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
丰收奖评审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评审奖励委员会
2016-12-13 2016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经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评审奖励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有异议,可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报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评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70号内蒙古农牧业厅科教处。电话:0471—6652036)。异议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分级做出裁决。根据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规定,受奖人员一年内每人只能获一项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不得重复受奖。
一等奖(17项)
1、玉米单粒点播技术推广应用
主要完成单位:赤峰市种子管理站、宁城县种子管理站、宁城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松山区种子管理站、敖汉旗种子管理站、翁牛特旗种子管理站、阿鲁科尔沁旗种子管理站、巴林左旗种子管理站、喀喇沁旗种子管理站、元宝山区种子管理站、巴林右旗畜牧业现代化办公室、巴林右旗种子管理站、林西县种子管理站、林西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主要完成人:左慧忠 纪玉忠 仲 澎 付金宁 张海伦 朱瑞欣 肖振军 邢海东 袁大鹏 罗志国 王志国 乌恩朝格图 江海波 张立峰 薛 莲 罗丽萍 李 季 张玉梅 张弘德 赵志强 韩静然 李占德 王 鹏 赵永军 石 磊 陈淑莲 边亚丽 李景江 张学军 辛冬梅 赵 兵 付宝峰 陈国栋 赵海春 刘海燕
2、马铃薯节水高产高效栽培技术集成示范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乌兰察布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四子王旗 农业技术推广站、商都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察右后旗农业技 术推广站、察右中旗农业技术推广站、化德县农业技术推广 中心、察右前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凉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 心、丰镇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兴和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卓资 县农业技术推广站、集宁区农业技术推广站
主要完成人:王荣贵 杜小平 贺鹏程 李慧成 李 倩 郭志强 张怀平 赵培荣 郭建宝 张泽渊 陆大连 蔚 越 王慧娟 武宝龙 聂丽娜 王彦田 高 利 王迎宾 苑智华 高 飞 高 洁 张 萍 王集伟 王玉龙 李艳霞 梁 靖 郝玉莲 林团荣 张丽娟 孙淑贤 包玉峰 刘渊杰 贾 霖 邬江三 李 洁
3、高淀粉酿造型高粱新杂交种“赤杂28”技术集成与示范
2 主要完成单位:赤峰市农牧科学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吉林省白城市农业科学院、通辽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兴安盟农业科学研究所、建平县永欣种子经销处、山西省农业科学院高粱研究所、齐齐哈尔市利群种子经销处、敖汉旗农业技术推广站、巴林左旗农业技术推广站、宁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推广站、喀喇沁旗农业技术推广站、翁牛特旗农业技术推广站、赤峰市松山区农业技术推广站
主要完成人:成慧娟 马尚耀 严福忠 王立新 葛占宇 张姼 隋虹杰 孙德欣 刘汉宇 韩晓华 潘映雪 赵瑞霞 钟铁刚 宁朝辉 王瑛霞 石春焱 孙华程 魏云山 王 岩粱庆伟 王敏 王燕春 于金刚 郭永鹏 韩翔宇 毕晓秀娜日 苏 廉 宇 单文诚 贺永军 郝永丽 张晓荣 郝全军 刘亚娟 荣迪
4、马铃薯黑痣病综合防治技术研究与应用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内蒙古中加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植保植检站、包头市植保植检站、呼和浩特市植保植检站、锡林郭勒盟植保植检站、武川县植保植检站、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植保植检站、太仆寺旗植保植检站、四子王旗植保植检站、商都县植保植检站、察右中旗农业植保站、正蓝旗植保植检站、固阳县土肥植保站
主要完成人: 胡 俊 蒙美莲 白全江 张笑宇 席先梅
3 陈雯廷 云晓鹏 吕 英 杜 磊 吴爱玲 高润雷 高立东 王玉杰 秦晓玲 田晓燕 髙兰计 金 珂 高巧英 高林梅 杨宝清 王建青 赵培艺 索亚林 王素芬 方玉明 苏鹏东 王甫天 张雄 杜瑞芬 毕雅军 刘广晶 王俊芳 蒋忠庚周宇 李桂华
5、锌肥施用技术示范与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内蒙古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赤峰市土壤肥料工作站、乌兰察布市土壤肥料工作站、包头市土壤肥料工作站、锡林郭勒盟土壤肥料工作站、呼和浩特市土壤肥料工作站、通辽市土壤肥料工作站、呼伦贝尔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兴安盟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巴彦淖尔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鄂尔多斯市土壤肥料工作站、阿拉善盟土壤肥料工作站、乌海市农业产业化指导服务中心
主要完成人:白云龙 李晓龙 沈传进 闫东 姚锦秋 王春辉 奥静平 金 萌 查 娜 关 菁 周志刚 陈美兰 苏 都 郑晓勇 柴绍忠 胡玉敏 张琛平 张颖雷 朱志蒙 韩翠平 乌建国 今 芝 苏 和 任三小 王秀荣 高红霞冯建军 董 璞 刘宇杰 丛向阳 张学英 王 敏 高日新 李再恩 张俊梅
6、旱农区农田水肥高效利用技术集成研究与示范 主要完成单位: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资源环境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赤峰市农牧业科学研究院、兴安盟农业研究所、
4 内蒙古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乌兰察布市土壤肥料站、武川县农业技术推广站、扎赉特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松山区农业技术推广站、林西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凉城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四子王旗农业技术推广站
主要完成人:赵沛义 妥德宝 李焕春 田淑华 彭立强张 君 弓 钦 温 凯 史 培 安 昊 白桂香 雷雨田郝淑洁 贾有余 张三粉 张晓霞 王金莲 景宇鹏 张福金张悦忠 任石玉 高 娃 宋文静 王 崴 唐 超 吕秋实 王 博 路耿新 刘 文 陈瑞英 冯小慧 李国银 聂 晶 晋永芬 李金在
7、北星系列辣椒新品种及高效生产技术示范与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巴彦淖尔市农牧业科学院、开鲁县农牧业局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杭锦后旗农牧业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临河区农牧业局蔬菜办、鄂尔多斯市经济作物工作站、呼和浩特市蔬菜技术推广站、包头市九原区农业技术推广站、赤峰市松山区农牧业局推广站、奈曼旗农牧业局种子管理站、兴安盟经济作物工作站、靖边县农牧业局种子管理站、巴彦淖尔市农牧业科学院开发中心、呼和浩特市蔬荣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福思特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完成人:胡栓红 王 勇 杨志刚 廉 勇 张瑞霞 张 旭 左明湖 苗春乐 王天平 张立华 乔志远 张颖力
5 郭晓宇 武日华 刘 洋 刘湘萍 包秀霞 苗红英 张瑞娥王小琴 赵京惠 马生碧 孙元坤 任霄云 刘 丹 刘安兵 孙丽荣 刘靖 邵志壮 莫日陶格斯 曹福中 韩凤英 邹本铦王丽君 宋 捷
8 、包头市肉羊生产“提质、增效”综合配套技术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包头市家畜改良工作站、达茂旗家畜改良工作站、固阳县家畜改良工作站、土右旗家畜改良工作站、九原区家畜改良工作站、石拐区畜牧兽医工作站
主要完成人:贾保中 张仙保 丁跃胜 郝林峰 张利珍 周利军 武永梅 杜子文 王雪峰 王建军 牛 峰 魏雪康高晓红 汤雪梅 王丽思 张晓峰 马欢庆 郭艳 曹海英曲 峰 吕 龙 郭智君 董耀飞 谷 惠 闫占平 郑玉花 查干花 刘 维 王正元 那 钦 王永光 贺心康 刘 鑫 赵 娜 惠霖
9、绒毛用羊增产提效配套技术示范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家畜改良工作站、内蒙古 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鄂尔多斯市家畜改良工作站、巴彦淖尔市家畜改良工作站、阿拉善盟畜牧兽医工作站、赤峰市家畜改良工作站、鄂托克旗家畜改良工作站、乌审旗家畜改良工作站、阿拉善左旗家畜改良工作站、乌拉特中旗家畜改良工作站、巴林右旗家畜改良工作站、乌拉特前旗家畜改良工作站、乌拉特后旗家畜改良工作站
6 主要完成人:康凤祥 邢玉梅 李春生 左海燕 王海平红海 刘斌 王海龙 满都拉 唐培荣 孙雪峰 孟克巴依尔徐惠娟 何云梅 乌力吉 包和平 解 军 陈国胜 阿娜尔 包呼格吉乐图 鲁宽 雷殿旺 陶萨茹拉 孙丽亚 祁航 宝山武志红 王双锁 刘怀君 白同日格 浪腾 马强 德庆哈拉 郎欣如 纪双平
10、人工草地提质增效综合配套技术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工作站、赤峰市草原工作站、通辽市草原工作站、乌兰察布市草原工作站、鄂尔多斯市草原工作站、呼伦贝尔市草原工作站、呼和浩特市草原工作站、兴安盟草原工作站、锡林郭勒盟草原工作站、包头市草原工作站、巴彦淖尔市草原工作站、阿拉善盟草原工作站
主要完成人:赵景峰 达丽 哈斯巴特尔 镡建国 姚蒙鲍青龙 牛呼和 张东红 郭永萍 义如格勒图 高秀芳 刘永录 凌红波 蔚建峰 庄光辉 红 英 赵 凯 咏 梅 单艳敏 巴图巴根 郭福纯 那日苏 王新颖 李保尔 张彩云 王丽娟 陈小菲 王月林 乔 峰 任吉彬 乌云其其格 阿拉腾布拉格 赵云华 塔拉 刘心宽
11、高产、优质高丹草新品种—蒙农7号选育研究及配套技术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内蒙古农业大学、通辽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包
7 头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呼和浩特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赤峰市农牧业局、内蒙古草原工作站、乌兰察布察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伊金霍洛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伊金霍洛旗家畜改良站、扎赉特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牙克石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内蒙古真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于卓 马艳红 于肖夏 刘志华 李小雷孙红 吴玉峰 刘晓双 纪春香 范秀华 李志峰 张 钧 刘杰才 张志军 张 伟 张小平 张丽洁 李晓宇 房永雨 周亚星 张自强 辛亚军 鲍红春 武宇威 刘先份 杨荣华 常立兴 闫芳 洪钟 杨 宁 岳彬 石悦 聂利珍 姜志艳 魏海明
12、内蒙古退化植被恢复技术和定向经济型植物产业化种植与示范
主要完成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勘察规划院、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研究院、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大学、内蒙古三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骄特种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张文军 王晓江 曹 瑞 海龙 敖艳红 薛博 刘红梅 高明星 袁立敏 王晓栋 杨跃文 范天恩 王美珍 卫媛 陈学勋 张 雷 曲 娜 倪小光 胡小龙 黄萨仁 武永智 张晓伟 哈森高娃 王 华 闫德仁 姚建成
8 石凤翎 闫占卿 卫智军 孙海莲 黄国安 王佳伟 吉鹏飞 黄海广 王志波
13、梭梭行带式造林-肉苁蓉接种综合配套技术推广示范
主要完成单位:阿拉善盟林业治沙研究所、阿拉善盟林业工作站、阿拉善左旗林工站、阿拉善右旗林工站、额济纳旗林工站
主要完成人:田永祯 程业森 武志博 谢宗才 许文军 杨雪芹 马红霞 高立平 孟和巴雅尔 张斌武 张春霞 王铁坤 薛 旺 刘宏义 杜军成 王文舒 白莹 马扎雅泰 徐建华 徐生智 聂聪远 王海蓉 李禄章 海莲 王雪琴 谢菲 桂翔 胡洋 乔轶华 陈薇宇 何玉和 姚冬梅 白文龙 田密 丁积禄
14、控根容器育苗技术引进、创新与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赤峰市林业科学研究院、赤峰市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办公室、松山区林业局、元宝山区林业局、喀喇沁旗林业局、巴林左旗林业局、敖汉旗林业局、赤峰市林木种苗站、赤峰市林业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
主要完成人:李显玉 于海蛟 赵鸥 刘德义 谭靖然张丽 孙国红 吴连军 高凤俊 李东升 程瑞春 纪玉存周立波 杨旭亮 高学志 常伟东 王江虹 陈世华 鹿行起韩其木格 许成国 张漓湘 王艳刚 刘凤明 张秀丽 张岱 9 松赵明智 张瑞军 张建忠 魏然 李晓宇 苗迎春 韩立华齐凤珍 张明明
