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网 论文资料 操作系统常见安全隐患(集锦)

操作系统常见安全隐患(集锦)

操作系统常见安全隐患第一篇:操作系统常见安全隐患煤矿常见安全隐患附件:煤矿安全生产常见事故隐患一、基础管理1、煤矿未与从业人员××等订立劳动合同,或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安全生产法》第44条);未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

操作系统常见安全隐患

第一篇:操作系统常见安全隐患

煤矿常见安全隐患

附件:

煤矿安全生产常见事故隐患

一、基础管理

1、煤矿未与从业人员××等订立劳动合同,或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安全生产法》第44条);未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43条)。

2、矿井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未经安全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时间不符合规定,且培训考试无结果(《煤矿安全规程》第6条)。

3、部分入井的管理和从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等少数人员穿化纤衣服入井(《煤矿安全规程》第10条)。

4、矿井维修作业时使用通用安全措施。矿井××作业规程针对性差:无局部通风机选型、巷道布置图、监控设备布置图、避灾线路图等(《煤矿安全规程》第15条)。

5、矿井未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无地物、地貌、地面水体等标识(《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

6、矿井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下井登记档案不规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21条)。

7、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煤矿××工××未持证上岗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6条)。

8、矿井未按规定编制井下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或者实际入井人数××人,超过规定人数××人,超定员组织生产(《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

9、矿井无生产区域限员挂牌管理牌板(《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

1 员管理实施办法》)。

10、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3条)。

11、煤矿证照不全(证照过期)组织生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

12、煤矿企业未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年×月以来没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煤矿隐患整改记录不详,无隐患整改内容和要求,无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时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0条)。

13、矿井全年核定产量××万吨,实际生产××万吨,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

14、煤矿未健全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等;未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没有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

15、煤矿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16、煤矿未对机电设备、安全仪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

17、煤矿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4条)。

18、煤矿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型号:××)的设施、或者设备、或者器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

19、煤矿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安全问题(《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25条)。

20、煤矿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它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

2 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4条)。

21、煤矿未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

22、煤矿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或者与就近的的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煤矿安全规程》第493条)。

23、煤矿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

24、煤矿未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整改情况每季度向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4条)。

25、××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22条)。

二、矿井开采

(一)开采系统

1、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不能满足行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煤矿安全规程》第21条

2、矿井生产布局不合理。生产采区×个,每个采区×个回采工作面,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个回采工作面和×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3条)。

3、矿井未按照规定设置躲避硐室。倾斜巷道设置的躲避硐室之间距离实测为×m,躲避硐室宽×m、深×m、高×m(《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

4、矿井未设有至少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与××出口间的距离实测××m;××m水平到上部的××m水平和××采区未设至少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且未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煤矿安全规程》第18条)。

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未编制作业规程或××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未组织人员学习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第

15、49条)。

6、××煤仓、××溜煤(矸)眼未设置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未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99条)。

7、矿井××m水平××小眼、××上山和××下山的坡度为×°(超过25°),其上口未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98条)。

8、矿井××m水平××行人安全出口,实测倾角为×°(大于45°),未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实测倾角为×°(小于45°),未设置人行道(《煤矿安全规程》第19条)。

9、矿井××m水平巷道支架断梁折柱××架,实测断面×m~×m,不能保证通风、运输畅通,行人安全(《煤矿安全规程》第91条)。

10、矿井××m水平××巷道交岔点处,未设置路标(《煤矿安全规程》第18条)。

(二)掘进支护

1、矿井××m水平××巷道掘进工作面未支护,空顶作业;矿井××m水平××巷道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未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未先修复即进入工作面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41条)。

2、矿井××m水平××巷道处于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作业未采取前探支护等加强支护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41条)。

3、矿井××m水平××巷道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支架间距实测×m,超出作业规程×m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41条)。

4、矿井××m水平××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掘进工作面在揭露老空时,未将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煤矿安全规程》第45条)。

4

225、××倾斜巷道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未设置躲避硐及红灯(《煤矿安全规程》第46条)。

(三)回采管理

1、××采煤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规定控顶距×m)及时支护,实测空顶距×m,××等人空顶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54条)。

2、××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未编制专门措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24条)。

3、××采煤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49条)。

4、××采煤工作面的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m,实测伞檐长度×m,最大突出部分×m(《煤矿安全规程》第51条)。

5、××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未加强支护(《煤矿安全规程》第50条)。

6、××采煤工作面控顶距离实测×m,作业规程规定的控顶距是×m,超过规定仍在采煤(《煤矿安全规程》第56条)。

7、××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未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54条)。

8、采掘过程中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煤(掘进)过程中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煤矿安全规程》第48条)。

9、××采煤工作面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煤矿安全规程》第53条)。

10、××采煤工作面未保持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煤矿安全规程》第50条)。

11、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的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煤

5 矿安全规程》第48条)。

(四)井巷维修

1、未编制××m水平××巷道维修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92条)。

2、在维修××m水平巷道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中止工作(《煤矿安全规程》第92条)。

3、扩大和维修××m水平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人员撤退路线不畅通,维修点井巷被堵塞(《煤矿安全规程》第92条)。

4、××m水平巷道支架断梁折柱多,巷道失修率超过规定,断面不能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煤矿安全规程》第91条)。

5、在维修××m水平独头巷道支架时,未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煤矿安全规程》第92条)。

6、××井筒大修时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检修××倾斜巷道未制定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92条)。

7、在维修××倾斜井巷时,未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上、下段同时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92条)。

8、××m水平××巷维修作业时,没有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先加固支架,并撤换旧支架(《煤矿安全规程》第92条)。

三、一通三防

(一)通风管理

1、矿井××m水平主要回风巷道断面小,实测断面×m,通风阻力大(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

21、101条)。

2、矿井通风系统不稳定。××m水平进、回风联络巷间未设反向风门,且风门不能联锁(《煤矿安全规程》第109条)。

3、矿井通风阻力大(风压为××mm水柱),主要通风机运行效率低(额定风量××m/min,实测仅××m/min)。

6

3324、矿井××m水平主要回风巷中的风流速度约×m/s(《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

