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服务合同范本
第一篇:物业公司服务合同范本
物业公司前期介入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试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说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委托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咨询。
2 、本合同文本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本合同文本所称空置房是指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居住的物业。
3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 、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 、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开发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 6 、本合同文本 [ ]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 ] 中选择内容,以划 √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委托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 × ,以示删除。
7 、在签订合同前,委托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相关证书及资料。
8 、本合同签订后,在 15 日之内委托方应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9 、本合同文本条款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四 至:东 南
西 北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由委托人另附,并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乙方要本着对全体业主负责,参与前期介入,熟悉场地,掌握开发地块的管网、线路布置及设施设备功能,对设计建设方案提出优化修改建议。
本物业竣工后,乙方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对竣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等与甲方进行书面交接。
第四条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第五条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使用、管理, 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
第六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 。
第七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等 。
第八条 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的维护与管理 。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 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第十条 对物业内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第十三条 协助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和的行为进行劝阻,视情况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其它委托事项:
1、在本物业保修期内代为保修的,费用由保修责任人承担;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 1 、房屋外观: 2 、设备运行:
3 、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4 、公共环境: 5 、绿化:
6 、交通秩序:
7 、公共秩序维护与协助消防:
8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急修、小修: 9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
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不低于物业管理服务的行业指导标准,具体见附件二。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 、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收取,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2 、本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为 元/每月/每平方米;非住宅为 元/每月/每平方米。
3 、房屋交付时,业主预缴一年物管服务费,之后每半年预缴一次。
4 、空置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 70%交纳。
5 、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水泵、中央空调、公用车库、楼道灯等)运行能耗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另行按实分摊。
第十八条 车位使用费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
1 、汽车泊位:______________ ;
2、自行车:______________ ;
第十九条 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五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负责在物业销(预)售时将本合同的内容向购房人进行明示,并在与购房人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包含本合同内容。
2、参照浙江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要求物业买受人对《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3、在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产生业委会前,审定乙方制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4、在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产生业委会前,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 、在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成立产生业委会前,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6 、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在保修责任期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 甲方负责返修;
[2] 委托乙方返修,甲方支付全部费用;
[3] ______________。
7、房屋交付时,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 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2 )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 3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4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8 、由于甲方在销售过程中违反对业主的承诺或违反原规划设计而导致业主拒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必须承担偿付责任;
9 、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公司在前期介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发现的问题。解决在综合验收时提出的各项遗留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必须整改完结;
10 、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1 、及时按照规定标准向乙方缴纳未交付使用房屋及自己拥有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12 、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前期物业管理顾问费 元,具体协商确定;
13、业主出租物业时,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或承租方交纳,业主负有连带责任; 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14 、______________ 。
第二十一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招标书或协议方案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本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2 、制定年度开支预算,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3 、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4 、配备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并制定合理的工程维保计划;
5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及《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并视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6 、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7 、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
8、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
9 、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明示;每半年至少一次公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和商业用房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性收入;
10 、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11 、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和共用部位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规划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经征得利害相关业主的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2 、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3 、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14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二十二条 委托管理期限至业主大会召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四条 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和业主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并退还利息。
第二十六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甲方不得因有利于物业销售擅自向物业买受人承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否则,由甲方向乙方作出补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自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应于签订之日起 天内,根据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 一 ]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 ]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月___日 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
