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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质量管理办法(集锦)

劳务派遣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篇:劳务派遣质量管理办法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措施及奖罚办法第一章 总则为了本工程的施工质量顺利达到预期制定的质量目标,对不按照质量管。

劳务派遣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篇:劳务派遣质量管理办法

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措施及奖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本工程的施工质量顺利达到预期制定的质量目标,对不按照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不到位以及不按照图纸、方案、交底施工进行施工或造成质量问题、事故的劳务公司、班组、专业分包及个人进行与本制度相应条款的罚款。

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及流程

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在进场前应对自身队伍中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向总包方提供书面资料。并按照总包项目部要求配备符合规定人数的专职(兼职)质量管理人员。

劳务(专业)分包应严格执行“三级教育制度”,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协助总包单位,进行技术交底进班组,并和总包项目技术负责人一同参与班组长对一线操作工人的技术交底工作。 劳务分包、专业分包质量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三级检查制度”中的“班组自检”职责。确认检验批或分项工程合格后,向项目部质检员进行申请报验。严禁班组直接联系项目部质检员进行验收或验收过程中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人员不到场。 未经项目部质检员检查验收,严禁劳务(专业)分包进入下一道工序。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项目部质检员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劳务(专业)分包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单的第一时间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回复。

对于工程已发生的质量问题或事故,严禁劳务(专业)分包擅自修复、处理、隐蔽。应及时通知项目部质检员,在质检员确认问题部位、性质和影响后,根据项目部制定的专项方案进行处理。

劳务(专业)分包队伍质量管理体系及流程有关处罚规定

1、未按照第二条要求上报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处罚500元;质量管理岗位每缺少1人处罚200元;谎报或经调查确认所报质量管理人员不承担质量管理工作或不能胜任质量管理工作的,每岗位每天处罚200元。

2、以上条款规定需要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人员参与的交底、教育、验收等工程活动,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人员无故迟到或缺席的,处以每人次100元罚款。

3、劳务(专业)分包接到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后,拒不整改而继续施工的,对劳务(专业)分包处罚500-1000元。

4、对项目部下发的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劳务(专业)分包没有安排人员在规定人员整改、落实、反馈的,或对项目部质量管理人员工作不支持,滥用管理手段,给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局部返工,对劳务(专业)分包单位处以5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三章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奖罚措施 防水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 208-2003》的要求。 第九条 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裂缝、起砂、麻面等缺陷阴阳角必须做出半径不小于50mm的圆弧(防水卷材为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时),如不满足,给与50-200元/每处的罚款。

第十条 铺贴防水卷材前,必须将找平层清扫干净,在基层涂抹基层处理剂,如直接铺贴则处于50-200元/每处的罚款。

第十一条 卷材在转角处、变形缝、穿墙管道等处要严格按照方案、规范施工,否则处以200元/处的罚款。

第十二条 被后续工序隐蔽的中间关键工序如防水卷材层下的附加层、管道根部的特殊处理,应按照隐蔽工程进行申请验收,在验收合格后,才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三条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00mm,按照规范及方案要求进行热熔粘贴,搭接部位应热熔牢靠,不得有间隙或松动。否则处于30元/米的罚款。

第十四条 涂膜防水施工时,阴阳角、转角处、管道根部等必须用水泥砂浆抹成圆弧状(半径不小于50mm)。没有达到要求的给予30元/米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进行涂膜防水时,防水层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十六条 涂膜防水层的基层应牢靠,基层应洁净、平整,不得有空鼓、松动、起砂和脱皮现象。如基层不符合以上要求擅自进行防水施工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十七条 涂膜防水层应与基层粘接牢靠,表面平整、涂刷均匀,不得有流淌、褶皱、鼓泡、露胎体和翘边等缺陷,否则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十八条 天沟、檐口、檐沟、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钢筋工程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 204-2003》、《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钢筋焊接及试验规范JGJ18-2003》、《11G101系列图集》的要求

第十九条 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钢筋焊接应精心细致,应符合规范要求及机械试验性能标准,对钢筋焊接试验不合格的,每批次处于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钢筋安装过程中,未经总包项目部技术负责同意,严禁作业人员使用电焊、气焊对钢筋进行烘烤或切割,一经发现,对于已安装的钢筋需全部拆除,并给予200-5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钢筋安装时,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少放、漏放,或锚固搭接位臵、长度错误。少放、漏放、错放一根钢筋,发现后补上,并给予50-100元/根的处罚。对锚固、搭接的位臵和长度错误的部位,如无法进行调整,必须采用另加钢筋搭接绑扎处理的,除给予50-100元/根的罚款外,额外增加的钢筋由劳务(专业)分包承担另加钢筋5倍价格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钢筋绑扎一次性验收,如出现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尺寸、纵向钢筋间距、箍筋和拉筋的间距、锚固长度、搭接长度、结构设臵等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50-200元/处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劳务分包应严格控制钢筋保护层厚度,措施方案及垫块选择应严格按照项目部方案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使用不合格的垫块或垫块漏放的,处以20元/处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电渣压力焊检查偏心、融化点不均按接头个数处以10元/个;接头焊接完毕,敲去渣壳后发现焊包表面四周凸出钢筋表面小于4mm的,处以40元/个罚款;焊包渣及墙柱内焊渣清理不干净处以10-20元/处;如果重复出现,双倍罚款。

第二十五条钢筋采取机械连接时,最小拧紧力矩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给予50元/个的罚款。 模板工程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 204-2003》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模板及其支撑应首先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可靠的承受浇筑混凝土的质量、侧压力及施工荷载,内支撑架必须连成整体,若达不到要求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模板应平整,不得使用翘曲、烂边的模板,否则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模板内支撑严禁与外架连接,一经发现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模板安装完自检合格后,由劳务分包质量管理人员向项目部质检员报验,若质检员检查偏差超过规范要求的部位,给予30-50元/处的罚款。

第三十条 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污染钢筋与混凝土的接茬处,如有污染给予30元/处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梁、板、墙等结构线条做错或漏做的,给予300-5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支撑架顶托自由端长度不得超过250mm,否则给予5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模板加固应牢靠,严禁涨模、爆模现象的产生,如有涨模发生罚款200元/处、爆模罚款500元/处,并有劳务分包承担浪费混凝土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模板拆除前,必须填写拆模令,经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技术负责、签字后才可进行拆模工作,擅自拆模给予1500元/处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试件应根据混凝土试块强度来决定,严禁劳务分包擅自拆除梁板底部及悬挑部位的模板和支撑。否则处以每处300元罚款。其他部位模板拆除应避免对混凝土边角的损坏。对以损坏并影响观感质量的处以每处5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模板拆除后观感质量的处罚

1、模板拆除后,阴阳角漏浆罚100元/处。

2、梁、柱、线条、悬挑板、墙垛拆模后出现外拧处罚100-500元/处。

3、板面高低不平或未按照要求起拱,墙模线形差,墙、柱、梁截面尺寸偏差,超出规范要求的,梁柱节点拼接质量差的,给予20元/处的罚款。

4、模板拆除应避免对混凝土边角的损坏。对以损坏并影响观感质量的处以每处50元罚款。

5、严格控制现浇板模板拼接质量和板底平整度,模板拼缝应采用硬拼接,杜绝使用胶带等措施进行板缝处理。否则处以30元/处的罚款。

混凝土工程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 204-2003》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混凝土等级必须符合图纸及方案设计要求,如有错用、混用的,处以2000-10000元/次罚款,返工后,并承担浪费混凝土材料费用。

第三十八条严禁对混凝土进行加水处理,一经发现除清理操作工人24小时内离场外,并对劳务分包处以200元/次罚款,对当车混凝土质量造成影响者,由劳务分包承担当车混凝土材料费用。

