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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人才引进策略思考(精选)

海外人才引进策略思考第一篇:海外人才引进策略思考海外人才引进落户政策申请条件有哪些?根据海外人才引进落户政策,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以及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海外人才引进策略思考

第一篇:海外人才引进策略思考

海外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申请条件有哪些?

根据海外人才引进落户政策,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以及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必须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不仅如此,工作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应该在一年(含)以上,才可申办落户。

如何申请?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及家属随迁,应当由留学回国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大型跨国企业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注册并设有专职人事(组织)部门的非企业法人社团机构单位。上述单位必须持有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无专职人事部门的民营企业的申请,须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职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申报。

第二篇: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中组发[2008]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组织实施“千人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成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小组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和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外专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等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

在中央组织部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千人计划”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20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

第四条 实施“千人计划”的基本原则是:

(一)突出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急需紧缺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重在使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针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成熟一个、引进一个。

(四)统筹实施。工作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各负其责,形成协调有力、办事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作为特聘专家,享受为其提供的相应工作条件和特殊生活待遇。

第二章 工作体制

第六条 工作小组负责审定人才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项办负责 “千人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由科技部牵头;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教育部、科技部牵头;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国资委、人民银行牵头;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引进创业人才的工作由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

第八条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特殊政策、建设人才信息库、实施跟踪计划、提供窗口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十条 引进的人才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四)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十一条 专项办综合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人才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 报工作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一)人才引进目录主要内容为各领域今后5-10年的人才需求,用于引进人才的重要岗位、重点项目及经费支持计划等;

(二)工作计划根据人才引进目录制定,主要内容是各领域每年的人才引进规模、提供的主要岗位和项目、事业平台建设意见等。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牵头组织单位申报。

第十三条 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并报专项办。

第十四条 专项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审批。经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名单,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特殊政策。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第十六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自荐的方式直接向专项办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专项办商有关部门按既定程序个案处理。

第四章 条件保障与日常服务

第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特殊政策措施,在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申请科技资金、参与国家标准制订、创新工作机制、参加院士评选、参加政府奖励等方面作出规定,为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良好条件。

第十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资助、薪酬、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部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研发、创业机制,凝聚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第二十条 建立统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为人才引进提供支持。专项办协调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人民银行、中科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外专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等单位,建立海外人才信息共建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 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跟踪计划。专项办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组织国情考察等活动,及时掌握海外人才的相关信息,促进各方面人才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二条 通过“千人计划”引进的人才列入中央联系的专家范围。专项办为引进人才建立档案,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每年年终,专项办评价引才工作效果,总结引才工作,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专门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落实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特殊政策。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意见,经工作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工作细则》、《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工作细则》、《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人才工作细则》和《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细则》,对各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及各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专项办负责解释。

附件一

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集聚世界一流的科技创新人才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重点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在信息、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生物、能源、农业、资源环境、人口健康等领域,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条 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由科技部牵头,会同国家确定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科技部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才目录和引才计划;

(二)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本专项人才引进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推荐;

(二)提出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等安排建议;

(三)协调用人单位落实引进人才的配套条件。

第六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 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重大专项涉及的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或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

(二)在海外承担过与重大专项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达成初步意向后,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

第九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拟引进人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工作和经费安排,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推荐意见报科技部。

第十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以人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可行性和预期贡献为重点,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十一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工作。

第四章 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安排引进人才领衔重要科研项目(课题),在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之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的立项程序。根据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实际需要,可聘请引进人才担任重大专项技术(副)总师或总体组成员,参与重大专项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特殊政策规定,根据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需要,在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对引进人才在科研条件、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等国家重点创新项目的引才工作,由科技部等部门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附件二

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促进高等教育发展,提高基础和前沿研究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围绕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需要,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重点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三条 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国家重点学科的人才引进工作由教育部牵头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科技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教育部、科技部等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别组织制定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才目录、引才计划;

(二)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是本领域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 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世界一流的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

(二)获得国际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达成初步意向后,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分别向教育部、科技部申报。

第八条 教育部会同中科院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重点学科拟引进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科技部会同教育部、中科院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拟引进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引进人选建议和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九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工作。

