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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宣传部领导(全文)

内蒙古党委宣传部领导第一篇:内蒙古党委宣传部领导内蒙古党委宣传部遴选公务员参加笔试人员名单(共210人)呼和浩特市(21人):安敏赫天宝刘斌谢疆慈立太任宝鑫李咏梅 牛素娴马艳琼郭海军王凌云祁凌跃龙菲侯丽峰祁东侯俊清陈美芳李淑军李洪飞郭嘉张文。

内蒙古党委宣传部领导

第一篇:内蒙古党委宣传部领导

内蒙古党委宣传部遴选公务员

参加笔试人员名单(共210人)

呼和浩特市(21人):

安敏

赫天宝

刘斌

谢疆

慈立太

任宝鑫

李咏梅 牛素娴

马艳琼

郭海军

王凌云

祁凌跃

龙菲

侯丽峰

祁东

侯俊清

陈美芳

李淑军

李洪飞

郭嘉

张文铎

市(23人):

杜富乐

王向峰

张清

邬慧如

曾永福

崔海森

高晋晓

陈宇通温黎明

齐炎

苏瑞峰

萨仁其其格 刘志国

哈图

徐路

郝云涛

张媛

殷秀清

关少杰 姚轶非

刘丰颢

田超

李志鹏

呼伦贝尔市(14人):

臧著强

高鑫

梁景禄

鄂黎明

孙艳民

田寒

韩佩佩

刘宪鹏

高杨

沈国臣

万慧慧

张铁成

于冰峰

章仿秋

盟(13人):

白雪峰

郭长春

陈文俊

李斌

哈斯额尔敦

张冠志

郭云鹤

崔荣新

苏静波

苏日娜

苑欣欣

李军香

钱莉艳

市(7人):

王春廷

韩巍

唐宪东

陈晓艳

慧星

申玉秀

佘英华

市(24人):

云阿荣

刘文杰

阎敏

薛英杰

张剑

于瑾

张明亮 孙兴华

史亚东

苏坤

李梦晴

王子奇

赵娜

许建慧

宋云芬

林百梅

孙雅静

鞠李宏

姚中云 乔璟

韩耀新

王宁

朱奇才

董其锐

锡林郭勒盟(20人):

娜仁图雅

郭颖

王振鹏

刘亚飞

马宁

曹琼

孙海 雅茹罕

张明山

刘泽华

薛建国

刘亮

李文辉

孙岩

王秀锦

王功

王勇刚

杨锦程

姚国贤 付佳媛

乌兰察布市(12人):

王敏

韩燕霞

郎需东

宋常玉

郭越兴

刘玉臻

蔡雪娜

李志斌

任志强

沈冬梅

田苗

冀宏

鄂尔多斯市(12人):

张敏

王建军

刘鑫

郝有福

胡永明

董燕

王勇敏

吴金城

杜春雷

黄玉亮

李耀军

田峰印

巴彦淖尔市(20人):

彭劭芬

康民德

吴雅恒

郝文彪

吴刚

白云钧

陈满乾

刘文华

张永泉

韩志业

唐韬

袁永

张振业

赵国琴

徐海源

那仁满都那

陶德龙

李今南

吕华东

刘志强

市(8人):

张英

张庆

王俊武

胡鑫

郭大鹏

康艳红

付瑞彪

郝俊伟

阿 拉 善 盟(4人):

郑红梅

阿拉腾其木格

刘鑫

孔祥如

区 直 机 关(32人):

沙其拉

王海燕

郭一频

王连福

刘善勇

白羽

张艳蕾

李华东 刘建军

张延龙

包桂英

包桂荣 范红兵

郝春

杨首君

贾晓玲

杨惠民

张双良

丁健

王智强

钱晓明

陈鹏

潘向东

张志华

王敏

祁纲

张欣瑞

阿伊莎

刘长春

韩珍

张志飞

袁方

第二篇:党委宣传部领导班子反对

党委宣传部领导班子反对“四风”加强作风建设公开承诺书

一、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认真贯彻落实淮北矿业党委、淮北矿业的决策部署,确保执行有力。

