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的困境及建议
第一篇:村镇银行的困境及建议
村镇银行发展现状困境及改善建议
摘要:从2007年村镇银行开展试点以来,我国村镇银行发展势头强劲,但是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在分析村镇银行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村镇银行现今遇到的问题以及面临的困境,并对村镇银行的发展提出了政策上和村镇银行自身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村镇银行;农村;风险;小额信贷;免费论文
2007年,县以下的存款有10.12万亿,但是贷款额度仅有5.72万亿,存贷之间相差4万多亿。从供给的度来说,农村金融网点覆盖不足,基础设施建设和机构覆盖率低,有的甚至是空白。竞争也不够充分,在针对农户的贷款方面,现阶段只有农信社在做。邮储银行的农户贷款也才起步。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需求之间的问题主要包括:资产质量低下,服务效率低,或者服务质量与素质相对比较差;服务种类也比较少,信用环境不好,信用制度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国家于2006年底做出了重要调整,银监会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首批选择四川、吉林等六省区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2007年10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份。到2009年3月初,全国已有村镇银行97家,短短两年时间实现了数十倍的增长速度,九十多家村镇银行已实现有效贷款40多亿元,其中支持农户和农民的贷款占到60%以上,一半以上的村镇银行已经过了盈亏平衡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在准入资本范围、注册资本限额,投资人资格、业务准入、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等方面均有所突破。
一方面,村镇银行的进入,可以有效填补这方面的空白,而另一方面,又给农村金融市场带来了竞争。村镇银行虽然是农民自己的银行,是“穷人的银行”,具有一定的本土优势,但由于经营环境受地域自然条件、开放程度和居民收入水平等限制,农民和乡镇企业闲置资金有限,客观上制约了村镇银行储蓄存款的增长。更关键的是,村镇银行成立的时间较短,农村居民对其缺乏了解,与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相比,农村居民对村镇银行的认可度和接受度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村镇银行要成功,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一、村镇银行面临的风险
村镇银行进入农村市场,面临的风险非常之多。截至2007年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不良贷款率高达16.4%,其中农林牧渔贷款不良率27.1%,农户贷款不良率12.8%,均远高于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不良贷款率7.5%的水平。涉农贷款不良居高不下以及其发放不足量主要是由如下原因造成的:
1)农业生产的高风险。首先,农业属于弱质产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很大,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是农户小额信贷形成呆坏账最主要的原因。其次,任何一种农产品市场供给量和需求量都总是在不断变化着的,农副产品的生产又有生产周期长、信息相对滞后的特点,使得生产经营面临着极高的市场风险。
2)经营的高风险。在中国大部分地区,农业小额信贷的功能还处在为农户扩大农业生产(主要是种养殖业)提供信贷资金,这些项目都是小型的生产或经营,单个农户在激烈的竞争中时常处于不利的地位。农业小额信贷一般是向贫困人口提供短期劳动资本贷款,其贷款类型和地区都比较集中,农产品市场信息闭塞,许多农民对市场缺乏必要的了解,又无有效的信息渠道加以引导,一旦遇到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将直接影响到贷款的归还。
3)信用风险较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抵押品一般要求具有变现性,而农户一般缺乏有效的抵押工具。而没有抵押品的情况下,单纯的信用贷款将使得客户违约后的强制执行变得没有保障。另外,中国一向将扶贫作为慈善事业,农民已经习惯不归还扶贫贷款,信用环境较差,商业银行盈利性质的农业信贷在回收上面临很大的操作难度。
4)外部环境发展不健全
中国现今缺乏完善的征信系统。完善的农村征信系统,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大范围推广的前提条件。长期以来,农村信用问题未被重视,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主要表现在缺乏科学统一的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一些信用社在对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时,仅考核农户是否有欠贷和村组提留及税费的情况,没有考察农户的资产情况、信用及道德水平;农户信用资料收集难,多数农户以种养业为主,经济档案资料不全,信用评级缺乏依据。
二、村镇银行自身优势
1、小法人优势。村镇银行是处于银监局监管下的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赋予它“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属于一级法人机构,决策链短,程序简捷,在贷款审核、发放方面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委托代理关系链条非常冗长,基层机构中还有部、处、科等部门。政府赋予各商业银行总行以法人资格,分支行则在总行法人的授权下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央政府、总行法人分支行之间形成了层层的代理关系,层次过多,造成了贷款审批方面形成“时滞”,容易错过最佳的发放时间从而影响资金的盈利能力。
2、发起条件宽松。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要求:“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而最低要求的“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相对于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给了很多有识有志人士以“银行家”的鼓舞,从而也使得村镇银行更加贴近“草根”。
3、根基明晰,无不良背景
农商行是由农信社改制而成,由于体制不顺,产权不清,管理不规范,以及历史、政策和自然灾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居高不下始终是困扰其发展的一大顽疾。而村镇银行一般由优质的商业银行发起,产权明晰,无历史债务和遗留问题,运作非常灵活轻巧,在农村金融市场中能够轻装前进,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三、村镇银行发展的障碍和困境