第三十九条蜂窝、麻面、漏振、漏筋、过振、孔洞等现象,根据问题的严重性给予1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浇筑后,混凝土楼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不得超过±5mm,超过10mm以外的范围处以100元/米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地下室底板、顶板、楼面混凝土面采用原浆压光3道,楼面混凝土面层应按要求进行拉毛;如不满足要求予以5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浇筑混凝土前,严禁乱踩上层钢筋,浇筑混凝土前应铺板搭桥,如有乱踩严重现象,给予5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墙柱钢筋绑扎前,应对墙柱根部混凝土进行凿毛处理,未进行凿毛前,严禁进行墙柱模板和模,否则每处处以5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混凝土浇筑前应对模板进行淋水,若不淋水处以200元/层或200元/施工段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浇筑混凝土12小时后用塑料薄膜进行覆盖并浇水养护,若养护不到位导致混凝土缺水、裂缝等质量问题产生,处以500-1000元/层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混凝土养护时间为14天,有抗渗要求和掺加外加剂养护时间为21天,如达不到以上要求养护时间的,给予200元/层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结构存在高差的部位,高低坎要顺直美观,若达不到要求处罚50元/处。

第四十八条地下室后浇带、变形缝、预留洞或分段浇筑部位及其他容易渗水的部位没有按照要求设臵止水钢板或有效止水措施的,给予100元/米的罚款。

砌体分项工程一定要符合《砌体工程施工技术标ZJQ08-SGJB 203-2003》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砖砌体日砌筑高度不应超过一步脚手架或1.5m,如达不到要求,砖砌体拆掉返工,除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外,劳务分包承担拆除及返工的材料费用。

第五十条 砌筑前,应对砌块浇水湿润,否则每发现一次给予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砌体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不得有透明缝、瞎缝、假缝等质量问题,如达不到要求予以5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砖砌体应以水平线排分皮数杆,第一批砖底如灰缝偏厚,底部用细砼或高标号砂浆 找平,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 20 元/处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预留的拉接筋应位臵正确,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 50 元/处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丁字墙、十字墙、 “L”字墙等特殊部位没有严格按照要求搭砌的,给予 200 元/处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构造柱的钢筋必须按照图纸要求设臵,纵向受力钢筋根部和顶部(板底)没有植筋 或搭接长度不足就进行隐蔽的,一经发现,给予 300 元/处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构造柱浇灌砼前,必须将砌体留槎部位和模板浇水湿润,将模板内的落地灰,砖渣 和其它杂物清理干净,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 100 元/处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按方案要求留一定空隙,待墙体砌筑完并应至少间 隔 7 天后再进行其补砌挤紧,若达不到要求给予 30 元/米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门窗洞口过梁必须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1、 现浇过梁的罚款条例按第四节相关条款执行。

2、 预制过梁的几何尺寸和方案要求的偏差值大于 10mm 以上的,给予 30 元/米的罚款;

3、过梁钢筋不符合方案要求的,给予 50 元/米的罚款;

4、过梁砼有蜂窝、麻面、平整度差等问题,给予 30 元/米的罚款。

5、 植筋现浇过梁的钢筋植入深度应满足 15d,否则给予 50 元/根的罚款;

6、植筋后钢筋的自由端和纵 向钢筋的搭接、焊接长度需满足方案要求,否则给予 30 元/根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砌体根部没有按照图纸、方案要求砌筑实心砖、浇筑砼挡水坎的,给予 50 元/米的 罚款。

第六十条 砌体内图纸要求放臵拉接筋的部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漏放钢筋的,给予 10 元/根的罚款。

抹灰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 210-2003》 《抹灰砂浆技术规程 、 JGJ/T220-2010》中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砂浆配合比必须符合方案要求,否则罚 500 元/立方米。 第六十二条抹灰砂浆的试块要按照规范要求制作,不得漏做、补做,否则给予 500 元/次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基层处理应无灰尘、无油腻,砼墙面要毛面处理到位,若不到位给予

10 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抹灰时应提前对基层洒水湿润,若直接抹灰则给予 10 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阳角应用 1:2 水泥砂浆(具体配合比见图纸)做暗护角, 其高度不应低于 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 50mm,若达不到要求给予 20 元/处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脆层、空鼓,面层应 无爆灰和裂缝,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 30 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抹灰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 10 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抹灰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抹灰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墙面平整度、垂直度超出规范的给予 50-100 元/处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墙面观感差、掉砂、泛白,给予 50 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七十条 墙面抹灰层采取加强措施时,没有搭接或者搭接长度不足的部位,给予 5 元/米的罚款;不同材质交接处搭接长度不足的给予 10/米的罚款;固定钢网的钉子的规格、间距不满足方案要求, 给予 20 元/平方米的罚款;没有挂网就擅自抹灰的,给予 100 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门窗洞口、预留洞口在抹灰后的尺寸必须符合图纸要求,偏差超出规范要求导致门 窗无法安装的,给予 50~100 元/处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墙面如出现预留空调洞不圆、线盒不方正等问题,给予 20 元/个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宽度 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 10 元/米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室内抹灰阴角要顺直,三角交点要清晰,阴阳角要方正,若达不到要求给予 10 元/ 条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每层(基层、中层、面层)抹灰厚度不应超过规范和规程规定的厚度,当抹灰总厚 度大于或等于 35mm 时必须用网片进行加强,严禁一遍成活,灰层不可跟得太紧,抹灰层施工完后,夏季 高温要及时喷水养护,若达不到要求给予 20 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砼梁、墙、柱及图纸、方案要求的部位的基层宜采用凿毛毛化或砼界面剂处理,也 可用 1:1 水泥砂浆拉毛或喷浆进行毛化处理并喷水养护,确保基层和粉刷层的结合,墙面抹灰前认真做 好基层处理和浇水湿润工作,砼面的隔离剂及杂物清理干净,若达不到要求给予 10 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外墙穿墙螺杆洞漏堵一个给予 20 元/个的罚款,堵洞眼空鼓给予 5 元/个的罚款; 将杆洞凿成深度约 20mm 的喇叭状,达不到要求的返工重凿,并给予 10 元/个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顶棚挂腻子必须弹水平线,基层要修补整并清理干净,若达不到要求给予 200 元/ 处的罚款。

门窗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 210-2003》的要求。

第七十九条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否则给予 500 元/次的罚款。

第八十条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应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该条为强制性条文) ,否则给予 500 元/樘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金属门窗、特种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臵、连 接方式及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都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给予200 元/樘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臵、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 方式必须符合图纸、方案要求,否则给予 200 元/樘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并且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若达不到要求给予 100 元/樘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金属门窗的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要符合图纸设计要求,安装要牢固,位臵要正确,功能需满足要求。若质量不达标,给予 50 元/樘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门窗框安装后,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 伤。如不达标给予 100 元/樘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金属门窗在安装后,框与墙体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如现场擅自 使用其它不符合规范、方案要求的填嵌方法,将给予 200 元/樘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门窗框周边的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若不达标,给予 50 元/樘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铝合金推拉门窗扇安装完毕后,其开关应力不得大于 100N(即 10kg)

求应给予调整,并给予 50 元/樘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门窗安装过程中,如发现土建预留洞口不满足设计要求,应及时通知项目部给予协调,不得擅自打凿,否则给予 200 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条 门窗玻璃的安装质量应满足规范要求,出现质量问题的,根据问题严重性给予 100-500 元/处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否则根据其偏差程度将给予

100~300 元/樘的罚款。

第二篇:工期,质量,安全,劳务及总承包管理情况

7-1工期,质量,安全,劳务及总承包管理情况:

7-1-

1、施工概况:石家庄万达广场总建筑面积183万平米,一期工程包括商业综合体、B1南住宅区、洲际酒店及5A写字楼于2010年4月5日开工,其中商业综合体和洲际酒店均要在2011年9月23日进行营业,总工期为510天。 7-1-

2、阻碍工期的各种因素:

2、1本工程是一个典型的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工程。业主在建设过程中不断提出的新要求,造成了材料计划和施工统筹在不同时期和一定程度上的失调,增加施工的难度,还给施工配合带来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商业综合体在施工过程中二次结构及屋面结构不断变更,相继出版了二版图、三版图及最终版图纸,对工期造成了很大困难。 2.2结构复杂,存在跨度27m的预应力大梁;板厚2.7m的大体积砼;高度超过12m的高支模等。

2.3本工程涵盖土建、安装、装饰等30多个专业,且密集程度高,涉及范围广,高峰期有20多家队伍同时施工,1500多名工人同时作业,各工序间的配合与协调难度大。 7-1-

3、工期管理措施 3.1主要计划管理分级实施

1、总进度计划

2、根据工期节点和总进度计划,细化月进度计划和周进度计划,用Excel制定管控计划执行书 。

3、为保证计划的落实,将需要各部门配合的工作均排进管控计划,现场施工严格按管控计划执行。要求参加施工的不同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协调配合努力工作。因此,应从全局出发合理组织,统一安排劳力、材料、设备等,在组织上使网络计划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技术文件,为网络计划的实施创造条件。

4、根据总进度计划,完善进度计划体系

5、管控计划编制明确工程量、细化到天、责任到人;关键及难点部位制定专项计划及跟踪计划。强化进度计划的落实。

6、春节后制定每日消项计划,以施工任务书形式通过晨会下发至相关人员及施工作业层,并监督执行,每日核查、销项。 7-1-4施工穿插控制

1、土方开挖

开挖过程中优先开挖塔吊基础,确保塔吊提前安装;优先开挖塔楼,确保CFG桩提前进场施工;并且根据石家庄地质情况及土方开挖经验,采取非常规施工,酒店塔楼部位12米分两次开挖,集中开挖后安排支护。

3、基础施工阶段

(1)结构施工期间按“分区实施,齐头并进,根据设计后浇带的设置划分为若干个施工段,分段流水施工。根据本工程的工程特点、工期要求,确定本工程采取“分区实施,齐头并进,根据设计后浇带的设置划分为若干个施工段,按每一施工段组织施工”为施工程序。酒店塔楼部位及车库部位安排两个班组同时施工。 (2)底板大体积砼

本工程酒店及商业综合体均为大体积混凝土。底板混凝土施工前仔细、认真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每个施工段采用2台汽车泵、2台地泵同时浇筑,配3个班组,每组17人,24小时不间断施工。

4、主体施工阶段

为确保主体工程在管控计划之前封顶,主体施工阶段通过划分施工段,严格控制各工序的起止时间,流水施工,克服了结构复杂、甲方变更、劳动力及冬施等一系列问题,商业综合体标准层实现了3天每层的速度,酒店标准层实现了4天每层的速度,均提前管控计划封顶。

5、二次结构的穿插

本工程砌筑量大且二次结构变更频繁,所以二次结构是整个工程的一个重要阶段。为保证二次结构的的工期,在主体施工前期便开始安排地下室二次结构队伍进场,尽快完成地下室砌筑,确保地下室结构验收 ;另外在主体施工至一半以上时,安排二次结构进行主体砌筑的穿插 ;

6、精装修接力

精装单位提前进场,总包分批次移交工作面,实行“带问题移交”。

裙房及塔楼精装修单位提前办理工作面交接记录,确保精装提前穿插 ;酒店大堂及宴会厅春节后单独安排架子工进行高支模处满堂脚手架的拆除,关键部位提前给精装提供工作面; 精装单位进场前召集参建单位开进度计划梳理会, 实行带问题移交后,确定遗留问题完成时间。

协调室内消防立管启用,给幕墙提供工作面及保证室内精装用水 ;协调消防分区域、分段打压,确保精装木作、石膏及封板全面展开 ;

7-2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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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贯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强化管理力度。

实行安全逐级、分层管理,项目总包部设置安环部统一对全万达进行安全总监督。各项目部项目经理负总责,配备多名安全员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现场施工人员为安全实施、落实第一人,增设机械管理部对群塔及各施工机械进行重点关注。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安全责任和工作职责,形成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层层级级保安全的局面。 7-2-

2、不断深化安全专项治理

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

1、突出治理工作重点。着重开展施工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和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脚手架倒塌等建筑业“五大伤害”事故以及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等的重点治理。另外,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组成专家组进行方案评审,并按方案进行现场检查督导。

2、加强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全面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和转移施工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3、开展设备专项整治。

(1)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进一步督促施工企业健全落实设备管理制度。针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监督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从源头上加强监督管理。

(2)开展专项整治。为全力推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整治活动,并成立机械管理部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拉网式安全检查和平日检查,做到重点明确、责任落实,一台不漏、不留隐患。重点检查安装告知、安全检测、拆装行为、持证上岗、专项方案、机械性能、安全状况、设备运行等。

4、坚持三个安全检查。

(1)坚持施工安全巡查制度。通过每星期组织一次在建工地施工安全巡查活动,重点对深基坑、高大模板、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施工垂直运输设备等危险性较大工程进行检查,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深化安全专项检查和定期全面检查。针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组织开展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安全行为的专项检查、外脚手架的专项检查、大型垂直运输机械设备的专项检查、用电安全生产的专项检查、高支模工程的专项检查等。结合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和施工高峰期等到来之前,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编写应急预案,全面组织开展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查找事故隐患,明确工作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5、严格执行安全行为不良记录公示和惩罚制度。在施工安全巡查、抽查活动中发现并记录的建设工程行为主体责任各方的不良记录及时上报,并记入个人及企业评价表中,与工程招标投标等市场准入挂勾,真正起到“市场和现场”两场联动的作用。 7-2-

3、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

结合“安全生产活动月”的开展,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安全生产宣传氛围。组织进行安全宣讲、有奖问答、文艺演出等吸引工人积极学习的活动。

1、工程质量目标:优良

1.1单位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 1.2工程综合评定达优率90%以上 1.3工程合同履约率100% 1.4 重大质量事故为零。

2、质量保证措施

保证质量的根本措施是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规定,切实按照质量保证手册和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使形成质量的全过程 影响质量的相关要素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主要措施如下:

2.2实行质量目标管理,并和经济效益挂钩,为了确保本项目质量目标的实现,项目经理将对本项目总的质量创优指标要求进行分解,落实到相关的职能部门、工程队和施工班组。重点抓工程质量,抓工序质量,在实行质量目标管理的同时,实行质量和经济效益挂钩的方法,凡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报验,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将按规定予以处罚,对质量优良的工程将按规定予以奖励。

2,2施工过程中始终保持样板引路的精神,附图

(钢筋工程样板) (砌筑工程样板)

精装工程样板

2.3认真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包括技术准备、材料准备、劳动力准备、施工机具准备和现场准备工作等,切实做好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切实做到没有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材料不采购、不进埸、不验收、不领用,人员素质不符合要求的不使用,环境不符合要求的不施工,确保投入工序的各种要素质量都符合要求,为每道工序质量的正常、稳定创造条件。 2.4强化施工过程控制,严格质量监督检验,把好质量控制点。

