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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精选)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和公约的总称。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第一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农民负。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和公约的总称。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一)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

国办发【2012】22号文件明确指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禁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是对农民负担监管的总体要求。

这段话怎么理解?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其

一、农民负担包括什么?其

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怎么搞?其

三、农民负担监管的目标是什么?

一、农民负担包括什么?文件要求“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说明我们讲的农民负担是广义的农民负担,就是包括农民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不能低于居民的待遇,在农村社会管理中,农民要得到民主的权利,在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农民权益要得到维护。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上,在农村公共服务上,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上要享受到公共财政的服务、民主决策管理的权利。

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怎么搞?工作的中心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工作的重点是“规范涉农收费”,工作的手段是“强化监督检查”。同时还要“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

三、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目标是什么?文件指出“严格禁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当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

当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慨括起来其实是三项,即给予农民的要监督好,收取农民的要监控好,农民办自己的事涉及筹资筹劳要引导好。

具体说就是六个任务:

①加强对惠农政策落实的监督,确保各项惠农补贴补助补偿落实到位;

②加强对涉农收费部门和涉农收费项目的监督,推进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规范管理;

③加强对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担的治理,防止农民负担向村级组织转移;

④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集资摊派的监管,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⑤加强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的全程监督,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规范化建设;

⑥继续开展农民负担重点监控,促进全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三)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

农民负担问题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的大问题,可以说农民负担问题是一个天大的问题。为什么这么说?第

一、我们这个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农民,农民是我们的立国之基;第

二、我们的党是靠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才建立起新中国的,农民是立党之基;第

三、我们的民族复兴、全面小康必须是农民都复兴和小康了才能算数的复兴和小康,农民是工作之基。现在城乡差别巨大,必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因此,减轻还是加重农民负担,绝不仅是少拿还是多拿几个钱的问题,而是保护还是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问题,是促进还是阻碍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问题,是赢得还是丧失群众信任和拥护的问题,是维护还是动摇基层政权的问题,减轻农民负担事关大局,事关全局,影响大,意义大。

在工作制度设计上,概况为15项制度:

⑴“一把手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就是要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及时调整和充实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涉及惠农政策和涉农收费的部门都应纳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减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对涉及惠农政策和涉农收费的部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制度。

⑵“审核制”和“会签制”。这是针对涉负文件出台提出的两项制度。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时,必须向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报审,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会签发出才算有效。

⑶“公示制”。所有涉农收费和价格要进行公示,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各惠农补贴要在规定时限内公示补贴信息,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⑷“备案制”。切实落实惠农补贴资金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各惠农补贴要在规定时限内公示补贴信息,并报同级减负、纠风部门备案,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⑸“限额制”。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积极推行党报党刊在限额内由财政出资征订,非党报党刊征订实行“谁订阅,谁出钱”的做法。

⑹“一卡通”制。积极推广惠农补贴“一卡通”制,经常性、固定性的惠农补贴项目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

⑺“项目审核制”。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一事一议项目审核制,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实施的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

⑻“监督卡制”。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各地要认真填写、及时发放《农民负担政策告知书》,标明举报电话,做到每户一卡,便于农民监督和反映问题。

⑼信访接处制。要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对每件涉负信访,都要进行登记,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继续实行农民负担来信来访“首问责任制”,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要坚决整改到位。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事件,实行报告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迟报、瞒报和谎报。

⑽专项审计制。对所有强农惠农富农政策项目资金和涉农收费,部门都要进行自查审计,出具审计结论。对转移资金的拨付使用、“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部门涉农收费情况,特别是有群众举报的减负部门还要进行专项审计,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农民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坚决整改,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⑾重点监控制。对于问题比较突出的镇(街道),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治理。对当地农民负担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整改。

⑿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减负惠农政策的,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⒀“一票否决”制。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继续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不能因为农业税的取消而思想麻痹,不能因为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民负担水平下降而工作松懈。

第二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情况汇报

(中共武岗镇委员会

武岗镇人民政府)

2011年8月18日

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文件精神,我镇积极成立组织,加大宣传,加强监管,坚持执行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坚持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我镇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今年换届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调整充实了以党委书记吴定高为组长、镇长张传宗为常务副组长,镇分管纪检、农经、财政、计生的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组。要求各分管负责人、各相关部门各把一方、各负其责,抓好各自范围内农民减负工作。同时,为增强透明度,引导群众参与监督,我们还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坚持执行政策,规范操作。

