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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优抚申请报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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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优抚申请报告

一份优质的报告,需要以总结性的语录、合理的格式,进行工作与学习内容的记录。想必你也正在为如何写好报告而发愁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退伍军人优抚申请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退伍军人优抚申请报告

退伍军人优抚待遇申请报告

关于解决参战退伍军人优抚待遇的申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我们是1984年10月从老家湖南省石门县应征入伍到原昆明军区11军32师的部分退伍人员,1984年12月至1985年4月曾参加对越老山防御作战,4月份后,我们换防撤回营地,部队即行精减整编,我们被整编到未参战部队直至退伍。

2007年7月,国家民政部出台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简称民发[2007]99号),我们现在要求组织上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解决我们的相关待遇。理由如下:

一、我们原部队属于该文件规定的参战部队。虽然我们被精简整编到非参战部队,但是我们确实参加了对越防御作战,这一事实是不容否定的(有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证实),因此,我们属于参战部队的退伍军人。

二、同部队的其他战友已经按照该文件规定解决了相关待遇。虽然原32师没有参战鉴定,但有原贵州与我们同部队整编退伍的战友潘棋龙、杨朝银、周锡明等都有作战鉴定并已按照该文件规定落实相关待遇,这完全可以证明原32师是参战部队。

三、与我们同部队同时入伍的常德籍战友42人(附清单)都已被认定为参战军人并已全部按照该文件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四、关于原32师是否是参战部队的问题。是否是参战部队,参战鉴定(记录)不是唯一的证据。事实上该师部分退伍军人有参战人员鉴定(附清单);并且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如现任中央军委委员及总后勤部部长的廖锡龙上将就是当时的军长;又如,1985年春节,32师所属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35112部队)给曾经驻守在老山前线的全体指战员家属发过慰问信(附慰问信);还如,该师在对95团的肖向福(易家渡镇人)、94 团的覃道国(雁池人)、印长青(常德人)、朱文胜(常德人)等颁发的嘉奖令中都有明确的老山作战记录;此外,我们还保存有原部队的老首长、老战友给我们的一张详细介绍我们32师简历及参战实况的光碟(附光碟),这些足以证明我们师是参战部队。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参战部队是否保存有参战记录档案的问题,这是组织上的问题,与我们没有关系,不能因为没有或者没有查找到相关作战记录档案就否定是参战部队,从而损害我们的正当合法权益。

总上所述,我们原所属的32师是作战部队,我们退伍军人是参战退伍军人,请求有关部门查实相关情况并按照民发[2007]99号文件规定落实我们的相关待遇为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第二篇:退伍军人优抚申请书

申请书

民政局:

我叫张XX,出生于1951年7月。是一名退伍老兵,我1969年11月1日,1975年3月1日退伍。现居住在洪碾村3组。

我退伍后一直在家务农,没有给政府增添任何负担。可现如今我已有65岁了,又患有高血压,还中了风,行动已经不很方便。老伴已经去世将近30年,孩子在外打工没有一技之长,收入微薄,在经济上不能照顾我这个老头子,在生活上更不能陪在我的身边。现在我的生活确实艰难,特申请政府给予我退伍军的优抚待遇,解决我的困难。

请政府审查批准。

申请人:张XX

2016-02-24

第三篇:关于军人、残疾军人优抚优待文件汇总《—》

身份:圈主

发帖:538关于军人、残疾军人优抚优待文件汇总 目录:

1、

关于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2、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

3、

关于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4、

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标准表

5、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2009年12月4日)

6、

军队干部退休相关政策性说明

7、

伤残军人经商纳税方面的政策优惠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9、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实施办法

10、

关于发放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补助费的通知(2009年8月14日)

11、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2009年8月)

12、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2007〕第34号

关于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房〔2009〕748号根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和军队住房资金管理规定,现将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人员范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作退休安置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

二、发放标准。伤病残退休军人,个人账户挂账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基本住房补贴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账户实际数额发放;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三、发放办法。年度计划移交的伤病残退休军人名单确定后,所在单位军务、干部部门应及时通知同级后勤财务部门,由后勤财务部门按照军队住房资金管理规定办理住房补贴结算手续。

四、决算编报。2009年度及其以后年度审定安置去向的伤病残退休军人,按下达的住房补贴预算编制。2001—2008年度审定安置去向的,已下达住房补贴预算指标的伤病残退休军人,个人基本住房补贴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下达的住房补贴预算编制;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编制,原下达预算与实际支出的差额,在上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资金决算时加注说明。

五、要求。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发放,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规定要求严格住房补贴发放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挤占挪用,确保伤病残退休军人按时顺利移交。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第一条为了建立军队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中央军委《进—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含由军队负责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士官(以下简称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 第四条军队住房补贴应当遵循统一政策,集中管理,合理负担,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稳中求进的原则。 第二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五条 军队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构成。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享受基本补贴。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转业、复员安置地区或者牺牲病故后合法继承人户口所在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支取住房补贴的,以及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的地区购买住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

第六条 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基本补贴实行分段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计算;从2000年1月起,按月计算。

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士官的,基本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提干或选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补贴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照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当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工)龄工资,下同)一次计算。

第七条 1999年11月31日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一次计算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或者退休费)x住房补贴系数o.4094x1999年12月以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方米每年8元x 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x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1992年7月以后至1999年12月以前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的,应当按照下达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前的军龄,给予每平方米每年8元的军龄补贴。

1999年12月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2000年1月以后工作年限内的基本补贴,以及2000年1月以后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月基本工资x住房补贴系数o.4094。

