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第一篇:南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南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管理,规范会展活动,促进会展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的方式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物品、技术和服务的展览、展销等商务活动,包括商品展销会和其他商务会展。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具体会展事项的单位。
第四条会展活动实行市场规则、有序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商务部门负责本辖区会展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实施会展业发展规划;
(二)制定会展业行业标准;
(三)负责审核、报送会展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方案;
(四)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会展活动的保障服务;
(五)进行会展备案,统计和公布会展行业信息;
(六)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商品展销会登记和依法进行会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财政、公安、知识产权、建设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活动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会展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会展协调管理。
会展行业协会应当在建立展览评估体系、组织展览数据统计、发布展览信息及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鼓励会展行业协会开展各种会展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章会展管理
第九条本市实行会展计划提前申报制度。每年一月和六月,会展举办单位应当将拟在上半年和下半年举办的会展的计划书报送举办地的市或县商务部门。举办地在市辖区范围内的,报市商务部门,举办地在县辖区范围内的,报县商务部门。商务部门应当及时将拟办展信息在其公务网站上公布。
对会展计划中同类题材会展的举办时间间隔不足一个月的,由商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协调,引导举办单位有序办展。
第十条会展需经有关部门许可方可举办的,举办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依法向市或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同类题材商品展销会的申办时间相隔不足一个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该情况书面告知有关申请人。第十一条会展举办单位应当在开展五日前将会展有关情况报举办地的市或县商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当及时知会工商、公安、建设、知识产权及相关的科技、教育等部门,并将会展的有关信息在其公务网站上公布。
办理会展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单位资格证明。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会展的,应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等书面合同;
(二)会展活动实施方案,包括会展活动目的、名称、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起止时间、活动地点、收费标准、银行临时账号、组(筹)委会办公地址、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三)有关部门核发的会展许可文件或备案证明;
(四)对参展方的资格审查情况。
第十二条已办理许可手续的会展,需要变更会展名称、举办单位、举办时间或地点等事项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参展方。会展已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应当自依法变更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备案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会展需要变更有关内容的,举办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参展方。第十三条会展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举办单位负责会展内部组织管理工作,对参展方提交的下列材料进行审查:
(一)法人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件;
(二)参展人员登记表、参展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属特定行业从业人员的,应当提交相应证件。
(三)展品登记表、展品合法来源依据。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举办期间对参展方的参展活动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参展方有违法行为的,应该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会展场馆方应当制定安全防范工作制度,组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安人员。
会展活动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单位和会展场馆方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获得公安部门的安全许可,并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会展展台搭建委托方应当与展台搭建单位签订展台施工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台安全的监督和检查。
建设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搭建的展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展台搭建单位提出,展台搭建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招展信息应当以会展主办单位名义发布。联合举办会展的,应当共同发布招展信息。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会展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招展信息发布三日前将招展信息发布时间、媒介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招展信息中应当列明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并标注会展举办地工商、商务部门的电话和网址供参展方咨询。
招展信息应当真实、合法,招展信息中的会展主题和名称,举办时间、地点等内容应当与有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事项内容一致。未经其他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在招展信息中将该单位作为举办单位或者其他参与主体。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展销会,不得对外发布招展信息。
第十八条会展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场设置投诉处理点,并在场馆醒目位置公布工商、商务、公安和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会展有商品现货加工、销售的,还应当设置标准计量器具供观展人员免费使用。
第十九条会展举办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展前参展项目、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查,参展方应当配合。
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备相关权利证明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参展;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第二十条举办单位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该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双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三)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处理措施。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示范条款或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会展扶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会展业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举办规模会展、品牌会展、与本市支柱产业关系度高的专业会展进行补助和奖励;
(二)对会展宣传推广以及会展人才引进和培养等进行补助。