(一)严格执行农民建房相关政策。

由于现今农民生活条件大大改善,要求建设房屋的人员大幅度增加,镇党委、政府充分尊重建房户意愿,宜统则统,宜分则分。依据《武岗镇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政府与土地所对规划区范围内外的农户新建和翻建房屋的,均是无条件服务,从不收取费用。所有办证费用都予以上墙公示,按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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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操作“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我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民主议事、 议批结合、张榜公布、监督使用”。所筹资金全部交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实行专户管理,不允许挪作他用,确保了“一事一议”资金专款专用。

(三)认真落实计生政策。

我镇计划生育工作始终坚持政策要求与规定。一是坚持优质服务,对政策规定范围内手术费用进行实报销。二是征收费用只针对社会抚养费和二孩证件办理工本费,无其他任何项目性征收费用。

(四)切实做好“一卡通”工作。

所有惠农资金全部打入“一卡通”,不存在截留与挪用现象。

(五)切实加强宣传力度。

镇党委、政府将宣传落实、惠农政策,作为争先创优活动一项内容。在三民工程大专访中结合武岗实际开展了包组联户工作,不仅干部包组入户宣传,而且还于7月8日在武岗街道、中心街道、官渡街道集中开展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惠农政策大宣传,让更多群众了解更多政策,得到群众称赞。

三、认真组织督查,促进落实。

为了推动工作落实,我们还有针对性的开展了农民负担工作督查。 8月15日,由分管领导钟成华副镇长为组长,纪检、农经、财政、计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小组,深入调查走

2 访,了解发卡入户情况,听取农民群众反映,全面清理全镇范围内所有涉农收费单位的收费情况。目前我镇在农民负担方面没有一件投诉和上访案件,群众较为满意。

3 关于农民建房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

工作情况汇报

为了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建房和农村计划生育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的通知》(全减办[2011]1号)精神,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排相关负责同志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乡镇及村组织收取费用情况。通过检查,我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均没有发现收取“地皮费”、“宅基地款”、“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情况,都是按照《武岗镇总体规划》安排,统一标准建设。

二、建房管理部门收费情况。通过检查,我镇建房主管部门为镇政府和土地所,我们均是无条件服务,从不收取费用。

三、超标收取办证费用情况。所有办证费用都予以上墙公示,按章收费。

四、收取经营服务费用情况。我镇有关部门对农户建设房屋都是主动上门放线,不收取一分费用,更不接受建房户吃请。

五、对建房户“以罚代管”现象。所有农户建房报告,都由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其高度和红线退让情况,从不借故不批准建设,更无“以罚代管”现象。对无视建房程序,私自建设的,上报国土房产部门,依法处理。

六、尊重农户建房意愿情况。针对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

4 户要求建设房屋人员众多,镇党委、政府充分尊重建房户意愿,宜统则统,宜分则分,从不搞一刀切。如我镇沙石封巷新村就是农户自建房,中心张徐新村、康合黄李新村就是统建房。

七、规划区范围内农户建房收费情况。依据《武岗镇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我镇对规划区范围内外的农户新建和翻建房屋的都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转换收费情况。

5 关于计划生育收款收费情况汇报

武岗镇计划生育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理念,严格按照国家优质服务标准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办事,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我镇自2011年以来,坚持优质服务至上,一是对手术对象未能回来的、返乡手术的路费进行全报;在外手术的,按上级规定予以报销,其余不足的全部报销。二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收取社会抚养费。三是收取二孩工本费5元。无其它性收费项目。

我镇计划生育工作将按照上级要求,继续执行上级收费规定,在服务上狠下功夫,做好服务于群众的知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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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一年度农民负担自查情况汇报

根据上级农民负担检查的有关精神,武岗镇成立了以分管领导钟成华副镇长为组长,纪检、农经、财政、计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小组,具体对全镇范围内所有涉农收费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详细情况汇报如下:

一、涉农收费情况

1、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收费情况:自愿参加,每人30元。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收费情况:自愿参加,18周岁以下30 元/人;18周岁以上160元/人;新参保人员每人加收医疗卡费15元。

3、民政、财政两部门无收费。

4、计划生育部门收二孩生育证工本费,每证5元;社会抚 养费严格按照标准收取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据足额上交县计生委。

5、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根据需要,群众自愿,人均筹款不 超过15元/年;筹劳每个劳力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作日。

6、派出所收费情况:准迁证及迁移证每2元一张;户口簿 每本6元;身份证新办20元每人,补办40元每人,临时证10元每人。

7、林业部门收费情况:所收二金在县行政服务大厅办理。

8、地税部门收费情况:新开户在办理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办

7 理税务登记证的每例收工本费20元;超过一个月的加罚2000元以下罚款;对下岗失业人员免收工本费。

9、供电部门收费情况:农村居民生活用电0.557元/度;新 农村建设“一户一表”安装,只收材料费。

10、中学收费情况:每生每学期收作业本费20元;自愿参 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每人每年收30元保费,新参保人员每人加收医疗卡费15元;<<基础训练>>在学生家长同意的前提下,自愿统一购买。

