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二级实验室
第一篇:病原微生物二级实验室
病原微生物室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管理自查整改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报告
为深入实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静海区卫生计生委开展2018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一步规范我中心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上级安排,对我中心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进行自查,情况如下:
一、实验室资质和备案情况
我中心于2014年1月已经完成备案。由于我中心即将迁入新址,所以已暂停资质认定相关内容,并将于搬入新址后重新进行认定。
二、风险评估与控制
我中心按照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相关要求,已对我实验室开的的相关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根据情况及时变更和复审评估报告。
三、实验室生物安全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
我中心已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及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明确了职责,建立了工作制度,检验科在此基础上建立实验室安保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均严格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四、实验室环境、设施及设备
实验室入口处张贴有生物安全危害标识,走廊设置紧急撤离路线标识,实验室内整洁无与实验无关物品,实验室内各消毒用品均在有效期内,实验室内设有洗手池及洗眼装置。各仪器运行状态正常,均有相关操作及维护程序。我中心现有环境虽然能满足实验开展,但是与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要求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这些情况随着新
址的迁入将会得到逐步的改善。
五、实验室记录和档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均有记录,样本保存及销毁均有记录,消毒液配制及使用均有记录,实验室备有紧急安全防护装备(隔离衣、防护服、护目镜、N95口罩、橡胶手套)定期检查,均在效期,实验室各设备均有使用维护记录,操作人员已通过考核。
六、菌(毒)种和感染性物质的储藏与管理
我中心暂时未开展高致病性病原菌的相关检验工作。对于菌毒种和其他感性性物质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制度,有规定,有记录。感染性物质在离开实验室前均进行高压灭菌销毁时做好销毁登记。
七、实验室废弃物管理
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包装物、容器符合标准,警示物品醒目,不存在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情况,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按照感染性废物进行销毁、消毒管理,医疗废物转运交接完整。从业人员每年进行相关培训,并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实验室要对样本进行高压灭菌并记录完整。
八、实验室应急预案
实验室有针对相关意外事故的紧急预案,工作人员能熟练掌握并及时处理。截止目前,我实验室未发生相关事故。
九、人员培训与管理
目前检验科共有工作人员5名,全部为专业技术人员,并全部取得相应的微生物检验技术资格,其中2名主管技师,3名初级职称。所有工作人员如岗前均进行了考核,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生物安全培训和考核,并建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和实验人员技术档案,所有实验室的活动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非实验有关物品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操作人员防护水平符合相关规定。
整改具体措施
1、管理者及工作人员对生物安全的认识和管理水平尚不够高,在思想上、管理制度上准备不充分,对于个人防护及环境生物污染的意识不强,从而导致条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管理力度不足。所以要进一步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力度。
2、多年来实验室工作人员大多数专业人员只偏向于检验专业技术的提高,未系统学习生物安全方面的知识,对预防微生物污染的意识不强,缺乏具体的技术操作规范。所以,加强生物安全方面的知识的培训,对全科工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知识考试。
3、由于我中心环境及设备所限,有些工作如PCR核酸检测尚不能开展。就此问题,我中心领导积极向财政申请设备资金,待搬入新址后逐步完善和开展相应的工作。
通过这次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提高提高了全体检验人员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
第二篇: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
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病原体通过实验室向外环境扩散和实验室感染,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04)和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对
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 “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
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从事《名录》中所规定的适用于
(A)BSL-1和(A)BSL-2防护等级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场所。
本规范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所规定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
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第五条 本规范为
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一节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建立本单位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落实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二)定期召开生物安全管理会议,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三)批准和发布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危害评估等重要文件。
第七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制(修)订和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
(二)负责组织对涉及的生物因子、使用动物、重组DNA以及基因修饰物质的研究方案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估;
(三)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保存和使用,实验室安全操作,实验室废气、废水、废弃物处置和消毒灭菌等规章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评估实施效果;
(四)负责组织跟踪国际国内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最新动态;
