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总结
忙碌的时光虽然匆匆,但不虚度,无论是从事什么样的工作,在工作一段时间后,我们应当对自身的工作进行反思。通过工作总结的方式,详细记录自身的成长,可促使我们认真、全面的了解自身,改进自身的工作方式,提升自我,在往后的工作之路上,不断成长。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总结
按照惠山区安监局的安全生产助企工程工作方案,我公司在上级安监部门的领导下于2011年5月开始,委托无锡市安泰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通过一年来的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我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做了较多的安全生产整改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总结如下: 一. 安全生产托管以来的主要工作
1.签订托管恊议后,配合安泰公司对我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明确了存在的安全问题或隐患,按照安全生产托管实施方案进行安全整改工作。
2.针对我公司过去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不夠健全的现实情况,首先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第107号令《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要求,修订和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和健全了档案与台账。安全员对工作日生产现场巡回安全检查每天不少于二次,每月安全会议不少于壹次集中汇报讨论解决安全事故隐患和整改方案。安全会议要做好记录建立好安全管理档案盒台账列出特种工种年审培训计划。
3.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新老职工新的一年开工之季都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
4.认真做好生产现场安全整改工作,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台账,建立职工三级教育安全卡,特种设备行车进行重新检测更换使用证,用电安全进行电气线路大面积更新规范整改,有关设备传动安全罩壳基本配齐,购买电器配件电线电缆钢丝绳等,投入资金约2.5万元。 5.加强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安全巡回检查中发现行车电动葫芦限位抱箍脱落吊装钢丝绳拉毛断裂数跟细钢丝马上责令暂停使用排查原因立即更换损坏物件整修自排原因是否违章操作有斜拉起吊造成由于早发现安全事故苗子及时处理避免产生严重后果。
6.二、取得的成效
1.通过安全生产托管,根据市人民政府第107号令的要求,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和修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補充及修改了安全操作规程、健全了安全管理档案台账,在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方面有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2.托管期间加大安全投入,积极进行生产现场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和问题,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对安全托管期间对本企业帮助很大对安全生产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现场工作环境脏乱差用电方面电线电缆乱接乱拉设备安全防护罩不齐管理台账计划档案不健全等现象托管人员都向我们指示和提出了整改意见方案督促检查每月到企业现场耐心细致指导教育解释引导促使我们对安全措施整改方面明确方向目的懂得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道理,避免企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后果托管工作确实对我们有促进作用。
3.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从企业法人到全体员工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认识,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提高
4.进一步提高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避免或減少事故损失及人员伤亡。对自我安全巡回检查以后要多开产工作,操作经常到生产一线视察尽早发现不安全苗子或不安全隐患职工违章操作现场环境脏乱差等以便做到及时整改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安全事故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5.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得到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进一步得到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一步得到强化,特种设备的使用许可进一步得到执行。对新招聘职工首先询问是否有工作经验是否熟悉本企业工作特殊性然后进行安全教育上岗培训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到期上岗证特殊设备使用证必须要去有关职能部门年审领取或更换新的使用和操作证。
三、安全生产工作体会
1.安全生产关系到全体员工的生命安全及健康,关系到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济效益,更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要始终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好每一项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切勿被“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观点所左右。 2.法人代表、各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安全意识强弱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应重视不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工作。
3.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门系统工程,涉及面较广、工作要求实而细,必须要以非常务实的工作态度和作风投入进去,才会取得成效。
4.尽管我公司通过安全生产托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要看到不足,强化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这是十分重要的。
第二篇: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
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安办规„2008‟1号
各区安监局,光明新区经发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促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有效保护广大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引导企业利用安全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规范其安全生产行为,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办制定了《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六日
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
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有效保护广大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引导企业利用安全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规范其安全生产行为,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是指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为委托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服务或其他形式服务。
第三条 安全生产托管的适用范围:
