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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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农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
进城农民工权益保护 调查报告
附件5-1
钟鸣乡钟鸣村乌丫社进城农民工权益保护调查报告
摘要:通过调查,发现进城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犯的问题大量存在,主要表现为:农民工遭遇社会管理歧视、就业限制、就学歧视、社会保险与福利权利缺失、拖欠工资等。据此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六条对策,以促进进城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犯问题的合理解决。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信息社会转型过程中形成的一个特殊劳工群体,是中国二元经济结构和户籍制度下的畸形产物。本文采用与农民工座谈、到有关职能部门咨询、查阅有关资料等调查方法,从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民工权益的界定、受侵犯的具体表现和当前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方面,对彝良县钟鸣乡钟鸣村乌丫社进城农民工权益受侵犯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外出就业对农民的生存发展,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对近1/3的农户家计则起决定性作用。但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犯的问题大量存在,非常突出。
一、基本情况
彝良县地处滇、川、黔三省结合部的乌蒙山区,位于昭通市中部,是一个国家重点扶持的典型山区农业贫困县。2003年底,全县总人口52.4万人,农业人口49.6万人,占总人口的95%,农民人均纯收入1000元,其中务工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1%。钟鸣乡钟鸣村乌丫社位于彝良县西南部,海拔1600米,耕地面积328亩,人均耕地1.2亩,常年以种植玉米、马铃薯为主,没有特色支柱产业,附近没有任何厂矿企业。2003年底,全社有总人口54户、328人,外出务工人员93人,占总人口的34%,务工收入占全年人均纯收入865元的42%。举家外出务工的有3户,外出务工人员中,初中以上文化的有25人,小学文化的有55人,40岁以下的78人。
二、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民工应享有的权益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条款同样适用于农民工。同时,《劳动法》第3条第1款规定的:“劳动者享受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权利。此外,《工会法》、民法、合同法、三大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仲裁法、人民调解条例等实际上也规定了民工在不同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及其行政的、司法的、准司法的权利救济途径。但是,经过调查,彝良县钟鸣乡钟鸣村乌丫社进城务工农民,在现实中,他们得不到公正的社会待遇,甚至沦落到二等公民的地位,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情况普遍存在。
三、进城农民工权益被侵犯的具体表现
(一)社会管理严重歧视农民工
1、户籍制度管理
在户籍制度上,公安部提出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收入来源和稳定的住所,作为取得城镇户口的条件,而多数地方却把“稳定的居住场所”改换成“在城镇购买住房”。
2、社会治安管理
在社会治理上,把农民工作为不安定因素,一旦整顿社会秩序,就把矛头指向农民工,强制审查,收容遣送。农民工石华说,外出务工一般都需要身份证、外出务工证、暂住证、健康证、所在工厂工作证这五种基本证件。未婚妇女还需办理未婚证,已婚妇女要办婚育证。每年在家乡和打工地两头办证花的“冤枉钱”就达200元左右。若被当地派出所查出“五证”不全,则会被送到收容遣送站。
(二)就业限制
农民工李贵发、林从银等反映,大多数城市将农民工排斥出城市明文禁止的一些岗位,绝大多数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
许多城市还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就业的政策。如广东省对农民工严格实行“六不准”,即在春节后一个月内,省内的所有
用人单位一律不准招收外省民工;回乡过节的民工返岗时,一律不准带新民工入粤就业;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机构一律不准开展介绍外省民工的介绍活动;不准举办劳务和人才交流集市;外省驻粤劳务办事机构一律不准向广东组织劳务输出;任何组织和个人,特别是新闻单位一律不准刊登和发布招用外省劳动力的广告或信息。
(三)就学歧视
一些地方对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的执行大打折扣,甚至违背政策。一是公办中小学校向农民工子女额外乱收费的现象,并未停止。农民工严玉坤反映,其在外务工期间,子女上学交借读费小学每学期少的200元,多的400至500元,还暗示要拿不成文的一次性赞助费,小学1200元,初中几千元不等,不然就以学生名额已满拒收。
二是对招收民工子女的简易学校,采取不承认、排斥甚至扼杀政策。据民工李秀坤反映,某大城市,明明有几十所民办的民工子弟小学,有关部门却称不存在,成为无人过问的边缘学校。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缺失
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而回避其它几个险种。大多数用工单位没有按《劳动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从事危险行业的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李国发在山西某工厂打工时,被机器压掉一只手,关系一辈子的生活,仅得到一万多元钱的赔偿,被伤害者在厂里闹着不走,反遭一顿毒打。
(五)拖欠工资问题突出
22个调查民工中,有15个民工反映工资被拖欠和克扣,占调查人数的68%。据民工反映,拖欠、克扣工资的形式多样,有的是建筑业包工头在工程完工后拒发工资,有的拖欠工资发给回家路费,有的连路费也不给。有的是企业向民工收取800元到2000元的押金,或扣押一两个月的工资,也有的是企业一年中平时只发给民工生活费,把大部分工资扣在老板手里占用,并随时找借口处罚民工、克扣工资,如果农民工对企业不满意,要离开,那已做几个月的工资也就拿不到
了。调查周天强时,他说:“我们村出县打工的都有拖欠工资收不回来,多的8000元,少的2000至3000元,其中80%以上不可能收回来了。即使在县内打工的,也有一半以上被拖欠工资。”
四、为保护进城农民工合法权益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2000年以来国家出台不少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保护民工权益的新政策,特别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多方面的政策。这些政策,贯穿着破除城乡身份,就业融于市场,保障民工权益,促进农民进城的思想,体现了市场经济和城镇化的发展方向,也显示出社会管理改革的方向。但存在宣传不够、执行打折扣的情况。
(一)就业的公共服务歧视基本未变
一些城市限定企业先招收城镇劳动力,后招收农民工,硬性限制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比例,对农民工就业变相收费(把以往对农民工的几证收费,变为向企业按招用农民工的人数收费,或对农民工租房加收管理费)。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政府举办的劳动力市场场所,仍只服务于城镇居民,不向进城农民开放。有的城市,形成了自发的农民工劳动力市场,虽然也存在问题,但农民能从那里找到活计,经久不衰,有关部门不是去帮助管理和完善,却要予以取缔。由于缺乏公开合法的农民工就业中介服务场所,带欺骗性的中介组织得以活动。被调查的民工中有50%以上的反映外出务工时上过这种中介组织的当,有的被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入传销组织。
(二)执法力度和法律援助不到位
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的规定,对因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问题是农民工讨要被拖欠工资处于软弱无力的地位,向政府有关部门求助,多被推诿开。上访政府主管部门,得到解决的为数较少,大部分得到的回答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予受理,或是欠资千元左右,不屑受理。但没签合同,多数情况是农民工要签合同,老板不签,说要签就到别处干,民工哪里都多的是。民工们说“现在工作不好找,怕老板闲烦,不叫在那儿干,