5、××掘进工作面的乏风1次串入××掘进工作面,未制定串联通风安全措施,未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

6、矿井××测风地点无记录牌板(《煤矿安全规程》第105条)。

7、矿井没有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矿井通风系统图没有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煤矿安全规程》第120条)。

8、矿井主要通风机房无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通风机运转记录簿(《煤矿安全规程》第123条)。

9、向××m水平××巷道供风的局部通风机(×型,×kw)供风量为×m/min,巷道净断面×m,使用×型微速风表在回风流中实测,风表不能启动,××等人在掘进工作面微风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

10、向矿井××m水平××巷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机(×型,×kw)未悬挂管理牌板(《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

11、向矿井××m水平××巷道供风的局部通风机(×型,×kw)吸入风量大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局部通风机产生循环风,在局部通风机以里×m处用风表实测,局部通风机循环吸入风量×m/min(《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

12、向矿井××m水平××巷道供风的局部通风机的风筒设置不符合要求(《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2条)。

13、向矿井××m水平××巷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机(×型,×kw)和启动装置安装位置距离掘进巷道回风口距离实测为×m,实测局部通风机吸入循环风量×m/min,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

33

3

214、矿井××m水平设置的主排水泵处为独头硐室,无至少2个出口(《煤矿安全规程》第279条)。

15、××巷道使用编织袋材料制作的风筒(《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

16、矿井××掘进工作面风筒出口距迎头×m(作业规程规定×m)(《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

17、××巷道内用风帘代替控制风门(《煤矿安全规程》第118条)。

18、矿井需风量为××m/min,实际供风××m/min,矿井总风量不足(《煤矿安全规程》第104条)。

18、××地点局部通风机未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并保证正常运转(《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

19、××采掘工作面(××巷道)的风速实测为×m/s,高(低)于规程规定的风速(《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

20、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和××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掘进工作面供风(《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

21、临时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前未先检查瓦斯浓度,实测停风区中CH4浓度×%、CO2浓度×%,启动局部通风机(《煤矿安全规程》第141条)。

22、××m水平地点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没有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启动设备1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临时停风的××m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前检查瓦斯浓度,实测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设备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规程≥0.5%),开启局部通风机(《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

23、矿井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没有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07条)。

24、矿井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没有

33制定停风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24条)。

25、矿井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外部漏风率为×%,超过5%(无提升设备时)或15%(有提升设备时)(《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

26、××采区进、回风巷没有贯穿整个采区,巷道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煤矿安全规程》第113条)。

27、矿井××m生产水平或××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第113条)。

28、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m水平掘进工作面,停风时没有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

(二)瓦斯防治

1、××巷道超过扩散通风距离(实测长约××m、瓦斯浓度×%),未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2、××地点瓦斯浓度实测为×%(大于1.5%),现场作业人员没有立即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煤矿安全规程》第139条)。

3、(低瓦斯)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t或有瓦斯喷出的××区域(采区或工作面),未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34条)。

4、矿井总回风巷或××m水平×翼回风巷中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实测为×%(超过0.75%),没有立即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

5、××m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实测为×%(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实测为×%(超过1.5%),××等人没有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

6、××m水平采掘工作面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实测为×%(大于1.0%),××仍然爆破(《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

7、××m水平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min,××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min,没有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

333临时抽放瓦斯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

8、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未制定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9、矿井临时停工的地点停风,未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10、矿井××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实测×%(大于3.0%)不能立即处理时,未在24h内封闭完毕(《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11、矿井××m水平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人员××未将瓦斯浓度检查结果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

12、矿井××m水平××采区××巷道停风地点栅栏外(每天至少1次)或挡风墙(每周至少1次)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未按规定检查(《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

13、矿井通风瓦斯日报没有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

14、瓦斯检查工××不按规定检查××处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

15、矿井开拓××m新水平的××巷道第一次接近×开采煤层,未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打探煤钻孔,或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小于5m,无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煤矿安全规程》第142条)。

16、矿井为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未安设隔(抑)爆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

17、实测矿井××m水平××巷道掘进工作面工作面CH4浓度×%、CO2浓度×%或CO的浓度实测为×%,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

18、××掘进工作面停工、停风,没有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三)火灾防治

1、矿井××的永久性防火墙未设置观测孔,未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煤矿安全规程》第247条)。

2、矿井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煤矿安全规程》第220条)。

3、矿井××工作面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241条)。

4、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等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32条)。

5、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241条)。

6、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煤矿安全规程》第232条)。

7、矿井在煤层倾角35°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进行采掘工作(《煤矿安全规程》第250条)。

8、矿井在××m水平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煤矿安全规程》第250条)。

9、矿井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没有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49条)。

10、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没有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28条)。

11、矿井××m水平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机电设备硐室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煤矿安全规程》第221条)。

12、矿井地面的消防水池水量不足200m或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没有制定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煤矿安全规程》

3第218条)。

13、矿井没有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218条)。

14、××绞车房内悬挂的×台灭火器(MFZL4型)失效(《煤矿安全规程》第226条)。

(四)粉尘防治

1、矿井××采掘工作面长约×m的巷道内煤尘堆积厚度大于×mm(《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粉尘或煤尘堆积)(《煤矿安全规程》第155条)。

2、煤矿未严格执行测尘制度,未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煤矿安全规程》第740条)。

3、矿井××溜煤眼放煤口未安设喷雾装置,回风巷积尘严重(《煤矿安全规程》第1

54、155条)。

4、矿井××m水平掘进××巷道时,未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洒水降尘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7条)。

5、矿井××炮采工作面没有采取湿式打眼或没有使用水炮泥(《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

6、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内没有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

7、矿井没有制定或组织实施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

8、矿井没有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采掘工作面没有防尘供水管路进行生产(《煤矿安全规程》第152条)。

9、矿井××溜煤眼兼作通风眼使用(《煤矿安全规程》第153条)。

10、矿井没有根据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51条)。

四、监测监控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传感器设置不符合要求。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未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未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测风站未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引风道未设置压力传感器(《煤矿安全规程》第175条)。

2、矿井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未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煤矿安全规程》第175条)。

