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人类社会人们行为的标准。我想学习制定制度,但不知道该如何写?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制造企业生产管理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制造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制造型企业生产主管现场管理实战训练
主讲:翁士增
一、课题名称
制造型企业生产主管现场管理实战训练。
二、课程背景
在生产型企业中,生产主管是生产管理的现场指挥者、组织者和执行者,同时又是企业生产的直接参与者,是企业基层的负责人。
生产主管的工作可谓千头万绪,对于很多的生产主管来讲,从优秀的技术工人走向基层管理岗位,很多时候不得不面对:上级骂、下属怨,生产现场一天忙得脚朝天,现场管理依然乱糟糟。生产任务完不成找我,员工有情绪找我,效率、质量搞不好也找。一管就是几十号人,做事我行,管人、带人,让这群人顺顺畅畅完成工作可就……。怎么办?
随着企业外部竞争日趣激烈,企业内部管理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生产主管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数由熟练技术工人提升而来的生产主管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如何使生产主管掌握现代化的生产技能、管理知识和管理方法,就成为企业的当务之急。
三、课程收益
1、让您提升管理水平;
2、建立起一支高效融洽的团队;
3、有效的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杜绝安全事故;
4、成为一流的生产现场管理者。
四、课程对象
生产总监、生产经理、车间主任、生产制造主管、一线干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等。
五、课程时间
1—2天
六、课程内容
第一讲 生产主管的职责与使命
一、生产主管的职责与使命是什么?
案例1:他凭什么升职?
案例2:回家后发现车间窗户关了怎么办?
1、生产主管的地位;
2、生产主管的使命;
3、生产主管的职责;
4、生产主管的素质要求 ;
5、成功与失败的生产主管区别。
二、什么是管理
问卷调查:你会管理吗?
1、管理的概念;
2、管理的职能;
3、管理的内容;
4、生产主管的管理原则;
5、生产主管的权力;
6、生产主管的能力要求。
三、生产主管的角色认知
案例:经理把挂钟向前调15分钟,所以你迟到了?
1、认识自我的重要性;
2、生产主管的角色认知;角色认知一:作为下属的生产主管;角色认知二:作为上司的生产主管;角色认知三:作为同事的生产主管。
第二讲 现场管理
一、现场管理基础
案例:现场管理的五要素:人,机,料,法环。案例:生产主管为什么被开除?
1、现场管理五要素;
2、现场管理的金科玉律;
3、现场管理的八大原则。
二、现场管理常用的三大工具
案例:日本丰田汽车JIT看板管理的优点缺点分析;
1、作业标准化;
2、目视管理;
3、看板管理;
4、生产主管的日常现场管理工作。
第三讲 日常现场管理深入
一、机器设备管理与TPM
案例:台湾某企业的维修工具箱如何放置;
案例:如何保养机械,机械才可以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1、机器设备的定义和分类;
2、机器设备管理;
3、设备点检与保养;
4、设备管理台帐;
5、发生不良时的处理方法。
二、物料管理
案例:2010年丰田汽车1000万辆汽车被召回。
案例:DELL被投诉与TOYOTADE汽车召回。
1、物料库存管理;
2、物料的设计变更;
3、物料不良的处理 ? 物料的特别采用;
4、辅助材料的管理。
三、作业方法管理
案例:二战后USA 成为头号强国的法宝---军火与作业标准化;
1、作业指导书的制定和管理;
2、工序切换的管理;
3、作业条件变更。
第四讲 生产主管必备的管理方法
一、5S管理
案例:什么是日本企业成功的法宝?
1、5S的八大作用;
2、5S的含义;
3、5S各要素间的关系;
4、5S的其他说法。
二、戴明循环
案例:工作改善之父---住地下室的管理大师戴明与P-D-C-A;
1、PDCA循环的含义;
2、PDCA循环的特点。
第五讲人员管理
一、冲突管理
案例:长官与下属吵架,谁是胜利者?
1、冲突起因;
2、与下属员工的冲突;
3、与上司员工的冲突。
二、员工培训
案例:主管失误,某新加坡新员工吃饭居然没有筷子?
案例:关键岗位员工辞职,你怎么办?
1、新进员工的培训;
2、在职人员的培训;
3、多能工的培训。
三、批评的技巧
案例:工厂失火,总经理回来后作第一件事情。
1、如何批评下属;
2、如何批评上司;
3、如何批评才让团队更加团结?