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提干或者选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补贴年限)内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当月的基本工资x住房补贴系数o.4094x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前的军(工)龄月数。 第八条 地区补贴计算公式=基本补贴总额x地区补贴系数。 第九条基本离休费或者退休费,按照1999年12月份计发的基本离休费或者退休费计算。

基本离休费包括离休时基本离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和离休后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离休费

退休费包括退休时的退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和退休后至1999午12月以前增加的退休费(不含地区津贴和护教龄津贴)。

1999年11月以前离休、退休人员的军(工)龄月数,按照批准离休、退休命令前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条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正军职暂按(专业技术

1、2级)180平方米; (二)副军职暂按(专业技术3级)165平方米; (三)正师职(专业技术

4、5级)120平方米;

(四)副帅职(专业技术6级或高级专业技术7级)105平方米; (五)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或中级专业技术7级)90平方米; (六)副团职(专业技术9级)80平方米;` (七)营职(专业技术

10、11级)70平方米;

(八)连、排职(专业技术

12、

13、14级)60平方米; (九)六级士官军(工)龄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 (十)五级士官70平方米; (十)四级以下士官6O平方米。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的或者参加集资建房的,不享受住房补贴;购买住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办法实施时对应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应当给予货币补差,具体货币补差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二条住房补贴系数和地区补贴系数,应当根据各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工资收入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和制定。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分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住房补贴分配实行指标控制。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的住房补贴应当按照个人申请,逐级报批,总部核准的程序办理。解放军

第十四条总后勤部应当根据全军住房补贴数额、住房需求和各地房价等情况,年初向总后勤部直供单位下达住房补贴指标。

第十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申请住房补贴时,应当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由本人所在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军务部门或者干部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后,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直供单位财务、营房部门,总后勤部直供单位财务、营房部门必须在指标内,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 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在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时,应当确保转业复员人员,重点安排军队负责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优先保障单位公寓房不足和资历较长、接近退役、夫妇两地分居或者双方单位尚未解决住房、配偶在地方已获准购房并落实住房补贴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员。

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后,应当编制下年度住房补贴计划,并于8月底前分别报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总后勤部财务部与基建营房部于9月底前联署办理批复。

申请住房补贴人员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照上级批复从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划拨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选择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的,不享受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注销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住房补贴;已列入计划安排的住房补贴,按照后勤财务供应渠道全额逐级上交至总后勤部财务部,并入军队住房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离休、退休,应当从下达离休退休命令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住房补贴余额支取,应当按照军队离休、退休人员领取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转业、复员,应当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住房补贴余额的支取,按照军队退役人员领取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9年及以前年度确定转业、复员的军队干部、志愿兵,不享受军队的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牺牲、病故,应当从牺牲、病故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其合法继承人结清。

第二十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受降职、降衔、降级处分的,应当从降职、降衔、降级的下月起按照新的职级享受住房补贴,已享受的住房补贴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应当从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已享受的住房补贴予以保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后继续服现役的,从发放工资的当月起计算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住房补贴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住房补贴不得作为计发个人待遇有关费用的基数。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军队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9年9月20日起施行。

关于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2009年11月30日) 后财〔2009〕1191号

经研究,确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对象与范围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领取一次性死亡保险金。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

二、保险费来源保险费由军费预算安排。现役军人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三、保险金标准

(一)死亡保险金标准为:被批准为烈士的,30万元;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15万元;被确认为病故的,5万元。

(二)残疾保险金标准为:一级残疾5万元,二级残疾4.5万元,三级残疾4万元,四级残疾3.5万元,五级残疾3万元,六级残疾2.5万元,七级残疾1.5万元,八级残疾1万元,九级残疾0.5万元,十级残疾0.25万元。

四、死亡性质认定与残疾等级评定

(一)现役军人死亡性质认定,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依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现役军人死亡的,按烈士保险金标准给付死亡保险金: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5.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

6.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二)在保险期间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现役军人死亡的,按因公牺牲保险金标准给付死亡保险金: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2.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3.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5.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

6.其他因公死亡的。

(三)在保险期间现役军人除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以及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病故保险金标准给付死亡保险金。

(四)在保险期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的,按残疾等级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残疾保险金。

六、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现役军人死亡或者残疾的,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故意犯罪或犯罪拒捕;(二)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导致的意外;(五)受益人对现役军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六)战争。

七、受益人

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现役军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现役军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现役军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现役军人的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现役军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现役军人本人。

八、保险金申请、审批与给付(一)保险金的申请、审批和给付,以及保险报备程序,按照现行军人伤亡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二)保险公司不直接参与定性和理赔工作,现役军人或者受益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

九、保险费划拨与支付(一)军费预算安排的保险费,由总后勤部财务部依据批准的数额,拨入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总后勤部财务部批准向保险公司交纳的年度保险费数额,将资金转入保险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十、保险金决算、结算与核算

(一)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依据本单位保险金给付数额,编制年度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决算,于年度终了40日内逐级审核汇总,按照后勤供应渠道上报至总后勤部财务部。

(二)总后勤部财务部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结算,由保险公司将支付给军队的保险金,转入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银行账户。

(三)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总后勤部财务部批准的年度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决算,及时向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划拨资金。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将资金划拨到伤亡军人所在单位。

(四)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决算,及时办理资金结算。

(五)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会计核算,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规则》,在“专用基金—保险基金”科目下,设置“意外伤害保险金”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十一、理赔核查

总后勤部财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和保险协议条款,负责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理赔工作,并定期组织核查。 十

二、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出具假证明、伪造公文和证件或者擅自更改死亡性质、残疾等级,骗取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