附件:
一、招标书文件或协议方案
二、本物业管理质量目标
三、本物业的管理方案
第二篇:《物业服务合同》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的(空白)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合 同
项目名称:
项目坐落地址:
委 托 方:
受 托 方:
签订日期: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 称:
代表人:业主委员会主任 地 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地 址: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项目)实施物业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物业用房座落位置: 物业服务备用房面积: 第二条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一、房屋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有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本、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房屋共有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有设施设备是指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有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环境卫生: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有部位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小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的清运。
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的消杀。
四、绿化养护: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五、治安: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但不包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2、巡视本物业内各公共场地(所),制止违纪、违规行为。
3、在公共区域内危及住户安全的情况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
六、消防:
1、制止在本物业区域内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保持本物业区域的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对本物业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
七、交通秩序与车辆管理:
1、维持本物业区域内交通秩序,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2、不承担车辆的保管及保险责任,不承担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八、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见《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第二条 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代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监督业主、使用人遵守合同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4、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向业主筹集或续筹维修资金;
6、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乙方;
7、保证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守合同事项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和小区物业管理制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8、协助乙方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各项管理目标;
9、当业主、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时,协助乙方催交;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实施管理;
2、依照本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3、规劝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及合同事项的行为;
4、有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工程的权力;但不得将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5、依法向业主、使用人追缴欠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6、履行本物业服务合同并依法经营;
7、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8、向业主、使用人提供优良生活工作环境,;
9、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向甲方移交相关资料和设施设备。 第四条 管理服务费用
一、步梯住宅物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二、电梯住宅物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三、别墅物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四、商铺物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五、业主/商户出租房屋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商户交纳或业主/商户指定由承租人交纳(由承租人交纳的,需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并向乙方提供一份租赁合同复印件)。承租人未按时交纳的,业主/商户负连带责任;
六、房屋维修基金按每平方建筑面积 元代收,房屋建筑的公用部位及其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实施,费用从维修基金中支出。
七、因业主/商户的原因而造成的物业空置,产生的管理费用,每平方建筑面积每月 收取。
八、甲方同意对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用按其实际发生的成本,测算均摊。
九、下列项目支出应列入物业服务支出,但不包含应当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型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不得重复计算:
1、管理服务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福利费及公积金等;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维护费用(不含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人身及财产的保险保管费用);
6、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水、电及其他能耗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现场办公、固定资产折旧及人员教育培训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费用;
9、社区文化及节日装饰费用;
10、雇用聘请会计、审计及律师咨询费用;
11、法定税费;
12、其他公共服务性费用(如社区公共宣传费用等);
13、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乙方按照以上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水电费分摊问题,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户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如下约定: 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其它费用
一、乙方提供地面停车场/车库的清洁、养护和维修服务并按以下标准收取停车位物业管理费,但不收取车辆保管费也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
1、小区花园未配置室外停车场,只有室内停车提供乙方委托管理的,业主、住户使用人未购买车位产权应按地下车库车位 (元/月)的(博罗物价批准)标准向乙方缴纳停车费。
2、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业主,应按地下车库车位 (元/月)的(博罗物价批准)标准向乙方缴纳管理服务费用。
3、摩托车按(博罗物价批准)标准每辆 (元/月)标准向乙方缴纳停车费。
4、电动车按(博罗物价批准)标准每辆 (元/月)标准向乙方缴纳停车费。
二、乙方应与地面停车场/车库的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场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停车位的使用、清洁、养护、维修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三、维修有偿服务及特约有偿服务费用根据乙方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四、特约维修服务指由顾客主动提出,由维修人员提供上门维修服务,由顾客支付维修费用,非公共设备设施类的维修服务项目。
五、 乙方利用公共部位经营所得,主要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社区活动的支出(视情况而定)和小区公益宣传、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修缮以及小修。 第六条 维修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和市场调解价及实际运营成本核算调整。业主及商户向乙方缴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改造的费用。
第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商铺设置店招、发布户外广告等,应按照乙方统一款式和质地等要求设计或编制方案,必须向物业管理企业申请,并签署相关责任书。
二、 由于商铺门店自身原因,造成消防设备设施违反相关规定,影响到正常操作,经相关部门检查不合格,受到一切处罚由商铺自己负责。
三、、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或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约定
一、本合同期满,甲方决定不委托乙方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决 定不再接受委托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二、 条本合同期满,甲方没有将续聘或解聘乙方的意见通知乙方且没有选聘新的 物业管理企业,乙方继续管理的,视为此合同自动延续
三、本合同终止后,在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接管本物业项目之前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暂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继续为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甲方业主(或交费义务人)也应继续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 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且严重违约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二、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且严重违约的,甲方经业主大会持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后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四、如果半年后,物业管理费无法上调、其他创收无法弥补管理费不足及前期投入费时,乙方无法承受亏损而放弃服务合同不视为违约。