15、巴彦淖尔市现代湿地水产养殖科技基地集成示范 主要完成单位:内蒙古刘铁湿地生态保护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河套灌区义长灌域管理局
主要完成人:裴承忠 陈爱萍 高杰 徐荣强 缪丽梅程挨平 郭旭 陈哲路 裴欣然 甘天兵 杨兰栓 王素梅靳永胜 罗旭光 石天喜 姜翠萍 张亚利 杨忠 常志富王鹏 王铮 王新 王競懋 张存霞 李肖 王咏梅 程鑫庞炜 杜彩霞 柳佳 王燕波 石青 姜文英 岳伟峰 吕静
16、赤峰市主要作物膜下滴灌技术示范与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赤峰市水利科学研究院
主要完成人:徐红 陈瑞祥 赛音 王凤华 翟大明 路井学 王广会 李 俊 李国佳 甄 丽 刘敏娜 于海波 张胜南 刘 颖 王万钧 张学忠 周 冬 孙 明 张学磊 高明河 苏军 王富林 解雁南 顾志杰 乔玉洁 周振龙 徐建合 张立忠 陈昊 高闻一 高铁军 段佩杰 杨立惠 程守恩 韩萍
17、内蒙古新增四个千万亩节水灌溉技术研究与应用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水利部牧区水利科学研究所、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内蒙古
10 农业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赤峰市水利科学研究院、乌兰察布市水利技术推广站、阿荣旗水务局、阿荣旗农机中心、松山区水利局、松山区土肥站、商都县水利局、商都县农业技术推广站、临河区水务局、临河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鄂托克前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锡林浩特市林水局、永济灌域管理局永济试验站
主要完成人:程满金 郭富强 段玉 宋日权 郑和祥李瑞平 李 兴 徐宏伟 高文慧 王 宇 李 彬 李 博 杨宏志 张沛琪 张志珍 王志勇 韩富凯 张珍 李俊 佟长福 张智丽 李凤鸣 李永龙 程锦远 牟晓东 王佐奎李学义 刘丑年 李锡环 赵治军 侯英帅 韩文光 王君樊秀荣 苗恒录
二等奖(15项)
18、种星系列玉米新品种及配套栽培技术集成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内蒙古种星种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种子管理站、呼和浩特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呼伦贝尔市种子管理站、通辽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主要完成人:董福贵 王金玲 白志强 国兴 刘丙臣张健伟 安利军 董继亮 淡海清 李美娜 宝宏 王殿清 黄惠丽 张建华 张瑞波 田永民 刘先芬 王东 赵建军
11 臧洁 张俊杰 云耀 高巧英 赵瑛琳 石小翠 薛春雷 刘 贵 牛 敏 李玉芳 吴 慧 云丽娜 李 倩 张君山 董斌雷 凤燕
19、国优国鉴谷子新品种“赤谷16”、“赤谷17”推 广应用
主要完成单位:赤峰市农牧科学研究院、赤峰市农研所种子公司、朝阳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吉林市农业科学研究院、通辽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巴林左旗农业技术推广站、喀喇沁旗农业技术推广站、宁城县农业技术推广站、松山区农业技术推广站、敖汉旗农业技术推广站、翁牛特旗农业技术推广站
主要完成人:李书田 赵敏 柴晓娇 王显瑞 张立媛琦明玉 白晓雷 刘艳春 付颖 沈轶男 杨秀芳 王欣欣 赵婧辛 毛新颖 尚永林 边丽梅 宋兴会 王晓波 曹磊 徐 峰 王盛男 刘 忠 刘迎春 张梦颖 孙凯旭 陈淑连正 月 李智国 贺 磊 毕经纬 崔聪聪 张富丽 秦琪中 陈琪 孟令强
20、蓖麻杂交种通蓖9号繁育及高效种植技术示范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通辽市通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民族大学
主要完成人:朱国立 何智彪 贾娟霞 莫德乐吐 乔文杰张智勇 张力焱 田福东 陈永胜 黄凤兰 李金琴 梅园雪
12 陈丹 李冬冬 徐雅洁 刘春艳 王凤清 杨艳玲 李占山王宏伟 唐艳梅 李淑梅 王拥全 张志峰 李莹莹 王翠花衣桂贤 周文喜 呼瑞梅 王健 石 磊 徐庆全 关 奎 冯玉涛 白那仁图雅
21、马铃薯黑痣病综合防控技术研究与示范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内蒙古马铃薯繁育中心、武川县农牧业局、达茂旗种子管理站、达茂旗植保站、固阳县种子管理站、固阳县多种经营管理站、商都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四子王旗农业技术推广站、乌兰察布察右中旗农业技术推广站、内蒙古正丰马铃薯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铃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武川县塞丰马铃薯种业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曹春梅 王晓娇 云庭 韩志刚 张智芳逯春杏 谢 锐 梁东超 宁怀宝 丁 强 李慧明 孙秀云靳 勇 许 飞 高 锋 郝文胜 聂向荣 刘 津 刘丽华 胡晓惠 金晓蕾 逯海林 邢 莉 刘秉琦 李树生 刘富强 石晓华 赵 伟 杨 洁 李文刚 莫亚丽 云伏雨 李宝明 刘先 崔珍
22、燕麦田病虫草害防治技术研究与综合防治技术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内蒙古农业大学、乌兰察布市农牧业科学研究院、乌兰察布市农牧业局、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植保植检站、察右中旗农技推广站、商都县农技推广站、兴和县农
13 技推广站、化德县农技推广站、卓资县农技推广站、土默特左旗农牧业局植保植检站、武川县植保植检站、清水河县农牧业局植保植检站、凉城县种子管理站、兴安盟农业科学研究所、赤峰市林西县农业局、巴彦淖尔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主要完成人:周洪友 孟焕文 景岚 高卿 任品会 伊卫东 韩丽萍 孟 超 东保柱 高 翔 路 妍 于凤玲 侯振世 张文平 王千军 王小明 徐改梅 周芳 巩香莲 赵万军 巴特尔 尹继伟 王精华 郝海龙 韩珍 孙翔飞 兰景宇 谷雪菲 赵英杰 杨继峰 温晨阳 李相奎 吴少刚范金宇 张海勃
23、保护地主要蔬菜新品种引进选育与示范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包头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包头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包头市果树果品研究所、巴彦淖尔市五原蔬菜办公室、阿拉善左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通辽市经济作物工作站、包头市植保植检站、鄂尔多斯市植保植检站
主要完成人:高振江 尚春明 刘燕 姚慧静 胡雪 吕福虎 巴图 王玉静 周刚 李文霞 高荣廷 梁瑞萍 张冬梅 贺 荣 张新杰 高 娃 赵 镒 张祎璐 孔凡婷 白光慧 陈国琼 杨凤梧 蒋成钢 王河银 王静 武占敏 那仁其其格 董晓菲 周利平 李秀华 刘灵芝 乌 兰 张嘉云 邬阳 王振杰
24、兴安盟主要特色经济作物甜叶菊产业化开发关键性
14 技术研究与示范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兴安盟经济作物工作站、扎赉特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好力保乡农牧业服务中心
主要完成人:夏国宏 吴金花 王海东 陈华 李晓玲史艳波 王凌云 陈志远 杨晓风 苏敏 艾洪生 刘淑杰赵风芝 李惠春 吴贵民 张劲梅 徐宏茹 崔岩岗 尹明浩 高海山 贺 瑞 李宝昕 苗 苗 张永光 赵洪涛 包九月 安晓宇 张昕 宝 宏 徐俊哲 侯迎春 陈木兰 陈翔宇 杨玉荣 侯建鸿
25、牧草收获机械化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技术推广站、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主要完成人:刘贵林 王振华 吴利华 贾玉斌 王强杨莉 王志强 班义成 石雅静 郝兴玉 王强 赵小娟 曹军 王佐 李延军 杨爱军 常智勇 梁常胜 陈绍恒 于 波 成 如 赵宏杰 孙 岐 季 凯 王玉柱 张 宇 乌云塔娜 丁永清 董爱春 常青 斯日贡 张志伟 鲍 君 孙建东 郝楠森
26、酸马奶产业化应用示范及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内蒙古农业大学、阿巴嘎旗照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二连浩特市策格马文化有限公司、东乌旗马业
15 协会、西乌旗马业协会、达茂旗马业协会、克什克腾旗马业协会、鄂托克旗马业协会
主要完成人: 芒来 白东义 赵一萍 乌尼尔夫 李蓓 格日乐其木格 包德力根仓 赵建军 满都拉图 乌云达来 杨丽华 吴敬 旭荣花 乌英嘎 苏亚拉图 托雅 布仁其其格 杜明 赛吉日夫 苏雅拉图 乌仁其木格 银 亮 孟克** 哈斯其木格 张立军 陶高 特木尔 帕米尔 阿斯根巴特尔 额尔邓木图 满都胡 布仁毕力格 都仁吉雅 布仁特古斯 照日格图
27、中国西门塔尔牛(草原类群)肉用品系选育与推广 应用
主要完成单位:通辽市家畜繁育指导站、通辽市科左后旗改良
工作站、通辽市科左中旗畜牧工作站、通辽市扎鲁特旗旗畜牧工作站、通辽市科尔沁区改良工作站、通辽市奈曼旗畜牧工作站、通辽市库伦旗改良工作站、通辽市开鲁县改良工作站
主要完成人:戴广宇 包牧仁 王景山 杨培勤 张志宏王 维 刘国君 吴敖其尔 韩 强 董福臣 黄保平 吉林白乙拉 蒲敬海 胡日查 吴占柱 色音那木拉 葛凤琴 布仁朝格吉勒 正月 海成 张国新 谢海波 王立东 孙洪岩 李津 包清明 张忠祥 王英智 宝日格乐 刘占玲
16 白芙蓉 包格日乐图 乌云格日乐 孙雁征 吕军
28、乌兰察布市消灭马传染性贫血防控技术应用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乌兰察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完成人:闫强 曾豫娟 寇慧娟 张建军 张建华 姚长宏 马文胜 肖连明 蔡文礼 马利清 武忠贵 武燕军李润生 赵建勇 高屹立 郝佳惠 张锦美 常月明 王明旺王鹤 张晓军 梁超 钢嘎木仁 侯仕农 米宝元 刘光男靳忠葆 杨桂霞 韩红亮 贺英 姚宇泽 高建峰 张慧 戈向斌 张海龙
29、青贮专用乳酸菌筛选及配套技术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沈阳农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内蒙古农业大学、沈阳金科丰牧业科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农牧业科学研究院、通辽市畜牧兽医科学研究所、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草原工作站、内蒙古高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饲料草种监督检查站、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草原工作站、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农村生态能源站
主要完成人:玉柱 薛艳林 白春生 孙娟娟 殷国梅 赵和平 娜日苏 孙启忠 张庆 张园园 贾明 富宏丹 丁海君 劲 松 白春利 温素英 余奕东 刘思博 于大力
17 岳额尔敦加布 赵昊 赵逸雯 刘亚红 田吉鹏 樊金富 侯英 葛云辉 孙 林 吴 昊 李敬忠 孙佳亿 于胜利 陈金贵 薛海英 田彦军
30、内蒙古抗旱乡土树种扩繁与造林推广示范 主要完成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
主要完成人:季 蒙 温 阳 王迅华 任建民 曹恭祥 刘 超 安晓亮 李银祥 金福升 刘 佳 张 南 张凤鹤 马 剑 王 浩 曾 宇 聂竹彦 孙燕飞 李 彬 腾思翰 王永福 宝金山 李晓光 任伊栋 张银昌 贾秀斌 李晓鸿 马淑春 张宏武 李彧 赵德旺 刘丽洁 张 友 王国辉 张 慧 白 妍
31、呼和浩特市森林鼠害综合治理技术推广示范 主要完成单位:呼和浩特市森林保护站、和林格尔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武川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主要完成人:赵玉根 王志平 王海 王正升 顾春雷 门晓光 雷晓明 李俊林 王静 王布赫 托 娅 郑娣红 王立清 张星 段海军 高秀芹 曹夺 温永强 刘志山 丁国强 樊程远 赵玉锁 张敏慧 马治远 董耀先 李艳 张淑珍 李会楠 史可君 王德华 高飞 王美丽 陈永芳 关占荣 贺福龙
32、西辽河平原区玉米节水型灌溉制度试验研究应用与
18 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通辽市水利技术推广站、科尔沁区丰田灌溉试验站
主要完成人:李曙光 张 旭 田雨春 田德龙 吴素利 夏克民 张卓 李鹤 鲍立荣 包立军 刘新潮 孙连德 张玉清 李佳琪 包乌云格日乐 张淑娥 李付全 吕达 海霞 张淑英 霍凤兰 毕显春 王颖辉 尹玉起 盛常玉 龚照那斯图 李金玉 刘志强 张静波 吴福兰 金雅杰 赵彦明 刘晓梅 胡珉 范志永
三等奖(17项)
33、玉米宽行轻简高产高效种植模式研究与应用 主要完成单位: 内蒙古民族大学、通辽市农业技术推广站
主要完成人:杨恒山 肖华 张瑞富 吕鹏 张玉芹 王宇飞 邰继承 范秀艳 梁怀宇 萨如拉 李媛媛 谷永丽 阿拉坦苏布道 王嘉兴 杨亚文 彭晓红 王景和 李玉珍 常国有 王子富 孙树昌 汪国发 邰树根 李振玉 张振刚 范红强 廉博 王殿江 潘峰 张静 于晓翔 黄慧丽 田爱新 孙丽 刘恩宏
34、盐碱地向日葵高产栽培技术集成与示范
19 主要完成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站、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山西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巴彦淖尔市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五原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杭锦后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主要完成人:贾利欣 王积军 刘芳 融晓萍 杨满红 刘颖 王海滨 任永峰 乔永成 贾利敏 冯志国 靳存旺 边学亮 杨世英 郇志荣 李建忠 杨柳青 赵建华 闫礼 段丽红 刘树清 田晓艳 韩文清 赵强 柳金财 胡喜云 张玉珠 王桂华 赵建成 贾俊岐 张默函 钱丹丹 闫洪 李彬瑞 陈树林
