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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面临的形势(集锦)

农民工讨薪面临的形势第一篇:农民工讨薪面临的形势农民工讨薪的方式农民工讨薪一直是这些年的热门话题。自2003年10月24日,温家宝总理为重庆市万州区库区移民熊德明讨薪,掀开了农民工“讨薪”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新话题。

农民工讨薪面临的形势

第一篇:农民工讨薪面临的形势

农民工讨薪的方式

农民工讨薪一直是这些年的热门话题。自2003年10月24日,温家宝总理为重庆市万州区库区移民熊德明讨薪,掀开了农民工“讨薪”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新话题,引发全国“讨薪风暴”,引起各级高度重视,使不少农民工实现了拿到拖欠工钱的愿望!

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农民工无法讨回工资,其中不免有些人做出偏激的举动。在此,农民工理智、快速、合法讨薪有三种正常渠道:求助工会,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向劳动监管部门进行举报,随着讨薪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各地劳动局基本都有专门处理该类投诉的部门;通过律师进行调解,调解不果可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不满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个办法由于过程漫长而且程序复杂,若非迫于无奈,一般较少采用。

现阶段,中国处于发展阶段,存在很多矛盾,农民工讨薪问题就是其中一个长期的社会矛盾。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决定社会财富的大小。而贫富不均的矛盾只会使社会财富减少,进而激化社会矛盾,农民工讨薪某种层面上也属于这类矛盾。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做大社会财富这个“蛋糕”,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要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改革分配制度,逐步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关键是提高城乡居

民收入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特别要抓紧解决农民和农民工两个群体收入增长较慢的问题。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工和农民的社会财富建筑的基础,工商业的发展都要从农业上集资,而工商业的资金盈利又很少回流到农业上,导致农业的滞后和生产力的匮乏,进而影响工商业的发展。中国现阶段的发展陷入一种慢性自杀式的循环中,社会财富不断的缩水,首当其冲的是农业与农民。

现阶段提出的科技兴国的道路,提倡工业与农业的结合,从本质上改变原有的生产模式,解放生产力,供给工业发展的原有资本积累,同时带动相关工业产业的发展。通过市场和政府的干预政策,是调整工农比例和贫富差距主要手段。

农民工讨薪问题所反映的社会矛盾,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都会存在,但是相信在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共同改良的作用下,会朝着一个美好的方向发展。

(园艺学院花卉与景观设计1班201030050535周芬)2011-12-13

第二篇:农民工“讨薪”难的司法原因及特点

作者: 牛毅刚发布时间: 2010-03-22 20:48:

51随着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受到法律的重视与保护。在保护农民工权益上,社会各界、各级党政领导都非常重视,例如近些年在法院系统建立的农民工讨薪案件“绿色通道”、对困难农民工采取司法救助等措施,力求帮助农民工快速、及时的拿到应得的“血汗钱”,但通过近年来的审判实践发现,并非所有有理的农民工都能通过司法渠道打得赢官司。

一、当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主要途径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主要途径:一是农民工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行政处理。二是由劳动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第三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四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发现,上述解决途径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解决渠道虽然多,但程序繁琐且周期长,使包工头或用人单位有时间逃避对责任的承担,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二是相关的主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各部门工作衔接不够顺畅,遇有重大情况通报滞后,造成农民工多方求助,实体权利很难及时得到实现;三是没有统一的协调、联动处理机制,各部门各自为政,重复工作,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且容易错过解决纠纷的最佳时机;四是缺乏对农民工讨薪的有效法律指导和帮助,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不了解相关程序,不懂得怎样获取和固定证据,导致讨薪难上加难。