1、发起行问题。目前村镇银行的发起主体也就是商业银行对组建村镇银行的热情不高,他们更多的是想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这使得组建村镇银行的速度正有所减缓。而另一方面,由于《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发起人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论各界和实业界都倡议将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主体列入其中。譬如现在颇受关注的小额信贷公司转制,由于村镇银行的发起行持股规定,将导致公司股权将拱手让人,阻挡了小贷公司转制热情,不利于形成一批真正的“草根”银行。
2、代理接入问题。村镇银行至今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和国内结算行号难,致使无法实现在央行开户提现和同业结算,企业资金结算渠道不畅,对公结算业务受限。银行汇票业务只能通过借助别的银行的平台来进行,完成一个支付结算就会产生时滞。现在也有少数村镇银行解决了这一问题,主要是通过大型商业银行间接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最新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但是,这个文件并没有明确符合条件到底有哪些。
3、利率问题。应该允许村镇银行在利率定价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权,有适当上浮贷款利率的空间。由于大部分涉农贷款具有周转性强、期限短性质,适当调高利率既不会给贷款人造成很大负担,也可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调动放贷机构的积极性。
4、政策扶植问题。除对扶贫贷款和助学贷款实行贴息外,至今尚未建立涉农贷款和保险的贴息制度。村镇银行希望能够尽快得到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扶持。既然国家要求村镇银行担负支农重任,那么它在维持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的同时就必然要做出取舍,相应的营业税等问题如果不能和现有的农信社持平,那么它的支农活动也将开展得非常困难。村镇银行在营业税、所得税征收方面比照的是其他商业银行标准,而财政对农行、农村信用社发放农业贷款进行贴息,相比之下,这些都极不利于村镇银行的生存与发展。
与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相比,无论是从商业银行的“三性”原则看,还是从金融生态等非账务因素看,村镇银行都会面临更大的挑战。本文认为,可以从如下几点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村镇银行。
首先是政府采取政策上的扶持。人民银行应当积极研究办法,帮助村镇银行加速完善结算渠道。人民银行应尽快帮助解决大小额支付系统、征信系统方面的问题。另外,当村镇银行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应该放宽经营区域上的限制。村镇银行经营得比较好,也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就应该有资格跨区经营,有利于分散同质地区的系统风险,提高了银行本身抵御风险的能力。而且,村镇银行需要中国存款保险机构。毫无疑问,存款保险制度会引起道德风险问题,激励商业银行主动承受更大的风险暴露。但金融风险正困扰着我国的商业银行,广大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胁,因此在提高中央银行监管水平的同时,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对保护家庭和中小企业存款者的利益,对稳定金融体系,保护存款人利益,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十分重要。
其次,村镇银行要注意加快完善自身水平。第一,自身建立完善的信息渠道,可以联合农产品公司,将农产品公司的预购销合同作为抵押品。村镇银行可以作担保,用农产品公司与农户签订的购买合同,作为抵押发放贷款,用应收账款抵押担保,则可以让农户手中现成的资本派上用场,这样既保证了贷款质量,又对贷款的回收期有了一个比较准确的把握。第二,引导农民的联保贷款。一方面可以实现村民的共同监督,另一方面可以在联保贷款的同时结成风险共同体,村镇银行在这一方面要做出积极行动,引导村民交流种养经验,相互合作,共同抵御风险。这样也保证了还款质量和还款期限的确认。第三,在实际的信贷发放中,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担保方法。现今银行贷款通常是以变现性作为房贷的标准,但是农户手中的不动产却不能象城镇居民一样作为抵押品,这就需要政府尽快建立村镇不动产担保的登记查询系统,并且由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政策,使农村房屋、土地承包权等不动产抵押更灵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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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村镇银行实施普惠金融的困难及政策建议
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村镇银行应坚持“服务三农、服务微小”的市场定位,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逐步加大对“三农”微小企业和城乡中低收入居民信贷的投放力度。在金融服务方面,不预设准入条件,让每一个进门的客户享受有尊严和体面、快捷的服务,这是“普惠金融”的基本要求。但实际实施过程中,却面临诸多困境,制约政策的落实。
一、村镇银行实施普惠金融面临的困难:
1、营业费用大,造成资金成本相对较高,影响了“普惠金融”的覆盖面。
村镇银行营业费用总额及占比普遍偏高,原因主要是由于村镇银行属于起步阶段,运行成本高,且营业场所基本为租赁,导致租赁成本偏高。此外,为扩大品牌知名度,村镇银行不断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宣传费支出较大。较高的资金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实施“普惠金融”的覆盖面。
2、品牌形象及社会公信力有待进一步培养
村镇银行没有类似大银行的广泛社会基础和品牌知名度,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实施“普惠金融”的深度。
3、基层网点建设滞后,金融服务向基层延伸受阻。 “普惠金融”客观上要求网点设置尽可能贴近农村社区,但目前网点审批条件相对较严、时间较长,由此使金融服务向基层延
1 伸受阻
4、金融服务品种及支付手段单一,难以满足客户需求。 目前村镇银行金融服务方面仅能开办基本的存贷款业务,支付手段仅能办理柜面存取款和汇款,难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5、“普惠金融”面向的是一般客户群体,以现有的信贷准入标准衡量和监管要求,很难在更大范围实施这一政策。
一、 政策建议
“普惠金融”能否真正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策导向的有效性。为此,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政策导向。
1、建议加大专项再贷款资金的扶持力度,在财政税务方面给予进一步优惠,切实降低村镇银行的筹资成本,进而降低“普惠金融”的准入门槛。只有以贴近普通百姓的资金价格,才能真正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否则,“普惠金融“很难真正贯彻实施。
2、建议政府部门努力打造诚信的社会环境,增加不良客户的违约成本,并协助银行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执法力度,切实解决村镇银行实施普惠金融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减少后顾之忧。