(一)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的企业,凡是没有聘用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具体规定,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托管。
(二)当年内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企业,经安全评价认定,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企业的安全管理混乱状况难以在短期内改变的,应当实施安全托管。托管的期限为三个月,期限届满,对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对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经安全评价合格的,企业可依法自愿选择安全生产管理模式。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实施安全生产托管:
1、经安监部门依法认定,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限期内未落实整改的;
2、经安监部门依法认定,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
(四)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工业园区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企业可以对园区、厂房或社区从整体安全管理角度,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协助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五)其他非高危行业的企业,符合《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为加强管理力度,可同时选择委托安全中介机构为其提供约定的安全专业技术或管理服务。
(六)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高危行业或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开展监管工作提供专业安全服务。
第四条 安全生产托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委托企业进行安全评估,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开展危险源点的辨识,掌握其安全生产现状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方案;
(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和促进委托企业达到安全标准;
(三)建立和完善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四)掌握委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演练、落实;
(五)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督促委托企业落实整改;
(六)协助委托企业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培训教育制度;
(七)指导和督促委托企业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八)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及时报告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九)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开展张贴安全画报、设立安全生产宣传栏、举办安全知识
3 竞赛等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
第五条 市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的监督管理。 各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托管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第二章 安全生产托管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实施安全生产托管应当签订合同。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制定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填写使用。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式;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法;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
(九)其他未尽事宜。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安全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安全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安全标准、安全规范、以及其他安全档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作为安全生产托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安全生产托管的期限最少不宜低于6个月,期满后,企业的状况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
(一)项、第
(三)项情形的,应当继续实施安全生产托管。
第八条 实施安全生产托管的委托企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签订安全生产托管合同,根据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和自身需求,与安全中介机构协商确定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等细节;
(二)委托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及时了
4 解安全生产托管的进展和效果,与安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当面交流沟通应保证至少每月一次,确保安全保障所需投入及时到位,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托管中存在的问题;
(三)委托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向安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提供工作便利,对其开放所有的作业场所,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图纸、数据、记录和档案等资料;
(四)委托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安全生产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在实施安全生产托管过程中不出现真空或漏洞;根据合同约定,督促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及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支付履约费用;享受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所提供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及其服务成果。
第九条 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安全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是安全生产托管的服务者,是委托企业和服务对象的帮手,要做好委托企业和服务对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维护者,是各级安监部门的助手,要督促企业整改事故隐患,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并对其工作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当向委托企业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应当依法与委托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依靠行业优势将霸王条款强加给委托企业;
(二)安全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不得恶意抬高或压低收费;
(三)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委托企业和服务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并对其承担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提供违反事实和法律的服务;