二、当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呈现出的新特点

一是各级领导机关狠抓农民工的扶持、帮辅工作见成效。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为例,立案没有发生农民工滞留法院的现象,没有出现农民工集体到上级机关上访、聚会、游行等问题,也没有出现农民工讨薪激化矛盾而发生的极端事件。二是政府加大对建筑行业的管理力度,使之建筑行业管理混乱的局面有所改善,建筑行业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率有所提升,但餐饮、家政服务等行业的农民仍缺少政策引导,“讨薪”案件有所凸显。三是出现京外纠纷京内告的现象,分析原因包括: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就赋予了农民工选择的权利,且多数被告单位的住所地在北京,农民工大都愿意也相信北京法院司法、效率和权威;四是农民工节约诉讼成本意识提高,与往年相比,群体性农民工集体立案、诉讼现象减少,往往是委托1-2名农民工代表进行诉讼,但委托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人员代理案件数量不多,主要还是经济上无力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又不知道如何找法律援助部门进行帮助。

当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面临的实际困难,石景山法院就受理的189件农民工“讨薪”案件进行分析,其中有部分农民工败诉或者没能达到预期的诉讼请求。通过对这些案件分析发现,造成部分农民工通过司法途径“讨薪”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农民工就业途径不规范,导致诉讼发生时不知状告何人。目前,由于缺乏规范的职业介绍机构,多数农民工都是通过亲戚、同乡等个人介绍进城打工,因此常会出现农民工在工作很长时间以后,都不知道自己的公司、老板是谁。一旦发生诉讼,就造成法院立案、送达难,出现农民工“讨薪”不知道该告谁或乱诉的局面,大大增加了农民工败诉或被迫撤

诉的风险。

(二)法律法规的部分规定增加了农民工诉讼难度。例如,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请求。诸如此类的规定对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不强、经济能力较差的农民工而言,无疑是增加其诉讼的难度,提升诉讼风险。

(三)农民工起诉用人单位缺乏证据支持。石景山法院在走访农民工过程中发现,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造成权利义务没有书面证据予以确认。在发生纠纷后,农民工却认为只要去政府、去法院 “讨薪”,政府和法院就一定能把工钱要回来。石景山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许多农民工在立案或开庭时拿不出有力证据,有的人甚至连一张简单的工资条都没有,只记得自己做到多少个工,总共有多少钱没有领取。这使得使法院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农民工工资数额及加班加点工资数额等难以确认。

(四)农民工“讨薪”案件执行难。在案件执行阶段,经常出现被执行人因财产情况发生变化或财产灭失,导致农民工在案件判决后仍无法拿到工资。石景山法院负责执行的高某等十一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执行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案件中,由于公司已被吊销,且查找不到任何财产,高某等人急需拿钱回老家,情绪非常激动,法院经过长时间的查找工作,才找到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使之得以执行。此外,一些开发商、建筑商等用工单位,常常在法院执行时隐匿或转移其财产,甚至纠集人公然阻碍、抗拒法院执行,造成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难。

(五)受金融危机影响增加了农民工案件的审执难度。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建筑工程原材料上涨,不少承包商资金出现紧张问题,部分工程被迫停工,不可避免的产生新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对于投资者或开发商一旦发生资金断链,往往会选择出走避债,此类现象的增多势必会增加法院在送达、审理及执行程序上的困难。

针对由于以上原因导致的农民工“讨薪”败诉或者没有达到预期的诉求,石景山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成立由法院、政府信访办、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建委行业管理办公室、农民工法律援助站等单位组成的协调与指导平台,确定专人、专电、专门接待场所,及时通报农民工“讨薪”情况,并提出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二)地方政府进一步规范建筑、餐饮、家政等领域的劳务市场,设立农民工劳务派遣中心,由该中心统一负责农民工的派遣工作,并为农民工建立用工档案,将农民工直接领取现金工资的方式,改变为用工单位或者劳务公司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将薪酬直接打入卡内,防止私自用工、拖欠工资的现象。

(三)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在适用法律规定、时效制度时适当予以放宽,尽量适用简易程序,节省农民工的诉讼时间和成本。对有证据证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适当放宽立案条件,并由专人负责立案、审查,减少农民工不必要的麻烦。

(四)加大农民工“讨薪”案件的执行力度。通过组织开展农民工维权案件专项执行,进一步加大对涉及农民工案件的执行力度,对确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移交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充分发挥执行工作威慑功能,促进用工单位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五)政府部门增设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站,在较大市县、区域内可增设农民工救助分站,保障辖区内农民工救助工作稳定发展。同时,政府可扩大援助站的工作范围,增开农民

