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欠薪的处理办法
第一篇:农民工欠薪的处理办法
《浅析农民工讨薪的..
浅析农民工讨薪的根源与相应的对策
引 言
农民工讨薪,这个本不该是问题的问题,多年来不仅频繁出现在各种媒体的宣传报道中,而且还不断花样翻新,从跳楼秀到堵车堵路,从祭拜河神到聘请新闻发言人,可以说有想不到的,没有做不到的。一直到不久前,媒体上又登载了这样一条消息:重庆又发生了出动特警为农民工讨薪的事情……这样一条颇有震撼力的新闻报道,再配上一组极有视觉冲击力的图片,起传播效果可想而知。一时之间,重庆警方赢得了当地民众的一片赞誉之声,在网络上甚至有网友直言“大快人心,为民除害”。
一、客观认识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农民工讨薪的根源
根源一:施工工程层层转包。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建筑工程中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与现象,即:总承包-分包-转包-再转包,最后将施工项目直接转包给包工头个人。建设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后,从而出现了总承包商只负责投标,而不组织工程的具体施工,具体施工人(包工头)不负责工程的投标,只负责工程的具体组织施工;总承包商虽然设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的账户,但不会直接招收农民工,自然不会直接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直接招收农民工的具体施工人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资格,也就不会专门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必然也就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与情况;而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审查招投标单位的资质,检查总承包商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却不能审查无资质的具体施工人(即:包工头),在监察中也不会发现存在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当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日益严重时,农民工开始讨薪,有关部门直到此时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但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现实,而具体的施工人(即:包工头)此刻早已携款溜之大吉了。由此可见,工程被层层分包、转包最后再转包到包工头手里是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根本原因。
根源二:监管不力。
在经过多年来针对建筑市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综合治理与监管,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规章制度,例如: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建设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的10%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双方各缴纳5%);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为从业人员办理双卡(权益信息卡、个人1
工资银行卡),按月将农民工工资划拨到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上。建立实名制“双卡”管理制度、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月公示(民工工资管理公示)管理制度、劳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工程保证担保管理制度等。由此可见,我们现行的很多制度设计对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是很有效的,比如说这个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它为欠薪问题的顺利解决开辟了一跳快捷的通道。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已经走过了这么多年,一般来说,我们并不缺乏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和制度,但是有些好制度自制定以来就一直在沉睡,我们需要一些有责任感、勇于担当的人去激活这些制度。否则,再好的制度设计也只不过是一种设计而已。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国家级的相关规章制度的确是建立了不少,也在不断的完善与充实中,可是,在建筑市场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与情况依旧屡见不鲜,并没有因为这些制度的完备而杜绝与消除,由此可见,监管不力应是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
监管不力主要体现于对发包商的监管不力,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对发包商的监管不力;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的分包或者是转包行为监管不力;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监管不力。监管还体现在对大型建设项目的属地相关部门无权力监管,以及各部门之间不能协调配合行使相应的监管权。建筑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由于失去了必要的监管,必然会出现农民工讨薪的现实纠纷。
根源三:包工头携款而逃且理直气壮。
由于建筑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后,具体的施工项目最终落到了包工头的手中,而转包商又会把工程款打入包工头指定的个人账户里,不仅对工程款失去了监管途径,更主要的是包工头总是以工程款还没有最后结清或者是干脆说转包商没有给付工程款为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而农民工直接向转包商讨要工资时,又会被告知转包商那里的工程款已经与包工头结清了,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若更进一步深入分析其中的原因,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即:
㈠工程的结算存在纠纷,转包商按照发包方和总承包商出具的工程结算数额和标准与包工头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因此,前期已经支付的工程款达到了总的工程款结算额度,不拖欠包工头工程款。而包工头一般是按照承包时所签订的协议来计算工程款,因而按照包工头的计算转包商欠其工程款;
㈡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分期向包工头所指定的账户打
入相应的款项,这些款项中会有一部分被农民工借支,一部分发放于施工现场的其他各类管理人员,而大部分已经由包工头所得。
当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与包工头进行结算后,包工头总会说是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没有与其结算完工程款,而当其已经得到了足够多的工程款时,包工头就会携款而逃,农民工的工资却没有人来支付,也没人会来管,而这就是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直接原因。
根源四:农民工不懂如何维权?