4、不同需求的员工需要不的同的激励方法。
四、激励的技巧
案例:娃哈哈董事局主席宗庆后的故事。
案例:为什么这样的激励真有效?
1、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2、激励员工。
第六讲自我的突破
一、情绪管理
案例:踢猫事件。
1、认识情绪;
2、情绪管理的重要性;
3、情绪管理的方法 。
二、职业规划
1、职业规划简述;
2、终生学习。
练习:行动改善计划。如何做好生产主管,如何把今天的学习变成明天的行动?
第二篇:电子制造企业生产现场管理实务-补考题目
5s管理的总结 “5S”是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和素养 (这5个词的缩写。因为这5个词日语中罗马拼音的第一个字母都是“S”,所以简称为“5S”,开展以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和素养为内容的活动,称为 “5S”活动.“ 5S ” 活动起源于日本,并在日本企业中广泛推行,它相当于我国企业开展的文明生产活动。 “ 5S ” 活动的对象是现场的 “ 环境 ” ,它对生产现场环境全局进行综合考虑,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与措施,从而达到规范化管理。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日资、港资及台资企业的进入, "5S 管理 " 逐渐被国人所了解,并在国内部分企业中开花结果。
实施5S的目的
在改善生产现场环境、提升生产效率、保障产品品质、营造企业管理氛围以及创建良好的企业文化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 提升企业形象 整齐清洁的工作环境,使顾客有信心;由于口碑相传,会成为学习的对象 .提升员工归属感 人人变得有素养;员工从身边小事的变化上获得成就感;对自己的工作易付出爱心与耐心 .提升效率 物品摆放有序,不用花时间寻找;好的工作情绪。 保障品质 员工上下形成做事讲究的风气,品质自然有保障;机器设备的故障减少。 减少浪费 场所的浪费减少,节约空间和时间。
第三篇:生产制造型企业最全考勤管理办法
公司考勤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劳动管理,规范考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作息时间规定
1.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作息时间实行多轨制。主要分成经营类与生产类:
①经营管理类(含技术部)作息时间:
a.冬季作息时间为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2:00,下午13:00-5:00。
b.夏季作息时间为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2:00,下午13:30-5:30。
②生产质检类(含机修)作息时间:
a. 冬季作息时间为周一至周六:上午8:00-12:00,下午13:00-5:00。
b. 夏季作息时间为周一至周六:上午8:00-12:00,下午13:00-5:00。
C.生产及质检部门根据生产需要可执行倒班工作制,排班表由生产部门制订并报行政部备案。机修部随生产部门排班运转。
2.公司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即星期六为正常工作日,不计入加班。
3.法定节假日公司遵照国务院每年发布的放假安排执行。
二、考勤管理细则
1.公司的考勤管理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2.公司考勤方式主要为指纹录入(以下简称“打卡”),此外辅以人工登记形式,用于电子系统故障或指纹不能识别的情况下。
3.公司副总级以上人员由于工作状态原因可免打卡。员工除出差外在司出勤均应按规定打卡。因公临时外出亦同。
4.员工每日打卡两次,上午上班一次,下午下班一次。公司允许5分钟弹性考勤(夏季无),在此基础上核计迟到早退。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含)按缺勤半天处理,60分钟以上(含)按缺勤1天处理,90分钟以上(含)按旷工处理。
5.因特殊原因造成员工难以准时上班的,公司准予其临时请假。 6.实际出勤的员工上下班均未打卡又未申请办公室作人工登记者,作全天缺勤处理;上下班打卡仅一次且未作人工登记的,作缺勤半天处理。
7.生产质检类(含机修)员工适用灵活排班时,除按规定打卡外,生产部还应安排专人手工考勤,以便办公室核查统计。
8.工作日内需在外办理临时事务的员工,原则上要求须先至公司打卡再办理外出手续,当日事毕后再返公司正常上班或打卡下班。如因便捷、节省等原因可不必到公司先考勤后办事的,员工须提前一天报直接上级与办公室审批登记。
9.员工需往外地出差的,应提前一天或不晚于出差当日对办公室提交出差申请单,因未提交申请单而影响考勤的,后果自负。
10.上班时间内,员工需外出公干的,需填报《临时公出申请单》交其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审批后打卡外出。如违反此规定,发现一次按缺勤半天处理。
11. 员工内迟到、早退累计达10次以上,公司在每次执行扣款的前提下另在下给予降职降薪等处分,并取消其奖金; 无故缺勤、休假逾期未续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休假等情况均为旷工,全年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的,公司在执行扣款的前提下另给予降职降薪等处分,并取消其奖金。情节严重的公司将按国家规定予以除名。
12.考勤的扣款标准为:迟到及早退按20元/次计;全天缺勤扣发其全额日工资,缺勤半天扣发其50%的日工资;旷工1天按照其日工资标准的2倍核算;事假作缺勤计。
13.“日工资”的定义为员工月工资总额折算下的日工资,即日工资=月工资总额/月实际天数。考勤当中核算小时工资的公式为:小时工资=月工资总额/(月实际天数×8小时)。
14.员工在工作当中产生的请假、公出或出差等考勤申请单据,均应及时提至办公室存档以作考勤备忘,如违反此规定,发现一次按缺勤半天处理。
三、请假管理规定 1.审批主体资格及权限:
①各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负责人以双重核准的形式审批中层以下员工的请假及临时公出事由。权限为事假2天,病假2天,并负责
总经理审批的各类假期申请的审核。
②总经理审批各中层及以上员工的请假及出差申请,并负责审批所有员工3天以上(含)的事假、病假及其他特殊假期申请。
③总经理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况下,经授权,可由主管办公室的总经理助理代批。
2.请假人应提前书面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可用其他有效形式报审批人批准方能休假,休假结束后于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请假程序。2天以内的假期应至少提前1天申请;3天以上(含)的假期应至少提前3天申请。
3.员工如请假时间较长,应做好临时工作交接,确保本部门工作正常进行。审批人确认工作交接妥当后方可准假。休假在一个月以上的,原岗位原则上不再保留,重新上岗须视具体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再行安排。
4.请假后应在休假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办公室考勤员处销假。考勤员应如实、及时地注明实际请假时间。未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均按事假处理。
5.事假申请人与审批(核)人均应从严掌握,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请假(核准)。如有下列情形,审批(核)人不予审批(核):
①无特殊事由迟到转为临时请假的;
②请假单填报不全的;
③某阶段内公司有重大或紧急事务声明不能请假的;