口头协议协议就妥了”,结果是该得的报酬得不到。
五、对策措施
(一)彻底改革户籍制度
修订现有的《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放开中小城市户口,对大城市实行户口准入制度,达到一定标准即可办理入户手续,建立统
一、开放的人口管理机制。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允许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农民转为市民。
(二)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
一是尽快制定出台《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权益保护法》,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等法规,尽快制定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建立起劳动者工资支付责任制和预警制度,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有力的制裁。三是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尽快修订或废除对农民工有歧视性的法规和文件。
(三)转变城市管理理念,推动农民工的本地化
一是取消一切对农民工有歧视性的招工规定,消除“就业壁垒”。二是为农民工求职提供免费职业推介,免收进场费、求职登记费等中介费用,同时降低农民工进场求职的门槛,享受同等的“市民待遇”。三是建立健全劳务用工信息网络。四是妥善解决民工工子女受教育难问题。城市在可能的范围内要多增设一些学校。城市现有学校要尽量多地接纳民工子女上学,收费应与本市学生同等对待,不增收其他费用。
(四)加大执法力度和法律援助
劳动部门要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用人单位,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确保用工市场信息准确。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工学校的管理,保证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和质量,对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工学校学生学籍应予承认,对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外出办学的教师的职称评定、调资、升级等待遇要公平对待,给予关心。司法部门要在农民工集中的城市开展法规咨询服务,为农民工提供维护合法权益的帮助,接受维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及法律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外出农民工提供代理、辩护等帮助。
(五)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工会法》的宣传贯彻力度,使农民工充分认识到工会的重要性。二是加快工会在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三资”企业里建立基层组织的力度,最大限度将农民工吸纳为工会成员,提高其组织化程度,通过法定渠道维护农民工的权利。三是推进厂务公开工作,健全职代会制度,完善职工民主管理机制,从源头上保障农民工的利益。四是进一步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促使农民工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公平、合理的解决。
(六)加强就业前培训工作
一是职业技能的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劳动力价值。二是要结合技能培训做好农民工维权的教育。要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通过教育使农民熟悉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正当合法的权益。
参考文献
[1]王明义:“民工: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人民日报》,2003年9月6日
第2版。
[2]韩俊瞭:“公平对待农民工的十个问题”,《瞭望》,2004年5月31日,第5
页。
[3] 张敏杰:《中国弱势群体研究》,长春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2-43页。
[4] 李强、唐壮:“城市农民工与城市中的非正规就业”,《社会学研究》,2002
年第4期。
[5]李耀玉、杨星:“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制环境初探”,《学术初探》,2003
年第11期。
第二篇:河北省农民土地权益保护调查问卷
接受调查者(签名) 调查员签名
调查地点:省 市(县) 乡(镇) 村, *调查地点位于(1)城市郊区□; (2)农村腹地□ *家庭人口 人,其中劳动力 人。
*全家分地人口 人,承包地 亩,其中耕地 亩。 *户主是:男主人□ 女主人□ *调查户的生活水平在本村属于:□
(l)上等 (2)中上等 (3)中等 (4)中下等 (5)较差 。 *被调查对象是□(l)干部 (2)党员 (3)村民代表 (4)普通农民。 *调查农户去年全家纯收入是 元,人均 元, 主要来源:
(1)耕地经营收入 元; (2)四荒地上的收入 元; (3)家庭养殖收入 元; (4)其它副业收入 元;
(5)工资性(本地企业上班、省内外打工、非企业组织的劳务、其它)收入 元; (6)财产性(利息、股息、租金、售财物、转让无形资产)收入 元; (7)其它收入
*预计今年收人比去年是增加还是减少(简记如下),
*调查户全年劳动力安排:种地_人_天;本地企业务工_人_天;外出打工_人_天;其它 ; ;休闲_人_天。
一、土地制度安排和权益
(本节的调查对象:户主或者家庭男、女主要劳动力) 1 .你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按什么标准分地?□ 参考答案:
(l) 按实际人口; (2)按承包时的户籍人口; (3)按人分口粮田、劳动力分责任田; (4)根据第一轮承包适当调整。 2 .自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后,你家土地有没有变化? (l)无变化;□
(2)土地增加了_亩,原因是 (3)土地减少了_亩,原因
3 .你们村在哪几种情况下承包土地可以由村里收回?□□□□□□ 参考答案(多选):
(l)不缴承包费和其他税费;(2)家庭人口减少收回一部分地; (3)乡、村需要用地时收回; (4)承包大户出高价土地被收回; (5)乡村干部研究决定后收回; (6)国家征用时土地被收回。 4 .你们村现在或者以前有没有实行过耕地规模经营(种田大户) ? (l)没有;□
(2)有,共有 亩,采取什么方式?□□□□□□ 参考答案(多选):
A 种田大户; B 以土地入股; C 联合经营; D 其他类型。 5 .你村有没有公司、企业或者外来农业大户承包土地规模经营? (l)有,共_户_亩;土地来源于□□□□ 参考答案(多选):
A 机动地; B 四荒地; C 从各家各户收回的土地; D 其他来源 (2)没有,因为 6 .你们村有没有以土地入股的股份合作制? (l)有,具体办法是 (2)没有,因为□ 参考答案:
A 没有人牵头; B 合作不如单干,农民不愿意; C分配等利益不公平,参加合作后普通农民吃亏; D 条件不成熟,没有合作的基础; E 其它。 7 .你是否有权把自己的承包土地转包或转租给本村其他村民?□ 参考答案:
(1)有,但需要到村委会登记; (2)有,但必须经村委会同意; (3)有,不需要登记或得到同意; (4)无权; (5)不清楚 8 .你是否有权把承包土地转包或转租给外村人?□ 参考答案:
A 有,但需要到村委会登记; B 有,但必须经村委会同意; C 有,不需要登记或得到同意; D 无权; E 不清楚。 9 .你的承包地能不能继承?□□□□□ 参考答案(多选):
A 男孩可以,女孩不能; B 丈夫可以,妻子不能; C 都可以继承; D 都不能继承,原因
10.家庭成员户口迁出后,你是否有权继续耕种他(她)那份承包土地? (l)能继续使用□;
(2)无权继续使用,因为□□□ 参考答案(多选):
A 人口减少土地由集体收回; B 土地按户籍分配; C 其它 11 .你们村宅基地是如何分配的?□□□□ 参考答案(可多选):
(l)按户口,每户平均 亩;
(2)按户口和人口综合考虑,分别是每户 人以上 亩、 人以上 亩、 人以上 亩;
(3)儿、女成家并分家后可以申请宅基地 亩; (4)分配宅基地,就要减少本户的承包地 亩。 12 .宅基地有那些权利?□□□□□ 参考答案(可以多选):
(1)可以继承; (2)可以抵押; (3)连同土地上的房屋一起才能抵押; (4)可以有偿转让; (5)不管是否进城宅基地永远是自己的; (6)祖传的宅基地所有权是我的,新分配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
13 .你认为自己承包的农地、宅基地的上空和地下应该有什么权利? (请根据实际自由回答,提示)□□□□□
(1)上空架电线、底下修隧道、地质钻探等要不要经过承包人同意;□ (2)别人要通过你的承包地开水渠、走道路是否可以;□ (3)别人在你住宅周边架高压线、高音喇叭、砌高墙等是否可以;□ (4)你承包地底下的矿产和文物你有权开挖吗;□ (5)其他权利或规定(请说明)。 14 .你们村有抛荒的土地吗?
