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分析原则
第一篇:体外诊断试剂分析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
2007年04月28日 发布
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试验方法、对试验结果的解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使用者正确操作、临床医生准确理解和合理应用试验结果的重要技术性文件。
本指导原则基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参考EMEA、FDA、IFCC等有关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撰写方面的文献,同时借鉴了按药品注册管理的工作经验,对说明书编写的格式及各项内容的撰写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目的是为编写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进行原则性的指导,同时,也为注册管理部门审核说明书提供技术参考。
由于诊断试剂产品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使用目的差别大,不同临床使用目的产品的说明书内容不尽完全相同。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使用目的编写说明书,以便于关注者获取准确的信息。
一、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格式
××××说明书
【产品名称】
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
英文名称:
【包装规格】
【预期用途】
【检验原理】
【主要组成成份】
【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适用仪器】
【样本要求】
【检验方法】
【参考值(参考范围)】
【检验结果的解释】
【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产品性能指标】
【注意事项】
【参考文献】
【生产企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产品标准编号】
【说明书批准及修改日期】
二、各项内容撰写的说明
【产品名称】
1.通用名称:
通用名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命名原则。《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英文名应与《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一致。
2.商品名称:
同时标注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时,应当分行,不得连写,并且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文字的两倍。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包装规格】
注明可测试的样本数,如××测试/盒、××人份/盒、××ml。
【预期用途】
详细说明产品的预期用途,如定性或定量测定、筛查、自测、确认等。说明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说明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检验原理】
详细说明试验原理、方法,必要时可采用图示方法描述。
【主要组成成份】
1.对于产品中包含的试剂组份:①说明名称、数量、每个组成成份在反应体系中的比例或浓度,如果对于正确的操作很重要,应提供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②明确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份是否可以互换。
2.对于产品中不包含,但对该试验必须的试剂组份:生产企业应列出此类试剂的名称、纯度,提供稀释或混合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3.对于标准品(校准品)和质控品:①说明主要组成成份及其生物学来源。②注明标
准品(校准品)的定值及其溯源性。③注明质控品的允许范围。
【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说明产品的储存条件如:2-80C、-180C以下、防止冷冻等。其他影响稳定性的条件如:光线,湿度等也必须说明。如果打开包装后产品或工作液的稳定性不同于原包装产品,则打开包装后产品或工作液的储存条件也必须注明。
2.有效期:说明在储存条件下的有效期。如果打开包装后产品或工作液的稳定性不同于原包装产品,打开包装后产品或工作液的有效期也必须注明。
【适用仪器】
说明可适用的仪器,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所有信息以便用户能够作出最好的选择。
【样本要求】
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说明:
1.在样本收集过程中的特别注意事项。
2.为保证样本各组份稳定所必需的抗凝剂或保护剂。
3.已知的干扰物。
4.能够保证样本稳定的储存、处理和运输方法。
【检验方法】
为保证试验的正确进行,应在以下几方面对试验的每一步进行详细说明:
1.试剂配制:各试剂组份的稀释、混合及其他必要的程序。
2.必须满足的试验条件:如pH值、温度、每一步试验所需的时间、波长、最终反应产物的稳定性等。试验过程中必须注意的事项。
3.校准程序(如果需要):标准品(校准品)的准备和使用,标准曲线的绘制方法。
4.质量控制程序:质控品的使用、质量控制方法。
5.试验结果的计算,包括对每个系数及对每个计算步骤的解释。如果可能,应举例说明。
【参考值(参考范围)】
说明参考值(参考范围),并简要说明参考值(参考范围)的确定方法。
【检验结果的解释】
说明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说明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确认试验。
【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说明该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产品性能指标】
说明该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
【注意事项】
注明必要的注意事项,如本品仅用于体外诊断等。
如该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物质,应给出具有潜在感染性的警告。
【参考文献】
注明引用的参考文献。
【生产企业】
系指该产品的生产企业,按下列方式列出:
企业名称:
地址:
(须标详细地址;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同的,应分别列出。)
邮政编码:
电话和传真号码:
网址:
进口产品还应有售后服务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境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注明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注明该产品的注册证书编号
【产品标准编号】
注明该产品的产品标准编号。
【说明书批准日期及修改日期】
注明该产品说明书的批准日期。如曾进行过说明书的变更申请时,还应该同时注明说明书的修改日期。
第二篇: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概述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试验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试验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临床试验报告是对临床试验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预期用途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预期用途的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预期用途,制定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导原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1
1.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伦理考虑: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不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但临床研究者应提供有关伦理事宜的说明。
2.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意志高于临床试验的需要。
3.为受试者保密,尊重个人隐私。防止受试者因检测结果而受到歧视或伤害。 4.临床前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的要求 1.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 2.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具有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并能够确保该项试验的实施。 3.申请人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制定文件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与各临床试验机构协商制定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按 2
照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对参加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使用的培训,以确保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操作的一致性,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促进各研究者之间的沟通。
4.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申请人应与临床试验工作人员进行临床试验的预试验,使其熟悉并掌握该产品所适用的仪器、操作方法、技术性能等,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 5.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申请人应考虑吸收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方面专业人员(或知识),以保证临床试验科学、合理的开展。
三、临床试验设计原则
(一)临床试验方案 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申请人应当按照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类别、风险、预期用途等特性,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一般信息; 2.临床试验的背景资料; 3.试验目的; 4.试验设计; 5.评价方法; 6.统计方法; 7.对临床试验方案修正的规定; 3 8.临床试验涉及的伦理问题和说明、《知情同意书》文本(如有); 9.数据处理与记录保存。
(二)试验方法 1.新研制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
1.1 对于新研制体外诊断试剂而言,选择适当的受试者,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诊断该疾病的金标准进行盲法同步比较。 对用于早期诊断、疗效监测、预后判断等的体外诊断试剂,在进行与金标准的比较研究的同时,还必须对受试者进行跟踪研究。研究者应明确受试者的入选标准、随访标准和随访时间。
1.2 金标准的确定 金标准是指在现有条件下,公认的、可靠的、权威的诊断方法。临床上常用的金标准有组织病理学检查、影像学检查、病原体分离培养鉴定以及长期随访所得的结论等。 1.3受试者的选择 受试者应包括两组:一组是用金标准确定为有某病的病例组,另一组是有证据证实无该病的患者或正常人群,作为对照组。病例组应包括该病种的不同病例,如症状典型和非典型的,病程早、中、晚期的,病情轻、中、重型的,不同性别,不同年龄层次的等,以便能反映该病的全部特征。对 4
照组应包括确定无该病的患者,且易与本病相混淆疾病的病例。 1.4同步盲法测试 经金标准确定的病例组与对照组中的受试者样本同步接受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将检测结果与金标准判定的结果进行比较,计算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检测结果与金标准判断结果符合或差异程度的统计学指标,再根据这些指标对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进行评价。在试验操作的全过程和判定试验结果时,采用盲法(尽可能用双盲法)是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的关键。
2.“已有同品种批准上市”产品的临床试验 选择已上市产品,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已上市产品针对临床样本进行比较研究试验,证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已上市产品等效。 2.1 对比试剂的选择 在采用已上市产品作为对比试剂的前提下,选择目前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产品。同时应充分了解所选择产品的技术信息,包括方法学、临床预期用途、主要性能指标、校准品的溯源情况、推荐的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等,以便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的分析。 2.2受试者的选择原则同1.3。 2.3对于比较研究试验中测定结果不符的样本,应采用金标 5