(二)故意造成现役军人死亡、残疾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

(三)虚报冒领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

(四)不按规定标准发放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 十

三、适用时间

本通知适用于2010年1月1日(含)以后发生伤亡的现役军人。

军队通过引进商业保险这种新的保障机制,提高军人伤亡补偿水平,减轻军人后顾之忧,激发广大官兵战斗精神,是新形势下我军后勤保障制度的一项创新,充分体现了胡主席、中央军委对广大官兵的关心和爱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把这件涉及广大官兵切身利益的好事办好。附件:1.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标准表

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标准表 金额单位:万元

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死亡性质标准残疾等级标准烈士30.00一级5.00因公牺牲15.00二级4.50病故5.00三级4.00四级3.50五级3.00六级2.50七级1.50八级1.00九级0.50十级0.25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2009年12月4日) 后发〔2009〕38号现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供给制学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条总后勤部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各级后勤(联勤)机关主管本单位军人伤亡保险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总后勤部财务部在军人伤亡保险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工作规划、计划,拟制军人伤亡保险法规、规章;

(二)编制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

(三)审批军兵种、军区以外其他总后勤部直供单位的军人伤亡保险金;

(四)组织指导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及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全军军人伤亡保险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在军人伤亡保险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系统、本区军人伤亡保险工作计划,拟制本系统、本区军人伤亡保险管理规章;

(二)编报本系统、本区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 (三)审批本系统、本区的军人伤亡保险金;

(四)组织指导本系统、本区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及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系统、本区军人伤亡保险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和总装备部后勤部的财务部门在军人伤亡保险工作方面,按照前款(不含第三项)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未编设军人保险机构单位的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伤亡保险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申请、给付军人伤亡保险金;

(二)负责本单位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收缴、划拨、结算、核算及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三)编报本单位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决算;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军人伤亡保险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第八条军人因战、因公死亡被批准为烈士或者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其保险受益人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享受军人死亡保险待遇,并领取一次性死亡保险金。

军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军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军人死亡保险金作为军人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给付。

第九条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和初级士官、义务兵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享受军人残疾保险待遇,并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

第四章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军人死亡性质认定,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符合享受军人死亡保险待遇的军人,由其保险待遇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审核,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并附烈士批准或者因公牺牲认定文件原件,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的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 第十二条军人因战、因公受伤和初级士官、义务兵患病住院治疗,在临床治愈出院后的1个月内,根据医疗诊断,认为基本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和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条件的,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申领填写《军人伤(病)残保险备案登记表》,经同级卫生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的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

第十三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军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按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符合享受军人残疾保险待遇的军人,由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初步审核后,以后勤(联勤)机关的名义公示,公示时间从公示当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原件,以及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和相关检查结果等复印件,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的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

第十五条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根据举报或者发现对伤亡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应当依照本规定,结合军人伤亡保险备案登记情况,对申报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

第十七条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军队财力可能和军人工资变化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第十八条军人死亡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 (一)被批准为烈士的,30万元; (二)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15万元。

第十九条军人残疾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

(一)因战致残的,一级残疾9.5万元,二级残疾9万元,三级残疾8.5万元,四级残疾8万元,五级残疾6万元,六级残疾5.5万元,七级残疾3.5万元,八级残疾3万元,九级残疾2.5万元,十级残疾2万元;

(二)因公致残的,一级残疾9万元,二级残疾8.5万元,三级残疾8万元,四级残疾7.5万元,五级残疾5.5万元,六级残疾5万元,七级残疾3万元,八级残疾2.5万元,九级残疾2万元,十级残疾1.5万元;

(三)因病致残的,一级残疾8.5万元,二级残疾8万元,三级残疾7.5万元,四级残疾7万元,五级残疾5万元,六级残疾4.5万元。

第二十条军人因战、因公伤亡和初级士官、义务兵因病致残,被批准为烈士或者确认为因公牺牲,以及被评定残疾等级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军人伤亡保险金数额,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表》,将军人伤亡保险金发给保险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未享受过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填写《军人伤亡保险费退还表》,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军人伤亡保险费和利息。

第二十二条军人因战、因公失踪并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的,保险受益人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军人死亡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因残情加重经评定提高残疾等级的,应当按照提高后的残疾等级标准补齐差额;二次致残的,按照重新评定的残疾等级给付保险金。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给付保险金。

第六章军人伤亡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一)军费预算安排;(二)个人缴纳;(三)基金运营收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五条军人伤亡保险费预算,由总后勤部财务部根据上年度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死亡和残疾的人数,以及当年全军承担战备、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应急任务编制,纳入军费总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中央军委审批。

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批准的军人伤亡保险费预算,向总后勤部财务部提出拨款申请。总后勤部财务部依据批准的预算数额,将资金拨入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预算,由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军人伤亡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和上年度支出数额编制,于当年1月20日前上报,经总后勤部财务部审批后,下达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预算指标。

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总后勤部财务部批准的年度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预算,主动向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划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存储、划拨、核算与运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运营收益全部纳入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5元缴纳军人伤亡保险费,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于每月发放工资时统一扣缴,记入个人账户,并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缴至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义务兵、具有军籍的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伤亡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通过社会各界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必须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缴至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管。专门用于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依据本单位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和退还个人缴费数额,编制年度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决算,于年度终了40日内逐级审核汇总后,以后勤(联勤)机关名义,按照后勤供应渠道上报至总后勤部。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决算,及时办理资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规则》组织实施。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组织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每年对本单位军人伤亡保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上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上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监督检查,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军级以下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一次普查,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一次抽查,总后勤部财务部视情组织检查。

