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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制度(全文)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制度制度是工作的抓手,也是长效机制形成的保障。那么你真的知道如何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的收集整理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第一篇: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制度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裁字()第号申请人:受委托。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制度

制度是工作的抓手,也是长效机制形成的保障。那么你真的知道如何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的收集整理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制度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裁字()第号

申请人:

受委托单位:

被申请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无法达成协议,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房屋拆迁裁决申请。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十条规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裁决申请书的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于年月日上午时在本机关五楼会议室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答辩调解,被申请人没有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申请人经文件批复、浙规规划许可、嵊土预字号文件批准后,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拆迁许可。本机关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九、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核和听证,于年月日对该项目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建拆许字[]第号),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拆迁范围内公布了房屋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前期,申请人制定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委托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

房屋拆迁中,申请人安置补偿方式为:一是被申请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二是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的价值,均按照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确定,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房屋建筑和土地使用的面积、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记载为准;

三是被申请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以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并按评估价值再增加10%的货币补偿资金;四是被申请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按照评估确定的价值结算差价,申请人提供的安置房为:的新建商品房;五是按规定补偿被申请人的房屋搬迁、周转的费用。

被申请人提出:“”的补偿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多次协商,均达不成协议。

由于被申请人未选择具体补偿方式,申请人在裁决申请中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具体内容如下:

一、住宅安置房为座落于幢单元室。建筑面积为: ㎡。计算方式:

以上安置房总价款计人民币:元整(¥: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其中住宅为:㎡,商业为:㎡。经评估其补偿金额为:

计算方式

以上被拆迁房屋补偿款合计人民币:元整(¥:元),由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

三、双方收付相抵后,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安置房差价款计人民币:元整(¥:元)。

本机关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核后认为:

一、申请人根据工程的有关批准文件,组织实施该地段的房屋拆迁工作,持有 建拆许字( )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程序完备,是合法的拆迁人。申请人作出的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补偿方案应予以支持。

二、被申请人系座落于号的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在鹿山路商贸步行街二期改造工程的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性质属,结构。但被申请人提出“原地段内同一位置、

同一朝向安置,产权调换不找补差价”的补偿要求不予支持。其依据为:一是“原地段同一位置、同一朝向安置”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原地段只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同时申请人在拆迁安置中已将拆迁地段改建后的新建商品房提供被申请人选择;二是“产权调换不找补差价”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为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并经本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座落于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安置房为:,建筑面积为:㎡; 安置房总价款计人民币元整(¥:元)。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款(已包括搬迁、周转过渡费)合计人民币元整(¥:元)。双方收付相抵后,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的差价款计人民币元整(¥:元),该款由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前支付给申请人。

二、房屋搬迁期限:

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完毕。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接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第二篇:哈尔滨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办法

哈房发〔2004〕15号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拆迁办,各拆迁承办单位、各开发建设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二○○四年四月八日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 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市内各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市属各县(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由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

(一)申请行政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房屋拆迁的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行政裁决请求和事实依据;

(二)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人房屋的拆迁摸底调查表;

4、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

5、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6、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7、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8、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9、房屋补偿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

(三)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或房屋承租证;

4、申请行政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补偿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

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凡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出示原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二、 受理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将申请行政裁决证据、资料退回申请人。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行政裁决请求和事实是否清楚;

3、提供的证据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4、其他应该审查的内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2、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对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行政裁决的;

4、人民法院已受理或已做出判决、裁定的;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三)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的比例超过15%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代表、承办单位和估价单位负责人参加,也可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对拆迁政策、补偿方式及评估内容进行听证,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三、 调查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要根据当事人的行政裁决请求,对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调查。

(一)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拆迁当事人与被申请行政裁决房屋的关系;

2、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原因;

3、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是否符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

(二)调查取证: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查清裁决中的事实;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以及经营中的营业执照、参加劳动保险统筹的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标准、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等;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提交证件、证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又无法调查的,不影响行政裁决的制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行政裁决并书面告之当事人:

1、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2、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3、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结裁决:

1、调解时,当事人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

2、发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申请人撤回了行政裁决申请的;

4、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天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四、调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当事人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调解,调解工作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0日内完成。调解按以下程序进行: 

1、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就双方争议问题进行调解;

2、告知当事人调查结果,听取当事人意见;

3、调解结束,当事人应当在调解记录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行政裁决工作人员应当在调解记录中注明。

五、裁决

经调解当事人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不同意调解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负责行政裁决的办案人员拟制《行政裁决书》,经裁决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下发。《行政裁决书》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全称、住址或办公地点;

(二)提请行政裁决的事实。包括行政裁决请求、当事人申辩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依据;

(三)行使行政裁决权和做出行政裁决的法律、法规依据;

(四)行政裁决意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

(五)告之当事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权利及时效;

(六)行政裁决机关的名称、裁决的时间并加盖公章。

六、送达

《行政裁决书》送达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完成。一般情况应当由两名以上的行政裁决工作人员参加,直接送交被送达人本人或同居的成年亲属;被送达人拒绝接收或拒绝签字的,由送达人邀请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情况、日期,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因被拆迁人不提供住址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找到被拆迁人时,可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将裁决书邮寄给其单位、配偶或其成年子女即视为送达。

七、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听证后,经裁决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三篇: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文书送达公告

嘉善县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文书送达公告

关键字:人民币 房屋 产权 安置 车库 纠纷 人民政府 旧城改造 相关 规定 补偿 货币 结算

摘要:

一、受送达人:沈长根、沈金花、丁柏林、丁玲宝、丁小林。被拆迁房屋位于北门中山路181号,建筑面积151.25平方米。本局已作出(2009)善建拆裁字第48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1.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产权调换嘉怡花园(原环北西路)18幢2梯102室,建筑面积79.95平方米,车库22.18平方米和嘉怡花园(原环北西路)18幢2梯101室,建筑面积79.95平方米,车库12.13平方米;2.被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444393元人民币)与安置用房(二套安置用房的评估总价为5

发表于:2010-02-08 11:09:22

嘉善善建旧城改造有限公司在取得拆许字(2007)第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依法对嘉善县县城北门街地块实施拆迁。

因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嘉善善建旧城改造有限公司已就下列6户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向本局申请行政裁决,本局已依法作出裁决。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送达如下。

一、受送达人

沈长根、沈金花、丁柏林、丁玲宝、丁小林。

被拆迁房屋位于北门中山路181号,建筑面积151.25平方米。

本局已作出(2009)善建拆裁字第48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

1.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产权调换嘉怡花园(原环北西路)18幢2梯102室,建筑面积79.95平方米,车库22.18平方米和嘉怡花园(原环北西路)18幢2梯101室,建筑面积79.95平方米,车库12.13平方米。

2.被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444393元人民币)与安置用房(二套安置用房的评估总价为506659元人民币)进行产权调换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产权调换的差价计人民币62266元。

3.其他相关款项按照实结算

4.双方须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至申请人提供的位于魏塘镇解放东路拆迁周转房8幢102室、103室的周转用房内,并将位于北门中山路181号的房屋交由申请人拆除。

二、受送达人

杨连翠、刘根生、刘连海、刘根法、刘代妹、刘带芬。

被拆迁房屋位于魏塘镇北门街20号,建筑面积31.73平方米。

本局已作出(2009)善建拆裁字第49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

1.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产权调换子胥苑46幢2梯602室,建筑面积47.27平方米,车库15.48平方米。

2.被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90952元人民币)与安置用房(安置用房的评估总价为166922元人民币)进行产权调换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产权调换的差价计人民币75970元。

3.其他相关款项按照实结算

4.双方须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至申请人提供的位于魏塘镇解放东路拆迁周转房4幢201室的周转用房内,并将位于魏塘镇北门街20号的房屋交由申请人拆除。