2.4.1在施工过程中,认真做好现场测量工作,确保测量数据准确无误,严格控制偏差在允许范围内,采取可靠措施,切实做好测量标桩保护,为工程质量提供保障。

2.4.2在施工过程中,一手抓施工,一手抓检验,切实做到施工按图纸、操作照规程、隐蔽有验收、变更有批准、代用有手续、成品保护有措施、质量资料有记录,同时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本公司的质量检验制度以及国家或本行业的质量验评标准进行“三检一评”,切实做到上一工序不合格或未经有关人员检查确认不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2.5认真做好“三查四定”工作

单位工程基本完成,交工验收前,由项目部施工队长和项目工程师主持,质量检验员组织有关部门和施工队对单位工程进行“三查四定”:即查漏项;查质量;查隐患;对查出的问题,定整改内容;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负责人、责任人;定整改完成时间。经工程队自检合格,项目部质量检验员复查确认,项目工程师审定后才能提交验收,验收时严格按图纸标准检查,不合格的不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及时进行成品保护,附图:

(框架柱养护及护角防护)

2.6认真做好交工后的“保运和保修”工作

工程交接后,在组织投运时,公司将根据甲方要求及时调派保运人员配合甲方保运,对试运行中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立即组织消除,对其他需要我公司协助处理和解决的,尽全力协助和解决。

在质量保修期内,项目部和原项目部有关人员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回访,认真听取业主和使用部门的意见,对由于施工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迅速自觉修正,对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质量问题也积极协助修理,尽量满足业主和使用部门的要求。 2.7强化质量意识教育

除经常对职工进行“百年大计 质量第一”和质量教育外,将经常教育职工充分认识到本项目的社会影响很大,其质量好坏将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声誉和发展,本公司把本项目列为今年的重点工程,必须确保优良,决不允许马虎凑合。

2.8热情欢迎和积极配合建设单位、设计部门、监理单位和政府质量监检部门对我们的工作质量、工程质量监督和指导。 2.2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

要做到动态控制,事中认真检查。把好隐蔽工程的签字验收关,发现质量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在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首先要求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再由公司专职质检员核定等级并签字,并填写好验收表单递交监理。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现场检查复核原材料保证资料是否齐全,合格证、试验报告是否齐全,各层标高、轴线也要层层检查,严格验收。要求施工单位质检员签字不能只流于形式,要真正去检查验收,再由监理工程师检查。监理工程师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不能口头讲,待施工单位处理或返工完后,还要再进行复检,严格检查把关,保证质量。

7-3在工程总承包管理中,我们将坚持“公正”、“科学”、“统一”、“控制”、“协调”的原则。其中,公正是前提,科学是基础,控制是保证,协调是灵魂,统一是目标。我们的总承包管理是公正前提下的,建立在科学方法基础上的协调与控制的统一。

7-3-1“公正”原则

施工总承包商在总承包管理中,无论在选择材料、选择分包商,还是在施工管理过程中面对的各种问题,我们都将以业主的利益,工程的利益为重,公正对待自身分包及业主指定分包,抓主要矛盾,避轻就重,以确保整个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能顺利进行。

7-3-2“科学”原则

总承包管理中我们都将坚持科学的原则。因为在总承包管理中,所涉及的环节多、方面广,相当一部分管理工作不能够直接的预期结果。因此,只有以严谨

的态度,借助科学、先进的方法、手段来进行管理协调,才能很好的实现管理目标,体现出管理的质量与水平。科学的方法可以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优势,通过合理的调配组合避开与弥补各方不足,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发挥各方的长处。

7-3-3“统一”原则

对于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而言,我们将所有分包商纳入其统一管理体系,整个工程,只有统一于总承包商的管理,才能更好地运转,为工程优质、高速、安全、文明地完成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7-3-4“控制”原则

管理过程中,我们发挥总包的权威性,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控制各分包商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对分包商进行严格的控制以达到良好的效果。将配备有各种专业监督协调管理工程师,对分包商进行监督,深入现场进行施工过程的控制,结合合同条款的控制方式,确保控制原则得到深入的落实和执行。

7-3-5“协调”原则

为了达到施工总承包管理的目标,我们与各家分包商互相协作,共同努力,以及为达到施工总承包管理目标,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协调将各个分包单位之间的交叉影响减至最小,将影响施工总承包管理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减至最小。在总承包管理中,我们发现协调能力是总承包商管理水平、经验的具体体现。协调包罗万象,从施工中各要素的协调到外部环境的协调都是在总承包商的职责范围内,故只有把协调工作做好,整个工程才能非常顺利地完成。

第三篇:劳务班组质量问题整改

质量问题单

致添鑫达劳务各班组:

1.钢筋班组:检查发现

⑴各楼层大部分暗柱钢筋不满足50%搭接率,且焊接位置不符合要求。不满足距地500mm,相邻接茬35d且大于500mm。

⑵钢筋绑扎出现严重丢扣,马凳数量不足,板垫块过大不符合15mm,水平梯子筋绑扎混乱。 2.木工班组:

⑴楼梯踏步支设角度混乱。

⑵墙柱加固不牢,垂直度大于10mm。

⑶模板支撑水平杆不少于三道,且立杆底板有垫板。 ⑷平板接茬处过大且未用胶带张贴。 3.混凝土班组:

⑴楼梯上翻部位未浇筑到位。

⑵浇筑完毕后,及时覆盖土工布浇水养护。 ⑶清理楼内垃圾从楼内随意扔出。 4.架子工班组

⑴楼内个别临边洞口,水平洞口防护不到位。

以上各班组涉及问题立即整改,如再次出现以上问题,项目部将对你添鑫达劳务公司各班组采取罚款。 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8.5.11

第四篇:项目部施工质量奖罚制度(对劳务班组)

贵州夜郎西民族乐园工程

项 目 部 管 理 制 度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奖励标准 ...................................................................................................................................1

第三章 质量管理处罚条款 ...................................................................................................................1

第一节 基本规定 ...........................................................................................................................2

第二节 地基与基础工程 ...............................................................................................................3

第三节 防水工程 ...........................................................................................................................3

第四节 钢筋工程 ...........................................................................................................................4

第五节 模板工程 ...........................................................................................................................5

第六节 混凝土工程 .......................................................................................................................6

第七节 砌体工程 ...........................................................................................................................7

第八节 抹灰工程 ...........................................................................................................................8

第九节 饰面砖工程 .......................................................................................................................9

第十节 屋面工程 ...........................................................................................................................9

第四章 附则 .........................................................................................................................................10 第五章 项目部安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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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质量管理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司的质量理念,根据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质量管理手册》及贵州夜郎西民族乐园建设项目《项目管理质量策划书》,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施工蓝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能顺利达到预期制定的质量目标,项目部将对提高施工质量的班组及个人进行奖励;对于管理不严、质量过程控制不到位以及不按图纸、变更、标准图集、方案、技术交底及项目部技术管理人员指导要求组织施工,所造成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由劳务公司及个人进行与本制度相对应条款的罚款。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在每月“项目质量检查”活动中,项目质量模块的考评前一名给予相应班组1000元/次的奖励。

第四条 对于严格管理、合理组织、图纸与标准理解和贯彻透彻,过程监控中坚决行驶了质量一票否决权,杜绝了质量事故出现的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五条 阶段性验收过程中,分部分项工程连续三次验收由项目质量技术部认可和表扬,并顺利通过外部(质检站、甲方、监理)验收的,给予相关的劳务公司300~500元/次的奖励。

第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在保证施工安全的条件下,提出可行性高、效果明显的质量保证措施,经项目部研讨通过后,给予相应的班组或管理人员300~500元/次的奖励。