第四章 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条 牵头组织单位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通过财政资金,对引进人才提供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引进人才匹配专项支持经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可聘任引进人才担任重点学科首席教授或重点实验室首席科学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聘任其担任学校、院(系、所)、实验室等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特殊政策的规定,结合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提供必需的办公和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启动经费,在团队建设、研究生招生、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并为其团队成员提供工作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依托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的引才工作,由科技部、国家发改委会同中科院等单位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附件三

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围绕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需要,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金融人才。

第三条 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中央企业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人才引进工作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资委、人民银行等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别组织制定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才目录和引才计划;

(二)国资委组织专家对企业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织专家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事业平台、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 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 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

(二)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签署意向性工作协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分别报国资委、人民银行。

第八条 牵头组织单位分别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引进人选建议和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九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抓紧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落实特殊政策和其他配套支持条件。

第四章 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特殊政策规定,结合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安排其担任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承担重点研发项目的,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在研发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企业可根据需要为引进人才组建专门的研究机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引进能够突破国家重点产业领域技术难题的高层次研发人才,由省(区、市)组织部门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四

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为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含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和工业园),引进和支持500名左右高层次创业人才(以下简称“创业人才”)。

第三条 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由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本地区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遴选重点创业人才及其创业项目,协调落实对其前期创业的资金支持,提供有关创业服务,配合专项办评选优秀创业人才。

第五条 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实施本地区的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组织对重点创业人才进行初选,协调落实相应配套支持。

第六条 各园区是引进和支持人才创业的主体,具体实施创业人才的引进工作,组织推荐重点创业人才,并为他们提供创业服务和重点扶持。

第三章 引进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 重点引进人才一般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

(二)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位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

(三)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

第八条 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本地区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围绕培育新兴产业需要,制定实施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对重点创业人才,经组织专家评估后,将人才引进申报书同时报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九条 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人选及其团队的创业能力、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预期产业规模和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重点创业人才建议名单,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意见,报专项办。

第十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各园区和相关部门根据专项办批复,在20个工作日内协助重点引进人才完成回国(来华)创业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过1-3年的培育和观察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创业人才,由省(区、市)组织部门推荐,中组部会同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予以表彰。

第四章 政策支持与配套保障

第十二条 国家和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创业人才给予以下配套支持:

(一)中央财政给予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有关地方提供配套支持;

(二)给予多次出入境签证;

(三)国家和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四)可承担国家重点科技、产业、工程项目任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另行批准),其产品符合要求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三条 对获得表彰的创业人才,在永久居留、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

第三篇:青年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细则

关于印发《青年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高等学校党委(党组):

《青年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细则》已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0年11月4日

(组通字[2010]63号)

青年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根据《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现就组织实施“青年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简称“青年千人计划”),制定如下工作细则。

一、“青年千人计划”引进对象和条件

申请“青年千人计划”的人选,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在海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并有3年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经历;

3、申报时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有正式教学或科研职位;

4、引进后全职回国工作;

5、为所从事科研领域同龄人中的拔尖人才,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

对博士在读期间已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应届毕业生,或其他有突出成绩的,可以破格引进。

二、“青年千人计划”申报主体

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含转制科研院所)。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将引进人才作为院士、“千人计划”入选者等学术带头人领衔的科技创新团队成员进行申报。

三、“青年千人计划”申报评审程序

由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科院、中国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设立平台,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指导下,开展“青年千人计划”申报评审工作。

1、用人单位和海外人才达成引进意向后,按申报通知要求向平台提出申请;

2、平台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后,分批次组织会议评审,以面谈方式议定

拟引进人才名单,并进行公示;根据拟引进人才所在学科领域、能力水平等差异,分类分档提出科研经费补助标准(100-300万元);

3、对公示异议人员,由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组织专家复审;

4、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批准引进人才名单。

四、“青年千人计划”支持措施

1、中央财政给予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中央财政按照批准的引进人才名单和经费补助标准,给予引进人才科研补助经费,一次核定,按进度拨款;

3、引进人才的其他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参照“千人计划”现有政策执行。

五、其他

本《细则》由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篇: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书

经甲方(中南大学)、乙方( )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

一、 聘用岗位及职务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中南大学客座教授。

二、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 2015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月 31 日,期限为3年。乙方每年到甲方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

