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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大全)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第一篇: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子女的社会保障问题探究我们初步把农民工子女划分为:新生代农民工、农村留守儿童、城市流动儿童(随迁子女)三类。在探讨农民子女的社会保障问题之前,首先来关注一下两条相关信息。第六次全国人口。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第一篇: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子女的社会保障问题探究

我们初步把农民工子女划分为:新生代农民工、农村留守儿童、城市流动儿童(随迁子女)三类。在探讨农民子女的社会保障问题之前,首先来关注一下两条相关信息。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26139万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3996万人,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22143万人。中国进城农民工数量已经超过了2亿人,在这2亿人的背后,有7000多万他们的孩子,这其中包括跟随父母在他乡的,1400多万随迁子女。5800多万留守儿童,其中4000多万年龄是在14周岁以下,有8个城镇儿童当中就有一个是流动儿童,在上海这样的特大城市,则是每3个儿童当中就有一个是流动儿童。

2010年农民工月均收入1690元,6329万农民工有工伤保险,80%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镇公办中小学免费接受义务教育(中新网报道)

到“十一五”末,我国农民工总数达2.42亿人。农民工在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其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权益保障也取得长足进展。2010年,农民工月均收入达1690元,比2005年的875元增长近一倍。

“十一五”期间,农民工工作的政策法规逐步建立。中央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从解决农民工面临的最紧迫、最直接、最重要的问题入手,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0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大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制保障力度。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1 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改善,培训力度加大,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社保工作取得突破。到2010年末,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7%。2005年底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分别为1252万人、489万人,2006年底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417万人;到2010年底,农民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项保险人数分别达3284万人、4583万人、6329万人、1990万人。

针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进一步改善。目前我国已有80%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镇公办中小学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及其适龄子女免费免疫接种工作全面展开。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十二五”时期,将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更多农民工实现稳定就业;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农民工技能素质;加强社会保障,提高农民工参保率和保障水平;加强执法监察,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加强制度保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

接下来,我们将从生活保障、教育保障和医疗保障三个方面展开对新生代农民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这三类农民工子女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

新生代农民工

新生代农民工系指: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龄在16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虽然他们在广义上属于农民工子女的范畴,但是其自身也拥有农民的身份。而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前面已经有老师和同学对此做了研究探讨,所以在此我们就不再作讨论。

留守儿童 定义:

留守儿童(the "left-behind" children),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城市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们。他们一般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或者与上辈亲人,甚至父母亲的其他亲戚、朋友一起生活。

总体现状:

2 根据权威调查,中国农村目前“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5800万人。57.2%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2.8%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中的79.7%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13%的孩子被托付给亲戚、朋友,7.3%为不确定或无人监护。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普遍处于“生活上缺人照应、行为上缺人管教、学习上缺人辅导”的“三缺”状态。父母出去务工给留守儿童带来的诸如心理关怀缺失,情感发育不良;脱离父母监护,安全隐患凸显;智力发展滞后,学习成绩不佳;缺乏家庭管教,日常行为不良等问题。

具体问题及解决方案

生活保障——

在总体现状中已经提到,在生活中,留守儿童普遍缺乏有效和有质量的监护,缺人照应,缺少管教和关爱,其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生活方面,由于委托监护不力,留守儿童的人生安全受到威胁,留守儿童被狗咬伤、烧伤、发生车祸的事件时有发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心理方面,由于父母外出打工,大部分父母和自己的孩子一年只有几天相处的时间,有的甚至几年才能见到一次,农村留守儿童长期处于缺乏父母双亲正常关爱的状态,在日常生活中缺少倾诉对象,时常会感受到人间的冷漠,孤独感十分强烈,造成儿童心理出现障碍扭曲,甚至有自杀倾向。如安徽太湖12岁五年级学生章杨宇祠堂边自缢身亡,遗书中,他留下了让所有人都刻骨铭心的一句话:“你们(指父母)每次离开我都很伤心,这也是我自杀的原因„„”。或者由于过度溺爱放纵,重养轻教,导致孩子无故旷课、夜不归宿、接触社会不良分子等。 针对这种状况,我们认为首先要建立健全“留守儿童监护制度”。

第一,我国应当从法律上建立亲权监护制度。首先我国应当建立具体的亲权制度,将其与现行的监护制度区分开来,明确作为亲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作为监护人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当发生监护权转移时,作为亲权人的父母又应当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因为监护是亲权的延长,监护最初的设立源于亲权,如果单纯的进行监护权转移,而简单的将亲权和监护权混为一谈或者忽略亲权,那么这样的监护可以说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对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接受正规教育方面来说作用并不大。因此必须建立具体的亲权亲权法律法规,以此确定亲权人和受托监护人各自的职责才能保证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二,明确规定委托监护人的资格标准。在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监护已成为必然趋势的情况下,加强委托监护的管理就成为了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一个较为符合实际情况的主要途径在进行委托监护之前,首先我们必须确定其是否具有委托监护的资格。我国与此相关的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受托监护人品行、心理健康、文化水平以及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在生活以外的联系状况这些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首先应该在法律方面明确委托监护人的资格标准,为留守儿童监护人在选择委托监护时能够确定受托人是否具有委托监护的资格。另外应当建立委托监护人资格审核制度,可以由原籍地政府建立专项管理部门,在留守儿童监护人 3 进行为委托监护时,决定受托人之后应首先向此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受托人的必要证件和相关信息,如果受托人不在留守儿童原籍地的,此部门应与受托人原籍地部门进行联系,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委托监护。只有这样才能加强对委托监护人的管理,为保证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提供重要的保障。

第三,明确委托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的法律不仅没有明确委托监护资格,而且对委托监护的内容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委托监护人往往对自己的委托监护时的职责并不明确,特别是在委托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或者缺乏监护意愿时,对留守儿童的监护程度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应该完善与此相关的法律。此外我国虽然有相关法律规定了委托监护人若干的职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2条的规定,但是只强调了委托监护人应付的法律责任,并没有保障委托监护人的条款,如前文提到的拒绝、辞退监护权、报酬请求权等。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合同法》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委托监护人的职责,保障其合法权益。特别是报酬请求权方面,如能合理的明确委托见人进行委托监护的报酬,则有助于提高他们的积极性,进而保证留守儿童能获得应有的监护。

第四,完善监护监督制度。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不仅要强对他们监护的要求的管理,而且要建立一套长期有效的机制来保证监护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留守儿童监护制度。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机关部门进行管理,我们认为应该以基层政府建立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为主,以村委会,学校监督为辅。首先相关部门要建立留守儿童档案,为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和被委托监护人提供咨询。定期组织留守儿童开展座谈,了解情况。对留守儿童监护人和被委托监护人的监护活动进行监督,并不定期进行家访抽,查发现有损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应责令其整改或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村委会方面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对留守儿童家庭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学校方面要组织专门人员定期与在校留守儿童进行座谈交流。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通过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们希望能够达到的最基本的目标就是:

一、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得到保障,

二、留守儿童生活经费的来源、管理及使用可以得到有效监管。

三、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能够受到高度重视。

教育保障——

据国务院《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情况显示,2005年中国流动人口约15亿人,18岁以下随父母流动的儿童2000万人,留守在农村的也有2000万人,这一数字约占全国农村儿童总数的8%。而在重庆、江西、四川等劳动力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在当地全部儿童中所占比例达到20%左右。这些儿童中很大部分已进入学龄;在甘肃、河北、江苏等省开展的调查表明,留守儿童在农村学龄儿童中所占比例高达477%。

全国妇联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已达2000万人,并呈继续增长的趋势。在一些农村

4 劳动力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在当地儿童总数中所占比例已高达18%~22%。

据调查发现,留守子女缺少家庭教育,其成绩不容乐观。根据有关资料,江西省于都县黄泥小学243名留守学生中,学习成绩较好、品行较端正的只有32人,占留守学生的13%,学习成绩和品行一般的有112人,占46%,成绩较差和有劣迹的99人,占41%。四川省仁寿县一个乡镇中心小学五年级的留守学生中,有45%的学习成绩较差,42%的学生成绩中等偏下,10%的学生学习成绩较好,仅有3%的学生成绩优秀。

另外,留守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辍学现象也时有发生,即便坚持到初中毕业的留守儿童中,能够顺利升学继续深造的人数在总人数的比例较之普通儿童的要低得多。

针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按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帮助和督促留守儿童完成学业。同时,学校应给予留守儿童特殊关照,成立专门负责留守儿童在校事务的组织机构,定期安排专门人员调查了解学校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将各学校留守儿童的辍学率、升学率纳入其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在现实中也有解决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典型措施:

(一)寄宿制

典型实践:江苏省沭阳县推行寄宿制办学模式,作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主要措施。该县通过试点探索经验后,在全县推广寄宿制办学模式。2003年以来,全县投入资金12亿元新扩建校园、扩建校舍,改造和新建学生餐厅、学生宿舍,大大改善了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教育局陆续出台了中小学寄宿学生管理意见、中小学安全管理制度和中小学安全应急预案,对寄宿制学校的食堂卫生、宿舍安全、教育教学、接送学生车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强化养成教育,建立留守儿童管理体系。县教育主管部门成立了关心留守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县中小学建立了留守儿童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及时跟踪变动情况。建立家长代管制度,发动教干、教师、共青团员、少先队员和其他学生与留守儿童结对。严格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对家庭困难的留守儿童实行学杂费全免、书本费减免。在各校设置了热线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方便家长与孩子的沟通交流。

措施评析:寄宿制学校是目前各地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难题的主要方案,也是比较有效的补救措施。寄宿制学校模式的优势在于帮助留守儿童改善生活照顾、促进个性发展、提高学习成绩、改变辍学倾向、培养道德情感和提高社交技能。其弱势在于缺乏相关的收费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政策支持,学校将随时面临以“乱收费”名义被投诉,或者因发生安全事故而承担责任。

(二)代理家长制

典型实践:作为“全国暨重庆市农村留守儿童示范家长学校”,重庆市南川县鸣玉中学的“代理家长制”正在全国推广。其具体做法是成立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库,每学期对其基本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在自愿原则下,倡议和发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村社干部、有帮扶能力的共产党员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做留守儿童的代理家长。代理家长必须按照“三知、三多、三沟通”的家长职责和“五个一”的具体要求,主动履行家长义务,正确引导孩子成长。“三知”即知道留守儿童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和学习情况;“三多”即多与留守儿童谈心沟通,多参加学校学生集体活动,多到其家中走访;“三沟通”即定期与留守儿童父母、托管人、老师联系沟通;“五个一”即每周与留守儿童联系交流、辅导作业一次;每月与留守儿童父母、任课教师、托管人联系一次;每隔两月到留守儿童家中走访一次;每学期初制定一份帮扶计划书;每学期末撰写一份帮扶工作总结或教育经验文章。

(三)留守小队模式

典型实践:安徽省肥东县的“留守小队”模式已被国家11个部委倡导在全国推广的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要模式之一,这是一种注重发挥农村留守儿童自我教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解决措施。其主要做法,一是组建少先队校外留守小队;二是为每个留守小队聘请1名少先队辅导员或志愿辅导员;三是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留守小队活动。肥东县团委、少工委在全县36个乡镇100多所学校进行试点,成立“留守小队”1100多支,依托少先队和学校的支持,每个“留守小队”都配备了专门的辅导员,90%以上的留守孩子都参与到“留守小队”的组织活动中。

(四)留守儿童之家

典型实践:重庆市南川县部分小学设立“留守儿童之家”,由教职工担任代理家长,由“家务委员会”负责管理,委员会设立“大家庭”和“小家庭”,“小家庭”由留守儿童所在学段留守儿童组成。“大家庭”按家务性质划分管理线,设总代理家长管理下的住宿、生活、学习、活动、物质等分项代理家长,分项代理家长组织人员对留守儿童需要代理的相应事物进行管理和研究。“小家庭”以学段划分管理线,由总代理家长管理学段代理家长,再由学段代理家长组织人员代理留守儿童各方面的事务。“大家庭”和“小家庭”分工合作,保证留守儿童“能住、住好”“吃饱、吃好”“能学、学好”;并负责管理留守儿童走亲访友、待人接物、调节心理、避暑防寒、购买物品等。

(五)留守儿童家长学校

典型实践:四川省妇联积极推动建立“留守儿童家长学校”,向“四老”(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传授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帮助他们更好地承担起教养孩子的责任。逢年过节时,利用留守儿童的父母返乡之机对其进行集中培训。四川省还由点到面,建立起“城市农民工子女教育研究示范基地”。

(六)民警介入保护

典型实践:四川省广安市警方在推行农村警务体制改革时,制订了民警直接介入保护留守儿童的措施。把警务室建到了家门口。在留守儿童教育管理中,四新警务室探索出一套“三查、四有、五定期”的留守儿童管理机制。“三查”即查网吧、游戏厅内有无留守儿童;查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有无留守儿童;查混迹街面的人群中有无留守儿童。“四有”就是有留守儿童家长花名册、家庭住址、学校班级;有留守儿童家长在外务工的联系方式、地址;有留守儿童老师、所在村组干部的联系方式、地址;有留守儿童在家监护人或亲友联系方式、地址。民警还定期和留守儿童家长通信、通电话;定期到学校了解留守儿童在校表现情况;定期开展法制安全教育;定期走访留守儿童在家的监护人、亲友和村组干部,了解留守儿童各方面情况;定期到留守儿童家中开展帮扶活动。

医疗保障——

在我国特别是中西部落后地区的农村,医疗设施缺乏,医疗体系很不健全,而且长久以来农民普遍缺乏医保和医疗健康意识。由此对留守儿童医疗方面造成的影响是:

一、留守儿童在患病时就医困难、医药费用高昂,

二、在日常生活中医疗保健不到位,疾病预防难以实现,

三、受封建迷信和邪教学说的蛊惑,出现病时乱投医、乱用药现象。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主张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为基础,针对留守儿童的特殊情况制定这些针对性的措施和政策。例如,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强对基层医疗体系建设的投入,在进一步完善市(区)一级医院硬件建设的同时,使每个基层行政村都配置一所医疗设施较为健全,医生资质合格的村级医院卫生所,定期为留守儿童提供免费常规体检服务;市区级综合医院每一年至少要为留守儿童做一次全面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反馈给监护人和村委会,预防与诊治结合,努力实现常见病“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市”。

6 同时,各级卫生部门、村两委,也要做好医疗卫生的宣传工作。提高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医疗保健意识,坚决抵制封建迷信和邪教歪理学说的泛滥。

流动儿童

定义:流动儿童是指随同农民工一同入城生活和学习的农村户籍儿童。

总体状况:

流动儿童父母的学历普遍较低,居住和卫生条件较差,流动儿童生活学习环境不尽人意,孩子甚至连做作业必须的桌椅也没有。大部分流动儿童课余时间在家里,没有参加各类兴趣培训班,也缺少课外书籍。他们虽然身居城市,但由于与城市孩子的生活差距和不平等,使他们始终处于城市边缘。多数孩子感到受压抑、被歧视,认为城里人看不起他们。不少孩子自卑心理较重,自我保护、封闭意识过强,行为拘谨,性格内向,不愿与人交往。

具体问题解决方法

生活保障——

流动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通常都是进城务工的农民,他们大部分时间都在工作,因此无法给予流动儿童充分细致的照顾,更无法提供优越的物质与精神生活环境,甚至连人身财产安全也存在隐患。因此,我们的态度首先是不赞成农民工让其子女随迁。当然,前提是我们的留守儿童的社会保障体系能够健全。其次,面对农民工随迁子女这一社会现象因种种原因不可避免的现实,我们主张建立城市农民工子女社区保护体制,促进流动儿童全面融入城市。

具体措施:

一, 完善国家的法规政策,保障儿童的基本权利。加大 政 府 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首先要加强舆论宣传。特别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外出务工家长对子女成长的监护责任和教育责任,引导他们正确处理打工致富与子女教育的关系。同时要组织机关干部、社会热心人士与农民工子女结对子,让富有爱心、责任心的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父母的角色,引导他们成长。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监管整治,为农民工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要加强社工队伍建设。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社区工作者主要任务是从事对农民工子女家庭教育的指导,协助学校和社区办好寄宿制学校帮助疏通学校与监护人、家长的联系渠道,建立起农民工子女的学校、家庭和社区的教育、关爱及监督体系,为农民工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鉴于目前国内关于“农民工子女”的研究还不够系统深人,要稳定研究队伍,加大研究力度。

三、城市管理及公共安全部门要加强农民工聚集区的社会治安工作,保障农民工及其子女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为他们提供一个整洁、安全、卫生、和谐的生活环境。

7 教育保障——

城市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难,就学环境差的问题是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

一、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现状

1、受教育机会不平等

受教育机会是衡量教育是否平等的重要指标,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机会具体反映在农 民工子女的就学渠道等方面。他们的就学渠道主要有:第一,在公立中小学借读。 第二, 就读于流出地政府在流入地所办的学校。第三, 进入民助公立(或公助私立)学校学习。第 四,就读于民工子弟学校。第五,在家乡学校接受教育。抽样调查显示有65% 的适龄儿童 在家乡接受教育,他们的父母亲一方或双方不在身边,处在教育的边缘地位。 第六,部分 农民工子女失学或辍学。

2、就学过程不平等

第一 ,与城市孩子同处一校的农民工子女,由于户籍的限制,必须比城市孩子多缴纳 高昂的赞助费和借读费,尽管他们生活的经济条件比城市孩子要低很多。接受农民工子女的 城市公立学校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类是城市中基础薄弱的学校,二是城郊的乡镇学校。 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经常是“插班”或者是被‘单独编班”。由于户口不在当地, 经济条件薄弱,常被公办学校的城市学生排斥;由于父母工作流动性大,学校有时会疏于管 理;由于没有学籍,成绩因此不计入教学考评,甚至无机会参加学校或当地各级政府举办的 各种活动,以及“三好学生”的评选和一些体育竞赛;部分教师素质不高,往往歧视农民工 子女学生,甚至剥夺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由于资金短缺,且不少学校办学以赢利为目的,办学条件被 降到最低,因此存在很多问题,如教学设备奇缺、管理水平低、师资力量弱以及存在安全方 面的 隐患等。所以农民工子女尽管有学可上,享受的依然是比公办学校低得多的待遇;而且 当地教 育主管部门还有比较严重的城市本位观念,不但不落实国家的政策,对这些学校进行财政补 贴,改善教学环境,反而以地区、部门利益为重,动辄以办学规模太小、条件太差等不合规 范为理由将学校关闭,不给予其合法的办学地位,全然不顾流离失所的学生。

三 、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产生的原因

1、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

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曾以“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形式把中国公民分成身份不同的 两大类别,蜂拥入城的农民工居住在城市,户籍却仍是在农村。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应 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农民工子女在流动的同时,教育资金并没有随之流转,从而致使处于流 入地的农民工子女享受不了流出地政府的教育财政补贴,也没有资格享受流入地政府的优待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 学,可依国家有关规定按学期收取借读费”,显示国家政策赋予流入地学校收取农民工子女 的借读费和赞助费的权利来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因此在流入地城市就学的农民工子女,必 须比城市孩子多支付高昂的借读费和赞助费。农民工子女上学难问题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现 行户籍制度与人口流动需求不相适应的结果。

2、义务教育制度的过度分权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教育体制过度分权。《义务教育法 》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第十二条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 保证。这个教育法则明确了流入地政府对流动人口学龄儿童的入学并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作 为城市边缘人口,农民工子女无法享受流出地政府带给他们的教育补助。因此,义务教育 的过度分权是造成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主要原因。

3、农民工经济收入低

在我国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运输业以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农民 工占到从业人员的半数以上,人数超过一亿。作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经济社 会 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理应得到公平、公正待遇,但农民工却经常遭遇工资偏低或拖欠的不公 正待遇,收入普遍微薄。他们大部分居住在城市郊区,生活在城市贫困线以下,城市学校尤 其 是公办学校昂贵的求学成本,使他们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再加上额外的赞助费和借读费 ,他们只能“望学兴叹”,这是导致他们子女上学难的直接动因。

4、农民工家庭的流动性大,社会交往面窄

农民工居住空间狭窄,条件较差,孩子没有安静的学习空间;农民工子女尽管生活在广 阔的城市空间,他们实际却只拥有狭隘的生活空间,这与乡村社会中频繁的互动行为形成鲜 明对比;经常随同父母一起流动使适龄儿童的正常学习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甚至造成了阶 段性辍学,影响教育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在客观层面上拉大了与其他儿童的教育差距,进一 步加剧了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弱势地位。

四、解决对策

1、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吻合的户籍制度,逐步削弱户籍制的身份定位功能,解除教育 体制与户籍制度挂钩的传统模式。

