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网 论文资料 郑州市生育证办理程序(集锦)

郑州市生育证办理程序(集锦)

郑州市生育证办理程序第一篇:郑州市生育证办理程序郑州市生育证办理程序1、计划生育培训班培训(主管部门:计生办)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各区计划生育学校报名参加培训,培训后领取计划生育培训班结业证和一孩生育证审批表(一式两份)。金水区计划生。

郑州市生育证办理程序

第一篇:郑州市生育证办理程序

郑州市生育证办理程序

1、计划生育培训班培训(主管部门:计生办)

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各区计划生育学校报名参加培训,培训后领取计划生育培训班结业证和一孩生育证审批表(一式两份)。

金水区计划生育学校:东三街与黄河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电话:6392527

2中原区计划生育学校:中原区人口学校已经搬到:中原路前进路交叉口南50米路东( 二砂医院院内

二七区计划生育学校:电话:6697553

3管城区计划生育学校:管城街商城路交叉口。电话:66203890

惠济区计划生育学校:毛庄卫生院。

2、围产保健(主管部门:卫生局、计生办)

不需要考虑户口所在地问题,按目前居住地,夫妻双方(或女方)在怀孕3——5个月期间到本区的妇幼保健所进行体检、填表后领取围产保健手册。之后到指定或自己选择的医院进行围产保健。

金水区妇幼保健所:农业路60号。电话:63945500

中原区妇幼保健所:伊河西路96号。电话:6761198

3二七区妇幼保健所:曹砦西街5号。电话:68852468

管城区妇幼保健所:商城路217号。电话:66216679

惠济区妇幼保健所:南阳路125号。电话:63753913

3、孕检(主管部门:计生办)

到各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指导站参加孕检后,领取孕检证明。

金水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指导站:东三街16号附15号,东三街与黄河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电话:63933186

中原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指导站:伊河路96号,伊河路秦岭路交叉口西南角大院西楼5楼。电话:67614500

二七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指导站:电话:66980099

管城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指导站:管城街48号。电话:6622716

5惠济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指导站:毛庄卫生院。

4、准生证(主管部门:办事处)

8、儿童保健体检

到各区妇幼保健院办理郑州市儿童保健手册,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各区妇幼保健院:42天保健和体检、入托体检

指定医院检查:3个月保健和体检、6个月保健和体检、9个月保健和体检、12个月保健和体检、1-2岁体格检查各幼儿园:六一健康检查

(至于每个区所需要携带什么证件,是否需要孕妇本人前去和周几办理每个区不同,上面由电话大家可以自己询问一下)

第二篇:福州市 办理生育费用报销所需材料(手工报销)

办理生育费用报销所需提供材料

1. 本人社会保障卡

2. 本人农业银行账户

3. 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

4. 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复印件(如未办理可不提供)

5. 住院生育费用发票原件

6. 医院盖章生育费用汇总清单

7. 医院盖章医嘱单

8. 医院盖章出院小结原件、复印件

9. 门诊生育费用发票原件

10. 医院盖章门诊费用清单

11. 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

12. 填写《福州市生育津贴结算申请表》(可中心网站下载)

13. 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14. 男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5. 其他

 2014年1月1日后分娩的企业参保女职工请提供以上1~12项

 2014年1月1日前分娩的企业参保女职工请提供以上1~8项及12项 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请提供以上1~11项

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需提供1~8项及13~15项

 以上报销材料如有需要请自行复印留用

第三篇: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四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区统筹和县(市)统筹,以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五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市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机关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基数缴纳;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第八条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企业管理费”;行政机关列入“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专项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缴费列“经营支出”科目。

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它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计息,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机关、全供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各级财政部门支付);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必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生育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十四条 为保证生育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参保人员从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时,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次月初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暂停其生育保险待遇。但此时已经分娩或流产的职工,可继续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直到享受完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为止。

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所欠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恢复其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停保期间)。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第十七条 生育职工应在怀孕3个月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生育保险登记卡》。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生育职工,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引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二)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引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津贴;

(三)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按照本条款第

(一)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生育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晚婚晚育规定的,奖励女职工产假3个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在单位计发。

第十九条 机关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流产时上一个月的工资额,由各级财政部门计发。其他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为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进行确定,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计发。

第二十条 除机关、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工生育后4个月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正常生产、剖腹产、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产、流产的,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婴儿出生(死亡)证;

(三)本人身份证;

(四)本人生育保险登记卡;

(五)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中止、出生等有关证明材料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引产或流产的,除提供本条款第

(一)、

(二)、

(三)、

(四)项材料外,还须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妊娠中止、婴儿出生等有关材料。4个月以下流产的,申请时需提供本条款第

(三)、

(四)、

(五)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生产、引产或流产职工申请后,对生产、引产或流产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女职工生育可选择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选择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专(兼)职生育保险管理人员应按照生育保险登记卡对本人进行核实,无误后及时收治其住院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的范围为:

(一)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床位费、药费,按照国家《孕产期诊疗项目》和《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范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超过规定范围的医疗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职工生育期间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为20元,超过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费,低于标准者,按实际费用支付。

(二)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失败而流产、引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因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女职工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生育后3个月以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八款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其3个月以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其3个月以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

(一)围产期保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500元,超过上述标准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二)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引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1500元;

(三)剖宫产,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3000元;

(四)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400元;

(五)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引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600元;

(六)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200元;

(七)除流产或引产外,其它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八)职工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在我市

一、

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分别按95%、90%、85%的比例支付,其余由个人负担;

(九)职工因特殊原因在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引产或流产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按上述标准的90%报销;符合规定的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十)职工在境外医疗机构生产、引产或流产以及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我市上参保职工在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引产、流产以及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平均医疗费用标准给予报销。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行适时调整。第二十五条 职工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支付部分或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职工直接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每两个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和在境外、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职工应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后4个月内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死亡)证、本人身份证、出院证、医嘱复印件、医疗收费明细表、结算单据、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本人生育保险登记卡和基本医疗保险IC卡等有关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超过4个月者,应说明正当理由,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定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监督检查各项生育保险政策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登记;

(二)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提供生育保险业务查询服务;

(三)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第二十八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生育保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拔付。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是用于职工生育保险的专项基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作出报告,并接受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管理办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不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或因瞒报工资总额造成欠费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催缴通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及职工以非法手段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基金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资金流失或有非法所得的,应全部追回并入生育保险基金,并对责任人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给参保职工或生育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对其进行警告、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服务资格;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应全部追回并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给参保人员造成伤害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医疗事故及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职工本人对其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议,可以直接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郑州市办理失业保险条件及程序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等。

二、失业金如何计算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应于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证明(决定)”下达七日内,报送有关资料到郑州市失业职工管理处管理科备案,领取《郑州市失业职工审核登记表》,并于15天内前来输失业人员登记手续。

(二)填写表格时“姓名”、“身份证号码”应以“身份证”为准,并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三)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单位应携带失业保险《审核证》、《郑州市失业职工审核登记表》(一式三份,各贴一张一寸免冠像片,另备二张像片办《失业证》、《失业人员待遇审批表》)、“职工个人档案”(档案中主要材料:

1、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决定);

2、养老统筹个人报停表;

3、招工表、转业退伍安置手续、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派遣证”;

4、经劳动仲裁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四)用人单位将办好的《失业证》等手续及时送交失业人员,并告知其有关注意事项。

(五)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失业证》、《失业人员待遇审批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失业职工管理所报到,并按规定审领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篇:办理一孩生育证程序

[办事流程]:

1.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2.夫妻双方填写《一孩生育证登记表》;

3.村民委员会将《一孩生育证登记表》交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机构登记审查;

4.村民委员会将已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孩生育证》发放给夫妻双方; 5.育龄对象凭《一孩生育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申报材料]:

1、已婚育龄妇女在结婚登记后,纳入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参加正常的健康检查。

2、在怀孕三个月至生育前,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女方户籍所在地 的村、居委会、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3、在办理一孩登记手续时,已婚育龄妇女应提供以下资料: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夫妇近期2寸双人合影照2张及计生服务站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4、男女双方若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婚育状况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 的村、社区居委会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5、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单位将有关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交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登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手续。

[承诺时限]:

30工作日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及标准

1、立案

2、调查取证

3、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4、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5、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6、征收社会抚养费

7.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诺时限]: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有实际困难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但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次缴纳金额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72%

[收费标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村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农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事流程]:

1、申请和受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夫妻共同申领,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颁发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汇总上报,并代为办理。

2、决定和送达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应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书面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并送达当事人。

3、告知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向当事人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有关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兑现各项计划生育奖励。

[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证)及复印件;

3、夫妻及子女二寸合影相片一张;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家庭所在村民委会意见。

[承诺时限]: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书面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并送达当事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办事流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办事指南

一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和省级人口计生委,省级以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或缩紧政策;对以上政策性条件内容解释详见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调查摸底;

2、本人提出申请;

3、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4、镇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5、县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6、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三、本人申请程序时间及要求

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农民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表样附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及标准

1、发放标准。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名符合政策条件并经过资格确认程序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600元标准发放,直至奖励扶助对象亡故为止。

2、资金管理原则。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负担,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

3、资金拨付方式。省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统一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 代理发放机构要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在8月31日前将专项资

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我省确定由农村信用社为代理发放机构。

4、领取办法。奖励扶助对象持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有效证明指以下三本证件,一是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为奖励扶助对象办理的《奖励扶助光荣证》,二是由代理发放机构办理的个人储蓄存折,三是奖励扶助对象有效身份证件。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