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题
第一篇: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题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以下统称医院能充分理解医疗服务行为本身可能第八条 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
第二章 医患沟通
第十二条 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第十四条 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
第三章 投诉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十六条 医院应当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受理投诉;
(二)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三)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他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可配置兼职人员。医院应当为投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保障工作人员工作待遇与人身安全。接待场所安装视频摄像和录音装置的,应当做好存查工作。
第十八条 医院主要领导是医院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第三方组织参与医院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二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院显着位置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网络投诉平台,并安排人员处理、回复患者投诉。
第二十一条 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被投诉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见附件),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匿名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第二十四条 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并可采取院内医疗质量安全评估等方式,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医院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
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
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对于 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做好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工作。
理日内门的投诉自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医院各部门、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一)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四)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二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院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医疗正常秩序。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医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质量改进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医院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医院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投诉信息上报系统及处理反馈机制:
(一)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研究,发现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科室及时整改。
(二)医院应当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加强督促落实。
第三十一条 医院工作人员有权对医院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医院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有责任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第三十二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一)投诉人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医院应当按照《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做好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本地区医院投诉及医疗纠纷信息系统,收集、分析并反馈相关信息,指导医院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医院主动报告无损害医疗差错行为,逐步建立无损害医疗差错免责报告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投诉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投诉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卫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医院应当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结合。
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要追究医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关于重大投诉事件的报告,未及时组织调查导致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医院未设置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医院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医院及有关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扬。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卫生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修改稿)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健全机制、持续改进”的工作思路,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作为“医疗质量万里行”和“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围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集中治理,务求实效。 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的医改目标。
二、活动目标
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优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结构,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有效遏制细菌耐药;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加以解决; 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效措施和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改进。
三、活动范围
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四、组织管理
卫生部制定整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全国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负责本辖区专项活动的组织实施,督促本辖区医疗机构实现各项指标。
各医疗机构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实现各项指标。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第一责任人。
五、重点内容
(一) 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制。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第一责任人,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作为医疗质量和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织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
(二)
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情况调查。 医疗机构对院、科两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开展调查:抗菌药物品种、剂型、规格、使用量、金额,使用量排名前10位的抗菌药物品种,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治疗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
(三)
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支撑体系。 二级以上医院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和临床微生物室,配备感染专业医师、微生物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临床药师,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四)
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明确抗菌药