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会展,可申请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或联合主办、承办:
(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全市重大战略或外事外贸多边、双边工作需要的;
(二)属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的品牌会展,或会展展览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展位超过800个,或参展客商超过2万人的。
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承办或联合主办、承办的,由主办单位向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商务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主办、承办的会展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标准的会展,且举办时间在三天以上的,工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驻:
(一)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会展;
(二)展出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或展位在800个以上的会展;
(三)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会展。
会展举办单位和场馆方应当为工商、商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驻会展场馆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商务部门应当根据会展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状况,适时发布会展项目指导目录。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门应当建立会展业咨询服务制度。对重点会展实行事前、事后评估,为参展商提供咨询。
商务部门应当及时统计会展活动数据,每月向社会公布会展登记情况,提供会展活动动态信息。
商务部门应当设立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会展场馆方、参展方、展台搭建单位及其他会展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和失信的会展从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名单,并将相关信息送本市企业信用征集机构。
有关具体规定由商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商务部门应当联合工商、公安、知识产权等部门加强对会展活动的巡查,维护会展秩序,依法及时处理纠纷,保障会展从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备案和变更备案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签订展台施工安全责任书的,由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以通告形式更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招展信息报送备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会展业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南宁卓一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简介(最终版)
卓一会展(南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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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贵阳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05月26日 16时46分 60 主题分类: 商贸服务
“会展业”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5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贵阳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管理,规范会展活动,促进会展业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筑府发[2010]5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会展或会展活动,是指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达到一定规模的非政府例行工作会议、展览、节庆活动及文化体育赛事。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会展活动的策划、组织和统筹安排的单位。主办单位应具备招商招展能力,并对会展项目承担主要责任。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会展具体事项的单位。承办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办展经验和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具有完善的办展办会规章制度,具有专业的展览策划、组织、管理人员以及一定的经费保障。
第三条 会展活动应以服务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提升生态产业水平、满足群众物质文化需求为主线,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贵阳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会展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对全市会展经济的发展方向、目标定位、政策环境进行决策,统筹协调解决全市会展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市会展经济促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是全市会展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会展活动统一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会展活动相关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建立贵阳市会展业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各类会展活动实行“一站式”联合办公,受理、审核、协调全市会展业的经常性业务;对重大会展活动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办理。
市会展办负责牵头会同公安、工商、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制定各类会展活动所需的各种批文和手续的办理程序及办结(或回复)时间,对申报会展活动所需的各种资料一次性告知。
第六条 会展业行业协会应当制定会展行业服务规范、会展企业诚信自律办法、会展企业登记划分及评定标准,建立会展项目评估体系,加强行业自省自律,维护市场公平,避免不正当竞争,维护会员利益。
鼓励会展业行业协会开展各种培训活动,组织会展业从业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第二章 会展管理
第七条 实行会展计划提前申报制度。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会展(节庆、赛事等)举办计划报市会展办,每年5月底以前补报当年下半年会展(节庆、赛事)举办计划。市会展办应当及时将拟办会展信息在其公务网站或公告栏内公布。
第八条 会展依法需经有关部门许可方可举办的,举办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实行会展活动登记备案制度。未进行备案登记的会展活动原则上不能享受《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筑府发[2010]57号)规定的有关奖励和补助。
凡属以下范围内的会展活动,会展举办单位应当在开展三个月前将会展有关情况报市会展办备案:
(一)展览。包括在本地举办展览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展销会、展览会、博览会、洽谈会等各类展览展示洽谈活动。
(二)会议。包括在本地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各类高峰会议、论坛、研讨会、学术会、年会等各类综合性、专题性会议。国际性会议为五个国家(地区)以上代表参会,境外参会人数在50人(含)以上的会议;全国性会议为有国家领导人或部委领导出席,参会人数在100人(含)以上的会议;区域性会议为四个平行地区、城市参加且参会人数在100人(含)以上的会议。
(三)节庆、赛事。包括在本地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各类综合性或单一性节庆、赛事活动。
第十条 办理会展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举办会展活动项目申请书或会展活动备案登记表;
(二)会展活动实施方案。包括举办规模和目标、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起止时间、地点、招商宣传推介、资金预算、子项目实施等内容。方案要求具体、周密、完整、有创意并有操作性;
(三)项目承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包括项目承办单位举办项目的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资金情况,企业情况;