第七条 工程资料能够做到和现场同步,并且填写内容规范、属实的,获得监理和业主肯定的,给予200元/次的奖励。

第三章 质量管理处罚条款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八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劳务公司不按照项目部要求配备经验丰富、技术业务能力强的专职施工员和质检员的,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九条 项目部、公司组织例行检查时,如劳务公司(班组)不积极配合,不按项目部质量要求进行整改的,给予2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条 严格按图施工,严禁擅自更改图纸、标准图集节点做法和降低质量标准,违者一切责任自负,造成返工或返修的,除给予1000元/次罚款外并承担返工、返修和补强等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现场分项工程施工前,有条件的应按项目部要求制作实体样板,样板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擅自改变施工工艺要求或按自己想当然的意愿施工的,降低了质量标准的或违背设计要求的,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二条 各分部分项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必须做好成品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他人的成品或故意损坏成品,否则给予劳务公司(班组)200~1000元/次的罚款,并承担修复责任。

第十三条 现场各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切实做到工完场清,每一工序移交前必须完成各自工作范围卫生清理,否则将给予相应班组100-500元/次的罚款,并承担卫生清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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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质量管理奖惩规定

第十四条 劳务公司(班组)必须对现场严格、认真执行三检制和交接制度,各工种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并办理交接手续后,上报项目部审核和检查验收。对于三检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班组或工长,第一次给予提醒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给予100-500元的罚款,以后按累计双倍罚款惩罚。

第十五条 劳务公司(班组)的施工员质检员必须积极配合项目部组织验收工作。对于第一次验收不合格,要求劳务公司整改,现场施工负责人或质检员给予提醒教育;第二次验收不合格,给予劳务公司(班组)200元/次的罚款,累计超过三次(含第三次)报验不合格的,责令现场施工负责人或质检员退出现场,劳务公司(班组)必须另行安排现场施工负责人或质检人员,并满足项目部施工质量管理的业务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要求。

第十六条 不履行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给予劳务公司(班组)1000~3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七条 任何现场质量问题的修复、纠偏等工作都必须由项目部批准,未书面批准而擅自进行处理的,对劳务公司(班组)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八条 劳务公司(班组)收到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给予200-500元/次的罚款,拒不整改的由项目部强制执行整改并罚款1000元/次,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评估后上报公司。

第十九条 劳务公司(班组)收到施工质量罚款单后,应加以重视,认真落实整改,如继续出现相同问题,给予前次处罚金额的双倍限额罚款,并承担返工、返修和整改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项目部在日常检查中发生不合格项,劳务公司(班组)未进行原因分析,无整改措施和无经验教训总结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200元/次的罚款;出现质量问题,未进行措施改进并重复出现的,对劳务公司(班组)有关责任人给予500~2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于项目部下发的质量整改通知单没有及时安排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落实、反馈的,对项目质量检查人员工作不支持,忽悠狡辩、滥用其它手段或威胁恫吓的,给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局部返工的,对劳务公司(班组)负责人给予500~2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甲方和监理在现场指出质量问题,第一次落实整改即可,若再发生类似的问题罚款200元/次(具体质量问题的罚款金额以本制度相关条款为准)。现场出现顶撞甲方、监理单位管理人员或恶意人生攻击的,给予5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劳务公司(班组)负责人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测量放线过程中,工程定位测量、轴线位置、标高而发生错误,又未经过复测的,对劳务公司(班组)负责人给予500~1000元/次罚款。

第二十五条 现场施工质量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对劳务队(组)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不按照图纸、标准图集、专项施工方案、现场交底等组织施工的,给予1000~2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混凝土浇筑后未及时养护,拖延的,在养护后未关闭养护水的,对劳务公司(组)给以 200—500元/一次罚款。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搅拌砌筑砂浆)用水不关闭,施工现场无人管理的,对劳务公司(组)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夜郎西民族乐园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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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以 200—500元/一次罚款。

第二十八条 夜间施工后,电工未对加工灯关闭的,对电工处罚200元一次罚款。

第二节 地基与基础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桩位放样时,其偏差值应符合规范要求,超出允许偏差,根据偏差值的严重性给予100~30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机械的选择必须符合项目部进度计划要求,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在作业过程中如擅自调整施工机械且未与项目部协商,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给予500元/次的罚款,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三十一条 桩基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人工挖孔桩施工工艺标准。持力层、桩径、扩头及嵌岩等必须满足图纸或规范要求,桩底必须清理干净,擅自更改设计图纸或降低桩的质量要求,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桩身钢筋保护层厚度、箍筋加密加高度、钢筋笼焊接质量度都要符合要求,否则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钢筋笼配料长度禁止短于设计图纸、规范要求,否则给予10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承台、独立基础、条形基础开挖后,发现桩顶标高、基底标高低于设计标高的,必须按照设计变更或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否则给予100元/个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桩孔开挖完毕后,需及时按照图纸要求灌桩身混凝土,如不灌或拖延灌注混凝土造成塌孔、沉碴和积水的,由对应班组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费用。若未清理即浇筑混凝土的,除强制要求清理外并给予100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桩长不得低于设计图纸规定的桩长,低于设计桩长且未挖至地勘报告规定的中风化岩石,影响桩身抗拔或其质量要求的,除要求继续下挖外并给予500元/根的罚款。

第三节 防水工程

防水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应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裂纹、起砂、麻面等缺陷,阴阳角必须做出半径不小于50mm的圆弧,如不满足防水要求,给予50~2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铺贴防水卷材前,必须先将找平层清扫干净,在基面上涂刷基层处理剂,如直接铺贴则给予100~3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防水卷材的搭接宽度不能小于150mm,否则给予30元/米的罚款。

第四十条 卷材在转角处、变形缝、穿墙管道等处要严格按照方案、规范施工,否则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涂膜防水施工时,基坑、阳台、屋面及卫生间沉箱等处周边根部必须用水泥砂浆抹成圆弧半径不小于50mm的圆弧。若没达到要求给予10元/米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进行涂膜防水时,防水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80%,否则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涂膜防水层的基层应牢固,基面应洁净、平整,不得有空鼓、松动、起砂和脱皮现象。如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夜郎西民族乐园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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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层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有权拒绝施工,若未提出合理要求而擅自进行防水施工的,给予5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涂膜防水层应与基层粘结牢固,表面平整、涂刷均匀,不得有流淌、折皱、鼓泡、露胎体和翘边等缺陷,否则给予50元/平方米的罚款并承担返修责任。

第四十五条 天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四节 钢筋工程

钢筋工程质量要符合《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2003》、标准图集《11G101》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劳务公司(班组)在加工制作力学性能试验合格批钢筋时,发现钢筋可焊性差、弯曲脆断等,应及时报告项目部送检做化学成分分析实验,若隐瞒不报或谎报,擅自将不合格批钢筋使用到结构部位的,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钢筋施焊要精心细致,一定要符合规范要求及机械性能试验标准,若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用。违者除返工外并给予一个接头5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钢筋安装过程中,未经技术部门同意,作业人员严禁使用电焊、气焊对钢筋进行烘烤热弯或切割,一经发现,对于已安装的钢筋要求全部返工拆除,并且给予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梁筋少放、漏放、错放一根钢筋,给予100~300元/根的罚款。

第五十条 钢筋绑扎一次性验收,如出现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尺寸、纵向钢筋的排距、箍筋和拉筋的间距、锚固长度、搭接长度、接头设置等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00~500元/处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墙柱主筋跑位超出墙柱边线外的罚1000元/次,二次出现加倍处罚。私自处理跑位钢筋位置的(冷弯未加强、热弯或切割等)罚款2000元/处。墙、柱钢筋安装位置不符合图纸要求的除返工外并罚款500元/处。

