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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民调解员座谈会(大全)

专职人民调解员座谈会第一篇:专职人民调解员座谈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1、坚持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团结同志,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坚决完成任务。2、专职人民调解员要严格遵守职业纪律:不徇私舞弊,不对当事人打击报复,不。

专职人民调解员座谈会

第一篇:专职人民调解员座谈会

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

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

1、坚持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团结同志,尊

重领导,服从管理,坚决完成任务。

2、专职人民调解员要严格遵守职业纪律:不徇私舞弊,不对当事人打击报复,不侮辱处罚当事人,不泄露当事人隐私,不请吃受礼,不收费或变相收费。

3、调解工作要以预防为主,专职人民调解员要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法律政策,提高居民守法意识。遇到矛盾纠纷要及时调解,做到一般纠纷不出社区,重大纠纷不出街道,遇到重大纠纷要先行疏导,并及时报告司法所。

4、专职人民调解员遇到不符合人民调解受理条件的纠纷,应积极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并告知当事人到相关部门要求解决,或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帮助其解决问题。

5、专职人民调解员要遵守调解工作要求的程序,注意调解方法和技巧。要按照要求建立调解档案,发现纠纷线索要及时进行登记,口头调解的,要记录存档,书面调解的,要制作调解文书。

专职人民调解员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调解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原则,依照党的政策、法律办事,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坚决同违法犯罪分子和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

2、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普法教育的覆盖面,抓好民事纠纷的调解,防止出现矛盾激化事件。

3、坚持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广泛开展矛盾排查工作。

4、热情接待当事人,争取矛盾不上交。

5、坚持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6、坚持说服教育为主,耐心调解,达到纠纷双方都满意为止,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7、积极按时参加区司法局及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活动。

8、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专职人民调解员请销假制度

专职人民调解员人员请假,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专职人民调解员所有工作人员因公(私)离开工作岗位时,均应向所在社区或司法所请假并说明去向。

2、专职人民调解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者,必须写出请假条,逐级报批。批假权限社区主任为1天,司法所长为3天,请假3天以上者,须经区司法局领导批准。请假条随每月的考勤表报司法所。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前请假者,应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事后应立即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旷工1天按16元扣除,事假一天扣10元,累计旷工3天者直接予以解聘),病假凭医院证明。

3、病假三天(含)以上者,出具医院所开病假证明或说明情况,由司法所批准。需续假的,应在假期满前向批假人续假,经同意后方可续假。

4、参加区司法局或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活动情况记入个人考勤。

5、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社区负责考勤,司法所定期不定期对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抽查。

6、考勤表由社区每月25日报司法所,考核按区司法局要求每年进行一次。

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及例会制度

1、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司法所统一调配至各社区,受司法所和社区双重管理。调解员按社区工作时间上班,上班期间,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一经查证,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2、司法所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动,对无故拒不服从者和经考勤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解聘。

3、每月7日上午为专职人民调解员例会时间(节假日依次往后顺延),参加例会情况将计入个人考勤,例会内容:调解员汇报各自工作情况,讨论调解案例,交流工作经验,学习调解实务或法律政策,传达上级有关指示,通报工作情况。

4、专职人民调解员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

5、每个专职调解员一般每月要制定标准人民调解协议书二份以上。

矛盾纠纷联动联调制度

为促进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提高调解工作效率,按照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要求,制定人民调解案件联动联调制度

一、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社区的人民调解案件,由司法所组织相关调解员进行联合调处,相关调解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二、对司法所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调解员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

三、矛盾纠纷调处实行包案负责制,受司法所指派调解员,应及时将调处情况向司法所报告。

四、各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调解员配合支持的,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

专职调解员工作制度

1、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街道司法所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本社区范围的专职调解工作。

2、做到热情接待,认真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做好接待记录。

3、建立调解台帐,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规范化。

4、熟练掌握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和运用。能够完全书写、整理人民调解工作卷宗。

6、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7、调解工作坚持预防为主要目标,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8、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他不稳定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社区,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9、矛盾调解受理率和调解率应达100%,调成率应达98%以上,杜绝因调解不当或拒绝调解产生的民转刑或非正常死亡。

10、 遵守国务院颁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司法部颁发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专职调解员考核制度

1、考核实行季度考评、半年考核、年底总评。

2、季度考评是每季末由居委会成员或居民代表给调解员打分,分值分为69分以下为不合格,70分为合格、80分为良好、90分为优秀。

3、季度考评每次得分结果均在社区公示,对一年中连续二次不合格者,给予除名。

4、半年考核和年底考核由司法所在司法局的指导下进行,考核项目分为

专职调解员聘用和解聘制度

1、报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基本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65周岁以下的辖区居民。