工救助热线,并在农民工聚居区、交通站点、公共交通工具等处以张贴、发放印有法律援助申请和联系方法的宣传材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帮助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

(六)农民工原籍所在的乡政府、司法所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必要时当地法院也可协同参与,向农民工传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知识,使其认识到在外打工签订劳务雇佣合同的重要性,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篇:浅析农民工讨薪难的成因及对策

农民工讨薪难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已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虽然政府相关部门三令五申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拖欠工资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以致进入诉讼的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笔者现就农民工讨薪难的成因及对策浅谈自己的意见。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城镇出现了大量的劳动用工需求,大量农民离开田地来到城镇打工成为“农民工”,他们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可他们处于社会底层,又缺乏自我保护的基本法律知识,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讨薪难现象时有发生。各地在招商引资、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规模养殖、规模种植等工程建设中不同程度的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导致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加。

笔者认为,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得不到根治,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欠缺维权法律知识。当前,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大,在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供过于求,这一状况使得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无法与雇主讨价还价,在提供劳务时大多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许多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更欠缺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发生争议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原则,农民工很难提供明确的劳动关系、工作内容、工资报酬等证据,劳动保障部门乃至法院执法裁判,不可能因为同情而免除农民工的举证责任,这给农民工增加了举证的困难。

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督查流于形式。对防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我国已经在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多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但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措施不得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制裁,使得拖欠工资现象更为普遍,更有甚者导致农民工集体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例如 《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储存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依《甘肃省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交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若企业未依法结算,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工程负责人逃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支取保证金。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相当一部分施工单位没有缴纳工资保障金,导致农民工工资失去保障。

农民工付不起相对高昂的讨薪成本。农民工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大多因为经济贫困,一年的外出打工工资用来维持全家人生计。做为外地人的身份也意味着农民工要讨薪则必须来回奔波于老家与外地的打工城市之间,其中的时间成本、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这对于本身就生计艰难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难上加难。

农民工已成为城镇建设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的劳动成果世人共睹,其劳动报酬也应依法予以保护。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可从以下做起。

加大宣传,营造氛围。组织普法人员通过“法律讲堂”或“巡回法庭”深入企业、厂矿、工地、学校,重点围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知识开展普法宣传,使用工者知法守法,让农民工学法用法。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行政监管,主动履职。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负有监督建设单位依法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通过落实政策法规,运行奖罚机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报酬的,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民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先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对拒不支付的,由司法机关依《刑法》第276条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刑罚,对犯罪者依法予以严惩,给心存侥幸的用工者以有力的威摄。最大限度地净化用工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

建立通道,方便诉讼。为方便农民工诉讼,法院应在立案庭设立农民工维权窗口,快速受理农民工案件,并将案件受理和司法救助有效结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先予立案,再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确保所有农民工都能打得起官司。 调查取证,急件快办。劳动合同纠纷中常常有用工者住址不明或四处躲藏、消极应诉的特点,这无疑增加了法院工作的难度,裁判人员可通过当地街道、村社等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利用用餐、休息和节假日等时间节点送达法律文书,为案件的快审快结争取时间。同时,这类纠纷案件,往往是用工者与不同劳动者之间签订书面合同,很多农民工仅和雇主口头商量,没有对工作时间和工资薪酬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还有部分农民工经别人介绍提供劳务,但不知道真正雇主是谁,导致在处理时处于举证难的尴尬境地。对此,裁判人员应主动调查取证,通过询问证人、对雇主劝说教育,并以积极调查走访的方式,查清农民工干活的时间、工种、日薪等基本情况。确实无法查明时,法庭可通过参照工人间的互相印证和市场行情来认定相关事实。

简便快捷,注重实效。在审理农民工讨薪案中,法院应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机制。对事实清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先予执行、先行判决。充分运用查询、冻结、扣押等手段,用最快的速度、最强有力的措施,为农民工及时追回劳动报酬。对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成立农民工案件审理合议庭,抽调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快速、及时审理农民工讨薪案件。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主动与人社、信访、公安等部门联动依法妥善处理。