④某阶段内公司为赶工作进度声明不能请假的;
⑤较长节假日(3天及以上)的前后各3个工作日内; ⑥申请人较频繁申请事假的。
6. 公司不允许员工频繁申请事假,如员工内请事假累计达10次以上(含),取消其奖金。零星事假按月累计满4小时按半天计算,满8小时按1天计算。
四、假期分类及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员工休假的权利及义务,公司结合目前的自身状况且在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前提下,认可下列假期并作出相关规定如下:
1.事假
事假系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办理,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准的假期。事假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2.病假
病假系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诊断,并提出为恢复病人健康休息养病的建议(即病假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患病员工休息养病的假期。以下系病假的有关规定:
①请病假须提交本人病历本及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
②员工在病假期间原则上不享受工资,但公司根据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小病带薪假期。工作时间一年以内的员工享受1天,每满一年增加一天,累计最多不超过5天,超出天数不享受工资,病假期间其月度绩效奖金及其它相关奖励据实核减。
③请病假超过医院核准期限的,按事假处理。
④如需住院或长期疗养的员工、患癌症、精神病等严重疾病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休假及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⑤病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3.工伤假
工伤假系员工因工负伤,经医院诊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治疗休息的假期。以下系工伤假的有关规定:
①员工因工(公)负伤不能工作需要休假时,需经法定程序认定,并且须提交病历本及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
②工伤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③凭指定医院的住院或休假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报办公室备案,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员工因工受伤但未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级别的,经指定医院确认需要暂休的,报办公室备案享受工伤待遇(基本工资照发)。
④凡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员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4.婚假
婚假系员工本人结婚,凭合法结婚证书而享受的假期。以下系婚假的有关规定:
①员工结婚,给予3天婚假。员工双方超过晚婚年龄初次结婚的(晚婚年龄男为25周岁,女为23周岁),增加晚婚假12天。
②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③婚假应于结婚登记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一次休完。
④婚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月度绩效奖金及其它相关奖励据实核减。超出婚假按事假处理。
5.产假
产假系女员工生育子女而给予的假期。以下系产假的有关规定: ①女员工生育,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一胞多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女工24周岁以上或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30天;
②经医院证明,女员工初次怀孕不满2个月人工流产时,给予产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人工流产时,给予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③计划生育假的休假天数按国家或政府规定执行。 ④产假及计划生育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⑤产假、计划生育假的工资按请假天数从生育保险基金认领。 ⑥男方陪护假按国家规定。 6.哺乳假
哺乳假系女员工生育后享有的哺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假期。以下系哺乳假的有关规定:
①根据国家关于女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享有两次哺乳时间,上午、下午各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② 超时应履行请假手续,按事假累计计算。
③ 哺乳期内工资全额发放。 7.丧假
丧假系员工配偶或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以下系丧假的有关规定:
①员工料理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丧事时,给予3天丧假,如在外地办理丧事的,另加往返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
②丧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③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8. 带薪年假
公司目前执行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尚不成熟,出于公司现状及劳动者休假保障的折中考虑,给予全体员工在每年春节休假的基础上增加若干天(节前酌情安排)的带薪春节休假。
9.特批假
公司领导结合申请人的工作表现及申请事由奖励或批准同意的带薪假。
五、员工加班规定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加班待遇按法定。以下是加班相关规定:
1. 公司加班适用于以下条件: ①为赶生产进度组织加班;
②为及时完成临时性的重大或紧急事务而组织加班;
③加班主体仅限于生产普工以及与生产同步配合的有关员工(含质检)。其他岗位如无公司认可的特定情形不设加班。
2.有以下延时工作情形的不计加班:
①适用计件工资的员工在工作日内延时工作的; ②员工在工作日内自愿加时工作或自愿在休息日工作的; ③提早上班或延时下班;
④ 由于效率低下未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而需延时工作的; ⑤ 因工作质量原因需整改或重作的; ⑥ 因公在休息日学习或出差;
⑦工作性质本身具有机动性而在当班时间段以外工作的。 3.加班可由总经理指令,亦可由生产或质检部门领导发起,但具体落实均须按部门申请流程办理。其有关规定如下:
①加班应提前4小时申报。
②申请主体为生产或质检部门,申请人为该部门负责人。 ③日常加班申请的最终审批部门系行政部。特殊状况下的加班申请由行政部转呈总经理审批。
④加班申请人据实指定加班人员、设定加班时间、提出加班事由,报办公室核批并备案。
⑤加班申请人填报加班事由时应详细注明加班事项,避免使用高度概括性或模糊性用语。