三、受送达人

孙寒雯、陈秀霞、孙作民、程佩英、孙琴声、汪静纯、陆秋霞、孙纪元、沈珍百,被拆迁房屋位于魏塘镇北门街123号,建筑面积167.89平方米。

本局已作出(2009)善建拆裁字第50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

1.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产权调换锦和苑(原伍子塘)23幢1梯502室,建筑面积79.85平方米,车库8.99平方米和锦和苑(原伍子塘)20幢2梯602室,建筑面积96.34平方米,车库18.32平方米。

2.被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489386元人民币)与安置用房(安置用房的评估总价为521478元人民币)进行产权调换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产权调换的差价计人民币32092元。

3.其他相关款项按照实结算

4.双方须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至申请人提供的位于魏塘镇解放东路拆迁周转房1幢202室、203室的周转用房内,并将位于北门街123号的房屋交由申请人拆除。

四、受送达人

徐再明、徐美菊、徐银菊、徐美玲、徐美珍,被拆迁房屋位于魏塘镇北门街116弄1号,建筑面积107.61平方米。

本局已作出(2009)善建拆裁字第51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

1.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产权调换锦和苑(原伍子塘)10幢东梯201室,建筑面积116.11平方米。

2.被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344348元人民币)与安置用房(安置用房的评估总价为332787元人民币)进行产权调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产权调换的差价计人民币11561元。

3.其他相关款项按照实结算

4.双方须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至申请人提供的位于魏塘镇解放东路拆迁周转房2幢202室、203室的周转用房内,并将位于魏塘镇北门街116弄1号的房屋交由申请人拆除。

五、受送达人

张金富、张金芳、张金兰。

被拆迁房屋位于魏塘镇北门街81号,建筑面积121.67平方米。

本局已作出(2009)善建拆裁字第52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

1.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产权调换锦和苑(原伍子塘)12幢1梯502室,建筑面积75.35平方米,车库18.80平方米和锦和苑(原伍子塘)28幢3梯501室,建筑面积67.50平方米,车库9.42平方米。

2.被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374759元人民币)与安置用房(安置用房的评估总价为433021元人民币)进行产权调换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产权调换的差价计人民币58262元。

3.其他相关款项按照实结算

4.双方须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至申请人提供的位于魏塘镇解放东路拆迁周转房1幢204室、205室的周转用房内,并将位于北门街81号的房屋交由申请人拆除。

六、受送达人

王金龙、王金虎、王金明、胡嘉英、王金宝。

被拆迁房屋位于魏塘镇北门街45弄

1、

2、3号,建筑面积213.84平方米。

本局已作出(2009)善建拆裁字第53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

1.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产权调换嘉怡花园(原环北西路)7幢2梯102室,建筑面积121.24平方米,车库25.09平方米和锦和苑(原伍子塘)20幢1梯601室,建筑面积96.34平方米,车库18.32平方米。

2.被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633442元人民币)与安置用房(安置用房的评估总价为650685元人民币)进行产权调换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产权调换的差价计人民币17243元。

3.其他相关款项按照实结算

4.双方须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至申请人提供的位于魏塘镇解放东路拆迁周转房3幢201室、202室的周转用房内,并将位于魏塘镇北门街45弄

1、

2、3号的房屋交由申请人拆除。

逾期未搬迁的,本局将依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本公告期为7天,自发布之日起算。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请上述受送达人见本公告后即到嘉善县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县城解放西路53弄1号三楼,联系电话。

8402557

1、84031064)领取《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嘉善县建设局2009年7月15日(注。

第四篇: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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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房屋拆迁纠纷,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纠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房屋拆迁纠纷,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纠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租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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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

第三条 负责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机关,为当地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机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条 裁决机关审理房屋拆迁纠纷案件,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行政裁决实行一次终裁制度。

第二章 程 序

第五条 当事人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的,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延期期限内递交申请书,并且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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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等;

