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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集锦)

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劳务分包管理办法溪洛渡大坝施工局劳务分包管理办法1 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劳务分包管理,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建立劳务用工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溪洛渡大坝施工局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1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劳务分包管理,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建立劳务用工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文件,结合施工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管理

2.1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具有劳务分包资质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2.2 劳务分包单位应做好以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1)委派一名劳务项目负责人,配备与用工单位要求相适应的质量、安全和劳动用工等管理人员;

(2)制定确保劳务作业施工质量的措施,督促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按用工单位交底要求进行施工操作;

(3)指定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不定期地对施工局提供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告知用工单位。协助施工局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4)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进行动态协调管理。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建立施工现场劳务人员花名册台帐,人员花名册台帐做到动态管理。

(5)劳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劳务分包管理负责,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劳务

1 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6)劳务分包公司每月向施工局提出申请代发工资的书面文件; (7)定期对用工单位及劳务人员的合作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8)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参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管理食宿、人员技能效率培训、人员状态调查、员工沟通、素质提高、纠纷调解等。

2.3用工单位(部门)应对劳务分包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必须使用与施工局签有劳务分包同、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供应单位.输送的劳务工,不得自行招收使用;

(2)负责对本单位(部门)使用的劳务工进行安全、质量和技能培训,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劳务人员的管理;

(3)应按照《溪洛渡大坝施工局劳务分包用工管理办法》要求,负责对劳务人员的定岗、定,考核、工作安排、班组管理。规范对劳务人员的用工管理,建立定期考核评介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责令整改;

(4)每月按时报送劳务用工考勤表,做好劳务人员信息表格员填报工作。 2.4 综合部职责

(1)综合部及时建立完整的花名册台帐,督促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综合部每月按时做好工资表,代扣质量保证金、办理劳务进退场 (3)综合部应对项目部使用的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全面监督管理,每月对劳务分包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 2.5合同部

(1)合同部负责审核劳务分包资质,并与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2 (2)负责劳务分包结算工作;

(3)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考核,对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考核不合格的劳务分包单位予以清退。 2.6、安全管理部职责

负责进场劳务工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班前会管理; 2.7质量部

负责劳务人员质量教育培训 2.8施工部,负责文明施工管理 2.9物资部

负责劳保用品、工具采购 2.10财务部

对分包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支付,对劳务工资办理代发

第二篇: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附件1: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分包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降低用工风险,促进公司施工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分包是公司的主要用工形式,公司施工总承包项目应依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劳务作业总分包关系,实现施工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分离。

第三条 劳务分包应使用公司集采平台采取招标方式实施,逐步减少直接发包劳务作业。同一项目实施劳务分包应分工种或分阶段签订分包合同,原则上不得将劳务作业整体分包。

第四条 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劳务分包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程公司、分公司对管辖项目部劳务分包直接实施业务管理,同时分公司对区域范围内劳务分包统一实施归口管理,公司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劳务分包分别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部应配备专职劳务员,工程公司、分公司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兼)职劳务员,其工作职责由工程公司、分公司制定。

第二章

劳务分包企业选择

第五条 项目中标后,工程公司、分公司依据施工图、内部控制单价等组织编制目标成本,提出资源配置计划,会同项目部进行用工策划,制定劳务分包招标文件,并利用公司集采平台发布招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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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市场部建立合格分包企业数据库,将与工程公司、分公司多次合作、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分包企业统一入库,入库分包企业具备投标资格。工程公司、分公司组织对拟引进分包企业的考察、评价,经初审合格报公司市场部审批后入库。

明确劳务公司的主体资格、关联关系以及独立性要求。 劳务公司必须有独立的注册地与办公地址,并保持人员独立即专业劳务公司的中高级管理者的委托书、任命书、上岗证书、劳动合同、社保(五险)证明、工资表都必须是独立的。

第七条 工程公司、分公司成立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实施评标,坚持“合理低价、优质优价”的原则,择优确定分包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流程审批后在公司集采平台发布中标结果。

第八条 总包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分公司组织分包合同的起草、谈判、评审,分公司统一签订辖区内的分包合同,并按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和公司规定实施分包合同备案。

第九条 劳务作业不得直接发包给新进分包企业,与中标新进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应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或其他有效的保证措施,约束分包合同履行。

第十条 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分包合同推荐使用建设部、工商总局示范文本,加盖分包企业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或由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约定分包企业劳务费用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分包合同签订并落实履约保证措施后,工程公司、分公司组织相关人员结合总包合同对项目部进行分包合同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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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务分包队伍进场