(四)有关国家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专业机构同意会展活动举办的意见、批复或相关说明。会展名称应当与展会内容、规模相一致,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展会,须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贵州”、“全省”等字样的展会,应当依法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化、艺术、体育等专业项目依法须有国家专业管理部门同意举办的文件;国际经贸展览会依法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执行;综合性涉台活动依法经国务院台办审查、批准;
(五)相关部门同意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支持单位合作的函件。包括主办、承办、协办、支持单位合作确认的正式文件,或上述单位合作举办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文件;
(六)对外招展招商资料样稿;
(七)场馆租用协议(意向或正式协议)或场地使用预留证明等;
(八)子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中包含子项目的,项目总体方案中应包括子项目的内容,并随同主项目申报履行登记程序。子项目作为主项目的补充,其主题必须与主项目主题相一致,凡不符合主项目主题的,不得以子项目办理申报登记。子项目进行相对独立运作的,或主承办单位与主项目不一致的,应参照申报有关规定单独办理登记;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市会展办在收到举办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根据会展活动的具体情况,进行备案。对于规模相近、题材相似的展会,按照“计划内展优于计划外展、已举办展优于新申办展、全国类展优于地方类展、规模展优于小型展”的原则进行合理安排,同类展会或规模相近、题材雷同的活动,要进行资源整合,统一协调。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对以下展会备案:
(一)与已举办的会展活动主、次名称关键词相同或相近的会展活动;
(二)与已举办的会展活动的主体招展范围相同的会展活动;
(三)与已举办的会展活动的主要参展商品、技术、活动项目相同或相近的会展活动。
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与活动举办场地提供方签订场馆租赁协议,协议中必须要明确安全责任,并要有责任保证条款,对侵害参展商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进行约定,只有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后,举办单位方可进行会展的宣传、招商、招展等相关活动。会展广告和宣传内容应与所举办的会展名称、主题、范围、时间等内容、性质相符,不得违法,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
第十三条 会展活动信息应当通过主办单位审核后,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所发布的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因故变更会展活动名称、地址、时间、范围等事项或者取消会展活动时,应立即向市会展办报告,并及时对外发布,由此所造成的纠纷、不良影响和损失由举办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应与会展活动场所的提供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在会展活动举办期间,如发生突发情况,举办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在全市举办商品交易、展销会等活动,主办单位必须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或登记备案后经费不落实、主承办单位关系不明确,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的会展活动,市会展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严重违规者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处理措施等。
第三章 会展扶持和服务
第十九条 市会展办根据会展业发展状况,适时发布贵阳市会展活动指导目录。
第二十条 需市政府冠名主办、承办、协办或予以特别支持的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的品牌会展及其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全市重大战略需要等内容的重大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会展办申请,由市会展办报市会展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对会展经济有促进带动作用的会展活动,涉及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会展活动需要,给予全方位的有效服务(如冠名、业务指导、手续办理等),确保会展活动的成功举办。
第二十二条 对引进的会展活动,市会展办应当帮助会展活动举办方协调公安、消防、城管等相关部门通过并联审批的方式为举办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统筹协调会展活动涉及的部门为会展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扶持本市的会展业。
申请使用贵阳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的,按照《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筑府发[2010]57号)相应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会展活动结束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负责统计该项会展活动的有关数据(参与人数、参展规模、成交金额、营业收入等),并报至市会展办和有关统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会展活动结束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负责将会展活动总结报告报至市会展办。
第二十六条 建立会展业发展目标考核制度,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十七条 市会展办应当建立会展投诉处理制度,接受投诉举报,按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同时落实会展活动信访工作责任制,按照“谁申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相关部门予以协同配合。
第二十八条 市会展办应当建立会展活动评估制度和咨询服务制度,对重点会展实行事前、事中、事后评估,为参展商提供咨询。
市会展办应当及时统计会展活动数据,提供会展活动动态信息,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及参展商应当真实准确地填报有关数据。
市会展办应当建立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会展场馆方、参展方、展台搭建单位及其他会展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和失信的会展从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区、市、县会展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0-04-01 16:11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会展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我局会同市会展业发展办公室制定了《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展会奖励;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自主品牌展会的培育、扶持补助;
(三)申办和引进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活动支出;
(四)宣传推介我市会展环境及开展资质评审等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目前,征集2010年申请使用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已下发给相关部门、商会、行业协会和展览公司等。
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09〕149号)文件精神,规范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根据《预算法》等法规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确定、市财政预算每年从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扶新的原则,突出重点,专项使用,严格申报、审批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对会展业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四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会展办共同负责。市财政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的预决算审核、批复和财务管理,包括核拨资金,提出会展专项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市会展办共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市会展办负责会展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编制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报表,受理使用会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初审。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展会奖励;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自主品牌展会的培育、扶持补助;
