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第一篇:对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区别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区别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缩写Incoterms® 2010)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与2000相比主要变化有: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 Ship)、 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 Delivered Duty Paid )。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与DAP(Delivered At Place )。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不变。主要变化如下:
一、增加两种新的术语——DAT和DAP
通则将13种不同的术语减为11种。DAT和DAP(指定目的地和指定地点交货),取代了DAF,DES,DEQ和DDU而实现的。所谓DAT和DAP术语,是“实质性交货”术语,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过程中涉及的到所有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此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因此也适用于各种DAF,DES,DEQ以及DDU以前被使用过的情形。
二、11种贸易术语的分类
2000通则中的13种术语按术语缩写首字母分成四组,即,E组(EXW),F组,C组以及D组。这种分类反映了卖方对于买方的责任程度。如E组贸易术语,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早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少的责任;相反地,D组术语,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晚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多的责任。这种分类仍然很重要,尤其是在当事人对2010通则中的中11种贸易术语作出选择时。
然而,2010通则将这11种术语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类包括那些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的七种术语。EXW,FCA,CPT,CIP,DAT,DAP和DDP术语这类。这些术语可以用于没有海上运输的情形。但要谨记,这些术语能够用于船只作为运输的一部分的情形,只要在卖方交货点,或者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或者两者兼备,风险转移。
第二类,实际上包含了比较传统的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4种术语。这类术语条件下,卖方交货点和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均是港口,所以“唯海运不可”就是这类术语标签。FAS,FOB,CFR,CIF属于本类术语。
三、国内和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运用于表明货物跨越国界传递的国际销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像东盟和欧洲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因此,2010通则的编撰委员会认识到这些术语对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都是适用的;所以,2010通则在一些地方做出明确说明,只有在适用的地方,才有义务遵守出口/进口所需的手续。
两方面的发展使国际商会确信在这个方向上作一个改动是适时的。首先,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就是事实上很多交易者将通则普遍运用于纯粹的内贸合同。另一个原因就是在美国,人们更愿意选择通则而不是统一商法典装运和交货条款运用于国内贸易。
四、使用指南
每一种2010通则中的术语在其条款前面都有一个使用指南。指南解释了每种术语的基本原理:何种情况应使用此术语;风险转移点是什么;费用在买卖是如何分配的。这些指南并不是术语正式规则的一部分,它们是用来帮助和引导使用者准确有效地为特定交易选择合适的术语。
五、电子通讯
通则的早期版本已经对需要的单据做出了规定,这些单据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不过现在2010通则赋予电子通讯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这一规定有利于新的电子程序的演变发展。
六、保险
2010通则在涉及运输和保险合同的A3/A4条款中罗列了有关保险责任的内容,原本它们属于内容比较泛化而且有着比较泛化标题“其他义务”的A10/B10款。在这方面,为了阐明当事人的义务,对A3/A4款中涉及保险的内容作出修改。
七、有关安全的核准书及这种核准书要求的信息
如今对货物在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关注度很高,因而要求检定货物不会因除其自身属性外的原因而造成对生命财产的威胁。因此,在各种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内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帮助取得安全核准的义务,比如货物保管链。
八、码头装卸费
按照“C”组术语,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约定目的地。表面上是卖方自负运输费用,但实际上是由买方负担,因为卖方早已把这部分费用包含在最初的货物价格中。运输成本有时包括货物在港口内的装卸和移动费用,或者集装箱码头设施费用,而且承运人或者码头的运营方也可能向接受货物的买方收取这些费用。譬如,在这些情况下,买方就要注意避免为一次服务付两次费,一次包含在货物价格中付给卖方,一次单独付给承运人或码头的运营方。2010通则在相关术语的A6/B6条款中对这种费用的分配做出了详细规定,旨在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第二篇:【国际贸易术语】CFR、FOB、CIF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
一 CFR 、 FOB 、 CIF 三种贸易 术语 的价格构成仅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3方面内容:进货成本、费用和净利润。费用的核算最为复杂,包括国内费用和国外费用。
国内费用有:
1.加工整理费用;
2.包装费用;
3.保管费用(包括仓租、火险等);
4.国内运输费用(仓至 码头 );
5.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 产地证 费、许可证费、 报关单 费等);6.装船费(装船、起吊费和驳船费等);7.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8.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9.邮电费(电报、电传、邮件等费用)。
国外费用主要有:
1.国外运费(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上运输费用);2.国外保险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3.如果有中间商,还包括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
计算公式如下:
FOB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F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二 FCA 、 CPT 和 CIP 三种贸易 术语 的价格构成适用范围广。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3方面内容:进货成本、费用和净利润。
国内费用有:
1.加工整理费用;
2.包装费用;
3.保管费用(包括仓租、火险等);
4.国内运输费用(仓至 码头 );
5. 拼箱 费(如果货物构不成一整 集装箱 );6.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 产地证 费、许可证费、 报关单 费等);7.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8.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9.邮电费(电报、电传、邮件等费用)。
国外费用主要有:
1.外运费(自出口国内陆启运地至国外目的地的运输费用);2.国外保险费;3.如果有中间商,还包括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
计算公式如下:
FCA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PT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P 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第三篇:名词解释贸易术语
1、贸易术语——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术语。