五、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万分之五加收违约金。
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赔偿。
七、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情况,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乙、甲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乙方可以直接按照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三篇:王XX诉上海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王XX诉上海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5944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XX,女。
委托代理人朱XX,男。
被告上海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227号222室。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XX,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上海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力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0日和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XX和被告上海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原告于2005年12月19日进入被告处从事管理员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08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的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500元等。2009年6月5日被告书面征求原告意见,是否同意在被告处继续工作、续签劳动合同,原告表示同意并签订了意向合约。6月15日被告告知原告其在汤臣高尔夫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招标失败。2009年6月22日至6月25日被告要求原告在三天内作出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原告被迫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原告经仲裁后,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6000元。
原告王XX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一、裁决书,证明双方纠纷已经仲裁前置程序;
二、劳动合同,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及原告的工资标准等;
三、申诉书,证明原告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提出意见;
四、申诉员工的签名表,证明申诉员工均认可申诉书的内容;
五、汤臣高尔夫园区业主委员会《关于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情况的通告》,证明业主对物业公司进行选择,被告不再从事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六、被告的《致管理处全体员工的信函》,证明原告从未看到过该信函;
七、被告的《告汤臣项目全体员工书》,证明被告当时未将该材料送交原告,原告是在地上捡到该份告知书。
被告上海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原系浦东新区汤臣高尔夫园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因被告招标失败,不再继续为该园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向全体员工提出三种选择方案,分别为留任至新物业公司工作、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自动离职等。原告选择向被告辞职,因此被告不需支付原告赔偿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一、《告汤臣项目全体员工书》,证明被告在不再为汤臣高尔夫园区提供物业服务后,向员工公示三种选择方案;
二、员工辞职申请表,证明原告书面提出辞职,被告不需支付赔偿金。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一、证据
二、证据五至证据七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三和证据四,表示证据三系原告单方面的陈述,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证据四不能确认员工签名的真实性,对该二份证据不予认可。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三和证据四,虽未予认可,但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该二份证据予以确认。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表示没有看到过该材料,不予认可;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二
的真实性无异议,确认为其本人的签名,但认为系在被告胁迫的情况下出具。被告提供的证据一即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七,被告虽未继续举证证明其已向原告送达该告知书,但因原告确认在地上捡到,本院可予认定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通知书的内容,不予采信其对证据一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原告对证据二系其本人的签名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亦予以确认。
基于上述质证意见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上海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系浦东新区汤臣高尔夫园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原告王XX于2005年12月19日进入被告处从事管理员工作。2008年10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期限为2008年8月5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为1500元等内容。2009年6月15日因被告与浦东新区汤臣高尔夫园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临时托管合同》将于2009年6月30日终止,被告决定不再为该园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6月19日被告将该决定告知包括原告在内的为该园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全体员工。6月23日被告出具《告汤臣项目全体员工书》,告知全体员工如愿意继续留在汤臣项目工作的,可与新的物业公司即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录用手续,如选择合同终止或解除的,被告将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6月24日原告填写《(汤臣高尔夫园区)物业管理处员工辞职申请表》,书面向被告提出辞职。10月16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2010年1月20日该委作出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因此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在被告即将终止与浦东新区汤臣高尔夫园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临时托管合同》时,原告自愿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认为其提出辞职申请,系因被告胁迫所致,但因原告对此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自动辞职的行为,不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
付劳动者赔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要求被告上海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XX负担,免予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力
书记员王燕
第四篇:袁XX诉上海XX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袁XX诉上海XX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5147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袁XX,男。
委托代理人苏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LINA LYNNE WONG,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XX诉被告上海XX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XX诉称,原告于2007年5月10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6月24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被告为逃避因终止劳动合同承担赔偿金的法律责任,要求原告在其出具的辞职表格上写上自愿辞职以换取为原告提供新物业公司XX物业公司的工作,否则不提供工作职位胁迫原告。原告迫于生活压力和工作机会被迫在被告出具的辞职表格上签名,原告一直工作至2009年6月30日止。被告这种以工作机会变相胁迫和乘人之危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鉴于被告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未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未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违法裁员,违法签订劳动合同,逃避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法定责任。为此,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经仲裁裁决,原告不服该裁决,现提出起诉,要求被告:
1、支付2007年5月至2009年6月的赔偿金人民
币2700元(以下币种相同);
2、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第
一、二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00元。
被告上海XX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原系被告处职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6月24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辞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符合有关法律。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被告处职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6月24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辞职,2009年6月30日原告离开被告处。因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原告不了解法律,使原告签署了不利于自己的辞职书,被告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为此,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00元。经仲裁,裁决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遂向本院提出起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浦劳仲(2009)办字第7166号-7仲裁裁决书、被告提供的告《XX项目》全体员工书、《XX物业管理处员工辞职/辞退申请表》及当事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系被告利用其不了解法律,使原告签署了不利于自己的辞职书,被告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此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鉴于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本人签署的有关文书,承担相应责任,因原告系自行提出辞职,其要求被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袁XX承担,免予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瑜
