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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集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第一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寻甸县易隆至白石岩公路(一期)工程第2标段(LK0+000~LK3+160)全长:3160 m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寻甸县易隆至白石岩公路。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第一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寻甸县易隆至白石岩公路(一期)工程第2标段

(LK0+000~LK3+160)

全长:3160 m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及报告制度

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寻甸县易隆至白石岩公路(一期)工程第2标段项目经理部

2015年11月15日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一、术语和定义

1.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1)职工因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2)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货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4)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5)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定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

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

3.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4.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依据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或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工会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地方劳动部门审查确定为重伤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8.五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事故的报告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迅速逐级上报。 2.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当月随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24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4.发生死亡事故项目经理部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领导。 5.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况; (3)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4)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

7.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将患职业病人员检查结果及处臵情况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8.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2.重伤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同级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保卫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

3.直属项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卫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分公司所属项目死亡事故调查应有分公司相关部门参加,配合当地政府安检、公安、建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5.发生职业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门、办公室、物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对病情、疫情的调查。

6.发生未遂事件,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干涉、阻碍调查组的工作。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组调查等情况,由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8.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必须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事故调查组同意撤销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后,方可组织对现场的整改、整顿后,恢复施工。

9.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事故的处理

1.轻伤事故的处理,由项目经理部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处理。

2.分公司重伤事故的处理,由分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单位负责人领导认可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经公司领导认定后,由分公司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直管项目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处理。

3.死亡事故的处理,经事故调查小组召开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报告单位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书面结案申请。事故报告批复后,按批复文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交纳事故罚款。

4.发生各类因工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详见各单位《应急准备和响应方案》。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

5.对未遂事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6.发生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必须按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7.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进行及时、认真的处理。制定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要通过综合评价后实施。

8.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10.事故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发至各相关单位,以使广大职工吸取教训,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11.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应监督工伤、职业病患者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需要时代表员工与行政领导沟通、协商解决。

12.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对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13.各级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事故档案、台账,保存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所有记录。

14.对职工发生工伤的考勤,应有班组长证明,有工长和安全员签字,方可成为工伤考勤依据,任何人不准隐瞒工伤事故,不准假报工伤事故。

第二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调查及处理制度

本项目发生事故按下列调查程序:

(1)组织现场处理并保护现场;

(2)根据事故大小,由相应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的性质、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4)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5)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6)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处理应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对那些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所造成的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将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下设的所有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在1小时内向公司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五、生产安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安环部牵头,工会、有关部室参加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按规定要求报县政府或安监局查处。发生的轻伤事故,由发生单位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安环部备案。

六、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安环部有权进行监督。

七、事故责任追求:未造成伤亡的一般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20%的罚款。

事故发生的当事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5—25%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对负有责任的处上一年收入5—10%的罚款。

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上一年无收入的参照本企业上一年人均收入计罚。

八、对发生事故后,认错态度不端正,造成恶劣影响的,该撤职就撤职,该辞退就辞退。

九、对发生重伤及一般伤亡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实行警示谈话或诫免谈话。对连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要求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实行重罚、重处。

第四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三、事故调查组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

四、事故调查组具有事故调查的权力和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和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的职责。

五、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和公布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及时、准确。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一)、凡发生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直属上级,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当事人因负伤亲自完成报告有困难时,最先发现事故的人或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有责任帮助完成报告。

(二)、各类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凡造成人员受伤但达不到轻伤标准,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属一般事故;凡造成人员轻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或发生失去控制的火灾事故属大事故;凡造成人员重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属重大事故;凡造成人员死亡的即属特大事故。事故或事故等级由所安全保卫部门或有关事故调查组认定。

1、重大事故,应在抢救伤员或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对现场作某些紧急处置的同时,应以最快速度向安全保卫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安全保卫部门立即向所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报告,并赶赴现场勘查事故情况,协作进行事故的紧急处理,及时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处理完毕后,事故部门应写出事故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应以所的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安全部门。

2、大事故,处理情况同重大事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及上级安全部门。

3、一般事故,事发后应立即报安全保卫部门,并报所领导,处理完毕后,以部门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安全保卫部门。

4、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列入事故统计,一般事故只在安全保卫部门登记备考,不作统计。

(三)、安全保卫部门按规定向分院上报月事故统计表,并附一般事故的情况说明,季度终了后十天内,向科学院办公厅报出季度事故统计表,并附大事故,一般事故情况的综合说明。

(四)、事故发生48小时以后,仍未按规定向有关方面呈报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责任。

(五)、事故现场是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据,除特例采取紧急处置外,应严格保护现场,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清理事故现场或涂改实验生产记录值班记录。

(六)、特大事故由上级安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重大事故,大事故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本所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主持下,组成事故调查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现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会同科研处、安全保卫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罚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要求,严肃地调查处理事故。

第五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自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总结

一、2007年以来我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7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我局认真贯彻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通过开展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使全县安全生产总体形势趋于基本稳定。2007年,全县共发生各类事故32起,死亡17人,受伤94人,直接经济损失159.663万元;2008年共发生各类事故13起,死亡8人,受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62.096万元。2009年共发生各类事故6起,死亡7人,受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40.87万元。2010年共发生各类事故30起,死亡15人,受伤7人,直接经济损失142.06万元。2011年共发生各类事故36起,死亡26人,受伤22人,直接经济损失281.21万元。2012年截至目前,共发生各类事故起,死亡人,受伤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近几年以来,我县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吸取已往事故的惨痛教训,将安全生产摆到了至关重要的位置。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查处安全事故,做到事故惩处到位,刑事司法处理

到位。2007年以来对发生的16起工矿商贸事故,已经全部按法律法规组织调查结案,并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到位。追究刑事责任人,党纪处分人,行政处罚人。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履职情况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出现事隐瞒不报、迟报、漏报或谎报,我县加强了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事故调查处理中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同时做到“七个必须”。

一是必须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我县成立了安监、公安、监察、检察院、工会为常设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成员,其它建设、质监、交通、贸易、经贸等相关部门为参与成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发生事故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即成立由相关部门牵头的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二是必须及时赶赴现场。事故发生后,调查组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拍照、封存等取证工作,按程序做好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控制。三是必须出具合格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要根据调查材料和现场取证对事故进行分析,及时确定事故性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县政府审批。四是必须对责任人或单位进行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政府的审批意见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五是必须开展一次针对性的安

全检查。对事故发生的企业类型、生产工段、部位特点和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县安监局和相关部门迅速针对性的对同类企业开展一次“B超”式安全检查,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六是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县政府要求对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建立档案,案件的立案审批、调查取证、集体研究、调查报告、处理结果、结案等程序都必须符合法法律规定。七是必须召开事故通报会。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必须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对事故经过、原因、处理情况进行通报,企业要吸取事故教训,进行自查自改,加大技改和安全投入,确保安全生产。

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007年以来,我县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还不够。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力度,不出现空档;加大对事故事故调查处理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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