2、象征性交货——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货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过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3、良好平均品质——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指中等货而言。(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指某一季度或者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4、品质公差——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在工业制成品生产过程中,产品的质量指标出现一定的误差有时是难以避免的。
5、品质机动幅度——某些初级产品的质量不稳定,为了便于交易顺利进行,在规定其品质指标的同时,可另订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允许卖方所交的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
6、溢短装条款——卖方在交货时,可按合同中的数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他一般是在数量条款中加订的。(散装货:粮食、矿砂等)
7、中性包装——即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者品牌的包装。(无牌中性包装、定牌中性包装)
8、定牌——卖方按照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者包装上面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
9、滞期费——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如果未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完成任务,需要向船方缴纳延误船期的罚款。
10、速遣费——如果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在约定的装卸时间内提前完成任务,有利于加快船舶周转,则可以从船方取得奖金。
11、OCP条款——陆上运输通常可到达的地点。OCP地区是以落基山脉为界,其以东地区均定为内陆地区范围。从远东地区向美国OCP地区出口货物,如按OCP条款达成交易,出口上可以享受较低的OCP海运优惠费率,进口商在内陆运输中也可以享受OCP优惠费率。
12、提单(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13、联运提单——在由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时使用,他是由承运人(或其其代理人)在货物启运地签发运往货物最终目的地的提单,并收取全程运费。
14、过期提单——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向银行交单时间超过提单签发日期21天。
15、多式联运单据——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且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这种单据应依发货人的选择,或为可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的单据。
16、共同海损(GA)——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是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者支出特殊额外费用。
17、舱至舱条款——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货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者储存处所,或者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人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18、联合凭证——是一种更为简化的保险凭证。在我国,保险机构在外贸企业的商业发票上加注保险编号、险别、金额,并加盖保险机构印戳,即作为承保凭证,其余项目以发票所列为准。此种凭证不能转让,目前只适用于香港地区一些中资银行由华商开来的信用证。
19、保险单——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是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各自权力和义务的契约,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它又是保险索赔了理赔的主要依据。
20、对等样品——卖方可以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给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回样(确认样品)。
21、价格调整条款——在定约时只规定初步价格,同时规定,如原材料价格和共资等发生变化,按原材料价格和工资等的变化来计算合同的最终价格。(主要适用于类似生产加工周期较场的机器设备等商品的合同)
22、汇票(Draft)——一个人向另外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者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者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23、背书——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手续,就是由汇票抬头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售让人的行为。
24、支票(Check)——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签发给银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发一定的金额,要求受票的银行于见票时,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人或持票人。
25、付款交单D/P——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即期付款交单——银行提示即期汇票和单据,进口人见票时即应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银行提示远期汇票,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26、承兑交单D/A——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27、信托收据——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保管、存舱、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
28、信用证L/C——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银行信用)
29、背对背信用证(转开信用证)——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的信用证。
30、对开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开立信用证是为了达到贸易平衡,以防止对方只出不进或者只进不出。
第四篇: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EXW、FCA、CPT、CIP、DAT、DAP、DDP 国际贸易术语2010主要变化: 1. 术语分类的调整: 由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贸易术语的数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EXW、FCA、CPT、CIP、DAT、DAP、DDP 国际贸易术语2010主要变化:
1. 术语分类的调整:
由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通则2010》的分类 新版本改变了《通则2000》将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的做法,而将11种术语分成了如下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3、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 Ship)、 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 Delivered Duty Paid )。
4、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与DAP(Delivered At Place )。
5、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基本没有变化。
如何应用国际贸易术语2010通则 (文捷ex)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类似于取代了的DEQ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类似于取代了的DAF、DES和DDU三个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 舶,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缩写Incoterms® 2010) 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法|律教育网整 理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个术语: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 险。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 特点,规定,Incoterms® 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将商业惯例反映在货物销售合同中的价格术语,其描述了涉及货物从卖方到买方交付过程中的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主要责任、费用和风险。