(l)有,全村大约 亩,原因是□□□□□ 参考答案(多选):
A 成本高,没什么收入; B 负担重; C 种田不如外出打工; D 乡、村干预过多,不能按自己的意愿种地。
(2)没有,因 。 15 .你村企业用地是如何解决的? (请根据实际自由回答: ) 16 .你对国家征用土地的有关政策是否满意?有什么建议? (请按实际回答,提示):
(l)征用土地时一般跟谁商量,是否征求农民的意见?□ (2)土地价格或补偿标准由谁决定? 。 (3)补偿费怎么分配? 。 (4)是否安排就业? 。
(5)农民如果不同意征用或者觉得价格太低时怎么办? 。 (6)有什么要求和建议:
17 .你们村有没有土地纠纷,现在是否已经解决,是如何解决的? (请根据实际回答):
18 .你村有没有农民专业协会、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请根据实际回答(提示,如果有,请回答其名称、参加人数,如何人股、管理、分红,效果如何、有什么建议等):
(如果回答没有,请继续回答)“如果办合作经济组织,你愿意参加吗?为什么?对此有什么建议?
二、妇女权益
(本节调查对象:家庭主妇或女劳动力) 1 .你们家谁当家作主?□ 参考答案:
(l)男人说了算; (2)女人说了算; (3)男女共同商量; (4)看情况。 2 .你家由谁主管家庭财务?□ 参考答案 :
(1)父母亲; (2)丈夫; (3)妻子; (4)子女。 3 .你家的承包地主要靠谁种植和经营?□□□□□□ 参考答案(多选) :
(l)男女共同耕种; (2)重体力活由男人负责;
(3)男人打工,女人种地; (4)男人经商、办企业,女人种地; (5)男人负责种地,女人主要做家务; (6)其它。 4 .你的家庭主要收人主要依靠谁? 参考答案:
A 、丈夫□: (l)因为丈夫打工挣钱多, (2)因为种地主要靠丈夫; (3)因为丈夫干技术活(比如运用机械、做手艺等)钱多; (4)其它。
B 妻子□:(1)丈夫不管家; (2)丈夫做生意亏了; (3)妻子有稳定的工资收入(比如教师、医生等);(4)其它。
5 .村里开会时,你们家是男主人参加,还是女主人参加?□ 参考答案:
(l)男主人参加; (2)女主人参加; (3)只有男主人不在时,女主人参加; (4)都可以。
6 .妇女有机会竞选村干部吗?□ 参考答案 :
(l)没有机会,是男人的事; (2)有机会,但顾虑很多; (3)有机会; (4)不清楚。
7 .你关心本村的干部选举、村务和财务公开等事情吗?□ 参考答案:
(l)非常关心,并经常提出意见; (2)比较关心,有时提出意见;
(3)比较留心,但一般不说什么; (4)只管做家务和田间劳动,村里的是男人们的事; (5)与自己没有关系,也不感兴趣。 8 .你想当人大代表吗?□ 参考答案(多选):
(l)有一闪而过的念头; (2)从来没有想过; (3)如果选我当,我一定好好干; (4)如果选我当,我也当不好。
9 .你村男女是否平等分地?□( A 是, B 否)你有没有承包地? ( l )有□:
① 你的承包地现在哪里?□ 参考答案:
A .娘家; B .婆家
② 你的承包地是在谁的名下?□
参考答案: A .我的名下; B .父母的名下; C .丈夫的名下; D .儿子的名下 (2)没有,因为□ 参考答案:
A .从未分地; B .出嫁后失去; C .国家征地后失去; D .外来户 或企业搞规模经营土地被集中了。
10 .在你们村里,如果一妇女嫁给外村人,她在娘家的土地将:□ 参考答案:
(l)由娘家村集体收回; (2)由娘家的父母使用; (3)由该妇女自己继续使用; (4)不知道。
11 .当一妇女离婚时,她家庭的承包地将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l)从婆家分出属于自己的一份; (2)与丈夫家对半分地; (3) 不能从婆家村分得土地,但可以再回娘家村分土地; (4)在婆家村和娘家村均分不到土地。 12 .当一个妇女离婚时,她能否分得共同财产?□□□□□ 参考答案(多选):
(l)共同财产能公平分配; (2)妇女只能分得从娘家带来的嫁妆等财产; (3)谁抚养孩子财产归谁; (4)谁先提出离婚谁就没有财产; (5)无论如何,房地产归男家。 13 .如果有的妇女丈夫去世,丈夫的承包地将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l)由妻子继承; (2)自动归于已成年的儿子; (3)交还给村集体。 14 .如果您的土地权利被侵害,你怎么办?□ 参考答案:
(l)找村集体论理,要回自己的土地; (2)上访; (3)说了无用,什么也别说; (4)不是集体不给地或收回土地,而是父母、弟兄或其他亲人占有。
15.你们村最近几年有没有妇女因土地而上访的案件?请你简要介绍(可另附页)。
第三篇: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调查研究
汤晓静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农民工的政治、经济、社会、人身等方面的权益严重缺损,究其根源主要在于农民工利益诉求机制不完善、自身维权意识不强、城市政府政策不合理、利益组织失缺。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分类分层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帮助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能力;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本文试图通过对当前农民工劳动权益方面的现状调查、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解决和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和谐社会;农民工;权益保护
一、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内涵
农民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合法权益天然地来自宪法规定,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公民权主要包括:经济性的权益。包括: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社会性的权益。包括: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政治性的权益。包括: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
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分析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身份,但已经完全脱离或部分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他们在城镇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一只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工资被拖欠、企业不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安全得不到保护等问题普遍存在。
三、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缺失的现状及其表现
农民工是传统的户籍制度与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从职业角度讲,他们是工人,从身份上讲,他们是农民。这种职业与身份的矛盾使他们并没有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而真正融入城市的主流生活,而是演变为一个日益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休。在现实生活中,作为新的城市群体,他们的经济利益、政治权益、人身保障和社会权益等都难以保障,其维权道路漫长而艰难,甚至在某些城市农民工被作为最廉价的劳动力遭到漠视, 其恶劣的生存状态和环境, 不能得到的尊重和信赖, 如此等等引发了大量的劳资冲突, 甚至出现了农民工因讨要工资无方而自杀等极端行为,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农民工权益缺损的现状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 “进城就业的农业劳动力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是中国在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休,是向我国工人阶级过渡的新产业工人群体。但这个过渡状态的群体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 由于社会历史条件和环境的特殊性, 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甚至处于缺损状态。
1、农民工的经济权益缺损严重。
农民工进城的首要目的是要从经济上获得比在农业领域多的好处。他们的期待只是用自己的辛苦换得稳定的生活, 他们期望能按月发工资,待遇能稍高一些。这些在城市职工看来理所当然的要求,在具有很强流动性和不稳定性的农民工那里, 变得十分困难。农民工就业
的企业内用工不规范、工资待遇低、随意克扣工资的情况司空见惯。许多企业工作时间长, 没有休息日, 工人加班领不到加班费, 每月工资只有几百元, 有40%多的农民工不能按时领到工资。除拖欠工资报酬外, 部分用人单位还存在克扣或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的调查, 一些企业每月扣留员工20%-30%的工资作为 “风险抵押金”, 要求农民工必须在本企业工作满三年且不能出现任何差错, 否则这部分工资就被扣除。