第三十五条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一)军人伤亡性质认定情况;(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情况;(三)军人伤亡保险金审批与给付情况;(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管理情况;(五)军人伤亡保险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实行举报制度。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在军人伤亡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出具假证明、伪造公文和证件或者擅自更改伤亡性质、残疾等级,骗取军人伤亡保险金的;(二)不按规定存储、划拨、结算和运营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三)虚报冒领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四)不按规定标准发放军人伤亡保险金的;(五)贪污、挪用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妨害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6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印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以及2005年3月24日印发的《关于调整军人伤亡保险适用范围和有关称谓及等级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军队干部退休相关政策性说明

干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病、因公、因战致残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出现役,交地方政府安置,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用,赡养终身,称为退休。

1.干部退休的条件。根据《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担任师职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应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作转业或其他安置);军官服现役(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或年满50周岁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作退休安置;军官未达到服役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出现役后亦作退休安置。

2.退休干部安置去向。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规定: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本着从实际出发和妥善安置的原则确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回本人原籍、入伍地、配偶原籍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在内地工作且夫妻在一地的干部,一般应就地安置。在新虬青海、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含),自愿留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干部,师职以上可在省会安置,团职以下的可在本地地级市安置。在高原缺氧和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沙漠地区工作满15年(含),回内地安置的,或者因战因公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或者担任师级职务的干部,可以到安置地区所在地安置。进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具体按“三市”人民政府现行的安置条件执行。对自愿到县(市)以下城镇或农村安置的,应予以鼓励。

做好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制定退休干部安置计划。首先,在确定退休对象时,要严格掌握条件。其次,在确定安置去向和建房方式上,要征求退休干部本人的意见,既要考虑退休干部的志愿,也要考虑安置地区接收的可能。再次,要填好干部退休审批报告表,安置地点要由组织审定。自愿回农村建房安置的,须由本人申请,原部队师以上单位证明,安置地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同意,并取得批准机关发给的宅基地使用证明后,方可办理建房手续。

退休干部安置计划上报后,要做好移交报到的准备工作。一般包括做好退休干部的思想工作,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好退休干部的档案材料;按政策规定做好评残和审批、发给护理费及其他需办理的事宜;积极做好退休干部随迁家属的工作调动、子女转学等事宜。退休干部的住房建好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待退休干部随迁家属工作调动、子女转学事宜基本落实,即可将退休于部进住通知书发往退休干部所在部队支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部队接到通知书后,应抓紧办理各种手续,组织退休干部离队报到。 3.退休干部的待遇。按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993]13号文件)的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后,按月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贡献确定。退休费,职务和军衔工资,军龄20年(含)以下的,按85%计发。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每增加1年增发1%,最高不超过100%;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全额计发。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二等乙级以上残废)或患

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100%,部队现职干部普调薪金或者提高薪金标准时,给退休干部适当增加退休生活动。

荣立三等功以上或相当奖励的,或者1953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或者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可以分别按规定提高退休生活费,提高的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

部队干部从批准退休之日起,即中止军龄计算,并从下个月按退休生活费标准发给其生活费。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以调一名已工作的子女随迁。

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由部队发给其安家补助费、家具费、旅馆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退休干部的生活供应标准,福利费,公费医疗等,与当地相当职级的国家机关干部相同。取暖补贴、副食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其他补贴等,与居住地区规定标准相同。

符合评残条件的退休干部,享受残废金待遇。评为特等残废或一等残废者,其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每月发给护理费。

退休干部去世后,当月的退休生活费照发,从下月起停发退休生活费。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篇: 残疾军人目前的生活状况及优抚待遇

一、我国残疾军人目前的生活状况

有国家就有军队,残疾军人一直是社会保障需要关注的弱势群体,军人职业具有高风险性、高流动性和高付出性,这决定了国家必须有健全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残疾军人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当前我国残疾军人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很多问题亟待完善和解决。

(一)残疾军人的定义

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我国以前曾经有过“残废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的称谓,为了体现对残疾军人的尊重,体现残疾军人残而不废的精神,现在我们统一称为“残疾军人”,但每个残疾军人还是喜欢称谓自己为“伤残军人”。

(二)残疾军人待遇保障历程

军人是守护国家的长城,保障伤残军人的生活和福利待遇则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直以来,我国对伤残军人的重视程度都是很高的!我国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制定了相关法规以保障伤残军人的优抚安置。早在红军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于1931年、1932年分别颁布了《红军抚恤条例》和《红军优待条例》,1937年初中央军委还颁布了《关于残废抚恤标准的决定》。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民主政府先后颁布了一些抚恤优待的地方性规章,如晋察冀边区政府的《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办法》,苏南行政区的《优待抗属暂行条例》,晋冀豫区的《优待抗战军人家属条例》,陕甘宁边区的《优待革命军人、烈士家属条例》、《抗日军人优待条例》、《抚恤暂行办法》等等。建国初期,为应对数十万伤残军人安置问题,中央政府在短期内制定了大量政策法规,如20世纪50年代政务院颁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五个法规,那时候国家虽然不富裕。但从荣誉和工作上都能高标准的落实对伤残军人的保障政策。军人的觉悟也让伤残军人能够体谅国家。这个时期的伤残军人的生活待遇大多都能得到落实保障的。 (三)、残疾军人的现状

8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整个国家进入了市场运作之中,综合国力也在快速增长。而残疾军人待遇保障政策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残疾军人的待遇逐渐失去了保障。生活日渐贫困。《国防法》第六十二条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1、就业待遇得不到落实保障