⑥先申请,后加班。公司对加时工作在前、手续补办在后的行为不予认可。如确有特殊情况须在补办加班申请时附上书面说明,由办
公室呈总经理核批。
4. 加班工资的核计规定:
①加班工资以小时为单位计算,不足1小时不记加班工时。 ②员工加班时数可申请调休或抵消事假,加班工资相应扣除。调休可在加班后的6个月内申请执行。
③普通工作日的加班工资按(加班工时×基本工资/月实际天数/8小时×1.5倍)计算;正常假日的加班工资按(加班工时×基本工资/月实际天数/8小时×2倍)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按(加班工时×基本工资/月实际天数/8小时×3倍)计算。
六、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是基于公司老版考勤类管理制度上的细化与完善,如有冲突以该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其效力可溯及到本10月1日之前。
长沙格翎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2013年9月28日
第四篇: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来源:安监总局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1-9-5 9:39:10 查看次数:58 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械设备和机械零部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且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超过7人的,应当有不少于15%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工伤痊愈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转岗和复工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计划,保证所需资金,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机械制造企业应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识别,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机械制造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机械制造企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职业病人(含疑似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重大隐患整改效果要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工程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第十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并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十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铸造、焊接、热处理、电镀、涂装、木工等作业,磨料磨具、电碳、电瓷、铅蓄电池、含汞仪表、电磁线、绝缘材料、塑料品、电焊条的生产,电火花加工以及发动机试车等存在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应有防尘防毒综合措施。
第二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各种机械传动装置,如传动带、明齿轮、联轴器、皮带轮、飞轮和转轴的突出部分等,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存在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与深冷等的各类试验台站,必须配备信号、报警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炉窑或场所及其氧、乙炔、煤气、燃油等管路,根据不同情况应设有减压阀、安全阀、吹扫口、取样口、报警显示和自动切断装置,及防火、防爆、防毒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
第二十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在实施检维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和应急措施,并组织落实。对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其安全技术和应急措施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对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区域进行动火、检维修、清污等作业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作业实行审批,并为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配备通风、除尘、照明、检测检验、防火防爆、声光报警等安全设备设施和自救器、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装备,并落实专人监护。
第二十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申请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实现达标。
第三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依法记录在案。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机械制造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五篇:《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要求,规范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监管四司组织起草了•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报批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规定》的必要性
(一)机械制造企业伤亡人数多
机械制造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由于企业门类多、差别大、涉及面广、从业人数多,危险有害因素复杂,每年的伤亡人数在工矿商贸各行业中位居前列。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机械制造企业规模以上企业147176家,从业人员2924.65万人。从2004年至2010年,机械制造企业平均每年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639人死亡,在工矿商贸各行业中,仅次于煤矿、非煤矿山和建筑业,其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0年,监管四司组织开展了“加强机械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对策措施课题研究”。研究认为,机械制造企业存在“三 1