2、农民工的人身权益保障不力。
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增加了城市劳动力的供给,使得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力市场供给大于需求是我国当前劳动力就业困难的主要原因,也是农民工在巨大就业压力下其人身权益得不到尊重和保障的重要因素。农民工作为城市就业岗位的竞争者,其文化素质、技能等致使他们常常只能从事最苦、最累、最脏的工作, 而这些工作不仅报酬低, 还常常受人歧视,遭人打骂,被人骚扰。初到城市的陌生感、恐惧感,加上各种各样的限制,使农民工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如有些农民工所在的企业,进厂就扣押身份证和一个月以上的工资,如果对工作不满意,也难以离职。
3、农民工的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
主要表现在:(1)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的教育。
由于流动,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成为问题。法律规定我国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在当前,由于现行户籍政策的限制,还有一些地区规定对农民工子女到城镇上学要收取农民工家庭难以承受的赞助费,有的地方干脆拒收农民工子女入学。这样,大多数农民工不得不将子女留在家乡就读,生活上寄养在亲戚家, 或者由年迈的爷爷奶奶照料, 成为“留守儿童”。也有的则过早地辍学,随父母在城市里“闯社会”。
(2)社会歧视。
农民工虽然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却得不到城市社会的尊重,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依然存在。据社会学者的调查,在被接受访谈的315位农民工中,有67%的人认为在与城市人交往的过程中,存在着令农民工感到疏离的社会气氛—对农民工的偏见和歧视。在某些人的眼里 , 农民工已经成为一种歧视性的称谓。这种疏离氛围的存在 , 加深了农民工与市民之间的“鸿沟”, 同时也加剧了农民工对城市的某种报复心理。
(3) 城市职工普遍享受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 , 农民工几乎享受不到。调查显示 , 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是33.7%、10.3%、21.6%、31.8%和5.5% , 如此低的参保率 , 给农民工当前和未来的工作、生活 , 也给社会稳定都留下了较大隐患
四、农民工权益保护缺失的原因
1、二元经济结构导致“身份”不同的观念依然存在,传统的户籍制度使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得不到“市民待遇”。
2、农民工的特殊性决定了民工劳动力市场的不均衡性。农民工没有特殊技能,只能从事无差别的体力劳动,导致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
3、农民工的“无组织”状态,使其权益缺乏组织的保护,在与用人单位的抗争中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
4、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是导致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
5、行业的经济秩序混乱使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运作制度和非法人承包工程使得建筑行业秩序混乱,农民工处在社会底层自然就成了受害者。
五、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对策探讨
1、建立有关农民工保护的法律规章。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法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建立和完善农民工保护体系。一是司法援助体系;二是劳动争议仲裁体系;三是社会保障体系;四是信贷支持体系;五是民工救助体系;六是舆论监督体系。
3、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知识和技能培训机制,培养技能型人才和实用型人才。
4、清理和取消不合理限制,包括歧视、限制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不合理规定,针对农民工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不符合规定的使用,农民工子女入学限制。
5、实施四项改革。第一是户籍制度改革;第二是土地制度的改革;第三是农民(包括农民工)参保政策的改革;第四是教育体制的改革。
六、结束语
在农民工自身来看,要对农民工的进行法律意识的启蒙与教育。所以,在国家“送法下乡”的过程中,重要的是送思想,送观念,而不仅仅是送制度和送规范,在教育、启蒙农民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吸取以往普法的经验教训,必须要把真正的法律精神和现代法律意识告诉农民,努力培育他们具有现代法律所必须具备的“平等意识”而非“专政意识”,“公民意识”而非“百姓意识”,“权利意识”而非“义务意识”。在农村具体的普法过程中,我们不一定要让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
农民不论缺乏法律保护意识还是法律监督意识,都会放纵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合法的权益缺少了法律之剑的保护,那么还会有多少人担心自己犯法后的后果呢。所以,强烈的法律保护意识、维权意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 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J].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8).(网上文章)
[2] 王春光. 农民工: 一个正在崛起的新工人阶层[J]. 学习与探索,2005,(1).(杂志)
[3] 熊若愚,董结琴. 中国农民工问题调查报告[J]. 中国国情国力,2002. (网上文章)
[4] 邓伟志. 论“和谐社会”[M]. 学习时报,2005-01-03. (报纸)
[5]张英洪. 给农民以宪法关怀[M]. 北京: 长征出版社,2003.(书)
[6]吴洁.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对策[J].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5.(报纸)
指导教师:张志坚
第四篇:乡镇城乡统筹发展中农民权益保护状况调研报告
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工作。根据区人大办《关于开展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权益保护情况调研的通知》要求,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区镇人大代表及相关人员,对辖区内农民权益保护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中的农民权益保护情况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是自8月全面启动以来,坚持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相继纳入市委“十大民生工程”、“共富十二条”予以重点推进。经过全镇上下的共同努力,热情参与,目前,我镇实现“农转城”6000余人,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体系已基本完善,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良好,转户居民合法权益得到政策和措施保障。
转户居民在同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五大社会保险、平等申请公租房、平等享受创业、就业政策扶持,子女平等地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权益均得到了实质性的维护。
退出宅基地的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保障群众利益”的原则,采取“一线工作法”,到村现场受理群众退地。截止6月底,受理213户,其中:区政府批复同意126户,区土地整治中心正在审核68户,正在完善资料19户,已发放补偿金371万。退地养老保险正在办理过程中,养老保险参保等户改关键环节出台了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放宽准入条件等具体措施,方便、快捷地为转户居民提供全流程服务。退地农民个个欢天喜地。