残疾军人退役回到地方,安排工作的大多都是在企业单位,当政策失去落实的保障。残疾军人在单位中就处于弱势。一有风吹草动。首先波及的就是伤残军人。下岗对伤残军人已经不再陌生。而大多残疾军人在失去工作保障后,全家的生活都会陷入艰难。有一因公五级残疾(原二等甲级伤残)军人张某在1993因为单位改制而下岗,爱人也下岗在家,还有两个孩子,生活立即陷入贫困,难以为继。按照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开始张羽只是向原单位和当地政府寻求待遇,在得不到结果后其走上逐级上访之路,张羽的案例绝对不是伤残军人的个案。

残疾军人就业同健全人相比总体上困难很多.甚至比普通残疾人都难.而且很多企业和个人在工作中都歧视残疾军人,尤其,5-6级军残,个人在求职过程中遭遇的歧视主要表现在<1>、是就业机会歧视,因为伤残和病导致的困难,失去政策保障的残疾军人个人求职成功的概率很低.近年来残疾军人上访的人次越来越多,就是因为政策规定与现实的落实相脱节后,生活困难的的伤残军人拿着政策要求待遇的现实.<2>是工作待遇歧视,有工作的残疾军人大多岗位工资很低,而且失去学习和培训的机会.因为健康人都很多.单位干嘛把机会给你残疾人啊.而且地方政府总认为残疾军人属于国家残疾,应该由国家优抚.具体表现把残疾军人排除在”残疾人保障法”保护之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让单位省一笔钱.这也是单位能容忍残疾军人就业的唯一原因..可地方残联声称残疾军人由国家保障,不属于这个政策范畴.甚至还以政策中只说残疾人,没指残疾军人为由拒绝..<3>是就业服务和环境歧视,优抚部门根本没有为残疾军人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他们职能本来是为优抚军人服务的,可现实他们则认为自己只是发抚恤金的,残疾军人有问题个人去告单位去。没有一个优抚部门的保障,靠个人要么忍受,要么就是去上访。

2、经济状况困难

媒体经常统计一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涨到一年有几万了,应该知足了。一个正常健康人一年5万,按照现在物价上涨的速度,如果过一般生活的话,的确够一个人温饱。可大家要知道,这是一级残疾军人啊!局外人一般没见过,很多这样的人都是生活严重不能自理,甚至下不了床,生命也就几年好活。而且大多伤残军人都是青年致残,生活中都有养家的责任。这点钱够么?当然现在1-4级残疾军人政策规定由国家供养,具体怎么供?我就不清楚了,我只知道我认识的一个一级伤残军人天天在为生活上访。其妻子开摩的补贴家用,被城管多次处罚,拿出丈夫的一级残疾军人证件,城管则称只有证件本人才有效。还有一次在街上遇到一个3级残疾军人在卖红薯。《国防法》明文说要保障残疾军人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没有工作收入保障,单靠优抚金过日子的残疾军人的家庭经济要远远低于健全人家庭,由于自身的伤残,外出就业的机会非常少,缺乏来自打工的经济收入。这也是残疾军人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一个重要原因。

3、残疾军人的康复

一个普通人受了伤、有了病。我们第一想到的是想让他早日康复起来。康复是残疾人基本的需求,而残疾军人则从部队退役那天起,这些伤病则成了自己一生的梦魇。只有个人去承受。为了帮助战场上受伤的军人尽快康复。美国建立了多个康复中心,比较著名的是2007年启动的德克萨斯州“无谓者”康复中心,造价5000万美元,可容纳3000多名伤兵,而且即使退役,伤兵的康复一直是联邦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相当于我们民政部的职责)的重要工作内容,不但为伤残士兵提供专业的康复中心,而且设立一些类似夏令营的项目,主要功能是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伤兵重建生活信心。虽然我们国家在政策文件中常年提起要重视。可残疾军人的康复问题则只是自己摸索中去做。一是没有专门的残疾军人康复医疗机构。残疾军人的康复训练、康复培训、康复指导、康复服务无从谈起,残疾军人的生活、生产条件无法改善,无法立足。

二、没有康复经费,没有心里疏导。不深入了解残疾军人,根本不会知道其特殊性。年轻致残,残疾会对其个人生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根本就没有提前的心里准备。个人康复过程是艰难而且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的。这个过程还得想法挣钱养家。身体的残疾,家庭的埋怨长久必然产生心理问题,而针对残疾军人心里疏导这块根本就是空白。脾气逐渐暴躁,性格逐渐偏激。激动起来控制不住,而且经常怀疑身边的人在说自己的残疾等等,这些心理问题特征反映在好多老残疾军人的身上,有些自己还能靠自己控制,而有些选择逃避。一位老残疾军人说,“养儿别当兵,当兵别致残。宁当革命烈士。不做革命伤残“!虽然极端,但也充分涵盖残疾军人个人康复和生活的艰辛及严重的心里压力。做革命烈士起码会惠及家人,而残疾军人则会成为家人的累赘。

4、残疾军人的婚姻状况

以往是美女爱英雄,现在是生活要现实。残疾军人回到地方,其身体的缺陷和经济状况的不好,大多数家长是不会让自己的儿女与残疾军人结婚的。刚开始还会感觉自己是英雄,总会有喜欢自己的女孩子出现。多次受挫后才明白自己就是个废人,别人不会看你的军功章,更不会去看你的档案里关于你英勇致残的书写。找对象可能是残疾军人首次面对自己的残疾会给自己生活带来改变的提醒。这个残疾不管是因战还是因公。最后都得自己去面对。残疾军人本身也对婚姻有恐惧心理,总觉得对方不能真正接受自己的缺陷或是担心自己不能给对方带来幸福。所以除了没结婚的,大多残疾军人都是过了适婚年龄才匆忙成家的,而且结婚对象的条件大都一般。这也是会导致以后家庭困难的一个原因。