第五十二条 柱、墙箍筋不水平且漏绑扎超出验收规范,垫块不到位的罚20元/处,垫块不安装的罚款100元/处,并承担保护层不合格处理费用。

第五十三条 预留洞口加筋按设计要求必须加到位,若达不到设计要求罚20元/处。若遗漏的除补加外并罚款200元/处。

第五十四条 气压焊检查偏心、融化点不均需返工重焊并按接头个数罚10元/个;接头焊毕后发现焊包表面四周凸出钢筋表面小于4mm的,罚20元/个;焊包表面融化的焊渣清理不干净罚10元/处;如果重复出现,双倍罚款。

第五十五条 当带肋钢筋进行机械连接时,最小拧紧力矩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给予50元/个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结构楼板的梁、板底筋在跨中连接、上层钢筋在支座非连接区域连接的,梁、板钢筋连接错位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处;,有墙无梁的部位没有按照图纸设置加强筋的,罚100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夜郎西民族乐园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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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质量管理奖惩规定

元/处。

第五十七条 梁主筋在项目部预验收时一旦发现绑扎成型钢筋出现未焊接时,除拆除补焊外并按每个接头罚款200元。

第五十八条 梁上的附加板面筋(盖筋)长度允许偏差超过规范要求的或长度正确而摆放位置超出规范要求的给予10元/根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梁支座处的非贯通筋(支座负筋)长度的允许偏差超出规范要求的,给予50元/根的罚款。遗漏的除补加外并罚款100元/根。

第六十条 梁、柱加密区不按规定加密,箍筋(含单支箍或拉钩)不按设计要求安装的,除返工外并罚款100元/处。

第六十一条 楼梯、风井、预留洞、装饰线条等细部节点做法违背设计图纸要求或遗漏的,除补修外并罚款100元/处。

第五节 模板工程

模板工程质量应符合《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 模板及其支架应首先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质量,侧压力及施工荷载,内支撑架必须连成整体,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模板应平整,不得使用翘曲、烂边的模板,否则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支撑架严禁与外架连接,一经发现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支撑架立杆底部必须加设50mm厚的木板,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元/根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模板安装完自检、互检合格后报项目部,若项目部检查偏差超出规范要求1.5倍,给予50元/处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污染钢筋和混凝土接茬处,如有污染除清除污染物外并给予50元/处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梁、板、墙及结构线条做错或不按规定施工除返工外并给予500~1000元/处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支撑架的顶托自由端长度不得超过250mm,否则除加固外并给予20元/根的罚款。 第七十条 模板几何尺寸支错一处拆掉重做。杜绝爆模现象,若有发生均由木工班返工打凿混凝土,偏差20mm以内的罚款50元/处,30~50mm以内罚300~500元/处,超出50mm的罚款1000元/处。漏浆严重造成构件变形的给予100~500元/处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模板拆除后阴阳角漏浆罚20元/条,柱、梁、线条、悬挑板、墙垛拆模后出现歪扭罚100~500元/处。

第七十二条 板面高低不平,梁、墙模不成一条线,墙、柱、梁截面尺寸偏大或偏小,梁、柱接点差,超出规范要求的,给予100元/处的罚款。高低跨梁掉模弯曲或截面尺寸不符要求时罚款500元/处。

第七十三条 墙、柱按照控制线、垂直度偏差超过10mm的罚50元/处,超过20mm的要求返工并罚款200元/处。

第七十四条 墙、柱模板安装吊脚超过5mm的罚款100元,超过20mm的罚款500元,超过30mm的必须贵州桦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夜郎西民族乐园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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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质量管理奖惩规定

按技术要求处理并罚款1000元。

第七十五条 阳台、空调搁板及向外挑出部分上下不在一条垂直线上,偏差(以验收墙柱垂直度的标准检查)大的罚50元/处。

第七十六条 模板拆除前,必须填写拆模令,经项目部的安全部和技术部门、监理、甲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行拆模工作,如擅自拆模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模板关头板不垂直罚5元/条。柱、梁、墙、楼梯间及其他平板内有木屑、锯末粉、烟盒、塑料袋、塑料瓶和树皮等杂物除清理干净外并罚100元/处。

第七十八条 严格控制现浇板质量,特别是平整度和模板拼缝,为以后直接在板底打磨、批腻子,刷白,若达不到要求罚5元/平方米。

第七十九条 楼梯踏步支模相差较大导致结构尺寸偏差超规范要求的,以及拆模损坏结构棱角的罚20元/处。

第八十条 变形缝、后浇带等特殊部位的钢丝网及泡沫板不按要求进行施工的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模板安装时必须确保轴线位置准确,私自调整轴线位置的除返工外并承担1000元/次罚款,未验收上一工序则安装模板的,除返工外并罚款500元/次,累计再犯时加倍罚款。

第六节 混凝土工程

砼工程质量应符合《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

第八十二条 砼试块检验合格,但回弹、抽心等实体检查若不合格时,由砼拌合站承担一切费用。 第八十三条 砼等级必须符合图纸及方案设计要求,违者将给予1000~2000元/次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严禁对砼进行加水,一经发现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承台、柱基及井坑内有积水,应采取措施将水抽干后方可浇筑砼,否则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蜂窝、麻面、漏振、漏筋、孔洞根据问题的严重性给予100~1000元/处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浇筑后砼楼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不超过±10mm,超过20mm以外范围给予1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浇筑后的砼面标高要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不得超过10mm,否则给予50元/处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地下室底板、顶板砼面采用原浆压光2道,楼层砼面应按要求进行拉毛;如不满足要求给予1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九十条 浇筑砼前严禁乱踩上层钢筋,浇筑砼时应用铺板搭桥,如有乱踩现象严重给予5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浇筑砼前应对模板喷水,若不洒水给予200元/层或200元/施工段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混凝土的浇筑顺序必须满足混凝土初凝时间要求,若不按推进顺序浇筑造成混凝土冷缝的,给予1000~5000元/次罚款。

第九十三条 浇筑砼12小时后用薄膜或麻片等覆盖浇水养护,若养护不到位导致砼缺水、裂缝等质量问题给予200~1000元/层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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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普通砼养护时间不少于为7天,有防渗要求和掺外加剂时养护时间为14天,并加麻片、薄膜或草席等覆盖保湿,如达不到以上要求给予1000元/层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地下室屋面、阳台、卫生间、餐厅灯标高低于室内正常标高值的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且高低坎要顺直美观,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处。

第九十六条 墙、柱接头及施工缝位置凿毛不到位或不凿毛的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地下室后浇带、变形缝、塔吊预留洞或分段浇筑位置及其他容易渗水的部位没有按要求设置止水条或有效止水措施的,给予100元/米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砼浇筑完毕后,其强度未达到1.2MPa以上就上人作业的,给予5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七节 砌体工程

砌体分项工程一定要符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的要求。

第九十九条 材料倒运过程中,如发现班组随意抛掷材料导致砖块缺棱掉角、断裂的给予5元/块的罚款。

第一百条 水泥砂浆配合比必须满足设计及方案要求,否则给予30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砖砌体日砌筑高度不应超过一步脚手架高度或1.8m,如达不到要求,砖砌体拆掉返工并给予2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砌筑之前,应对砖材料浇水湿润,否则每发现一次给予3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砌体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不得有透明缝,瞎缝、假缝等质量问题,如达不到要求给予5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砖砌体应以水平线排脚,第一批砖底如灰缝偏厚,底部用细砼或高标号砂浆找平,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2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丁字墙、十字墙、“L”字墙等特殊部位没有严格按照要求搭砌的,或直接采用阴阳槎接头的,给予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预留的拉接筋应位置正确,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5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构造柱的钢筋必须按照图纸要求设置,纵向受力钢筋根部和顶部(板底)没有植筋或搭接长度不足就进行隐蔽的,一经发现,给予3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构造柱浇灌砼前,必须将砌体留槎部位和模板浇水湿润,将模板内的落地灰,砖渣和其它杂物清理干净,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按方案要求留一定空隙,待墙体砌筑完并应至少间隔7天后再进行其补砌挤紧,若达不到要求给予30元/米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砌体内图纸要求放置拉接筋的部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漏放、不放钢筋的,给予10元/根钢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门窗洞口过梁必须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1、 现浇过梁的罚款条例按第四节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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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预制过梁的几何尺寸和方案要求的偏差值大于10mm以上的,给予30元/米的罚款;过梁钢筋不符合方案要求的,给予50元/米的罚款;过梁砼有蜂窝、麻面、平整度差等问题,给予30元/米的罚款。