二、带头增强大局观念,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和谐。

三、带头遵守党委宣传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做到勤勉尽责。

四、带头贯彻落实《淮北矿业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二十条规定》,深入基层,密切联系职工群众。

五、带头勤俭节约,严格执行淮北矿业厉行节约各项规定,切实控制四项费用支出。

六、带头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努力适应工作需要。

七、带头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淮北矿业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不利用自身职务的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属、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班子成员诚恳接受矿区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职工群众对以上承诺进行监督。

第三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政务(精选)

【发布单位】80502

【发布文号】内党办发[2001]16号 【发布日期】2001-04-05 【生效日期】2001-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党办发〔2001〕16号2001年4月5日)

各盟市、旗县委,盟行政公署,市、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苏木、乡、镇及民族自治乡(以下统称苏木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对象及主要内容

第三条 第三条 对农牧民群众和苏木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主要内容:

1.苏木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主要包括:苏木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苏木乡镇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贴息贷款指标及使用发放情况;苏木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苏木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苏木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2.与嘎查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主要包括:苏木乡镇、嘎查村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特别是有关农业税及其附加、牧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指标和测算方法等;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各嘎查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水、电费的收缴情况;计划生育情况等。

3.苏木乡镇政府各部门和派驻站所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和监督办法;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第四条 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以及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及时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开要采取相应的形式。各苏木乡镇和派驻站所必须设立固定的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及时将应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各地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会议、广播、电视、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政务公开。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七条 第七条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采取适当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八条 第八条 建立健全苏木乡镇政府机关和派驻站所内部的监督制度,以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要把办事结果公开与事前、事中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形成便利、管用、约束性强的监督制约机制。

1.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向人大报告。苏木乡镇当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等,要经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开。

2.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苏木乡镇党委、政府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公开。

3.实行预公开制度。苏木乡镇机关和派驻站所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将方案公布。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调整、修改后,再予以正式公布。

4.实行定期审计制度。旗县(市、区)级政府审计机关要对苏木乡镇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开。

第九条 第九条 苏木乡镇要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由苏木乡镇人大、纪委,嘎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方面的人员组成,苏木乡镇人大主席或纪委书记任组长。监督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条 第十条 加强群众的直接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政务监督信箱等渠道,认真收集群众意见,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要广泛宣传报道,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应予以曝光。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政府加强督促检查,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1.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在苏木乡镇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作为农村牧区工作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旗县(市、区)级党委、政府在推行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制度工作中要实行责任制,狠抓落实。苏木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苏木乡镇的政务公开工作。各苏木乡镇都要成立以苏木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2.要把派驻站所政务公开纳入所在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工作全局之中,派驻站所要自觉接受所在苏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同时,派驻站所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基层站所的政务公开工作提出要求,针对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有关措施,加强督促和指导。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推行苏木乡镇政务公开,要同苏木乡镇党的建设、政权建设以及嘎查村务公开相结合,同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相结合,综合治理,整体推进。要及时发现和处理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保证政务公开制度的顺利推行,确保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其所任职务;对拒不准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有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要教育广大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增强民主意识,树立群众观念,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要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精神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各项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的意

内党办发[2000]13号

颁布时间:2000-4-10发文单位: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区战略,适应西部大开发对人才的要求,推进自治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结合我区实际,对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1、改革开放以来,我区不断采取措施积极开展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目前,这支队伍还满足不了我区现代化建设的需求。数量不足、科技带头人缺乏、结构不合理及部分人才外流等问题,在不少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制约和影响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发展主要取决于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使经济发展面临着更趋激烈的竞争。我们只有拥有人才优势,才能在市场经济及诸多领域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要求,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把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作为一项

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突出重点,加快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2、根据我区重点产业领域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实际需求,每年选拔一些能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学术带头人、一批能够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中青年科技攻坚人才,由自治区重点资助培养。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选送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到区内外高等院校进修深造,攻读硕士、博士。各地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资助技术骨干到国外研修或攻读学位。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公派留学工作。