(四)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期间,其现场服务每月应
5 当至少三次,包括:每月到委托企业现场检查至少两次,每月组织委托企业现场培训或委托企业安全生产会议至少一次,并且在现场服务过程中应当安排时间与委托企业负责人当面交流;合同约定现场服务次数高于以上次数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五)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手段,确保所提供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特别是现场服务的专业水准和质量,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指出委托企业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六)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在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指导和督促委托企业制定和实施有关安全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经指出后,拒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委托企业,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权且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街道安监执法机构报告,情况特殊的可越级报告;
(七)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小结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至少每季度向委托企业书面报告一次;合同期满后全面总结报告;
(八)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要报送委托企业所在地的街道和区两级安监部门备案,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将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报告所在地的街道和区两级安监部门;
(九)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应当主动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各级安监部门汇报有关工作情况,至少每半年应当书面报告一次,如有人事变动或其他重要事项发生应及时报告;对各级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推诿和拒绝;
(十)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我市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活动,应当向市安监部门申请备案;注册地在外地的应当设立驻深分公司或办事处,在我市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派驻人员相对稳定;
(十一)安全中介机构应积极提高技术力量和服务水平,制订有利于公司规范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对执业人员的工作责任管理和思想教育,保证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
(四)项的规定,工业园区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协助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其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聘
6 用安全管理人员或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托管,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
(六)项的规定,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高危行业或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开展监管工作提供专业安全服务的,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以合同形式约定。
属于被委托范围内的高危行业或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应接受政府所委托的安全中介机构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的专业安全服务工作;同时,其仍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聘用安全管理人员或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托管,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中介机构在为政府提供约定的专业安全服务的前提下,尽量为企业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益的建议,帮助企业改善安全生产状况。
第三章 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安监部门负责对申请在我市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安全中介机构资质及其执业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并公布相关资质信息。
取得在我市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将相关资料报送拟开展业务所在地的区和街道两级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凡需要在深圳市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安全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广东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安全中介服务资质,并向市安监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如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安全中介机构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复评机构批准函;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外地注册的企业在我市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的相关证照文书,在我市的办公场所及联络方式;
(五)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方案(含服务流程、质量控制流程);
(六)常驻深圳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负责人和执业人员情况;
(七)过往安全生产托管业绩。
第十五条 凡需要在深圳市受聘于安全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的执业
7 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职业操守记录良好,具备《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外,且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证的安全评价、安全验收资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二)广东省或深圳市安全监管部门颁证的高级安全主任,中级安全主任,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三)其他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第十六条 对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所反映的其委托企业存在拒不整改的重大隐患,街道和区两级安监执法机构要及时跟进,严格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对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行动态监管机制,其主要内容:
(一)街道和区两级安监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收集安全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意见,跟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成效,对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信誉差的安全中介机构,可建议委托企业取消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并及时反馈上级安监部门;