11、小学收费情况:每生每学期收作业本费10元;自愿参 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每人每年收30元保费,新参保人员每人加收医疗卡费15元;<<基础训练>>在学生家长同意的前提下自愿统一购买。

12、工商部门收费情况:全部按政策法规进行收费和罚款。

13、土地部门收费情况:全部在县服务大厅缴费。

14、目前我镇部分在建住房按照每户300元----500元的标准 收取建设垃圾清运费。

二、政策性补贴资金到位情况

全镇17项补贴资金8500000元已全部按政策法规补贴到位。

1、农村五保户补助资金85000元。

2、抚恤(优抚)资金50000元。

3、农村低保资金310000元。

4、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55000元。

5、其他财政补贴资金641000元。

6、村干部报酬2500000元。

7、粮食直接补贴资金1500000元。

8、综合直补资金2600000元。

9、学生两免一补资金25000元。

10、库区移民补助资金120000元。

11、水稻良种良法直补资金350000元。

12、小麦良种补贴264000元。

农民负担工作是项政策性强,人民群众关心的敏感性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镇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成立了减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农民负担工作督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收费给予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使得我镇在农民负担方面没有一件投诉和上访案件,群众较为满意。

第三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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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一事一议筹资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05]17号)的规定,对村内农民自愿兴办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村民可采取“—事一议”的办法,自愿筹集资金。向村民“一事—议”自愿筹集资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议事范围。只限于村内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组道路、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非本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危房改造、五保户供养、村组干部报酬、畜禽防疫和水利工程水费、电费等有明确经费渠道或确定收费对象以及开支规定的资金,偿还村组债务、企业亏损等不属于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开支等,均不得向农民“一事一议”筹资。

2、议事程序。村委会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商党员、组长提出筹资预案,印发全体村民酝酿讨论,然后适时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有困难的地方,也可以组为单位召开村民会议审议表决。 所议事项须经半数以上到会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村民代表表决赞成并签字认可,方可形成“—事一议”筹资决议。

3、上限控制标准。“一事—议”筹资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国家和省属贫困县原则上不得向农民筹资。

4、申报审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必须按规定填写《申报审核表》,连同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名原件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和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县市区和乡镇对符合规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案要及时审查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有权纠正或不予批准。经县乡审查审批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要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按规定分解到户,造具到户花名册,并逐户填入《农民负担与补贴监督卡》,发卡到户,农民依卡上交。无正当理由,农户不得拒交。对因天灾人祸交款确有困难的农户,须经本人申请,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可予减免。

5、管理与监督。向农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必须按规定用在所议的生产公益事业建设上,不得用于村组管理开支,并实行专帐管理。村委会年底或项目结束时要对筹资筹劳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张榜公布。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要负责解释。县市区和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要对村筹资筹劳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退还钱、工,并严肃查处,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二、惠农补贴发放政策

1、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

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是依托乡镇财税信息化网络,根据农户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为农户在金融部门办理补贴专用存折,由金融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发放清册,将相关财政涉农补贴、补助资金直接打入享受补贴的农户的专用存折,农户到金融机构自行支取。从2005年起,我市涉农补贴(含补助)开始实行信息化发放。

2、我市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的范围

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通知》(常政办明电[2007]61号)文件规定,凡涉及财政面向农民的各种补贴将全面纳入信息化发放范围。

3、补贴“一卡通”

“一卡通”是指给每一个可享受财政补贴的农户办理一个 “涉农补贴专用存折”。凡农户享受的多种财政补贴都通过这个专用存折发放,原则上实行“一户一折”。具体来说是以第一次发放涉农补贴的存折为基础,以后可以享受的各种补贴款一律打入此折。享受补贴对象凭专用存折和本人身份证支取。此折由农户自己妥善保管,一般情况不得销户。发放给农民的专用存折免收工本费,存折遗失补办按金融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4、农户获知信息化补贴发放情况的途径

在专用存折到户,补贴资金由金融部门打入农户存折后,为保证农户及时知晓,各乡镇建立了告示制度。乡镇财政所将及时发放通知书或采取其他有效形式,告知农户补贴资金的数额和打入存折的时间,农户可以随时支取。

5、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的纪律和要求

在财政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中,要坚持做到“六不准”,即不准截留挪用、不准抵扣税费、不准由乡镇、村干部代领、不准拖欠不发、不准暗箱操作、不准因工作失误引发涉稳问题。