2、符合要求有报考意愿的辖区群众持身份证、户口本、辖区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所在社区报名,经社区初步审查符合条件后,由社区调委会主任将出具加盖社区公章的推荐表上报司法所。

3、经司法所经考核认为符合要求的报名人员,需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辖区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社区推荐表复印件、三张1寸照片上交司法所存档备案。

4、由司法所将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情况登记表和聘用报告上报司法局,经司法局批准后,通知其上班。

5、专职调解员上岗前需经司法所组织的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时间为1周,内容为调解业务知识和基本法律法规常识。

6、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专职调解员,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7、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年经考核合格后可以连任或者续聘。人民调解员因年龄超过70周岁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司法所补聘。

8、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司法所上报司法局后撤换。

9、司法所建立人民调解员花名册,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增补,保持队伍相对稳定。

10、专职人民调解员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坚决给予除名。

11、对严重违犯纪律的调解员坚决给予除名处理。

12、专职人民调解员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

13、被除名或解聘的人员由社区出具工作表现报告,又司法所审查后上报司法局,经批准后通知本人并在司法所备案除名或解聘的相关材料。

专职调解员学习制度

1、专职调解员要坚持自觉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法律,熟悉调解工作,要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每周三上午的集中学习培训活动,并认真做好笔记。

2、学习内容为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重大决定及各种文件。

3、每月一篇汇报学习材料,做到谈体会、谈感受。

4、与社区学习结合起来,掌握社区动态。

5、参加集体学习时,要留有记录。

6、参加街道召开的半月一次的调解员例会。

7、参加街道召开的专题矛盾纠纷研究讨论分析会议。

8、定期由社区分管领导召开调解工作会议,由专职调解员提出调解会议的主题或议题,研究调解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拟定调解方案。

9、不定期地召开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议,专题研究有关疑难矛盾纠纷问题,通过集思广益,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10、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参加社区议事会活动,参与讨论与居民有关的各种问题,了解民意。

11、不定期地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由专职人民调解员向代表汇报工作,接受代表提出的问题并回答。

12、每次例会均要体现调解工作以会代训原则,既是例会,也是培训,通过例会,使专职人民调解员更加熟悉、掌握业务知识,灵活地解决各种矛盾纠纷。

13、 所有例会和集体学习,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得无故缺席。

专职调解员纠纷调查制度

1、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矛盾纠纷之前必须充分倾听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纠纷事件讲述和要求。

2、专职人民调解员必须到与纠纷事件相关的地点调查了解情况,与相关证明人谈话了解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调查工作

3、专职人民调解员必须审阅:

(1)审阅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材料;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要求;

(3)走访知情人和有关单位;

(4)察看有关物品和现场;

(5)查阅有关书面材料、资料;

(6)其他调查研究的方式。

专职调解员矛盾纠纷调解会程序

1、由调解会主持人宣布调解会任务、参加人及注意事项;

2、由纠纷当事人陈述纠纷的起因、经过和请求;

3、询问纠纷当事人各方证人,核对证据;

4、听取被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纠纷的处理意见;

5、对纠纷当事人进行疏导教育,并出示有关证明材料、物品;

6、协商和解方案;

7、签订调解协议;

8、填写调解服务意见反馈书

9、进行回访

10、督促、见证调解协议书的执行

专职调解员奖惩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集体奖励:

1、组织健全,制度完善;

2、调解纠纷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成绩显著,连续三年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自杀事件和群众性械斗;

3、积极向居民委员会报告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为减少纠纷发生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作出突出成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调解员,给予奖励: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民间纠纷效果显著者;

1、勤恳工作,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作出突出贡献者;

2、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力排隐患,临危不惧,挺身而出,舍己救人,对制止恶性案件发生或减轻危害后果作出突出贡献者;

3、在纠纷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紧急时刻,及时疏导调解,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当事人死亡的;

4、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改革开拓,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作出突出贡献者;

5、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忠实于人民利益,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事迹突出者;

6、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众性械斗事件发生,作出较大贡献者;

7、在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等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8、奖励分为: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员、先进人民调解员。

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大的,给予命名表彰。

9、对受集体奖励者发给奖状或锦旗;对受个人奖励者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

10、表彰奖励每一年一次,对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可随时表彰奖励。

对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调解人员,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应追授奖励。

11、 凡发现受奖者事迹失实、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荣誉的,或授予称号后犯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撤销其称号,并收回奖状、证书或锦旗。

12、奖励经费列入调解费开支。

专职调解员纪检自律制度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专职调解员考勤制度

1、专职调解员必须遵守社区居委会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2、专职调解员要做到有事请向社区居委会领导请、销假。