5、残疾军人学习方面更是空白

普通军人退役后,大多都是转入了社会角色,工作、学习。而残疾军人则需要面对的是康复治疗,政府根本没有这方面的措施和提醒。年轻的残疾军人大多因为康复治疗的花费以及怕给家庭负担。很难在退役早期继续进行学习。工作机会、工作经验更是比同龄人少。即使在日后的工作进修和学习机会上,残疾军人一般也不会得到机会。

二、我国残疾军人优抚待遇存在的问题

(一)未落实国家给予的优抚待遇

军队和政府在职能上是互不隶属,他们很多文件都是联合下发的.而残疾军人待遇问题是个持久且需要财力投入的问题.虽然近年我们国家对现役军人的收入大幅度提高.军费投入也在提高.但军人一受伤,在其评残后大都让其退役.军队几乎不再负担什么.更不会把军费用在残疾军人生活待遇的保障上.而地方政府在面对退役回来的残疾军人.,需要提供待遇保障资金.花钱的事情谁想干?所以国家制定很多残疾军人待遇保障政策,可就是落实不了.军人优抚是国家大计,从理论上说都知道.也不会明面拒绝.只好在政策落实上采取装不知道,推诿.或者恫吓残疾军人放弃待遇的办法. 1-6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一直都是采用政府统筹报销,2007年改为政府财政统筹负担。虽然报销额度有差别。但总体大都要有地方财政拨付的。一个6级残疾军人从99年就开始咨询这项待遇,可民政部门一直都称没有这样的文件,一直到2007年网上都出现了文件内容。可民政部门却曲解文件意思,称是要残疾军人的单位每年向民政部门交纳5000块钱才能享受这待遇,而且还开会给单位的人事部门做好残疾军人的”思想工作”,出事单位负责。最后这个残疾军人打印出文件,跑到省里咨询文件意思,一个省领导打了个电话,立即就落实了他的医疗待遇问题。事后证明这个残疾军人的理解力是正确的! 军地两部门的不协调,把残疾军人这个群体推向了很尴尬的境地,待遇更谈不上很好的落实. (二) 、优抚保障法律法规滞后

残疾军人目前的优抚保障法律、法规笼统滞后,落实不了,甚至有些法规矛盾,缺乏公平。

1、按照伤情划分,1-6级的残疾军人在工作中都会有明显障碍,其就业都是明显的弱势群体。涨了多年的抚恤金,6级的抚恤金每个月也就一千多,现在市场的蔬菜都从几毛钱涨到了几块了,更别说房价了。如果国家有明文政策,让残疾军人工作得以稳定保障,抚恤金加上工资后的生活还真不错。可目前政策模糊的很,众多的1-6级残疾军人(普通士兵居多)大都是在企业,现在市场经济了,在健康人都安排不下的社会中,国家又没有明文政策保障其工作,很多残疾军人都已下岗,或者找不到工作。可能有些人会说。国家不是有规定“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这规定听起来不错,可细想一下就明白这个政策落实不了。规定好象很不错,让残疾军人跟单位工伤人员同等待遇。可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文规定,“伤残军人只有在旧伤复发时才享受工伤待遇。”细品一下,就明白只有再受次同样的伤(换其他伤都不算)才能享受这个待遇,能落实么?另外说不能因其残疾辞退伤残军人。又有哪个单位会说辞退的原因是因为伤残。这种自相矛盾的政策和“打太极拳”式的保障文件能切实保障到残疾军人们的生活么?。

2、2009年出台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仅仅是对军官和士官进行了安置保障规定。甚至连文职军官都保障的很到位。可唯独排除占大多数残疾军人数量的伤残士兵。这种保障规定完全违背了我军“官兵一致”的建军原则。伤残的级别说明了是否丧失劳动能力,职务高低跟伤残待遇应该没有联系。难道在战场或执行公务时军官受的伤比同级别的士兵要重么?军官受伤致残后有文件保障其退休,可以享受房子补贴。排除普通士兵的优抚保障政策不仅仅会拉大官兵福利待遇,更会打击普通士兵的献身精神。如此不公,士兵还会英勇么? (三)、抚恤金保障不了伤残军人的基本生活

从2004年开始, 国家虽然连年上涨抚恤金,可由于抚恤金起始金额太低,而且之后每年的物价都在飞涨,到2015年,靠抚恤金去生活的残疾军人连基本生活都保障不了.更别说是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90年代之前,虽然每年十一不会给残疾军人上涨抚恤金,但工作上对残疾军人的保障落实很到位,而且那时候物价和房价也没像今天这么高.残疾军人的生活起码还能保障到基本生活水平. 直到2014年10月份的调整.政策规定国家终身供养的1-4级重度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最高是一年52360元,而最低的四级则是一年28260元.这还是对这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他们大多是下不了床,出不了门的.因伤造成的病残往往让他们的生命很短暂.这些共和国的英雄.就用这点生活费去过完他们的余生.而这点钱还不够一些腐败的官员消费一次的开支. 5-6级中度残疾,属于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有明显的障碍,其在缺失劳动保障的企业就业环境中能坚持下来的很少。这类人群很多,而且有一部分是老山参战退役残疾人员。他们此时年龄偏大,在企业改制中他们下岗的很多,生活的困难使他们通过网络和现实的上访表达自己的诉求,要求落实自己的待遇。