(三)申办和引进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活动支出;
(四)宣传推介我市会展环境及开展资质评审等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第六条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展会项目或从其他渠道已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会展专项资金资助。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展会举办奖励
对我市会展企业或相关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自行举办且具有一定规模,能带动主导产业发展,具有发展前景的展会进行奖励。
(一)奖励的条件和原则:
1、展览会承办单位必须是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展览会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进入我市承办单位的帐户;每个展会只能由一个承办单位申请。
2、展览会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奖励;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会予以奖励;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奖励,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3、展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4、同一展会连续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三届(年),对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且每届(年)规模逐年扩大的展会,可适当延长奖励时间。
5、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览不在奖励范围。
(二)奖励标准
1、标准展位数达到800个以上(含800个)至1500个以下的展会,给予5万元的奖励;
2、标准展位数达到1500个以上(含1500个)至2000个以下的展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国际标准展位数达到2000个以上(含2000个)的展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展会招徕奖励
(一)奖励项目
凡招徕有一定规模的全国性、国际性专业展览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对招徕单位进行奖励。
(二)奖励标准:
1、标准展位数达到1000个以上(含1000个)至1500个以下的展会,给予10万元的奖励(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个);
2、标准展位数达到1500个以上(含1500个)至2000个以下的展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3、标准展位数达到2000个以上(含2000个)的展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4、举办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展会,报市政府同意后,酌情提高奖励标准(最高限额30万元)。
(三)每个展会由主招徕单位申请奖励资金。
第九条 培育性展会的奖励补助 对具有产业基础和市场基础,发展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尚在品牌培育期的项目,以及由政府主导、难以完全市场化运作,同时又无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给予举办单位一定补助。享受补助的展会项目不再享受展会举办奖励。
第十条 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的公共费用
主要用于市会展办利用国内外主流媒体、推介会等形式进行我市会展环境和重点会展项目宣传推介等为提升我市会展业总体形象而发生的宣传经费补助;市会展办组织开展申办国际性、全国性知名会展活动等的必要支出补助;市会展办开展的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支出补助。
第十一条 对于市政府招徕、主办的国内大型会议和国际性会议,不在会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专项研究安排资金。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质证明、材料(有关证照可为复印件):
(一)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及展会许可证。
(二)企业上一的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
(三)上一的财务报表。
(四)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
(五)《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1、申请报告;
2、展会批准文件;
3、展会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会刊;
4、主承、办单位协议;
5、会展场馆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6、展会由多个单位共同主办、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7、展会总结报告 ;
8、展位费售出发票;
9、专项资金决算报告及展览会宣传广告、客商邀请接待费用开支的合同、发票、刊物、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10.申请招徕奖励的,还应提供有关招徕方证明的有关资料。
以上申请文件及资料分别报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各一份。
第十三条 市会展办对符合补助或奖励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结果通过西安会展网和市财政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各申请会展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提交下会展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会展宣传、申办、资质评定审验及基础性公共支出由市会展办根据经批准的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详细的用款项目及支出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会展办要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会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有关单位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由市会展办委托会展资质评审机构对展会项目进行量化评定,并作为补贴和奖励的依据。市会展办要对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和补贴、取消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等措施;追回已拨的会展专项资金。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专项使用项目的,截留、挪用会展专项资金的;
(二)不按程序申报或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
(三)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无序竞争,参展内容与展会名称不符,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展会有安全问题或其他违规行为的
(五)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会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一经发现,除追回已拨专项资金外,三年内不能申请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五篇: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长足发展,规范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本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计划申报、绩效挂钩”、“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扶新”原则,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会展产业导向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会展、节庆赛事活动和我市会展、节庆赛事活动的总体形象宣传、以及会展业基础性、保障性支出。