(二)申请要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六条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建筑面积的审查证明和作价评估清单,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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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户口簿、身份证;

(三)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照,生产、经营人员核定依据;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与资料。

凡提供的证据和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核对。

第七条 裁决机关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后,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立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裁决机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按指定日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的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如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

裁决机关通知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视为撤回申请;裁决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裁决机关可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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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裁决。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裁决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条 裁决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伪证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裁决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勘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查记录,并由参加勘查鉴定的人员签字或盖章。

裁决机关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裁决机关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十二条 裁决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调解不成的,裁决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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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拒绝搬迁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裁决机关可以中止案件的裁决:

(一) 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追加被申请人的;

(二) 拆迁当事人不住拆迁地或者因病住院、出差等,难以通知到会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 拆迁当事人拒绝拆迁,申请裁决书副本或者裁决调解通知从邮局退回,影响审理期限的;

(四) 调解过程中拆迁当事人对房产评估提出异议,裁决机关认为有必要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复核或者鉴定的;

(五) 拆迁当事人未能及时提供安置房源或过渡房源的;

(六) 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产权人死亡,继承人下落不明,需要查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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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案件较为复杂,一时难以查清事实;

(八) 其他应当中止裁决的情形。

中止裁决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第十四条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机关作出裁决时必须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及其代理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裁决结果及其案件处理费的承担;

(四)告知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的权利;

(五)裁决机关的全称、地址和作出裁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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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送达裁决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裁决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不在时,将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可邀请其他证人到场,把裁决书留在其住所,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证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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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 http://s.yingle.com/ss/888638.html

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http://s.yingle.com/ss/888637.html 关于海南美虹集团公司申请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的复函 http://s.yingle.com/ss/888636.html

 法院的诉讼费不交会怎样

http://s.yingle.com/ss/888635.html

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http://s.yingle.com/ss/888634.html

 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状

http://s.yingle.com/ss/888633.html

 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 http://s.yingle.com/ss/888632.html

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什么 http://s.yingle.com/ss/888631.html

   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 http://s.yingle.com/ss/888630.html 关于审理组织 http://s.yingle.com/ss/888629.html 离婚案件可以反诉吗 http://s.yingle.com/ss/888628.html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责标准(2018http://s.yingle.com/ss/888627.html

年)  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上诉吗

http://s.yingle.com/ss/888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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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http://s.yingle.com/ss/888625.html

 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 http://s.yingle.com/ss/888624.html

 再审中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吗

http://s.yingle.com/ss/888623.html

 申请强制执行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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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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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监护人委托照管未成年人的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http://s.yingle.com/ss/888620.html

 关于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可否查封冻结不动产或投资权益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ss/888619.html

 再审后能否再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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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条怎么去法院起诉 http://s.yingle.com/ss/888617.html 行政处罚案件申请法院执行时可以和解吗 http://s.yingle.com/ss/888616.html

  关于办理伪造 http://s.yingle.com/ss/888615.html 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s/888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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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异议复议结果不服要如如何

http://s.yingle.com/ss/888613.html

 督促程序中较复杂的案件可以用合议制吗 http://s.yingle.com/ss/888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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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方起诉离婚代理词 http://s.yingle.com/ss/888608.html 刑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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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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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户口迁出后还拥有对原来土地的所有权吗 http://s.yingle.com/ss/888603.html

 汽车鉴定费用大概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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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异地如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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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要账能要回来吗 http://s.yingle.com/ss/888600.html 刑事控告附民事抗诉申请书(2018http://s.yingle.com/ss/888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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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可以在什么时候提出 http://s.yingle.com/ss/888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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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程爆破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本单位爆炸物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http://s.yingle.com/ss/888592.html

  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 http://s.yingle.com/ss/888591.html 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本 http://s.yingle.com/ss/888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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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 http://s.yingle.com/ss/888589.html

 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http://s.yingle.com/ss/888588.html