准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复核,以便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如无需复核,应详细说明理由。 3. 关于变更申请中产品临床试验方法 根据变更情况可能对产品性能带来的影响,采用变更后产品与变更前产品或者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对比试验,证明变更后产品与对比试验产品等效。 4.关于进口注册产品临床试验方法
对于进口注册产品,由于目标人群种属和地域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某些主要技术指标和有效性。申请人或临床研究者应考虑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流行病学背景、不同病种的特性、不同种属人群所适用的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等诸多因素,在中国境内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临床试验。
(三)临床试验样本量 申请人或临床研究者应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以及与该产品相关疾病的临床发生率确定临床试验的样本量,在符合指导原则有关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统计学要求。各临床试验机构样本量和阳性样本比例应基本一致。 罕见病及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体外诊断试剂可酌减样本量,但应说明理由,并满足评价的需要。
1.一般要求
1.1第三类产品:临床试验的总样本数至少为1000例。 1.2第二类产品:临床试验的总样本数至少为200例。 6 2.特殊要求 2.1采用核酸扩增方法用于病原体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 2.2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
2.3 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 2.4 免疫组织化学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与临床治疗、用药密切相关的标志物及其他具有新的临床意义的全新标记物,临床试验总样本数至少为1000例;临床使用多个指标综合诊治的标志物之一,与辅助诊断、鉴别诊断、病情监测、预后相关标志物,临床试验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 2.5 用于血型检测相关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总样本数至少为3000例。
2.6新研制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临床试验样本量要求同第三类产品。
2.7 变更事项相关的临床试验:涉及产品检测条件优化、增加与原样本类型具有可比性的样本类型等变更事项,第三类产品临床试验总样本数至少为200例,第二类产品临床试验总样本数至少为100例,并在至少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变更抗原、抗体等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的变化及增加临床适应症等变 7
更事项,应根据产品具体变更情况,酌情增加临床试验总样本数。
2.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的体外诊断试剂指导原则对临床试验例数有规定的,应参照相应指导原则确定样本数。
(四)临床试验方案签章要求 由各承担临床试验的主要研究者(签名)、临床试验机构(签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申请人盖章、伦理委员会(牵头单位)盖章。 如该临床试验无需伦理委员会同意,应当由临床试验机构中的牵头单位提供有关伦理事宜的说明并签章。
四、关于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 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其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试验实施过程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应该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
申请人或临床试验牵头单位应对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报告进行汇总,并完成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临床试验报告的格式及内容如下:
(一)首篇 首篇是每份临床试验报告的第一部分,所有临床试验报告均应包含该部分内容。 1.封面标题 8
包括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通用名称、试验开始日期、试验完成日期、主要研究者(签名)、试验机构(盖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申请人(盖章)、申请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2.目录 列出整个临床试验报告的内容目录和对应页码。 3.研究摘要
对临床试验情况进行简单的介绍。 4.试验研究人员 列出临床试验主要研究人员的姓名、单位、在研究中的职责及其简历(列于附件中),主要研究人员包括主要研究者及各单位的主要参加人员、统计学分析的负责人、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人。 5.缩略语 临床试验报告中所用的缩略语的全称。
(二)正文内容和报告格式
1.基本内容 1.1引言 介绍与临床试验产品有关的背景情况:包括(1)被测物的来源、生物及理化性质;(2)临床预期使用目的,所针对的目标适应症人群,目前针对该适应症所采用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3)所采用的方法、原理、技术要求等; 9
(4)国内、外已批准上市产品的应用现状等。说明申请人和临床试验机构间的合作关系。 1.2 研究目的 说明本临床试验所要达到的目的。 1.3 试验管理 对试验管理结构的描述。 管理结构包括主要研究者、主要参加人员、实验室质量控制情况、统计/数据管理情况以及试验中发生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等。 1.4 试验设计 1.4.1 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的描述 试验的总体设计和方案的描述应清晰、简洁,必要时采用图表等直观的方式。试验进行时方案修改的情况和任何方案以外的信息来源也应详细叙述。 1.4.2 试验设计及试验方法选择 试验设计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样本量及样本量确定的依据。 (2)样本选择依据、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3)样本采集、保存、运输方法等。 (4)金标准或对比试剂的确立。 (5)临床试验用所有产品的名称、规格、来源、批号、效期及保存条件,对比试剂的注册情况。 10