3、矿井××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

4、矿井××采掘工作面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无××传感器),安设位置不当(安设在××位置),调校不及时(调校时间为×天),传感器显示数据为×%(超过规定误差0.1%),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煤矿安全规程》第16

2、16

9、170条)。

5、矿井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没有及时处理或在故障期间没有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62条)。

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没有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

7、矿井安全监控设备没有定期(每月至少1次)进行调试、校正(《煤矿安全规程》第162条)。

8、矿井××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未绘制布置图(《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

9、矿井采掘工作面与××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没有在被串的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传感器(《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

10、矿井没有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或绘制内容不全,未及时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167条)。

1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

13 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

1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无防雷电保护(《煤矿安全规程》第160条)。

13、未建立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定期调试、校正制度、监测日报表上报、瓦斯浓度超限处理及值班制度(《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

14、××工作面未设置甲烷传感器(《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

15、供往××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没有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

五、突出防治

1、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未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5条)。

2、矿井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未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

3、突出矿井在编制、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未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煤矿安全规程》第177条)。

4、矿井××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时,没有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煤矿安全规程》第203条)。

5、矿井××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没有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99条)。

6、撤销突出煤层(矿井)没有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矿安全规程》第176条)。

六、水害防治

1、矿井××m水平主排水泵硐室没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水管),水泵房配电设备不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煤矿安全规

14 程》第278条)。

2、矿井××掘进工作面迎头顶部有淋水、渗水、水叫声等透水预兆,未采取措施,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煤矿安全规程》第266条)。

3、煤矿未开展矿区范围老窑调查工作,未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等(《煤矿安全规程》第251条)。

3、矿井可能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没有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煤矿安全规程》第260条)。

4、矿井雨季三防措施无针对性,没有在雨季前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矿井在雨季受水威胁,没有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或没有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煤矿安全规程》第253条)。

5、矿井××运输巷积水严重,最大积水段长度大于×m,积水深度达×cm(《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掘进文明生产标准及评分表第5条)

6、矿井井底主要水仓为独头水仓,没有设置副仓(《煤矿安全规程》第280条)。

7、矿井××采掘工作面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没有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煤矿安全规程》第286条)。

8、矿井××采掘工作面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没有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煤矿安全规程》第286条)。

9、矿井在××m水平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煤矿安全规程》第286条)。

10、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尚未建成防、排水系统即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煤矿安全规程》第271条)。

11、矿井××m水平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没有探水前进(《煤矿安全规程》第260条)。

15

12、矿井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煤矿安全规程》第257条)。

13、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没有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它防排水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55条)。

14、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处于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煤矿安全规程》第255条)。

15、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52条)。

16、矿井没有作好水害分析预报或违反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煤矿安全规程》第286条)。

七、提升运输

1、××斜井内未安设“一坡三挡”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

2、设置在××斜井的阻车器和跑车防护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

3、主斜井(斜长××m)仅设置×个躲避硐(《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

4、在主斜井内安设的跑车防护装置失效,撞杆距轨面距离实测×m,大于矿车高度(《煤矿安全规程》第46条)。

5、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井巷上端没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为××米)(《煤矿安全规程》第371条)。

6、××绞车房内未悬挂绞车制动系统图、电器系统图,无司机岗位责任制、设备运行记录本、司机交接班记录簿、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第436条)。

7、××倾斜井巷串车提升时挡车装置未处于常闭状态,没有做到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斜

16 巷安全装置没有做到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

8、矿井使用的连接装置(各种保险链或者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没有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煤矿安全规程》第414条)。

9、××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换钢丝绳时没有对其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煤矿安全规程》第412条)。

10、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未经验收合格直接投入使用(《煤矿安全规程》第435条。)

11、提升人员和物料的钢丝绳无MA标志(合格证验收资料)(《煤矿安全规程》第7条)。

12、××提升绞车没有电气制动装置、没有装设深度指示器、未装设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没有可靠的防止过卷装置;没有减速功能保护装置、没有可靠的限速装置、没有可靠的防止过速装置;没有可靠的松绳保护装置、没有可靠的闸间隙保护装置;没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427条)。

八、电气管理

1、矿井××地点在用的煤电钻(××型)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不全,或综合保护装置失效(《煤矿安全规程》第457条)。

2、矿井提升绞车房的电缆敷设不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第468条)。

3、主要通风机的配电闸无防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447条)。

4、矿井在××变电所内未悬挂电工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牌(《煤矿安全规程》第465条)。

5、矿井机电硐室未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煤矿安全规程》

17 第460条)。

6、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不符合规程要求,局部接地极采用铝芯线接地(《煤矿安全规程》第486条)。

7、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煤矿安全规程》第445条)。

8、矿井在××总回风巷或专用回风巷中敷设电缆(《煤矿安全规程》第466条)。

9、矿灯没有集中统一管理,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没有专人专灯,或者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没有10%的备用量(《煤矿安全规程》第475条)。

10、主要通风机(设备)的控制回路和备用(辅助)设备,没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煤矿安全规程》第442条)。

11、矿井××m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少于两回路(《煤矿安全规程》第442条)。

12、矿井××m水平××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没有与主接地极连接成总接地网(《煤矿安全规程》第484条)。

13、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未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煤矿安全规程》第480条)。

14、矿井(6wt/a以下的)备用电源的容量不能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441条)。

15、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煤矿安全规程》第443)。

16、矿井××m水平(型号:××)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不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489条)。

17、矿井××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安全规程》第7条)。

18、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

18 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煤矿安全规程》第7条)。

19、矿井××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未检查“三证”(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及安全性能(《煤矿安全规程》第452条)。

20、矿井××巷道内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小于0.1m或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小于50mm;或者××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挂在井巷的同一侧或敷设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469条)。

21、矿井××m水平机电硐室××台××型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绞车房无绞车运行记录,悬挂的××台灭火器(××型)失效(《煤矿安全规程》第460条)。

九、井下爆破

(一)爆炸材料

1、矿井使用的炸药、雷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320条)。

2、在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和炸药未分开运送(《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

3、作业人员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巷道内(《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

4、矿井用××型号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爆炸材料未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有其它人员乘车(《煤矿安全规程》第312条)。

5、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时,未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26条)。

