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的描述

试验的总体设计和方案的描述应清晰、简洁,必要时采用图表等直观的方式。试验进行时方案修改的情况和任何方案以外的信息来源也应详细叙述。

1.4.2试验设计及研究方法选择

试验设计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样本量及样本量确定的依据。

(2)样本选择依据、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

(3)样本采集、保存、运输方法等。

(4)金标准(goldstandard)或对比试验产品的确立。

(5)临床研究用所有产品的名称、规格、来源、批号、效期及保存条件,对比试验产品的注册情况。

(6)质量控制方法。对质量控制方法进行简要的阐述。

(7)临床研究数据的统计分析方法。

(8)研究过程中方案的修改。

一般情况下,临床试验方案不宜更改。对于研究中的任何修改均应说明,对更改的时间、理由、更改过程及有无备案进行详细阐述并论证其对整个研究结果评价的影响。

1.5临床研究结果及分析

1.6讨论和结论

2.有关临床研究中特别情况的说明

3.附件

3.1临床研究中所采用的所有诊断试剂产品的使用说明书。

3.2临床研究中的所有试验数据。

3.3主要参考文献。

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试验方法、对试验结果的解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使用者正确操作、临床医生准确理解和合理应用试验结果的重要技术性文件。

本指导原则基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参考EMEA、FDA、IFCC等有关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撰写方面的文献,同时借鉴了按药品注册管理的工作经验,对说明书编写的格式及各项内容的撰写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目的是为编写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进行原则性的指导,同时,也为注册管理部门审核说明书提供技术参考。

由于诊断试剂产品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使用目的差别大,不同临床使用目的产品的说明书内容不尽完全相同。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使用目的编写说明书,以便于关注者获取准确的信息。

一、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格式

××××说明书

【产品名称】

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

英文名称:

【包装规格】

【预期用途】

【检验原理】

【主要组成成份】

【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适用仪器】

【样本要求】

【检验方法】

【参考值(参考范围)】

【检验结果的解释】

【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产品性能指标】

【注意事项】

【参考文献】

【生产企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产品标准编号】

【说明书批准及修改日期】

二、各项内容撰写的说明

【产品名称】

1.通用名称:

通用名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命名原则。《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英文名应与《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一致。

2.商品名称:

同时标注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时,应当分行,不得连写,并且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文字的两倍。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包装规格】

注明可测试的样本数,如××测试/盒、××人份/盒、××ml。

【预期用途】

详细说明产品的预期用途,如定性或定量测定、筛查、自测、确认等。说明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说明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检验原理】

详细说明试验原理、方法,必要时可采用图示方法描述。

【主要组成成份】

1.对于产品中包含的试剂组份:①说明名称、数量、每个组成成份在反应体系中的比例或浓度,如果对于正确的操作很重要,应提供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②明确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份是否可以互换。

2.对于产品中不包含,但对该试验必须的试剂组份:生产企业应列出此类试剂的名称、纯度,提供稀释或混合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3.对于标准品(校准品)和质控品:①说明主要组成成份及其生物学来源。②注明标准品(校准品)的定值及其溯源性。③注明质控品的允许范围。

【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说明产品的储存条件如:2-80C、-180C以下、防止冷冻等。其他影响稳定性的条件如:光线,湿度等也必须说明。如果打开包装后产品或工作液的稳定性不同于原包装产品,则打开包装后产品或工作液的储存条件也必须注明。

2.有效期:说明在储存条件下的有效期。如果打开包装后产品或工作液的稳定性不同于原包装产品,打开包装后产品或工作液的有效期也必须注明。

【适用仪器】

说明可适用的仪器,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所有信息以便用户能够作出最好的选择。

【样本要求】

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说明:

1.在样本收集过程中的特别注意事项。

2.为保证样本各组份稳定所必需的抗凝剂或保护剂。

3.已知的干扰物。

4.能够保证样本稳定的储存、处理和运输方法。 【检验方法】

为保证试验的正确进行,应在以下几方面对试验的每一步进行详细说明:

1.试剂配制:各试剂组份的稀释、混合及其他必要的程序。

2.必须满足的试验条件:如pH值、温度、每一步试验所需的时间、波长、最终反应产物的稳定性等。试验过程中必须注意的事项。

3.校准程序(如果需要):标准品(校准品)的准备和使用,标准曲线的绘制方法。

4.质量控制程序:质控品的使用、质量控制方法。

5.试验结果的计算,包括对每个系数及对每个计算步骤的解释。如果可能,应举例说明。

【参考值(参考范围)】

说明参考值(参考范围),并简要说明参考值(参考范围)的确定方法。

【检验结果的解释】

说明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说明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确认试验。

【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说明该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产品性能指标】

说明该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

【注意事项】

注明必要的注意事项,如本品仅用于体外诊断等。

如该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物质,应给出具有潜在感染性的警告。

【参考文献】

注明引用的参考文献。

【生产企业】

系指该产品的生产企业,按下列方式列出:

企业名称:

地址:

(须标详细地址;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同的,应分别列出。)

邮政编码:

电话和传真号码:

网址:

进口产品还应有售后服务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境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注明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注明该产品的注册证书编号

【产品标准编号】

注明该产品的产品标准编号。

【说明书批准日期及修改日期】

注明该产品说明书的批准日期。如曾进行过说明书的变更申请时,还应该同时注明说明书的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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