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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相关管理制度(集锦)

村镇银行相关管理制度在当今快速变化和不断变化的今天,我们都与制度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我们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村镇银行相关管理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

村镇银行相关管理制度

在当今快速变化和不断变化的今天,我们都与制度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我们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村镇银行相关管理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村镇银行相关管理制度

村镇银行管理组建核准的相关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7〕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

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

第七条

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村镇银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十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

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

第二十条

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四条

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村镇银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

村镇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村镇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八条

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九条

村镇银行的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

第四章

公司治理



第三十条

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

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

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

村镇银行设行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1至3名。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 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

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村镇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村镇银行章程,致使村镇银行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村镇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或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第三十七条

村镇银行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第五章

经营管理



第三十八条

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从事同业拆借;

(六)从事银行卡业务;

(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

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第四十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村镇银行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第四十一条

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四十二条

村镇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四十三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十四条

村镇银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村镇银行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其权力机构审议。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村镇银行应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七条

村镇银行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和当地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结合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依法审批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新增业务种类。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村镇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并对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监管内部评级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对村镇银行的评级办法,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差别监管。

第五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的,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

(二)对资本充足率高于4%但低于8%的,要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三)对限期内资本充足率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进行纠正;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对村镇银行支农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村镇银行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村镇银行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第五十四条

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

第五十六条

村镇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第五十七条

村镇银行的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村镇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境内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所列金融机构。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监发[2010]2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自2009 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实施以来,各部门密切配合,各银监局大力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与发展工作顺利推进。截至2009 年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30 家,其中开业172 家,筹建58家。已开业机构共引入各类资本70 亿元,吸收存款269 亿元,发放贷款181 亿元,实现利润1.3 亿元。但同时也存在组建进度缓慢、机构类型不尽合理、大中型银行主发起人偏少等突出问题。为加快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期完成三年总体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执行力,确保完成三年规划。 《通知》要求各地银监局高度重视,把按规划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银监局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把手”总负责,强化银监局内部配合,加强银监局之间协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和监管环境。严格执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标准,不得抬高或变相抬高准入门槛。凡是出台的与银监会规定不一致的政策办法、规定、细则或条款,要立即予以废止。要按照“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破除本位主义,支持本省主发起人走出去,欢迎外省主发起人走进来。

二、因地制宜,允许三年规划适度调整。

在确保三年规划机构数量不减、要求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原则,对于年度时间安排与调整、同一县(市)内变更规划地点、增加国定贫困县、粮棉大县、种养殖大县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空白乡镇规划地点等事项,银监局可自主决定并报银监会备案。

三、坚持基本条件不变,合理把握挂钩政策。实施“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发达与欠发达挂钩”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引导主发起人到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各地要以完成全国规划、重点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为大局,认真执行挂钩政策,不得以完成省内计划为由放宽、降低或突破准入挂钩政策的原则和要求,省内挂钩也要严格执行银监会有关要求。为确保完成三年规划,避免出现东快西慢、东多西少的情况,对经济欠发达、主发起人投资意愿不强的地区在坚持准入挂钩政策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中西部省定贫县可按照国定贫困县挂钩标准执行。

四是加大推动大中型商业银行参与力度。银监会将不定期对大中型商业银行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其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情况与其他市场准入事项挂钩。各银监局要尊重大中型商业银行主发起人的意愿,积极支持和配合其组建村镇银行战略布局。

五是支持鼓励中小银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机制灵活,在服务小企业和“三农”方面具有优势,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意愿强,各银监局要加强对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指导,对符合条件、意愿强烈的,要积极支持其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意愿不强的,要加强引导。各银监局可将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与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施准入挂钩。严禁以各种方式和手段阻碍或变相阻碍符合条件、有发起意愿的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跨地区、跨省份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六是调整村镇银行有关政策。《通知》指出,为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在实施机构间的有效风险隔离、设立严密“防火墙”的基础上,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为解决村镇银行资本额度小、贷款集中度比例偏低、不能有效满足中小企业信贷需求问题,将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由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调整为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由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调整为15%。