35、优质裸燕麦新品种“坝莜8号”引进与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乌兰察布市农牧业科学研究院 主要完成人:王凤梧 尹玉和 张强 梅雪 石岩生 王峰杰 黄文娟 刘俊青 高原 冯艳红 叶录 邢雪茹 谭桂莲 潘果平 朱景平 石丽 高顺平 梁宝钰 丁国梁 陈 利 郝慧雯 张霞 王永红 张利俊 张奋刚 董晋中 李云峰 王崇 武素花 焦伟红 王思明 王金荣 孙慧风 银利生 魏飞
36、干旱、半干旱地区抗旱、高产糜子新品种配套种植技术推广应用
主要完成单位:鄂尔多斯市农牧业科学研究院、鄂尔多
20 斯市满世通科技种业公司、呼和浩特市种子管理站、巴彦淖尔市种子管理站
主要完成人:高志军 王占贤 宋满刚 陈强 马德新 朱利华 郭威虎 邱鹏程 孔国东 訾云飞 杨文耀 成建宏 郭瑞 吕忠诚 韩凤霞 李霞 孙霞 倪苗 刘艳梅 郭树春杨政伟 杜永春 刘锦川 赵燕 由海霞 边 燕 张艳芳 刘景雷 徐海峰 刘建琴 张利 黄海泉 郭宝庆
37、呼伦贝尔市马铃薯晚疫病发生规律及综合防控技术研究与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呼伦贝尔申宽生物技术研究所、呼伦贝尔市植保植检站、呼伦贝尔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扎兰屯职业学院、牙克石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扎兰屯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阿荣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莫力达瓦斡尔族自治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通辽市科尔泌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兴安盟扎赉特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主要完成人:陈申宽 舒拉 闫任沛 张友 朱庆海 郭桂清 王金波 何俊伟 杨林森 孙玉英 李殿军 乔雪静 孙东显 苏允华 李桂萍 弓仲旭 潘云鹤 谷兴杰 王云江郑连义 毕晓伟 李楠 杨永才 陈 鹏 田国华 任 珂闫晓岚 艾俊国 李德明 刘 健 齐广 李东明 林志忠 王滟晴 王宇
38、呼和浩特市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在测土配方施肥上的应用
21 主要完成单位:呼和浩特市土壤肥料工作站、呼和浩特市土壤肥料协会、内蒙古耕宇化肥有限公司、武川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林格尔县植保植检土肥工作站、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农业技术推广站、土默特左旗土壤肥料工作站、托克托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主要完成人:庞 琢 李文彪 庞云 刘林贵 任永红 赵生厚 胡丽英 郭艳霞 侯艳 银虎威 张磊 朱海燕 牛根在 范瑞霞 陈 慧 苏慧明 李直 王胜利 张海燕 陈 磊 李锁娣 周 勇 孟凡钢 刘红波 刘维彬 徐文俊 栗瑞红 庞绍华 王国文 侯艳林 潘文启 郭永青 段建丰 姚俊卿 白 涛
39、通辽市耕层土壤质量提升(修复)技术模式研究与示范 主要完成单位:通辽市土壤肥料工作站、内蒙古民族大学农学院、科尔沁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科左中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开鲁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奈曼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科左后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扎鲁特旗土壤肥料工作站、库伦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主要完成人:纪凤辉 葛海峰 刘桂华 白玉英 古成祥侯迷红 王雅君 张东旭 王艺嘉 张淑媛 薛鹏 包建伦白 昊 汪 伟 程红霞 吴胡明 周 波 高志伟 陈晓爽 包长春 黄丽丽 孙玉堂 孙敬军 葛星 张洁 尉迟英
22 关艳波 澈乐木格 谷秀芳 陈丽芳 舒遵静 丛苍松 孙磊 任久权 张书鹏
40、设施土壤抗连作障碍技术研究集成与示范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赤峰市经济作物工作站、内蒙古农业大学
主要完成人:姜伟 崔世茂 靳玉荣 卫向东 王建国 王国全 宋庆成 张建中 杜刚强 孙秀梅 曹立娜 孙锦锋王瑞玲 付崇毅 张立东 慕宗杰 史美荣 郭春梅 李志鑫 宋秀敏 包南帝娜 朱春侠 董程明 窦瑞霞 郝利清 杜金伟 白红梅 刘 星 郎 强 赵 艳 王久春 王利军 康连和 李秀萍 曲宝茹
41、食用菌高效栽培新技术示范
主要完成单位: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 、内蒙古大学、赤峰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主要完成人:孙国琴 郭九峰 庞 杰 江 泽 高铁成 王海燕 郑红丽 解亚杰 刁 川 李冬梅 魏 红 于传宗 王丽艳 于 静 刘 微 柴 军 张 震 李松树叶
张计华 康立茹 李 洵 徐跃斌 赵海刚 樊 啸 马仁全 姜丽丽 李清宇 李亚娇 张丽平 梁 宁 王文曦 刘承普 袁丽丽 苏永梅 宋志萍
42、利用杂交优势进行肉羊生产及综合配套技术集成示范推广
23 主要完成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场科学技术推广站、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内蒙古兴安盟公主岭牧场、内蒙古通辽市辽河农场、锡盟锡林浩特白音锡勒牧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改良站、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改良站、包头市昆都仑区改良站
主要完成人:张志刚 史永清 刘荣 刘亚淼 苏士佳 李虎山 乌恩旗 崔久辉 陈延彬 张绍勋 史金龙 刘化柱 罗红强 王玉才 田云平 刘羽国 刘玉林 王明辉 王文清 柳志勇 曹志刚 乌云 张继安 包百岁 田晓春 王生富 吕红 韩畅阳 马超 田衍锋
43、草原肉牛肉羊绿色饲养关键技术的集成与示范 主要完成单位: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 、赤峰市农牧科学研究院、内蒙古农业大学、巴林右旗家畜改良工作站、内蒙古东方万旗肉牛产业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胡明 赵瑞霞 安晓萍 李晓燕 萨其仍贵毛冉 皇甫九茹 红敏 李宝栋 李清泉 齐景伟 乔慧蕾 胡红莲 兰向莉 黄国成 石岩 照日格图 刘志友 王丽芳 马燕芬 林在隆 王丽萍 李志国 夏国忠 付绍印 吴江鸿 陈 雷 马 山 包学文 赵 伟 王维峰 邵云丽 王桂凤 白红杰 杨云波
44、优质肉牛高效繁育技术集成示范与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内蒙古广
24 业牧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方万旗肉业有限公司、多伦县众创惠牧畜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家畜改良站、赤峰市松山区家畜改良站、赤峰市巴林右旗家畜改良站、赤峰市喀喇沁旗家畜改良站、锡林郭勒盟多伦县畜牧工作站、锡林郭勒盟正蓝旗畜牧工作站、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畜牧工作站、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畜牧工作站
主要完成人:王峰 成立新 陶华 栾庆江 祁云霞 郭文华 赛音 裴永志 田春英 陈自亮 伊德日贡 孟克毕力格 卢星华 乌兰其其格 史传义 姜凤玲 韩景虎 杜桂华 刘树才 张英 道日那 谢艳秋 图布新毕力格 薛岭 斯琴巴特 秦海军 邢志伟 羿静 康志 吴家瑗 何小龙 杜元明 周玉生 李艳鹏 胡日勒巴特尔
45、无公害生态养猪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 通辽市畜牧兽医科学研究所、科尔沁区畜牧工作站、科尔沁左翼中旗畜牧工作站、扎鲁特旗畜牧工作站、开鲁县家畜改良站、奈曼旗畜牧工作站
主要完成人:李良臣 贾伟星 郭煜 高丽娟 郑海英 韩玉国 杨晓松 康宏昌 包金山 阿木古楞 李旭光 王海英 梁志君 萨日娜 付明山 于明 王旭东 刘哲迁 李佳怡 韩润英 包明亮 王玉泉 于芳萱 高俊杰 李芳萍 斯日古楞 张军 战洪波 吕宗林 孙子玉 刘文杰 李洪杰 代广忠 张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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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乌兰察布市草原蝗虫生物防治技术推广应用 主要完成单位:乌兰察布市草原工作站
主要完成人:李润虎 李荣 姚贵敏 特木尔 刘志仁 潘国栋 罗咏梅 张喜再 张爱萍 阴 林 杨昌祥 王荣芳 任 艳 张小栋 郭艳玲 戴桂香 越永春 吴亚伟 王 霞 乌兰朝鲁 赵红辉 麻旭珍 王革平 王丽萍 吕建国 娜仁满都呼 黄晓宇 樊文婷 吴旭峰 窦红艳 董瑞文 安俊花 扎红珠 马辰霞 高鹏
47、河北杨良种繁育技术推广
主要完成单位: 巴彦淖尔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主要完成人:郭永祯 王保林 李君 潘瑞萍 岳霞 瑙珉 谢怀慈 赵忠和 杨秀莲 张志雄 杨国昌 张惠娟邬慧莲 李有奇 刘永和 倪媛 李嘉伟 魏晓燕 王同斌马瑞平 郝丽琴 周瑞芳 王丽萍 柴瑞 赵小军 裴子光袁腊云 李莲香 张小玲 温苏雅勒图 张永胜 李海云 李 瑞 陈星明 李军梅
48、大青山南坡困难立地山杏、柄扁桃造林技术推广示范 主要完成单位: 包头市林业工作站
主要完成人:张文英 白智 安丽丽 于晓芳 吕广霞 康春凤 吕 可 王 纲 陶格斯 张 瑞 王 菲 张 琪 高忠祥 贾树生 苗培 郭永宏 王富国 杨燕妮 李耀东 张东伟 牛丽珍 马红叶 杨晓燕 赵煦 武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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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蒿柳天蚕林可持续经营技术推广示范
主要完成单位: 兴安盟林业科学研究所、兴安盟蒙天天蚕科学研究所
主要完成人:韦 勤 赵满妞 张健 辛魏巍 任苓 顾义明 陈世雁 奚秋梅 于亮 徐志国 张金山 陈杰 庞鑫 田运成 包玉泉 刘晶 臧克冰 张秀华 何晓峰 胡匡明 陈桂兰 高桂英、周靖宇、刘凤君、庄振东、张国君、高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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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保险研究
【摘要】我国最大的牧区在内蒙古,牧区的发展是内蒙古统筹城乡经济的关键,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要求,自治区发展的重点和难点。近几年,虽然内蒙古的农牧经济取得了很多的成就,但仍面临不少的困难。作为重要的生态安全和畜牧业生产区,同时也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有效保护牧区、利用牧区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从保险角度来看,如何为农牧民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保障,合理开发农牧区保险市场都迫在眉睫。而随着我区经济的发展,保险业的发展势头强劲、保险市场不断成熟、保险服务得到提升,这都使得对内蒙古农牧业保险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通过介绍内蒙古农牧区发展现状,分析当前农牧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并给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以推动我区农牧业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内蒙古 农牧业 保险
一、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发展现状
一是农畜产品产量稳定增长。全区农作物总播面积和粮食播种面积达到1.1亿亩和8476.5万亩,分别比上年增长1.6%和1%,优质高产高效作物比重继续提高,种植结构进一步优化。牧业全区牲畜存栏达到12915.8万头只,同比增长9.27%,连续10年稳定在1亿头只以上。羊存栏在去年首次突破9000万只的基础上,今年突破了1亿只,增长12%1。
二是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总体运行良好。2014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实现总产值3847亿元,增长10.7%;实现销售收入3780亿元,增长9.4%;农畜产品加工率达到57.6%,比去年提高1.5个百分点;农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新增13个,达到了59个。
三是草原保护建设成效明显。全区草原建设总体规模达到5106万亩。天然草原冷季可食牧草储量98.19亿公斤,冷季总适宜载畜量2526.73万羊单位。总体看,今年全区天然草原植被平均高度、盖度及生产能力与上年基本持平(2013年草原植被平均盖度44.1%)。
四是农牧民收入持续增长。2010年,我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530元,实现了连续五年农牧民收入在西部省区保持第一。2013年上半年农牧民人均现金收入增长幅度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出0.9个百分点。预计截止到2013年内蒙古农牧民人均纯收入预计达到8500元以上,增长近13%,连续3年超过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并缩小了与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