在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纠纷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且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农民工不知道该如何维权?特别是带班人员,因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农民在打工的过程中,往往在最初时不管是借支的还是支付都会得到一部分工资,然而,在过了一段时间后就会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与情况。当农民工感觉问题严重时,包工头此时早已携款而逃或者是开始推托工程款还没有完全结清。
在“中心”所承办的或者是咨询处理的涉及农民工讨薪的案件中,农民工群体有几种共同点,它们分别是:
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㈡没有签订工资标准协议;
㈢不掌握包工头和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㈣工资条上没有包工头确认签字。
而上述这些共性又恰恰是在日后维权中不可缺少的必备资料,因此,切实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法律意识任重而道远。
二、完善法律规定,建立农民工资支付有效机制,实现农民工不讨薪的愿望 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都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工如何讨薪的问题,而没有从根源上解决农民工不讨薪的问题,作为一名长期奋斗在法律援助接待解答“第一线”的“老兵”,“中心”的工作人员阿杜建议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机制的建立着手,从根本上解决施工企业农民工讨薪的问题,从而把农民工不讨薪的愿望转变成为一种现实。
㈠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管机制,根治非法转包、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第三款中即明确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中也同样明文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法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是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当前,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然成为了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早已引起了党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广泛关注,在最近几年里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和行政法规,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措施。但是,想要从根源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应当从根源上杜绝建筑工程的非法转包和分包问题,如果非法转包和分包问题无法彻底根除,杜绝不了的,也就不可能根治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现如今的建筑市场看似有法可依,但事实上,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却并未能真正做到实处。在行政监管机制建立过程中应当重视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责任追究机制、各部门协调机制和权力赋予机制的建立,建立起有效的、有强制力的行政监管机制就成为解决并杜绝农民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机制。
㈡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
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中即明文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者是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9条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通过对“中心”在平日的解答解析工作中所时常接触到的事例分析来看,总承包建筑企业或者是有资质的分包或者是转包企业并没有严格按照上述的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仍有不少企业直接将工程款包括农民工应得的工资一并打入了包工头所指定的个人账户中。而这恰恰就是造成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具体应当包括农民工工资协议机制,即:必须由农民工代表(不能是大、小包工头)与总承包企业协商具体的工资标准、用工方式、工资支付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并签订有效的《协议书》,形成书面的正规性文书;农民工工资备案机制和工资公示机制;银行支付机制;农民工工资托管和统筹机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和担保机制;工资支付
监管机制等等。总之,工资支付机制必须体现出农民工能够定时定额的得到他们应得的劳动报酬,让付出了劳动,到时领取工资成为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
㈢建立工资支付主体确认机制。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分包商、转包商特别是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确认机制。通过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来明确规定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为工程总承包商或者是为一级承包商,具体理由如下:
1、分包或者是转包的根源就在于总承包商,因其多数只招标不施工;
2、总承包商与发包方有合法的《建设承包合同》;
3、总承包商是有资质、有经济实力的建筑企业;
4、工程款的结算单位是总承包商;
5、总承包商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6、总承包商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责任;
7、行政监管部门对总承包能够实施有效监管;
8、总承包商一般不会出现撤逃的现象。
㈣建立诉累转嫁机制。
从现行《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来看,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来讨薪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点,即: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申请支付令)追讨工资
提起诉讼的前提是用工单位已经向农民工出具了欠条,这一途径相对简单和迅速,但是,农民工群体一般很难能得到由用人单位直接出具的欠条,有的农民工手中所持有的欠条只不过是由包工头出具的,如果用工单位并不认可,那么这样的欠条就不能形成直接诉讼的依据。
2、通过仲裁裁决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只是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感觉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又是二审终审制,所以,通过劳动仲裁这一途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民工走完法定程序一般得要一年时间或者是更长,农民工通过仲裁、诉讼程序根本就不可能及时得到工资,如果用工单位或者是包工头一方采取恶意的诉讼手段,农民工就会被程序给拖苦。由此可见,建立诉累转嫁机制非常有必要,具体理由如下:
⑴建立农民工工资纠纷诉讼特殊程序,只要在案件中存在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和证据、属于单纯的工资纠纷、有合法资质的总承包商,应规定农民工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不论总承包企业是否向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支付了工程款,应当判决总承包商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
⑵制定强制性的执行程序,判决书一经生效后就必须予以执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总承包商法律主体资格确定的,应当先于执行;
⑶总承包商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后,法律赋予其追偿权,即:其有权向分包商、转包商或者是无资质的包工头追偿不应当由其支付的工资款项。
㈤建立追究劳务公司的法律责任机制。
现行法律规定了劳务公司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但事实上,在现实中劳务公司的资质问题非常严重,有不少建筑企业为了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往往会不约而同的要求农民工出具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劳务公司却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更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当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严重问题时,所谓的劳务公司因没有工商登记注册,更没有能力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知去向,劳务公司已经成为了建筑施工单位和众多包工头们用以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法律责任的最理想“挡箭牌”。应当建立起严格的劳务公司准入机制和对劳务公司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作 者: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杜亚骏
第二篇:谁是农民工讨薪的拦路虎?
王石川
2013-1-24 14:58:52来源:2013年01月24日08:32 中国青年报1月22日,农民工老何等3人从唐山出发来到河北遵化市劳动监察大队。最近两年,被长期拖欠薪酬的老何和他的工友们,曾多次到遵化市劳动部门寻求帮助,每次都是无功而返。这次,遵化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待室的工作人员了解来意之后说:“职教中心是政府的,政府的事我们管不了,如果是私人企业那种,比如盖小区的,我们能管。”要不到钱意味着老何孙女的心脏病手术无法进行,他和工友再次返回劳动监察大队,希望能有转机。“你还要我跟你说多少遍才能明白啊,你赶紧给我走,听见了么,别在这待着。”这名工作人员再次呵斥。(《京华时报》1月23日)
又到了农民工讨薪的高峰期,一说到讨薪难,人们首先想到欠薪的无良企业——企业欠薪不还,理应被法律严惩,但农民工讨薪路上遇到的辛酸与无奈,又何止来自欠薪企业?劳动监察部门本有责任帮农民工讨薪,但河北遵化市劳动监察大队这名工作人员这句“你赶紧给我走,听见了么,别在这待着”,堪称近期最让人寒心的话,政府公信力也是这样流失的。
即便欠薪的职教中心确实是政府的,也不意味着劳动监察部门就可以叱责农民工“赶紧给我走”,难道政府部门就可以冠冕堂皇地当“老赖”?农民工讨薪遇到难题,不找劳动监察部门找谁,找上门来正是寄望于通过合法渠道化解讨薪难。如果劳动监察部门不为农民工说话,岂不堵死了农民工的讨薪路?