3、适当放宽新型金融机构基层营业网点建设的准入门槛和业务品种限制,确保农村金融服务向基层延伸。
4、大力支持和指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多元化支付手段。
5、尽快实施与“普惠金融”相适应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降低一
2 般客户准入和监管门槛。
3
第三篇: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自2007年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以来,我国村镇银行发展势头强劲,支持“三农”经济成效初显,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不仅是村镇银行自身需要思考的问题,也是监管部门亟须探讨的主题。为此,青岛银监局结合支持青岛辖区村镇银行发展的实践经验对此进行了深入调研,发现目前村镇银行服务“三农”经济的自身比较优势尚未充分发挥、风险管理机制建设不完善、主发起行的支持力度不够、相关支持政策不完善等,这些因素影响了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服务“三农”社会责任认识不足,比较优势尚未充分发挥
一是在发展思路上社会责任感和主动性不足。主发起行是村镇银行的控股股东或惟一大股东,村镇银行的发展政策、高管人员、管理制度、操作系统等均依赖于主发起行,这造成村镇银行尚未清晰认识到自己的特殊性和服务“三农”的职责。在业务开展中习惯于与主发起行的分支机构或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做比较,在经营初期遇到困难时把原因归结为监管政策限制太多,提出一些诸如放开业务区域限制允许其跨区经营等要求。
二是发展方式脱离实际环境。村镇银行具有贴近社区、贴近农民、决策链条短的优势,应采取“贴身式”服务方式,其信贷服务流程的设计、信贷管理制度的实施、信用评估和信贷风险手段等,均要适应农村中小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实际需求。但实际中,村镇银行的业务人员习惯与大“优质客户”打交道,习惯通过财务报表、企业信用等“硬信息”来了解、判断客户,没有建立起以搜集客户“软信息”为主要内容的营销信息系统,在发放小额贷款时仍坚持“抵押贷款”为主,未普遍探索建立一套适合农户贷款的村镇银行信用评级体系,走差异化、特色化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尚需不断探索。
三是发展方向上存在重速度、求效益倾向。目前,村镇银行在全国大范围组建,各地村镇银行基于对股东投资报酬的考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急于扩张规模、高速发展、创造收益的现象,直接造成信贷投向偏离“三农”,授信集中度较高,甚至向一些主要商业银行已经压缩或退出的客户发放贷款。
潜在风险不容忽视,规范化管理有待加强
一是法人治理架构的设置不利于风险管控。监管制度允许和支持村镇银行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架构,如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但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却要求村镇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必须设立“三会一层”的公司组织架构。一方面造成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结构臃肿,经营决策效率较低;另一方面,迫使村镇银行不得不大量使用主发起行人员兼职,受制于时间与精力,兼职人员无法对村镇银行的风险管控发挥更大作用,也增加了村镇银行在经营及风险管理上对主发起行的依赖。
二是客户信息管理手段较为落后。出于成本和技术维护考虑,大部分村镇银行没有自己的信贷管理系统,主要借助于主发起行的信息系统,作为主发起行信贷管理系统的一个客户端,且与人行征信系统尚未连接。一方面,查询客户信息需要通过当地人行或主发起行,成本高、速度慢;另一方面,由于主发起行与村镇银行的客户群体不同,客户信息的分类和分析模式也有差别,因此信息的运用效果也差强人意。
三是人员及岗位设置与风险管理矛盾突出。现行股本设置模式下,村镇银行人员管理受制于主发起行,主发起行将其视为自身的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因而存在人员配备不足,岗位设置少且兼岗较多的问题。村镇银行作为一级法人,与分支机构管理存在本质区别,既要与当地政府各部门沟通协调,还要拓展市场,从业人员承担着市场开拓和风险管理的双重职责,人员不足迫使业务开展有所取舍,加之小额贷款户数多、笔数多、管理难度大,隐含着较大的操作风险。
股东资格管理制约机制缺位,准入及后评价机制有待完善
一是缺乏强化股东的退出机制。《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筹建申请材料中要求发起人主动声明关联入股情况,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在村镇银行的投票权受到限制,但对如何限制发起人投票权及如果发起人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承诺,或存在隐瞒不具备股东资格情形而被监管机构在开业后发现的,未做出如何处理的规定。此外,对主要股东在村镇银行经营过程中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干预村镇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等情况也没有硬性要求。
二是未明确主发起行承担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审查职责。监管政策要求对持有村镇银行股份5%的股东要事前进行资格审查。现实中,主发起行筛选的股东持股比例往往不超过5%,导致部分村镇银行的参股方较多,大量民间资本游离于监管之外,而且对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股东入股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审查非常困难。以制度化方式明确要求主发起行在组建时承担其他股东资格的审查职责,监管机构以主发起行的审查工作为基础会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三是未建立衡量主发起行支持村镇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监督机制。从村镇银行发展情况来看,主发起行的支持力度强与弱直接影响村镇银行的经营效益和未来的发展方向。若主发起行未在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支付清算系统的上线、充分利用当地股东的人脉拓展业务、金融产品的创新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则村镇银行在发展初期将困难重重。但目前对主发起行支持村镇银行发展成效的监督机制并不完善,造成部分村镇银行发展缺乏主发起行有力的支持。
部分配套支持政策不健全,影响服务“三农”的办行宗旨
一是村镇银行债券投资渠道不畅。投资国债或金融债一向是银行机构利用富余资金获取稳定收益的常用投资方式,村镇银行作为法人机构监管指标较多,资本金不能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往往造成低息资产占比较重,而且资金向主发起行回流问题较为普遍,资金得不到有效使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村镇银行富余资金可购买涉农债券。但目前我国没有发行涉农债券、涉农企业短期融资券、涉农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涉农债券,投资其他性质的债券又有悖于制度规定。