2010 Incoterms 2010 in the income lessen over in the application, users should be explicit:
总结Incoterms 2010在销售合同中的应用,使用者应明确:
1 对其合同的而言,此通则并不是自动适用的,具有任意性。
对于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欲任何一种2010通则中的国际贸易术语适用其合同的情形,其应当在合同中清楚具体地订明,通过诸如“所用术语,选择于2010通则”等语句。
2 此通则并不包含一整套的合同条款。
因此,比如,尽管通则中规定当何方当事人承担运费或作保险安排,什么时候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以及各方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费用,但是通则中并未涉及 到有关货物价格和所有权,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后果等内容。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合同中相关明示条款或者专门管辖合同的法律来解决。同样地,当事人应当清楚当 地强制性的法律较包括所选贸易术语在内的合同中的任何规定都具有优先权。
3 选择适当特定的术语。
所选术语需要适合于标的货物,运输方式,而且最重要的是要适合于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意将更多的责任赋予到卖方或买方,比如安排运输或保险的责任。每种术语的指南中包含一些特别有用的关于何时作出这些选择的信息。然而,包含在指南中的信息并不构成所选术语的一部分。
4 只有各方当事人指定地点或港口,所选术语才形成有效的,而且指定的地点或港口越精确越奏效。
如以下的精确描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FCA (38 Cours Albert 1er, Paris, France) Incoterms 2010”.(2010通则FCA术语,法国巴黎,38 Cours Albert 1er)
指定地点是交货点,即风险转移给买方的点;但是在C组术语中,指定地点指的是运费已付的地点。为了更好避免疑问和争议,指定地点或目的地可以进一步阐述为一个精确的点。
2000通则和2010通则的主要区别
1 一种新的术语——DPA
通则已经将13种不同的术语减为11种。这是由一种新的术语,DAP,地点交货,取代DAF,DES和DDU而实现的。所谓DAP术语,就像被 取代的那些术语,是“实质性交货”术语,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过程中涉及的到所有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此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因此也适用于各种 DAF,DES以及DDU以前被使用过的情形。
2 11种贸易术语的分类
2000通则中的13种术语按术语缩写首字母分成四组,即,E组(EXW),F组,C组以及F组。这种分类反映了卖方对于买方的责任程度。 FCA,或者适用国内贸易的EXW,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早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少的责任。相反地,D组术语,或者说“实质性交 货”术语,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晚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多的责任。这种分类仍然很重要,尤其是在当事人对2010通则中的中11种 贸易术语作出选择时。
然而,2010通则将这11种术语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类包括那些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的六种术语。EXW,FCA,CPT,CIP,DAP和DDP术语这类。这些术语可以用于没有 海上运输的情形。但要谨记,这些术语能够用于船只作为运输的一部分的情形,只要卖方交货点,或者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或者两者兼备,在船舷前面。
第二类,实际上包含了比较传统的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5种术语。这类术语条件下,卖方交货点和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均是港口,所以“唯海运不可”就是这类术语标签。FAS,FOB,CFR,CIF和DEQ属于本类术语。
3 国内和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运用于表明货物跨越国界传递的国际销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像东盟和欧洲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 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因此,2010通则的编撰委员会认识到这些术语对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都是适用的;所以,2010通则在一些地方 作出明确说明,只有在适用的地方,才有义务遵守出口/进口所需的手续。
两方面的发展使国际商会确信在这个方向上作一个改动是适时的。首先,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就是事实上很多交易者将通则普遍运用于纯粹的内贸合同。另一个原因就是在美国人们更愿意选择通则而不是统一商法典装运和交货条款运用于国内贸易。
4 使用指南
每一种2010通则中的术语在其条款前面都有一个使用指南。指南解释了每种术语的基本原理:何种情况应使用次术语;风险转移点是什么;费用在买卖是如何分配的。这些指南并不是术语正式规则的一部分:它们是用来帮助和引导使用者准确有效地为特定交易选择合适的术语。
5 电子通讯
通则的早期版本已经对需要的单据作出了规定,这些单据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不过现在2010通则赋予电子通讯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惯例。在2010的生命期里,这一规定有利于新的电子程序的演变发展。法|律教育网整理
6 保险
2010通则是自全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修改以来的第一个版本,这个最新版本在所修改内容中充分考虑了这些保险同款的变动。2010通则在涉及运输 和保险合同的A3/A4条款中罗列了有关保险责任的内容,原本它们属于内容比较泛化而且有着比较泛化标题“其他义务”的A10/B10款。在这方面,为了 阐明当事人的义务,对A3/A4款中涉及保险的内容作出修改。
7 有关安全的核准书及这种核准书要求的信息
如今对货物在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关注度很高,因而要求检定货物不会因除其自身属性外的原因而造成对生命财产的威胁。因此,在各种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内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帮助取得安全核准的义务,比如货物保管链。
8 码头装卸费
按照“C”组术语,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约定目的地:表面上是卖方自负运输费用,但实际上是由买方负担,因为卖方早已把这部分费用包含在最 初的货物价格中。运输成本有时包括货物在港口内的装卸和移动费用,或者集装箱码头设施费用,而且承运人或者码头的运营方也可能向接受货物的买方收取这些费 用。譬如,在这些情况下,买方就要注意避免为一次服务付两次费,一次包含在货物价格中付给卖方,一次单独付给承运人或码头的运营方。2010通则在相关术 语的A6/B6条款中对这种费用的分配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9 连串销售
在商品的销售中,有一种和直接销售相对的销售方式,货物在沿着销售链运转的过程中频繁地被销售好几次。在这种情况下,在一连串销售中间的销售商 并不将货物“装船”,因为它们已经由处于这一销售串中的起点销售商装船。因此,连串销售的中间销售商对其买方应承担的义务不是将货物装船,而是“设法获 取”已装船货物。着眼于贸易术语在这种销售中的应用,2010通则的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
术语的使用解释
2000通则中,按照镜像原则,A条款下反映的是卖方的义务,相应地,B条款下反映的是买方的义务。但是由于一些短语的使用贯穿整个文件,2010通则打算在其正文中对以下被列出来的词语不再作解释,以以下注解为准。
承运人:就2010通则而言,承运人是指签署运输合同的一方。
出口清关:遵照各种规定办理出口手续,并支付各种税费。法|律教育网整理
交货:这个概念在贸易法律和惯例中有着多重含义,但是2010通则中用其来表示货物缺损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点。
电子数据:由一种或两种以上的和相应纸质文件功效等同的电子讯息组成的的一系列信息。
‘包装’和‘存放’:这些短语被用于不同的目的:
1. 遵照合同中所有的要求的货物包装。
2. 使货物适合运输的包装。
3. 已包装好的商品转载进货柜或其他运输工具。。
在2010通则中,包装的含义包括以上第一种和第二种。2010通则没有涉及到货物在货柜中的装载义务由谁承担,所以,相关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篇: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相关释义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订的,命名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36》)。随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其中,1990年国际商会为使贸易术语能适应日益广泛使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和不断革新的运输技术变化的需要对该通则作了全面的修订。