7-10级残疾军人如果自己的伤情无明显的障碍,通过自己的打工收入。生活还是要好点。但这要祈求自己受的伤能不影响自己的工作生活。

三、切实提高我国残疾军人的社会保障

(一)、提高残疾军人的医疗卫生保障 我国要借鉴国际上一些有效地保障做法,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民政优抚医疗机构作用,及时保障残疾军人的合理医疗消费,尤其是康复医疗。同时加大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军人的职业培训。增加其家庭与个人经济收入。只有在经济上得到保证,残疾军人才可以摆脱“因残致贫、因贫致病”的问题。

1、建立专门的残疾军人康复医疗机构,对辖区内的残疾军人的情况进行摸底统计。然后根据其伤残情况定期做专业的康复指导。使其残情能得到有效的改善。适应社会的工作与生活。

2、根据每个残疾军人的伤情,做跟踪式的的心里干预指导。避免残疾军人因为心里问题加重其生活的压力和困难。

3、因残致病是残疾军人生活中经常面对的问题,所以政府应该扩大针对残疾军人医疗的报销比例,设立专门的医疗报销通道。每年组织残疾军人进行身体检查。

(二)提高残疾军人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地方政府要切实提高残疾军人的社会地位,解除残疾军人的后顾之忧。增加群众对残疾军人的敬重。成立送温暖、义务帮工等群众性拥军优属服务组织,为残疾军人服务,有效地解决其在生产、生活中遭遇的各种实际困难。让残疾军人重新找回自己的荣誉感。

1、真正的落实日常对残疾军人慰问,不能把慰问老停留在中央文件和领导讲话上。切实的在节日给残疾军人以温暖。

2、建立残疾军人联合会,退役的残疾军人面临非军非民的尴尬之地,只有残疾军人自己组成的组织,才能真切的了解残疾军人的困难,为残疾军人排忧解难。保护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避免残疾军人单打独斗式样维权。

3、残疾军人虽然弱势,但也属于一个特殊的弱势人群。在政府的参政机制里也应该有残疾军人的代表。只有了解问题,才能对症解决问题。更加促进社会和谐。

(三)、提高残疾军人抚恤优待标准 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残疾军人优待抚恤保障水平。改革残疾军人优待抚恤待遇的给付标准和给付形式,建立残疾军人抚恤优待水平的自然增长机制,实行按比例拨款,减少给付中间环节,建立和形成正常增长的调整机制,避免出现残疾军人社会保障水平相对偏低的情况。

“宪法”和“国防法”都明文要求国家有义务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在工作保障不了的改革年代。只有提高残疾军人的抚恤标准才能缓解其生活压力。一个残疾军人一般要养活一家人。最近提高的10级因公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是每个月415元。这远远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1、以当地物价统计部门当年出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基准。在国家优抚金基础上。差额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足。而且残疾军人抚恤金水平不能仅从1级因战人员统计。而要从10级残疾军人统计才能说明问题。每年的增幅参照当地的物价涨幅形成自然增长机制。

2、残疾军人个人信息进入全国联网平台后,在抚恤金的给付形式上应采取直接拨付。减少中间环节,避免出现克扣和延迟发放抚恤金的现象。也能让地方优抚部门闲散的工作人员不再认为自己的工作仅仅是“发钱”。

3、建立残疾军人住房信息档案。对无住房和住房困难的残疾军人家庭,应以残情等级标准进行房屋补助。确保残疾军人家庭有房住。

(四)提高残疾军人的整体待遇保障

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军人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发挥好家属的护理职能,在创业机制上给予大力的扶持。给予残疾军人提前退休待遇。 残疾军人生活待遇的保障,最主要的还是要工作保障机制。每个残疾军人都不想受他人照顾。不愿意坐享其成。只要身体允许,都想尽力去工作的。

1、国家应以伤残等级为标准,结合现实情况,制定针对残疾军人的劳动保障机制,在鼓励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基础上,对安排5-10级残疾军人的企事业单位,按等级幅度奖励企业。增强企事业单位接收残疾军人的积极性。

2、照顾残疾军人的生活是国家和社会的义务,现实一般都由残疾军人的家属承担。除了1-4级残疾人员国家专门有护理费给家属。其余应按伤情等级对家属给予照顾和荣誉。毕竟她们大都要照顾残疾军人一生,尤其5-6级残疾军人,其活动受限很大部分生活压力都会由其家属承担。

3、对创业的残疾军人要提供资金和政策的扶持力度。简化手续的办理过程。对创业过程中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应提供主动的保护。

4、伤残军人是社会中特殊的弱势群体,地方人员因公因病都有相应的提前退休法规,国家更应该对残疾军人出台提前退休优待政策,来保障他们晚年生活,为国致残本来就影响了残疾军人一生的机遇。应该按照残疾等级允许残疾军人提前退休。

一、5-8级残疾军人在交纳社保15年,工龄到20年的可以选择正常退休;

二、9-10级在交纳社保满15年,工龄到30年的可以选择正常退休。.青春献给了国家,起码能让残疾军人享受晚年啊!

(五)、建立健全残疾军人优抚保障体系 可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根据《宪法》、《国防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尽快确立我国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体系,对残疾军人的社会保障做出更加具体和全面的细化,从而确保残疾军人的社会保障更加公平和具有可落实性

1、为国献身致残的残疾军人虽然抚恤优待政策很多,但没有一部是为保障其待遇而制定的法律。政策与法在其执行力度上是有别的。普通的残疾人都由“残疾人保护法”为其保护。而残疾军人更应有一部独立的法律保护其权益。

2、“宪法”和“国防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都要求国家和社会有保障残疾军人生活水平的规定。这其中包含了残疾军人的医疗、婚姻、工作、学习、退休等好多方面的优待,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减少部门之间的推诿和扯皮,落实好残疾军人的待遇。才能减少残疾军人拿着政策奔走上访的次数。让护卫共和国的伤兵们沦落为低保困难户,这不应该。

社会在不断发展,我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在享受生活的同时我们不应该忘记残疾军人这个群体.了解他们,用完善的法规去保障好他们的生活,.让社会更加和谐!