二是个别地方政府引进村镇银行的目的与国务院设立村镇银行的目的相背离。在推动村镇银行组建过程中,存在当地政府人为提高准入门槛问题,比如提出2亿元的注册资本准入标准不动摇,严重阻碍了村镇银行的组建步伐。
政策建议
加快配套扶持政策措施出台和落实的步伐
建立农业担保和保险公司,扩大担保和保险范围。加快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和农业担保公司,降低农户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而产生的损失,或政府财政向担保公司贴息提高担保公司对农户及农村企业担保的积极性,担保公司实现风险分担,减少村镇银行农户贷款风险。还可探索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对雪灾、冰冻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给予补偿。
加大培育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环境的力度。明确全国性统一的支付结算系统及征信系统上线标准,对村镇银行通过间接方式加入清算系统进行统一规范,允许所有村镇银行借助其主发起行的平台开通个人及企业征信系统,实现个人和企业信用查询功能。此外,人民银行应尽早将村镇银行纳入主流支付结算系统。
建议当地政府在法律法规之外不干预、多支持,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做后盾。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如协助村镇银行选址、提供价格低廉营业用房、为村镇银行提供服务绿色通道等),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不是盲目追求村镇银行的规模,人为抬高准入条件和标准。
风险管理关口前移,进一步完善准入标准和条件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对设立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监管,对地方政府阻碍设立村镇银行的应取消该地村镇银行的设立指标,调到别的地区。此外,进一步完善村镇银行法人治理模式,使得村镇银行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组织架构,并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最低数量要求,使其建立有效的分工制约机制。
以制度化方式明确主发起人对出资额5%以下出资人股东资格的审查职责和审查标准,细化对出资额5%以上自然人股东资格的审查标准和提供的资料清单,如自然人股东所在单位资信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征信记录等。鉴于监管信息的局限性和不对称性,明确主发起人承担对其他发起人股东资格的审查责任,并出具审查结果的承诺书,通过强化对主发起行的审查职责来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
加强对股东资格连续性审查,强化股东退出机制。一是强化对主要股东资格的审查。除行政许可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要求主要股东出具正式的书面承诺: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承诺不干预村镇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承诺不向村镇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等。二是明确要求在《发起人协议书》和《公司章程》中载明所有股东退出条款,限制或终止不合格股东所持股份的表决权。三是对于股东较多的村镇银行,在《公司章程》中强化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的表决权,确保金融机构发起人在村镇银行经营中的实际控制地位,以防被其他关联股东操控。
完善村镇银行后评价体系
出台村镇银行风险评级实施办法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风险评级工作,掌握村镇银行的风险真实状况及为实行差别监管提供可靠依据。
研究制定统一的村镇银行支农考核办法,加大对村镇银行支农比例达标的奖惩,通过考核来强化对村镇银行服务“三农”情况的监督管理,纠正村镇银行偏离设立初衷和市场定位的行为,敦促村镇银行切实为所在区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对考核排在前列的村镇银行,银监会可考虑实施正向激励机制,在网点设置、业务开展方面给予一定奖励。
建立主发起行支持村镇银行发展效果的后评价机制,有效督促主发起行加大对村镇银行的支持力度。鉴于村镇银行因股本设置而造成法人治理独立性难以提高的事实,监管部门需进一步明确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如:从长远来看,发展村镇银行仍然需要创新金融工具、金融技术、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方式来满足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在创新与风险防控二者结合上必须依靠主发起行。同时,对发展方向偏离“三农”或出现经营风险的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要采取限制其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诸如此类的约束机制。对发展好的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要实施奖励措施。
夯实基础,实现服务“三农”和商业可持续发展的统一
充分认识比较优势,加快磨合进程,提高发展的主动性、社会责任感和核心竞争力。目前,村镇银行的关键是要提高对服务“三农”社会责任与商业机会相关性的认识,要立足于细分市场和充分认识自身比较优势,调整好市场定位、业务定位、产品定位和客户定位,在差异化、特色化上下功夫。只有在客户层次、产品结构、服务方式、管理流程等方面建立特色,形成品牌,专心致力于向“三农”客户和“三农”市场提供高度专业化、精细化服务,才能在核心主业培育独特竞争优势,形成和提高核心竞争力,在“三农”领域广泛而深入地发现、搜寻和创造有效的金融需求。
业务开展坚持以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为前提。一是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指导村镇银行在“治本”上下功夫,指导其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内部控制的健全性,督促其提高信息系统合人才储备的支持能力,从制度和机制上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提供保障。二是严格坚守各项审慎监管要求。村镇银行的资本小,要督促其严格坚守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贷款集中度等各项审慎监管指标要求。银监会提高村镇银行贷款集中度指标比例后,监管机构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是如何防止资本小的村镇银行出现贷款集中风险,因此仍要引导村镇银行坚持“小而散”的信贷投放原则。三是适度控好规模扩张步伐,从自身实际出发稳健发展,确保速度与质量同步。
加强社会知名度和品牌美誉度的建设。村镇银行作为新生事物,社会对其认知度不可能短期内提高,这就需要村镇银行深入农村、贴近农民,建立当地客户对自己的了解与信任,获得好的口碑,以服务求发展,以贡献求支持,找到商业可持续原则下服务“三农”的最佳模式。
第四篇:农发行发起组建村镇银行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1-7-14 9:39:3