3、 植筋现浇过梁的钢筋植入深度应满足15d,否则给予30元/根的罚款;植筋后钢筋的自由端和纵向钢筋的搭接、焊接长度需满足方案要求,否则给予30元/根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砌体根部没有按照图纸、方案要求砌筑实心砖、浇筑砼挡水坎的,给予50元/米的罚款。

第八节 抹灰工程

抹灰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2001》、《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2010》中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砂浆配合比必须符合方案要求,否则罚500元/立方米。抹灰砂浆的试块要按照规范要求制作,不得漏做、补做,否则给予100元/次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基层处理应无灰尘、无油腻,砼墙面要拉毛处理到位,若不到位给予1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抹灰时应提前对基层洒水湿润,若直接抹灰则给予1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阳角应用1:2水泥砂浆(具体配合比见图纸)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脆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3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抹灰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1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抹灰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抹灰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墙面平整度、垂直度超出规范的给予100元/处的罚款;墙面观感差、掉砂、泛白,给予1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墙面抹灰层采取钢丝网等加强措施时,没有搭接或者搭接长度不足的部位,给予5元/米的罚款;不同材质交接处搭接长度不足的给予10/米的罚款;固定钢网的钉子的规格、间距不满足方案要求,给予5元/平方米的罚款;没有挂网就擅自抹灰的,给予5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门窗洞口、预留洞口在抹灰后的尺寸必须符合图纸要求,偏差超出规范要求导致门窗无法安装的,给予5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墙面如出现预留空调洞不圆、线盒不方正等问题,给予20元/个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给予10元/米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室内抹灰阴角要顺直,三角交点要清晰,阴阳角要方正,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元/条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每层(基层、中层、面层)抹灰厚度不应超过规范和规程规定的厚度,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必须用网片进行加强,严禁一遍成活,灰层不可跟得太紧,抹灰层施工完后,夏季高温要及时喷水养护,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元/平方米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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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砼梁、墙、柱及图纸、方案要求的部位的基层宜采用凿毛、弹刷加胶水的水泥浆或砼界面剂处理,也可用1:1水泥砂浆拉毛或喷浆进行毛化处理并喷水养护,确保基层和粉刷层的结合,墙面抹灰前认真做好基层处理和浇水湿润工作,砼面的隔离剂及杂物清理干净,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外墙穿墙螺杆洞漏堵一个给予10元/个的罚款,堵洞眼空鼓给予5元/个的罚款;将杆洞凿成深度约20mm的喇叭状,达不到要求的返工重凿,并给予5元/个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顶棚挂腻子必须沿墙面四周弹水平线,基层要修补整并清理干净,若达不到要求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第九节 饰面砖工程

饰面砖的施工质量应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九条 饰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否则不给予使用,并且给予1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饰面砖的粘贴剂必须搅拌均匀,若达不到要求除返工外并给予300元/次的罚款。粘贴牢固,如发现脱落、空鼓的,给予200元/处的罚款。饰面砖粘贴后,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否则给予1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墙面饰面砖粘贴后的垂直度、平整度、阴阳角方正、接缝直线度、接缝高低差、接缝宽度都应在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若达不到要求,根据偏差数值的严重性给予100~3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墙面突出物、预留洞口周面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美观,禁止用铁钳等工具随意对饰面砖进行折断,否则给予3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饰面砖接缝(勾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室,宽度和深度应一致。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元/平方米的罚款,并承担外墙渗漏处理费用。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成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顺直,流水坡度应正确,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达不到要求,给予20元/米的罚款。

第十节 屋面工程

屋面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五条 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采用材料找坡宜为2%,天沟、檐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给予5元/米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卫生间沉箱、厨房、阳台、空调位、花池的地面抹灰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向地漏找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侧壁根部做半径不小于50mm的小圆角,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山墙、天窗壁、变形缝等)的交接处和基层的转角处,找平层均应做成圆弧形,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围找平层应做面略低的凹坑,此处易渗漏部位宜增设一道防水措施。防水施工完成后应做蓄水或淋水试验。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出屋面表层的卫生间排气管、烟道、消防管及消防管支架和空中花园屋面的给水管等根部均做不小于30mm的高台,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元/处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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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质量管理奖惩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保温层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 找平层平整度及分格缝的位置和间距应符合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给予2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蓄水试验发现渗漏、积水现象给予100元~200元/处的罚款。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提及到相关质量问题的罚款,项目部有权根据具体问题的严重性决定罚款对象、罚款金额。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贵州夜郎西民族乐园建设项目工程的专业劳务公司(班组)及个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 项目部各部门、参建单位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发现存在异议之处,可将意见上报项目部,经讨论决定后的结果并重新改正后纳入相应条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制度条款最终解析权归贵州夜郎西民族乐园建设项目部所有。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制度于2016年8月1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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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

(初稿)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总则 ....................................... 1 用人单位的选择 ............................. 3 招聘与录用 ................................. 4 劳动关系管理 ............................... 6 岗位管理 ................................... 7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 8 社会保险管理 .............................. 10 绩效管理 .................................. 12 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 13 奖惩 ...................................... 16 第十一章 基本行为准则 .............................. 19 第十二章 附则 ...................................... 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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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满足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大型石油煤化工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0‟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章,集团公司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与银行签订的《劳务派遣收支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及所属各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操作协议》(以下简称“操作协议”)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配臵管理办法》(陕油企发„2010‟19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陕油财发„2010‟6号)、《财务管理办法》(陕油财发„2010‟12号)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与集团公司签订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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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劳务派遣服务资质的专业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派遣人员”)。用人单位负责派遣人员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派遣人员工作及绩效等管理,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人员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单位为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子公司及集团公司机关。本办法适用人员为用人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所有派遣人员。

对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特点的岗位实施劳务派遣,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程度较高的岗位鼓励实施项目外包。项目外包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 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合规、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编、依岗派遣。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管理的基本内容:工作管理、绩效管理。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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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劳务派遣管理实行机构统

一、标准统

一、价格统一,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负责选择确定。

集团公司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和派遣人员对用人单位的投诉,每年对用人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对未达到操作协议约定基本服务标准的用人单位进行督导,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被督导的用人单位将被终止合作关系。

用工单位对用人单位的年度评估意见将作为集团公司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为确保服务质量,使用人单位专注于研究同一类岗位,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过往业绩、行业经验等综合服务能力指定,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操作协议,各单位不得自行选择。

在本办法生效前,对用工单位已经与非集团公司指定用人单位签订了派遣协议的,应在合作期届满后终止且不得续签,并应积极协调各方做好派遣人员转移派遣关系等事宜。对合作期限未满的,新增派遣人员须通过指定用人单位派遣,并鼓励用工单位主动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办理原已派遣人员关系转移事宜。

第三章 招聘与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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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招聘基本原则

招聘派遣人员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十条 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招聘方式

用工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自行制定招聘方案以用人单位名义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操作协议约定由用工单位履行派遣手续。用工单位也可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委托用人单位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的所有派遣人员须事先征得用工单位同意。对未经用工单位同意的,用工单位不予以接收。