6.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项目及标准

(1)早、中、晚稻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湘财农指[2008]1号

补贴对象:在原计征农业税面积中种植省农业主管部门公布的良种水稻的农户可享受此项补贴。

补贴标准:按2003年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植良种水稻面积,早稻每亩10元,中稻每亩15元,晚稻每亩15元。

补贴发放时间:补贴资金到位一个月内。

(2)种粮直接补贴

政策依据:湘财建[2005]16号

补贴对象:在原计征农业税面积中种植一季以上当地主要粮食作物的,享受种粮直接补贴。

补贴标准:以2003年核定的农业税计税面积,2008年每亩补贴13.5元。

补贴发放时间: 8月底前发放完毕。

(3)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接补贴

政策依据:湘财建[2006]17号

补贴对象:因成品油等农资价格提高,对种粮农民给予的综合直补。

补贴标准:以2003年核定的农业税计税面积,2008年每亩按71.9元给予补贴。

补贴发放时间:与粮食直补同步发放。

(4)油菜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湘农业联[2007]316号

补贴对象:种植油菜的农户

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种植油菜面积补贴10元/亩

(5)森林生态效益补助

政策依据:湘财农[2007]49号

补贴对象:森林生态效益补助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等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资金。

补贴标准:按面积计算,其面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按核定面积以每亩3.5元标准补贴。

补贴发放时间:补助资金到位一个月内。

(6)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和退耕还林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2002]367号、湘财建[2002]32号、湘财建[2004]36号、湘财农[2008]20号。

补助对象: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实行退耕还林的农户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补助标准:退耕还林粮食补贴按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每亩补助粮食300斤折人民币210元;退耕还林生活补助按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每亩补助现金20元。按退耕还林补助标准,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

补助发放时间:退耕还林第一年,在春季造林验收合格后,给付一半的粮食补助和生活补助,剩余部分待秋季核查造林成活率验收合格后据实拨付;从退耕还林第二年起,每年在秋季经验收一次性兑付该年的粮食补助和生活补助。

(7)五号病扑杀补助

政策依据:湘财农[2001]57号

补贴对象:在本市境内从事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流通领域的贩运户因扑杀病畜造成损失并经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现场鉴定并报同级

财政部门核定的,可享受五号病扑杀补助。

补贴标准:按核定的扑杀畜类数量计算,猪500元/头、牛1400元/头、羊300元/只(均指成品畜)。

补贴发放时间:补助资金到位20天内。

(8)禽流感扑杀补助

政策依据:湘财农[2004]10号

补贴对象:在本市境内从事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流通领域的贩运户因扑杀病禽造成损失并经畜牧、财政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核定的可享受禽流感扑杀补助。

补贴标准:按核定的扑杀成品禽类数量计算,鸡、鸭、鹅等禽类每只补助10元。

补贴发放时间:补助资金到位20天内。

(9)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

政策依据:常政办发[2005]27号

补贴对象:凡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市)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50元。

补贴标准:按区县(市)社会救助局核定的类别确定。各区县(市)按照保障标准,对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补贴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0)农村五保户分散供养补助和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补助

政策依据:《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

补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

补助标准: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具体标准为825元/年。

补贴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1)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

政策依据:常政办发[2005]26号

救助对象: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农村五保户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人员因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在享受政策规定的其它救助后,仍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资金。

救助标准:县级民政部门核定标准。

救助发放时间:按每起发生时间发放。

(1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双定补助

政策依据:湘民办发[2007]48号

补助对象: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符合补助对象和条件的带病带伤回乡、因伤病影响生产劳动、家庭困难的退伍军人。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参战退役每人每月增发50元)。

补助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

政策依据:湘民办发[2007]48号

抚恤对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批准的烈士遗属、部队军以上单位批准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抚恤标准:烈属农村3600元/年、城镇600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农村3420元/年、城镇540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农村3300元/年、城镇5100元/年。

抚恤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4)在乡残疾军人抚恤补助

政策依据:湘民办发[2007]48号

补助对象:省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在乡残疾军人。

补助标准:按财政部、民政部颁发的残疾军人抚恤补助标准执行。

补助发放时间:每半年发放一次。

(15)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

补助对象: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补助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3680元/年,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1224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4080元/年。

补助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6)在乡老复员军人双定补助

政策依据:湘民办发[2007]48号

补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审定的回乡复员军人。

补助标准:①抗日战争时期入伍254元/人•月;②解放战争时期入伍202元/人•月;③建国后入伍127元/人•月(参加抗美援朝增发5元/人、月)。

上述人员中的孤老对象每人每月增发15元。

补助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7)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政策依据:湘民优发[2003]4号