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9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2000》(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0年通则》的适用范围: 《2000年通则》明确了适用范围,该《通则》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其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等。《通则》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如,货物的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的包装,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履行各项义务的凭证等,不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它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的免责等。有关违约的后果或负责事项,可通过销售合同中其它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2000年通则》指出,该《通则》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适用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也可用于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在此情况下,通则中有关术语的A2,B2条款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条款的规定则无作用。该《通则》还明确,如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表示按《通则》规定办理,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在合同中明确使用的版本,即应在合同中规定: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办理。 《2000年通则》的主要变化
《2000年通则》与《1990年通则》相比变化不大。《2000年通则》仍采用《1990年通则》的结构,共有13种贸易术语,分为4个基本不同类型。第一组为"E组"(EXW);第二组为"F组"(DAF、FAS、FOB);第三组为"C组"(CFR、CIF、CPT和CIP);第四组为"D组"(DAF、DES、DEQ、DDU和DDP)。与《1990年通则》相同,在《2000年通则》中,13种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义务均采用10个项目列出,但不采用原来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分别列出的规定,而是采用买卖双方义务合在同一标题下,即在卖方义务的每一个项目中"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的义务,这种规定使术语查阅更加方便,一目了然。
《2000年通则》在以下两个方面做了实质性的变更: 1.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 《2000年通则》指出,清关手续由所在国的一方或其他代表办理,通常是可取的。因此,出口商应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进口商应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而《1990年通则》中的FAS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DEQ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这种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的规定与上述原则不一致。因此,《2000年通则》中的FAS和DEQ术语将办理出口和进口清关手续的义务分别改变为由卖方或买方办理。这种改变更为合理、办理更加方便。而表示卖方承担最小和最大义务的EXW和DDP两种术语未做改动,EXW术语仍规定由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的义务,DDP术语的字面含义为完税交货(Delivered Duty Paid),采用该术语即表示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交纳全部相关费用。
在《2000年通则》中明确了"清关"的概念,"清关"是指无论何时,当卖方或买方承担将货物通过出口国或进口国海关时,不仅包括交纳关税或其它费用,而且还包括履行一切与货物通过海关办理有关的行政事务的手续以及向当局提供必要的信息并交纳相关费用。该《通则》还指出,现在有些地区,如欧盟内部或其它自由贸易区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不必办理报关手续,并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为此,《通则》在相关的A2和B2(许可证、其它许可和手续)以及A6和B6(费用划分)条款都加入"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where applicable)"的用语,据此,明确了对这些无关税区的进出口货物,在无需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况下,即可免除买卖双方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交纳有关的关税、捐款和其它费用的义务。
2.在FCA术语下,装货与卸货的义务
《2000年通则》中的FCA术语删去了有关运输方式的区别以及集装箱货和非集装箱货的区别,规定FCA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通则》并指出,FCA术语卖方对交货地点的选择,会影响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如卖方在其货物所在地交货,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卖方在任何其它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即当货物在卖方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或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它人支配,交货即算完成。
此外,《2000年通则》还对"承运人"的含义作了解释,"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承担履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可见,FCA术语适用的范围很广,在国际贸易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2000年通则》中的贸易术语
在《2000年通则》中,根据卖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将1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下列四组: E组(启运):
本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
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的地点(如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EXW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 F组(主要运费未付): 本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成交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应采用F组术语。
按F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 在F组术语中,FOB术语的风险划分为C组中的CFR和CIF术语是相同的,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船舷为界"是一种历史遗留的规则,由于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与接受,故一直在沿用。但随着运输技术的变化,在使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和滚装运输方式时,再使用以"船舷为界"已没有实际意义。对此问题过去曾引起国际贸易的有关人士多次争议,建议取消这种不切实际的规定。但也有人认为,这种规定已为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们所深知,坚持要保留这种传统的规定。对此,《2000年通则》采取了折衷的规定,即对以"船舷为界"的规定未做改动。对FOB、CFR和CIF术语仍规定买卖双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超过船舷为界。但同时又规定,如合同当事人无意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可相应的采用FCA、CPT和CIP术语。 C组(主要运费已付):
本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目的地)和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