五是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继续保持较高水平。2014年上半年,共抽检农畜水产品样品693份,抽检合格率持续保持在96%以上,没有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前三季度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达到100%,有效控制了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继续保持了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零疫情。
当前,内蒙古农牧业的总体发展势头良好。农作物经济效益提高,畜牧业的增长速度加快,质量稳定。农业部门内部结构有所调整,农畜产品产量增加、品质优化。
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保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近几年,虽然内蒙古农牧经济发展势头良好,但是,由于内蒙古地区自然环境条件多变,经济发展相对迟缓,使得该区农牧业发展面临经济和环境的双重风险。因此,需要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来抵抗各种风险,使得农牧业继续保持健康发展。农业保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对于农业风险管理、农民收入保障和农村经济发展都有积极的影响。而内蒙古从2007年开始,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在应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农作物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农业保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其在中国发展的时效性短,我区的农业保险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缺少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
长期以来,中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立法活动也尚未开展。而已有的一些保险法规涉及农业保险的相对较少,即便涉及,内容也很笼统、含糊。农业保险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缺乏法律的保护和协调,会使得操作不规范,削弱农业保险的效果。
(二)风险意识淡薄,投保不积极
在农牧区,大多数农民对于保险的了解,只停留在表面,参保也是在半强制下进行的。因为大部分农民对保险了解不深入,风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的具体操作更是认识不足、理解不透,有的人甚至把农业保险当作一种变相收费,从而形成强烈的抵触心理,造成投保不积极。农民作为农业保险中最重要的需求主体,提高农牧民的风险意识、加深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已变得刻不容缓。
(三)尚未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农业巨灾风险(洪灾、旱灾、病虫瘟疫等)通常是商业性保险公司难以独立承担和消化的。而目前,内蒙古既没有建立巨灾基金,也没有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这就使得农业风险过度集中于保险公司。在巨灾发生时,就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巨大威胁,也容易引起农民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任危机。一方面是巨灾风险日渐频繁,另一方面是各保险经营主体的承保能力十分有限,这就对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提出了要求。
(四)保险政策缺乏连续性,补贴拨付机制不合理
对于农业补贴品种、补贴比例,财政部出台的管理办法均有不同的规定。相应地,自治区政府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每也有很大差别,因此造成经营主体的承保滞后,进而可能导致“先出险,后签单”的现象出现,这一现象严重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理。另外,财政补贴拨付划转机制的设置也不尽合理。涉及资金划拨的每个环节都要经过审核、落实、领导批复和划拨等多个流程,而且每个流程程序复杂、繁琐,消耗时间较长。
三、促进内蒙古农牧业保险健康发展的可行性建议
(一)健全法律保障体系,加大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是行使权力义务的有效保障依据。因此,我国应及早出台正式的《农业保险法》,以立法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性质、范围、经营原则等事项,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使政策性农业保险走上长期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各省、市、自治区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对农业保险的实施进行有力的监督和保护。另外,根据自身财政情况,对农民进行保费补贴,有效激发对农业保险需求,并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实行适当的免税政策,合理扩大农业保险免税税种,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营主体的积极性。
(二)扩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参保及风险认识
各级政府部门应做好宣传工作,特别针对农业保险特点和农牧民的需求,利用各种媒体渠道,采取集中动员、上门宣讲、送报到户等形式,让群众对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条款责任、保险费率等知识有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引导他们主动参保。特别是要通过典型、生动的案例,提高农牧民的风险意识,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让农业保险成为农牧民保障自身利益,有效抵御风险的强有力武器和首要选择。
(三)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1.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内蒙古地域辽阔,农业风险性质迥异。可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建立针对性较强的风险分散机制。首先,国家可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对提供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提供应对巨灾风险的资金支持,确保经营主体的继续运行。其次,各级政府可以根据自身具体财政状况,为提供农业保险的公司提供财政补贴,特别是针对巨灾风险的补贴,增强公司财务实力。另外,保险公司本身可以在收取保费时,针对巨灾风险,增收一定比例的费用,在提供抵御风险保障的同时,减少自身受损程度。
2.提供再保险支持。一方面,可将商业保险无法分出的保险业务,由政府提供再保险的支持,实行政企的合作分散保险机制。另一方面,拓宽保险经营主体的承保范围,将各险种更加细化,为再保险公司的建立提供环境和政策支持,促进再保险公司的出现。同时,也可与国际公司合作,有效分散风险。
(四)开发多种保险品种,改善补贴拨付机制
目前市场中,相关农业保险的险种较少,这使得农牧民的大多数需求得不到满足。因此,我们要开发多种保险业务,进一步细化保险险种,有效转移农业保险的风险。要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在产品设计上,将多品种、多区域的农作物和牲畜纳入保险范围,满足农村差异化的保险需求。另外,要转变财政补贴拨付机制。简化流程,缩减部门审批手续,有效节省时间,及时将资金投入到补贴保障中去。
注释
{1}以上数据来源于内蒙古农牧业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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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春慧.内蒙古农牧业发展现状及思索[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3,02:14+35.
基金项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NMGIT1405),内蒙古高等学校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计划。
作者简介:王颖(1989-),女,汉族,内蒙古包头人,就读于内蒙古财经大学,研究方向:金融工程;杨瑞成(1970-),男,汉族,山东人,任职于内蒙古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研究方向:金融工程。
第三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
(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牧业承包合同的管理,保护农牧业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订立、变更、解除农牧业承包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牧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为发包、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并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资源和其他资产而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 订立农牧业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持平等协商、自愿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
第四条 订立农牧业承包合同,必须坚持国家和集体耕地、草原和林地等土地资源及其他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土地用途不变。
第五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自觉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牧业承包合同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农牧业承包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
第七条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是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发包本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并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资源及其他资产。
第八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并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资源及其他资产拥有管理和发包权;
(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土地资源和其他资产的行为;
(四)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并要求承包方依法纳税;
(五)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嘎查村民会议,也可以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解决承包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六)尊重和保护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收益权,不得在承包合同规定之外向承包方非法集资、摊派和收费;
(七)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和方式,向承包方提供生产条件和各种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嘎查村民是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有权平等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发包的土地资源和其他资产。
第十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对承包的土地资源和其他资产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二)依法流转承包经营权;
(三)在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资源被依法征用和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承包经营权;
(五)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六)不得出卖、非法抵押、损坏承包标的或者改变其合同规定的用途;
(七)依法保护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不得弃耕撂荒和荒芜承包的土地;
(八)依法纳税,按合同规定交付承包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退耕还林还草的,承包期应延长到五十年,并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草原的承包期一般坚持三十年不变,也可延长为五十年。营造林地和治理开发荒山、荒沙、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期一般为五十年。