三、 乙方工作职责、任务和目标

1、教学任务:

2、科研任务:含项目、论文等

3、学科及团队建设任务:

4、国际交流与合作任务:

四、 甲方提供的基本条件

1、若乙方获批国家“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入选人并到岗工作,甲方参照同类长期“千人计划”的标准为乙方提供工作津贴,工作津贴额度按实际到岗时间核定。若未入选,则工作津贴额度按照智力引进相关待遇核定。

2、甲方每年实报实销一次乙方到中南大学工作的国际、国内往返旅费。

3、乙方来校工作期间,由学院安排住宿。

4、学院为乙方提供科研办公场地,并配备仪器、设备、助手。

五、 双方约定事项

1、工作津贴年终考核通过后一次性给付。

2、乙方因主观因素导致未完成本协议既定工作目标的,甲方有 权随时解除本协议,且乙方须按甲方已支付工作津贴的50%给予甲方以经济补偿。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 成果,其发表有关论文、著作或申报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乙方署名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中南大学。

4、甲方因工作需要,或甲、乙双方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协 议条款时,双方可通过协商变更协议条款。

5、乙方在协议期内须将业绩情况报甲方人事部门备案。

6、协议期内双方解除协议及违约责任事项参照《中南大学岗位 聘任(用)暂行办法》执行。

六、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乙方所在单位各执一份。本合同 约定事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涂改、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盖 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篇:人才“磁场效应”引来海外候鸟

相比国企、事业单位,人才问题让民企渐渐感到缺乏发展后劲

人才的话题很时髦,说起来却沉甸甸。在日前举行的“2005上海科教兴市论坛”之“集聚创新人才激发创新动力”专题研讨会上,与会者流露出了沪上人才建设中的喜和忧。

留学归国比例近国际水平

“几年前还在国内、国外两头跑的‘飞人所长’们,如今都带着老婆孩子全心而归了!”中科院上海分院党组书记、副院长华仁长掩不住内心的兴奋,向与会嘉宾和听众抖出了殷实的人才家底:自中科院实施“百人计划”以来,上海分院已从海外揽回了200多名杰出人才,其中140人在国外已获得教授、副教授的职称;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下属的12家研究机构中,6家请来了“洋掌门”,成为名副其实的科研“联合国”,人才引进模式正在从“候鸟型”向“扎根型”转变。

上海的“磁场效应”得到了大家的公认。1993年,上海第二医科大学教授陈国强来沪时,靠举债向原单位支付了1.8万元的赔偿金,这与他当时200元的月薪相比,堪称一次冒险。回首当年,陈国强坚信:“这次冒险是我人生最正确的选择,至今不后悔。”

上海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研究所名誉所长沈荣华研究员手中的一组数据颇能说明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共向国外输送留学生71万人,回国17万人,平均出去4个回来1个;上海赴海外留学13万人,回国5.6万人,平均出去2个回来1个,接近国际平均水平。

民企对人才吸引力不够

最近,均瑶集团有意向航空业发展,但却苦于觅不到贤才。公司党委副书记、行政总监谷增光感慨:“相比政府机关、国企、事业单位,民企对于人才的吸引力似乎低人一等,有时甚至重金难求。”

与民营企业三分天下的经济地位相比,人才问题不能不说是一根“软肋”。人才数量偏少、高端人才不足、吸引力不够、流动过于频繁、管理手段单一:一系列人才问题让民企渐渐感到缺乏发展后劲。

由于先天不足,谷增光觉得大多数人对于民企的认识还停留在10年、20年之前,在一些电影、电视剧等文化创作中,民营企业家甚至与恶势力相勾结,这些都使得民企的正面形象大打折扣,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人才引进。

事实上,均瑶的困惑颇具代表性。沈荣华指出,沪上企业尚未成为人才开发的主体,人才配置存在结构性不合理。调查显示,上海仅有40%的人才在企业,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则高达70%到80%。他认为,“官本位”思想阻碍了人才的有序流动,公务员仍是不少毕业生的就业首选。

对于自己原来的公务员背景,谷增光毫不讳言,但他仍深深感到要在政府与企业、特别是民企间顺畅流动却并非那么容易:“目前的人才流动仅仅是一股自下而上的单向流,而不是一个自由往返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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