物分级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五)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
(1)三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 (2)二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
(3)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4)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规。
(六)
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1)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
(2)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
(3)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40DDD以下;
(4)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
(5)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
(6)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七)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 。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有条件的医院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指导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八)加强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和细菌耐药监测
(1)二级以上医院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接受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
(2)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针对不同的细菌耐药水平采取相应措施;
(3)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向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九)严格医师和药师资质管理。
(1)医疗机构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相关专业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资格。
(十)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
(1)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治疗病例);
(2)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点评结果作为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3)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十一)建立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网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定期公布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和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督促和指导合理应用抗菌药物。
(十二)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测情况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进行排序,对于未达到相关目标要求并存在严重问题的,召集医疗机构第一责任人诫勉谈话,并将有关结果予以通报。
(十三)严肃查处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
(1)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形依法依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取消处方权、降级使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科室,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撤销科室主任行政职务。
(3)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处理;问题严重的,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责任。
六、活动方式
(一)认真排查梳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查自纠工作贯穿始终。
(二)重点抽查——卫生部组织检查组对全国部分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抽查和飞行检查。
专项检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检查。卫生部结合 “医疗质量万里行”和“三好一满意”活动组织对专项督导检查。
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予以处理。
(三)2011年11月底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送卫生部。卫生部组织召开工作会议,通报督导检查情况,部署2012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 。
第二篇: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9-1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 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
第二章 医患沟通
第十二条 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第十四条 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
第三章 投诉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十六条 医院应当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受理投诉;
(二)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三)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他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可配置兼职人员。医院应当为投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保障工作人员工作待遇与人身安全。接待场所安装视频摄像和录音装置的,应当做好存查工作。
第十八条 医院主要领导是医院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第三方组织参与医院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二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院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网络投诉平台,并安排人员处理、回复患者投诉。
第二十一条 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被投诉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见附件),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匿名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第二十四条 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并可采取院内医疗质量安全评估等方式,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当事部门、科室和相
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医院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
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
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对于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医院各部门、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一)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四)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二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院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医疗正常秩序。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医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质量改进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医院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医院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投诉信息上报系统及处理反馈机制:
(一)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研究,发现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科室及时整改。
(二)医院应当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加强督促落实。
第三十一条 医院工作人员有权对医院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医院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有责任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