违”现象比较普遍、安全管理人员不足等突出问题,应从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等几个方面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监管。
二、《规定》起草的简要经过
2011年3月,根据总局立法计划,结合“加强机械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对策措施课题研究”成果,监管四司委托安科院起草了•规定(初稿)‣。
2011年4月,监管四司组织部分省、市安全监管局及机械行业专家对•规定(初稿)‣进行修改,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1年5月,监管四司印发•关于征求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管四函„2011‟11号),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和有关中央企业意见。截至5月31日,共收到21家单位的135条修改建议。在此基础上,对•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2011年6月29日,监管四司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邀请部分省级安全监管局及部分企业对•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讨。根据研讨会代表提出的建议,对•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规定(送审稿)‣。
2011年9月份,监管四司将•规定(送审稿)‣送政法司后,政法司又在网上征求各方意见。截止到10月中旬,共收到来自法制办、总局政法司及部分网民的意见和建议共
计179条。监管四司对照这些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监管四司又征求了北京、山西、云南省安全监管局,重庆、沈阳市安全监管局,及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和四个机械企业的意见,并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目前•规定‣分为总则、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等5个章节,共计46条。
三、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机械制造企业包括各种动力机械、起重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冶金矿山机械、化工机械、纺织机械、机床、工具、仪器、仪表、通讯电子设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等的生产制造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机械制造企业主要包括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的企业等9大类69个中类233个小类的企业。(第四十五条)
(二)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本•规定‣要求此类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从业人员的2‰,且最少为2人。
(第六条)
(三)关于安全教育培训
为加强机械制造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减少“三违”现象,结合企业实际管理情况,本•规定‣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要求:
1.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0‟27号)的要求,明确机械制造企业在岗的班组长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培训。(第十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要求从业人员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重新进行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本•规定‣将此调整为: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转岗或者复工培训。(第十条)
3.现有规定要求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未对后续教育培训时间做出要求。本•规定‣要求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第十条)
4.目前企业使用实习人员的情况较为普遍,现有规定未对实习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作明确要求。本•规定‣中明确企业对实习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实习,且实习人员不得单独作业。(第十一条)
(四)关于隐患排查治理
为加强机械制造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本•规定‣要求企业对排查出的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
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要求进行评价和审查。(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为全面推进机械制造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本•规定‣明确要求,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实现达标。(第三十二条)
(六)关于职业健康监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职业健康监管已作详细规定,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本•规定‣突出了以下两方面要求:
1.要求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要求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发现患有与所从事作业相关的职业病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第十六条)
(七)关于安全防护设施
根据机械制造企业工艺及事故的特点,参考•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本•规定‣在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六条中,对安全防护设施的配置做了具体要求。其中包括:对防尘、防毒、防噪和防振的要求;对机械
传动装置及冲压、锻压、剪切、木工机械等安全防护的要求;对存在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与深冷等危险的试验台站、动力站房,以及存在火灾、爆炸等危险的设施或场所安全防护的要求;对用电设施、设备或者场所安全防护的要求等。
(八)关于法律责任
1.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处罚规定的,本•规定‣不再另行规定。
2.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法规未做处罚规定,本•规定‣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