6、爆破工××未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煤

19 矿安全规程》第324条)。

7、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煤矿安全规程》第314条)。

8、矿井××爆炸材料库未采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未使用阻燃电缆,电压超过127V(《煤矿安全规程》第308条)。

9、矿井××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未分开贮存(《煤矿安全规程》第307条)。

10、矿井××作业点爆破工××未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煤矿安全规程》第324条)。

11、煤矿未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第309条)。

(二)井下爆破

1、矿井××采掘工作面爆破前,班组长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煤矿安全规程》第314条)。

2、矿井××采掘工作面当班爆破工××未将爆炸材料箱加锁,并乱扔、乱放炸药和电雷管(《煤矿安全规程》第324条)。

3、矿井××采掘工作面当班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时未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煤矿安全规程》第325条)。

4、矿井××采掘工作面当班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时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煤矿安全规程》第309条)。

5、矿井××采掘工作面当班爆破工××处理拒爆炮眼时,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

6、矿井××采掘工作面当班爆破工××未随身携带起爆器钥匙或转交他人(《煤矿安全规程》第338条)。

7、矿井××采掘工作面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为×m,小于

20 该作业规程规定的×m(《煤矿安全规程》第337条)。

8、矿井××采掘工作面爆破前,未将爆破母线扭结成短路(《煤矿安全规程》第334条)。

9、矿井××采掘工作面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未挂在电缆的下方,相距小于0.3m,实测×m(《煤矿安全规程》第334条)。

10、矿井××巷道掘进时,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煤矿安全规程》第334条)。

11、矿井××采掘工作面使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煤矿安全规程》第328条)。

12、矿井××采掘工作面炮眼封泥未使用水炮泥,或水炮泥外剩余炮眼部分未用粘土或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煤矿安全规程》第328条)。

13、矿井××采掘工作面炮眼内无封泥,裸露爆破(《煤矿安全规程》第328条)。

14、矿井××采掘工作面当班爆破工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12条)。

15、矿井××作业点爆破工作由××担任,××不是专职爆破工(《煤矿安全规程》第316条)。

16、矿井××作业点爆破作业,未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实际使用的是××型号的炸药和××型号的电雷管(《煤矿安全规程》第320条)。

17、矿井××采掘工作面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仍装药、爆破(《煤矿安全规程》第331条)。

18、矿井××采掘工作面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实测××%)仍装药、爆破(《煤矿安全规程》第331条)。

21

19、矿井××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爆破工××仍装药放炮(《煤矿安全规程》第331条)。

20、矿井××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制”(《煤矿安全规程》第316条)。

21、矿井未按照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煤矿安全规程》第320条)。

22

第二篇:化工班组常见安全隐患汇集

第一部分: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

(一)、生产工艺类:

1、误操作造成生产装置或设备短时停运的。

2、工艺指标超标运行的。

3、原始记录填写缺项、空白、涂改、做假,未按时填写,未执行仿宋化的。

4、马路交接班的或交接班不清的。

5、巡检记录牌未及时巡检翻牌的。

6、在易燃易爆管线或设备上用铁扳手代替铜扳手拆螺丝的。

7、工艺变更,未办理工艺变更手续的。

(二)、设备管理类:

1、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等未定期校检的。

2、润滑设备未定时加油保养,油位观察不清的。

3、管道设备出现泄漏不挂牌或挂牌不记录的。

4、设备上油污积灰较重未定期清理的。

5、仪表未定期巡检与清理维护的。

(三)、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类:

1、登高作业中,未按规定规定使用安全帽和安全带的。

2、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巡检或操作,未按规定规范使用报警仪等防护用品的。

3、将报警仪放置在衣服口袋内等有阻隔的地方使用,未将传感器的位置与使用人的面部保持较近的距离并与外界空气保持直接接触。

4、在有毒介质浓度较高的场所进行拆装盲板等施工作业未使用长管呼吸器。

5、在使用长管呼吸器前未对气源进行CO浓度检测。

6、在循环水系统巡检时未随身携带便携式CO报警仪,检修循环水系统的设备、管道前,岗位人员未对系统进行CO浓度的检测,作业过程中现场未配备CO报警仪监护。

7、拆卸酸碱等腐蚀性物料管道,未带防护目镜或防护面具的。

8、粉尘较大的作业场所未带口罩的。

9、工作服穿戴未做到“三紧”: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

10、焊工未按规定穿焊工工作服、工作鞋和防护目镜进行焊接作业的。

11、电工未按规定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的。

12、女工操作时未将长发盘进安全帽里。

13、事故柜内物品摆放与使用和检查维护保养,不符合管理规定的。

(四)、电气管理类:

1、临时接电未办证,临时接线随地乱拖的。

2、单人进行接电作业的。

3、动火作业中电焊机一次线或二次线裸露的。

4、转动设备检修或清理作业时,未切断电源未挂牌的。

5、手持式电动工具未按规定使用漏电保护器的。

6、电气设备内积灰未清或潮湿的。

7、电线接头裸露、包扎不牢的,不用的电线线头未包扎的,插座插孔烧焦的,直接用电线线头代替插头的。

8、配电箱闸刀缺损,保险丝用铜丝或其它材料替代,配电箱防护罩盖未及时复位,导致带电部位裸露;配电柜未接地;电源线过马路未架高或套管保护;雨天未对用电设备、设施进行遮挡。

9、在禁烟禁火的生产区内,违章使用太阳灯、电炉、电加热器取暖的。

10、倒电、倒闸作业未唱作业票的。

11、易燃易爆志气穿线口未用防爆胶泥密封的。

(五)、施工检修作业类:

1、未办理八项安全作业证或持无效作业证,安全措施未按作业证上进行落实后,进行现场施工作业的。

2、未对外协人员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外工在现场施工作业未经过公司和醋酸厂环安部门的安全教育;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现场施工作业的,无班组人员专人监护的。