转户居民可以继续按规定保留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继续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在规定期内继续保留了农村生育政策等与农民身份相关的待遇。
美中不足的是,转户居民承包地的处置尚未兑现原来的承诺。转户居民退出宅基地后未能退出承包地,这给转户居民真正融入城市生活设置了一个障碍。
总之,实践证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符合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
二、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财产权益的实现和维护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涉及到广大老百姓最直接的利益,打破了过去“大锅饭”式的分配方式,农民得到了实惠,能很大程度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我镇加大了经费的投入、工作人员的调配。经过各阶段工作,我镇对辖区16401户农户进行了确权,共计85302亩。
林地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抓好林业工作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明晰和稳定林权,让农民吃上“定心丸”。林权证的发放工作,我镇始终坚持依法登记换发证原则、公开公正登记换发证原则、规范统一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一地一证”原则和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原则。从申请、公示、现地核实、公示、造册、审核审批、发证,环环相扣,确保《林权证》发放顺利开展。我镇共确权14000余本,3500余亩。
新一轮农村房屋确权3765宗,确权面积583亩,农村房屋确权工作相对滞后。
三、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下放到各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自此,我镇先后建立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居保)、超龄养老保险和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等各项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截止2012年6月,我镇各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000余人;征地农转非参保人数1200余人,参保率达到96%以上;超龄人员参保人数达到500余人;城乡居保参保人数30598人,参保率达到90%以上,共有10051人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2012年参保人数51104人,参保率高达98.2%。
存在的问题:一是城乡保障体系发展不平衡。二是城乡保障制度之间缺少衔接和转换。三是社会各方面的认识尚需进一步统一,职工参保率仍然较低。
建议:一是建立健全各种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制度;二是加强各种险种待遇的享受人员的比对,有效的防止重复领保。
四、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子女受教育情况
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所遇到的特殊情况,它涉及到教育公平,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解决。
农民工子女教育,包括两部分:一是随父母进城的子女,即流动子女的教育,二是留守儿童的教育。
(一)流动子女教育现状:
1、流动子女读书仍困难重重。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核心是子女能适时入校读书,这是每个父母的心愿和责任。据统计全镇的农民工随父母进城的义务教育学龄人口总人数已经达到了5000人左右,这些农民工的子女广泛分布在全国各个大、中、小城市,他们的父母主要从事工商业、餐饮服务业,在城市中的批发市场、建筑工地、小餐馆、废品收购商贩、看门人、保安、送水人、小商铺页页中到处是他们的身影,尽管收入水平在城市中偏低,但比家乡的务农收入要宽裕。他们已经基本上在城市站稳脚跟,有了立足之处,所以把子女接进城里。
农民工的子女即便随父母进了城,也仅是生活于城市边缘群体的一员,上学同样面临诸多问题。城市里高昂的学习费用令家长们难以承受。据调查,在重庆主城上小学的农民工子女年均学习费用超过3000元,是
我镇农村平均660元的学习费用的4.5倍。费用高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民子女进城里面的正规学校读书一般要缴相当高的借读费和补课费。由于收入原因,大量的农民工子女被拒之于公办学校或条件相对较好的学校之外,只有选择处于城乡接合部,设施简陋,师资无保证,收费低廉,只要交钱就能上的民办学校-“农民工子弟校”。由于这些学校大多数地处城郊,教学设施较为简陋,通常没有住宿条件,因而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中上学十分不便,相当一部分时间耗费在上学、放学的路上。同时,现实生活中,歧视农民、歧视落后贫穷人群的观念依然长期存在,由于近年来城市中两极分化现象的加剧,这一观念更加变本加厉,致使农民工子女受到社会、学校的进一步歧视。
2、居住环境恶劣影响其成长。在城市中站住脚跟的农民,多数人的收入水平虽然远远高于家乡务农收入,但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按照城市收入水平衡量,绝对水平仍然偏低,在城市中生活较为艰难。据调查,带子女进城读书的农民,多数从事批发零售业、餐饮服务业和其它社会服务业,许多家庭是在城市中卖菜、卖米、搽皮鞋、拉三轮、看大门、收破烂等等,好一点的在城市中开小饭馆、小商铺,或在批发市场有一个小摊位。他们中多数或在城乡边缘合租廉价房居住,或住临时工棚,开小饭馆、小商铺的白天开门做生意,晚上关门全家即在铺内搭板睡觉。子女在这样的“家”中谈不上什么学习环境,这与城里的孩子相比,全然是天上地下之别。
3、城乡差异使农民工群体的子女心理压力大。由于农民工子女家庭处于城市的边缘地位,他们的心理也开始边缘化。调查中,发现年龄较小的孩子由于不懂事,受影响较小,而年龄稍大的孩子与城市同龄人相比,显得早熟、自卑和失落。与城里同龄人相比,农民工子女总是自觉地把自己划为城市中地位较低的群体,并有这样的群体认同感,在这一群体中自我封闭。
(二)留守儿童教育的现状:
据统计仅全镇留守儿童的规模,现在已达到1200余人,占全镇在校学生数的近70%,这是一个很大的数字,说明留守子女的规模已经达到政府不得不重视,社会不得不关注的程度。
1、留守子女面临教育危机:尽管实行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生均拔付教育经费,但由于农村学校学生生源极少(希望小学全校才83名学生),总体教育经费很少,只能维持学校基本运转,最终形成的结果是:农村学校基础设施有了变化,但欠账依然较多,学校房屋失修、教学设施简陋、图书实验器材全无、合格师资紧缺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特别是近年来农村中的优秀师资大量向城镇流动,农村学校师资严重老化,学科教师紧缺,教学质量进一步下滑,加之大量留守儿童的出现,进一步恶化了农村教育的基本环境,进一步加大了义务教育的难度。
2、留守子女心理压力大。由于留守子女与父母长期分离,在生活、学习等方面都受到影响,尤其是亲情缺失和隔代教育,使得留守子女这一群体存在巨大的心理创伤,性格变得较为孤僻,学习成绩下降。具体体现为:
(1)缺乏家庭这一重要教育环节。现代教育理论认为,家庭教育重于学校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情感的培养与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许多父母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甚至多年未与孩子谋面,很难与子女交流,使得孩子产生孤独、寂寞、胆怯心理,形成孤僻性格。在调查中,发现67.5%的留守子女认为父母外出对自己的学习产生了不利影响。许多学校老师反映,从留守学生心理特征来看,其心理、性格、智力、行为习惯等方面都具有与正常家庭学生所不同的特征,如胆小、任性、孤僻、恐惧、习惯于防卫别人等等。