允许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 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 户口, 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 逐步实行统一居民身份的一元户 籍制度,打破户籍制度壁垒,在政策上保障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在国民待遇上的一致性,降低 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的门槛,创造有利于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获得较多的向“上”流动的 机会。同时配套改革与户籍制度直接相关的制度,淡化包括劳动就业、子女入学、住房分配 、 社会保障等政策规定中对户口的特殊要求, 逐步剥离在“城市户口”这一身份标签上附着 的一系列不合理的社会福利, 实现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主体平等。

2、调整现有义务教育格局,合理配置国有公共教育资源,完善社会捐赠机制,多渠道 筹措教育经费。

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要由“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以县为主”调整 到“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 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的体制上来,全方位 地把农民工子女教育从体制外纳入到体制内。解决的渠道应该以公办学校为主,民办教育为 辅,调整现有教育资源的分布,实现现有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建立健全捐赠机制,完善 捐赠立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让有爱心的先富者,将一部分财富通过慈善事业投 入教育,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农民工使企业获得利润,政府增加了税收,因此,还可以通 过适当的方式,让用工企业分担农民工子女的部分教育费用,并安排一部分城市教育附加费 用于农民工子女教育。

3、消除法律上的歧视。

按照联合国《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的规定,教育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 、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出生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特 惠受教育者的行为。上面提到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从法理上讲,明显存在对 流动少年儿童的歧视性条款,造成了流动儿童在选择受教育权、缴费、享受教学资源等方面 与流入地儿童的不平等。现行的一些教育法律规范中也出现 9 了诸如“农民工子弟学校”、“ 附属教学班(组)”、“借读费”、“临时学籍”等内容,实际上是将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子女 隔离开来进行教育。这些做法在形式上违反了《世界人权公约》、《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等 许多国际人权法文件所确立的禁止歧视原则。所以应消除这些歧视性的条款和语言。同时政 府还应禁止城镇针对农民工制定各种不平等的政策或设定不平等的用工条件,尽可能为农民 提供公平竞争的就业机会,使他们有机会获得较好的工种和工资待遇。

4、协调疏导农民工的流动。

农民工的流动总的来说有一定的规律性,但对个体来说更多的是盲目性。任何城市的资 源都是有限的。所以政府还应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适当措施适度控制流动人口 的规模,如通过实施积极的区域政策,引导发达地区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向欠发 达地区转移,以实现发达地区的企业、欠发达地区以及农民工家庭三方共赢,这也是解决农 民工子女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根本途径之一。此外,还可以与欠发达地区联合建立用工信息 发布机制,引导农民工

医疗保障——

现阶段,我国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尚且非常突出,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医疗保障问题更是难以解决。

当前,我国看病难的症结,不是大医院不够,而是农村和社区卫生太弱。大型公立医院的盲目扩张,既造成了卫生资源使用的浪费,也挤占了有限的卫生投资,使“长腿更长,短腿更短”。因此,必须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而看病贵的症结在于药品价格虚高,医疗费用上涨过快,同时个人支付医药费的比利过高。

在流动儿童医疗保障方面我们给出了四点建议:

1·应加强政府向医疗事业的投资,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子女纳入城镇医保范围。农民工在进程务工时,首先到工作所在地的市县民政、社保部门进行临时户籍注册登记(在此要求劳动力输出地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政府相关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注册程序),所有用工单位只准录用完成了临时户籍注册登记的农民工。然后,此类农民工及其子女将平等享受当地的医保政策和权利。 2·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对现有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公共性(公益性)和营利性进行划分。 3·增加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并将农民工聚居区医疗机构划分为公益性医疗机构,加大政府财政补贴 ,降低农民工及其子女医疗费用。

4·实行医药分家。医院只管看病,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则严格区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界限,由药店统一管理

第二篇: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深度解析

摘要: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带动了工商业的发展。许多的农民离开农村,献身于非农产业。农民工这一个群体就顺应着时代发展而生。然而农民工保障缺失,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严重的考验。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迫在眉睫,我们要采取积极采取切实的措施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让他们的权益可以有所保障。更好的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的潮流中去。

关键词: 农民工 社会保障原因及影响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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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3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概述................. 4

(一)农民工的定义....................... 4

(二)社会保障........................ 4

(三)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现状................ 4

(四)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4

1、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化程度低........... 4

2、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 4

3、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法制化.................. 4

4、企业负担过重......................... 4

5、农民工参保意识低下 ..................... 4

(五)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带来的一系列影响......... 5

三、农民工社保问题的解决措施及意义................... 5

(一)解决社保问题的措施(政府、企业、个人)............. 5

1、政府的角度 ..................... 5

2、企业的角度 ..................... 5

3、个人的角度 ..................... 5

(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6

四、小结...................... 6

五、参考文献..................... 6

一、 引言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重要的主力军,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妥善解决农民工急需的社会保障问题,巩固执政基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然而目前存在着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正视不足,关注不够,解决不好等一

系列的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去解决。本文站在客观的角度,深入分析中国农民工社保制度不完善的原因及其带来的影响。提出适当的措施,旨在完善农民工社保,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概述

(一)农民工的定义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即农民工人,他们是农业户口,但从事着非农业的工作,他们的生活工作在城市,离乡背井,为中国城市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国家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就业机会以及遇到其他事故面临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也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经济保障形式。社会保障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社会保障是由政府在社会范围内组织实施的。第二,社会保障的受益人为公民遇到生老病残失业等事故而亟待获得物质帮助者,这种收益是选择性的。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三 ) 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打破平均主义的格局。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保障制度自从建立以来,一直放在城镇居民,而随着农民工数量的大幅度增长,导致目前中国相对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滞后,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更甚者,绝大多数农民工面临失业、医疗难、教育费用高等基本生活问题。对社会带来很多不利影响,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1.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化程度低

目前中国许多农民工虽然可以自由进入城市打工,中国的户籍政策也进行了改革,但是农民工想要在城市拥有一席之地还是有很大的难度。目前,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农民工大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这部分人口占从业人员的比例逐年增长。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面水平还比较的低。

2.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从目前社会才看,出外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很大一部分是年轻力壮的人,经济收入也不高,生活负担较大,无力支付社会保障费。并且,年轻人工作的流动性大,导致农民工未来的预期收入不稳定。同时社保费的缴纳与社会保险金的支付相隔几十年,所以许多农民工“爱现近不爱社保”。

3.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法制化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以健全的法律为基础的。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改革探索阶段,虽然有着大量的临时性规定,但其标准不统一,缺少一个严格的法律体系,所以,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推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

4.企业负担过重

长时间以来,我国的保障制度是和就业联系在一起的。目前,企业负担着占职工工资总额40%~50%的社会保险统筹费和住房公积金。中国经济还受到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发展不景气,使得企业负担加重。企业不愿在效益低下的同时负担农民工的社保。加上许多用工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流动人口的歧视,忽视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故意违反国家政策,将他们长期排斥在社会保障之外。使得农民工社保存在很大缺口。