强化措施,快速执结。积极落实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果断曝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或包工头。同时充分运用联动机制、信用惩戒、媒体曝光、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刑罚手段,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关注农民工生活,保护农民工权益,不是相关部门和农民工个人的小事,而是关系到社会长治久安的大事。让我们共同努力,关心、支持、保护农民工,使人们既能听到劳动的号声,又能看到劳动者的笑容。

第四篇:关于攀枝花市农民工讨薪专项活动的情况报告

省中心:

按照川司法办发[2011]265号文件要求,我市认真开展农民工讨薪专项活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承办农民工421件,代书365件,提供法律咨询2081人次,涉及金额达500多万元,农民工维权工作成效显著,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力推进,维权工作更“实”

我市结合实际,推出了针对农民工的便民利民措施:一是健全农民工维权网络。全市共设立了6家农民工法援工作站,市法律援助中心增设了农民工接待窗口,并在市人力资源市场设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东区、仁和区、米易县在农民工聚集的厂矿企企业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络点,米易县法律援助中心还与县普法办共建农民工法制教育基地,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二是聘请农民工担任联络员。根据相关条件,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市选聘了一批农民工担任法律援助联络员,制作了农民工联络员名册,建立了联络员信息收集反馈机制,以进一步畅通农民工诉求表达渠道。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巡回进企业”机制。市法律援助中心与四川平兴律师所建立共建机制,成立了一支“法律援助进企业”服务队,分期、分批地在农民工集中的攀钢、攀煤、十九冶、金江高耗能工业园区等大中型企业中,开展上门

送法活动。四是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我市与周边的市州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实现了资源整合与优势互补,有效地提高异地农民工法律援助事务的工作效率。在具体工作中,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的前后历经2年的张剑人身损害赔偿异地协作案,日前已完全执行了30余万元赔偿金,受援人为援助律师的特意送来了锦旗。特别是全市法律援助机构集中力量办好农民工群体性案件,把涉及社会稳定的农民工群体性案件作为重点案件办理,有效避免了重大矛盾纠纷的发生。仁和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春节前夕承办的64人劳动争议仲裁案,工人们群情激愤,欲以过激方式向政府施压,法律援助律师一方面极力做好说服劝导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准备诉前工作,在2日内完成了法律文书、证据的收集准备工作及仲裁立案工作,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激化。经过仲裁和申请执行,工人们如愿拿回了近百万元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一场极可能影响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得到有效遏制。

二、加速推动,理念机制更“新”

为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们主动融入“大调解”工作体系,积极推行“调援结合”工作机制,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以最少的投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主要体现在:一是调解成功率高。专项活动以来,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对129件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成功率达80%以上;二是群众满意率高。对以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当事人满意

率100%。从山东潍坊来攀打工的贾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多次出面协商,但当事人双方仍未能就赔偿金数额达成一致,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刘治成律师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下,事情很快就得到了圆满解决,伤者家属对协商结果表示满意;三是维权成本低。“调援结合”工作机制既能减轻当事人诉讼费用的投入,又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四是解决问题快。调解工作避免了复杂繁琐的诉讼程序造成的诉讼迟延,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和。米易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农民工黄某工伤赔偿案,承办律师依据事实和证据,积极联系厂方进行协商,通过努力,达成了由厂方赔偿3万元给黄某的调解协议,从受理到办结,该案仅用了1个工作日。“调援结合”工作机制强调平等协商,避免了诉讼的对抗性,稳定了劳动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此外,市法律援助中心修订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和案件质量管理等制度,专门制作了资料汇编光盘,使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

三、齐头并进,依法履职更“细”

一是法律援助进家庭。市法律援助流动工作站和米易县法律援助流动工作建设,被纳入我市“十大民生工程”。流动工作站人员积极转变服务方式,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为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受援人和偏远乡村群众提供上门服务。二是法律援助进信访。每月派驻专人协助党政领导开展接访活动,疏导上访案件,减轻信访压力,维护上访群众合法权益,密切了政府与群众的联系,做到了维稳与维权的有机结合。三是法律援助进社区。