(二)市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下级安监部门、委托企业等各方对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和规范安全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
第十八条 对于服务质量低劣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特别是在提供安全生产托管现场服务过程中应当发现和指出的问题或隐患,因自身能力和水准不够事实上确未能发现和指出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并报有关机构处理,其主要包括:
(一)对经查实有一次有效投诉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部门应当约谈训诫其法定代表人或驻深负责人,在全市安监系统通报批评,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
(二)对经查实一年内累计有两次有效投诉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部门应当在全市范围公开通报批评,约谈训诫其法定代表人,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
(三)对一年内累计有三次有效投诉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部门应将其列入“服务质量低劣”黑名单,公开向全市发布,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
第十九条 对于安全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特别是在提供安全生产托管现场服务过程中应当发现和指出的严重问题或重大隐患,因自身能力
8 和水准所限事实上确未能发现和指出的行为,一经查实,市安监部门应将其列入“服务质量低劣”黑名单,公开向全市发布,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中介机构,特别是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证明和服务不到现场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报有关机构处理,其主要包括:
(一)对经查实有一次有效投诉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部门应当约谈训诫其法定代表人或驻深负责人,在全市安监系统通报批评,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
(二)对经查实一年内累计有两次有效投诉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部门应当在全市范围公开通报批评,约谈训诫其法定代表人,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
(三)对一年内累计有三次有效投诉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部门应将其列入“服务质量低劣”黑名单,公开向全市发布,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8年5月15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一年,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托管安全责任书
深圳家园 托管中心学生安全责任书
为了确保学生在托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托管站实际,特制定本安全责任书,凡要托管学生不认同本责任书可拒绝入托: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托而转移给托管站。托管站与学生只是托管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托期间托管站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生在托管站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或个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由第三人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托管站有过错的,按托管站过错的大小确定托管站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与托管站无过错:
(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托管站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托管的设施有关,但托管站的设施并无缺陷;
(2)托管站或托管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
5、到了托管时间后家长接到孩子(或自行回家的学生)应立即离开托管站回家,非托管站或托管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托管站滞留、途中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托管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严禁托管老师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托管老师本人负责或由托管老师和托管站共同负责,托管站还可根据情节对托管老师进行纪律处分,但托管老师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托管站不负责任。
7、托管站开展室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托管站应承担一定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托管站不承担责任。日常托管期间,学生未到或私自离开托管站,托管站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托管站不承担责任。
8、托管中心老师接送学生放学、上学,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学生违反交通规则。违反规定出现事故,托管站不负责任。
9、托管站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一般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托管站、托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托管站或托管老师承担部分责任。
10、托管中心老师应准时接送学生,学生放学应在指定位置等候托管中心老师,不应随意离开。学生家长或亲属朋友如有另外安排需临时直接从学校接走学生,应提前通知托管中心。
1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擅自离岗或违反规程,失责的工作人员负责。
12、学生在托管站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在学生投保的情况下托管站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13、学生在已经投保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托管中心必须保证学生的饮食安全。(有忌口的入托之前必需书面说明情况)
15、其它未尽事宜,经学生家长与托管中心双方友好协商可在以下增补:
家长确认签字: 学生托管中心 2012年 月 日 2012年 月 日篇二:儿童之家托管中心与学生家长安全责任书 儿童之家托管中心与学生家长安全责任书
尊敬的学生家长:
目前社会上、校园内突发性暴力事件和校园不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之家托管中心安全工作的管理,有效遏制托管学生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托管学生无重特大安全事故和传染病,确保你孩子的安全和身心得到健康发展。为创建良好育人环境,建立和谐的学习氛围和师生关系,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家长安心工作服务,为此,特制订本责任书。希望您大力支持,并积极参与管理。
一、进入托管中心上课期间严禁学生走出教室,如未经允许走出教室发生不安全事故自己负责,辅导完毕离开托管中心需及时回家,路上逗留发生不安全事故自己负责。
二、严禁带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托管中心,一经发现全部没收。
三、离开托管中心,必须按规定,走时老师同意.在上学、放学路上要靠公路右边行走,不准爬车、栏车、打车、横穿公路等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避免不安全事故的发生。上下楼梯靠右行。
四、托管中心内不准高声喧哗,不准做剧烈运动或危险游戏。不准攀越栏杆、门窗、书架、桌凳等,严禁进入厨房。