补助对象:实际入伍的农村义务兵家属。

补助标准:省级贫困县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其他区县(市)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享受两年)。

补助发放时间:按年发放。

(18)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政策依据:湘人口发[2006]13号

奖励扶助对象:符合国家规定的四个基本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户口;二是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三是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一个子女或2个女孩(符合特殊生育政策,女50岁前自愿放弃再生育,现存活一子女或无子女的);四是年满60周岁。从2006年起,凡农村年满60周岁,曾经合法生育两个男孩或一男一女,在女方育龄期内死亡一个或两个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符合同期再生育政策自愿放弃再生育,按湘政发〔1982〕36号文件规定,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现存活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享受此项补助。

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发放时间:每年10月31日前。

(19)能繁母猪养殖补贴

政策依据:湘财农[2007]160号

补贴对象:养殖能繁母猪的农户

补贴标准:50元/头

三、农业水费政策

1、坚决取消湖区的共同生产费。从今年起,全面取消纳入洞庭湖区防汛规划范围内的各区县(市)村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农民收取的“堤防费”、“水利工程费”、“ 基本水费”、“电费”、“排涝基本水费”、“排渍电费”、“ 基本排洪费”、“机电排灌水费”等共同生产费。上级财政对因取消共同生产费而造成的支出缺口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财政解决。跨村和村内的排渍电排公益性用电费用由区县(市)财政承担,也可纳入“一事一议”筹集,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财政给予补助。

2、从严监管村组抗旱费。村组抗旱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严格控制、使用公开、厉行节约”的原则,由村民以机埠为单位自主筹集和分摊,区县(市)、乡镇政府不得分任务、定指标,更不得平调。

3、切实减轻农民的灌溉水费负担。按常政发〔2004〕17号文件规定范围的水利工程灌溉水费严格按受益面积计量收取,据实分摊,公示到户,尚不具备按量计费条件的可按亩计费。灌溉用水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民负担监管办、市水利局委托县级相应部门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农改〔2007〕5号)、《财政部关于下达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省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预〔2007〕463号)、《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减轻洞庭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农改〔2007〕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各水管单位的具体价格,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民负担监管办、市水利局批准后执行。水利工程灌溉水费由水管单位执收,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均不得收取水费,否则,农民有权拒绝。为切实减轻农民灌溉用水负担,物价、财政、农民负担监管、水利等部门在制定灌溉用水价格时,要杜绝将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设施折旧和财政已经承担的支出项目摊入成本,防止基层组织以灌溉水费名义加重农民负担。同时,各地要认真核实受益区与受益面积,坚决禁止向非受益区的农民收取灌溉水费。市、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农民负担监管、水利主管部门根据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的有关政策对水利工程水费收取不规范的文件、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清理,并将结果尽快予以公布。

四、计划生育收费政策

1、计划生育手术费(手术费包括挂号、妇检、化验、消毒、手术、敷料、麻醉、拆线)。(湘价费[2001]224号)①输卵管结扎,每例100元;②输精管结扎,每例80元;③中晚期妊娠引产,每例150元(包括胸透、肝功能、心电图、接生、必用药等全部费用);④人工流产(不含钳刮)每例50元,加钳刮术的加收10元;⑤放宫内节育器,每例20元;⑥取出宫内节育器,每例10元;⑦透视宫内节育器,每例5元;⑧B超环查孕,每例15元(X光为5元);⑨药物流产(米非司酮)每例100元;⑩皮下埋植术,每例80元。

2、优生遗传检测费、病残儿童鉴定费标准(湘价函[2003]163号)

(1)优生遗传检测费标准

①细胞培养、染色体分析(包括静脉穿刺抽血等全部费用):外周血染色体检查每例30元,染色体G显带每例15元,C带每例10元,T 带每例10元。

②羊水细胞培养染色分析:羊水细胞培养染色体检查每例50元,染色体G显带每例15元,C显带每例15元,T显带每例15元。

③性染色体。X小体检查每例10元,Y小体检查每例10元。

④酶联免疫吸附试验:风诊病毒抗体测定IgM每例20元,单纯疱疹病毒抗体测定IgM每例20元,弓形体抗体测定IgM每例20元,巨细胞病毒抗体测定IgM每例20元。

(2)病残儿鉴定费标准。病残儿鉴定每例120元(由申请者自付)主要用于各项表格印制,支付专家的劳务费、食宿、办理等费用开支。检查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3)优生遗传检测费及病残儿鉴定费属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统一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开展优生遗传检测及病残儿鉴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经检测并出具报告后方可收费,严禁利用行政职能,强行要求开展此项服务并收费。