(五)负责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健康监护情况;
(六)组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评估培训效果。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
(二)决定并授权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
(三)监督有关法规和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纠正违规行为并有权作出停止实验的决定;
(四)任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员具体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应急处置预案;
(六)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及处理意见向设立单位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报告;
(七)负责对涉及感染性物质的研究计划、方案以及操作程序等,实施前的生物安全审查。
第九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以及技术规章方面的咨询工作;
(二)就技术方法、程序和方案、生物因子、材料和设备进行定期的内部安全检查;
(三)纠正违反生物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四)在出现潜在感染性物质溢出或其他事故时,协助事故调查;
(五)检查和监督实验室废弃物的有效管理与安全处置;
(六)检查和监督实验室各项消毒灭菌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编写生物安全手册,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二)生物因子生物危害评估
(三)实验室人员和项目准入制度
(四)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五)人员健康监护制度
(六)生物安全检查制度
(七)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行为规范
(八)实验室内务管理制度
(九)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安全保管和档案管理制度
(十)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制度
(十一)实验室消毒隔离制度
(十二)实验室生物危险标识使用规定
(十三)事件、伤害、事故和职业性疾病报告制度
(十四)实验室应急处置预案
(十五)实验活动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
(十六)其他必要的管理性和技术性文件
第二节 备案
第十一条 本市开展《名录》中所规定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按《关于在本市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向所在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备案。二级实验室还应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节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建立工作人员上岗考核制度,所有与实验活动相关的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资质。
第十三条 培训对象应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样本运输人员、废弃物处置人员、仪器设备维修人员等。
第十四条 培训内容应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消防和应急处置预案、化学和放射安全、生物危险和传染预防、应急救护等课程。
第十五条 实验室相关人员应每年接受生物安全培训。培训组织机构应采取有效方法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建立人员培训档案。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定期对实验人员开展与其从事实验活动相关的健康体检,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进入实验区工作,若出现疾病、过劳状态或其他意外状况,则不应进入实验区或立即退出实验区。
第四节 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管理
第十八条 生物样本采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样本采集人员应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危害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防护装备和防止扩散污染的措施。
样本采集人员应对样本的来源、采集时间、采集人员等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高致病性(或疑似)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运送应按《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运输管理规定》执行。
非高致病性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运送应由专人负责,专车运送,运送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关资质,不得通过公共交通工具运送,运送过程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状况,运送单位、运送人、接受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单位内部运送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满足生物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密封,防水、防破损、防外泄。
外送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满足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包装说明PI650)规定的B类包装要求。
最外层的容器或包装材料上应按规定做好生物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保藏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或样本保藏部位为内部治安保卫的重点,有关实验室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藏,双人双锁,并建立所保藏的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名录清单。
保藏的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应设立专册(卡),详细记录名称、编号、来源、鉴定的日期和结果、鉴定者、所用的培养基、保藏的方法、传代次数等。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建立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销毁制度,销毁保存的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应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在专册(卡)上注销并注明原因、时间、方法、数量、经办人等。
第三篇: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简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案根据临床需要综合设计,做到结果稳定可靠、效率高、检测周期短,从而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及时和可靠的依据。
血液系统恶性疾病患者常伴免疫功能低下,尤其造血干细胞移植或长期的放化疗后,患者的免疫功能更低,易继发各种病原微生物感染,甚至机会性致病菌爆发感染,部分患者还可因感染继发恶性淋巴细胞增殖性疾病,常常危及生命危险。