5.农民工参保意识低下

农民工来自农村,而由于我国原来对农民的歧视性政策,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程度非常低,养老依靠子女和家庭,土地成了最低生活保障来源,缺乏或根本没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意识;并且农民工长期生活在在农村没有受到维权等的相关教育,他们虽然到了城市,却远离城市主流社会,对社会保障制度了解甚少或几乎没有多少相关知识;

(五)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带来的一系列影响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农民工入城之后,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都不能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这会严重打击农民工的生产积极性,他们的生活无法安定,工作也不能全心的投入,这就使得工作效率低下,影响生产和经济发展。农民工社保制度与城镇居民存在差距,对提倡社会的公平具有负面影响,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提高人民生活的幸福度。

农民工的生活没有保障,会严重抑制农民工的消费。在提倡扩大内需的今天,鼓励农民工消费是推动社会经济强而有力的动力之一。然而,中国农民工的预期收入不理想,社会不完善,使得农民工不敢积极的消费,不利于经济长久稳定发展。

三、农民工社保问题的解决措施及意义

(一)解决社保问题的措施(政府、企业、个人)

1.政府的角度

1.建立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确保保障基金正常有序运转的基础。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社会的客观情况要求我们将社会保障体系尽快纳入法制轨道。特别针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我们更需要加强农民工社保制度的监管。

2.改善户籍制度

农民工在城市没有一个安定的居所,虽然国家已经放宽了户籍制度,但是仍有许多的弊端存在。要想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要彻底打破户籍制度的限制,逐步实行统一居民身份的一元户籍制度,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在政策上保障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在国民待遇上的一致性,降低城市中各种就业门槛和取消对农民工就业的种种不合理的限制,使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公平竞争,让他们在市场经济的原则下自由地流动和择业。

3.进一步拓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建立一个包容社会各领域,真正面向全社会、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的享受的对象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应该以社会公平为基本原则,扩大社会保障范围。例如我们要进一步放宽救济的条件,将社会福利制度化法律化,加快农村社保制度的建设等。同时,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要保持相互独立,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一系列保障农民工生活的政策法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争取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和覆盖人群。

4.发展农村经济,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

一般情况下,农民工要进入劳动力市场,需要跑到经济较为发展的大中城市。走进市场,才发现自己的知识结构、劳动技能与市场格格不入。政府要做好农民工与市场双向信息互动的引导工作,及时关注本地或外地企业的用人情况,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有效把劳动力安置出去。

2.企业的角度

1.企业要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来执行,不逃避职责,认识到工人与企业是一体的,让农民工无后顾之忧。同时。企业要加强结构转型,适应宏观大背景经济状况,加强创新意识,树立自己的品牌,打造自己的王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企业要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意识低下,开展讲座,张贴海报,进行社会保障意识的宣

传。对于要缴纳的社保费,要赢得农民工的积极配合,打消农民工只要现金不要社保的错误观念,创造和谐的企业氛围,提高农民工的积极性。

3.个人的角度

农民工要加强自身的法制意识,根据调查发现,许多农民工不了解社会保障制度及其所包含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农民工自身不重视也是导致政策空白的原因。因此,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促使农民工主动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要鼓励宣传农民工主动提高自身的劳动技能和素质文化涵养。企业歧视农民现象的存在使得农民工在企业的地位低下,没有发言权,农民工只有提高自己的技能和文化,才可以有立足之地,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才可以得到企业的关注,得到自己该有的权益。

(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不仅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还关系到农民工自身的利益问题,成为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突破口;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城市社保制度的改革,对于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效率有着深远而持久的意义。

四、小结

农民工正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使工人队伍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他们的状况不仅关系到农村和城市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社保制度是当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福利机制,是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商品经济越发达,它就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社保缺失的原因作为立足点切入,分析了农民工社保的相关问题,总结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需要政府、企业和农民工自身共同的努力。只有社会各个群体认识到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五参考文献

[1]蒋洪 公共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1版

[2]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版

[3]米庆成,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述评-中国论文网

[4]柳松,李大胜.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文献综述

第三篇: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

摘要: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很多缺陷,并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正确认识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其原因,对于正确寻找完善的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针对其产生的原因,现状以及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进行简短的探讨。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城市的就业机会越来越多,这就导致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寻找就业机会,出现了所谓的“农民工”。据国家统计局,农业部,劳动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每年进城农民工一般保持在

1.2亿左右。农民工作为城市发展中的一支主力军,承担着城市中的很大一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工作,为城市的发展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却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问题十分突出,严重缺失的社会保障与他们所创造的巨大的社会财富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本文拟将社会保障具体化为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对其现状进行探讨。

一,社会保障制度缺失,使得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几乎成为法律的空白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是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目前我国法律在劳动保障方面已有相当多的规定,以促进和完善对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但是这些规定中并没有哪一项是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我国至今尚未出台面对农民工的全国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只是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中模糊规定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利。

在养老保险方面,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了企业负有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缴纳养老费用的义务。关于工伤保险则是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中要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条例在附则中特别强调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在参保范围内。而在医疗保险方面,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的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功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我国的《失业保险条例》则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些规定都没有明确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究竟应该怎么处理,只是笼统地概述为劳动者,农民工也属于劳动者的一部分,所以这些相关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对农民工适用,但是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仅仅只是这些大而广之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我国部分省市的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专门针对农民工的一些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2000年《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了农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的问题。2001年北京《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2002年南京《失业保险办法》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作了明确的规定。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还专门就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但是这些只是部分地区政府制定的针对该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其所能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二,执行不力,农民工参保程度较低

虽然我国法律在相关规定中模糊规定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些规定却好像没有起到丝毫作用,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异常突出。

(一) 劳动强度大,工伤医疗保险参保率低

农民工由于其自身文化素质的限制,进城以后也只能从事一些苦,脏,累,险的体力 劳动和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工种。据统计,全国3 000万的建筑队伍,农民工约占80%,而山东省建设厅的一份资料显示,建筑施工伤亡事故中90%是农民工。农民工在职业活动中,还会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职业病。我国有50多万个厂矿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在2 500万人以上,其中80%以上的一线职工就是农民工。除了从事的职业本身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外,他们的劳动强度也很大,工作时间长。农民工的工作时间普遍超过8小时,平均为9.8小时/天,最多的达到14小时/ 天,其中45.9%的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0个小时,每周休息时问不超过一天。如此巨大的工作强度与恶劣的工作环境使得他们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工伤事故时有发生,而根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仅为12.8%。工伤的比例高达40%以上,而农民工真正得到补偿和救助的比例还不到4%。

同时,因为农民工从事的工作的特殊性,各种疾病也时时缠绕着他们,据徐州市2008年所做的调查报告显示,有40.4%的农民生过病,甚至多次生病。他们生病以后有59。7%的人没有花钱看病,而是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来的。另有40.3%的人不得不花钱看病,但看病支出绝大部分是自费,用人单位为他们支付的不足实际看病费的10%。而且,看病花费在500元以上的占42.3%,1000元以上的占24.6%,2000元以上的占29.2%。对于收入较低的农民工阶层来说,生病后医药费的支出是一笔很大的费用,很可能会导致“辛辛苦苦几十年,大病一生到从前”的局面。