书记员沈雯
第五篇: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XX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业主委员会主任XXX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物权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伴海山庄物业服务事项达成共识并订立本合同。
第2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别墅、连体住宅
座落位置:XXX旅游度假区XX路。
占地面积:62504.2平方米。
建筑面积:约34000平方米。
第3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4条本物业小区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5条本物业小区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第6条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7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及构筑物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及设施、配电房等。
第8条公共绿地、公共场所内的花木、公共场所内的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庭院内的绿地、花木可以应业主要求给予适当管理。
第9条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公共场所、场地的清扫保洁及垃圾的收集。
第10条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小区公共秩序。
第11条进一步完善物业档案管理。
第12条按照《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做好小区维修基金利息及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13条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可以委托乙方实施,但委托方要承担一切费用。
第14条规劝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伴海山庄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决议及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15条委托管理期限为二年。自二〇XX年X月X日起至二〇XX年X月X日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16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代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监督业主、使用人遵守《伴海山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4.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议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维修财务预算及决算;
6.查阅本小区物业档案资料(与物业公司内部管理有关的资料除外);
7.向业主筹集或续筹维修资金,审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8.监督公共建筑、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及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二)甲方义务
1.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乙方;
2.保证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守《伴海山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和小区物业管理制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3.协助乙方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各项管理目标;
4.当业主、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时,协助乙方催交; 5.协助乙方搞好社区文化和社区服务工作。
第17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实施管理;
2.编制物业管理管理计划、编制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及预决算报告;
3.编制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
4.依照本合同和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5.负责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6.规劝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及《伴海山庄管理规约》的行为;
7.有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工程的权力;但不得将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8.当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9.依法向业主、使用人追缴欠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乙方的义务
1.履行本物业服务合同并依法经营;
2.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的监督;3.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4.对本物业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经甲方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5.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定时向业主公布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使用管理情况;
6.向业主、使用人提供优良生活工作环境,搞好社区文化和社区服务;
7.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8.定期对房屋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和险情;
9.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向甲方移交相关资料和设施设备。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标准
第18条依据国家、山东省和日照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屋及共用设备管理
1.小区园区、房屋幢号、户号有明显标志,设有引导方向平面图、指路牌和引导牌。
2.物业管理人员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进一步完善房屋档案资料,包括按幢、户立档,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便于查阅。
(二)共用设施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3.保持道路畅通。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
(三)绿化及养护管理
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清除枯叶。
(四)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善,设有果皮箱、垃圾箱等保洁设施。
2.道路、公共绿地、公用场地,保持清洁。
3.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积雪;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4.公共场所发现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现象及时制止或处理。
5.发现小区内有乱搭乱建的现象及时劝阻。
(五)社区秩序维护
1.小区内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严禁脱岗。
2.值班人员统一着装,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责任到人,相片公示,有值班巡逻记录,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3.进一步完善小区内的监控工作,监控设备完好,监控画面尽量保持清晰;无特殊情况监控资料7天有效。设施设备的完善、改造
(六)消防
1.消防系统标志明显,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2.配备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七)公共文体娱乐场所原则上仅对小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开放。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19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依照日照市物价局的批复,住宅房屋,乙方按业主房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0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二)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20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费用,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21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甲方义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
第22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标准管理物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第23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24条乙方不按规定和甲方审定的计划使用维修基金,或将维修基金利息挪作他用的,甲方有权制止。
第八章附则
第25条本合同期满前二个月甲乙双方应就续签合同事宜进行协商。
第26条双方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但是补充协议须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7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8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报请物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时双方同意:
(一)由日照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9条其他约定:
1.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2.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或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
代表人: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