第十二条 项目部在接受分包合同交底后,根据现场情况通知分包队伍进场。分包队伍应当配备与分包业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企业主要人员配置如下: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进场前项目部应对分包队伍进场条件实施审查,收集审查资料,建立分包队伍档案。

进场条件审查应当包括:分包队伍项目负责人委托书与管理人员任命书及社会保险证明,工人进场计划和花名册、身份证与上岗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

项目部应当审查注册地在海安的分包企业录用海安籍职工缴纳人身保险情况,原先已纳入海安社会保险中心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社会保险,未纳入的职工应当确保有相应的保险全部覆盖。

第十三条 项目部全面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核验分包队伍实际进场人员的身份证、上岗证,组织健康检查并造册登记,发放工作牌。发现与花名册及证件不符或体检不符上岗要求的,责令分包队伍清退不合格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队伍劳务人员进场后,项目部组织入场培训,对现场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实施交底,建立学习与交底档案,完善劳务人员技能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分包队伍劳务人员进场后,必须先进行标板间或标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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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的施工,经总包方、业主或监理综合评定达标后,方可展开后续大面积施工,否则,须无条件撤换队伍或作退场处理。

第四章 劳务分包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积极履行分包合同权利义务,保持与分包队伍有效的沟通联系,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调整分包范围、单价、付款、违约责任等合同变更,或情势变更需解除合同,项目部应按合同签订流程实施评审,办理变更、解除手续。

分公司(工程公司)应明确分包队伍签证、索赔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项目部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向分包队伍下达施工任务书,明确工作内容及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加强日常监管,落实总包现场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分包队伍主要管理人员严重不称职,项目部应将相关情况报告分公司(工程公司)和分包企业,并要求分包队伍限期调整,由分包企业重新任命。

第二十条 项目部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加强人员、料具等进出场登记,鼓励使用电子监控、门禁、考勤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包队伍按月向项目部报送劳务人员考勤记录并在指定位置公示,项目部劳务员实时更新劳务人员花名册、完善档案,按月核查整理分包队伍劳务人员考勤记录。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对分包队伍使用的料具实施分类管理,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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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包干或总消耗量控制,制定节超措施和奖惩办法。严格执行限额领料制度,建立分包队伍领(退)料台账,分阶段控制使用量。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公司)、公司职能部门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分包队伍合同履行情况。分公司统一汇总履约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分包企业,保持与分包企业联动,共同监管分包队伍。

第二十四条 出现重大劳务纠纷,项目部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稳定劳务人员情绪,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展开调查,做好相关资料、证据的收集整理,加强与分包企业沟通协调,协同分公司(工程公司)、分包企业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第二十五条 跨项目部或分公司区域施工的分包企业,出现严重信用不良行为,公司项目运营中心联合分公司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公司内部联动。

第五章 劳务分包队伍退场

第二十六条 分包队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或因情势变更无法继续施工,可申请或由项目部通知办理退场手续,项目部依据履约情况核定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制定分包队伍退场方案,明确分包工程、相关设施、证件资料移交时间和方式,以及人员、机具退场安排。分包队伍填报离场清单,经项目部验收、审批,办理放行手续。

第六章 劳务分包完成工程量结算与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因工程进度需要,将部分工程量分包给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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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队伍完成,必须经分公司(工程公司)与专业分包队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工作内容、承包价格、付款方式、划分工作界面等。

第二十九条 分包工程每月或全部完成工程后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办理月度报表或结算申请报表,申请报表必须按照分公司(工程公司)统一格式的表格,要求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材料耗用、奖罚等进行填报,经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保管员、分管预算员签署确认的结算审批流转申请表,作为劳务分包费用申报进度款或结算的依据。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工作内容以外的经济签证必须按分公司(工程公司)分包统一表格填报,经分公司(工程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项目部签证未经分公司(工程公司)审核批准的一律不予结算,因项目签署工程量不实及未经分公司(工程公司)审核批准的签证单造成经济损失,一旦发现按所发生的损失金额扣罚项目签证责任人。