(二) 失业率高,失业保险处于真空地带

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失业保险的规定,而农民工因为其工作的性质主要属于劳动密集性,流动性较大,因此而面临着较大的失业风险。根据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社会调查中心联合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08年进行的调查表明,50.5%的农民工有过失业经历,中25.6%的农民工失业时间长达半年和半年以上。企业单位给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仅达2.1%。农民工与城市职工不同,失业了可以依靠失业保险,农民工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当前从事的工作所获得的收入就是其全部经济来源,一旦失业将会彻底失去经济来源。该调查数据显示,在失业期间,78.2%的农民工是靠自己的积蓄生活,15.8%的农民工靠向亲友,老乡借钱生活,仅有3.2%的农民工得到劳动单位或地方组织的帮助。这些失业的农民工因为得不到社会的救助而要在城市中苦苦挣扎,重新寻找新的工作。

(三) 养老保险空缺,不能解决后顾之忧

我国的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他们大多数没有意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只是认为现在身体好,趁着年轻多挣些钱以供养家庭,对于将来老了以后靠什么维持生计基本上没有做太多考虑,这就导致养老保险的参保率极低,同时有因为农民工具有极大的流动性,他们往往是从农村涌入那些经济发达,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业集中的地方,绝大多数农民工工作的地方并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市县,而养老保险不能跨地区转移,就算他们现在办了保险,等老了以后还是要回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到时候其所买的养老保险也是毫无用武之地的,因此,即使某些企业单位为农民工购买了养老保险,他们也会退保,这样就使得他们的养老问题毫无着落。

综合各种因素探讨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发现导致这些现象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分割的城乡二元体制的阻碍

在我国,农民不仅仅表示一种职业而是一种身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城乡二元体制的设定,是传统的就业制度模式和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基础,二元体制不但加深了农民与城镇居民在经济,政治,文化,心理方面的隔阂,而且也使农民同时失去了在城镇就业的机会和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以市场化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城市的

二、三产业快速发展,就业机会和岗位也大量增加,农民获得了进入城市并且从事非农业劳动的机会,但是原有的二元体制打下的深深烙印却依然没有消退,职业的转变并没有带来身分的变化。”【1】从事相同或相似的职业,城镇职工与农民工的待遇却有很大的差别,有时甚至是天壤之别。

二,政府财力的制约

我国法律关于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方面的规定是所应缴纳的费用由劳动者,企业和国家三方负担,而且国家承担的是大部分。据相关调查表明,从1998年到2005年,财政社会保障经费年支出由598亿元增长到36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29.4%,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也从5.5%增长到11%,如此大幅的支出也只解决了17487万人的养老,13783万人的医疗和10648万人的失业,由此可见,以政府目前的财力解决所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尚遥不可及,面对1.2亿数目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更是力不从心。

三,政府和企业对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不够重视

首先,政府无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需求,对此缺少立法保护。前文已提到目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相当匮乏,具有全国性的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在条文中规定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由此而推导出属于劳动者一部分的农民工也享有那些权益,但这并不能满足数量庞大且具有很多特有的性质与特点的农民工群体的需要,而部分地区虽然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进行了专门性的规定,但毕竟只是地方性法规,其影响的范围较狭窄,也不能满足广大农民工群体的需求。

其次,企业为了节约用工成本而对农民工群体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不高。农民工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他们往往不可能在某一企业长久的干下去,一旦农村老家有事需要他们很可能会立即回去,因此农民工不可能会给某一企业带去长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给所有为其工作的农民工都办理社会保险就会很麻烦,既消耗钱财又花费了时间,因此有很多企业就把农民工当做长期的临时工,只追求本企业的利益,只知利用农民工的劳动创造财富而对其社会保障需求完全忽视不理。

四,农民工自身的障碍

首先,农民工的流动性非常强。这种流动反映在职业的流动与返回原籍的流动两个方面,这就要求社会保险也随之转移,而“目前我国是以省作为社会保障的统筹单位,实际上多数省份停留在县市统筹的水平上,农民工跨省、跨县市流动就业,因相互之间的标准不同,其社会保险转移操作性很差。”【2】这种不可转移性已成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最大障碍,甚至一些已经参保的农民工也因为流动就业时保险档案不能转移而不得不退保。

其次,农民工文化素质低,社会保险意识不强。根据广东省总工会的调查,有26.7%的农民工不知道要买保险,16.5%认为要自己掏钱,不合算,16.1%认为单位不给买,还有4.2%的农民工认为买了也没用。他们因为受教育水平的限制对社会保险的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认为把钱拿在手里最安全,而不愿意拿出一部分买保险,怕这种短时间不能见到收益的投资会使自己的钱财打了水漂。

农民工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过以及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却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加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任重而道远。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视,加强立法,指定专门针对农民

工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提供法律依据,才能使建设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有法可依。同时,也应加大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切实把建设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分层分类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适应不同农民工的需要

农民工数量庞大且流动性强,不利于统一管理,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农民工建立分类分层的社会保障制度,适应各种类型的农民工的需要。我们可以将农民工分为三类,“一类是经过在城镇的长期生活,有了一定的积蓄并打算在城镇长期定居的农民工,可将他们按富裕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使其接近城镇社会保障,享受较高级的福利型的农村社会保障待遇;一类是短期在城镇生活,到了一定年龄返回农村的农民工,这类农民工不好管理,需要建立一整套的配套措施来构建其社会保障;另一类是临时在城镇打工的农民工,这类农民工的重心仍在农村,只是农闲时才到城镇打临时工,农忙时还得回去务农,对这类农民工可将其纳入相应阶段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内。”【3】在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内都要建立医疗,失业,养老, 工伤一整套完整的保障项目,以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各种权益。

三,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籍的管制

城乡的二元体制导致农民由于户籍在农村不管其在城镇生活多少年也永远是农民,因此就永远被排除在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范围之外,而他们因为离开农村的时间太长,其在农村的土地或者其他福利可能早已经不复存在,结果就是使他们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放宽对户籍的管理,使农民工在一个城市连续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以后就可以根据有效证件获得该地的户口,这样他们就可以加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有利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是一个数量异常庞大的群体,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加快三农问题的解决,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 胥学忠

【2】《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实证调查与政策建议—以徐州市农民工为例》李爱芹 《 桂海论丛》2008年5月第24卷第3期

【3】《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蓝春娣任保平《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5月

《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简新华 张建伟《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5年第15卷 第1期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 李晓云 杨云波《市场与人口分析》 2007年第13卷 第3期

第四篇:有关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

上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的深入,城市政策的放宽,在中国的大地上出现了大批进城务工的农民,即所谓的“农民工”。农民工的产生与发展对城市的发展,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和沟通城乡间联系起了重要作用。

然而现实是,面对城里人的歧视以及自身素质技能的限制,大部分的农民工只能干些脏、累、重、危险的活,而城里人所享有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对他们来说都是遥不可及的事情。同时,由于户籍制度导致的城乡二元结构,他们被城市所隔离,又脱离了农村的依靠,成为社会真正的边缘群体,成为一个特殊的阶层。