(6)质量控制方法。对质量控制方法进行简要的阐述。
(7)临床试验数据的统计分析方法。
(8)试验过程中方案的修改。 一般情况下,临床试验方案不宜更改。试验过程中对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说明,对更改的时间、理由、更改过程及有无备案进行详细阐述并论证其对整个研究结果评价的影响。 1.5临床试验结果及分析
1.6 讨论和结论 2.有关临床试验中特别情况的说明 3.附件 3.1临床试验中所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如试验方法、诊断试剂产品来源、产品说明书及 注册批准情况3.2临床试验中的所有试验数据(需由临床试验操作者、复核者签字,临床试验机构盖章)。
3.3主要参考文献。 3.4 主要研究者简历。
3.5 申请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五、名词解释 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是指临床试验中对其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拟申请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 11
临床试验方案,是指有关临床试验的题目、目的、设计、方法学、统计学考虑和组织等文件,通常也包括试验的背景、理论基础。 研究者,是指负责在一个临床试验机构中实施临床试验的人,如果在一个临床试验机构中是由一组人员实施试验的,则研究者指的是这个组的负责人,也称主要研究者。 受试者,是指被招募参加临床试验的个人,既可以是临床试验中接受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检测的人员,也可以是对照人员。 知情同意,是指向受试者告知一项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确认自愿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必须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证明文件。 知情同意书,是指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试验的证明性文件。研究者需向受试者说明试验性质、试验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可供选用的其他诊疗方法以及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的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使受试者充分了解后自愿表达其同意参加某项临床试验。 伦理委员会,是指在临床试验机构内由医学专业人员、非医学专业人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其职责是对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进行审议,具体来说就是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审批,对研究人员资格、设施设备以及知情同意的方法等进行审议并提出相关意见,以保证受试者安全、健康和权益得到 12
充分保护。 标准操作规程,是指为有效地实施和完成某一临床试验中每项工作所拟定的标准和详细的书面规程。 13
第三篇: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及《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7]240号 2007年04月28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已于2007年4月19日发布,2007年6月1日施行。为指导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研究及说明书编写工作,国家局组织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及《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研究(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比较研究在内的临床验证)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其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研究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的使用目的、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研究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研究质量并对研究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而临床研究报告是对临床研究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使用目的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使用目的产品的临床研究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使用目的,制定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导原则。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及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亦参考本指导原则进行临床研究。
二、临床研究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1.伦理考虑:研究者应考虑临床研究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研究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研究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不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评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但临床研究者应提供有关伦理事宜的说明。
2.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研究对象的权益、安全和意志高于研究的需要。
3.为研究对象保密,尊重个人隐私。防止研究对象因检测结果而受到歧视或伤害。
4.临床前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研究。
(二)临床研究单位及人员的要求