市法律援助中心制作了62件法律援助便民指示牌,装挂在人群密集地,为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指引。四是法律援助进网络。市法律援助中心注重网络平台建设,开通了“新浪微博”,着力构建高效便捷服务便民平台。有12件案件通过网上进行了申请,解答了57件网上咨询,进一步方便了群众维权。

四、注重宣传,法援影响更“广”

以农民工讨薪专项活动为契机,我们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宣传工作,针对不同群体,多渠道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全市开展农民工法律咨询专项活动11次,解答法律咨询16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万余份,发放法律援助惠民卡750张,并在外来人口集中的社区和较大的厂企开设了法律援助工作宣传橱窗。市法律援助中心与攀枝花电视台合作拍摄了宣传法律援助的专题片,在黄金时段播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和群众知晓率。

五、内化于心,队伍素质更“强”

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按照中央和省厅的要求,继续扎实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巩固“三大主题”实践活动成果,认真开展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活动和提供便民利民服务,解决政治立场、群众观点、思想意识问题,始终坚持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律在心中、正义在心中,始终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政治立场不动摇、大是大非不含糊,筑牢开展农民工讨薪专项活动的思想基础和组织保障。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不足,主要是:各区县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区县受人力、财力、物力因素所制约,职能作用未能充分有效发挥;法律援助专职队伍需要充实,人员素质和办案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基层站点的建设仍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有待健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夯实基础谋发展、提升能力树形象、改革创新求突破,全力推进攀枝花市法律援助工作,忠实践行“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的庄严承诺,

攀枝花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一二年三月十日

第五篇:农民工讨薪

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逐年增多,有的甚至引发为严重的社会治安案件,电视报纸经常报道的农民工“跳楼讨薪”、“绑架老板讨薪”、“暴力讨薪”以及农民工为了讨薪而被包工头打死打伤等不仅危害了社会安定,也对政府形象产生了不好的影响。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尽管如此,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非常复杂,这样的行为并没有完全杜绝。2005年我们开始关注农民工讨薪的问题,李正洪进入了我们的镜头。

记录片:李正洪1997年来到北京,凭着一手好木匠活,2001年,他把全家搬到了这里。很多同乡也跟着他来到北京打工。2004年6月,李正洪接到了一个建筑项目,按照协议,工程完工后付清劳务。但工程结束以后,他和其他60多个工人没有拿到应得的工钱,总计18万多元。为了拿回工钱,李正洪找到了同在北京打工的好朋友巴特,因为巴特有文化,他希望巴特能帮着他们要回这笔钱。开始了讨薪之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

北京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农民工败诉,原因是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劳务关系。李正洪,及其工友们,他们是不懂法,不知道劳动关系建立需要合同。 看到法院宣判李正洪败述,在被告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就做了这样的结论,被告根本不需要陈述就可以赢得官司,。谁来保护弱势群体??

当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主要途径有:一是农民工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行政处理。二是由劳动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第三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四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在实践中发现,上述解决途径存在一些问题:

1、解决渠道虽然多,但程序繁琐且周期长;

2、相关的主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各部门工作衔接不够顺畅,造成农民工多方求助,实体权利很难及时得到实现;

3、没有统一的协调、联动处理机制,各部门各自为政,重复工作,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且容易错过解决纠纷的最佳时机;

4、缺乏对农民工讨薪的有效法律指导和帮助,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不了解相关程序,不懂得怎样获取和固定证据,导致讨薪难上加难。

建议:

1、完善立法,加大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2、工在遇到工资拖欠时,应该注意相关证据。收集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如签订有劳动合同应携带合同,没有签订合同,应该寻找证人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此外,考勤表、临时工作证、工地出入证、工资欠条等也是有效的证据。

3、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求助力度。建议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在适用法律规定、时效制度时适当予以放宽,尽量适用简易程序,节省农民工的诉讼时间和成本。

4、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向农民工传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知识,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法律知识欠缺是农民工讨薪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农民工只有学法、懂法,才能用法,发生纠纷以后才能比较理性地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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