基于这样的社会现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一直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何建立适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与农民工群体向工人阶层完全转变起着重要的作用。

将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则不仅可以为农民工解决工伤、疾病、养老等现实问题,也有助于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间建立起一个通道,逐渐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建立中央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全国统筹,办理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账户,一旦离开,账户也随人走,接受地区的社保部门也不难办理转移手续。养老保险可以降低门槛,扩大覆盖面。养老保险的异地转移问题,可以采取全国联网的方式,通过商业保险等渠道,实现发放。

第二,用工地要建立起强制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的工作环境恶劣,面对较高的工伤危险,建立起工伤保险制度是最急需的。农民工因为没有工伤保险,在负工伤时又很难得到雇主赔偿的事件已屡见不鲜,所以必须建立起强制的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一定要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赔偿机制后也可督促用工单位改善工作环境,减少农民工的工伤危险。

第三,建立大病统筹医疗制度。许多农民工在患病的时候,因为没钱治病导致身体状况恶化无法工作,失去经济来源从而陷入贫困。为了降低农民工的生存风险,建立大病统筹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筹资机制可以由个人缴费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凡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农民工均可持大病治疗卡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

第四,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降低农民工失业带来的风险。较好的做法是可由政府管理部门实施、建立“公共劳动”式的流动人口最低生活保障体制,使城市农民工在短暂失业之时,能通过公共劳动维持最低生活水平。

第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平等、规范的就业制度。 要想真正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最终的解决方式还是打破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限制,使其真正融入所在就业生活的城市。可以建立以职业确定身份,记载有居住地、财产的登记性质制度和城乡人口有序流动机制,逐渐取消农民进城落户的限制,从而变更农民工身份,理所当然将其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系统。

最后,充分发挥工会的力量,将农民工吸纳到工会组织中,利用合法途径,提高农民工的薪资待遇和社会地位。

以上的方法虽不全面,但如真正实施,必然对实现城乡协调,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构造和谐社会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第五篇: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调查报告

农 民 工 权 益 保 障 问 题 的 调 查 报 告

班级:计科1002班

组员: 张奥悦(33)、侯安亚茹(20)、孙李思天(30)、黄 梦(28)青(11)静(26)

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调查报告

小组成员:张奥悦、侯梦、安亚茹、孙青、李思天、黄静

【摘要】:农民工已经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由于他们职业与身份的不一致,在工作及工作以外的生活、消费、从事的工种等诸多方面遭受着不平等的待遇,其社会保障权益均无保障,急需在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同时给予农民工足够的重视。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进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建议通过规范用工制度、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予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到维护其权益,也关系到我国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也同样会给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带来诸多的便利。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妥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的政治任务。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重要的生力军,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妥善解决农民工急需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

一、存在主要问题

从调查的结果看,农民工的现状堪忧,进城农民工受歧视,就业的农民工工资收入比较低,生活质量比较差,居住、医疗条件得不到保障,工作条件、生活状况、子女教育等方面均无保障。休闲方式比较单调,劳动技能普遍偏低,信息不通,工作不好找,并且拖欠民工工资严重,民工权益的得不到保障。维护自己的权益很难。

据了解,许多民工一年的辛苦钱打了水漂,家里的生活没了着落。拖欠民工工资大多发生在建筑工地。在建筑工地上的民工劳动强度大,劳动和生活条件差。许多民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这个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民工背井离乡,常年在外卖苦力,挣的是“血汗钱“和”活命钱“。为了多挣一点钱回家,他们吃的什么,住的什么,有没有人关心他们的生活状况?进城务工农民的收入普遍

偏低,为了节约钱,居住在简陋的宿舍或工棚里。民工哪里得知,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突出,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导致有些民工怕上当受骗不敢外出务工,有些为了讨要工钱铤而走险,采用非正常手段解决。这些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拖欠民工工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讲,都是极其恶劣的行为。

二、问题的根源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结构的调整,农民工不可回避地出现,农民工问题给宏观调控、社会认知、微观意识等带来了新的冲击,引起了新的挑战。

(一)从宏观调控上讲,国家尚未建立农民工的法律保障体系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广大人民得到实惠的表现。农民工的出现不是偶然现象,而是我国发展进程中的必然现象,并将长期存在。国家的各项改革开放政策速度快、力度大,是一条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创新之路。我国的改革开放,在较短的时间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令世界刮目相看,使人民得到了实惠,创造了辉煌。在我国的发展进程中农民工的必然出现应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解决好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存在的问题,积极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和保障,使他们更好地为我国的各项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共享我国文明进步的成果。因此,国家应积极加快农民工的立法工作,为农民工建立起有力的法律保护体系。

(二)从社会认知度上讲,社会尚未对农民工形成平等正确的认识心态

农民工出现的时间虽然不长,但是发展迅速,有序流动的调控尚未健全,不可避免地给社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一些“城市人”对农民工的敌视,冷漠、看不起等心态给农民工心理和精神上带来了负担及压力。而农民工因在文化、素质等方面与“城市人”存在有一定的差距,也给了“城市人”看不起农民工的理由。语言交流、生活方式、精神面貌、视野、思维等的不同,又形成和产生了“城市人”与农民工互相沟通交流的鸿沟。

(三)从微观意识上讲,农民工自身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差距

因受教育程度、生活生存的规律性不同,精神物质的易满足,缺乏城市生活理念等方面的原因,致使部份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意识慢或阻碍大。要教育其放下思想意识上的畏惧心理,大胆地适应社会,自觉地融入所处环境,克服心理上的自卑,改掉不良的陋习,去实现价值、体现价值、创造价值。只有融入并适应所处的社会环境,自身的活动空间才会扩大,才会最大限度地去实现价值、体现价值、创造价值。

(四)从愿望满足上讲,农民工对最关切的问题处在弱势之中

从调查的情况上看农民工最大的愿望满足,一是能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新的《劳动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定规范的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力市场劳动力过剩,用人单位用工的随意性意识给用人市场带来了有法不依现象,给用人单位创造了随意用人甚至恶意用人的机会。这样,给稳定劳动关系、带来了诸多不利,并容易引起矛盾和纠纷,而发生矛盾和纠纷后,处于弱势和不利地位的是农民工。二是农民工对参与基本社会保障的愿望强烈。目前,我国基本社会保障薄弱,农民工虽然有政策可参加社会基本保障,但相关政策缺乏强制性,农民工与用人单位都不愿执行。另外,还有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都需要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承担。一方面国家政策对“五险”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和措施,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如果缴纳“五险”,无形中增加了成本,损失了利益,再者,农民工工资收入较低,再叫其缴纳“五险”,囊中羞涩,甚至连基本生活都难于为计,造成农民工想参与也无法参与。用工的不稳定、缴纳时间、企业前景等难以预料的因素,给“五险”的推行带来了诸多的阻碍。三是农民工工资过于偏低。另外,农民工的工资计算思路是认为农民工家中尚有土地、家庭养殖等收入,为此出现了农民工工资长期偏低的现象。而今,农民工已出现了背井离乡流动。不把进城务工做为一个副业,而是把它做为了一条主要的生存之路。四是农民工的劳动时间实际上被大量侵占,创造出的价值被用人单位侵占。其它诸如劳动保护、劳动安全、职代会作用等都有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存在。