4中国金融网
危经华
2006年6月2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试点方案。鼓励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约束监管,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在农村地区形成多元化、广覆盖、方式灵活、服务专业高效的银行业金融体系。这一支持政策极大地推动了大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诞生(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截至2011年3月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552家,其中开业448家,筹建104家。已开业的44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400家,占89%),各项贷款余额733亿元,83.4%的贷款均投向了农户和小企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地区贷款难的问题。
一、我国村镇银行的产生背景
长期以来,金融服务一直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改善农村金融状况也被提上日程,改革迫在眉睫。有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县以下的存款有10.12万亿元,但是贷款额度仅有5.72万亿元,存贷之间相差4万多亿元。从供给的度来说,农村金融网点覆盖不足,基础设施建设和机构覆盖率低,有的甚至是空白;竞争也不够充分,在针对农户的贷款方面,当时只有农信社在做,邮储银行的农户贷款才刚起步。农村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农民需求:资产质量低,服务效率低,服务种类少,农村金融服务质量与素质相对比较差,农村信用环境不好,信用制度基本没有建立。因此,国家于2006年底做出了重要调整,银监会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首批选择四川、吉林等六省区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2007年10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份。
我国在孟加拉尤努斯开创的“格莱珉”模式的经验借鉴下,结合本国国情设立的村镇银行可以说是“三农”的银行、“草根”的银行,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打破了沉寂的农村金融市场,盘活了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村镇银行的建立,解决了农村弱势群体和弱质产业贷款难的问题,推动了新农村的建设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村镇银行与农信社相互竞争的局面,为农村金融输送了新鲜血液,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活力,使得广大农民成为此次金融机构改革的最终受益者。
按照银监会的规划,2009年至2011年三年间,全国共计划设立村镇银行1027家。现已组建的村镇银行还不到规划的一半,今年银监会将重点支持村镇银行的发展,村镇银行发展逐渐驶入快车道。村镇银行作为一个新兴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和金融供给不足的条件下,投资农村这个巨大金融市场的回报是十分客观的。村镇银行在国家政策的规范和市场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其发展势头必然如雨后春笋。同时,随着农村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农业经济的稳步发展,我国村镇银行在农村经济中必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二、农发行发起组建村镇银行应注意的问题
今年,农发总行党委决定拟利用农发行在县域、农村的传统优势和大银行资源,在全国试点发起组建村镇银行。在发起组建之前,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村镇银行在开始运作至今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成立时间短,接受度较低,政策配套不到位,经营环境受地域自然条件、开放程度和居民收入水平等限制,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仍面临重重挑战。
(一)村镇银行经营发展的风险问题。
1、农业生产本身的高风险。农业属于弱质产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很大,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是农业小额信贷形成呆坏账最主要的原因;任何一种农产品市场供给量和需求量都总是在不断变化着的,农副产品的生产周期长、信息相对滞后,生产经营面临着极高的市场风险。
2、村镇银行业务经营的高风险。目前,我国的农业小额信贷一般是为农户扩大农业生产(主要是种养殖业)提供信贷资金,这些项目都是小型的生产或经营,单个农户在激烈的竞争中时常处于不利的地位。其贷款类型和地区都比较集中,农产品市场信息闭塞,许多农民对市场缺乏必要的了解,又无有效的信息渠道加以引导,一旦遇到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将直接影响到贷款的归还。
3、村镇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较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抵押品一般要求具有变现性,而农户一般缺乏有效的抵押工具。而没有抵押品的情况下,单纯的信用贷款将使得客户违约后的强制执行变得没有保障。另外,农村地区信用环境较差,长期以来,农村信用问题未被重视,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主要表现在缺乏科学统一的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农户信用资料收集难,经济档案资料不全,信用评级缺乏依据。
(二) 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与服务“三农”的两难选择问题。
由于村镇银行的贷款对象是农民和农村企业,服务“三农”是村镇银行奉行的根本宗旨,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某些政策性业务的职能。但是,村镇银行的制度设计又是基于商业化模式进行的。村镇银行既然定位为商业性金融机构,就不能不顾基本的商业逻辑而一味要求其履行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各发起人必然会把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自身最终的追求目标,当其在面对服务对象是弱势群体的农民、弱质经济的农业和农村时,商业性和政策性的矛盾将日益凸显,出现在争取最大化盈利的过程中背离支持“三农”的初衷,服务对象以盈利性较高的城市中小企业贷款为主而非以农户贷款为主的局面。同时因设立初期的财务难以支撑各项工资福利、房租水电等经营成本,这些都会使村镇银行日后在盈利与支农的平衡中发生偏离。因此,如何做到既让村镇银行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又保证其服务“三农”的宗旨不动摇,就成为村镇银行经营发展绕不开的难题,银行盈利性质的农业信贷在回收上面临着很大的操作难度。
(三) 村镇银行面临的外部环境不理想问题。