目前常用的病原微生物检测方法有:病原微生物培养、免疫血清学检测、抗原检测和基因检测。由于血液系统恶性疾病患者多免疫功能低下,产生抗体困难;病原微生物培养检测周期长,而且受多种因素影响阳性率很低,不能满足临床需要。故检测病原基因或抗原更能反应感染的状态。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现已开展了多种血液病患者中常见的致病和机会性致病的病原微生物定量和定性检测项目。主要应用PCR基因扩增检测的方法对病原微生物进分型鉴定,具有检测灵敏度高、分型准确、窗口期短、报告速度快的优势。所配备的仪器主要有AB 3500实时荧光定量PCR仪、AB 9700和AB Verity型普通PCR仪。
本实验室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案根据临床需要综合设计,做到结果稳定可靠、效率高、检测周期短,从而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及时和可靠的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现有人员5人,其中特聘教授1人、硕士学历2人、本科1人,专科1人。
项目介绍:
1。 病原微生物PCR定性检测项目:
1) 人类疱疹病毒筛查(HHV1-HHV8)
同时筛查8种人类疱疹病毒
2) 出血性膀胱炎病毒(BKV、JCV、SV40)
3) 人类T淋巴细胞白血病病毒1型(HTLV1-RNA)
4) 真菌PCR
2。 病原微生物PCR定量检测项目:
人类疱疹病毒
1) 单纯疱疹病毒(HSV-
1、HSV-2)
2) 水痘-带状疱疹病毒(VZV)
3) EB病毒(EBV)
4) 巨细胞病毒(CMV)
5) 人类疱疹病毒6型(HHV-6)
6) 人类疱疹病毒7型(HHV-7)
7) 人类疱疹病毒8型(HHV-8)
呼吸道病毒:
1) 呼吸道合胞病毒
2) 腺病毒(ADV)
肠道病毒:
1) 柯萨奇病毒
2) 轮状病毒
其他特殊病原微生物:
1) 微小病毒B19
2) 结核杆菌 3) 卡氏肺囊虫 4) 支原体
3。 其它病原微生物检测项目: 1) 内毒素
2) 真菌1,3-β-D葡聚糖检测(G试验)
第四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评估程序-定稿
附件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以下简称资格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第三条
资格审批工作包括申报、评估论证、批准。
第四条
实验室资格审批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卫生部申报。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的单位应具备《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完整的资料。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网址:)。
第七条
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1份。申请资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 1 应当完整、清楚。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足够清楚并与原件一致。所有申请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八条
申请单位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卫生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报送资料,不得委托申请单位向卫生部报送资料。
第九条
卫生部收到申报资料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30日内完成现场评估论证工作。
第三章
现场评估论证
第十条
卫生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估论证,有关要求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专家组由5~7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由卫生部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组长由卫生部指定,为现场评估论证工作技术总负责人。
卫生部可指派1~2名管理或专业人员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现场评估论证工作。
第十二条
现场评估论证时间一般为2~3天。在现场评估论证前,专家组长应当提前制定现场技术考核初步计划。
第十三条
卫生部应当在专家组到达评估地前3天将其人员组成情况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如对专家组成员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
2 后24小时内提出需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由卫生部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程序包括:专家组预备会议、首次会议、资料审查、实验室考察、现场模拟操作考核、理论知识测试、专家组内部会议、末次会议等。
专家组依据计划进行现场评估论证,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协助。
第十五条
专家组在现场评估论证工作开始前召开全体专家组成员参加的预备会议,会议内容包括:
(一)专家组长重申评估论证工作的公正、客观、保密要求,专家组全体人员签署公正性声明和保密协议;
(二)明确评估范围、内容、依据和要求;
(三)明确评估日程和专家组成员分工,确定现场技术考核计划,准备现场评估和论证所需考核试题等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六条
召开首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一)介绍专家组成员和分工;
(二)宣布现场评估论证工作安排、要求和时间表;
(三)明确评估的方法、程序和评定原则;
(四)向申请单位做公正和保密的承诺;
(五)申请单位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
(六)与申请单位确认现场评估所需现场操作和面试考核项目以及被考核人员名单。
3 第十七条
资料审查。专家组审查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程序文件、危害评估报告、标准操作程序、相关记录表格以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资格现场检查表》涉及的其他资料,并对审查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实验室考察。由专家组根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资格现场检查表》的内容对实验室进行实地考察,并对考察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九条
现场模拟操作考核。由专家组从实验室操作人员名单中抽取30%的人员(不少于4人)进行现场操作考核,并对考核情况进行记录。
现场模拟操作考核题目由专家组制订,现场操作应涉及申请范围的主要项目,应当覆盖主要仪器设备、主要人员和主要操作技术。
由每名参试人员抽取1个题目进行现场操作,由2位专家组成员进行评判。评判标准依据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
第二十条
理论知识测试。采取面试形式,全体实验室人员均应参加,参加现场模拟操作考核的人员除外。由2位专家组成员组成考核组,对每名被考核人员进行单独面试并进行评判。
面试考核内容及评判标准依据为《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0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本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程序文件、标准操作程序(SOP)以及WHO生物安全手册第三版等相关内容。
4 接受现场操作及面试考核的人员中,未合格者应当重新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内部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全体专家组成员参加,会议程序及内容:
(一)专家组成员分别报告资料审查、现场模拟操作考核、理论和知识测试、实验室检查等结果,讨论并提出评估论证意见;