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而主要运费已付的情况下,则采用C组贸易术语。按此类术语成交,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C组术语包括两个"分界点",即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按C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 从上述可以看出,C组术语和F组术语具有相同的性质,即卖方都是在装运国或发货国完成交货义务。因此,按C组术语和F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都是属于装运合同。《2000年通则》指出,装运合同的特点是卖方要支付将货物按照惯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至约定地点所需的通常运输费用,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以适当方式交付运输之后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则应由买方承担。 D组(到达): 本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采用D组术语,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或目的的港(port)或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Place)或点(point),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按D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是属于到货合同。
在《2000年通则》中,对各种贸易术语采用上述分类排列方法,更为科学和合理,使人一目了解,便于理解和使用。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工厂交货( EXW) 本术语英文为"EX Works(… named place)", 即"工厂交 货(……指定地点)"。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 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 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二)货交承运人(FCA) 本术语英文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即"货物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入照管。 根据商业惯例,当卖方被要求与承运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时, 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照此办理。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三)船边交货(FAS) 本术语英文为"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 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四)船上交货(FOB) 本术语英文为" Free on Boaro(…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送过船舷后交付, 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五)成本加运费(CFR或 c&F) 本术语英文为"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 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 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六)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 本术语英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指卖方除负有与"成本加运费"术语相同的义务外, 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七)运费付至(CPT)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Paid to):t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本术语系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 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另外, 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八)运费及保险费付至(CIP)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指卖方除负有与"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术语相同的义务外, 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九)边境交货(DAF)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 即"边境交货(……指定地点)"。它指卖方承担如下义务, 将备妥的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毗邻国家海关关境前交货, 本术语主要适用于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的货物,也可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十)目的港船上交货(DES)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它系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把备妥的货物, 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的情况下,交给买方, 故卖方须承担包括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费用与风险。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十一)目的港码头交货(DEQ) 本术语的英文为 :"Delivered Ex Quay (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目的港)"。本术语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 将其备好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码头,办理进口结关后,交付给买方, 而且卖方须承担所有风险和费用,包括关锐、捐税和其他交货中出现的费用。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十二)未完税交货(DDU)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ofdestination)",即"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的地点交付, 而且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方费用), 另外须承担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须承担因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十三)完税后交货(DDP)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destination)", 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 而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办理进口结关。 本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有何作用? 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有下列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交易的时间,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
(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三)有利于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 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某些事项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因为,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它是大家所遵循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四)有利于其他有关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中,离不开船公司中、保险公司和银行等机构,而贸易术语及有关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的相继出现,便为这些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和处理业务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了客观依据和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