五、离开托管中心不准私自下河塘、水库、小水窖里洗澡,不准玩火或带火种上山,避免火灾发生。
六、离开托管中心不准攀爬高墙、大树、电线杆、渡桥或攀玩光缆设施等, 避免发生不安全事故,
七、不准用语伤人,严禁打架斗殴或敲诈勒索现象发生,男女生相互尊重。
八、不准私自出门或走亲访友,必需时要经家长或老师同意。
九、注意个人卫生,不喝生水,不吃发霉变质食物,不买不带零食吃,不吃野生菌、野果等,严防食物中毒。
十、做到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燃煤等,严防触电、煤气等。
十一、本责任书含与安全工作相关的未尽事宜。本责任书经托管中心、学生家长签字后生效。
十二、凡本责任书所涉及发生的不安全事故,由学生及家长负责,必要时托管中心参与调解。
托管中心 (公章):
学 生 家 长(签字): 年 月 日
儿童之家托管中心与学生家长安全责任书
尊敬的学生家长:
目前社会上、校园内突发性暴力事件和校园不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之家托管中心安全工作的管理,有效遏制托管学生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托管学生无重特大安全事故和传染病,确保你孩子的安全和身心得到健康发展。为创建良好育人环境,建立和谐的学习氛围和师生关系,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家长安心工作服务,为此,特制订本责任书。希望您大力支持,并积极参与管理。
一、进入托管中心上课期间严禁学生走出教室,如未经允许走出教室发生不安全事故自己负责,辅导完毕离开托管中心需及时回家,路上逗留发生不安全事故自己负责。
二、严禁带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托管中心,一经发现全部没收。
三、离开托管中心,必须按规定,走时老师同意.在上学、放学路上要靠公路右边行走,不准爬车、栏车、打车、横穿公路等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避免不安全事故的发生。上下楼梯靠右行。
四、托管中心内不准高声喧哗,不准做剧烈运动或危险游戏。不准攀越栏杆、门窗、书架、桌凳等,严禁进入厨房。
五、离开托管中心不准私自下河塘、水库、小水窖里洗澡,不准玩火或带火种上山,避免火灾发生。
六、离开托管中心不准攀爬高墙、大树、电线杆、渡桥或攀玩光缆设施等, 避免发生不安全事故,
七、不准用语伤人,严禁打架斗殴或敲诈勒索现象发生,男女生相互尊重。
八、不准私自出门或走亲访友,必需时要经家长或老师同意。
九、注意个人卫生,不喝生水,不吃发霉变质食物,不买不带零食吃,不吃野生菌、野果等,严防食物中毒。
十、做到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燃煤等,严防触电、煤气等。
十一、本责任书含与安全工作相关的未尽事宜。本责任书经托管中心、学生家长签字后生效。
十二、凡本责任书所涉及发生的不安全事故,由学生及家长负责,必要时托管中心参与调解。
托管中心 (公章):
学 生 家 长(签字): 年 月 日篇三:学生在校外托管安全责任书
二曲中学校外托管学生安全责任书
因我校没有为学生提供食宿服务的条件,部分学生在托管学校食宿,为了确保学生在托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安全责任书。因学生在校外发生以下情况造成的个人伤害均与学校无关:
1、学生在外托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或个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由第三人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2、校外托管老师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托管老师本人负责。校外托管开展室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托管应承担一切责任;托管期间,学生未到或私自离开托管学校,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由托管学校和学生家长共同负责。
3、托管学校老师接送学生放学、上学违反交通规则出现事故的,由托管老师负责。托管中心老师要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器物,因此发事故的,由托管老师负责。
4、托管学校必须保证学生的饮食卫生安全,如因饮食卫生方面造成学生伤害的由托管学校完全负责。学生在校就学期间发生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如家长不能及时赶到,托管学校老师需代行护理陪床、缴纳费用等家长职责。
5、托管学生住宿场所要注意用电安全,做到人走断电,不提倡用蜂窝煤炉取暖,严防煤气中毒。如有此事托管老师应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篇四:学生在校外托管安全责任书
诸城市实验小学学生在校外托管、托辅安全责任书 因我校有部分学生放学后在校外托管机构托管、托辅,为了确保学
生在托管、托辅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落实,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安全责任书:
1、家长为孩子选择托管、托辅机构时,要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所选托辅机构的办学资质要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许可和审核,负责学生就餐的机构要有食品药品监督局审批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同时还要达到消防部门审核的消防安全。选择校外机构的校舍房屋不能存在安全隐患,严禁到有安全隐患的机构托管、托辅。
2、学生在校外托管、托辅机构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由托管、托辅机构和学生家长共同负责。
3、托管、托辅机构的老师接送学生放学、上学出现事故的,由托管机构负责。
4、家长要严禁学生在托管、托辅机构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器物,因此发事故的,由托管机构或家长负责。
5、家长要切实注意监督学生在托管机构的饮食安全,如因饮食卫生方面造成学生伤害的由托管机构完全负责。
6、学生在参加托管、托辅活动时,家长要保证其本人的交通安全,严禁乘坐没有资质和手续的黑校车、黑出租。乘坐公交车的学生,应教育学生文明乘车。 7.家长所选择的托管、托辅机构要保证环境卫生整洁、定期消毒
杀菌,按时通风,避免学生大面积暴发传染病,由此造成的后果,与学校无关。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家长、学校各自留存一份。
年级 班 学生签名 家长确认(签字)
诸城市实验小学
2014.12.22篇五:托管服务器管理和信息安全责任书
网站、托管服务器管理和信息安全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政府网络的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促进政府网信息服务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信息安全管理原则,特制定本责任书。本责任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政府制定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针对政府网的应用现状制定。
所有签署本责任书的人员,必须承诺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守我市政府制定的网站信息安全规章制度、规范流程。
二、自觉建立有效针对所负责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手段及措施,确保所负责的网站设计上不存在安全问题。对服务器本身所提供的各类服务,负责管理、监督、审核其内容不含任何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及通信部门有关使用计算机互联网的规定,并积极配合公安和科信局的监督和检查。
三、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四、不从事下列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 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二)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三)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负责托管服务器软件的日常维护和网站内容的更新,每天监测并记录所负责网站的信息安全状况,其内容包括:网站正式发布的信息、网站中互动栏目的信息、网站中相关链接内容的信息等等。对于发现不良信息立即删除,对于自身无法清除的内容,及时报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网络与信息安全科协助处理。
六、保证对于网站的各类互动栏目,严格按照“先审后贴”的要求,认真审核发布内容,确保网站信息的安全、真实、健康。
七、不泄露托管服务器的帐号和密码,否则全部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八、无权转让被分配的ip地址,并有义务接受公安部门对ip地址使用情况的检查。