4、高处作业上下过程中,无专人扶梯的,高处作业时,随意往下丢物或工具的;高处作业时攀踩细小管线、阀门手轮或将安全带悬挂在这些地方;脚手架上的跳板未有效固定。

5、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胶管老化开裂,压力表损坏,无乙炔阻火器的。

6、检修作业时,将主静电跨接线拆掉,未及时恢复的。

7、对外来施工人员进入班组作业不闻不问的。

8、生产现场堆放危险品无明确标识的。

9、施工时踩踏物料、仪表管线,损坏保温层的。

10、未办理《三废排放证》,无证排放的。

11、地面随意冲水,导致地面湿滑的。

(六)、其它类 :

1、未经消防部门同意消防器材挪作它用,消防器材无专人维护管理。

2、物料、物件未进行定置管理,临时摆放无标志。

3、现场卫生差,不整洁。

4、操作室内外晾晒衣物。

5、班前班上喝酒、迟到、早退、睡岗、脱岗、串岗。

6、上班时间不戴胸牌,上岗证未按要求摆放。

7、穿中跟鞋、高跟鞋、凉拖鞋上班。

8、违反规定在禁打手机区域打手机,将打火机等带进禁带火种区域。

第二部分:由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

(一)、影响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常规安全隐患:

1、巡检路线上没有照明设施或照明设施损坏。

2、平台、栏杆、楼梯腐蚀严重或损坏。

3、地沟、坑、孔、洞等无盖板,地下贮槽、搅拌槽盖板缺损;反应釜、塔与平台孔之间间隙过大,未盖实。

4、转动部位无防护罩。

5、有毒、易燃烧易爆及易腐蚀物料的管道和设备有泄漏。

6、梯子底部无防滑橡皮。

7、搭设脚手架无基础横档,无支撑,无剪刀叉,脚手架上跳板未扎牢的。

8、过滤式防毒器具失效,空气呼吸器常备压力不足或附件损坏。

9、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或易燃易爆设备静电或保护接地与跨接受损。

10、酸碱等危险品贮槽的玻璃管液位计无保护套管。

11、管道支撑不牢或未有效固定,导致抖动严重。

12、酸碱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管道出料口或易泄漏部位无护罩。

13、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不通风,操作室与作业场所未隔开。

14、易燃易爆场操作室的门内开。

15、声光报警装置失灵的。

16、通道过窄,楼梯过陡,管道或横梁过矮。

17、地面露头设备或钢筯等未防护。

(二)、影响或危及装置稳定运行的常规安全隐患:

1、转动设备润滑油“跑、冒、滴、漏”,润滑油视镜看不到油位。

2、设备、管线、阀门腐蚀严重。

3、螺栓、手轮缺损。

4、变电所和控制室门、窗有孔洞。

5、变电所变压器腐蚀严重,散热器腐蚀、漏油。

6、动力电缆浸泡在水里。

7、润滑油三级过滤无过滤网或过滤网脏、有堵塞现象。

8、现场温度、压力表、振动监测仪器失灵。

9、运转设备无常规备件。

10、输送物料的电机设备的轴套不密封。

11、仪表箱及仪表面腐蚀严重。

12、电气设备内积灰未清或潮湿的。

13、电房门不关,透气窗缺损的。

14、压力容器液位计失灵。

15、腐蚀性介质管道、设备密封处被保温材料覆盖。

16、紧固件包括地脚螺栓松脱、断裂、腐蚀严重。

(三)、其它方面的常规安全隐患:

1、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失灵或失效。

2、钢瓶没有防震圈和瓶帽。

3、消防器材、设施损坏。

4、消防通道堵塞。

5、保温缺损严重。

6、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主要危险设备或场所周围无警戒线的,生产现场应有防止燃烧爆炸、腐蚀、中毒,防烫、防滑、防坠落等危险因素的各类安全警未标识及措施。

7、配电柜前地面上无警戒线的。

8、长明灯、长流水、长漏汽。

第三篇:常见护理安全隐患与防范措施

常见护理安全隐患与防范措施 发表时间:2012-6-21 8:56:00 来源:创新医学网医学编辑部

李雪娟471100河南孟津县人民医院

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法规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为进一步规范护理行为,提高护理质量,有效规避护理风险,确保护理安全,现结合工作体会就护理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及防范措施探讨如下。护理工作中常见的安全隐患

护理人员法制观念薄弱,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护士不了解“医疗风险无处不在”,忽视医疗护理活动这一特殊的职业特征,不认真执行三查七对,对患者实施治疗和护理时,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忽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不坚持原则,盲目执行医生的口头医嘱。书写护理文件不规范。护理记录单上的记录,在查对时发现未记,但确实做了,护理管理上就视为“记录不全”。护理记录单上的任何文字记录都是重要的法律证据,不论什么原因造成的“记录不全”,在法庭上就会因证据不足而败诉,有理难辩。另外护理记录单上常见问题还有护理记录与医疗病程记录不符,护理记录没有用药起止时间记录、无法显示护理人员给患者用药速度快慢,药与药之间的间隔时间,特别是不能同时用药的间隔时间等,一旦发生纠纷,护理记录单将不能提供有利的法律依据,护理人员将十分被动。

护士责任心不强,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主要表现在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简化程序,如不按规定洗手,加药不戴口罩,加药不彻底、安瓿中残留药液,单独值班时不严格遵守医院各项核心制度,如不进行床头交接班,不按等级护理制度巡视病房,上班时思想不集中,在办公室聊天、打电话、吃东西、带孩子等导致治疗不及时,影响护理效果。

护士素质低,技术操作不熟练:护理人员业务知识缺乏,工作经验不足,技术水平低或不熟练(抢救患者时吸氧、吸痰慢、小儿头皮穿刺不上,洗胃机不会用),对新技术的应用及新设备的使用掌握不熟练,单独上班时不能完成复杂的操作,对患者病情观察不仔细,不能及时、准确、有效的抢救患者。有的护士虽然按制度做到了巡视病房,但不清楚患者的重点观察项目是什么,以致不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的征兆,从而延误抢救与处理,导致纠纷。

护患沟通不够:护士每天与患者频繁接触,可以及时地解答患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发现病情变化,若对患者提出的问题避而不答装没听见,或态度冷淡、解释不到位,特别是在用药、咨询、住院帐目查询时,如