3、自治区科委、计委和教育主管部门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额专款,用于自治区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充分利用我区现有的博士点、硕士点,增加招生数量,提高培养质量。在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设企业博士后工作实验站,促进产学研结合,并积极探索为企业定向、委托培养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的新路子。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在区内外重点高等院校选择所需专业和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毕业

生凭合同定向来自治区工作。

三、拓宽渠道,创造条件,积极吸引国内外人才

4、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主要范围: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硕士;我区科技、经济发展急需的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程、新兴学科的带头人;持有个人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到我区开发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

5、吸引人才方式要灵活多样。既可以正式调入长期工作,也可以采取聘用、技术入股 、技术承包、聘请讲学、咨询、成果转让等多种形式短期合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经常组织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带着项目、课题、岗位等有针对性地到国内外引进能够带动一个产业、一个地区、一个产品、一个学科等发展的拔尖人才。要建立人才信息库,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实现人才与市场的有效对接。

四、深化改革,建立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的市场机制

6、大胆探索知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形式,加大市场化、效益化、公开化分配的力度,切实保障科技人员通过创造性劳动获得较高的合法收入。事业单位可将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科研成果有偿转让,从成果转让后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创造者和直接参与人员。带技术、项目、专利投入生产或开发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除用人单位按合同付给报酬外,政府酌情对本人给予奖励。

7、继续实行重奖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政策。凡在自治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

一、二等奖、国家发明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和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的,自治区给予特殊奖励。获以上奖项其它等级奖

励,自治区酌情给予相应奖励。

8、实行在职院士、博导、正高职称、博士特殊岗位政府补贴制度。两院院士每人每月3000元,博士生导师每人每月1000元,正高级职称并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月4 00元、博士每人每

月300元。

9、各级政府、各用人单位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也可以通过出资组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公司,为急需的重大科研成果项目提供科研开发专项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和贴息,以市场机制拓宽融资渠道,为高新技术发展提供有效的科研启动经费。

10、继续深化职称改革,实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对科研院所机构内部的职务职称结构比例,自治区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科研院所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目标。科技人员竞争上岗不受职称限制,所取得的岗位职务和待遇在聘任期内适用。允许科研机构对科技人员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方式。

1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承担重大项目、确有专长的优秀科技专家到退休年龄的,根据实际需要可延长退休年限,延长退休期间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占本单位的岗位职称职数;对有突出成就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可破格晋升技术职称,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努力创造中青年优秀科技人才脱颖

而出的环境。

12、允许人才按照市场机制流动。科技人才在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不受地域、单位所有制等限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调入关键性技术人才和博士以及获得重大科研成果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不受编制和进人计划的限制;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专业技术岗位限制,可优先聘任。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害所在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为企业科研开发和经营

服务。

13、实行高层次人才共享模式管理。对于自治区急需的高层次专业科技人才,一个人可以属于两个或多个单位,具有双重或多重档案、工资关系。其档案由自治区组织部管理。自愿来我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跨地区兼职应聘或从事季节性工作、流动性工作,其待遇由受益单位同科技人员商定。

14、科技人员出版(发表)有重要学术科研价值的论著(文)、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科研交流活动,所在单位应予提供经费。单位确有困难,可向人才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资助。

15、改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住房等条件。自治区有正高职称、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及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厅级领导干部医疗保健待遇,建立医疗保健卡,定期安排他们进行体验和疗养。在购买现有住房时给予10%的价格优惠。按本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工作期间,享受厅级领导干部医疗保健待遇;由用人单位优惠或无偿提供相应住房,并配备交通工具。对研究生以上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调入我区免收城市增容费,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本人迁入。在住房、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有条件的盟市和单位,要建立专家公寓,为短期来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

16、留学回国人员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在专

业技术职称评审方面与公有制单位同等对待。

17、(略)