九、托管服务器硬件的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负责,电子政府网机房仅提供存放服务器的机柜及供业务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物理环境,保障网络的正常运行及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
十、如果有违反以上规定的情况出现,我局有权中断服务器(主机)托管服务。 十
一、 安全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否则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原责任人承担。
第四篇:托管学生安全协议书
学生托管,也叫课后托管、假期托管、课后同步辅导等等,当进行学生托管时,家长会与托管机构签订学生安全协议书。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托管学生安全协议书,希望大家喜欢。
学生托管安全协议书范文篇
1为了确保学生在中心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中心教育; 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中心,中心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中心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中心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条处理。
3、学生在中心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中心有过错的,按中心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中心无过错:(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中心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中心的设施有关,但中心的设施并无缺陷;(2)中心或教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
5、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开中心回家,非中心或教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严禁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员工本人负责或由教职员工和中心共同负责,中心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员工进行纪律处分,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中心不负责任。
7、中心开展中心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中心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中心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中心或私自离开中心,中心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中心不承担责任。
8、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在中心院内骑自行车,违反规定出现事故,中心不负责任。
9、中心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一般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中心、教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中心或教师承担部分责任。
10、中心必须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清除隐患。若隐患不能及时清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隐患又无警示标志,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伤害的,由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11、严禁学生放学后或假日,私自到江河、深水潭、池塘、水库洗澡或游泳,造成意外事故,中心不负责任。
12、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擅自离岗或违反规程,失责的工作人员负责.。
13、学生在中心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在学生投保的情况下中心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14、学生在已经投保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本中心学习期间.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学生监护人)签字:
二0xx年 月 日
学生托管安全协议书范文篇
2甲方:监护人:
乙方:学校
甲方为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保证校外食宿生活安全,培养学生的特长,特委托乙方对甲方孩子进行托管服务,现双方就托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托管对象:学生xxxx
二、托管时间: 年 月 月 共 个月
三、托管内容: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生活服务活动,提供作业辅导,特长培训等文化知识学习。
四、托管地点:贸易路南段
五、托管形式:校外学习、生活服务。
六、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拟定托管要求;
(2)配合乙方搞好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纪律教育;
(3)负责按本协议书约定向乙方支付托管经费。
2、乙方职责:
(1)负责按甲方的托管要求设计生活、学习方案(计划),并按双方确认的托管方案(计划)组织合适的教师实施;
(2)保证教师按本协议书规定按时完成甲方托管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或变更托管内容;
(3)配备班主任对班级进行日常管理;
(4)学生考试成绩优秀的发给奖励证书;
(5)负责组织学生参加集体有益活动。
七、托管经费:
1、托管费总额为每月 元;
2、学员教材费按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给乙方;
3、甲方在入办班开始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托管费给乙方。
八、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3 月20 日
学生托管安全协议书范文篇
3甲方:xxx小学
乙方:(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小学生年龄小,是非辨别能力差,无论在学业还是身心健康方面的发展都需要家校之间的密切配合,以达到教育的最优化,让学生更好地健康成长和成才。本着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让他们个个成仁成才的出发点,学校特与在校外托管中心(班)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订此安全协议书。
一、甲方尽可能地为全体师生营造优良的教学氛围,优化学校的育人环境。
二、甲方不主张乙方把自己的孩子或被监护人托管在外,强烈反对乙方把孩子托管在卫生、安全、教育环境不达标的托管中心(班)。
三、乙方如果确实因为家庭原因需要把孩子或被监护人放在校外托管的,请务必实地察看此托管中心的办学环境,确保自己的孩子或被监护人在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中学习。实地察看包括周边环境、从事人员的健康证、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合格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证和执教人员的教师资格证。
四、乙方要到甲方了解学生上学和放学的作息时间,以便乙方与托管中心签订相关托管协议。甲方早上7:30开校门,中午开校门时间冬春季节为1:50,夏秋季节为2:10;上午放学时间是11:40。下午放学时间分冬春季节和夏秋两个季节不同,冬春季节为下午4:40,夏秋季节为下午:5:00。一年级和二年级学生上午放学时间为11:20,下午冬春季节为3:30,夏秋季节为下午:3:50(星期四下午
一、二年级学生也需要上三节课,这天
一、二年级学生的放学时刻是冬春季节为4:20,夏秋季节为下午:4:40)。甲方未开校门期间不允许学生到校,更不允许学生在校门口聚集、拥堵,请乙方必须把你的孩子或被监护人的相关作息时间告诉托管中心(班)的工作人员,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时间,以防止学生进游戏厅或网吧。学校每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夏秋季节作息时间表,10月1日长假后执行冬春季节作息时间表。