第三十条 项目部对工作量、进度、质量安全、材料消耗、现场配合等情况审核会签后,将分包结算报分公司(工程公司)审定。

进度(节点)结算仅作为劳务费用中间支付的依据,完工结算应加盖分包企业法人公章。

第三十一条 分包企业依据分包合同约定和审定的结算书提出付款申请,执行分公司(工程公司)规定审批流程后,由分公司统一将劳务费用支付到分包合同约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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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分包企业应通过银行卡发放劳务人员工资,提出付款申请的同时提交经项目部劳务员核查确认的考勤及工资发放记录。分公司(工程公司)必须采取得力措施进行过程监控,以防发生劳资纠纷。随着全国建筑工人信息平台一卡通实名制管理和总包企业代发工资机制的逐步推行,工人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将得到充分的保证。一卡通实现劳务工人全职业周期管理,包括为劳务工人建立职业档案、职业履历、职业技能、健康状况等信息的个人职业档案,促进劳务工人职业化,有利于培养社会工匠精神。

第三十三条 分包企业一定是专业劳务公司,要有独立的记账系统,独立完整的劳务公司财务报表,要求记账凭证真实性与劳务结算单的每每项目分包单价及结算金额基本相符。

第七章 劳务分包企业考核评价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组织对劳务队伍实施月度和完工考评,工程公司、分公司结合项目部考评以及公司内、外部督查情况对分包企业实施考评。

第三十五条 推进劳务市场信息化建设,分公司年终统一将对分包企业的考评结果报公司市场部,考评不合格的清出公司合格分包企业数据库,严重失信的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六条 为防范经营风险,要求与本公司处于长期合作的劳务公司,必须与分公司签订专业的合作协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工程公司、分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劳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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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企业考察引进、考核评价以及劳务分包现场管理细则,并将相关制度报公司市场部、项目运营中心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总承包项目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承包的专业工程实施劳务分包,公司总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公司实施劳务分包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使用自有劳务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实施劳务作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加强劳务分包管理,建立和形成规范化的劳务分包市场,强化和确立以市场化劳务分包为核心的劳务管理新体制,规范内部劳务分包行为,提升企业的管理能力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工程分包时要严格审查分包人的资信情况和技术实力。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严禁将工程转包;严禁将工程肢解分包;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3 各生产单位所选用的分包方必须经过负责准入管理的部门的审核、批准、登记和备案,取得 劳务作业“准入证”并记录在案,录入公司合格分包方名册。新中标的工程项目选择分包方,必须优先在合格分包方名册中选定。对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记录的,对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事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拒不遵守公司劳务管理规定的,与公司存在经济纠纷的分包方,视其情节,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清退,并记录在案。被清退的分包方在局域网上进行公告,公司内部不再使用。

1.4 分包方式根据工程的来源和所分包的形式不同可分为:联营分包、包工包料分包、包工不包料分包、包工带机械或带周转料分包、包工包零星料带小型机具分包等各种形式;按所分包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单项工程包工包料分包、单项工程包工不包料分包。

1.5 对发包人(业主、建设单位、发包代理机构)指定的分包方,劳务分包管理可按照发包人要求并结合本办法规定执行。

1.6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属的各生产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劳务分包作业管理。 2 劳务准入管理

为有效利用外部劳务资源,加强劳务队伍管理,创建规范有序、和谐高效的外部用工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必须实行劳务队伍的准入制度。 2.1 管理职责

(1) 公司下属各生产单位是劳务队伍选择评价的主体,负责劳务队伍的选择、评价考核、年检审查工作。

(2) 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劳务管理相关办法,负责劳务队伍的准入审核、年度审核及准入证的核发、管理;负责对公司下属各生产单位的劳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年度《合格分包方名册》的发布。 2.2 准入条件

(1) 劳务队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安全资格等,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 劳务队伍中的劳务人员年龄应在18—5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技工比例应在30%以上,参加危险作业和有岗位特殊要求的劳务人员必须持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上岗。从事类似工程的参建技术人员3人以上,其中1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劳务队伍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 劳务队伍应具有公司范围内工程项目或类似工程项目的施工经历,且业绩良好,无不良记录。 2.3 劳务队伍评价

(1) 劳务队伍评价工作由各生产单位劳务队伍管理领导组负责,应由经理(队长)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2) 各生产单位应根据转年施工任务及年度计划确定拟引进劳务队伍并组织评价。评价工作应安排在年底前完成。 (3) 劳务队伍评价应主要验证劳务队伍经年审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人代表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安全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状况、劳务队伍基本情况、工程业绩以及质量、安全、合同纠纷中的不良记录情况等。