三、总结及建议

通过对20名群众的调查,发现80%的人对农民工这一概念、农民工的生活状况知道一些相关情况,对于农民工这一称谓40%的人觉得只是一个名词,不存在褒贬的含义,而40%的人认为这是一个贬义词,令人联想到一些负面现象。调查还发现他们认为当前农民工打工面临的最大困难是维护合法劳动权益艰难,65%的群众认为对于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不仅是立法,还应该引导全社会尊重、关心农民工。

农民工的出现,是我国结构调整和社会转型时期的必然,是我国社会进步的现象,如何较好地解决随之而带来的问题,把农民工引导、教育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成为工人阶级的新型血液,从而更好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扩大党的阶级基础,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地和谐发展,意义深远而重大。 根据调查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要加快立法建设

根据调查,大多数人应利用法律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要针对农民工问题加快调查研究,国家按照立法程序对农民工问题进行实际、理论上的探索,广泛征求意见,对农民工的劳动关系、责权利、劳动安全、工资待遇等做出明确具体规定,确定合理的日工资标准,小时工资标准和超时工资支付标准,在宏观上掌握和控制农民工问题。要从法律的角度确定农民工的地位及其作用,使其挺起腰杆做人,不自卑。加快立法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关键所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步骤。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要“标本兼治”,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治理。一是布置各地认真清查,对查出后被投诉拖欠农民工资的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对拒不补发的,要与有关不满一起帮助农民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对严重拖欠农民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按低一级资质认定。三是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器乐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房地产项目资金不到位的,坚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房地产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不批准其新开发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处理。四

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将镇定建筑用户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对付款期限、拖延付款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将农民权益写在条款上,对他们进行实实在在的保护。

(二)政府要积极主动为农民工服好务

1、要为农民工服好务,首先就要了解他们的情况,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创业的有利条件,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等一系列措施。

2、加强人文关怀。农民工既然是一种必然社会现象,那么社会就要接纳他,使他融入我国建设的发展大潮之中。要以平衡的心态、冷静的思维对待农民工,有组织地对农民工进行“城市理念”、劳动技术技能培训、文化素质提升等的培训。做好农民工的职业、就业介绍。同时,农民工也要自觉融入新的环境、新的工作之中,积极并坚决地改掉陋习,使自己的精神面貌、视野、思维、生活方式等融入社会和时代发展的进程。

(三)要建立经济利益保护体系

农民工的很多问题实际上是经济问题,只有农民的经济收入得到真正的提高,实现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真正享受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农民工的经济收入不在是以生存为目的,其工资收入除能解决生存问题外,有经济能力解决文化、精神的提升,提高生活质量等,那么,很多问题将会迎刃而解,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进程,如果做到了这一点。那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又完善前进了一大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将会加快前进。

(四)要加强监督

要建立多层次、多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对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工资待遇、劳动时间、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形成了强制执行的长效机制。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行政,把农民工的事看成是新形势下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工作,真正为农民工办好事、办实事。

农民工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是我国发展进程中社会要素的有机组成,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工人阶级队伍的新鲜血液。为此,他们的工作状况、生活状况,与社会经济发展等的

“融入度”不可回避,要积极引导他们为我国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应有贡献,为此,做好农民工工作,积极探索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已成为我们政府一项重要的历史责任。

参考文献

⒈翟从海. 我国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与立法建议【J】.社会保障制度,2004年第6期. ⒉杨立雄.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行性研究【J】. 社会,2003年第9期. 3.周倩. 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探析【J】.律师世界. 2003年第5期. ⒋刘承英.“三农”危机和我国面临的第三次农村大变革.【J】.经济界.2002年第5期

⒌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 白皮书

6.伍强胜. 论农民工社会保障,中国农村研究网,2004-3-9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调查问卷

城市市民与各界朋友们:

为了解当下农民工的生存状况,更好地为城市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做贡献。让更多的人了解并理解农民工,给他们创造更好的生活及工作环境,特作此调查,此问卷为不记名调查,敬请您如实回答。在您的选项上用√表示。感谢您的大力支持!

1、您的身份?

A、学生 B、一般职工 C、公务员 D、其他

2、您的性别?

A、男 B、女

3、您的户口性质

A、城镇户口 B、农村户口

4、您对“农民工”这一概念、农民工的生活状况等的了解如何?

A、很了解,由系统和详细的知识 B、一般,知道一些相关情况

C、知之甚少,只理解这一词汇,知道一些大众流行的说法 D、不知道,不曾了解

5、您认为农民工这一称谓是?

A、褒义词,他们是可以分享城市公共设施与服务的新市民 B、只是个名词,不存在褒贬的涵义

C、贬义词,令人联想到一些负面现象 D、不是贬义词,是对一个群体的称谓

6、根据您在社会中所见农民工的生活状况,您同意以下哪种说法?

A、总体上说,农民工的工作条件、生活状况、子女教育等都还不错 B、总体上说,农民工受歧视,工作、生活、教育等各方面均无保障

C、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之间农民工生活状况有区别,比如有知识、有技能的收入待遇都比较高

7、当前形势下,您认为地方政府的哪项工作对促进农民工就业最重要?

A、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B、提供有利于农民工创业的优惠条件

C、搜集并提供就业信息,举办招聘会 D、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

8、您认为当前农民工打工面临的最突出的困难是什么?

A、信息不灵,工作不好找

B、家里小孩、老人没人照顾

C、自己技术缺乏 D、维护自己合法劳动权益很难

9、为了使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有更全面的法律依据,有人建议应当制定一部《农民工权益法》,请问您的看法是?

A、农民工问题已经被中央列为重中之重,这一举措非常有必要 B、不仅是立法,还应该引导全社会尊重、关心农民工 C、没有必要立法,社会对农民工的关怀照顾已经够了 D、其他

10、金融危机引发“倒闭潮”,在您看来农民工失业潮是否会引起社会动荡?

A、会引起很大动荡,金融危机本身就引起了人们的恐慌,社会动荡是不可避免的

B、会引起很小的动荡,如社会治安变差,增加百姓的不满情绪

C、不会引起动荡,政府已经采取措施加大农业投入,引导农民工返回农村,以解决潜在的风险

11、社会上有一种说法是“农民工挤占了大学生就业”,您对此作何评价?

A、没道理,大学生与农民工的就业没有直接联系

B、有一定影响,但影响不大,只是让大学生认识到就业形势更加严峻而已 C、影响很大,在金融危机情况下,农民工就业肯定对大学毕业生的职业岗位形成竞争 D、其他

12、您认为新生代农民工未来的出路、农民工问题的前景是?

A、跟甜蜜的父辈一样,在城里打工几年,最终回归农村 B、他们中的少数人会被城市接纳,成为城里人

C、他们中多数人都会成为城里人,从事城市中的各种职业

D、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农民工最终会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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