翻检现实,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监管部门委实不少,比如有农民工求助监管部门,结果被推来推去,以至于农民工感叹“(我们)就像皮球一样,被一脚踢过来,
一脚踢过去”、“像孤儿一样无助”。
媒体曾报道,东莞市东城区“藏宝国际大酒店”拖欠装修工人工资,农民工拉横幅讨薪,结果被不明身份的黑衣人殴打,当农民工求助当地信访办主任,该主任却称“活该”,还拍桌子骂女农民工为“泼妇”,称拿不到工资是“交学费”。有这样渎于职守的监管人员,农民工讨薪哪能看到希望?
2011年5月1日,恶意欠薪入罪已开始正式实施,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但由于缺乏适用标准和执法细则,恶意欠薪入罪一直处于尴尬境地,而日前,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称“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两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数额较大”,应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农民工讨薪多了一种利刃,但如果仍有欠薪企业无视法律存在,怎么办?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着力落实。可如果连相关监管人员也不作为,又该如何是好?
就在前不久,人社部、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等12部门联合召开视频会议,对做好保障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强调重点要抓好4项工作,其中第一项就是加强重点监控、加大监察力度,做到“一地举报投诉,区域联动受理”。可是,河北遵化市那名劳动监察人员根本没有接受举报投诉。去年年初,人社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强调,对不依法移送和办理欠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遗憾的是,不作为的监管人员并不少见,但有多少被问责乃至承担了刑责呢?
农民工讨薪之所以困难,一些政府部门成了“老赖”,加之一些监管部门毫
无作为,都是其中不容忽略的主要症结。只盯着欠薪企业,不依法惩处欠薪的政府部门和不作为的监管人员,农民工讨薪将难有希望。
第三篇: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 -
建筑业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的
社会学研究纲要
一、导论
(一)农民工的概念及建筑业农民工的特征
农民工概念最早提出于1983年,由社会学家张雨林教授提出,指乡镇企业或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农民工指的是进入城市从事
二、三产业离土离乡的农村劳动力,广义农民工指的是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拥有农业户口的劳动力。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2015年农民工总量为27747万人,比上年增加352万人,增长1.3%。
目前农民工主要从事的行业有:建筑施工业、电子电器业、商务服务业、住宿餐饮业、制造业及其他行业。其中建筑施行业最多达到百分之十七,其次是制造业达到了百分之十七,再次是电子电器业达到了百分之十五。
在农民工所从事各个行业中,建筑业是欠薪·讨薪问题的“重灾区”,其问题发生的频率和拖欠金额远远超过其他行业,建筑业在总的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所占比重最大,达到了百分之六十三,而且建筑业农民工群体主要为男性,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和经济支柱,其工资水平也是最高,人均月收入三千元左右。综合以上特征可以看出,研究建筑业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探究其问题的原因并尝试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对于整个农民工群体欠薪·讨薪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作用。
(二)建筑业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的历史和现状
1、建筑业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的历史演进
自2000年开始,农民工欠薪·讨薪所引发的各种冲突开始进入公众视野,于此相关的研究也同时起步,2003年10月27日,重庆市云阳县人和镇农妇熊德明向时任国务总理的温家宝说了“实话”——反映了自己丈夫被拖欠2300元工资的问题。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正式揭开那层面纱,成为社会直视和关注的重点问题,社会各界对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和研究。
2004年,《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施行,农民工维权开始有了法律依据和制度化途径。此后,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2006年,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较低和拖延问题”被列为做好农民工7项工作之首。
2007年,全国总工会推进十项维权机制建设,共清理补发农民工工资430多亿元。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劳动合同法》
2011年,《刑法修正案
(八)》明确恶意欠薪入刑,最高将处七年有期徒刑。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形标准。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要求到2020年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重点指出建筑行业用工问题。
2、.建筑业农民工欠薪的独特性
(1)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从工作内容看,建筑业农民工主要分为瓦工、钢筋工、木工、模板工、架子工等十几个工种。其中,从事瓦工工种的农民工人数最多,其次是钢筋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等。因工作体量大、作业周期长、务工人数多、工资体量大,钢筋、模板、混凝土工的工资最容易出现拖欠和产生纠纷。
(2)工资支付的特殊性。建筑业工资支付方式主要分为年清、月结、进度支付三种方式。年度支付平时只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用,剩余工资在年底结清,为主要结算方式;月结即每月结算一次丁资,多用于技术工人和专业队伍;进度支付方式多见于钢筋、瓦工工种,主体结构每完成一层,结算一次工资。从来源上看,资金源头是由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支付。从给付上看,工资需经过建设单位、施工、分包、包工头等层层环节到达农民工手中,链条较长。
(3)劳动个体的特殊性。虽然建筑业有明文法定的准入门槛,但是实际上工人进人该行业基本无门槛,只要具备基本技能和出卖劳动力即可“打工”,依靠体力劳动取酬是建筑业的显著特征。这也间接导致建筑业农民工的平均文化水平低于其他行业,这些农民工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更低,素质参差不齐。
(4)劳动报酬的特殊性。农民工的日工资在100至300元之间。不同工种工资存在差异,因钢筋工、模板工技术含量相对较高,工资较高。劳动技能熟练程度对工资也有较大影响,例如瓦工有师傅和小工之分,工资也有百元差距,这种工资分化的现象在农民工群体中较为普遍。
3、建筑业农民工欠薪的类型