第四条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评估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及预决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奖励和资助方式、支出结构
第五条 本资金使用范围。
1. 对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本土品牌展会、节庆赛事或重点支持展会、节庆赛事的培育、资助或奖励;
2. 对符合我市产业特色、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内外大型展会、节庆赛事的引进、申办费用,以及对引进者的奖励;
3. 对全市会展业的宣传推广、招商推介、统计备案以及行业合作交流的费用;
4. 对会展业专业人才的培育或引进费用,推进会展业发展的其他基础性工作支出。
同期举办的同一个项目,包含会议、展览、节庆赛事活动两项或多项内容的,应当按照主要的活动申请资助或者奖励,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展览和节庆赛事的双重或多重资助或奖励。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展览项目和节庆赛事活动的筹备经费不在此列。
已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资金。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 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2. 市政府已经安排专项经费或已经获得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
3. 已经获得市政府给予场租特别优惠的项目;
4. 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5. 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6. 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不在奖励范围。
第七条 本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贴的资助方式,为体现重点扶持的原则,对在我市举办的重要会展项目资助要占对本市商业性会展项目资助资金总量的60%以上。
第八条本资金中的10%用于对承办展会、节庆赛事活动作出重大贡献的政府职能部门、企业或个人在年终行业内评奖活动中予以奖励。本资金的10-15%用于业界行业内交流和展示活动。
第三章 会议、展览、节庆、赛事奖励或资助项目及标准
第九条 会议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奖励项目
用于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国内大型会议和国际性会议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国内大型会议。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1)会议安排住宿五星级宾馆:超过1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200元。
(2)会议安排住宿四星级宾馆:超过2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150元。
(3)会议安排住宿三星级宾馆:超过3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100元。
入住绿色宾馆的人数可按以上标准的1.2系数折算予以补助(下同)。
2.国际性会议。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有来自境外5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会人员,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1)境外参会人数达50-100人(不含100人)的,给予5万元奖励;
(2)境外参会人数达100-200人(不含200人)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境外参会人数达200-300人(不含300人)的,给予15万元奖励;
(4)境外参会人数达300人(含)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展览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奖励项目
用于招揽全国性或国际性专业展览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单位的奖励或资助。
(二)奖励标准
1.展览规模达10000平方米(500个展位)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展览规模达20000平方米(1000个展位)的,给予15万元奖励;
3.展览规模达30000平方米(1500个展位)的,给予20万元奖励。
4. 引进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贵阳城市美誉度、知名度的展览、会议项目和节庆赛事活动,可申请特殊专项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报市政府研究后确定。
申请奖励的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第十一条 展览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资助项目
用于我市自行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或国际性的经贸专业展览会的资助。展览资助的条件和原则为:
1.展览项目有我市相关机构作为展览会主办、承办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具有潜在发展前景;
2.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
3.展览会承办单位必须是在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展览会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进入贵阳承办单位的帐户;
4.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补助,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5.展览会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6.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会予以补助;
7.以本地产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人才交流会不在补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
1.每个展览会资助年限不超过6届,按实际展位数量进行资助。1-3届,按每个展位资助500元,
4、
5、6届分别按每个展位资助400、300、200元。每届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每届展览会申请资助的展位规模需达200、300、400、500、600、700个展位,未达规模的不予资助。
3.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4.办展资助主要用于补贴展览会的宣传推介、广告和专业客商邀请、接待的开支。
第十二条 节庆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奖励项目
用于在我市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的重大节庆活动或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贵阳城市美誉度、知名度的节庆活动。
(二)奖励标准
1. 节庆活动举办奖励标准。举办节庆活动的主场地为5000平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2万人的,给予承办机构5万元补贴;主场地为10000平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4万人的,给予承办机构10万元补贴,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 节庆活动招徕奖励标准。引进对引进全国性或具备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性节庆活动在我市举办,活动的主场地为10000平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5万人的,给予引进机构、单位或个人5万元奖励;主场地达到20000平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10万人的,给予引进机构、单位或个人10万元的奖励,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赛事活动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奖励项目
用于在我市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的重大赛事活动或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贵阳城市美誉度、知名度的赛事活动。
(二)奖励标准