五、加强领导,为人才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环境

18、设立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对现有的有关人才方面的资金统一纳入人才开发基金,自治区财政每年从预算内为基金注入500万元左右。统一管理,综合使用,重点用于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自治区由有关部门组成人才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人事厅。

19、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高度认真抓好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尽快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良好氛围。组织、计划、人事、劳动、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要经常对人才状况认真进行调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为建设内蒙古建功立业的优秀人才典型。对人才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和领导,自治区将适时予以表彰。

20、对企业引进和招聘的人才,可参照上述精神执行,但其具体待遇由企业自定,不受此件规定的限

制。

2000年4月10日

第五篇:内蒙古四子王旗人民武装部历任领导名录

内蒙古四子王旗人民武装部历任领导名录

1950年4月1日,四子王旗人民政府成立,隶属乌兰察布盟人民自治政府领导;1954年3月6日,绥远省与内蒙古自治区合并,四子王旗归属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人民政府领导。1958年4月,乌兰察布盟人民委员会改为乌兰察布盟行政公署,四子王旗属乌盟行政公署领导。

2000年,四子王旗辖1个镇、10个苏木、15个乡。 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全旗总人口180568人,其中各乡镇苏木人口(人):乌兰花镇

366

45、供济堂乡 1087

9、吉庆乡 77

33、吉生太乡 9

324、大井坡乡 800

5、巨巾号乡 13080、大黑河乡

709

3、太平庄乡

5434、西河子乡 826

7、东八号乡 7

317、活福滩乡 70

32、库伦图乡 51

54、忽鸡图乡

609

1、三元井乡 61

35、朝克文都乡 689

7、乌兰花乡 8

312、查干补力格苏木 240

4、乌兰哈达苏木

279

9、自音朝克图苏木 627

7、查干敖包苏木 256

8、脑木更苏木 1932。

1950年10月,由武委会改为人民武装部。1959年辖17个、1962年辖15个、1976年辖25个人民公社人民武装部。1983--1991年辖28个人民公社、乡、苏木(镇)人民武装部。1999年辖29个苏木(镇)人民武装部。

高廷慧(49.10-52.07) 马喜山(52.07-54.10) 郜志远(54.09-64.06)

候世华(64.09-70.06)1924年出生河北省献县 安凤林(70.06-78.04) 徐万富(78.04-80.02) 阿古拉(80.02-83.06) 韩长命(83.06-86.03) 云忠义(86.03-93.12) 李来福(93.12-2000.12) 王治国 张虎林 魏占全(03.02--10.09) 孙联伟 李万平

副部长

图木热(53.03—55.07) 努

塔(58.03.-66.05) 格日勒图(64.04-68.09) 张启明(68.11-79.09) 张富贵(70.06--72.10) 格日勒图(72.10—76.10 )

甘友卿(69.09.06-79.11) 徐万富(71.09-80.02) 吉勒格拉(74.05—79.10) 苏德那木(74.05-81.06) 张福全(76.10-81.05) 韩长命(78.12-83.05) 高 富(78.12-83.05) 白文宝(83.05-85.11) 李来福(90.08—90.10) 尹

生(92.05—94.12) 尔登朝克图(96.09-2000.12)

政治委员

喜(66.05—69.04) 陈书才(69.05—78.03) 1924.4 出生山西省垣曲县 毕力格图(1978.03-83.06) 宝

山 (83.05-86.03) 段玉胜(86.03-92.01) 韩

彤(92.01-96.04) 李济周(96.05-99.04) 吴保春(99.04-99.12) 察

勇(2000.01-2000.12) 毛和平 王志强 富多兴

李建军

副政委 佟

喜(58.09-69.07) 白宝玉(71.10-85.11) 李联友(66.05-78.09) 李桂芳(71.10-76.10) 白宝玉(71.10—76.10) 孙宝先(81.05-83.04) 宝

山(1981年) 段玉胜(83.04-86.03) 郭栓虎(90.08—94.12) 杜

毅(98.11-99.12)

任孝贤(81.05-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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