(1)无力支付型:主要为建设单位工程资金落实不到位,工程款拨付不到位。主要表现在,有的建设单位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不足,造成建设工程资金短缺;还有的建设单位虽然建设资金具备开工条件,但在施工期问,工程专项资金挪作他用,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
(2)恶意拖欠型:包括建设工程出现层层转包现象,建设单位工程款虽然到位,但经过中间转包单位的层层提留、克扣、挪用,以致到最底层民工无法拿到全额工资;工程发包方以种种借口故意拖延下拨资金以及低层包工头借口种种原因不发工资或将资金私吞逃匿等三种情况。
二、问题的影响
1、家庭经济面临“歉收”,老人养老,孩子教育,医疗保障缺乏资金
建筑施工业是一个需要从业者很强体力和胆量的勇气的行业,许多农民工反映他们是在“刀尖上舔血,铁线上跳舞”,这种极其危险的行业特征,使得其从业者以青壮年的男性劳动力,而这些人也正是农民家庭的经济支柱,他们上有老,下有小,支撑着家庭的所有开支,为了能够离家务工,许多农民工家中农田撂荒或转租他人,务工收入成为家中的唯一收入,
2、讨薪方式不当,受害者反成“违法者”,破坏社会秩序
农民工由于知识的匮乏的社会关系的局限,在薪资问题的情况下往往采取比较极端甚至是暴力非法的方式:①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②采取爬楼,爬吊塔,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③敲诈勒索,威胁索取建筑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蓄意闹事的④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与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领域等⑤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出的。
3、包工头背负巨大压力,其本人和家庭生活一落千丈
包工头是农民工中的一员,也是农民工讨薪的第一对象,他将大家组织起来,是整个劳动过的亲历者、见证者、监督者,也是底层和上层的联系人,上层和下层的压力往往使包工头里外不是人,甚至遭受经济损失。公司往往押留一部分工资,或者因工程质量等原因扣除一部分资金;但是农民工却要求包工头按时按量地发放工资,包工头出于避免道德指责和之后招工需要的目的,往往自己垫付工资。一旦公司拖欠时间过长或数额较大,包工头就存在破产危险,在实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许多包工头选择跑路甚至自杀。
4、恶化劳资关系影响行业发展,破坏行业风气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带来的显著影响是劳资关系急剧恶化,建筑企业的良性发展受到极大制约。一方面,建筑业劳资关系在不规范中无序对抗,另一方面,建筑业劳动力供给出现非经济性障碍。特别是围绕大型建筑企业的欠薪调查,社会各界包括学术界对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感性认知愈加深刻,不仅看到欠薪恶化劳资关系之事实,而且将欠薪与建筑业的民工荒进一步联系在一起。应当说,欠薪会影响企业用工声誉,在民工荒背景下,这些企业首当其冲。
曾有学者对长沙市建筑行业农民工进行调查,发现38.75%的农民工在一个工地待的时间不到3个月,46.25%的也只在一个工地待3—7个月,待8—12个月的只有10%,而一年以上只有5%。频繁流动的农民工背后是没有一线工人的建筑企业,而缺乏一线工人的行业,其存在和发展令人担忧。
5、弱化农民工生存权益,阻碍城乡统筹发展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行规惯例、隐性欠薪,客观上影响了我国城乡的统筹发展。对于大多数的农民工来说,他们是家庭的顶梁柱,拖欠其工资最终影响农村的医疗、教育等等。我国的农民工欠薪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农民工问题,工资拖欠是农民工问题中最表象的问题,其连带性的影响非本文所能彰显,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义认知: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维护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然而,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存在只能说明农民工生存权益被严重弱化,经济和社会发展仍然存有巨大障碍。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宏观层面
1、城乡二元体制,使得农民工天然处于弱势地位
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是中国社会中一个弱势群体。他们在城镇中就业,但与城镇正式工人“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他们的正当权益时常受到损害,他们维护权益的渠道和手段都很少。农民工群体的弱势,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具有最基本的争取经济利益的色彩,利益诉求和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一致性,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可以说,他们的主要利益诉求目标就是使其合理的基本的权益得到保障,享受一种与城镇正式工人相同的无歧视的待遇。
2、经济发展的颓势,上层将危机转嫁给底层农民工
农民工的的薪资问题向来是与经济发展势态以及行业的发展状况紧密相关的,当经济发展势态良好,行业繁荣的情况下,该行业需大量用工,工人的薪资也会得以提升,欠薪问题也会有所降低;但当经济发生衰退时,上层盈利下降,会设法降低用工成本,欠薪问题多有发生。尤其是在建筑行业,2008年至2013年,房地产的喷井式发展使得建筑商这一群体赚的“锅满盆满”,很少拖欠底层农民工工资;但2013年之后,房地产行业一破三折,许多开发商资金无法回笼,无法结算或无法结清建筑金,建筑商将这种问题转嫁给农民工,导致欠薪问题频发。
3、现有的农民工劳务市场不透明 、不公平,甚至不合法
现在情况下,缺乏公平公开的农民工用工市场,农民工务工多通过两种方式获得工作机会,一种是通过熟人介绍包工头取得联系,由此获得跟随包工头所带领的施工队一起务工的机会;另一种是到城市的农民工劳务聚集地(它并不完全具有劳务市场的特点和作用)等待用工人员的挑选。建筑业中以第一种方式为主,且工作时间较长,工作薪资总额较大,第二种为一部分散工,所占比例较少。无论是那种方式,农民工都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而且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农民工对用人单位和建设工程的情况知之甚少,甚至一些用人单位是违法经营,一些建筑是违法建筑。
(二)中观层面
1、建筑行业内部的结薪机制
(1)上层的“竣工结算”机制
施工合同一般约定,进度款按月或形象进度的60-80%支付。由于竣工决算不能及时形成,交工后占压款就会达到决算的20-30%,甚至更多。由于施工方的利润仅为3-8%,这样,施工企业被长期拖欠、占用的款项就会达总造价的20%左右。试想,一个中等规模的施工企业待决算项目按100亿元计,经常性被拖欠的工程款就可达20亿元之巨,远远超出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加之,施工企业缺少抵押担保,难以取得银行贷款,就只好继续拖欠下游分包商、劳务商的工程款,形成恶性债务链,这其中就含有大量的农民工工资。
(2)底层的“年底结薪”机制
农民工每年或每半年一般会选择和本村和近村的包工头一起外出务工,由于他们之间彼此熟悉,甚至存在血缘或亲戚关系,所以他们往往选择在年底结账,即使工程没有完毕,包工头也会将年前的工资结清;即使工程完毕,包工头也会选择和农民工商量在年底结清尾款,在这期间,农民工可以支出一部分工资作为自身和家庭的消费。
2、层层转包,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混乱,易造成劳务链断缺
建筑行业多层转包,从招标商到承建公司再到施工公司再到工程队最后到农民工,最少存在