3、专职调解员不得无故旷工。

4、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加点的由街道司法所或居委会统一安排。

5、病假按日扣除工资。

6、旷工按日工资双倍扣除。

7、社区居委会要认真做好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勤记录。

第二篇:专职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服从所驻单位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指导。如有旷工、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不履行工作职责等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一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10分。在调解工作中有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泄露当事人隐私等违规行为,经查证,情节轻微的扣5分,情节严重的扣8分。在调解过程中,有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情节轻微的扣10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解聘。对于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解聘。在调解过程中,有指使、煽动、诱导、暗示当事人闹事或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的手段谋求纠纷解决的,经查证后,予以辞退或解聘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置。

二、纠纷调解

依法公正调解,严格执行调解程序,及时有效解决各类矛盾纠纷。违法调解的,每发生1起扣10分;显失公正、不依法调解的,每发生1起扣5分;因调解员失职或过错行为导致调解协议被法院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情况,每发生1起扣5分;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当或调解不及时转化为刑事案件、引起自杀事件、群体性事件及其他事件的,每发生1起扣10分。调解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结。

三、格式文书制作

规范各类调解文书的制作,做好案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调解协议书制作不规范的,每件扣2分。卷宗中调解申请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回访笔录等主要材料缺失的,每缺1份扣2分。卷宗装订未按要求,材料顺序混乱的,每件扣1分。

四、重大事项请示汇报

认真做好重大敏感矛盾纠纷信息的汇报工作。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的不安定因素等矛盾纠纷隐患,应在2小时内上报司法行政部门和所驻单位,汇报内容包括事由、案情简况、承办人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未及时上报的,每次扣8分。

五、其他工作

未经允许无故缺席各类会议、业务学习、培训考试的,每次扣3分。每年提供典型案例不少于2篇,每少1篇扣3分。信息、调研或理论文章被县(市、区)局级录用一篇加5分, 被温州市局级录用加8分,被省厅录用加10分。

第三篇:专职人民调解员目标管理考核总结

专职人民调解员目标管理考核总结

赤鹫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司法局的指导帮助下,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为首任;以健全调解机构为重点;人民调解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的积极作用,人民调解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为突破口,以建章立制,规范操作为手段,以构筑”和谐社会”格局为目标,坚持”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协调相关部门,充

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扎实地开展了人民调解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通过做好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网络、运行、责任追究等三方面工作,扎实构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长期稳定的目的,一年来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大发展,有了新的突破。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平安赤鹫”各村人民调解(治保)组织,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镇司法所的正确指导下发挥了重要作用。

1、全镇人民调解基本情况

1.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首次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对村委会2013年的综合目标考核。

2.加强队伍建设,打牢调解基础。为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我镇在全镇推行村委会设置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为全镇10个村委会调整充实了专职人民调解员,全镇各村委会10个专职

人民调解员于6月1日全部就位上岗,全镇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1个,成员59人。同时,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对全镇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了业务培训,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考核管理办法,切实提高人员素质,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抓好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我镇结合实际制定了培训计划和管理制度,按期举办专题业务培训7场,镇投入经费23610元,村委会投入经费20000元。通过培训,我镇10个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有较大提高,人民调解卷宗制作质量也有了较大提升,人民调解协议书条款规范、项目齐全,调解卷宗完整美观,为提高民间纠纷的化解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全面推进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深入做好对我镇村委会人民调解员的纠纷调解和卷宗制作的指导工作。今

年1-11月份,各村委会人民调解员上报镇司法所人民调解案件80件,案结上报镇司法所的案件卷宗76件,镇司法所上报县司法局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纠纷调解卷宗76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9件,兑现奖励资金6110元,有力地调动了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人民调解工作在全镇的法制、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镇人民调解工作是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是伴随着农村基层法制建设而逐步发展壮大的。党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后,全镇人民调解组织迅猛发展。目前全镇59名人民调解(治保)员,在工作中,为推进我镇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1.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表现,是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化身。人民调解员植根基层、贴近群众,平时工作具有平等协商、

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益高的特点,易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人民调解从抓早、抓小、抓快着手,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及时防止了矛盾纠纷激化。

2.为农村法制宣传发挥主力军作用。我镇人民调委会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农村维稳经济发展,人与自然和谐而努力开展法制宣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常年工作在第一线,成为农村普法工作的主力军。通过调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的提高了群众的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3.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发挥保障作用。长期以来我镇人民调解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正确处理村民、邻里、婆媳之间的矛盾以及婚姻、宅基地、山林土地纠纷等,始终把保持农村稳定作为工作重点,主动配合司法部门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基

层人民调解(治保)小组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三、存在的问题:

1.由于我镇特殊案件较少,以案释法案件未按县基层科要求进行。

2.纠纷调解的卷宗制作已逐渐完善,但还不够规范。存在的问题主要为:1.部分调委会的卷宗制作质量参差不齐,与上级机关的要求还有差距;2.实地调解纠纷的第一手资料不足,存在事后补材料的问题;3.部分申报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的卷宗只满足于做基本的要件材料,整个卷宗的其它文字或图片资料还不够丰富齐全;

