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
第一篇: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
学习《滁州石油分公司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办法》
为提高各党支部书记政治理论素质,丰富其党务政工业务知识,促进党务政工工作的开展,近日,滁州石油结合政工岗位竞赛比武活动,举办了一期党支部书记党务政工专业知识培训班。所属8个党支部的支部书记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的内容包括:讨论通过《关于继续向一线加油站员工倾斜考核分配实施细则》、传达集团公司党组《关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的意见》、学习《滁州石油分公司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办法》和《滁州石油分公司关爱员工工作实施细则》等。通过此次培训,加深了各党支部书记对党务政工工作的认识,提高了各党支部书记的党务政工专业知识,为进一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楚萱)
第二篇: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
杭州飞鹰船艇有限公司 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
为深入开展帮扶助困工作,切实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构建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发展,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的长效机制,使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现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会和车间(部门)工会组织应通过调查走访,及时了解和掌握困难职工特别是特困职工的实际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对困难职工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困难职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公司工会将有针对性地 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困难职工救助活动,为困难职工提供救助,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和实际问题。同时引导困难职工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增强自助、自强意识。
救助范围及条件: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本人或直系亲属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三)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救助程序:
(一)困难职工个人应向所在车间(部门)工会组织提出申请(每个困难职工家庭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困难救助申请表》,附必要的证明,如家庭经济收入证明、疾病证明(县级以上正规医院出具)及受灾情况证明等。
(二)困难职工所在车间(部门)工会组织,对申请困难救助职工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困难职工家庭收入情况、致困主要原因等,准确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状况。
(三)困难职工所在车间(部门)工会组织将审查后的《困难救助申请表》上报公司工会,在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公司工会对申请需要救助的困难职工,根据困难情况,确定困难救助名单及救助金额。确保每一个困难职工都能得到及时救助,每一个受到救助的职工都符合标准。
本办法从即日起执行。
杭州飞鹰船艇有限公司工会
2013年12月18日
第三篇: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真心实意帮助困难职工排忧解难,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推动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困难职工提供解困绿色通道;
(二)坚持“救急济难”的原则,确保不使一名困难职工因生活困难而发生意外;
(三)坚持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内外推动的原则,公司党政工团合力推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职或离退休困难职工和因各种特殊情况需要帮扶的公司职工。
第四条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为职工服务”为宗旨,对困难职工进行就业帮助、生活救济、法律帮扶等援助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委员会 主
任:党委书记
副主任:总会计师、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成
员:总经办主任、人资部部长、组织部部长、工会副主席、发展计划部部长、职工医院院长、团委副书记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主
任:组织部部长
成
员:工会副主席、人资部部长、发展计划部部长
第六条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对困难职工的信访接待工作,接待职工来访要满腔热情,对待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要认真听取和解答;
(二)负责对困难职工进行就业帮助、生活救济、法律帮扶等日常援助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职工困难;
(三)负责根据求助职工的请求,建立帮扶职工的档案,分类处理求助职工提出的不同意见和请求,及时了解求助职工的状况;
(四)负责对职工超越规定范围或不符有关规定的请求,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章
就业帮助
第七条
公司成立就业帮扶领导组,负责对困难职工提供就业帮助。
组
长:总会计师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成
员:人资部部长、总经办主任、离退处处长、实业公司经理 第八条
帮助程序
(一)家庭生活困难、有就业愿望的职工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本人可填写生活困难家庭就业申请表,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
(二)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对要求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转送有关职能部门承办;
(三)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为困难职工家属发布就业信息,对困难职工中有就业愿望的人员提供帮助。
第九条
企业的临时用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张贴招聘启示,进行公开考试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困难职工的直系亲属。
第十条
同社会有关部门联系,组织劳务输出,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条件优先选派困难职工家庭人员外出务工。
第四章
困难帮扶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困难职工帮扶领导组,负责对困难职工提供困难帮扶。
组
长:工会主席
副组长:总会计师、党委副书记
成
员:工会副主席、组织部部长、 财审部部长、实业公司经理、职工医院院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困难职工可向帮扶中心申请帮助:
(一) 因家庭遭遇意外灾害导致生活难以为继的;