1.诊断试剂的临床研究单位应为从事人类健康或疾病预防、诊断、治疗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等活动的法人单位。而且进行研究的产品应该在其所从事的专业范围以内。
2.临床研究单位必须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与研究试剂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能够确保该项研究的实施。
3.诊断试剂的临床研究一般应在至少两家以上(含两家)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完成,对于特殊使用目的的产品,可以在市级以上疾病控制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单位开展临床研究。
4.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临床使用目的,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研究单位。
5.在临床研究开始前,注册申请人应与临床研究工作人员进行临床研究的预试验,以便对临床研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并掌握该产品所适用的仪器、操作方法、技术性能等,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
6.在临床研究全过程中,注册申请人应考虑吸收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方面专业人员(或知识),以保证研究方法科学、合理。
三、临床研究设计原则
(一)研究方法
1.新诊断试剂产品的临床研究
1.1对于新诊断试剂产品而言,选择适当的研究对象,用进行临床研究的产品与诊断该疾病的金标准(goldstandard)进行盲法同步比较。
对用于早期诊断、疗效监测、预后判断等的诊断试剂产品,在进行与金标准的比较研究的同时,还必须对研究对象进行跟踪研究。在研究开始时,研究者应明确研究对象的入选标准、随访标准和随访时间。
1.2金标准的确定
金标准是指目前公认的最可靠、最准确、最好的诊断方法,也称标准诊断方法。临床上常用的金标准有组织病理学检查(活检、尸检)、手术发现、影像诊断(CT、核磁共振、彩色B超)、病原体的分离培养以及长期随访所得的结论。金标准一般是特异性诊断方法,可以正确区分“有病”和“无病”。
1.3研究对象的选择
研究对象应包括两组:一组是用金标准确定为有某病的病例组,另一组是用金标准证实无该病的患者或正常人群,作为对照组。病例组应包括该病种的不同病例,如症状典型和非典型的,病程早、中、晚期的,病情轻、中、重型的,不同年龄层次的等,以便能反映该病的全部特征。对照组应包括确定无该病的患者,且易与本病相混淆疾病的病例。
1.4同步盲法测试
经金标准确定的病例与对照组中的受试者样本同步接受“新的检验项目”产品的测定,将测定结果与金标准判定的结果进行比较,计算“新的检验项目”产品测定结果与金标准判断结果符合或差异程度的统计学指标,再根据这些指标对新产品进行评价。在试验操作的全过程和判定试验结果时,采用盲法(尽可能用双盲法)是保证诊断试验结果真实可靠的关键。
2.“已有同品种批准上市”产品的临床研究
选择已批准上市产品,采用进行临床研究的产品与已批准上市产品针对临床样本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equivalent)。
2.1对比试剂的选择
在采用已批准上市产品作为对比试剂的前提下,选择目前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产品。同时应充分了解所选择产品的技术信息,包括方法学,临床使用目的和范围,主要性能指标、标准品或校准品的溯源情况、推荐的参考值(参考范围)等,以便对试验结果能够进行科学的分析。
2.2研究对象的选择原则同1.3。
2.3关于对比试验研究中测定结果不符的样本
应采用金标准或其他方法再次进行确认试验,以便对临床研究结果进行分析。
3.关于变更申请中产品临床研究方法
根据变更情况可能对产品性能带来的影响,采用变更前产品与变更后产品进行对比试验的方法,证明变更后产品达到变更前产品的质量水平。
4.关于进口注册产品临床研究方法
对于进口注册产品,由于目标人群种属和地域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某些主要技术指标和有效性。申请人或/临床研究者应考虑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不同种属人群所适用的参考值(或参考范围)等诸多因素,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临床研究。
(二)关于临床研究样本量
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或/临床研究者应根据产品临床使用目的,与该产品相关疾病的临床发生率确定临床研究的样本量。在符合指导原则有关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罕见病、特殊病种及特殊情况可酌减样本量,但应说明理由,并满足评价的需要。
1.一般要求
(1)第三类产品:临床研究的总样本数至少为1000例。
(2)第二类产品:临床研究的总样本数至少为200例。
(3)第一类产品:一般情况下不需进行临床研究。
2.特殊要求
2.1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项目,及预期用途为血源筛查的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10000例。
2.2采用体外核酸扩增(PCR)方法、用于病原体检测的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
2.3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
2.4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
2.5新诊断试剂产品(未在国内批准注册的产品、被测物相同但分析敏感度指标不在国家已批准注册产品范围内,且具有新的临床诊断意义的产品),其临床研究样本量要求同第三类产品。
四、关于临床研究报告的撰写
临床研究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其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试验实施过程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应该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
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或临床研究负责机构应该对各临床研究单位的报告进行汇总,并完成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临床研究报告的格式及内容如下:
(一)首篇
首篇是每份临床研究报告的第一部分,所有单个的临床研究报告均应包含该部分内容。
1.封面标题
包括进行临床研究产品的通用名、研究开始日期、研究完成日期、主要研究者(签名)、研究单位(盖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产品注册申请人(盖章)、注册申请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2.目录