3.各村委会专职人民调解(治保)员素质参差不齐,原来就在调委会干过调解工作的同志进入情况比较快,新上任的同志进入情况相对较慢,主动学习业务的积极性不高。个别专职人民调解(治保)员年龄偏大、文化偏低,制作纠纷调解卷宗有困难。原由村主要领导

负责人民调解工作,逐步移交给专职人民调解(治保)员负责此项工作后,不少人在短期内还显得能力、经验和方法不够,急需进一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4.是村级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需要越来越高,许多新的问题也将随之出现。

四、对今后人民调解调处矛盾纠纷的对策

1、科学建立农村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针对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我们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排查预警机制。如何开展矛盾纠纷的摸排工作,要坚持二个原则。一是群众性原则。我们必须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作用,开展摸排预防工作。二是早发现原则。任何矛盾纠纷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爆发的过程,如果我们能够及早发现,及时采取措施,就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人民调解职责,切实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月报告制度,及时把握村内村外矛盾纠纷动态,及时研究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规律,切实当好党委政府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参谋和助手。要通过督促抓好预防、排查、调处、()信息报送、定期分析、应急处置、机制的落实,进一步加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力度,切实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多种化解手段并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3、加大教育力度,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

加强对村民的政策法制宣传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和深度,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在农村中深入普及法律知识,注重普及农民生活,经济发展,政策、法律与、生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

和怎样用法律来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等知识。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文化道德的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正确处理,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

4、不断强化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力度。

工作中要注重从思想上正视矛盾,积极主动抓”苗头”;从全局上把握矛盾,集中力量抓”重头”;从客观上分析矛盾,实事求是抓”源头”;从根本上熟悉矛盾,提高调处矛盾,化解纠纷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用科学的方法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真正解决问题,才能使社会科学发展,这是我们调解工作的目的,也是社会人与人的和谐健康发展需要。

第四篇:土右旗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结合我旗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由司法局聘用和管理,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岗位,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人员。

第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岗位,设置在旗调委会、乡镇(街道)调委会和依法设立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条件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工作由旗司法局组织实施。应当根据全旗内人民调解的工作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聘任方案,报旗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办事公道,有较高群众威信,热爱人民调解工作。

2、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

1 政策知识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3、年龄一般在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4、具有人民调解员资格。

具有政法机关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优先聘用。

第七条 聘用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一般程序:

1、确定聘用人数、条件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报名,进行资格审核并公示;

3、组织知识、能力测试(可进行笔试和面试);

4、确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

5、安排调解岗位,进行试岗;

6、聘用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颁发专职人民调解员上岗证。

第九条 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具备人民调解员资格。

人民调解员资格考试(考核)工作由旗司法局组织实施。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由旗司法局颁发《人民调解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新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

2 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十一条 司法局对正式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期为1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以及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证由旗司法局统一印制,并统一编号登记。

第十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

(一)通过排查调处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二)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矛盾纠纷;

(三)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四)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五)向乡镇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社情民意;

(六)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七)完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司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协助开展人民调解指导管理工作。

3 第十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资待遇实行基本工资与案卷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基本工资为每月500元,案卷补贴标准按照《土右旗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使用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经费纳入旗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司法局应有计划地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司法局负责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工作。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考核。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考核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度、以及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的情况。考核结果与工资待遇、评优、续聘解聘相挂钩。

第十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按照“谁聘用,谁考核”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司法局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给予奖励。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司法局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土右旗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举办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训班预案

举办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训班预案

为进一步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素质,熟练掌握机关法律法规知识,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水平,激发大家对人民调解的工作热情,彰显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的影响力,经研究决定举办这次培训班。

一、具体安排

1、培训时间:2019年 月 日至 月 日

2、培训地点:区委党校三楼会议厅

3、参训人员:各乡镇(街道)及区直专业调委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各基层司法所全体干警及社区矫正协管员;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4、课程安排: 月 日上午请xx市 授课。内容: ;下午请丰南区 授课。内容: 。 月 日上午组织全体参训人员到爱国教育基地接受教育;下午培训结业仪式。

二、培训议程

1、开班仪式。 月 日上午9:00,拟请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局张xx同志做动员讲话,区司法局局长李xx同志主持。

2、实施培训。授课与参看视频、参观教育基地相结合。

3、结业仪式。 月 日下午 局党组书记魏xx做培训结业总结讲话,甄xx同志主持。

三、准备工作

1、xx书记的动员讲话(起草)

2、魏xx的结业讲话(起草)

3、培训主持词(起草)

4、现场音响、会场布置由 负责

5、联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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