(4) 各生产单位组织评价后,按评价结果填写《劳务队伍名册》、《劳务队伍评价表》,附相关证照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劳务队伍公章),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5) 各生产单位对劳务队伍评价结果和所提供的相关证照的真实性负责。劳务队伍评价结果需经各生产单位经理(队长)签批。 2.4 准入程序

(1) 公司工程管理部对各生产单位提报的劳务队伍评价资料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汇总形成《合格劳务队伍名册》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2) 对经审批的合格劳务队伍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纳入颁布的建安公司《合格分包方名册》。未纳入《合格分包方名册》的劳务队伍不得在公司范围内承担施工任务。

(3) 公司准入审核应在次年的一季度前完成。确因工程施工需要须再引进队伍时,各生产单位可另行向公司书面申请,说明需引进的原因、理由等,公司根据情况按照准入程序予以审核。 2.5 劳务队伍年审

(1) 各生产单位每年要对劳务队伍证照年检情况、施工能力、日常管理、队伍信誉等进行审查,审查记录填入《劳务队伍年度考核评价表》中,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2) 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上报的劳务队伍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形成当年《合格分包方名册》并在公司办公平台公示10日,根据公示结果调整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3) 年度考评完成后新进的合格劳务队伍,纳入次年年度考评范围。 2.6 日常管理

(1) 根据劳务队伍准入审核和年度审核结果,公司工程管理部每年发布《合格劳务队伍名册》。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劳务队伍三年内不得选用。

(2) 公司各生产单位使用劳务队伍应从《合格分包方名册》中择优选用。严禁在《合格分包方名册》外选用劳务队伍。 (3) 劳务队伍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对劳务队伍的人员构成情况(年龄结构、技工比例、持证上岗情况等)进行审核。 (4) 公司各生产单位应监督、落实劳务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协议并在项目部留存备查;建立劳务队伍人员动态花名册,人员发生变动及时更新,并在项目部留存备查;监督劳务公司对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 (5) 公司将定期对各生产单位劳务队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非法使用的劳务队伍进行及时清退,对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及产生不利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3 劳务用工检查

3.1 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各项规定,规范公司劳务分包管理,提高执行力,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必须对劳务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 组织领导

公司副总经理协同相关部门成立检查组全面负责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对公司范围内劳务队伍使用与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3.3 检查主要内容

(1)劳务管理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情况; (2)劳务队伍建设情况; (3)劳务准入管理情况; (4)劳务分包管理情况; (5)劳务用工管理情况; (6)劳动合同管理情况。

具体内容见《劳务检查评估表》。 3.4 检查方式、方法

(1) 公司对各生产单位劳务管理情况的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日常不定期检查两种方式。

(a) 定期检查是指由公司发布检查电报通知,对各生产单位及所属项目部进行检查或抽查。

(b) 日常不定期检查是指公司劳务管理领导组成员部门,利用平时指导、检查工地的机会,对各单位劳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 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公司各生产单位按照电报要求,先行组织自检、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检报告报公司劳务管理办公室,由公司劳务管理办公室决定抽查的项目,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

(a) 检查分为对各生产单位的检查和对各生产单位所属项目部的抽查。

(b) 检查采取听汇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按照《劳务检查评估表》中的内容逐项进行检查评估。 (3) 日常不定期检查由公司劳务管理领导组各成员部门根据平时工作检查掌握的情况进行评估。 3.5 检查结果评定

(1) 根据对各生产单位劳务管理的定期检查和日常不定期检查进行综合评定,其中,定期检查的权重为80%,日常不定期检查的权重为20%。

(2) 定期检查的评估采用百分制,按《劳务检查评估表》进行打分。

(3) 日常不定期检查的评估,由公司劳务管理领导组各成员部门按百分制打分,评估结果为各成员部门评估的平均分。

(4) 单位综合评定得分=定期检查评估得分×80%+平时不定期检查评估得分×20%。

(5) 单位综合评定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管理单位、80分—89分为合格管理单位、60-79为需改进管理单位、59分及以下为需整顿管理单位。

(6)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需整顿管理单位。(a) 使用无“准入证” 或不符合准入条件劳务队伍的。 (b) 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就进场施工的。 (c) 项目部对劳务人员工资监管不到位,工资支付单没有备案,并造成劳务人员上访事件的。 3.6 奖惩