列出整个临床试验报告的内容目录和对应页码。
3.研究摘要
对临床研究情况进行简单的介绍。
4.试验研究人员
列出临床试验主要研究人员的姓名、单位、在研究中的职责及其简历(列于附件中),主要研究人员包括主要研究者及各单位的主要参加人员、统计学分析的负责人、临床研究报告的撰写人。
5.缩略语
临床研究报告中所用的缩略语的全称。
(二)正文内容和报告格式
1.基本内容
1.1引言
介绍与临床研究产品有关的背景情况:包括(1)被测物的来源、生物及理化性质;(2)临床预期使用目的,所针对的目标适应症人群,目前针对该适应症所采用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3)所采用的方法、原理、技术要求等;(4)国内、外已批准上市产品的应用现状等。说明申请人和临床研究单位间的合作关系。
1.2研究目的
说明本临床研究所要达到的目的。
1.3试验管理
对试验管理结构的描述。
管理结构包括主要研究者、主要参加人员、实验室质量控制情况、统计/数据管理情况以及研究中发生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等。
1.4试验设计
1.4.1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的描述
试验的总体设计和方案的描述应清晰、简洁,必要时采用图表等直观的方式。试验进行时方案修改的情况和任何方案以外的信息来源也应详细叙述。
1.4.2试验设计及研究方法选择
试验设计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样本量及样本量确定的依据。
(2)样本选择依据、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
(3)样本采集、保存、运输方法等。
(4)金标准(goldstandard)或对比试验产品的确立。
(5)临床研究用所有产品的名称、规格、来源、批号、效期及保存条件,对比试验产品的注册情况。
(6)质量控制方法。对质量控制方法进行简要的阐述。
(7)临床研究数据的统计分析方法。
(8)研究过程中方案的修改。
一般情况下,临床试验方案不宜更改。对于研究中的任何修改均应说明,对更改的时间、理由、更改过程及有无备案进行详细阐述并论证其对整个研究结果评价的影响。
1.5临床研究结果及分析
1.6讨论和结论
2.有关临床研究中特别情况的说明
3.附件
3.1临床研究中所采用的所有诊断试剂产品的使用说明书。
3.2临床研究中的所有试验数据。
3.3主要参考文献。
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试验方法、对试验结果的解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使用者正确操作、临床医生准确理解和合理应用试验结果的重要技术性文件。
本指导原则基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参考EMEA、FDA、IFCC等有关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撰写方面的文献,同时借鉴了按药品注册管理的工作经验,对说明书编写的格式及各项内容的撰写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目的是为编写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进行原则性的指导,同时,也为注册管理部门审核说明书提供技术参考。
由于诊断试剂产品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使用目的差别大,不同临床使用目的产品的说明书内容不尽完全相同。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使用目的编写说明书,以便于关注者获取准确的信息。
一、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格式
××××说明书
【产品名称】
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
英文名称:
【包装规格】
【预期用途】
【检验原理】
【主要组成成份】
【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适用仪器】
【样本要求】
【检验方法】
【参考值(参考范围)】
【检验结果的解释】
【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产品性能指标】
【注意事项】
【参考文献】
【生产企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产品标准编号】
【说明书批准及修改日期】
二、各项内容撰写的说明
【产品名称】
1.通用名称:
通用名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命名原则。《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英文名应与《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一致。
2.商品名称:
同时标注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时,应当分行,不得连写,并且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文字的两倍。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包装规格】
注明可测试的样本数,如××测试/盒、××人份/盒、××ml。
【预期用途】
详细说明产品的预期用途,如定性或定量测定、筛查、自测、确认等。说明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说明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检验原理】
详细说明试验原理、方法,必要时可采用图示方法描述。
【主要组成成份】
1.对于产品中包含的试剂组份:①说明名称、数量、每个组成成份在反应体系中的比例或浓度,如果对于正确的操作很重要,应提供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②明确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份是否可以互换。
2.对于产品中不包含,但对该试验必须的试剂组份:生产企业应列出此类试剂的名称、纯度,提供稀释或混合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3.对于标准品(校准品)和质控品:①说明主要组成成份及其生物学来源。②注明标准品(校准品)的定值及其溯源性。③注明质控品的允许范围。
【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说明产品的储存条件如:2-80C、-180C以下、防止冷冻等。其他影响稳定性的条件如:光线,湿度等也必须说明。如果打开包装后产品或工作液的稳定性不同于原包装产品,则打开包装后产品或工作液的储存条件也必须注明。
2.有效期:说明在储存条件下的有效期。如果打开包装后产品或工作液的稳定性不同于原包装产品,打开包装后产品或工作液的有效期也必须注明。
【适用仪器】
说明可适用的仪器,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所有信息以便用户能够作出最好的选择。
【样本要求】
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说明:
1.在样本收集过程中的特别注意事项。
2.为保证样本各组份稳定所必需的抗凝剂或保护剂。
3.已知的干扰物。
4.能够保证样本稳定的储存、处理和运输方法。 【检验方法】
为保证试验的正确进行,应在以下几方面对试验的每一步进行详细说明:
1.试剂配制:各试剂组份的稀释、混合及其他必要的程序。
2.必须满足的试验条件:如pH值、温度、每一步试验所需的时间、波长、最终反应产物的稳定性等。试验过程中必须注意的事项。
3.校准程序(如果需要):标准品(校准品)的准备和使用,标准曲线的绘制方法。
4.质量控制程序:质控品的使用、质量控制方法。
5.试验结果的计算,包括对每个系数及对每个计算步骤的解释。如果可能,应举例说明。
【参考值(参考范围)】
说明参考值(参考范围),并简要说明参考值(参考范围)的确定方法。
【检验结果的解释】
说明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说明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确认试验。
【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说明该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产品性能指标】
说明该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
【注意事项】
注明必要的注意事项,如本品仅用于体外诊断等。
如该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物质,应给出具有潜在感染性的警告。
【参考文献】
注明引用的参考文献。
【生产企业】
系指该产品的生产企业,按下列方式列出:
企业名称:
地址:
(须标详细地址;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同的,应分别列出。)
邮政编码:
电话和传真号码:
网址:
进口产品还应有售后服务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境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注明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注明该产品的注册证书编号
【产品标准编号】
注明该产品的产品标准编号。
【说明书批准日期及修改日期】
注明该产品说明书的批准日期。如曾进行过说明书的变更申请时,还应该同时注明说明书的修改日期。
第四篇: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1: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 ——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是指在酶标板上包被相关的抗原(或抗体)后,利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与待测样品中的相关抗体(或抗原)反应,形成的抗原抗体复合物再与相应的酶标记的抗体或抗原进一步反应,经过酶催化底物发生显色反应,由形成的颜色的强弱来判断样本中相应的抗体或抗原的存在。
为了规范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应用酶联免疫法的第三类诊断试剂(病原微生物)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其他类酶联免疫诊断试剂参考本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适时组织修订。
一、基本原则
(一)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生产用的各种原料、辅料应当制定其相应的质量指标,并应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二)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以及适宜的生产环境,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同时,生产企业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生产企业还应该通过《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的考核。
(三)酶联免疫诊断试剂在研制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的原则,各反应条件的选择和确定应符合基本的科学原理。
(四)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生产过程中所用的各种材料及工艺,应充分考虑可能涉及的安全性方面的事宜。
(五)生产和质量控制的总体目标:保证试剂使用安全、质量稳定、工艺可控、检测有效。
二、原材料质量控制
(一)主要生物原料
与诊断试剂的质量最密切相关的生物原料主要包括各种生物活性抗原、重组抗原、单克隆杭体、多克隆抗体以及多肽类、激素类等生物原科。这类原料可用于包被酶标反应板、标记相关酶(辣根过氧化物酶、碱性磷酸酶等)、中和反应用抗原或抗体、制备校准品(标准品)等。一般应按照工艺要求对这类生物原料进行质量检验,以保证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主要生物原料若为企业自己生产,其工艺必须相对稳定;若购买,其供应商要求相对固定,不能随意变更供应商,如果主要原料(包括工艺)或其供应商有变更,必须进行原料验证,并进行补充申报。
主要生物原料的常规检验项目一般包括:
1、外观
肉眼观察,大部分生物原料为澄清透明的液体,不含异物、浑浊或摇不散的沉淀;或者为白色粉末,不含有其他颜色的杂质;特殊生物原料应具备相应外观标准。
2、纯度和分子量
主要经SDS-PAGE 电泳后,利用电泳扫描仪进行分析,也可用其他适宜的方法,如高效液相法等。根据所检测生物原料的分子量选择适宜丙烯酸胺凝胶浓度进行电泳。一般情况下,每个电泳道加样量为5μg,同时用已知分子量标准作参照,采用合适的电泳电流和电泳时间;电泳后的凝胶可用考马斯亮蓝染色或银染法染色。染色后的凝胶用电泳扫描仪分析原料的纯度和分子量。作为诊断试剂用生物原材料,用银染法染色后,纯度一般都要大于90%;用考马斯亮蓝染色后,纯度一般都要大于95%。
3、蛋白浓度
蛋白浓度可通过Lowry法、280nm 光吸收法、双缩脲方法等进行检测;
4、效价
效价的测定一般根据蛋白含量测定结果,通过倍比稀释法进行。效价应达到规定的要求。
5、功能性实验
功能性实验是指生物原料用于试剂盒实际生产中的情况,一般考查使用该原料的试剂的灵敏度、特异性和稳定性等,并比较其与上批次原料的相关性。
(二)生物辅料
生物辅料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作为蛋白保护剂用途的一类生物原料,主要包括小牛血清、山羊血清、牛血清白蛋白和酪蛋白等。这些生物原料均应按照《中国生物制品主要原辅材料质控标准(2000年版)》所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检验,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后方应用于生产。
生物辅料的供应商同样要求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更供应商。
对于小牛血清或山羊血清、牛血清白蛋白以及酪蛋白等,还应进行功能性实验,即以其为原料配制10%浓度的稀释液作为样品,进行酶联免疫测定,均不得出现非特异性反应。