举办节庆活动的主场地为5000平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2万人的,给予承办机构5万元补贴;主场地为10000平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4万人的,给予承办机构10万元补贴,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 节庆活动招徕奖励标准。引进对引进全国性或具备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性节庆活动在我市举办,活动的主场地为10000平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5万人的,给予引进机构、单位或个人5万元奖励;主场地达到20000平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10万人的,给予引进机构、单位或个人10万元的奖励,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现有展会继续做大做强。对现有展会以上一年(届)展览总面积为基数,每增加1000平方米的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在旅游淡季(每年10月至次年4月)举办会展、节庆、赛事活动。在淡季举办且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会展、节庆、赛事活动,奖励或资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上浮10%。
第四章会展业发展保障类经费
第十六条会展业宣传及项目申办经费
(一)宣传经费
用于我市各型各类会议、展览、节庆赛事活动的宣传推介及光盘、刊物和其他会展业宣传用品的设计制作及其他宣传费用。
(二)申办经费
用于我市争(申)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专业会议、展览和节庆赛事活动的各种直接费用,开展会展业的招商引资,引进或移植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等。
第十七条 用于会展业人才培育及其他基础性工作经费。
(一)规划经费
用于全市会展业发展规划的制定。
(二)调研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的课题研究及专项调研。
(三)统计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专项统计工作。
(四)培训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相关培训活动。
(五)评估经费
用于我市重点会展项目的评估。
(六)评比表彰经费
用于评选先进会展、节庆赛事活动或会展、节庆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的表彰。
(七)法律咨询经费
用于会展、节庆赛事活动纠纷处理,各项合同文本、法律规范性文件审定的法律咨询活动。
(八)国际认证经费
支持我市相关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认证后3年会员费50%的奖励。
(九)其他工作经费
用于其他能够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第五章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八条 计划申报。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提交下会展、节庆赛事计划和本资金申请项目。每年6月底前可以补报下半年申请项目。市会展办制订本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和资助。
项目申请单位指:
1.会议、节庆赛事活动奖励项目:本市的主办、承办或招揽单位;
2.展览奖励项目:本市的招揽单位;
3.展览资助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
4.其他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需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
同一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和展览的奖励或资助。
第十九条项目申请。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个月向市会展办提出项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报告(注明本届基本情况、申请金额和历届规模、资助金额);
2.《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展览项目还需提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登记证);
4.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
5.主承办单位协议及招揽证明材料;
6.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展览项目提供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7.会议项目提供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节庆项目提供拟参加境内外来宾或演职人员名单;
8.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招揽或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9.活动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补助。
第二十条评估申请。市会展办受理项目申报后,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5天向市会展业协会提出项目评估申请,递交评估申请材料。
1.评估申请报告;
2.项目批准文件(展览项目还需提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登记证);
3.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
4.主承办单位协议及招揽证明材料;
5.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展览项目提供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6.会议项目提供拟到会境内外来宾名单,节庆项目提供拟参加境内外来宾或演职人员名单;
7.活动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查和评估。市会展业协会组织对展览、节庆赛事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对会议项目进行现场评估、抽查和初审。市会展办、市财政局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事后抽查等核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总结。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各项目申请单位须向市会展办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展览资助项目还需提供资助资金决算报告;会议项目需提供会场场租发票、参会人员报到表和住宿安排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节庆活动需要提供境内外嘉宾报到表、住宿安排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赛事活动需提供代表团或运动员报到表、住宿安排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
市会议展览业协会出具项目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要求的项目不予奖励或资助。
第二十三条审核拨付。符合奖励或资助条件的项目,经市会展办审批和市财政局核定后,在展会、节庆赛事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直接给予拨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第十二条涉及的会展宣传及项目申办经费,第十三条涉及的规划、调研、统计、培训、评估、表彰、认证、咨询等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经费,由市会展办根据本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详细的用款项目并列支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市审计部门应当对上述资金的列支使用等情况加强审计监督。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会展办、市财政局要严格执行本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本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定期地对有关单位本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检查评估。市会展办要对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本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根据检查和审计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或资助等措施;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会展办追回已拨的本资金。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本办法规定将本资金用于专项使用项目的;
2.展会、节庆、赛事活动组织秩序混乱或发生罢展(演、赛)、闹展(演、赛)、发生安全事故的;
3.截留、挪用本资金的;
4.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本资金的;
5.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
6.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无序竞争,参展内容与展会名称不符,产生不良影响的;
7.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八条
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进行展会评估的人员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