(1) 对各单位劳务管理的检查结果由公司劳务管理领导组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

(2) 对获得优秀管理单位称号的公司将给予通报表彰,获得前三名的单位给予有关人员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10000元,其中:单位主管领导3000元,劳务管理办公室主任2000元,劳务管理专职人员1000元,其他人员的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3) 对需改进管理的单位,应由被改进单位写出书面改进计划和措施,报公司劳务管理领导组办公室,由领导组办公室根据改进计划和措施进行追溯检查。对于追溯检查仍不合格的,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主管负责人向公司劳务管理领导组作专题汇报。

(4) 对需整顿管理的单位,应由被整顿单位写出整改计划和措施,报公司劳务管理领导组,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主管负责人向公司劳务管理领导组作专题汇报,由领导组组织检查组根据整改计划和措施进行追溯检查。对于追溯检查仍不合格的,劳务管理领导组对项目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提出处分意见并通报批评。

(5) 公司各生产单位所属项目部在劳动用工上,未按公司规定程序使用和管理零散劳动用工的,视情节由劳务管理领导组提出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四篇:劳务分包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响应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劳务管理的要求,规避劳务分包队伍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规范劳务分包队伍的统一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作业是指公司所有业务涉及的以单价分包形式计取劳务费用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如公司模板分项劳务分包、混凝土分项劳务分包等所有类别。

第二章 建筑劳务分包队伍资质信誉审查制度

凡是在我公司劳务承包的施工队伍,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公司施工部、项目管理部备案的劳务企业(个人)。劳务分包招标前公司施工部、项目管理部要首先审核劳务分包队伍的资质、业绩、安全生产情况及其信誉,杜绝有劣迹的队伍进入公司项目承包劳务。 第三章:合同管理

施工现场劳务队伍管理实行项目经理为劳务队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分包队伍负责人为各自分包队伍人员管理的责任人。劳务工程分包,必须先签订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 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事项。

1 第四章:劳务结算方式

分包劳务工程款结算依据为:已经完成的合格的工程量(有验收证明),且工程量清单需要双方签字认可,已经生效的劳务分包合同,需要提供发票的,按财务要求提供发票或完税证明,提供工资单的,按照实际出勤工人的名单提供签字完整真实的工资单。 第五章

劳务工人实名制管理

在工程开工前劳务分包单位必须认真填报 “进场劳务人员登记表”,并附劳务操作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上报公司项目部,有项目部统一办理工作证,并以此信息作为考勤的依据,无证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项目部配备专职统计员或设电子考勤设备,集中搜集劳务出勤资料,并要求劳务分包队伍提供的工资单与项目部考勤人员一致。 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 负 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持证戴牌上岗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劳务分包人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验收后应出具验收证明)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劳务分包人现场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相应的生产操作人员执 业资格证书。劳务分包人全部作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的比例应当达到 100%。

劳务分包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与公司签订 “不拖欠民工工资款承诺书”,注明凡民工工资未全部发放落实,一律不得进行竣工结算。

第六章 奖 罚

项目部对劳务分包人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并建立资信档案,认真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在综合考评、先进评选、招投标时对企业及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并列入“合格企业”名单。

劳务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除按劳务合同处罚外,在企业综合考评、参加招投标时给予减分、不予参与投标处理。

(一)劳务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 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

(二)劳务承包人收取工程款未及时发放工资单;

(三)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

(四)将劳务工作再次分包的的;

(五)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 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六)技术工人无证上岗,或人员、技术工种配备不足,进行劳务 作业施工的;

(七)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的;

(八)不服从总包单位管理的;

(九)由于劳务分包企业管理混乱,造成农民工上 访,情节严重的。

(十)由于劳务分包企业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隐患的。 第七章 附 则

本公司承揽的其他项目,其劳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实施。

第五篇:劳务分包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务分包方的过程控制与管理,及时、准确、有序地办理劳务分包结算,减少经济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项目经济运行质量,更好的控制施工成本,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本办法管理的劳务分包结算由项目经理和成本合约部负责办理。 第二章劳务分包结算办理 第三条劳务分包结算依据原则

劳务分包方结算负责人员必须是劳务分包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人。 项目商务经理和成本合约部必须根据以下资料办理劳务分包结算: (1)劳务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补充协议; (2)《工程任务验收单》(简称工单)、《计时工申请单》和《计时工工单》(简称工单)的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 (3)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

(4)其它结算资料必须有项目相关人员的签字和项目经理的签字认可,否则项目商务人员不得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