五、乙方把自己的孩子或监护人托管在外,托管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与学校无关,请乙方务必与相关从业人员签订托管安全协议,确保自己的孩子或监护人的安全。
六、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学生脱离托管中心(班)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请各自遵照执行。
甲方(签字或盖章):xxx小学
乙方(签字):
年级 班 同学的家长(或监护人)
20xx年9月 日
学生托管安全协议书范文篇
4甲方: 乙方:
甲方为方便子女接受教育,经考察决定将现就读于学校的学生交由乙方托管。
为明确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指定期间履行对学生的看护及教育管理责任。
乙方要以高度负责和敬业奉献的精神,为学生提供安全、适当、科学的学习与生活管理,使学生各方面素质得到全面的发展和提高。
二、甲方愿意接受本协议所约定的条件及守则,并委托乙方在紧急情况或不能联络甲方时代表甲方对学生作出合理的决定,并获得代表甲方签字的权利。
三、乙方在学生托管期间负责学生饮食及课外辅导等有关事宜,具体如下:
饮食:托管期间(午餐,晚餐)负责学生的饮食,约定正餐标准,。乙方保证提供的饮食条件符合学生生长发育,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不因饮食条件受到影响。
课业辅导:负责每天督促学生完成作业,并在必要时给予相应辅导。
四、委托期限: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或以学期为期限,如双方续约,可直接在此款后续签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至______)。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托管费_______元/月(辅导费______),每月初预交纳。
甲方应以负责的态度按时交纳托管费用,延期交纳需经乙方同意,否则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甲方交纳,如甲方拒不交纳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甲方要配合乙方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和氛围,教育学生遵守托管期间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外出、擅自脱离乙方监护。
因下列原因或者学生擅自脱离监护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乙方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与学生寄宿地点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或第三方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乙方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
5、学生自杀、自伤的;
6、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
七、乙方有义务提供安全的饮食条件,确保学生托管期间履行监护义务。对因提供条件不当、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充分履行监护义务,造成学生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八、学生托管期间若出现较重疾病和其它需要紧急救助情况,乙方要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得此信息后应前往进行积极救助。如果情况紧急,乙方应及时将学生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尽最大所能为甲方垫支抢救、治疗和住院等费用,甲方应该尽快将此费用如实归还乙方。对不服从乙方教育管理擅自外出或打架斗殴对他人或自身造成伤害的,其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甲方须配合乙方教育学生保管好自己的钱物,若非乙方管理责任原因,学生大意或者保管不善丢失钱物,乙方应积极为甲方寻找,如缺乏线索寻找未果,乙方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应实事求是地介绍所能提供的各种条件,不得对甲方作出任何不符合事实的宣传和评价,如果由此造成学生不良影响,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合同解除 甲方对乙方服务不满意或因其他原因可随时解除本协议,其费用按足月结算,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可通知甲方终止协议,其费用按时间据实结算。造成乙方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五次以上不听从乙方管理,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的;
2、故意伤害其他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3、故意损毁乙方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
4、偷盗公私钱物无悔改表现的;
5、其他严重影响托管协议实施的行为。
十二、甲方要积极主动地保持与乙方的联系和配合,甲方如果发生住址、单位、电话等联系方式的变更应该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也要将学生托管期间的表现与变化情况充分告之甲方,配合甲方确定学生的教育方案。
十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法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第五篇:托管与家长安全责任书
学生家长与托管机构安全责任书
为了确保学生在托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安全责任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托而转移给托管中心,托管机构与学生只是托管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托期间托管机构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生在托管机构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或个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由第三人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托管机构有过错的,按托管机构过错的大小确定托管中心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到了托管时间后家长接到孩子(或自行回家的学生)应立即离开托管机构回家,非托管机构或托管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托管中心滞留、途中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托管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4、严禁托管老师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托管老师本人负责或由托管老师和托管机构共同负责,托管老师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托管机构不负责任。
5、托管机构开展室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托管机构应承担一定责任;日常托管期间,学生未到或私自离开托管机构,托管机构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托管机构与家长协商解决。
6、托管机构老师接送学生放学、上学,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学生违反交通规则。严禁学生攀爬围墙、电线杆等危险动作,严禁学生打闹,由此造成的伤害由托管中心负责。
7、托管机构老师应遵守学校上下学时间,按时接送学生,学生放学应在指定位置等候托管中心老师,不应随意离开。学生家长或亲属朋友如有另外安排需临时直接从学校接走学生,应提前通知托管机构。
8、托管机构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一般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托管机构、托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托管机构或托管老师承担部分责任。
9、学生在托管机构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在学生投保的情况下托管站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托管机构必须保证学生的饮食安全。(有忌口的入托之前必需书面说明情况)
班级:学生姓名:家长签字:年月日 托管名称:负责任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