农牧业机械、水利设施、房屋等其他资产的承包期,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农村牧区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并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资源和其他资产,分别采取以下承包方式:
(一)耕地和草原实行按户承包,家庭经营;
(二)林地、果园、苗圃、养殖水面、荒山、荒沟、荒沙、荒丘、荒滩、农牧业机械、水利设施、房屋以及村办企业等专业经营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承包,可以实行按农户承包、按组承包、联户承包或者个人专业承包。
第十三条 各业承包方案应当经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入股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
第十五条 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关系和原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
(三)坚持自愿、有偿、平等协商;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
(五)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嘎查村民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土地资源和其他资产,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或者租赁经营时,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承包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经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合同的签定与鉴证
第十八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旗县级人民政府印制。
第十九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承包合同名称;
(二)发包方、承包方名称,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方或者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三)承包标的名称、种类、方位、型号、数量、质量、等级和用途等;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时间;
(五)承包费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六)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七)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减产、减收或者绝产、绝收的处理办法;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办法;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联户承包或者个人合伙承包的,承包合同须附联户承包或者个人合伙承包协议。
第二十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双方对承包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别签字盖章,合同即告成立。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要求鉴证的,由苏木乡镇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机管理机构鉴证。土地和标的数额较大的资产承包及转让合同必须鉴证。
第二十一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鉴证由合同当事人向苏木乡镇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提出鉴证申请,经审查,对符合鉴证条件的承包合同予以鉴证;合同鉴证后,应当整理归档存查。
第二十二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书一式三份,由签订合同双方及苏木乡镇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各存一份。
第四章 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有关决定的;
(三)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四)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
(五)滥用职权或者采取欺诈胁迫及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
无效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四条 无效合同由农牧业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第二十五条 无效合同的处理:
(一)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尚未开始履行的,不得履行;
(二)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正在履行的,应当停止履行,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并按照有利于生产、减少损失的原则,妥善处理;
(三)确认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无效合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过错方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无效合同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更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四)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
(五)符合双方约定变更合同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废止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承包的耕地、草原、林地、水面等被依法征用和占用的;
(五)由于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没有必要履行的;
(六)承包方不依法保护建设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弃耕撂荒,荒芜承包土地,构成合同解除条件的;
(七)由于承包方丧失经营能力或者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致使合同失去履行条件的;
(八)符合双方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一)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者,视同默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当事人双方就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事项,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后,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报苏木乡镇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三)标的较大的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经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订立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 因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致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当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苏木乡镇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调解承包合同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开始履行。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农牧业承包合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农牧业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处理农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十三条 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苏木乡镇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向旗县级农牧业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机构申请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机构解决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及时处理,必要时可以先决定恢复生产,然后再解决纠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有,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农牧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当支付赔偿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三十七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违约方应当先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再向有过错的单位或者个人追偿。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利用职权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干扰承包合同履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鉴证机构出具虚假鉴证,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第四篇: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农牧业发展计划
一、发展目标
——粮食等主要农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到2015年,全区耕地面积保持在1亿亩以上,其中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8000万亩以上,粮食生产能力达到450亿斤以上。肉、奶、绒产品总产量分别达到270万吨、1100万吨和8000吨左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农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农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8%左右,2015年达到1400亿元,其中畜牧业总产值占第一产业的比重达到50%,突出发展农区畜牧业,稳定发展草原畜牧业。主要农作物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品种的种植比重达到76%,农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65%以上,产业化带动农牧户达到70%。
——农牧业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到2015年,农牧业综合机械化水平由2010年的68.3%提高到75%。农村牧区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信息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全区农田草牧场有效灌溉面积达到5400万亩,其中节水灌溉面积达到5250万亩。
——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持续增加。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2%以上,增速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二、重点区域布局
(一)河套—土默川平原农牧业主产区 包括磴口县、临河区、五原县、杭锦后旗、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九原区、土默特左旗、土默特右旗、托克托县、达拉特旗、杭锦旗等12个旗县区的河套平原、土默川平原和黄河南岸地区。
进一步加大以水利为重点的农田基本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推广农牧业综合配套技术,发展节水型现代农牧业。种植业重点发展以玉米、小麦为主的粮食生产和以向日葵为主的油料生产,积极发展城郊型蔬菜、瓜果产业。养殖业要扩大饲草料种植面积,发展以奶牛、肉羊为主的农区畜牧业,提高畜牧业占农业经济的比重。
(二)西辽河流域农牧业主产区
包括扎鲁特旗、科左中旗、开鲁县、科左后旗、科尔沁区、奈曼旗、库伦旗、敖汉旗、喀喇沁旗、宁城县、松山区、翁牛特旗、阿鲁克尔沁旗、巴林左旗、克什克腾旗、林西县、巴林右旗、元宝山区等18个旗县的西辽河冲积、洪积平原地区。
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重点实施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种植业重点发展高产、优质、专用玉米和绿色有机杂粮杂豆,大力发展以城郊村、城边村、公路干线沿线村屯为主的设施农业,大力发展以肉牛、奶牛、肉羊、生猪和禽类(肉鸭、羽鹅)为主的畜牧业。大力发展农牧业产业化,建设绿色产品基地,创建名优农畜产品品牌。