(5)项目部对分包队伍的履约评审记录。过程结算附过程履约评审记录;最终结算附最终履约评审记录(均需原件)。

(6)扣款由项目相关管理人员提供的资料(有劳务分包队伍相关人员的签字,没有劳务分包队伍签字的有照片附后)进行扣除。 3.劳务结算坚持“三统一”,即统一合同、统一单价、统一台账;“四不结算”,即:没有签订合同不结算,超出合同单价不结算,超出施工图数量不结算,签字不齐全不结算;“五不付款”,即领导签批的白条不付款、结算签认手续不完备不付款、结算依据不明确不付款、不使用统一规定的格式不付款、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签字不付款。在付款时特别要重视辅助材料等小额料款,注意随时计量、及时扣回,以免积少成多、留下后患。要注意代扣营业税金、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等。

第四条劳务分包结算办理时间、流程及处罚

一、过程结算: 1.每月24日,由项目施工管理部门根据劳务分包方本月实际完成工作内容开具工单,工单一式三份,项目成本合约部、施工管理部门、劳务分包方各留存一份,所开具的形象进度或工程量原则为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所发生。 2.每月25-26日,项目安全、材料、质检、施工、项目书记、生产经理在工单上评价签字。 3.每月27-29日,项目成本合约部依据合同和工单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编制劳务分包结算书,所有费用应当月结清,不得最后一次性结清,要求劳务分包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劳务分包方印章之后,项目编制人才能签字,并交项目商务经理审核签字。4.每月30日项目经理审核签字。5.每月的31日或次月的1-3日公司成本合约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二、最终结算:1.项目商务经理或成本合约部应催促劳务分包在其工作内容完工验收通过后一周内向其提交工程结算资料,由项目成本合约部确认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最终结算。 2.项目成本合约部编制完结算书,打印四份(预算员不要签字)先交劳务分包方签字盖章。3.劳务分包方签字盖章后,项目成本合约部签字,并交项目商务经理和项目经理审核。4.项目商务经理、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项目成本合约部报公司成本合约部,由公司成本合约部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最后公司成本合约部完成劳务分包结算书的分发工作;

三、对不按上述时间开工、审核、结算的人员,将给予相关人员100-1000元的罚款。

四、特殊情况 1.预计合同外的劳务分包结算额超合同额(含补充协议)在 5%以内的过程结算,项目成本合约部可以直接办理劳务分包结算。2.当预计合同外的劳务分包结算额超合同额(含补充协议)在 5%-10%以内的过程结算,由项目部直接向公司成本合约部提出书面报告,公司成本合约部会同项目部负责增加内容的谈判或审批工作,并将谈判结果报公司分管领导, 待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项目成本合约部才能办理劳务分包结算。 3.当预计合同外的劳务分包结算额超过合同额(含补充协议)在 10%以上的过程结算,由项目部直接向公司成本合约部提出书面报告,公司成本合约部会同项目部负责增加内容的谈判或审批工作,并将谈判结果报公司成本合约部, 由公司成本合约部、公司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由公司成本合约部签定补充协议,项目成本合约部才能办理劳务分包结算。 4.只有合同外的劳务分包结算额超合同额(含补充协议)在 5%以内的,项目成本合约部可以事先出具书面结算书,其它结算书均需要项目提出书面报告,待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项目成本合约部才能出具书面的结算书,若未完善相关审批手续,事先向劳务分包方出具书面的结算书或签字认可的,将给予相关人员 100-1000 元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劳务分包结算书标准格式及份数 1.劳务分包结算分过程结算书和最终结算书,标准格式附后。2.劳务分包结算书必须按照以上标准表格填报,不得随意改变表格格式,不得错填、漏填,结算明细表中合同内的工程量清单必须与合同清单一致,工程量没有的填写0,不能空缺。 3.劳务分包结算书一式四份,项目商务部、公司成本合约部、公司财务部、劳务分包方各一份,由公司成本合约部部存的结算书后附结算资料的原件,公司财务部、劳务分包方留存的结算书附结算资料的复印件。 第六条工程任务验收单、计时工工单和结算书的传递程序工程任务验收单和计时工工单的内部传递工作由劳务分包方负责,劳务分包结算书的内部传递工作项目成本合约部负责。 第七条开具工程任务验收单的要求1.工程任务验收单必须用黑色水芯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工程量同时注明小写与大写,当页任务书未满时,在最后工作内容的下一行注明“以下无工作内容”字样;2.当月完成量当月必须开出,不得预留,误差控制在正负3%以内(每高或低1%扣500-1000元的罚款),对于非工程实体部分需附工程量计算式; 3.设计变更部分工程量应注明所依据的设计变更单;4.在未办理现场签证单之前,不得开具该部分工程量的工程任务单;开具工程任务单时,不得与施工图纸工作量合并,要单列开具,并注明所依据的现场签证单编号;5.已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各部门开具罚款单应及时交给项目成本合约部一份,已开具罚款单的在工单签字审核时不需再注明罚款,未开具罚款单的在工单签字审核时可以在工单中注明罚款。 第三章其他