果护士缺乏沟通技巧,将很容易导致患者误解、不满,甚至引起纠纷。

人员编配不足,与护理工作量不成比例:护理工作量大,不分昼夜超负荷工作,使少数护士身心疲惫,产生厌烦心理,不能按常规完成护理工作。按照卫生部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病区的床位数与在岗护士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4,然而在目前,许多医院护理人力配置不到位,无法满足临床工作需求。使临床护理人员数量有限与工作任务加大,繁重的矛盾日益突出,导致护理服务不到位,患者不满意导致的护理投诉增多,而且一旦发生纠纷,护士又很难举证自己无过错。患者违医行为:患者对疾病不能正确认识,不信任医护人员,加上家庭经济原因担心费用太高,拒绝治疗,还有患者输液中擅自调节滴速,做完治疗后擅自离开病房。

护理工作中不安全因素的防范措施

加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经常组织护理人员学习《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院的一些规章制度,来弥补目前护士法律知识的缺乏。定期举办法律知识竞赛,使护理人员懂法、知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各种护理纠纷。认真写好护理记录,做到“写我所做”、“做我所写”,保证护理文书的科学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责任意识:无数事实说明,思想上放松要求,工作上必然降低标准。护理工作不安全因素,重要原因在思想意识上,因此,定期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开展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教育十分重要,使每一位护理人员都能自觉的遵守医德规范,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提高护理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合理配置护理人员:医院要按照卫生部规定配足护理人员,确保满足临床需要。护士长根据科室不同时段患者数量,护理工作质量及患者的要求,科学合理的运用弹性排班制,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护士超负荷工作,身心疲惫。

重视护患沟通,提倡人性化服务:了解患者的职业、社会地位及家庭背景,风俗习惯,因人而异,因病而异地与患者进行心与心的交流。要有高度的同情心、更多的爱心和良好的沟通艺术,积极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交流,对患者提出的疑问要耐心、细心地给予解释说明,对患者过激的语言行为应给予体谅安慰,以实际行动感召患者,增进患者及家属对我们的理解与信任,自觉实施全面告知制度,实施保护性医疗制度,要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情感归属、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使其拥有安全感,同时做好用药指导,检查前指导,饮食指导,康复指导,出院指

导,提高患者的满意度,杜绝护理纠纷。

严格质量控制,提高护士素质:质量监控采取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视护理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质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核心制度,实行护理安全责任制,完善对护理人员的评价激励体系,制定处罚奖励细则。对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等核心制度,要求护理人员人人熟知,考核过关。对护理人员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定期考核,做到人人达标、人人过关。加强基础知识,专科知识培训与学习,鼓励与支持护理人员加强业余时间的专业知识学习,参加各种学历教育、继续教育、更新知识,提高护理人员综合素质,对不同层次不同技术水平的护士进行分类教育,操作培训,定期考核,选送年轻骨干护士外出短期学习,拓展理论水平,了解国内外知识,提高护理质量。

加强医院管理,完善支持系统:医院设备、仪器、设施以及相关医技科室的服务能够保证临床工作需要,有专人维护,定期检修,及时更换,避免安全隐患的发生。

讨 论

护理安全是衡量医院护理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要做好护理安全工作,加强教育、提高认识是前提,加强防范是关键,提高素质是核心,加强管理完善机制是保障。医院各个部门,各个系统要齐抓共管,逐步将护理安全管理纳入系统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最终建立健全保证护理质量和护理安全的长效机制,才能彻底消除护理隐患,确保护理安全。

第四篇:施工现场用电常见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如何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减少现场用电事故的发生,已成为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 以下对施工现场用电常见安全隐患和采取的防范措施加以阐述。

一、开关箱不规范 存在的隐患

检查中发现

1、开关箱材质差、箱体引出线随意,有的从侧面进入箱体,有的直接从箱门口上进入,

2、漏电开关失灵或不用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未按规范规定配置

相关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8.1.15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8.1.16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固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8.2.10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施工现场开关箱是配电系统的末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电箱应作分级设置,即在总配电箱下设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设开关箱,开关箱以下就是用电设备,形成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并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开关箱的选择、设置和使用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直接影响着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引出线安装规定是确保引出线的完好,防止漏电而导致触电事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开关)是一种电气安全装置,当发生漏电和触电时,且达到保护器所限定的动作电流值时,就立即在限定的时间内动作自动断开电源,避免人员触电事故的发生。

二、相线、工作零线、保护零线混用,存在导致人员触电或烧坏设备的隐患

一些施工现场由非持证电工人员或由不负责任的电工人员将相线、工作零线、保护零线错接、乱接,一旦使用不当将会导致人员触电或烧坏设备

相关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5.1.11规定 :N线(工作零线)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PE线(保护零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任何情况下上述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

三、施工电源线隐患

施工现场电源线使用隐患主要表现在:

1、电源线破损、绝缘老化、接头多,极可能形成漏电、短路等引发电气事故,甚至发生触电伤亡或电气火灾事故。

2、施工现场使用的电线随意拖、拉,零乱混杂,应架空的既没有架空也不采取保护措施,甚至有的电线还浸泡在水中或者被物体碾压,

3、私拉乱接、电源线超长。尤其是施工人员宿舍,非持证电工私接、乱拉电源线,任意增加用电设备。这样做十分危险一是容易引发火灾。由于不懂用电知识,不看电线粗细,在一个电源插座上使用多个电器设备,一是易产生火花或电线发热起火,引

发火灾。二是易发生触电事故。《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对严禁使用绝缘老化,破损电源线,开关箱进出线不得有接头都有明确规定。

四、电焊施工隐患

1、未按规定有保护接地

2、一次线或二次线超长

3、电源线破损

未按规定保护接地可能造成后果:外壳不接地一旦电焊机绝缘损坏,焊机外壳将带有电压,如果人触及焊机外壳,人体与大地及电源中性点工作接地线构成回路,电流将通过人体造成触电事故。外壳接地的情况:电焊机绝缘损坏焊机外壳带电时,焊机外壳经外壳接地线直接与大地接通构成短路回路,这个短路电流将使电源的保护装置(自动开关、熔断器或熔丝)动作,使电焊机的电源断开。电源未切断之前,即使有人接触焊机外壳,由于外壳接地线的电阻几乎为零,几乎没有电流通过人体,也可起到保护人身安全的作用。