四、五层用工关系,而且不止是多层直线式用工结构,而是多层多线式用工结构,在这种用工模式下,导致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混沦,薪资支付需要经过多层转发,不仅增加恶意欠薪的发生机率,而且还会导致在发生欠薪问题后,农民工不知哪一层出现了问题。
3、用人单位忽视农民工权益,恶意拖欠,或包工头“跑路”
用人单位往往把农民工权益放在最后,视为不足轻重,建筑商和中间人利欲熏心,通过修改账本或劳动记录,故意减少农民工应得工资,或者卷资逃跑,导致农民工工资链断流,农民工和上一层用人单位的权益和名誉都受到损害。
4、地方保护主义和问题发生地与影响地的“两分离”
建筑行业大多数农民工为离乡务工人员,他们的居住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分属两个不同行政单位,这就导致欠薪事件发生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和欠薪事件影响地与由于用人单位(农民工居住地)两分离,再加之用人单位即建筑商是其所在地的税收大户、经济助推器,他们和地方政府关系密切,甚至是地方政府本身,这就会导致当地政府高举地方保护大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5、案件执行难,从判定到实际支付有一些困难
在案件执行阶段,经常出现被执行人因财产情况发生变化或财产灭失,导致农民工在案件判决后仍无法拿到工资。如石景山法院负责执行的高某等十一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执行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案件中,由于公司已被吊销,且查找不到任何财产,高某等人急需拿钱回老家,情绪非常激动,法院经过长时间的查找工作,才找到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使之得以执行。此外,一些开发商、建筑商等用工单位,常常在法院执行时隐匿或转移其财产,甚至纠集人公然阻碍、抗拒法院执行,造成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难。
(三)微观层面
1、信息闭塞、不了解合法维权渠道
在目前情况下,当农民工遭遇欠薪问题有五种合法的反映渠道:向工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信访部门上访、向法院起诉等。但由于农民工信息渠道的闭塞、社会网络的局限和其它原因,导致农民工没有或者无法通过这些渠道解决问题。
2、成文契约意识缺乏,致使农民工举证困难
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造成权利义务没有书面证据予以确认。在发生纠纷后,农民工却认为只要去政府、去法院“讨薪”,政府和法院就一定能把工钱要回来。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许多农民工在立案或开庭时拿不出有力证据,有的人甚至连一张简单的工资条都没有,只记得自己做到多少个工,总共有多少钱没有领取。这使得使法院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农民工工资数额及加班加点工资数额等难以确认。
3、讨薪维权成本过高,农工无法承担
据《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的调查分析,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从劳动监察到劳动仲裁到诉讼等所有程序,农民工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费用,花费时间至少是11-21天。在较大的金钱、时间、精力成本压力下,农民工讨薪之路步步为艰,许多农民工走上“流浪讨薪”或“乞讨讨薪”之路。
四、解决措施
(一)宏观层面
1、改变由城乡二元格局所带来的“人格差异”
改革现有的城乡二元对立体制,变户籍制为居民制,将农民工视为城市建设发展的一份子,而不是低端人口,对于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地居民统一看待,将农民工薪资问题与其他劳资问题一样看待,将农民工问题的解决计入城市综合考核,建立外来务工人员问题统一协调解决机构,统一协调,集中处理。
2、建立健全统
一、公平、合法的劳务市场 (1)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劳务市场供大于求,资方市场的现状 政府管理部门应该积极引导农民工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提高专业技能,从而拓宽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就业渠道,满足企业用工,也可以从第二类行业中寻找到自己的就业岗位,从根本上改善了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局面,同时,让农民工通过培训和学习,可以不断提升其在就业过程中的竞争力实力,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2)整治市场风气,
要建立拖欠工资企业及个人“黑名单”制度,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将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3)减少和规范劳务转包,严格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大监察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从立法到执行的全覆盖体系
(1)在立法方面。
现行的有些劳动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法》有些内容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对一些问题的解决,或者很难具体实施和操作,力度也不足,或者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如对拖欠工资的单位只是规定“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显得苍白无力,无异于隔靴搔痒:如解决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走完程序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期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等,也无明确的规定,使处在弱势地位的民工很难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
(2)在司法认证方面。
由于其农民工种种特殊性的存在,依照现行司法认证程序很难对农民工的劳动关系进行认证,需采取更加灵活的认证规则:①口头劳动合同+不实否认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支付规则。即立法应允许建筑行业农民工和相关单位以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②灵活工时制+法定、行业工资基准规则。即立法应允许建筑行业农民工实行多种灵活的工时制度,例如,惯常的按日计算出勤并结算工资的做法应得到立法认可;③劳动者自由离职+用人单位结清待遇无因解除规则。即立法要建立农民工的绝对自由离职制度,农民工可以随时无因提出离职。
(3)在执法实践方面。
充实基层一线的劳动监察执法力量,尤其是乡镇和街道的监察力量。严查民间借贷、担保公司,严查金融资金杠杆,禁止使用杠杆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构建均衡的劳资机制和稳定的金融环境,减少欠薪等群体事件发生;对于已经被法院判决且未上诉的案件,督促当事人立即执行,
(二)中观层面
1、严格招标程序,避免让一些缺少经济实力的企业
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2、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和用工模式