第十二条 派遣人员录用

派遣人员人选确定后,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办理派遣手续。用工单位应在派遣前向用人单位提供派遣人员工作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职责、岗位权限、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基本要素)及岗位保密事项要求等制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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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十三条 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用人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派遣人员应认真学习由用人单位制作的《劳务派遣员工服务手册》。用人单位手册发放应做到人手一册,首次发放予以免费。用工单位可监督用人单位发放手册并督促用人单位向派遣人员宣讲。

用人单位还应向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业务经办人员免费提供《劳务派遣业务经办手册》,并向用工单位相关人员提供义务培训。

手册发放不到位时,用工单位可向集团公司投诉。 第十五条 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按照操作协议约定确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二年,对二年以下的劳务用工可实行项目外包,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另行签订外包协议。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

派遣期为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派遣期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 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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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民主生活会等党的活动。为增强派遣人员集体感,用工单位在组织相关活动时,也可将派遣人员纳入范围。

第十八条 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

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入职培训(《劳务派遣员工服务手册》、社会保险政策、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宣讲等),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经派遣人员本人同意,可对派遣人员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 派遣人员各种假期规定及请销假程序由用工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并参照集团公司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行制定,并应当抄用人单位备查。

第二十二条 派遣人员均可参加用工单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争先创优评选和参加各级各类技术比武、技能比赛等活动。对获得比赛名次或荣誉称号的派遣人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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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抄用人单位备查,由用人单位负责装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操作协议《用工通知函》中列明。

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派遣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集团公司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五条 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集团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指定账户,由用人单位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企业年金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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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派遣人员福利费为:冬季采暖费;防暑降温费;丧葬补助金;工会经费(为增强派遣人员的归属感,派遣人员可自愿参加用工单位工会组织,工会经费按全国总工会总工发„2009‟21号文件执行);当地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残疾人基金。

上述福利费中个人应当缴纳的个税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上述福利费用中已由集团公司或用工单位上级向有关机构统一缴纳且缴纳范围包括用工单位在内时,用工单位不再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条 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集团公司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行制定,并抄用人单位备查。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整体安排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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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团体医疗保险费等,内部统计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外部统计不纳入从业人员统计范围(统计部门有要求时除外);列支渠道按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劳务成本中列支。

第七章 社会保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在《用工通知函》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第三十二条 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对参加了团体保险的派遣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牵头会同保险公司完成权益确认书签订)。

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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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操作协议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支付给用人单位,垫付款可用于冲抵劳务派遣服务费)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为分散用工单位工伤、医疗“空档期”风险,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为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粉尘、辐射等危险作业岗位(煤矿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派遣人员,按照分类参加的原则,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缴费和赔付办法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办理。

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费后,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生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用人单位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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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为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派遣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用工单位负责对派遣员工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直接挂钩,用工单位将考核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后,由用人单位在发放薪酬时予以执行。

第三十七条 绩效考核一般分为试用期考核、月(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及专项考核等多种形式。

第三十八条 绩效考核一般应当从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安全生产、超值贡献、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具体考核指标由各用工单位自行量化确定,用人单位予以协助并提供一定义务咨询支持。

第三十九条 绩效考核等级分一般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原则上,90分及以上为优秀,月度薪酬按100%计发;76分—89分为良好,61—75分为称职,月度薪酬按考核百分比计发;60分以下为不称职,月度薪酬按50%计发。

第四十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派遣人员培训与开发、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调整、评优评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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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技能鉴定、职位晋升、解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对连续两次考核称职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应与其沟通,帮助其改进工作。对连续三次考核不称职的,用工单位对其进行一定期限离岗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上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重新调整到新的工作岗位(按前述岗位管理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在新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履行派遣人员退回手续,退回到用人单位。

第九章 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第四十一条 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且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配合用工单位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

(一) 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派遣人员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三) 派遣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派遣人员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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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派遣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 派遣人员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 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但应提前35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一) 派遣人员因病或因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工单位对因此而退回的派遣人员除支付经济补偿外,对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还应另行承担);

(二) 用工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派遣人员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且经用工单位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经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和派遣人员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派遣的;

(四) 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的;

(五) 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第四十三条 派遣人员提起仲裁、诉讼时,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用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及证据存在不实或不足,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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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按要求予以核实、补充。

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予以配合。因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诉讼费等按操作协议约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用工单位可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

派遣人员退休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并负责退休后管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收取的社会化管理费和政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操作协议约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回用人单位: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四) 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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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操作协议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最终承担:

(一) 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 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七条 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如继续使用该人员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八条 用工单位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用人单位。

第四十九条 派遣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操作协议约定办理。

第十章 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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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可按本单位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或晋职: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与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

(六)维护劳动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五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用工单位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由用人单位给予相关解释。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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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给用工单位其他人员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规,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挥霍浪费用工单位资财,损公肥私,使用工单位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五十二条 对获得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技术技能比武名次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表彰方案,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经济奖励或调整工资。

第五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人员,由用工单位逐级申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可择优录用为合同制在册员工。派遣人员录用为用工单位合同制在册员工后,其在派遣期间的工龄可连续累计计算(用工单位不再向派遣人员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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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续三年及以上获得厂级、板块级、集团公司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且三年期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

(二)连续五年及以上获得厂级、板块级、集团公司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且五年期间考核结果为良好的;

(三)在现场安全员、工艺技术员、设备技术员、质量员等关键岗位工作且连续派遣期限满五年及具有本科或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首席技师”、“省技术状元”、“省技术能手”、“省青年岗位能手”及“陕西省国资委系统青年技术能手”称号的,集团公司级技术技能大赛前五名,各板块、直属单位职业技能大赛前三名的。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乱纪、“两不找”、病事假长期不上班、旷工、雇请他人上班等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或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用工单位合同制在册员工,集团公司授权各用工单位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若本人同意,可纳入劳务派遣管理范围。

第十一章 基本行为准则

第五十五条 着装及礼仪

(一)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按照劳动保护的规定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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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着装,保持衣冠、头发整洁。

(二)上班前不得饮酒(公务接待除外)。

(三)谈话时态度要和蔼,使用文明用语。

(四)注重礼仪,讲究文明礼貌,自觉维护用工单位的集体荣誉和对外形象。

第五十六条 基本行为准则

(一)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或聊天。

(二)应当致力于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和破坏工作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平等、信任、协作、健康的员工关系。

(四)自觉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忠于职守,熟悉业务,高效率的完成所担负的工作。

(五)注意保持清洁、良好的办公环境,不得在办公区域进食、吸烟,禁止聊天、高声喧哗。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得盗用或非法挪用用工单位财产。

(七)严守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维护集体利益,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人透漏用工单位经营状况,更不得越权签署任何文件、合同。

(八)公私分明,不得利用用工单位资源谋取私人利益。

(九)未经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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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安全

(一)具备安全意识,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二)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地时,要确保窗户、电源、水源的关闭,确保锁好大门。

(三)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办公室财物搬出室外。

(四)如果发现用工单位或个人财产被盗,应立即报告。 第五十八条 派遣人员应自觉遵守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服从工作安排。

第五十九条 用工单位实行的标准工时制或综合计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应获得政府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十条 因工作需要,派遣人员需加班的,由用工单位按加班审批程序确定加班事宜。

第六十一条 派遣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

(三)在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不完备的。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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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用工单位制定对派遣人员的工资支付、劳动纪律、绩效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应依法履行职代会讨论及告知义务。应与用人单位协商的,应当提前协商一致,并将有关规章制度抄用人单位备查。用工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以多种形式将有关规章制度告知派遣人员。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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