对于标记用酶,应在产品的质量标准中明示所使用的标记用酶的名称(如辣根过氧化物酶、碱性磷酸酶等),同时应根据不同生产厂家的检定方法和质量标准进行检验,酶的纯度RZ值(OD403nm/OD280nm)应大于3.0。
(三)化学原材料
参照《中国生物制品主要原辅材料质控标准(2000年版)》分析纯级别进行检验。主要的检测指标包括:溶液外观、一般盐类检测、溶液pH值检测、溶解情况检测、干燥失重的检测、炽灼残渣等。
主要化学原材料的供应商要求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发生变更。化学原材料在购入时,原材料的生产商必须提供该批次化学原材料的质量质量保证材料和质量检验报告,其质量标准应达到生产所需的质量标准。
(四)其他物料
1、酶标板 (1)外观
明亮处用肉眼观察板条的外观质量。如有欠注、飞边、肮脏、表面光洁度差,底部有波纹及划伤等应剔除。
(2)吸附能力和精密性
用一定浓度的正常人IgG包被板条,再用一定浓度的抗人IgG酶结合物吸附,通过显色反应,双波长酶标仪(主波长450nm,参考波长630nm)读数。计算CV值,批内CV≤5%,批间CV≤10%。
2、液体试剂装量瓶
包括阴阳性对照、样品稀释液、洗涤液、酶结合物或酶稀释液、底物或底物缓冲液等液体组分,均应有相应的装量瓶,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标准,如不同的液体试剂所用的装量瓶规格、装量瓶的颜色、瓶盖的颜色等。
3、其他材料
包括试剂瓶标签、粘胶纸、铝箔袋、衬垫、可密封塑料袋、说明书、干燥剂和包装外盒等,均应符合相应质量控制标准,如数量、规格等。
(五)企业质控品 企业质控品包括阴阳性参考品的符合率、灵敏度(最低检出量)、灵敏度、精密性(均一性)等质控样品,对于定量检测试剂,还包括线性质控品样品。如该产品具有国家标准品或参考品,应使用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标化;若该诊断试剂没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则企业参考品的质量标准不能低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批复的第一家试剂的质量标准。
企业质控品的基质应与诊断试剂的待测样品的基质基本一致,如待测样品为血清/血浆,质控品基质也应为血清/血浆。
三、试剂盒各组分的生产
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盒主要组分的生产包括酶标记物的制备及滴配过程(酶工作液浓度确定)、各种工作溶液的配制、包被酶标反应板、分装及包装等步骤;并通过产品的半成品检定和成品检定两个质控过程来完成。
(一)各种工作液的配制
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研制生产过程中所用的工作液一般包括:包被液、封闭液、阴性阳性对照、样品稀释液、洗涤液、酶结合物或酶稀释液、底物或底物缓冲液、终止液等,对定量检测试剂,还包括标准品(或校准品)溶液。若阴性阳性对照或其他液体组分涉及生物安全性问题,制备时应在相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完成。
各种工作液在配制过程中应严格按质量标准中的配方进行配制,充分混匀确保液体中的各种成分均匀,同时进行相应的质量检验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或者分装。对于定量检测试剂,其标准品(或校准品)溶液应该在量值上具有溯源性。
应对配制过程及配制的液体进行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酶结合物的功能性实验及稳定性;各种溶液的外观、pH值及电导率的测定等;酶作用的底物应测定在无相应酶的情况下自身显色的情况,并制定合理的限定指标;终止液应对其终止酶促反应的能力进行测定。
(二)包被酶标反应板
包被前应对酶标反应板进行质量检验,如尺寸、外观、包装、吸附性能、精密性等,并记录酶标反应板的批号、数目、标识。酶标反应板经检验合格后方能用于包被。不同批号的板条不能混用。
选择经检定合格的包被原料(如抗原、抗体等),经一定的方法确定最佳包被浓度和酶结合物工作浓度,按照诊断试剂的生产规程,配制包被缓冲液、封闭液,经检验合格后,包被酶标反应板,经干燥后,已包被的酶标反应板用铝箔纸封闭(内置干燥剂),抽真空后,保存于28℃。
应对包被过程进行相应的质量控制,如包被用原料(抗原或者抗体等生物活性原料)的质量检验、包被液和封闭液的质控(如配方、外观、pH)、包被过程的监控(包括包被和封闭的体积、温度、湿度、时间等)、包被均一性检验、干燥过程的监控等。
(三)分装和包装 样品稀释液、洗涤液、酶结合物或酶稀释液、底物或底物缓冲液等溶液应严格按照质量标准中的量进行无菌处理后再分装,分装量的误差应小于<5%。
分装及包装均应按照相应的SOP的要求进行。包装前,应严格检查试剂盒的品名、批号等,核对各试剂盒各组分的数量,并在关盒前进行复核。
四、质量控制
(一)半成品质量控制
1、半成品抽样
检验人员按试剂的批号,根据抽样申请单抽取规定数量的半成品各组分,作号标记、待检。
2、半成品检验
利用上一批检定合格的试剂盒的相应组分,对本批生产出的各种试剂盒组分分别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达到产品的质量标准。
半成品检验,一般使用国家标准品(参考品)或经国家标准品(参考品)标化后的质控品。若某类试剂没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则使用企业参考品,但该企业参考品的质量标准不能低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批复的第一家试剂的质量标准。
检测所抽样的半成品的试剂盒性能,包括阴阳性参考品的符合率、灵敏度(最低检出量)、精密性等,均应达到相应质量标准的要求,对精密性,一般情况下CV不得高于15%(采用竞争抑制法的诊断试剂CV不得高于20%)。对定量检测试剂,同时应分析其线性相关系数和校准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企业应该具有对每一批试剂的半成品进行稳定性研究。
(二)成品质量控制
产品包装完成后,质检人员根据试剂的批号、实际包装量、抽样申请单的要求进行抽样,同时填写抽样数量和抽样日期,并且由抽样人签名。抽样数量应包括检定用数量和留样数量。质检人员同时应检查相关原始记录。
每一批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报批批量最低要求:达到1万人份/批。
1、检验 (1)成品检验
一般使用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对成品进行检验,并达到质控品的质量要求。若该诊断试剂没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则使用企业参考品,但其质量标准不能低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批复的第一家试剂的质量标准。
(2)稳定性试验
在批放行前,每一批酶联免疫诊断试剂需具备稳定性研究资料。
第五篇: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核酸扩增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核酸扩增法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报批稿)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