1、村镇银行的政府配套政策不到位。目前村镇银行并没有相关规定,能享受到与农村信用社一样“中西部地区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地区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此外,村镇银行也没有享受到发放农业贷款财政贴息等政策优惠,且缺乏支农奖惩机制,甚至村镇银行银联入会费也缺少相关政策的扶持。
2、村镇银行结算不畅通。由于村镇银行的硬件设施、技术力量、软件网络、风险控制和费用支付均达不到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的接入标准,难以加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客户办理跨行转账、汇兑业务只能通过转借第三方办理;村镇银行不能加入银联,不能发卡,难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结算方式单一,不能提供多品种、高效率的结算服务。
3、村镇银行资金筹集困难。由于村镇银行成立时间太短,城乡居民普遍感到很陌生,有些人认为,村镇银行是“私人银行”,不知什么时候就会关门“黄了”,对村镇银行一直持怀疑和观望的态度。农村地区经济普遍落后,人均收入水平不高,个人和企业的闲置资金较少,农村储蓄存款的外流,加上村镇银行网点较少,导致吸储能力低下,资金来源严重匮乏。随着资产业务快速扩张,但负债业务拓展能力有限,必将形成超负荷经营的状况。
4、村镇银行面临的潜在竞争压力较大。一是农信社已从村镇银行的迅猛发展中开始觉醒,利用其经营多年的“人多、人熟、地熟、情况熟”优势和人脉资源,采取授信等方式,抢占资金市场、锁定优质客户资源,占领农村市场“制高点”。二是近年来外资银行纷纷将战略眼光投向了农村地区,充分利用其先进的经营管理水平、金融衍生品的创新能力,大量吸引金融人才,从而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三是国内邮政储蓄也开始关注小额信贷,小额贷款公司开始向农村地区渗透。这些来自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冲击势必会加剧彼此间的竞争。
(四)村镇银行自身的金融创新意识和经营能力问题。
1、金融创新不足。一是受农村的经济发达程度、工资水平等客观因素影响,不利于吸引专业金融人才,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直接制约了村镇银行的创新。二是村镇银行实行主发起人制,容易使村镇银行对发起行过度依赖性,创新意识不强,激励不足,如不能积极主动地开发新产品,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村镇银行创新的可能性。
2、经营网点稀少且分散。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互联网被广泛应用,而村镇银行电子银行功能的欠缺,加上经营网点稀少且分散,经营管理中缺乏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必将成为其发展的薄弱环节。
3、业务经营单一。目前,全国已开办的村镇银行大多仍拘泥于传统的储蓄存款和贷款业务等模式,金融产品同质化,其资金投向的规模较小,涉及范围狭窄,例如代理保险及代收费业务、国际贸易各种结算方式、网上银行等新兴高科技业务均未开办。无论从贷款产品、中间业务产品还是银行卡业务产品来看,均过于单一独立,小额信用贷款体制不完善,不能满足农民的贷款需求以及日常生产生活需要,从而导致客源流失。
4、管理部式的不足。当前农发行发起组建村镇银行的模式采取的是管理部式,如农发行过于主导村镇银行的经营、管理,将会导致其他股东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减弱;由于管理部的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容易滋长本位主义;该管理模式对总行管理部的要求较高,否则管理部与村镇银行之间容易发生失控或矛盾,形成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
三、农发行发起组建村镇银行的对策建议
我国村镇银行发展尚处于起步期,总体来讲,困难较多、优势不优、前景广阔。要把农发行发起组建的村镇服银行办好,除了需要国家、地方政策扶持外,还需要农发行和村镇银行自身苦练内功,以便新组建的村镇银行渡过难关,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一)国家、地方政策扶持层面的建议。
1、央行政策扶持方面。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应给与村镇银行一定的支农再贷款支持,以扩大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二是对村镇银行的信贷规模调控应采取宽松政策,建议对开业前三年的村镇银行不受规模控制,主要解决“三农”资金供需矛盾、新银行业务拓展、资本金保本增值问题。三是放松对村镇银行的利率管制,实现利率的市场化。国际上成功的农村小额信贷项目均实行的是商业化利率,高利率会对借款户产生一种压力,使他们努力经营,以便及时还本付息;低利率可能使借款户将资金挪为他用,而怠于努力生产经营。四是央行应争取早日将村镇银行纳入全国支付结算体系和存款保险体系,并开通征信系统,允许村镇银行进行同业拆借,减少经营成本,降低放贷风险,提高村镇银行的公信度和竞争能力。五是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区域金融生态。进一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农村地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推动建立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2、在银行业监管政策方面。一是应在调研的基础上出台我国村镇银行监管办法,不宜完全参照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实行差别化监管。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村镇银行的监管力度、要求、标准适当放低些,以便村镇银行顺利渡过适应期。二是对于支农成效显著、风险控制能力强、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特色的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和基层机构网点布局调整方面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风险可控的新业务可实行备案制,并支持其跨区域兼并重组、出资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
3、在国家财税政策方面。建议对村镇银行的税收政策,应基本同农信社一样。其原因是农信社经历了几十年的历程,其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优于目前的村镇银行,而新兴发展的村镇银行虽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同农信社比,同是服务“三农”,且服务的客户群体是农村中弱势群体,由全体股东承担社会责任,有点力不从心。同时,建议对村镇银行开业后一定时期内采取税收保护政策,让村镇银行前期有一个自身积累期,以便增强支农的实力、生存能力和未来潜在的纳税能力。