3、计划生育系列保险

计划生育保险服务工作开展中,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细致的思想工作,为群众释疑解惑,引导他们自愿参保,严禁行政干预,强迫投保,搭车收费行为发生。

短期险种有:母婴安康保险、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外出务工人员安心保险、麒麟卡(人意综合保险)、独生子女安康保险A、独生

子女安康保险B、全家福保险卡、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团体女性安康保险计划、幸福家庭保险。

长期险种有:独生子女两全保险、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康宁系列保险、投资分红类保险等。

计生系列保险部分短期险保险费标准:国寿母婴、安康保险保险费25元/份(最高投保份数10份)、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保险费50元/份、外出务工人员安心保险费20元/份、麒麟卡保险费100元/份、独生子女安康保险A保险费30元/份、独生子女安康保险B保险费30元/份、全家福保险卡100元/户、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费10元/份(最高投保份数10份)、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计划20元/份(最高投保份数1份)、幸福家庭保险费80元/份。

五、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政策

在继续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基础上,取消原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和搭餐费项目,取消上述收费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住校和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住宿费标准为:单人铺80元/生/期、双人铺56元/生/期;伙食费标准为:每天8元(其中早餐2元、中餐3元、晚餐3元),并且伙食费的收取只能按月收取、严禁按期收取。

农村未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学生期刊及其它教学辅助资源,一律由学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购买,学生保险由学生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购买,学校不得代办。

六、农民进城务工或跨区就业的收费政策

1、公安部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每证5元(湘价费[2000]23号)。

2、劳动部门向进城务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收取“劳动合同鉴证费”每证3元(湘价费[2001]328号)。

3、计划生育部门向外出务工农民收取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湘价费[2004]192号)。

4、进城务工或经商农民子女在城内就近入学免交借读费(湘政办发[2004]45号)。

七、农民建房收费政策

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本20元,两种证书由农民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湘价费[2003]42号)。

2、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湘价费[2002]231号)

3、经省政府批准,原规定对农民建房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免收(湘财综[2004]33号)。

4、从2005年3月1日起,农民建房委托代办报批手续服务费按每件不超过80元收取(湘价综[2005]8号)。

八、结、离婚登记收费政策

1、结婚夫妻关系证明书,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每对2元(湘价费[2002]69号)。

2、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每对10元(湘价费[2001]56号)。

九、办理居民身份证收费

1、申领、换领普通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

2、申领 、换领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七个工作日内取证)每证收取工本费60元;

3、普通证、快证的申、换领应由居民自愿选择,公安部门不得强制。除上述工本费外不得向居民身份证申办者收取 照相费、挂失费、保险费、邮寄费、信息查询及加快加急等任何费用(湘价费[2004]172号、湘价函[2006]11号)。

十、农业生产、生活用电价格标准

1、全市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不超过0.58元;

2、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为每千瓦时0.588元(常价价 [2006]77号、常价价[2006]105号)。

十一、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辆管理收费

1、号牌工本费。①反光号牌每副40元;②临时纸质号牌每张5元。

2、行驶证工本费。①行驶证每证15元;②临时行驶证每证10元。

3、驾驶证、学习驾驶证工本费每证10元。

4、安全技术检验费。①联合收割机每辆每次100元;②拖拉机每辆每次50元;③新车上户减半收费。

5、驾驶许可考试费。①小型拖拉机驾驶考试每人次400元;②大中型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每人次600元(湘价费[2005]12号)。

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文件规定,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坚持自愿原则,反对强迫命令,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我市从2005年起,对农村居民逐步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从2005年至2008年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国家及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各不同,2008年为国家40元、省18元、市6元、县6元,计70元,加上个人出资部分每人每年为80元。其中个人出资部分委托村级组织收取,上解到乡财政所,再存入县级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合对象为所有农村居民,参合时间为每一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时间为下一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

十三、村和农村小学公费订阅报刊费标准

村和农村小学公费订阅报刊费全年不超过500元,集体年纯收入过5万元的村也不得超过1000元。

十四、规范通村公路建设中向农民的募捐行为

县乡公路建设一律不得面向农民募捐;通村公路建设向农民募捐的,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向农民分派任务,所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农村劳务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和税费改革方案,我市从2002年起分三年时间逐步取消由乡、村统一规定提取的农村义务工和积累工。从2005年起,我市全部取消了统一规定的两工。“两工”取消后,沿长江、洞庭湖区进行的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国家和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地方在安排基本建设计划时解决,不能再要求农民出资出劳。各级政府和部门安排的公路建设、水利设施等基本建设,也应按照“谁建设,谁拿钱”和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村内兴办农田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其程序和监管办法按“一事一议”筹资的程序和监管办法办理。筹工上限为每年劳均10个。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以资代劳。自愿申请以资代劳的,由村委会雇请其它劳动力完成投工,并按标准工价支付投工人的报酬。自愿申请以资代劳的日工价标准要严格控制在10元以内。除“一事一议”筹劳以及遇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第四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汇编