 怎样确定追索加班费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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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 http://s.yingle.com/ss/888586.html 关于监狱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造成死亡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http://s.yingle.com/ss/888585.html

 民事抗诉申请书(2018http://s.yingle.com/ss/888584.html

最新)格式

 执行异议之诉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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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ss/888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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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严打”整治斗争中依法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s/888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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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程序,与其他程序的区别 http://s.yingle.com/ss/888577.html

 司法鉴定与法医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http://s.yingle.com/ss/888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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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s/888574.html

 法院有权查封小产权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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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代理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是什么 http://s.yingle.com/ss/888566.html

 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公告送达可行吗 http://s.yingle.com/ss/888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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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裁定

罪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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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http://s.yingle.com/ss/888562.html

   执行异议需要开庭吗 http://s.yingle.com/ss/888561.html 民事权利有哪些内容 http://s.yingle.com/ss/888560.html 一审终审什么意思,一审终审适用哪些案件 http://s.yingle.com/ss/888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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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 http://s.yingle.com/ss/888552.html

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送达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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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易程序申请鉴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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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保全是什么意思 http://s.yingle.com/ss/888549.html 关于印发(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s/888548.html

  执行异议反对意见书 http://s.yingle.com/ss/888547.html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后果 http://s.yingle.com/ss/888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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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ingle.com/ss/888544.html

 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ss/888543.html

 公司住所地管辖中,如何确定公司的住所地 http://s.yingle.com/ss/8885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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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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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

http://s.yingle.com/ss/888540.html

 起诉骗婚要哪些证据 http://s.yingle.com/ss/888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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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规则

(呼政发[2003]30号2003 年04月15日)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房屋拆迁纠纷,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呼市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领取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纠纷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房屋拆迁纠纷,是指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纠纷,由市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市拆迁主管部门是拆迁当事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条 审理房屋拆迁纠纷案件,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确保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五条 拆迁当事人向市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的,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延期期限内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所拆除房屋地址、产权证号、面积等;

(二)申请事项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第六条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许可证》;

(五)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建筑面积的审查证明或承租人的住房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七)市拆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据和资料。

第七条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凭证;

(二)户口簿、身份证;

(三)市拆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凡提供的证据和资料是复印件的,均需向市拆迁主管部门提供原件核对。

第八条 市拆迁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超出时限未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九条 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裁决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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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拆迁主管部门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不按期提交所需证明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

第十条 市拆迁主管部门应按照调查、调解、裁决的程序,在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知申请人两次不到场的视为撤回申请,通知被申请人两次不到场的,市拆迁主管部门可以作缺席裁决。

第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市拆迁主管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拆迁裁决的受案范围:

(一)被拆迁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纠纷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四)房屋已经拆除完毕的;

(五)对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市拆迁主管部门已做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裁决工作人员回避:

(一)裁决人员是当事人或者是其亲属的;

(二)裁决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裁决人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裁决公正处理的。

第十四条 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裁决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 发生纠纷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及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裁决。

第十六条 市拆迁主管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伪证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拆迁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的,通知当事人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现场勘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在场的人员签名并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不提供证据的,市拆迁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已有的证据认定争议事实并作出行政裁决。

市拆迁主管部门需要鉴定证据的,应当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市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十九条 市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书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被拆除房屋的地址、产权性质、证号、结构、面积;

(二)申请裁决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四)裁决结果及案件处理费的承担;

(五)告知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的权利.

对裁决书中文字、计算有误或者遗漏的事项,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补正申请,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补正。

第二十条 送达裁决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未在场时,可交其同住的家属签收,并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该组织负责收件人签收。

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当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可邀请其他证人到场,裁决书留在其住所,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证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

送达期满之日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时间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裁决的,由市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或者由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行强制执行前,申请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有关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三条 申请裁决所发生的鉴定费、勘查费、测试费、差旅费等办理案件所必须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市拆迁主管部门行政裁决人员在进行裁决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证人及有关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并为当事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执行公务。

妨碍行政裁决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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