是残疾军人的多转转!现在现役军人甚至公安的待遇都在大幅度的提高。我们却一直处于困难群众之列!!自己的利益自己不争取没人会主动管我们的。

第五篇: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专项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优抚褒扬处领导:

今年以来,区退役军人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市、区部署要求,围绕职能定位,以全力维护优抚群体的切身利益为宗旨,以完善优抚政策法规体系为载体,以抓好优抚政策落实为核心,以优抚专项资金监管为重点,努力形成优抚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更好地为广大优抚对象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为全区社会和谐与稳定大局服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3月15日挂牌成立以来,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成立了xxx区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成立了xxx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设置xxx个职能股室,行政编制xxx个(其中:设局领导1正xxx副)。健全了xxx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截止目前,xxx区成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1个,xxx个乡镇(街道)、xxx个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全部挂牌成立。全区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金的优抚对象xxx人,其中“三属”xxx人、伤残军人xxx人、在乡老复员军人xxx人、带病回乡军人xxx人、两参退役人员xxx人、参战民兵xxx人、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xxx人、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xxx人。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一人一档和基本台账建立情况

根据区委机构改革要求,为切实了解掌握优抚对象个人信息和家庭基本情况。我局正在安排人员对全区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xxx人的档案进行查漏补缺并逐步整理完善,并指定由一名副局长对我区参战参试人员档案进行逐一严格审核上报并备案,落实主要信息收集、分类建账、编号备案,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一人一档的管理制度逐步得到完善。目前,我区已收集完善参战参试人员共xxx人。

根据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百色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有关要求,为规范我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一人一档档案管理,更好地服务抚恤优待业务工作。xxx区退役军人局成立以来,局领导高度重视,在局人手少、工作量大、任务重的情况下,指定由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我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一人一档档案的查缺补漏工作,截止今年8月底,已完成我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xxx名参战参试人员的档案归档整理工作,尚有xxx名在享参战人员档案正在收集整理。

(二)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发放情况

及时、足额落实各项优抚政策,按时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2019年1月至9月,共为全区重点优抚对象发放抚恤补助金xxx人次690.57万元。其中:发放定抚定补金“三属”xxx人次29.38万元、伤残军人xxx人次119.56万元、在乡老复员军人xxx人次31.25万元、带病回乡军人xxx人次5.27万元、两参退役人员xxx人次277.95万元、参战民兵xxx人次163.49万元、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xxx人次63.06万元、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xxx人次0.63万元。

(三)优抚对象入户核查工作情况

我局严格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部分优抚对象数据核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函〔2019〕1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优抚对象数据核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函〔2019〕141号)要求,结合就业意向调查、节日入户慰问等活动,组织了全区各乡镇(街道)深入开展对全区优抚对象进行了2次核查。今年以来,共核查优抚对象xxx余人,其中80岁以上优抚对象xxx人,核查率100%。

(四)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审核通过率及光荣牌悬挂工作情况

我局根据上级部署要求,迅速成立了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区本级和各乡镇(街道)共10个集中采集点,共采集军列属和退役军人共xxx人,信息采集审核通过率100%;

为全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共xxx块,悬挂率98.6%。目前,我局已建立了优抚对象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将全区优抚对象的各项数据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录入了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并对新增人员、自然减员以及优抚对象本身情况发生变化,及时在优抚对象数据库中进行更新,形成了数据动态管理常态化。

(五)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为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严格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今年以来,解决优抚对象医疗补助xxx人,补助资金5.68万元。支助各类优抚对象参加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xxx人,支助金额45.92万元。为1-6级无生活保障的xxx名伤残军人缴纳职工医疗保险3.198万元。

三、存在问题和困难

一是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还未到岗到位,各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都属于兼职工作人员,还未能确定专人专编,促使大部分工作的开展难以推进。

二是区退役军人局仍然处在面没有财务人员的难题,各项经费划拨、使用和发放工作非常艰难。

三是优抚褒扬政策执行不一致。

区域和部门之间在政策执行上规范不一,享受政策不一致,造成部分优抚对象怨声载道。

四是因机构改革原单位职能隶转人员不到位,造成优抚等各项工作衔接不到位,目前各项工作仍处于艰难的运转状态。

五是因城区的部分“人户分离”退役军人难以联系找到人和住址悬挂,造成光荣牌的悬挂率未达到100%。

四、下步工作计划

(一)深入开展学习宣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

进一步提升全局干部思想认识,树牢“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年内计划举办1次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培训会。

(二)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机构。

按照“全覆盖”和“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保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解决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专人专编的问题,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全面延伸,做到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全覆盖”。

(三)继续加大涉军信访诉求服务工作。

深入开展退役军人诉求大调研、大排查、大走访活动,广泛听取意见、了解诉求,变退役军人上访为服务机构上门,着力破解矛盾问题,及时回应退役军人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诉求,切实为优抚对象解疑答惑,努力将各类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围绕“提供精细化、精准化、个性化服务”工作要求,着力构建以政府专业服务工作人员为支撑、专业化社会服务人才为依托、志愿服务者为补充的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人才体系。

以上是我局今年以来开展优抚褒扬工作的情况汇报,不足之处请领导给予指示。今后我局将以领导的指示要求为发展动力,不断深入开展自查剖析,不断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质量,进一步增加我区优抚对象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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