一、减轻农民负担党政领导一把手负责制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对本辖区或本部门内的农民负担工作负总责。要经常深入基层、农民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动态,研究和制定加强本地区、本系统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农民负担监督机构的队伍建设,保障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到位,确保农民负担监管职能的有效履行。要善于发现问题,并及时安排人员查处,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二、涉农收费部门责任制

各级教育、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公安、卫生等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部门,应当建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自觉服从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协调和监督。 具体职责是: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治理本部门超范围、超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问题和向农民及村集体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

(二)教育部门: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项目。负责治理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违反规定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治理本部门向农民及村集体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征收征用农民土地、征地补偿不到位以及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四)建设部门:负责治理本部门向建房农民乱收费、乱罚款问题。

(五)环保部门:负责治理本部门向农民乱污染费收费等问题。

(六)公安部门:负责治理本部门向农民办理户口本、身份证乱收费、乱罚款问题。

(七)卫生部门:负责治理本部门向农民办理新生儿出生乱收费等问题。

(八)民政部门:负责治理结婚登记搭车收费和殡葬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

三、成员单位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职责制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1、纪委、监察:参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负责农民负担监管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对涉案违纪人员进行处理;协助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农民负担明查暗访工作。

2、组织、人事:参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工作。积极运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级干部考察内容,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3、党委办、政府办:参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负责以党委、政府或党委办、政府办名义制发的有关文件,对各乡镇、开发区和县直有关单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4、物价:参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负责按照涉农收费与价格的制定程序,制定收费项目、价格和标准;负责检查处理涉农收费与价格违规行为;负责指导涉农收费与价格的公示工作;协助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5、财政:参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负责对各项涉农税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及各项惠农政策;负责落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专项经费。

6、农业:参加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农民负担负责辖区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有关农民负担政策文件的起草以及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农民负担监管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农业系各项涉农收费的监督管理。

7、法制:参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出台的各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制度合法性的审查工作。

四、“一事一议”制度

1、“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2、筹资的对象。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一年内每人筹资不得超过15元;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一年内每个劳动力投劳总数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予以减免。

3、“一事一议”的程序。“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首先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然后再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经批准通过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标准,应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由乡镇、经济开发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户。

4、“一事一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五、减轻农民负担五项重点制度

1、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 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或项目,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或建议,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从源头上杜绝未经法定程序和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或者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等现象的发生。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进行清理,梳理和规范向农民收费的项目、范围、标准等。

2、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公示的范围:各种涉农税收、“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生产性费用、政府指导价的重要涉农商品价格、退耕还林资金、农民大病救助资金、五保户供养补贴的发放、国家对农民的粮食直补等补贴补偿政策及兑付情况等,都要实行“公示制”。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价或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公示的方式: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等方式。各涉农收费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行政村都应设立公开栏(公示牌或价目表),及时更新有关内容。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3、村级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必须坚持自愿订阅原则,严禁摊派发行,不得超出或变相超出限额标准。对摊派发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村级负担的若干规定》(皖发〔2000〕30号)等文件精神,我县村级公费订阅报刊的标准为:村级集体经济年纯收入不足三万元的的村,每年的报刊费不得超过500元;村级集体经济年纯收入超过三万元的的村,每年的报刊费不得超过800元。

4、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要把完善监督卡制度作为当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继续加强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和管理,列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考核。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入卡项目和标准,须经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负担监督卡规定之外的任何集资或筹资、筹劳。凡擅自更改监督卡入卡项目和标准,或没有发放监督卡,农民有权拒绝出资或出工,同时有权向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5、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等文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纪律追究,并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进行及时通报。

六、农民负担信访和案(事)件的查处制度

县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民负担信访接待和案件查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凡群众举报、上级部门批转和新闻媒体曝光的农民负担案(事)件,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30日之内查处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案件复杂的,经立案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七、开展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制度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涉农收费单位要根据上级要求或各地农民负担动态,定期开展农民负担监督检查,每年应监督检查1-2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对典型案件和处理结果要公开曝光。检查结束后,要跟踪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好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八、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制度。