相关规定:《焊接与切割安全 》GB9448-88 3.1.10规定:各种电焊机外壳、应按技术规程的要求接地,防止触电事故。3.2.4:焊机的电缆线应使用整根导线,中间不应有连接接头。3.2.5焊接电缆线要横过马路或通道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9.5.2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9.5.4:电焊机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米。

五、行灯未使用用安全电压

行灯也是施工常的手提式电器之一,其电源线经常移动,容易受到磨损、压伤,也易受高温、潮湿和腐蚀性介质的损害。在施工现场检查中发现施工人员使用220V普通照明灯,一旦电源线磨损电线裸露或灯泡破碎就有可能造成触电事故。

相关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10.2.3规定:使用行灯电源电压不大于36V、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电源线应使用有护套的双芯线

六、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存在的隐患

存在隐患:

1、使用Ⅰ类工具未采取安全措施;

2、使用Ⅰ类工具人为拆除接地保护

3、电源线破损、超长、;插头、手柄、开关等有缺陷

手持式电动工具是携带式电动工具,种类繁多,应用广泛。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挪动性大、振动较大,容易发生漏电及其他故障。由于此类工具又常常在人手紧握中使用,一旦外壳带电,电流就会通过人体,造成危险触电后果,故在管理、使用、检查、维护上应给予特别重视。

相关规定:《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3--83中第 5.1 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采用其他安全保护措施,如漏电保护电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等。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Ⅰ类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三芯(单

相工具)或四芯(三相工具),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或接零线。

建议: 为保证使用的安全,在一般场所,尽可能选用Ⅱ类工具。Ⅱ类工具在防触电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绝缘的附加安全防范措施和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识别该工具是否为Ⅱ类工具,可检查工具明显部位应有Ⅱ类工具结构符号

工具的日常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a. 外壳、手柄有否裂缝和破损;

b. 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连接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c. 软电缆或软线是否完好无损; d. 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e. 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陷、破裂; f. 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g. 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h. 工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无障碍。

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

1、 落实安全责任制,特别是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在施工用电的维护、巡视、检查中真正起到作用。

2、加强对现场各类人员安全用电知识及安全用电规程、规范的教育,

3、进一步增强安全用电意识,使每个人都认识到不安全用电的危害性。

第五篇:个人总结临时用电常见安全隐患原因分析

临时用电安全隐患在施工现场极易造成人身触电伤亡、电气设备损坏和电气火灾等恶性事故,是潜在危险性最多的重大危险源。其触电伤亡事故已上升到工程建设行业“五大伤害”的第二位。防止和避免电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已成为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必须常抓不懈、警钟长鸣的重大安全课题,也是各项目监理部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重点工作。

为了保障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JGJ 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明确了25条“强制性条文”。但从笔者在监理过程中对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情况看,部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隐患问题不少,仍存在着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容易引发触电和电气火灾的隐患。笔者通过对临时用电安全存在的重大用电安全隐患的产生原因的分析,提出应在监理过程中加强监控的措施建议,与大家共同交流。

1 临时用电安全存在重大用电安全隐患的原因

1.1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的编制内容不规范,与现场实际不相符合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有一些施工现场未配备专业电气技术人员,对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和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编制工作不重视。一般安排施工员、安全员编制;或者是安排现场电工从网上下载多篇内容后,直接引用或进行东拼西凑组成,其内容根本不符合现场临时用电的实际,更不能指导现场临时用电的组织施工。《规范》规定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8项内容。但是有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仅编制了2~3项;有的无完整、真实的设备用电负荷统计数据,计算时将有功功率(kW)与视在功率(kVA)相混淆,或将Kx随意取值,就直接引用公式,其额定电流计算过程、结果,电气元器件、电缆规格型号选择之间无相互联系、无真实依据,甚至无任何计算过程就突然出现选用的电缆、断路器规格型号结果;有的施工现场周边未涉及架空线路和外电防护的安全问题,也将规范中的相应规定直接摘录了下来。 1.2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缺乏必须的安全技术档案,内容不真实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有些施工单位在临时用电工程施工时,对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断路器等检查项目未做必须的检查,正式使用前未组织编制、审核、批准部门进行验收;缺乏设备、线路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等安全技术档案;项目部专职电工未配备绝缘电阻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常用工具。因故障维修处理确需检查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时,往往是请项目机电工程安装队伍人员代为测试,为了应付各种检查,其记录表的测试数据基本上是随意编造或从网上下载的不真实内容。

1.3 配电室、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不到位,存在重大触电事故安全隐患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严禁带电作业。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但是,有的总配电柜(箱)的安装高度、安全距离或操作间距不够,配电室内堆放杂物,未配置砂箱和干粉灭火器,更不能自然通风;电缆进户处未进行防火封堵,无防止小动物进入措施,周边无排水措施,极易使设备、线路受潮、短路和触电事故安全隐患。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深度不应小于0.7m。但是多数施工现场是直接放在地面上,乱拉、乱接,或直接缠绕在钢管上,或压在钢筋、模板下方,其电缆经过处无保护措施,即使进行很浅的埋地,经过反复车轧重压,也使电缆绝缘破损,甚至在拆除施工脚手架、模板时,工人将钢管、模板随意从上往下扔,将正在通电使用的电缆砸坏,造成电缆短路,引起电气火灾或人员触电伤亡的恶性事故发生。 露天冒雨电焊作业时,电焊机的二次线应采用长度不应大于30m的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但是在实际作业时,采用长度大于30m的BLV铝芯线作焊接线,并用角钢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焊接地线等违章操作的现象到处可见;电焊工焊接时也未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还有些安装在塔吊作业半径范围之内的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没有任何防护措施;配电柜(箱)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未设置安全防护栏,未挂接地线,未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并将前一级电源切断,更不用说停送电由专人负责。甚至还有个别“胆子大”的电工违章冒险带电作业,成为发生重大触电事故的安全隐患。