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变多层转包为直接承包,坚持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理清建筑业错杂多样的用工方式,明确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3、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免收法律服务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院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农民工讨薪的行为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受理范围内。农民工在讨薪的过程中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农民工可以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建立对农民工问题专业性、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援助队伍,并且变被动受理为主动帮助,深入到工地、社区、农村实地调查,实时帮助,提高法律援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建立农民工实名制和个人工资账户,减少中间参与
专业承包企业要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有效管理,不得“以包代管”。专业承包企业应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月结算制度,确保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施工现场应配置专职农民工管理员。农民工管理员与施工班组每月根据农民工考勤和完成的工程量核算每名农民工工资金额,编制工资支付表,经项目部审定后,由项目经理、农民工管理员、班组负责人和农民工本人四方签字确认,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项目部或班组不得截留、克扣农民工工资。直接雇用建筑业农民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应查验农民工的合法身份证明,及时与农民工签订建筑业专用劳动合同。引发农民工工资纠纷和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农民工用工管理不到位。大多数被拖欠的都属于没有劳动合同,属于私招乱雇、违法用工,一旦发生纠纷,解决起来十分困难。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只要是监管到位,可以彻底解决了工程款拨付后,包工头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利益的现象,同时,也避免了农民工上访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等,使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5、改进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
要对当前的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应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降低讨薪成本,要提高效力,加强执行,增强讨薪的有效性。具体来说,行政救济虽然费用较低,但其效果在某种程度上不如司法救济,当前有关政府部门在处理农民工讨薪问题时,仍然存在相互“踢皮球”的现象,对此,应当对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进行明确划分,避免相互推诿。从而减少农民工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
6、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会组织,将农民工组织化
分散的农民工力量是薄弱的,必须将农民工组织起来,现在的工会农民工入会率极低,工会大都存在三方面的问题:其一有些企业负责人不愿建会,认为成立工会是给自己找麻烦,而且增加了企业成本;其二是有相当多的企业工会发挥维权作用不够或不敢维权。一些农民工工会干部摆脱不了被雇佣的现实,无法开展维权工作。农民工的主要利益诉求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工会不能很好地发挥维权作用,使他们加入工会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其三三是农民进城务工的方式比较复杂,增加了组建工会的难度。农民工务工的形式多种多样,所在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很多农民工工作不固定,流动性强,农民工中组建工会的工作面临十分复杂的情况。 创新农民工工会组织形式,要建立以城市为依靠,全国统一,独立运行的农民工工会。农民工工会不仅可以集中表达这一群体的利益诉求,还可以作为农民工维权的法人代表,在农民工工资利益受损时,可以代表农民工与资方进行长期谈判和诉讼。不仅弥补了农民工知识的缺乏,保证其讨薪维权的合法性,还在一定程度降低农民工讨薪维权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三)微观层面
1、农民工群体应该提高整体法律意识
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劳动前要依法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劳动合同,为之后可能存在的劳动纠纷和工资问题留下证据;欠薪事件发生后,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讨薪活动,不能以身试法,暴力讨薪。
2、了解相关维权渠道和相关机构
我国目前对农民工讨薪问题有一些解决渠道和处理机构,在欠薪问题发生后,要第一时间寻求这些机构的支持和帮助,配合他们的相关工作,争取尽快 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 刘可为.对农民工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青年研究》2006 1: 25-29 [2] 常健,王雪.农民工制度外路径讨薪策略研究[J]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7 4 [3] 吴克孟.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关系确认的理论瓶颈与突破——以非标准劳动关系理论为出路[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7.1.37~42 [4] 魏福燕.中国建筑企业拖欠工资现象及其对策研究2011年10月复旦大学 [5] 于建嵘.农民工欠薪难题何解人民论坛17/7/11下午4:27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7] 2018年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该如何解决?如何维权?土流网-聚焦三农
[8] 牛丽云,刘玲璞.河北省省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 12:187 [9] 曾育堂.工程施工行业农民工欠薪讨薪的防范和应对策略[J]管理论坛255-256 [10] 朱国庆,高扶.解决建筑业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思考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 39 2(03) [11] 刘嘉伦,韩豫,冯志达.社会网络对建筑业农民工讨薪行为的影响分析工程管理学报2017 31 3 (06) [12] 何雪飞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现状及对策建议[J].北方经济,2009,55(10):92—93. [13] 刘春荣.关于农民工“讨薪”问题的思考[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0,24(2):58—60.