(二)编写并通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资格现场评估论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末次会议。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程序及内容:
(一)专家组组长宣读评估论证报告及审查结论;
(二)专家组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三)专家组与申请单位人员沟通交流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长应在现场评估论证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评估论证报告、原始记录及有关资料移交卫生部。评估论证报告应当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
申请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卫生部提交整改报告。卫生部在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的20日内完成整改复核工作。整改复核工作由原现场评估论证专家组成员完成。
第四章
批
准
第二十四条
卫生部在收到专家组评估论证报告或者整改复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由卫生部颁
5 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对不予批准的,由卫生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对卫生部不予批准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卫生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未通过资格审批的单位,6个月之后可以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实验室需要继续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按照本程序规定,重新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第五章
评估论证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成员不得与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否则应主动提出回避;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评审。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成员要严格按照指定的时间到达和离开现场评估目的地。评审期间,专家组成员不得私下与申请单位联系和接触、传递评审相关信息;专家组各项费用由卫生部负责。专家组在评审地的接待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严禁申请单位参加接待工作。专家组不得提出任何与评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现场评估过程中,严禁申请单位弄虚作假,严禁通过任何形式对评审施加压力,严禁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或拒绝检查。如果出现上述问题,专家组有权终止评审,卫生部也将不予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关于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工作的自查报告
平邑县妇幼保健院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相关疾病传播,按照临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17年人间传染病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的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单位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汇总了有关情况,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全面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一是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设。成立了以保健院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实验室负责人和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生物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和方案落实,配备专兼职生物安全监督员,具体负责实验室日常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了生物安全组织管理,并制定了组织机构图,同相关人员签订了《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书》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承诺书》。
二是严格执行实验室检测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已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并认真落实。
三是建立健全各项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先后制定了实验室安全管理手册、操作规程(SOP)、生物安全防
护措施以及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菌(毒)种管理、医疗废物处置、实验室感染控制等各类制度、预案共60余条,对医疗废弃物处理、消毒管理、紧急事故报告、人员培训、实验室内部自查和实验室人员准入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保证了各项制度的落实。
二、明确要求,全面促进,规范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是加强和完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编制了生物安全手册和标准操作规程(SOP),制定了完善的安全防护制度、管理措施和仪器设备作业指导书。加强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微生物实验室等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安装了门禁系统,设置清洁区和污染区,制做了生物安全标识,配备生物安全柜、洗眼器等安全防护设施。
二是强化实验室资料档案和仪器设备管理。认真做好病源微生物实验室检测检验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管理,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定期对高压灭菌器、电热恒温干燥箱等仪器设备进行检定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实验室记录和档案资料规范完整。所有实验是活动记录及时完整,有专人每周组织一次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加强工作人员生物安全防护,建立了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各类档案的保存和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三是加强感染性材料的运输和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对
实验室感染性的材料、标本、医疗废物等材料,严格按规定包装运送和储存。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内容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标本运输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所有人员进行了生物安全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确保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2017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