(三)大兴安岭东麓农牧业发展带 包括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阿荣旗、扎兰屯市、扎赉特旗、科右前旗、突泉县、科右中旗等8个旗县市的嫩江西岸地区。该区域降水充裕,土壤肥沃,是自治区重要的商品粮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
大兴安岭东麓主要发展高油大豆和优质强筋小麦,大兴安岭东南麓集中发展高油大豆、玉米、马铃薯和特色杂粮杂豆。加强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利用农作物副产品和人工种草,发展农区畜牧业。在林区以森林生态保护为先,积极发展林业特色产业,促进林区产业转型。
(四)呼伦贝尔—锡林郭勒草原畜牧业发展带
包括陈巴尔虎旗、鄂温克旗、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阿巴嘎旗、正蓝旗、正镶白旗和锡林浩特市的草甸草原和典型草原地区。
呼伦贝尔市西部、锡林郭勒盟大部是我区草原牧区的主体,也是世界上典型草原分布最为集中,最为广大的地区。通过科学利用得天独厚的天然草原,严格实施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制度,大力发展肉羊、肉牛等绿色草原畜牧业,努力形成草原生态保护、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农牧民稳定增收的科学发展态势。
(五)阴山北麓农牧业发展带
包括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南部、武川县、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卓资县、凉城县、四子王旗南部的阴山北麓农牧交错带地区。 阴山北麓及其山间低山丘陵地区的旱作农业区,因地制宜,加强旱作节水改造,种植特而专、精而美的马铃薯、莜麦、小米等小杂粮。通过专业服务公司、行业协会、农民经纪人的培育,提高组织化、市场化水平。积极开展产学研联合,提升科技贡献率,注重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着力打造和培育品牌,进一步提高品牌效应,提高附加值。
三、积极发展现代农牧业 (一)健全种养业体系
稳步推进粮食产业发展。依托河套平原及大兴安岭岭北的优质小麦生产优势区域、西辽河流域及沿黄灌区的优质玉米生产优势区域、大兴安岭东南的优质大豆和水稻生产优势区域、中西部丘陵旱作区的优质马铃薯和绿色杂粮杂豆生产优势区域,以嫩江流域、西辽河流域、沿黄灌区的33个粮食生产旗县为重点,推进新增百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工程,通过改善基础、提高科技含量、提升防灾能力等措施,不断增强生产能力。“十二五”期间,我区稳定1亿亩以上的耕地和8000万亩以上的粮食种植面积,使单产由2010年的523.3斤/亩,提高到540斤/亩以上,建设国家粮食安全和生产基地。
着力发展畜牧业。充分发挥我区畜牧业比较优势,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稳定发展草原畜牧业,积极打造畜牧业绿色品牌,进一步确立畜牧业的主导地位。大力实施百万肉牛、百万奶牛和千万只肉羊高产创建工程,以提高牲畜个体生产性能为重点,在全区逐步建立优势肉牛、奶牛和肉羊生产基地,实行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调整畜群品种结构,大力推广生长快、肉质好、饲料利用效率高的肉牛、肉羊等优良品种。坚持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进现代化家庭牧场和联户家庭牧场,建设草原畜牧业绿色品牌产业基地;在草畜平衡的前提下,建设基本草牧场,实施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工程,突出提质增效,以调整优化畜群结构、建设标准化畜群为重点,改良牲畜品种,提高优良畜种比例,推广应用先进的饲养管理技术。
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围绕自治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按照科学开发利用的思路,各地区依托资源,因地制宜,大力发展林草沙产业。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以农牧民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建立多元化的林草沙产业基地建设体系。结合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和项目,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草牧场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建立林草沙产业生产基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现生态建设产业化,使林草沙产业成为自治区经济的亮点和新的增长点。依托我区西辽河、嫩江、额尔古纳、黄河等流域丰富的水域和优越的环境条件,重点建设湖泊水库优质水产品增养殖产业带、池塘名特优鱼类养殖产业带、盐碱水域盐湖生物养殖产业带。积极推进水产健康养殖行动,加大渔业增殖放流力度,建设有机水产品生产基地、池塘现代产业园区和螺旋藻工厂化养殖园区,提升我区渔业发展的层次和水平。到2015年,力争使我区渔业产值占第一产业的比重由0.8%提高到1%;水产品年产量达到16万吨,其中,无公害、绿色、有机优质水产品量达到商品量的70%。
(二)优化农牧业结构
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种植业。继续发展优质、高产、安全、生态农产品。发挥农业区域比较优势,因地制宜、深度开发,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有机、安全农产品生产,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巩固和提高粮油、菜薯、饲草饲料等主导产业,打造多元化的农业产业体系。推进优势产业相对集中开发,实现区域化、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标准化的发展,逐步实现县域、地域标准化生产整体推进的目标,促进形成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优先发展我区具有比较优势的优质玉米、高油大豆、强中筋小麦、专用马铃薯等优质专用粮食生产,增加优质饲草种植面积,突出抓好蔬菜、瓜果、中药材、杂粮杂豆、花卉等具有较强区域优势和竞争力的特色种植业发展。
积极发展农区畜牧业。发展现代畜牧业,继续提高畜牧业特别是农区畜牧业占第一产业的比重。以农牧民增收、企业增效、产业增值为目标,充分利用农区、半农半牧区饲草料丰富的有利条件,促进种养结合,农牧互补,依托自治区肉、奶、绒品牌优势,加快发展奶、肉、绒等特色畜牧业。优化品种,着力提高畜牧业良种化、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水平,切实保障动物卫生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推进现代畜牧经济发展。围绕推进农区畜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引导农民为养而种,为我区畜牧业提供优质牧草和饲料。
(三)提升农牧业产业化水平
培育壮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坚持以新型工业化、市场化引领和带动农牧业产业化,继续打造“绿色牌”、“草原牌”,做大做强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由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单一产品向系列产品、生产型企业向复合经营型企业转变。支持一批骨干企业实施联合、兼并、重组,大范围整合资源和生产要素,推动优势龙头企业向集群化方向发展。继续巩固壮大乳、肉、绒、粮油、蔬菜加工等现有龙头企业,不断引进和培育新的龙头企业,加快马铃薯、皮、毛等大宗农畜产品深加工。2015年力争全区销售收入百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5000亿元,完成增加值1456亿元,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规模、层次和水平。
建设农牧业产业化生产基地。充分发挥资源、区位和成本优势,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力度,推进现代农牧业向标准化、规模化、社会化和市场化方向发展。引导优势农畜产品向优势区域集中,逐步形成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产业带和基地。建设一批规模大、集中连片的优势农畜产品产业带和生产基地,培育一批各具特色、初具规模和水平的专业苏木乡镇、专业嘎查村,推进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继续抓好现代农牧业示范工程,稳步扩大示范点范围,加快推进玉米、马铃薯、奶牛、肉牛、肉羊、生猪等优势产业带建设。结合我区优势农畜产品产业带建设和龙头企业加工需要,新建200个各具特色、与龙头企业联系紧密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农畜产品生产基地。
设施种植业。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同步推进标准化生产、社会化服务和市场开发,加快扩大设施种植业的规模,提高设施种植业经营水平和质量效益。进一步加强与北京、天津等周边大城市对接,积极开展区域合作,推进绿色蔬菜副食品基地建设。重点建设设施蔬菜、设施瓜果、设施食用菌三大产业。其中主要以设施蔬菜为主,积极推进结构调整,突出区域特色和规模优势,优化整合各种资源,重点打造东部设施蔬菜外向型基地、中东部环京设施基地、中西部环城设施基地、西部出口设施基地等具有区域特色的四大设施生产基地。到2015年全区设施蔬菜面积由2010年的130万亩增长到300万亩左右。
设施养殖业。以推进标准化圈舍建设、改造和老旧池塘改造为重点,着力引导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突出抓好养殖场畜禽水产良种、饲料供给、动物防疫、养殖技术和环保措施等关键环节。提高养殖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逐步从千家万户分散饲养的庭院模式向规模养殖的园区模式转变。调整优化乳制品产业布局和产品结构,强化生产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提升整体竞争力;奶业长效管理机制和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全面推进肉羊、肉牛、生猪和禽等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促进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2015年全区100头以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奶牛比重达到60%以上,全区规模养殖场奶牛良种覆盖率达到100%,平均单产水平提高到6吨以上。
休闲农牧业。充分开发和利用我区草原文化、民族特色和绿色农牧业等丰富资源,加快发展休闲农牧业。通过开展示范旗县、示范点等活动,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产业升级,使休闲农牧业成为加快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促进农牧民就业增收的新型产业。
(四)加强农牧业基础建设
加强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大力推进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在嫩江—辽河流域、河套—土默川平原等重点农耕区结合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农业开发、水利工程等工程项目,突出农田林网建设;在阴山北麓等农牧交错带积极推进旱作农业示范工程,突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促进旱作农业可持续发展;黄土丘陵区、大兴安岭东麓黑土区因地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突出水土保持林建设,切实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草原牧区以保护和改善天然草原生态为核心,坚持保护和建设相结合,继续落实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三项制度。水土条件好的地区继续推行轮牧补贴试点并逐步推广;生态退化比较严重区域有计划地实施阶段禁牧休牧;生态极度恶化地区继续组织实施异地扶贫移民、边境生态移民和移民扩镇等项目,进一步提升草原生态功能,保障草原畜牧业的稳定发展。
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举、防汛抗旱并重,加快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加强黄河、嫩江、辽河等大江大河治理,积极推进锡林郭勒盟供水工程、引绰济辽和三座店引调水工程等大中型水资源配置与调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四个千万亩”节水灌溉工程,因地制宜,大力推广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农牧业。一是嫩江和海拉尔河流域。重点开发利用地表水,适度开发地下水,因地制宜采取渠道防渗、喷灌、滴灌等节水措施、对现有灌区进行节水改造,新建一批大中小型灌区。二是黄河流域。黄河干流区重点进行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和配套,节水措施以渠道衬砌为主,节约的灌溉水量,不再扩大灌溉面积,主要用于工业和城市及生态用水,调整用水结构,优化配置水资源;黄河支流区可适度开发,对现有中小型灌区进行节水改造,在沟谷平原地区适度发展分散的小型灌区,节水措施以喷滴灌为主。三是内陆河流域。重点进行节水改造,适度发展分散的小型灌区,节水措施以滴灌、喷灌为主。四是辽河流域。地表水灌区及地下水超采区限制发展。灌区以节水改造配套为主,节约的灌溉水量主要补给河道;地下水超采区以滴灌、喷灌为主,节约的水量不再扩大灌溉面积,主要用于回补地下水。其他地区可适度发展,节水措施以滴灌、喷灌为主,节约水量可适当扩大灌溉面积。 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基础设施特别是基础设施配套能力薄弱,是我区农牧业发展的瓶颈制约。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机遇,大力加强农牧业基础设施及配套能力建设,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实现较大的突破。重点是进一步整合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资金,在条件好的地区率先建设现代农牧业示范基地,集中连片推进农牧业水、电、路和农牧业机械、牧业棚圈、信息化平台等一体化配套建设。