(二) 家庭无固定收入而生活极其困难的;
(三) 患大病家庭无力承担的;
(四) 生活极度困难造成子女辍学的。 第十三条
帮扶程序
(一)困难职工填写困难帮扶申请表,载明困难原因、困难状况、家庭人口,转送有关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提请困难帮扶领导组研究确定;
(二)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建立贫特困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三)公司特困职工由公司领导和其结对子进行帮扶;贫困职工由所在单位中级经营管理者结对子帮扶;
(四)定期对贫特困职工帮扶情况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困难职工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申请帮扶资金。
第十五条
对符合“低保”条件而未保者,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其办理“低保”手续。
第五章
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法律援助领导组,负责对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组
长: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总会计师、工会主席
成
员:发展计划部部长、人资部部长、总经办主任、工会副主席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领导组职责
(一)接受职工的法律咨询,宣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政策;
(二)协调劳动关系,依照《劳动争议条例》化解职工矛盾;
(三)参与对困难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的调查和处理,并为其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四)监督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援助程序
(一)本人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和理由;
(二)十五日内法律援助领导组讨论,提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意见;
(三)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根据受援助人员具体情况,由办公室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六章
信访接待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信访接待领导组,负责接待困难职工的来信来访
组
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总会计师、工会主席
成
员:组织部部长、人资部部长、纪监处处长、工会副主席、离退处处长
第二十条
信访程序
根据公司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接待工作要把热情服务与坚持原则相结合,把倾听意见要求与宣传政策法规相结合,把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疏导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访联系、通报、督办制度,对报送、转办的信访事项要协调督促、跟踪办理,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
第二十三条
对信访办理情况进行登记、归档管理,对职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定期综合分析,上报党委。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职工的检举、控告保守秘密。
第七章
帮扶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帮扶资金的筹集
(一)困难职工救济的行政专项拨款;
(二)工会经费中的部分资金;
(三)职工的各种捐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帮扶资金的管理
(一)帮扶资金为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外借、转贷和挪作它用;
(二)帮扶资金由工会财务代管,要建立专项账目,专人负责,对不符合财务手续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三)费用支出的审批
500元以下由相关组长签字;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由相关领导组集体研究,组长签字;
1000元以上由帮扶中心领导委员会研究,组长签字。
第八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联系外出劳务输出、代写诉状、代理劳动争议、印制法律法规宣传材料、购置相关法律法规书籍、职工救济和其它必要的支出;
(二)用于印制财务报表、各种申请书、代理业务或其它有报销凭证,可按规定额度由相关领导签字报销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八条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审批程序:
(一)由困难职工填写困难帮扶申请表,由单位审核后报帮扶中心办公室;
(二)经帮扶中心办公室审查、汇总,报困难帮扶领导组研究;
(三)根据困难状况确定困难帮扶额度。 第二十九条
遭受天灾人祸职工帮扶资金审批程序:
(一)由受灾人填写困难帮扶申请表,由单位审核后报帮扶中心办公室;
(二)家庭损失在万元以下的,最高帮扶不得超过1000元;家庭损失在万元以上的,最高帮扶不得超过3000元;
(三)经困难帮扶领导组研究,报帮扶中心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因患大病职工帮扶资金审批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困难申请并填写困难救济申请表;
(二)个人支付除医保报销外低于5000元,不给予困难帮扶;个人支付除医保报销外在5000元以上帮扶10%,但最高帮扶不超过3000元;
(三)由困难帮扶领导组研究,报帮扶中心委员会审批后生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困难职工帮扶站管理办法
合肥公交集团困难职工帮扶站管理办法
为全面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精神,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工会组织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办实事、办好事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工作,促进工会帮扶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建设,同时为了更好的落实市总工会关于建设基层帮扶站的相关要求,公交集团工会特制定公交集团困难职工帮扶站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在维权中体现帮扶,在帮扶中落实维权”的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找准工会帮扶工作定位,努力在“服务工作大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困难职工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上下功夫,真正使困难职工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工会组织的积极贡献。
二、工作任务
发挥工会组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了解和掌握困难职工在经济收入、基本生活保障、子女入学、患病就医和维护权益等
1 方面的实际困难,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及时地关心和帮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通过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等方式,缓解其困难状况。实现工会组织为职工群众,根据求助人员的诉求为他们提供帮扶。