第八条计时工管理:1.凡实行包干单价的工作范围或工作内容,不得开计时工; 2.实行专项工种劳务分包的工程总体计时工控制在人工费总额的6%以内,实行扩大劳务分包的工程总体计时工控制在人工费总额的3%以内。3.计时工使用前必须申请,由派工部门提前填写《计时申请单》,报项目商务经理、项目生产经理和项目成本合约部审核同意,《计时工申请单》是施工管理部门开具《计时工工单》的依据,未按时办理《计时工申请单》的计时工,项目成本合约部不得办理结算,并给予相关人员100-1000元的罚款。 第九条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凿打、返工、修补,必须首先通知造成该质量原因的分包方完成。如由其他分包方完成,必须从责任分包方的结算款中扣除,在结算书上明确记载,未扣回前不得结算。

第十条所有代扣款项(水电费)、罚款等均应由商务经理(预算员)在结算书中扣回。 第十一条劳务分包结算的相关资料(包括工单、结算书、与劳务分包结算有关的经济技术资料)由项目成本合约部保管,直至项目承包兑现审计完毕。项目承包兑现审计完毕后将相关资料原件装订成册移交公司档案室。

第十二条各公司要制定工程分包结算管理制度和办法。各公司应对项目部的分包结算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检查、指导。项目部负责按月或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对工程分包进行过程结算。

第十三条项目部在对分包工程进行过程结算时要做到:1.按月对分包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过程计量,填写计量单。计量单必须经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和分包方负责人签字确认,项目经理审批。2.按照经确认的工程施工分包计量单,根据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的单价或计价依据,计算当期工程施工分包价款。3. 过程结算书必须经项目部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由工程施工分包方法人或法人代表签章确认后,项目经理进行审核,公司成本合约部及分管领导审批。4.项目财务部门负责过程结算的款项支付,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拨付计量款,资金拨付必须控制在应付余额以内。掌握分包方资金流向,监督检查劳务工工资发放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纠正。5.项目部要建立工程分包过程结算和支付台帐,杜绝超验、超付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各公司组织项目部对工程完工后的分包项目及时进行最终结算。各公司要加强对工程分包最终结算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项目部各部门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应按合同约定要求进行最终结算。1.分包的工程已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确定无遗留问题后,项目部对分包方完成的工程进行最终结算。2.办理完最终结算手续,分包方按合同约定退场。3.支付应确保劳务工工资足额发放及分包方外部债务清理完成后进行,否则不得办理最终支付。4.最终结算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成本合约部确认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六条劳务分包结算须按规定接受审计。

附件:1.劳务分包结算台帐 2.劳务分包工程(过程)结算书3.劳务分包工程(最终)结算书4.工程任务验收单标准格式 5.计时工申请单 6.计时工工单

临时用工协议书范本

2009-10-13 10:48 来源:打印 | 大 | 中 | 小分享到:

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1 根据有关规定,经协商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本协议,共同执行。

本协议期限为 (年/月),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工作任务:

3.1 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从事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2 乙方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质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乙方应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4 因甲方生产(工作)情况发生变化或乙方不能胜任岗位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劳动报酬: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守按劳分配原则,结合工作价值,根据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依法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为元(

人民币)/月(大写:),其它各种福利、津贴均含在当月的劳动报酬中而不再另行计发。

5 劳动纪律:

5.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中写明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同时,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机密,维护甲方利益,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5.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解聘。

6 协议的终止、变更、续签和解除:

6.1 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即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同意条件下,可续签协议,并应提前 1 个月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6.2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协议有关内容并办理协议变更手续。

6.3

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经营状况解除本协议。

6.4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6.4.1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企业又不加以改善的;

6.4.2 甲方违反劳动协议或法律、行政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6.5 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协议,均应提前 15 日通知对方。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对方成经济损失,应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补充。

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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