4、在地方政府政策扶持方面。一是建议加快设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构建村镇银行服务的风险补偿与转嫁机制,按照“银行+保险公司”模式,开办由村镇银行放款、农户承贷、保险公司担保的贷款。二是建立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正向激励机制,扶持和鼓励村镇银行增加网点,拓展服务区域,对村镇银行的扶农业务进行奖励,把扶农的政策性与效益性这两个目标统一起来,提高村镇银行的经营积极性。三是建议政府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予村镇银行一些财力与物力(如村镇银行缴纳的地方财政收入按比例返还、财政部门为村镇银行涉农贷款提供贴息资金、土地征用等)的支持。四是在财政存款方面尽可能的给予支持,鼓励县以下单位的各类涉农资金、财政资金等存入村镇银行,解决村镇银行开业前期信贷资金供给不足的困难。五是在宣传导向、客户推介、信用环境、法制环境、不良贷款处置上为村镇银行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支撑。
(二)发起行层面的建议。
1、尽快制定村镇银行发展中长期战略规划,为农发行整体布局“三农”市场奠定基础。由总行牵头,结合农发行发展的总体规划,对村镇银行建设的总体布局、发展节奏进行深入调研、周密论证,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接银监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采取巩固有序拓展的方式,积极稳妥地开办村镇银行。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并积极借鉴同业作法有序推进。要合理选址,有计划、有步骤地科学布局。总的要求是要关注区域差异、考虑资源条件、贴近“三农”办行。如在中西部地区,一般应设在县城或离县城不远的城郊;而在东部发达地区,可设在经济相对发达、金融资源和需求都较旺盛、信用环境较好的乡镇地区。村镇银行高管人员以及重要岗位人员的选配要坚持“本土化”原则,着重将有农发行基层工作经历、熟悉当地工作的高素质人才选配到村镇银行任高管人员,以防“水土不服”。
2、加大技术和品牌支持力度。共享农发行品牌资源和基础业务平台,促进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逐步创造条件,促使村镇银行尽快获准在人民银行开户,加入银联,打通汇路,疏通结算渠道,突破村镇银行发展瓶颈。帮促村镇银行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建设,培育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3、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落实力度,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加大对村镇银行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认可度。让群众了解在农村地区设立新型银行金融机构的意义、目的,正面引导群众认可并支持村镇银行。二是落实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方面,给予村镇银行与农村信用社同样的优惠,至少在成立初期有3至5年的减免税期,减轻村镇银行外部负担。积极落实中央财政给予村镇银行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并切实执行到位。三是帮助村镇银行建立信用平台。充分发挥县区政府基层组织征信的作用,建立村镇银行与乡镇、村委会联合机制,把乡、镇、村组织作为农民信用评级点,建立村镇信用评级平台。四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风险补偿机制,提高村镇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加强对村镇银行服务“三农”的正向激励。
4、严格加强监管,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农发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管理模式,培育好村镇银行这块闪亮的农村金融招牌。建议在总行单设投资部,下设村镇银行监管处,统筹规划协调村镇银行发展规划,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农发行对村镇银行的管理应更加注重于对村镇银行的服务、支撑,在风险控制上把好关,避免村镇银行过于追求短期利益。帮助设计有效的村镇银行业务管理流程,控制好经营风险。农发行对村镇银行的管理绝对不能缺位,也不能以风险管理为由越位,保证村镇银行的灵活性、高效性、独立性是有必要的。对村镇银行发展规划、高管准入、核心业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等实时监控。重点关注并把握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问题,充分发挥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切实做到产权明晰、管理科学、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三会分设,形成权力相互制衡机制;关注并把握好业务健康发展问题,防止盲目扩张、超负荷经营引发高风险问题。
5、正确处理村镇银行与农发行的关系。一是澄清模糊认识,明晰农发行与村镇银行的关系。村镇银行作为独立法人具有本身的权利和义务,农发行不能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超范围管理村镇银行,农发行以出资人(股东)身份加强对村镇银行的管理,引导村镇银行健康发展,而不是注重于村镇银行的具体经营、管理。两者实质上讲是一种业务代理关系,而不是一种上下级关系。二是协调并处理好两者间的竞争关系。短期内,农发行与村镇银行的竞争问题并不突出,但从长远看,随着业务的拓展,不可避免带来竞争问题。协调并处理好两者间的竞争问题,必须在遵循商业银行发展规律和《村镇银行章程》的基础上,注意在业务定位、客户选择等方面协调两者间关系,做到网点布局同步规划、业务互补,防止无序竞争,阻碍业务发展。
(三)加强村镇银行自身建设的建议。
1、着力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扩大农村金融服务对象。一是丰富贷款产品。要不断探索研究“三农”金融产品需求,准确地定位目标客户群,以客户为中心,量身定做特色产品,进行产品创新、细分产品,以推出符合农村客户需求的多样化金融产品,如开办应收账款抵押贷款、未来权属抵押贷款、小额信用贷款、返乡农民自主创业贷款、各种担保和联保贷款等多种多样的贷款类型,用产品与服务打动和招揽客户。二是创新经营方式。村镇银行可以尝试与当地政府部门、农村互助会、担保中介机构等部门合作,本着“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原则,引入资质良好的第三方中介机构,降低信贷风险。三是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村镇银行要建立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统,改善村镇银行的结算功能和支付条件,实现资金跨行处理,加快资金周转,为居民提供与之生活密切相关的支付结算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四是拓展金融服务产品品种。如代销基金、债券,代缴水电费,理财产品销售,代理保险等,这些中间业务不仅对于增加农村储蓄、提高村镇银行的知名度有着积极的作用,更可以优化村镇银行经营结构、提高利润水平、巩固其前期发展基础。
2、提升村镇银行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一是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尤其是信息监测系统,包括贷款跟踪状况与其他各个类型的金融业务的相关信息。建立农户个人、联保小组资信信息库,在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核定贷款额度。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增强自主决策的深度和广度,减少不必要的上报申请环节,提高决策的时效性。二是创新管理激励机制。对员工考核的重点放在信贷风险的防范和金融服务上,把贷款、利息、利润和服务水平等指标与其收入挂钩,本着“谁发放,谁收回”的原则,制定风险责任制,形成激励机制。三是对农民加强信贷政策宣传,增强信贷工作透明度。村镇银行应当利用当地媒体全面介绍信贷政策,尤其是利用张贴宣传资料的方法宣传,让农民了解信贷工作制度、贷款流程、各种贷款种类、期限、利率及逾期处罚措施等信贷政策。