重点监控分为重点监控、黄牌警告和警示谈话三种类型。根据中央《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和《关于实施农民负担重点监控的通知》(皖农监〔1999〕01号)文件精神,对涉及农民负担的一些重点乡镇、村、重点部门进行农民负担动态监测、日常监管和重点督查,由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黄牌警告适用范围:对短期内农民负担问题较多,信访呈上升趋势,干群矛盾趋于激化,减负形势趋于严重,在农民负担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的乡镇,给予黄牌警告。重点监控适用范围: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乡镇纳入重点监控管理:(1)连续受2次黄牌警告的;(2)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死人、伤人恶性案件的;(3)因农民负担问题发生干群冲突严重事件的;(4)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农民赴市集体上访(5人以上)2起或赴省、进京1起,造成严重影响且处理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的;(5)中央、省、市组织的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明查暗访所发现加重农民负担的乡镇,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整改到位的;(6)加重农民负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批评并经调查核实的。警示谈话适用范围:对凡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方针政策不力,工作不落实或违反规定,出现涉农负担案(事)件苗头,农民反映强烈的乡(镇)或县直涉农收费单位,由县纪委、监察局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九、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考核制度

根据中办发〔2002〕19号、国办发〔2006〕48号及皖农监办〔2008〕3号等文件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党政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告的,纳入重点监控,实行一票否决。重点监控期间,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通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取消该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单位的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不调动工作,不提拔重用。被列入黄牌警告或重点监控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在一个月内整改到位。

第五篇: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遵照县委发[2004]31号文件精神,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分工责任制的要求,我局具体牵头承办全县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一年来,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我们采取依靠群众、协调各方、健全制度、加强监管等措施,收到了明显成效。全县农民人均负担由2003年的45元降至今年的42元,全县减负237万元。今年接待和处

理农民负担案件2起,4批次,50多人次。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上访量继续下降,农民群众的满意度继续上升,全年无特大和恶性事件发生。现将今年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坚

持不懈地抓好减负工作。县里继续加大对减负工作的领导,实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全面推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的“公示制”。进一步明确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实行分工负责,各相关部门具体抓落实。针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涉及的部门多、工作复杂等特点,将县涉农收费的部门(教委、计生委、电力公司、林业局、土房局、畜牧中心、民政局、农业局、农办、水电局、交通局等)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并建立相关的工作责任制。同时,要求各涉农收费部门严格按减负政策执行。今年6月,对全县涉农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通过清理未发现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三)开展政策宣传,统一思想认识。今年三月份,我们以农业“四五”普法和“科技赶场”为契机,组织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和中央、市减轻农民负担政

策宣传活动,印发有关宣传资料8500多份,接受群众咨询600多人次。通过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增强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营造了良好的政治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完善配套制度,杜绝农民负担反弹一是强化“一事一议”制度。村集体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严格按照《重庆市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筹集,通过严格的控制,有效防止了“有事乱议”加重农民负担和“有事难议”影响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现象发生。二是实行村社财务“双代管”制度。三是进一步完善财务公开制度,真实全面地反映村社财务收支状况、反映群众关心的具体问题,接受群众监督。四是认真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乡镇农经部门具体负责农民负担监督卡的规范填发工作。五是落实”一费制”。今年秋季开始,全县中小学全部实行“一费制”收费。

(五)及时处理农民来信来访,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今年,共接受农民信访案

(事)件2起,4批次,50多人数。今年4月,国梁镇边桥村农民反映该镇公路筹资问题,我们立即向县里作了反映,县里及时组织了几家部门联合进行查处,较好地处理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农民负担来信来访案件有新的动向。由以前反映负担问题向农村税改政策不落实、村社财务不清和土地承包纠纷方面转变;二是面向农民的教育收费仍需进一步规范;三是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执行难,存在“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集体公益事业的发展。

三、明年工作打算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及时处理农村的难点、热点问题。我们深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任重道远。在明年的工作中,我们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巩固成果,认真贯彻和落实中央及市关于降低农业税税率等政策(估计明年将全部取消),让农民休养生息。二是开展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争取县纪委、县纠风办、和有关涉农收

费部门的支持,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民负担审计活动,审计的重点是农民普遍反映的农民建房和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和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查出的案(事)件,将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予以处理。三是认真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严格按照国办发[2003]50号文件中“四个一律取消”的规定执行。【“四个一律取消”,即: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3、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4、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

消。】四是继续全面落实农民负担各项制度。要在认真落实农民负担预决算、监督卡、统一票据、财务公开、专项审计等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这些制度的监管作用。五是继续做好农民信访工作。对农民信访案(事)件,要一如既往地做好登记、接待、解释12全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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