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第三十二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一)投诉人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医院应当按照《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做好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本地区医院投诉及医疗纠纷信息系统,收集、分析并反馈相关信息,指导医院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医院主动报告无损害医疗差错行为,逐步建立无损害医疗差错免责报告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投诉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投诉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卫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医院应当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结合。
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要追究医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关于重大投诉事件的报告,未及时组织调查导致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医院未设置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医院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医院及有关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扬。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医院投诉管理制度
榆林市中医医院投诉管理制度
一.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科室关系,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投诉管理办法(施行)》、《陕西省医院投诉管理实施细则》、《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所称投诉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护理及环境设施等服务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各种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行为。
三. 医院投诉处理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投诉有接待、处理有程序、结果有反馈、责任有落实。
四. 医院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在日常工作和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各类行政法规及医院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尽量避免发生投诉、纠纷、甚至事故。 五.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各部门、科室应建立投诉记录本,确定接受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任何部门、科室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投诉人。。
1 六.受理投诉的部门和办理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公正办理投诉事件,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处理,使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七.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院各部门、科室及工作人员应及时启动医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立即向医院申诉中心书面报告,申诉中心应立即向院长及卫生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二)导致三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凡为获取经济利益或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通过歪曲事实,甚至采取极端行为进行的投诉均视为恶意投诉。医院投诉管理部门将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告知投诉方医院的态度或意见,必要时可通过医疗鉴定或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九.如出现威胁医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等超出正常投诉范围的行为时,应立即通知医院保卫科和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十. 若投诉内容涉及其他单位、公司和供应商等责任时,交由医院对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公司和供应商共同处理。 十一. 医院设立申诉中心,综合协调投诉接待与处理。
2 榆林市中医医院投诉渠道
一. 24小时投诉电话:
09123234362(白天) 13909127844(夜间)
接听人员:8:00-17:00,申诉中心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其余时段将由医院综合办人员负责接听。 二. 院内意见箱,(各楼层、病区)。 三. 申诉中心在二楼综合办公室。
3 榆林市中医医院投诉受理
一. 投诉者必须是到我院诊疗或工作关系过程中,因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患者和合法代理人。 二. 有明确的投诉对象、事实根据和具体要求。
三.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投诉材料。电话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报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受理部门应做好记录。匿名投诉的信件和电话,按中纪委对匿名信处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四.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1.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上级部门反映并做出处理的; 3. 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刑事案件; 4. 没有明确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4 榆林市中医医院投诉处理
一.本制度只适用于外部投诉的处理。发生投诉、纠纷甚至事故时,应当遵照本制度及时妥善处理。
二.部门和科室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投诉,应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并将投诉及处理情况报当月月底前上报申诉中心归档。不能当场解决或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了的投诉,应主动引导投诉者到医院申诉中心进行投诉和协调解决。
三. 医院申诉中心接到投诉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当事科室接到申诉中心“医疗纠纷受理通知”后,必须在48小时内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初步责任认定及科室初步处理意见。申诉中心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
四. 属医疗业务方面的纠纷由医务部或护理部负责调查督办,协助被投诉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办理,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五. 属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和违章违纪方面的投诉,管理部协助被投诉科室主任办理,并加强督办。一般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5 六.属医疗业务以外的投诉,经调查确与医院设施、设备、药品或管理相关的,由管理部负责处理。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七.对比较复杂的医患纠纷,申诉中心应当报院长同意后召开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或医院学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价,评价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失,并将评价结果及时上报院长,医院可根据评价结果按照规定给主任或护士长对在医疗活动中发现可能引发和已经发生的医予责任人或责任科室不同程度地处罚,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按规定赔偿。一般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八.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在医院提供的接待场所进行,根据规定由患方委派2-3名代表与医院协商解决医患纠纷。医患纠纷协商不成的,建议患者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法律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十.被认定的有效投诉以及相应的处理结果,由申诉中心书面通知被诉科室或被诉人。对认定的有效性不服的,于接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中心提出复议,并负责举证。复议结论应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诉科室或被诉人。
6 十一.被诉科室或被诉人的处理由医务部提交院务会讨论,确定最后处理意见,处理结果需全院通报的由管理部负责以书面形式下发全院各科室。
7 榆林市中医医院投诉派发对口管理部门
一. 服务态度和医德医风事项由管理部主任负责。 二. 门诊相关事项、门诊意见箱由门诊护士长负责。 三. 病区投诉及意见箱该病区护士长负责。 四. 医疗质量事项由医务科主任负责。
五. 护理质量事项或主要当事人是护士、护工、陪护人员的由护理部主任负责。
六. 收费事项由财务科主任负责。
七 药剂、卫生耗材等由药剂科主任负责。 七. 医疗器械以及其他设备质量器械科主任负责。
八. 清洁、饮食、电梯、水暖电、等后勤保障部主任负责。 九. 安全、保卫、事项由保卫科负责。 十. 医疗保险、合作医疗事项由医保科负责。
8 榆林市中医医院投诉内容分类
一. 窗口问题:由于窗口单位服务态度、方法不当导致的投诉。 二. 医疗质量问题:由于违反或不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诊疗规范而造成的投诉。