[14] 李殷龙.探究农民工工资权侵害的影响因素及政策保障[J]现代经济信息.2017(11) [15] 滕凤华.我国农民工欠薪问题与解决对策研究山东大学 [16] 缪旖.对农民工讨薪问题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19) [17] 朱雁.农民工讨薪难的法律思考[J]法制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01) [18] 徐昕.为权利而自杀——转型中国农民工的“以死抗争”[J].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2008(00) [19] 唐尧.农民工讨薪突发性事件的根源及其解决对策--基于建筑类企业的思考[J]黑龙江大学学报
[20] 刘春荣.关于农民工“讨薪”问题的思考[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0(02) [21] 李海明.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成因及其治理[J] 河北法学 29 7 [22] 张鉴君,桂又华,贾健.当前农民工劳动力价格问题研究分析[J]金融与经济 2006 1:15-19 [2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民工社会保障专题组.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报告 [N]工人日报 2009 23:6 [24] 佘俊凯 农民工讨薪:114-115
法制与社会 2011 08(上) “不可能”之后的“可能” [J]
第四篇:对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法律思考
摘要: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十分突出,严重损害了民工的合法权益,如何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基本要求出发,公平、合理的解决日益复杂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切实保障其工资权益,也已成为当前经济发展和社会体制改革正面临且必须及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试分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原因,并提出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实行“月薪制”和开通“维权绿色通道”等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字:农民工 欠薪 工资拖欠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引言
目前,中国农民工欠薪现象广泛存在,并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由于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存在着许多空白,依靠政策规定或者政府推动的演进模式,立法层次低且分散,实施困难,不足以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温家宝多次强调,要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要建立健全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实践证明,单靠农民工自身和社会舆论是不能有效的遏制农民工得欠薪行为。农民工欠薪行为应该纳入刑法调整,综合运用劳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民事和行政手段来打击和限制欠薪行为的发生,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研究农民工欠薪的一些法律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法制层面的原因
根据全国总工会公布的资料,目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有1000亿元左右。欠薪主要发生在建筑、餐饮、制衣、制鞋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企业性质看,基本上是民营、私营、“三资”企业以及集体企业,也有个别国有企业。其中,又以建筑行业拖欠工资最为严重,占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总数的70%以上。我们以下就几个法制层面来分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几个原因。
(一)、建设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宏观上,建筑业是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进城务工的农民也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所以国家也出台了相关规定来限制这些建设单位的行为。根据规定,建设资金落实后才能申领建设许可证,而建设单位前期投资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在一些工程的发包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了垫资施工和让利的要求,且不履行合同约定,长期拖欠工程款。某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突出政绩,搞所谓的形象工程,动辄投资几百万、上千万,本级财政无力支付,就利用政府信誉拖欠开发商工程款,这样以来,农民工成了最终受害者。
建筑行业的这种承包方式以及结算方式是环环相扣的,如果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不能按时付给工程款,就会造成以下环节不能按时付款。再加上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单位的信用意识不强。建筑市场“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风气盛行,一些业主把拖欠工程款作为变相筹措资金的渠道,不讲信用、不守合同,甚至恶意拖欠。 最终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出现。
(二)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不遵守劳动法
不遵守《劳动法》。施工企业不遵守《劳动法》的问题比较严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方面,施工企业大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利用自己的优势在条款上逃避和减轻责任;二是不按月支付工资,只是允诺年底一次性结清,平时只发给农民工基本的生活费,极易产生年底的拖欠问题。
(三)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
1、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这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处罚,使得欠薪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有的地方规定,企业拖欠工资,工人可以要求拖欠总额1~5倍的经济补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处以5千至5万元罚款。但是各地从没有工人得到过补偿,也从没有企业受到过处罚。欠薪者不受法律制裁,给不良经营者提供了随意拖欠、损人肥己的机会,从而使欠薪现象愈演愈烈。
2、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手段不足,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经常因无权查封企业财物、更无权扣人而眼看着准备逃匿者拉走设备、财物,而公安部门对欠薪者也不能扣人扣物,因为拖欠工资不属于可以拘留的行为。有的逃匿者被农民工抓回来送为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也没办法处理,只好放人。
3、行政处理程序的时间过长。劳动部门接到欠薪投诉举报后,先向企业劝说、协商。协商不成的,在立案后1个月内发出限期整改责令书,责令企业15天内支付工资。到期如果企业不执行,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按规定,行政处理决定有3个月的复议期,到期企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的,农民工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3年各地对农民工欠薪案件从快从优处理,把执法部门调查取证的时限缩短了一半,但“整改期”和“复议期”是法定的,不能随意减少。所以,仅仅一个行政处理程序,至少要四个月才能完成,农民工们根本拖不起。
(四)解决欠薪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程序不适宜
通过法律途径追薪本该是我们这个向法治迈进的社会里人们首选的办法。但解决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之路却使农民工们望而却步。首先是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农民工应当在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超过60天的,仲裁庭不予受理。但由于农民工大多是在施工企业允诺的年底付薪不能兑现、寻求行政干预无效之后,才走仲裁之路的,且不说时效问题往往过了期限,就是仲裁的方式是否为农民工们所选择都是问题,在行政干预都无效的情况下,凭着朴素的心理,农民工们还能相信仲裁吗?何况连工资都没有的时候,拿什么来交仲裁费?而若进入诉讼程序,按规定要先经仲裁,否则法院不受理。况且诉讼成本昂贵,农民工打不起官司,因而鲜见追讨欠薪的案子走上法庭。可见,诉讼和仲裁都不是农民工可以选择和愿意选择的讨薪途径。
三、法治对策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项大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针对上述法治层面的原因,总结出了如下几点对策:
(一)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立法建议
首先,落实建设资金到位制度,杜绝垫资工程。垫资工程从一开始就埋下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隐患。要从源头上堵住拖欠工资现象,必须杜绝垫资工程。要严格项目管理程序,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其次,应扩大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用工关系中建筑企业与工人存在劳动关系,把建筑工人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如规定,“禁止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将工程或劳务作业承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违反该规定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招用的人员视为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招用的人员,与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再次,应尽快制定《劳动监察条例》,对工资行政处理程序加以规定,由于与行政处罚同属行政处理行为,在很多方面可以参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同时考虑劳动关系及工资行政处理制度的特殊性,在一些方面做出特殊规定,使之更具体、更具针对性、操作性,能切实得到执行。