在施工过程中,梁、柱和楼板大多数都是现浇钢筋混凝土,振动棒使用率高。但是大部分施工现场未设置移动式开关箱,或开关箱的安装位置未随时调整;振动棒电源线未采用橡皮护套铜芯绝缘电缆,而是使用RVS双绞线;特别是在浇注混凝土时,较长的电源线在钢筋上拖来拖去,很容易将绝缘层挂伤磨破后引起短路或漏电,造成人员触电伤亡事故的发生。

相当数量的塔吊用控制箱未采用防水型箱体,塔吊基础低于周边地面标高,形成一个小坑且无排水设施,下雨时雨水积在坑内,雨水直接流入箱内;由于控制电缆放在地面,电缆直接浸泡在水里,极易造成控制箱内断路器等元器件和电缆受潮漏电、短路,成为严重人员触电伤亡或电气火灾事故的隐患。

1.4 建筑机械设备和线路的接零保护、重复接地与防雷接地不规范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但是这一混乱现象在施工现场随处可见,主要原因是:由于临时用电电工未将保护接零、保护接地相互的保护工作原理、适用范围、线路结构的概念及主要优、缺点区别清楚,将其相互混淆造成的。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的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大型、重要的机械设备未按《规范》要求做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不能保证设备金属结构件之间的电气连接;或虽然已做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但经测试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情况较普遍。

按照《规范》规定: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配电柜(箱)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等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连接。但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多数施工现场各种类型的钢筋加工机械、木工电锯、砂轮切割机、搅拌机等建筑机具,并没有可靠的接零保护措施;多数总包单位安装的380/36V照明变压器的二次线圈、铁芯、金属外壳,均无可靠的保护接零措施;镝灯、碘钨灯等照明灯具普遍使用二芯电缆,根本无法做到金属外壳与PE线连接。

1.5 配电线路、配电箱及开关箱不规范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但是,有相当多的施工现场的配电柜(箱)电源线采用的是四芯电缆附加一根BV或BLV线作PE线;有的即使采用五芯电缆,也把绿/黄双色专用芯线(PE)当作N线使用;或是将配电箱中的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与电缆PE线与N线混接等,形成严重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安全隐患。

多数配电柜(箱)是从其他工地使用后直接转运到本施工现场使用的。未更换损坏的元器件;配电柜(箱)门已损坏、脱落,未重新修复;其箱体变形、锈迹斑斑、十分破旧。有的是施工单位采购空箱体、元器件,自行加工制作;有的直接从市场上采购一些未经安全监督部门备案,也未进行3C认证的廉价产品,其元器件质量、参数配置、绝缘处理、线缆连接、电气间隙、安装方式等根本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有的柜(箱)内前级总断路器容量小于后级分断路器容量,或总断路器容量小于其控制的各分断路器容量总和,造成发生故障时,总是出现越级跳闸的不正常现象;末级配电箱、开关箱无安装支架,直接放在地面使用现象普遍存在;还有极个别施工现场仍在使用早已淘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木质配电箱和开关箱。

有的施工现场使用的配电箱和开关箱周围堆满钢筋加工成品、木方、模板和钢管等材料,无正常操作空间和安全通道,且未配置灭火器;有的甚至在配电柜(箱)旁堆放易燃易爆的氧气瓶和乙炔瓶。违反了“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的规定,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1.6 电工专业知识匮乏、管理人员电气安全管理意识不到位

《规范》规定:“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虽然大部分电工都能做到持证上岗,但多数电工的专业技术知识匮乏,处理各种技术问题的经验和能力不足,平时也不注重对电气安全技术知识、《规范》的学习和自身素质的提高,普遍存在工作责任心差、得过且过的心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的处理(包括必须更换的元器件)采取能拖就拖的工作态度。施工单位用人以电工是否持有电工操作上岗证为前提,而对电工的专业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基本未作考核,更不会重视对电工安全知识的培训。 有相当多的施工单位只重视土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未配备电气技术专职安全人员,对临时用电可能酿成人身触电伤亡、电气设备损坏和电气火灾等事故的危险性和严重性认识不到位,总存在侥幸心理。虽然在临时用电上也有投入,效果却不明显。每次安全检查,同样的安全隐患总是反复发生,得不到彻底整改。由此造成同样的安全隐患整改之后又不断出现的怪现象。 还有些施工现场为降低成本,根本未配备临时用电专职电工,直接将临时用电工作全部承包给项目机电安装工程队伍,按每平方米的取费方式支付费用。临时用电只是机电安装工程队伍的附带工作,其安全隐患的严重性、危险性可想而知。

2 监理过程中加强监控的措施

针对施工临时用电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以及安全隐患的危险性和严重性,笔者建议:为防止电气事故和消除事故隐患,应在监理过程中加强以下监控措施。 (1)由专职电气工程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其内容必须符合《规范》强制性条文要求。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完成后,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完善电气安全检查记录及电气安全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存档备查。

(2)配电柜(箱)应是经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和3C认证的产品。配电柜(箱)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和二级漏电保护系统配置,即分别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最后从开关箱到各用电设备,设置总配电箱漏电保护和末端开关箱漏电保护,对其控制回路进行编号管理;每台设备都按“一机一箱一闸一漏”设置固定的开关箱,严禁同一个开关箱同时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 (3)临时用电线路采用五芯电缆。严禁采用四芯电缆附加1根BV线或BLV线作PE线;电缆截面积及配电箱内元器件容量必须与所控制的负荷容量相匹配,严禁设置“小马拉大车”的配电设备和线路;严禁BLV线用作PE线或焊接线。 (4)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等大型、重要的机电设备的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装置的检查;定期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特别是雷雨季节,必须确保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等大型、重要机电设备防雷接地装置的可靠。 (5)加强各级施工人员对临时用电可能酿成人身触电伤亡、设备损坏和电气火灾等事故的危险性和严重性的安全意识。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增加必要的电气安全投入,及时报废和淘汰已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用电设备;配备较强专业技能、有良好职业素质的电气安全人员进行管理。从事临时用电安装和维修等工作的专职电工,必须熟悉《规范》条文,增强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心,及时处理电气设备受潮、和漏电故障,防止短路、火灾及人员触电伤亡等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3 结 语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应做到“领导重视”、“必要投入”、“预防为主”、“全员参与”,实行临时用电安全工作与其他安全工作同步管理,将电气安全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