三. 医德医风问题:违反《医务人员医德规范》造成的投诉。 四. 医疗收费问题:由于多收、错收、重复收费等问题造成的投诉。
五. 服务规范问题:违反医院服务规范造成的投诉。 六. 沟通与服务技巧问题:由于沟通、告知或服务技巧方面的缺陷导致的投诉。
七. 行政不作为问题:由于职能部门推、拖、躲等造成的投诉。 八. 管理协调问题:由于部门或工作人员之间协调配合不当造成的投诉。
九. 外购服务问题:由于外购其他单位产品质量或服务导致的投诉。
十. 条件限制问题:由于条件所限,一时无法满足病人需求所造成的投诉。
十一. 其他无法立案的问题:投诉人或投诉事实不明确无法立案调查的投诉。
9 榆林市中医医院投诉性质分类
一. 重大投诉:影响大,情节严重的投诉。对这类问题医院将重点管理、追踪和处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构成重大投诉:
(1)严重医疗质量问题,并已造成不良后果者;或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引起患者极大的不满,造成恶劣影响者; (2)患者直接向媒体、上级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者;
(3)服务态度恶劣,恶语伤人,甚至与患者争吵引起的投诉; (4)严重违反医德医风规定造成的投诉;
(5)非医疗因素导致的不良后果(如患者滑倒致骨折、触电、自杀);
(6)由于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经济赔偿的投诉。
二. 一般投诉:除重大投诉、恶意投诉和不实投诉外的投诉为一般投诉。
三. 无效投诉:包括恶意投诉、不实投诉和无法立案的投诉,这类问题不启动相关管理制度问责。
10 榆林市中医医院申诉中心人员岗位职责
1. 认真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办事,熟悉医院工作流程,不断提高自身处理问题能力。
2. 做到专人负责,坚守工作岗位,要求认真接待来电、来信、来访,做到100%有记录,有回音,有处理,有反馈。
3. 接待人员语言文明,态度热情,受话耐心,记录详细,字迹清晰,解释恰当。
4. 遇到不能处理事件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5. 妥善保管各种文书、资料,定期统计并向上级主管回报,做好保密工作。
11 榆林市中医医院投诉中心工作职责
一.投诉中心应当认真了解医疗活动的有关情况,耐心听取反映意见和投诉,说明解释医疗活动过程中的有关操作规程,及时解决患方所提出的合理要求,防止矛盾激化。
二. 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要及时告诉投诉者,补齐所需材料。
三. 对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事件,及时提交医院相关管理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并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做到定性准确,处理得当,保证质量。
四. 对调解无效的事件,及时告知投诉人按法律程序处理。 五. 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阻无效,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及时告知公安部门处理。
六. 投诉处理完毕后,要及时提交医院有关管理委员会,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将投诉情况进行分类研究,对突出问题提提出整改方案,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七. 投诉中心定期组织会议,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分析较为集中的投诉,确定管理环节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通报相关部门并报送相关院领导。
八. 投诉中心负责投诉调查和处理材料的整理、统计及归档。必要时,可将投诉调查和处理的影印材料交由对口行政管理部门保管。
12 榆林市中医医院投诉首诉负责制
医院对病人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可以来电、来访、来信投诉。接待人应先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和投诉记录,并及时将投诉意见转至投诉负责人。同时,医院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医院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投诉管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及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并可采取院内医疗质量安全评估等方式,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匿名投诉按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办理。
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应当立即上报相关领导并采取会诊等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对于涉及收费、价格问题的投诉,应当第一时间查明情况。确属收费、计价错误的,应立即纠正。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 13 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四篇:医院投诉管理制度及投诉处理流程
为了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及时听取和处理患者的投诉和建议,更好地创建健康体检科,构建和谐医院,特制定此制度。
一、畅通病员投诉渠道
1受检者投诉可以通过拨打投诉电话0314-7080300或直接前往客服部(院行政办公楼三楼)进行投诉。工作人员对每一投诉者应热情接待,建立专门记录本进行登记和受理,对投诉进行初步分析。一般性的咨询、建议和质询给予现场解答和处理,对暂时难以解答或牵涉到相关科室、部门的投诉应及时口头或书面通知相应部门解决:属于医师诊疗过程中的投诉和纠纷由医患沟通办公室(xxxxxxx)解决,必要时汇报医务处,由医务处进行协调解决;门诊病人一般投诉由门诊主任负责协调处理;属于护理工作中的投诉由护理部统一解决;属行风建设方面的投诉及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问题由客服部配合各党支部调查核实和处理;属于收费管理方面的投诉由财务处受理、处置;属于医保方面的投诉由医保办受理;属于总务后勤方面的问题由总务处解决。
各部门在接到客服部转来的投诉意见后,会严肃认真的负责调查核实,并按照医院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一般性投诉处理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牵涉到多科室、多部门的难度较大的投诉处理不超过一周,必要时通过院技术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医疗纠纷的处理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要求,规范处理程序,按程序处理汇报。
投诉处理落实后应由客服部主任向投诉者进行反馈,同时将处理结果记录于相应记录本上。
2、体检科前台设立意见薄,放置于醒目处,护士长应每天检查受检者书面投诉情况,在本科室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应立即解决,解决结果记录于意见本上。本科室解决不了的投诉,应介绍受检者前往医院客服部统一协调解决。
3、院监察室应定期召开病员座谈会,及时听取社会和病员意见和建议,分析和整理病人的意见及医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门诊部设立咨询服务台、接待门诊病人的投诉,及时处理门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5、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病人投诉由医院总值班接待和处理,总值班不能处理应请示当日值班院长或分管院长,或次日由院办根据总值班记录书面向相应管理职能部门通报。
6、直接到相应职能部门投诉者应由相应职能部门接待,非本部门职能管理范围者,工作人员应和投诉人一同前往相应职能部门做好交接处理工作。
二、病员投诉的整理、分析和处理
1、病员投诉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处理病员投诉的第一责任人,应高度重视接待来信来访工作,限期予以落实,反馈并做好记录,切实做到有问必答,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不得推诿,不得拖延。
2、病员投诉转交其他职能部门处理时实行书面交接,登记交接时间由交接人签名以示负责。
3、投诉接待中心办公室定期收集整理发生的投诉案例和内容,按科室进行分类,按内容进行分析。医疗纠纷投诉由医患办公室整理并上报分管院长和院办公会,涉及医德医风方面的投诉由监察室整理上报院领导,并作为医德考评的依据之一。
4、病员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而科室存在过错者,由分管职能处室根据医院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重大纠纷或医疗事故须经院技术委员会讨论,必要时上报院长办公会讨论作出处理意见。
5、除经济处罚以外,病员有效投诉作为当评优考核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与科室、个人的评奖评优挂钩。
三、患者投诉处理流程
投诉电话:7080300
投诉岗位:行政四楼办公室
三楼客服部
第五篇:1.医院投诉管理制度
周家卫生院投诉管理制度
为了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及时听取和处理患者的投诉和建议,更好地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院,特制定此制度。
1、畅通病员投诉渠道。医院成立投诉接待中心办公室,有专职人员接待医患纠纷投诉。办公地点设在康复中心二楼。
2、门诊部设立咨询服务台、各病区设立意见薄,放置于醒目处,接待门诊病人的投诉,及时处理门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病员投诉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处理病员投诉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做到有问必答,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不得推诿,不得拖延。
4、病员投诉转交其他职能部门处理时实行书面交接,登记交接时间由交接人签名以示负责。
5、病员投诉医院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 出说明、解释,完成首次答复,原则上不超过 5 个工作日。重大纠纷或医疗事故须经院技术委员会讨论,必要时上报院长办公会讨论作出处理意见。一般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给出处理意见。
6、投诉接待中心办公室定期收集整理发生的投诉案例和内容,按科室进行分类,按内容进行分析。医疗纠纷投诉由医患办公室整理并上报分管院长和院办公会,涉及医德医风方面的投诉由监察室整理上报院领导,并作为医德考评的依据之一。
7、节假日、夜间投诉由院行政总值班全权负责。
投诉电话(0533-8485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