(二)落实《劳动法》规定的“月薪制”,避免年终讨薪大行动
《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里的劳动者没有任何身份和地域的差别,也就是说,对农民工同样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而欠薪现象的发生与没有对农民工实行“月薪制”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能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工资,年终讨薪大行动将不复再有。要做到这一点,有必要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比如,可从工程项目中划拨一部分资金进入专门账户,成为农民工的预备工资,农民工按约定到银行领取,这样就减小了包工头等拖欠或者携款出逃的可能。还可运用市场机制预防新增欠款,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逐步在所有工程项目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一旦业主或承包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将由为业主或者承包商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代为履约或赔偿,以确保工程款能得到支付,避免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现象。
(三)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规制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合同。由于目前的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农民工找工作较难,但如果把合同问题归咎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恐怕是极不公平的。虽然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们不愿因一纸合同而舍弃眼前的挣钱机会,但根本原因在于企业不愿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而受其约束。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法律有必要规定强制企业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对拒绝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予以应有的处罚。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在检查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情况时,对于合同中的不合理不合法条款应当予以纠正,而且在处理劳动纠纷时这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也不能作为依据。
(四)《刑法》上增设“拖欠工资罪”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与法律缺少相应的规定有着一定的关系。《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仅规定了“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却没有对严重的欠薪行为可以给予刑事制裁的措施。不少用人单位正是利用了这个法律漏洞肆意欠薪,因此通过修改法律条款,按照拖欠的时间、数额、涉及的农民工的数量、拖欠造成的后果对欠薪者加大处罚很有必要。在香港,依照相关法规,雇主不按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一年。内地有必要在相关法律中更多地采用一些刑法要素,达到震慑此类违法行为的目的。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拖欠工资罪”,对拖欠工资严重者予以刑事惩罚。
(五)解决纠纷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为农民工建立一条“维权绿色通道”
从理论上讲,拿不到工钱,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以去法院起诉。可是诸多的代理费、仲裁费、诉讼费,漫长的审理时限、期间在城里的生活花费等等,还有“裁决容易执行难”的尴尬,使多少本来想依靠法律维权的人退避三舍!农民工不愿去仲裁打官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找仲裁司法部门,是因为农民工们没有时间没有钱去仲裁打官司。农民工索要工钱的时间性很强,他们一般是在家里夏收和春节时开始索要工钱,由于回家时间紧,因而耗时耗力、程序烦琐的“法律途径”对他们来讲并不现实。为快速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有关仲裁司法部门应为农民工建立一条“维权绿色通道”,快立案、缓费用、速审理、快执行。
四、结语
党的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农村富裕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目前我国已有近亿名农民工,他们为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我们一定要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重视农民工的欠薪问题。社会缺乏信用是产生欠薪问题一个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或不合理是这一问题难以治理的另一个关键因素。只有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手段采取"多管齐下",才能使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参考文献:
【1】陈樨圆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6年
【2】宋丽智 胡宏兵;我国农民工培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问题;2005年10期 【3】牛国栋 农民工欠薪问题保障机制探析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27(6) 【4】胡斌 姚锋平 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法律制度建构 - 理论月刊2005(7) 【5】张艳华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背后的思考 中国工人杂志网 2010年第5期 【6】孙振江 王晓雨 农民工欠薪问题在刑事立法中的思考 期刊论文 第12卷第4期
第五篇:处置农民工欠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妥善处置农民工欠薪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我区处置农民工欠薪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处置农民工欠薪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成员、各街道办事处分管劳动保障工作副主任及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副所长等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3个工作组:农民工工资处置组、现场处理调查组和综合协调组。
1、农民工工资处理组: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及事件发生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副所长组成。组长: ;主要职责:及时报告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情况;研究制定农民工工资处理方案,做好农民工工资的审核等有关工作。
2、现场处理调查组: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组成。组长:;主要职责:负责事件现场的用人单位、农民工等有关人员的调查、取证;协助区有关部门,组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工作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的疏散、安置、思想情绪的稳定等工作。
3、综合协调组:由事件发生地有关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服务站、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工作人员组成。组长:;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按照我局职责做好突发事件的后勤保障和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等工作。
二、现场应急程序
当本辖区内发生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时,局突发事件应急小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现场协调。
1、接到突发事件的报警信息后,应急小组要根据上报的信息,确认需要进入应急状态的,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劳动保障局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内调动应急小组下设机构,根据情况发布必要的预警信息。
2、启动预案后的主要工作:
⑴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⑵指令各应急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⑶稳定现场农民工情绪。
⑷迅速理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相关人员情况,通知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到达现场。
⑸调查核对欠薪现象及责任单位和人员。
⑹落实工资款项来源,必要时责令欠薪的用人单位或有关单位将工资款拨入我局专户确保将工资逐一发放到农民工个人手中。
3、应急现场处置的优先原则:
⑴保障所有应急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⑵稳定和控制事件状态,尽量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 ⑶保护国家基础设施。
⑷保护公私财产和环境。
⑸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⑹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