3、积极开辟筹集资金的多种渠道,解决贷款缺口问题。一是主动加强与当地的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合作,签订同业存款协议,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资金。二是争取早日进入全国银行业拆借市场,以市场化的方式取得较低成本的放贷资金。三是充分利用中央对农村地区的扶持政策,争取多向中央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四是充分利用农发行的优质资源,争取资金支持,带动贷款业务的增加。五是充分利用传统媒介大力宣传,坚定不移地走农村市场路线,面向农户,面向农企,面向农村,引导农民将小额闲置资金存入村镇银行。六是在政策允许下发行债券、票据等金融工具融通资金。
第五篇:三、解决村镇银行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充分认识村镇银行的独特性,明确村镇银行的定位。组建村镇银行有一个最大的政策背景,就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已经富裕起来的群体扶持弱势群体的指导思想适时组建村镇银行,让具有优势的金融机构把信贷支持延伸到村镇,并通过股份制吸收和引导民间资本,从而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更便利、更充分、更有效的金融服务,让贫困农民尽快富裕起来,让弱质产业尽快升级换代,让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符合十七大精神、具有长远意义的战略决策。当前农民状况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在贫困线以下的农民,农田不多,收成不好,没什么技术,也没有打工的经济来源,勉强维持着生计。二类是正在脱贫致富的农民,他们从事个体经营,成为种植、养殖大户,已经解决温饱问题,成为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有生力量。三类是已经富裕起来的农民,他们办企业,办商场,办学校,从事一切有利可图的规模化的经营活动,基本实现小康水平,走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前列。村镇银行的根本任务,是要帮助农民脱贫致富,首先应该为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农村最贫困、最需要扶助的人提供帮助,否则,它就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村镇银行。(二)加强监管。村镇银行市场定位与政策目标的差异应得到及时矫正,否则,试点效应一旦扩散,再来进行规范就比较被动。要从农村经济平衡发展的大局出发,站在国家的整体利益上,定位贷款的投向。金融监管部门应设立相应的指标体系进行年度或阶段性考评,对不符合市场定位要求的村镇银行提出改进措施,直至责令退出农村金融市场。村镇银行的组建和运行虽然是经济现象,但要看到它关系到民生问题。
(三)制定适当的优惠政策,促进村镇银行可持续性发展。要建立健全村镇银行相关法律法规,对村镇银行实行适当的优惠政策,比如推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减免税收、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给予政策性贷款利差补贴、允许申请央行再贷款、提供征信服务、及时解决支付结算等方面的障碍问题,等等。对外资金融机构组建或参股我国村镇银行,要积极引导鼓励,并利用其成熟的管理技术和小额信贷经验,来增强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
(四)产品及服务创新。要推出适合农村中低收入阶层的产品,没有好产品的推出,就没有生命力。村镇银行可以在寻求合作的道路上积极探索,主动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联系,了解当地重点发展农业产业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同时与当地经济合作组织接洽,把握本地农村经济发展特征和农户金融需求特点,针对不同需求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探索并开发相应的金融产品。另外,除有贷款的需求外,部分农民也有理财需要,村镇银行可借鉴城市银行的理财经验,设计适合农民的理财产品。在提供金融服务上,应把村镇银行建设成为“田野上的银行”,让农户觉得这是他们自己的银行。在村级层面将金融与生产、流通、采购结合起来,更有利于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和创新。在降低信用风险方面,对村镇银行来说,可以由三个途径来强化这方面的工作:提高信息的对称程度;创新担保方式;与专业合作社进行融资担保合作等。村镇银行要真正深入基层,了解收集大量客户资料,降低因对客户信息的不知情而导致的信贷风险;寻求和开发新的担保方式;对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贷款时可要求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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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放开农村信贷利率限制。放开利率限制是农村金融得以健康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为基准利率的0.9~2.3倍。对于信贷供给方,关心的是成本
收益,考虑到农户居住偏远、分散,借款额小、借款频率低等因素,要想使农村金融商业化可行,2.3倍的贷款利率上限还是太低,应该实现利率市场化。对于信贷需求方,最迫切的问题是“贷款难”而不是“利率高”。
(六)建立农村存款保险体系,规范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我国目前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一直由国家承担隐性担保。在金融市场逐步开放、所有制和产权制度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再由国家承担隐性担保已不合时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在鼓励发展各种农村金融机构的同时,为保护存款者的合法权益,可先在农村试点,探索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一起被认为是支撑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它可以提高存款人对农村金融体系的信心、抑制个别金融机构倒闭造成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通过该制度,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对有问题的农村金融机构采取及时监测和早期纠正措施,有效防止农村金融机构只能存活、不能退出市场的情况发生,促进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总之,发展适合中国国情、适合广大农村地区不同需求的农村金融,需要打开思路,勇于创新和探索,走出新的路子,创造出可持续的多种新模式来发展农村经济,建设新农村,这对于整个金融行业来说是一个挑战----本文转载于起点论文网:免费论文,收费论文,代写论文,发表论文,永久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