(五)全面推动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农牧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农牧业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牧区市场体系建设、农牧业安全体系建设、农牧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农牧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
四、重点建设工程
(一)新增百亿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工程
以增强农业生产能力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以节水灌溉为根本措施,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通过水利、农业机械化、农业科技服务和防灾减灾等综合措施,转变耕作和生产方式,到2016年实现新增100亿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重点建设内容有:
平原灌区节水改造。主要是对现有543.5万亩有效灌溉面积内不能保灌的农田,采取渠道防渗衬砌、喷灌、管灌等措施,进行节水改造与配套建设,提高粮食单产,节约水资源,实现22.03亿斤粮食增产任务。主要包括田间工程建设547.1万亩、小型水利工程41995处及机电井19202眼等。工程总投资64.3亿元。
旱改水标准农田建设。主要在有农田灌溉用水开发潜力的地区增加农田保灌面积288.7万亩,实现增产粮食16.5亿斤。主要包括水源工程建设33916处、喷灌设备12821台套、田间工程110017处等。工程总投资48.3亿元。
大型水库下游灌区建设。通过灌区水利工程建设,积极发挥水利枢纽的灌溉效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灌溉保证率。工程可新增灌区面积100万亩,实现增产粮食8亿斤。建设内容有输水工程43792处和田间工程57689处。工程总投资23.2亿元。
高标准旱作基本农田建设。主要通过培肥地力、平整土地、测土施肥、植物保护等措施改造中低产田293.7万亩,使旱作农田地力提高1个等级,耕地土壤有机质提高0.1个百分点,速效磷和速效钾含量提高3-5ppm,水资源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粮食平均单产每亩提高150斤为目标,实现旱作基本田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建设内容有地力培肥277.7万亩、平整土地210.5万亩和修建田间路 4818公里。工程总投资12.9亿元。
农业环境保护。在东部四盟市500万亩旱作坡耕地、严重风蚀沙化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增加林灌草植被。通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和农田防护林建设,减轻风沙、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以确保粮食增产目标的如期实现。其中,呼伦贝尔市落实200万亩,兴安盟、通辽和赤峰市各落实100万亩。退耕还林还草种苗费用补助40元/亩,工程总共需要投入2亿元。充分发挥渔业的水质改良和环境修复功能,在重要江河湖库实施生物资源养护与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实施面积500万亩,需投入5000万元。两项工程总投入2.5亿元。
农业机械化体系建设。以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提高农业生产服务保障水平为宗旨,实施以县级农机化技术推广培训、安全监理能力建设为主的农业机械化体系建设工程。工程总投资3亿元,新增机具及仪器装备1419台套,修建机库棚、培训与监理业务场所62700平方米,建设示范型农机专业合作社330个。
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推广。主要建设内容有:7个区域性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和1个工程创新中心;20个区域性高产创建示范区和33个县级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区;1个自治区耕地质量监测中心(国家分中心),5个耕地质量监测区域站,33个旗县级土肥测试中心,190个有机肥资源集中无害化处理站和368750 个户用农家肥发酵池;玉米良种繁育基地23个,大豆良种繁育基地7个,农作物种子质量监测标准33个,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站12个,品种展示站13个;盟市级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中心9个,旗县级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站33个,乡镇监控点165个。工程总投资74718万元。
农业防灾减灾气象保障。重点建设监测网络系统、综合防御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人工影响天气系统。通过项目建设,切实提高农业防灾减灾气象保障能力。工程总投资7574万元。
(二)四个千万亩节水灌溉工程
到2020年,完成现有大中型灌区地表水节水改造配套建设面积1220万亩,现有井灌区节水改造配套建设面积960万亩,新发展农田有效灌溉面积1000万亩,牧区饲草地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000万亩,建立较为完善的水源工程体系、节水灌溉工程保障体系和灌溉管理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保障体系。总投资358.43亿元。“十二五”期间,完成50%的工程建设。
大中型灌区农田节水改造配套。以建设高效节水灌溉为中心,优化配置水资源,全区现有大中型灌区建设农田节水改造配套面积1220万亩。其中大型灌区节水改造配套11处,总面积900万亩,包括黄河流域的河套、大黑河、南岸、磴口、麻地壕、民族团结,辽河流域上游赤峰市的山湾子、甸子、海日苏、英金河,嫩江流域兴安盟察尔森灌区等。大中型灌区地表水部分节水工程措施以渠道防渗为主,并结合灌区经济作物的种植比例和设施农业的发展要求,部分采用先进的喷灌和滴灌高效节水措施。
井灌区节水改造配套。总面积960万亩,主要包括辽河流域的赤峰、通辽等地区,其中大型灌区中的井渠结合面积185万亩,中小型灌区中的井渠结合面积266万亩,纯井灌区面积509万亩。井灌区节水工程措施全部采用先进的喷灌和滴灌高效节水措施。
新建灌溉农田。在全区现有旱作耕地上新发展农田灌溉面积1000万亩。其中:现有中小型灌区通过节水改造扩大农田灌溉面积283万亩,新建各类灌区增加农田有效灌溉面积717万亩。新建设灌溉水源工程有呼伦贝尔市的晓奇水库、扎罗木德水库两个枢纽工程,呼伦贝尔市的哈尼嘎、库如奇、阿木牛、新北和扎墩水库,兴安盟的乌布林和耿家屯水库,通辽市的颜家水库,赤峰市的虎珀沟和大头山水库和2009处小型扬水站、1.34万眼机井。
牧区饲草地节水灌溉。到2015年,在现有饲草地节水改造面积280万亩的基础上,发展渠道衬砌防渗、滴灌和喷灌为主的牧区饲草地节水灌溉面积360万亩,达到640万亩,其中阴山以南地区重点采取滴灌和喷灌,减少蒸发量。项目建设中与京津风沙源治理、退牧还草等重点生态工程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实现人工饲草场稳产、高产和优质。
(三)农村土地整治工程
国家级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工程。根据国家开展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工作的安排,2010-2012年,在我区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呼和浩特市和通辽市推进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规模为300万亩,新增耕地面积为40.4万亩。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农村土地整治。为配合国家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开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2010-2012年,自治区开展本级农村土地整治重点项目,推动自治区土地整治全面实施。工程范围涉及赤峰市、兴安盟和呼伦贝尔市三个盟市,建设总规模为150.0万亩,新增耕地面积为4.5万亩。
(四)设施蔬菜建设工程
面对我区设施蔬菜发展规模小、地区发展不平衡、科技创新能力较弱、菜农缺乏技术和经验等问题,为了实现我区蔬菜基本自给、增加调出的目标,依托我区区位、生态、气候、土地等优势,启动实施设施蔬菜建设工程,构建自治区现代蔬菜产业体系,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设施蔬菜基地建设。到2015年,全区新增设施基地面积157.3万亩,其中日光温室85.1万亩,大中棚72.2万亩。日光温室每亩投资8万元,塑料大棚每亩投资1.5万元,规划总投资789.1亿元。财政引导性资金采取每亩日光温室补贴1万元,大中棚补贴0.3万元,总投资106.76亿元。
蔬菜育苗中心建设。2010-2015年,在全区选择设施蔬菜优势产区建设12个蔬菜育苗中心,每个育苗中心建设净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年育苗能力5000万株以上的专业化育苗基地,每个育苗中心财政补贴投资200万元,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每年投入400万元,总投资2400万元。
创建新品种、新技术蔬菜标准园。2015年为止,在每个设施蔬菜优势产区建设1个新品种,新技术蔬菜标准园。每个标准园财政补贴资金50万元, 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每年投入1650万元。项目总投资2900万元。
产业协会建设。在产业集中度高的盟市、旗县,建立功能完备、带动力强的58个蔬菜产业协会。每个协会财政补贴资金50万元,总投资2900万元。2015年为止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每年投入1550万元。
(五)保护性耕作建设工程
以控制土壤风蚀水蚀和沙尘污染、提高土壤肥力及抗旱保墒能力为目标,以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和农机专业服务组织为主要依托力量,在我区风蚀沙化严重的农牧交错带和优势农作物产业带的43个旗县区、7个农垦牧场,建设高标准保护性示范区178万亩,新增保护性耕作专用机具4824台、仪器设备2400台,建设机库棚及维修间19.83万平方米,修建机耕道2236千米。工程总投资3.34亿元。
(六)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建设工程
奶牛、肉牛、肉羊、生猪和禽等养殖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提高机械化水平,加强配套饲草料地建设,促进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
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106号)精神,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建设,保障我区乳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2013年,建设2000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总投资80亿元,各级政府投资8亿元。通过建设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优质荷斯坦奶牛数量稳定在200万头,使奶牛年单产由目前的平均5吨提高到6吨以上。养殖场(小区)生产的优质生鲜奶占到区内乳业加工企业产能的60%以上。到2015年,进一步提高养殖场奶牛集中度,使优质鲜奶占到区内乳业加工企业产能的70%以上。
肉牛、肉羊、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十二五”期间,各地参照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根据肉类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和市场需求,结合养殖场(小区)的新建与提升改造,在农区建设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2000个,年出栏2000只以上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5000个;在牧区建设存栏80头以上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10000个,存栏300只以上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40000个。2015年,使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出栏的肉牛、肉羊、生猪分别占到全区30%、30%和50%。
双十万标准化池塘健康养殖建设项目。全区实施标准化池塘改造10万亩,新增水产品生产能力1万吨,需资金5亿元。在沿黄与西辽河流域实施宜渔盐碱地渔业开发,新建池塘10万亩,新增水产品生产能力5万吨,需资金15亿元。两个项目共需资金20亿元。通过池塘改造和宜渔盐碱地渔业开发,提高国土资源利用率,提升全区水产健康养殖水平,促进现代化渔业发展。 (七)草牧场建设及畜牧业示范工程
加大对天然草原保护及草牧场建设的投资力度,规划总投资311.19亿元。重点实施:
退牧还草。继续加大天然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力度,巩固建设成果,延长禁牧休牧补贴周期。建设总规模为17300万亩,其中禁牧9515万亩,休牧7785万亩,补播改良6920万亩,人工饲草料地540万亩,棚圈270万平方米,储草棚100万平方米,监理体系34处。