(2)隔代抚养,老人力不从心。调查发现,留守子女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监管的占70%。由于上一代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并且年老多病,通常都不能有效辅导孩子的功课。调查中,26%的留守子女认为父母外出对自己的学习产生不利影响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学习无人辅导,占第一位;调查还发现,29.5%的留守学生在学习上遇到问题无人可问。老年人往往更容易纵容、溺爱孩子,管教不严,这使得孩子的不良学习和行为习惯较为突出。由于“代沟”现象的客观存在,孩子与祖辈之间不易沟通,这使得老年人更不易了解到孩子的内心思想,不易察觉孩子的不良思想苗头,难以尽到对留守学生的人格教育、道德养成、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管理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3)学校难和家长沟通,教育脱节严重。家庭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环节,由于家长外出,学校不能与家长沟通,甚至学生的作业都没有家长签字,不了解学生动态,缺乏互动,不利于共同教育培养下一代。我镇化澄金山村小学老师反映,大部分留守学生不愿意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也很少主动回答老师提问,他们性格内向,社交意识和能力较弱,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时,不愿意与监护人或老师交流、沟通。由于缺少家庭的约束,很多孩子学习成绩不好,厌学、逃学、甚至辍学。镇中心小学老师反映:有的学生在家不完成作业,爷爷、婆婆不但不追问,反而还到学校给孩子撒谎,编造不完成作业的理由应付老师;开家长会时,全班学生家长到校开会经常达不到三分之一,且来的大多数都是其爷爷、婆婆们。
(4)留守学生学习成绩普遍偏低。据统计分析,留守学生自认为自己的学习一般、较差的占61%。由于学习困难、交往困难、社会诱惑等因素,导致留守学生厌学、逃学、退学等现象的发生。对自己的未来也相当迷茫。被调查的留守学生中有18%的人打算将来外出打工挣钱,不想继续读书。
(5)留守学生成为犯罪和受侵害的高危群体。由于缺乏有效监护,使得留守子女很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实施侵害的对象,同时也容易误入歧途,走向犯罪道路。调查中各地都反映了一些相关恶性案件。我镇方溪小学1名六年级留守女学生,2012年5月在放学回家的途中被犯罪分子奸污,另有多人次受到不良行为人威胁。许多学校反映,一些留守学生由于缺乏约束,养成自由散漫的习气,时间观念差,爱迟到、旷课,喜欢进网吧和游戏厅。甚至一些孩子成了日不进校、夜不归宿的流浪汉。
3、留守子女监护问题突出。父母是孩子天然的监护人,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和其他亲朋好友都只是孩子的临时监护人。较之孩子的父母而言,任何临时监护人无论是在责任心,还是在精力、能力等各方面都不能与孩子的父母亲同日而语。调查表明留守学生的监护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临时监护人责任不明确。留守学生的临时监护人一般总是把监护责任理解为让孩子吃饱穿暖,不发生安全事故等。普遍存在重吃穿、重身体、轻心理、轻性情、忽视孩子的心理健康和全面发展的现象,对留守学生的思想、道德、学习、行为习惯重视不够。
(2)许多临时监护人精力不够,能力不足。临时监护人不但要承担繁重的农业劳动,还要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他们的精力受到了较大限制,很少有时间教育引导留守学生,更不要说进行学习辅导。同时作为留守学生的祖辈,由于观念和教育方法滞后,存在明显娇生惯养、放任自流的隔代教育倾向,忽视孩子身心健康和人格塑造,造成了留守学生道德教育的缺失。
(3)单亲教育对孩子成长极为不利。父亲或母亲外出务工,客观上造成的“父亲教育缺失”或“母亲教育缺失”,都很不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如父亲外出的孩子表现出胆怯、不像正常孩子那样自信;母亲外出的孩子表现出不细心、不像正常家庭孩子那样善良、有爱心、喜欢学习、有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等问题。
总之,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情况现状不容乐观,尽管政府和社会各阶层给予了高度关注,为此也出台了很好的政策,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统筹城乡教育的大背景下影响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综合因素有很多,包括政府、社会、学校、父母和孩子本身,他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缺一不可。在整个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上,政府是中坚力量,是其他因素不可替代的。政府要通过制定政策、全面规划、兴办学校、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多种补助并统筹各方面的力量来实现。尤其要以加大农村薄弱学校建设和改造力度,进一步优化师资结构,加强对农民工子女的心理干预,促进教育公平为切入点为农民工子女提供和城里孩子等同的受教育环境,不过要真正实现这一善良愿望,需要漫长的时间。
五、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就业创业合法权益保护情况
目前全镇农村富余劳动力19301人,城镇各类失业劳动力约135人。为了解决上述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我镇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将统筹城乡劳动就业摆上议事日程。一是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及本镇实际,制订规划,整合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了一系列以强化技能为主,就近就地就业为辅的免费培训。二是统筹城乡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有一定进展。目前,全镇共有13个村(社区)均建立了劳动保障站,基本上做到了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开展登记、培训、职介发放等“一站式”服务。到2012年6月止已累计转移就业19458人。
存在的问题:一是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期望值偏高、技能素质偏低,导致就业难。在有些人思想中不是“我要就业”,而是政府“要我就业”,对就业岗位挑肥拣瘦,丧失了一些合适的就业机会。二是业主用工要求偏高、劳动报酬偏低,导致企业招工难。
推进统筹城乡就业的对策和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工作的力度。通过劳动监察执法,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二是增加就业经费,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三要增加投入,建立就业信息网络体系,解决村(社区)人员编制。四是企业招工应重点从高职校中招收,村(社区)级已基本无青年人员。
六、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支农惠农政策资金落实情况
在实施退耕还林项目方面,我镇做到了大量工作,指导退耕农户按技术要求对已种林木进行抚育管理,把政策宣传到位,做到退耕农户家喻户晓,使退耕林地的抚育管护成为农户的自觉行为。退耕还林工程延长补助期生活费和管护费及时到位,涉及户数5200户,面积9240.100亩,金额1155014.14元;退耕还林工程补助粮食折现资金和生活补助费同步到位,涉及户数465户,面积3301.900亩,金额808965.69元。
粮食直补是惠农政策的重要部分。为把此项工作做好,我镇召开了粮食面积核查登记专题会议,布置核查内容和方法,督促各村按时上报数据,严把审核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粮食基础面积准确无误,惠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广大农户手中。我镇2012年发放种粮直补涉及农户12229户,补贴面积72300.921亩,补贴金额117851.78元,农资综合补贴涉及农户12229户,补贴面积72300.921亩,补贴金额5280779.65元。
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种粮直补对象的界限较为模糊,个别没有种粮的农村土地承包户也照样领着种粮直补款,这多少偏离了种粮直补的目的。
第五篇:农民权益保护状况调研材料
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工作。根据区人大办《关于开展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权益保护情况调研的通知》要求,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区镇人大代表及相关人员,对辖区内农民权益保护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中的农民权益保护情况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是自8月全面启动以来,坚持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相继纳入市委“十大民生工程”、“共富十二条”予以重点推进。经过全镇上下的共同努力,热情参与,目前,我镇实现“农转城”6000余人,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体系已基本完善,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良好,转户居民合法权益得到政策和措施保障。