三、帮扶救助项目、对象、标准、方式和工作程序
1、生活救助
1救助对象:
工会关系隶属于合肥公交集团工会的所有职工。
2救助条件:
针对集团内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遭遇突发性灾难、事故,生活遇到严重困难的。
3救助方式: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给予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4工作程序:
凡符合救助条件,申请救助的职工须持本人困难状况情况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所在基层工会组织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上资料各复印一份,提交集团困难职工帮扶站处。
困难职工帮扶站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救助者。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生活困难救
2 助。
2、医疗救助
按照公交集团二届四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团职工大病和特困互助基金收缴与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助学救助
(1)救助对象:工会关系隶属合肥公交集团工会的职工,其子女在通过高考且分数符合国家公布的录取分数线,当年被二本以上大学录取的。
(2)救助方式:大学录取当年秋季开学之前,每人给予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助学金救助。
(3)工作程序:
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须持基层单位出具的困难职工证明、新生录取通知书(上学期学习成绩册)、户口薄、申请人身份证及照片一张(以上资料各复印一份),提交困难职工困难帮扶站处。
困难职工帮扶站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求助职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子女入学救助。
四、经费使用
由集团工会工会为帮扶站提供经费支持,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帮扶资金的发放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帮扶资金须经集团工会主席审核,负责人审批后,才能发放。
五、场地和标识标准
1、困难职工帮扶站由集团行政专门划拨办公场地,场地设在集团办公楼六楼。
2、使用统一的“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站”标识。
六、信息化管理标准
1、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帮扶站要为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建立档案。由专人负责对来访求助人员的基本情况、致贫原因、求助需求、工会帮扶情况等内容逐一登记建档(包括文字与电子版本)。
2、统计管理。按合肥市总工会要求,建立对困难职工信息的分析、监测和报告制度,定期对困难职工信息进行汇总上报。
3、困难职工帮扶站的硬件建设。帮扶站配置必备的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文件柜等设备。
第五篇: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升全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
按照XX省民政厅、财政厅《XX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X民福函〔2015〕X号)要求,实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按照XX省财政厅、民政厅《XX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X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二、实施程序
1、首次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卫健部门组织本辖区内供养机构自愿申报,依据省级制定的标准评定供养机构等级,其中三星级供养机构须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复核;市级民政部门对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的三星级供养机构提出复核意见;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供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一星级、二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三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2、有效期内更高等级评定。三星级以下供养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供养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后,对申报二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级民政部门评定。市级民政部门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收到县级民政部门初审意见后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二星供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二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三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3、有效期满后,供养机构须重新评定等级,评定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
三、补助标准
一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4800元/人/年;二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人/年;三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7200元/人/年。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在不低于上述指导标准的基础上,鼓励等级评定结果同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营维护资金分配相挂钩,统筹使用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营维护经费,资金向高星级机构倾斜。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定。
四、公示公开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实行“网上+墙上”公开公示,主要包括:奖补资金分配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名称、金额、使用方向、收益范围等重要信息。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委托乡(镇)、村在公示栏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五、保障措施
1、明确职责分工。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市卫健委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分配省级财政资金,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健全落实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3、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对集中供养机构运行维护的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