风沙源治理。继续巩固和加大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建设项目,建设围栏封育10037万亩,划区轮牧2290.24万亩,人工种草4393.33万亩,饲料地261万亩,新建棚圈3451万平方米,青贮窖1118.58万立方米,购置饲草料加工机械6.12万台套。
禁牧休牧轮牧。启动实施阶段性禁牧工程。对退化严重的草原实行禁牧,依靠草原自身的修复能力恢复草原植被,是目前行之有效的草原保护建设途径。为加快对退化草原的治理,自治区计划对2亿亩退化草原实行阶段性禁牧。主要依托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在草原牧区开展季节性休牧。开展划区轮牧工程。通过科学的计算,实行以草定畜,把草原分成若干小区,每个小区进行轮回放牧。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划区轮牧草场可提高草原生产力25—30%;实现草场均衡利用;家畜增重20%左右;同时减少家畜疾病传播,最终实现草原可持续利用。自治区计划对5000万亩草原实行划区轮牧。 畜牧业现代化示范。根据现代畜牧业建设的总目标,加强畜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建设,推进自治区畜牧业现代化进程。现代畜牧业示范工程规划总投资2.5亿元,重点建设具有地方资源优势和发展潜力的现代畜牧业示范项目,建立多种形式的示范基地,促进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
草原资源遥感监测及生物灾害体系建设。建设自治区级草原遥感监测中心1个,地面固定监测点50个,有效获取各类型草原生态系统长期、连续、高质量的监测数据,进而全面评估草原生产力、草畜平衡、草原退化等情况,评价国家、自治区重大草原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效果。建设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站27个、草原生物灾害防治物资储备库5个、有害生物防治专业化服务队5个,提升应急防治能力,使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更加专业、规范、高效。
(八)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工程
发展草产业。利用我区农区和半农半牧区耕地资源丰富,水土热资源丰厚,有大量的弃耕地和撂荒地,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的优势,发展牧草良种基地和人工草地。牧草良种是草业发展的核心,建设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草种原种田和原种扩繁田,是加快草种业发展的需要,也是解决我区适应优良草品种短缺,提高人工草地质量效益的迫切需要。人工草地是草业发展的基础。建立规模化种植基地,以中介组织为纽带,以大型牧草加工企业为龙头,实现优质牧草产业化经营,可以减轻天然草原放牧压力,为实现家畜的北部牧区以繁殖,转移到南部农区进行舍饲育肥提供保障,实现南北资源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发展林产业。通过“企业加基地,基地联农户”以及成立专业合作社等发展模式,扩大基地建设规模,推行集约化,标准化经营,提高企业生产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扩大产品市场份额,从而带动农牧民增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以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鄂尔多斯市为中心发展肉苁蓉基地建设与产品加工。到2015年,达到梭梭人工接种肉苁蓉20万亩,并在现有初加工产品的基础上整合资源、扩大规模,以提取肉苁蓉有效成分生产功能食品为主开展肉苁蓉深加工。以鄂尔多斯市、赤峰市的沙棘产业为依托,大力发展沙棘产品加工,加大沙棘原料林基地建设投入,延长产业链,提升沙棘产业层次。沙地地区普及机械化收获技术,积极发展人造板精深加工、生物质能源沙生灌木深加工产业,提升产品质量,打造知名品牌,同时有效辐射带动周边速生丰产林产业基地建设。利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两地林区得天独厚的生态优势和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天然无污染的山野菜、山野果、食用菌等森林绿色食品加工业,积极开展森林绿色食品标志认证,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到2015年,全区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136亿元,增加就业人口84万人。
第五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3〕28号),为推进我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价格保护、服务协作和流转聘用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牧户建立生产和利益联系,使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企业规模、经营指标和产品质量安全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农牧业企业。
第三条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职能,发挥行业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产品。企业中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4.以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为主业的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5.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入住商户200户以上或解决就业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6.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80%以上。
7.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8.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自建基地等形式直接带动农牧户。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价格保护、服务协作和流转聘用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牧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8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牧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9.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纳入自治区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平台,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0.申报企业应是盟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鼓励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牧户的企业申报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3.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由旗县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开具,并经盟市主管部门确认,应采取适当方式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2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盟市农牧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八条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本地发改、财政、经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并经盟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认定
第九条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组织,农牧业厅产业化处负责日常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企业管理、财务审计、质量监管、种养殖研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专家库,成员名单由农牧业厅产业化处商有关单位提出。
第十条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每满2年认定一批,在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开展期间,从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盟市推荐的企业进行验收评审,对已认定的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抽检评估。
第十一条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自治区农牧业厅按照本办法提出工作方案并下发通知,组织工作开展,盟市产业化主管部门按通知精神组织申报工作;
2.农牧业厅产业化处根据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按照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农牧业厅抽调专家组成员,组成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评审验收工作组,赴申报企业实地验收,根据实地验收情况和企业申报材料,按照认定标准和条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农牧业厅产业化处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对申报企业的拟认定名单,报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5.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认定为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并颁发牌匾、证书。 第十二条经认定公布的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适量增补。
第十四条建立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年进行1次监测评估。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应按时上报企业生产经营和带动农牧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材料。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每年2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发展报告,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此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企业带动农牧户利益联结情况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及应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等。 2.材料汇总审查。各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自治区农牧业厅产业化处。
3.实地验收核查。农牧业厅协调相关单位组成监测核查工作小组,每年根据盟市被监测企业名单和监测材料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当年被抽查企业,次年不列入抽查对象,每3年对企业完成普遍抽查一次。
4.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结合实地验收核查情况,按照本办法进行监测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5.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农牧业厅产业化处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6.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采取黄牌警告整改或取消其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列入自治区信用信息系统和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监测合格的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牧业厅产业化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八条我区的农牧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比照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运营监测管理办法同步开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农牧业厅予以审核确认,并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农牧业厅产业化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内农法发〔2003〕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