转户居民在同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五大社会保险、平等申请公租房、平等享受创业、就业政策扶持,子女平等地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权益均得到了实质性的维护。
退出宅基地的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保障群众利益”的原则,采取“一线工作法”,到村现场受理群众退地。截止6月底,受理213户,其中:区政府批复同意126户,区土地整治中心正在审核68户,正在完善资料19户,已发放补偿金371万。退地养老保险正在办理过程中,养老保险参保等户改关键环节出台了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放宽准入条件等具体措施,方便、快捷地为转户居民提供全流程服务。退地农民个个欢天喜地。
转户居民可以继续按规定保留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继续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在规定期内继续保留了农村生育政策等与农民身份相关的待遇。
美中不足的是,转户居民承包地的处置尚未兑现原来的承诺。转户居民退出宅基地后未能退出承包地,这给转户居民真正融入城市生活设置了一个障碍。
总之,实践证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符合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
二、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财产权益的实现和维护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涉及到广大老百姓最直接的利益,打破了过去“大锅饭”式的分配方式,农民得到了实惠,能很大程度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我镇加大了经费的投入、工作人员的调配。经过各阶段工作,我镇对辖区16401户农户进行了确权,共计85302亩。
林地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抓好林业工作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明晰和稳定林权,让农民吃上“定心丸”。林权证的发放工作,我镇始终坚持依法登记换发证原则、公开公正登记换发证原则、规范统一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一地一证”原则和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原则。从申请、公示、现地核实、公示、造册、审核审批、发证,环环相扣,确保《林权证》发放顺利开展。我镇共确权14000余本,3500余亩。
新一轮农村房屋确权3765宗,确权面积583亩,农村房屋确权工作相对滞后。
三、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下放到各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自此,我镇先后建立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居保)、超龄养老保险和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等各项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截止2012年6月,我镇各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000余人;征地农转非参保人数1200余人,参保率达到96%以上;超龄人员参保人数达到500余人;城乡居保参保人数30598人,参保率达到90%以上,共有10051人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2012年参保人数51104人,参保率高达98.2%。
存在的问题:一是城乡保障体系发展不平衡。二是城乡保障制度之间缺少衔接和转换。三是社会各方面的认识尚需进一步统一,职工参保率仍然较低。
建议:一是建立健全各种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制度;二是加强各种险种待遇的享受人员的比对,有效的防止重复领保。
四、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子女受教育情况
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所遇到的特殊情况,它涉及到教育公平,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解决。
农民工子女教育,包括两部分:一是随父母进城的子女,即流动子女的教育,二是留守儿童的教育。
(一)流动子女教育现状:
1、流动子女读书仍困难重重。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核心是子女能适时入校读书,这是每个父母的心愿和责任。据统计全镇的农民工随父母进城的义务教育学龄人口总人数已经达到了5000人左右,这些农民工的子女广泛分布在全国各个大、中、小城市,他们的父母主要从事工商业、餐饮服务业,在城市中的批发市场、建筑工地、小餐馆、废品收购商贩、看门人、保安、送水人、小商铺中到处是他们的身影,尽管收入水平在城市中偏低,但比家乡的务农收入要宽裕。他们已经基本上在城市站稳脚跟,有了立足之处,所以把子女接进城里。
农民工的子女即便随父母进了城,也仅是生活于城市边缘群体的一员,上学同样面临诸多问题。城市里高昂的学习费用令家长们难以承受。据调查,在重庆主城上小学的农民工子女年均学习费用超过3000元,是我镇农村平均660元的学习费用的4.5倍。费用高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民子女进城里面的正规学校读书一般要缴相当高的借读费和补课费。由于收入原因,大量的农民工子女被拒之于公办学校或条件相对较好的学校之外,只有选择处于城乡接合部,设施简陋,师资无保证,收费低廉,只要交钱就能上的民办学校——“农民工子弟校”。由于这些学校大多数地处城郊,教学设施较为简陋,通常没有住宿条件,因而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中上学十分不便,相当一部分时间耗费在上学、放学的路上。同时,现实生活中,歧视农民、歧视落后贫穷人群的观念依然长期存在,由于近年来城市中两极分化现象的加剧,这一观念更加变本加厉,致使农民工子女受到社会、学校的进一步歧视。
2、居住环境恶劣影响其成长。在城市中站住脚跟的农民,多数人的收入水平虽然远远高于家乡务农收入,但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按照城市收入水平衡量,绝对水平仍然偏低,在城市中生活较为艰难。据调查,带子女进城读书的农民,多数从事批发零售业、餐饮服务业和其它社会服务业,许多家庭是在城市中卖菜、卖米、搽皮鞋、拉三轮、看大门、收破烂等等,好一点的在城市中开小饭馆、小商铺,或在批发市场有一个小摊位。他们中多数或在城乡边缘合租廉价房居住,或住临时工棚,开小饭馆、小商铺的白天开门做生意,晚上关门全家即在铺内搭板睡觉。子女在这样的“家”中谈不上什么学习环境,这与城里的孩子相比,全然是天上地下之别。
3、城乡差异使农民工群体的子女心理压力大。由于农民工子女家庭处于城市的边缘地位,他们的心理也开始边缘化。调查中,发现年龄较小的孩子由于不懂事,受影响较小,而年龄稍大的孩子与城市同龄人相比,显得早熟、自卑和失落。与城里同龄人相比,农民工子女总是自觉地把自己划为城市中地位较低的群体,并有这样的群体认同感,在这一群体中自我封闭。
(二)留守儿童教育的现状:
据统计仅全镇留守儿童的规模,现在已达到1200余人,占全镇在校学生数的近70%,这是一个很大的数字,说明留守子女的规模已经达到政府不得不重视,社会不得不关注的程度。
1、留守子女面临教育危机:尽管实行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生均拔付教育经费,但由于农村学校学生生源极少(希望小学全校才83名生),总体教育经费很少,只能维持学校基本运转,最终形成的结果是:农村学校基础设施有了变化,但欠账依然较多,学校房屋失修、教学设施简陋、图书实验器材全无、合格师资紧缺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特别是近年来农村中的优秀师资大量向城镇流动,农村学校师资严重老化,学科教师紧缺,教学质量进一步下滑,加之大量留守儿童的出现,进一步恶化了农村教育的基本环境,进一步加大了义务教育的难度。
2、留守子女心理压力大。由于留守子女与父母长期分离,在生活、学习等方面都受到影响,尤其是亲情缺失和隔代教育,使得留守子女这一群体存在巨大的心理创伤,性格变得较为孤僻,学习成绩下降。具体体现为:
(1)缺乏家庭这一重要教育环节。现代教育理论认为,家庭教育重于学校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情感的培养与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许多父母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甚至多年未与孩子谋面,很难与子女交流,使得孩子产生孤独、寂寞、胆怯心理,形成孤僻性格。在调查中,发现67.5%的留守子女认为父母外出对自己的学习产生了不利影响。许多学校老师反映,从留守学生心理特征来看,其心理、性格、智力、行为习惯等方面都具有与正常家庭学生所不同的特征,如胆小、任性、孤僻、恐惧、习惯于防卫别人等等。
(2)隔代抚养,老人力不从心。调查发现,留守子女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监管的占70%。由于上一代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并且年老多病,通常都不能有效辅导孩子的功课。调查中,26%的留守子女认为父母外出对自己的学习产生不利影响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学习无人辅导,占第一位;调查还发现,29.5%的留守学生在学习上遇到问题无人可问。老年人往往更容易纵容、溺爱孩子,管教不严,这使得孩子的不良学习和行为习惯较为突出。由于“代沟”现象的客观存在,孩子与祖辈之间不易沟通,这使得老年人更不易了解到孩子的内心思想,不易察觉孩子的不良思想苗头,难以尽到对留守学生的人格教育、道德养成、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管理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3)学校难和家长沟通,教育脱节严重。家庭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环节,由于家长外出,学校不能与家长沟通,甚至学生的作业都没有家长签字,不了解学生动态,缺乏互动,不利于共同教育培养下一代。我镇化澄金山村小学老师反映,大部分留守学生不愿意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也很少主动回答老师提问,他们性格内向,社交意识和能力较弱,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时,不愿意与监护人或老师交流、沟通。由于缺少家庭的约束,很多孩子学习成绩不好,厌学、逃学、甚至辍学。镇中心小学老师反映:有的学生在家不完成作业,爷爷、婆婆不但不追问,反而还到学校给孩子撒谎,编造不完成作业的理由应付老师;开家长会时,全班学生家长到校开会经常达不到三分之一,且来的大多数都是其爷爷、婆婆们。
(4)留守学生学习成绩普遍偏低。据统计分析,留守学生自认为自己的学习一般、较差的占61%。由于学习困难、交往困难、社会诱惑等因素,导致留守学生厌学、逃学、退学等现象的发生。对自己的未来也相当迷茫。被调查的留守学生中有18%的人打算将来外出打工挣钱,不想继续读书。
(5)留守学生成为犯罪和受侵害的高危群体。由于缺乏有效监护,使得留守子女很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实施侵害的对象,同时也容易误入歧途,走向犯罪道路。调查中各地都反映了一些相关恶性案件。我镇方溪小学1名六年级留守女学生,2012年5月在放学回家的途中被犯罪分子奸污,另有多人次受到不良行为人威胁。许多学校反映,一些留守学生由于缺乏约束,养成自由散漫的习气,时间观念差,爱迟到、旷课,喜欢进网吧和游戏厅。甚至一些孩子成了日不进校、夜不归宿的流浪汉。
3、留守子女监护问题突出。父母是孩子天然的监护人,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和其他亲朋好友都只是孩子的临时监护人。较之孩子的父母而言,任何临时监护人无论是在责任心,还是在精力、能力等各方面都不能与孩子的父母亲同日而语。调查表明留守学生的监护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临时监护人责任不明确。留守学生的临时监护人一般总是把监护责任理解为让孩子吃饱穿暖,不发生安全事故等。普遍存在重吃穿、重身体、轻心理、轻性情、忽视孩子的心理健康和全面发展的现象,对留守学生的思想、道德、学习、行为习惯重视不够。
(2)许多临时监护人精力不够,能力不足。临时监护人不但要承担繁重的农业劳动,还要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他们的精力受到了较大限制,很少有时间教育引导留守学生,更不要说进行学习辅导。同时作为留守学生的祖辈,由于观念和教育方法滞后,存在明显娇生惯养、放任自流的隔代教育倾向,忽视孩子身心健康和人格塑造,造成了留守学生道德教育的缺失。
(3)单亲教育对孩子成长极为不利。父亲或母亲外出务工,客观上造成的“父亲教育缺失”或“母亲教育缺失”,都很不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如父亲外出的孩子表现出胆怯、不像正常孩子那样自信;母亲外出的孩子表现出不细心、不像正常家庭孩子那样善良、有爱心、喜欢学习、有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等问题。
总之,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情况现状不容乐观,尽管政府和社会各阶层给予了高度关注,为此也出台了很好的政策,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统筹城乡教育的大背景下影响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综合因素有很多,包括政府、社会、学校、父母和孩子本身,他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缺一不可。在整个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上,政府是中坚力量,是其他因素不可替代的。政府要通过制定政策、全面规划、兴办学校、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多种补助并统筹各方面的力量来实现。尤其要以加大农村薄弱学校建设和改造力度,进一步优化师资结构,加强对农民工子女的心理干预,促进教育公平为切入点为农民工子女提供和城里孩子等同的受教育环境,不过要真正实现这一善良愿望,需要漫长的时间。
五、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就业创业合法权益保护情况
目前全镇农村富余劳动力19301人,城镇各类失业劳动力约135人。为了解决上述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我镇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将统筹城乡劳动就业摆上议事日程。一是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及本镇实际,制订规划,整合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了一系列以强化技能为主,就近就地就业为辅的免费培训。二是统筹城乡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有一定进展。目前,全镇共有13个村(社区)均建立了劳动保障站,基本上做到了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开展登记、培训、职介发放等“一站式”服务。到2012年6月止已累计转移就业19458人。
存在的问题:一是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期望值偏高、技能素质偏低,导致就业难。在有些人思想中不是“我要就业”,而是政府“要我就业”,对就业岗位挑肥拣瘦,丧失了一些合适的就业机会。二是业主用工要求偏高、劳动报酬偏低,导致企业招工难。
推进统筹城乡就业的对策和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工作的力度。通过劳动监察执法,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二是增加就业经费,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三要增加投入,建立就业信息网络体系,解决村(社区)人员编制。四是企业招工应重点从高职校中招收,村(社区)级已基本无青年人员。
六、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支农惠农政策资金落实情况
在实施退耕还林项目方面,我镇做到了大量工作,指导退耕农户按技术要求对已种林木进行抚育管理,把政策宣传到位,做到退耕农户家喻户晓,使退耕林地的抚育管护成为农户的自觉行为。退耕还林工程延长补助期生活费和管护费及时到位,涉及户数5200户,面积9240.100亩,金额1155014.14元;退耕还林工程补助粮食折现资金和生活补助费同步到位,涉及户数465户,面积3301.900亩,金额808965.69元。
粮食直补是惠农政策的重要部分。为把此项工作做好,我镇召开了粮食面积核查登记专题会议,布置核查内容和方法,督促各村按时上报数据,严把审核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粮食基础面积准确无误,惠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广大农户手中。我镇2012年发放种粮直补涉及农户12229户,补贴面积72300.921亩,补贴金额117851.78元,农资综合补贴涉及农户12229户,补贴面积72300.921亩,补贴金额5280779.65元。
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种粮直补对象的界限较为模糊,个别没有种粮的农村土地承包户也照样领着种粮直补款,这多少偏离了种粮直补的目的。
建议:政府适时制定种粮直补款领取的规范性文件,让国家的钱用在刀口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