七是探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管理模式。为提高主发起人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性,鼓励支持主发起人通过新的管理模式规模化地推进机构组建。首先,对设立10家(含10家)以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人,为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允许其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管理总部。管理总部不受地域限制,履行管理和后台服务职能,不从事金融业务。其次,对设立30家(含30家)以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人,允许其探索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控股公司。其三,允许西部除省会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和中部老、少、边、穷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地(市)为单位组建总分行制的村镇银行,总部设在地(市),办理除贷款以外的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支行设在地(市)辖内所有县(市)。总行吸收的存款除上缴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外,应主要用于支行发放贷款,支行吸收的存款要全部用于当地。设立地(市)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按照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董事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标准执行,原则上支行应与总行同时开业,其他行政许可要求按照县(市)村镇银行办理。组建地(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须由银监局报经银监会同意后,由银监局组织实施。已在上述地区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人可优先在已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所属地区组建地(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八是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通知》强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规模小,成立时间短,抗风险能力弱,为保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稳健发展,各银监局要根据实际,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尤其要强化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日常指导和监管,同时对主发起人要实施并表监管,对大股东要强化责任监管,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又好又快发展。

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

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1〕8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

自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以来,各银监局积极引导村镇银行的组建和发展。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较好地坚持了支农支小、服务县域的市场定位,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资源供给上的“东补西”、在金融服务改善上的“城带乡”的科学发展模式,对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积累了有益经验。为支持优质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协调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促进规模发展、合理布局,提高组建发展质量,进一步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现就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

二、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在地点上,由全国范围内的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的原则组建。

三、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

四、有意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本行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年度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送银监会。经银监会核准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申请筹建及开业。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获准筹建的村镇银行,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业。对于筹建申请已受理但尚未核准筹建的拟设村镇银行,银监局要将其主发起行情况报送银监会,由银监会审查并核准主发起行。对符合规模化、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条件的,银监会将予以积极支持。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关于设立村镇银行的相关流程

关于村镇银行设立的相关流程

中国银监局发布的关于设立村镇银行的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中,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规定的章程。②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③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

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目前是5000万元人民币,个人不超过10%);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④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⑤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⑥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⑦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⑧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暂行规定》还就村镇银行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行政许可程序及时限要求作出规定:

第十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现实的具体版本管理人出差了,等回来后联系,且只能复印)

第十五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 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仅供参考,以银监会最新更新文件为准。

第三篇:村镇银行存贷比监管要求相关文件1

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

(银监发[2009]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国内经济下行的风险,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8]126号),近期,银监会在认真梳理现行各项信贷政策、法规、办法和指引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形势需要,对有关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做适当调整,加大信贷监管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稳健发展。

一、支持发放并购贷款。为满足企业和市场日益增长的合理并购融资需求,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行为,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按指引要求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有关商业银行要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及时支持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各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008]82号)要求,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对小企业不良贷款、信贷综合成本、责任认定等进行单独考核,形成有特色的激励约束机制,并提高培训专业队伍的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银行要继续认真落实小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在扩大现有小企业信贷服务成果的基础上,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推动落实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贴息等扶持政策和多层次担保机构的建立,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创新信贷产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2009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增幅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

三、加大涉农信贷投入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激活农村市场在拉动内需中重要作用的认识,自觉加大支持“三农”力度。根据当前工作实际需要,对涉农类贷款实行有区别的信贷管理和考核政策,银行业监管部门将对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进行单独考核,并尽快出台相应具体办法。推动落实对涉农贷款的贴息制度以及减免营业税、放宽呆账核销条件等税收政策,健全完善支农信贷投放机制。允许村镇银行在成立五年以内逐步达到存贷比考核要求。结合农户生产经营特点和农业生产实际情况,按照“标杆不变、适度微调、简化程序、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确因受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按期还款的,允许展期。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展期贷款可确定为关注类贷款。研究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发展林权质押贷款业务、加强农村地区银保合作的意见,完善农村融资、结算、信息网络和金融服务功能,明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着力加大灾后农民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力度,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灾区农房重建信贷资金需求得到满足,做到应贷尽贷。

四、鼓励实施贷款重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良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因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支持其实施贷款重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律、建设周期和进度以及信用记录、违约处罚措施等科学合理确定贷款品种、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在严格五级分类准确度、把握好偏离度和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允许根据实际对贷款的品种、期限进行科学调整,并落实好相应担保措施,做好合同相应修订工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鼓励银企双方友好协商,实施贷款重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借款人客户评级优良,且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借款人以往三年以上或注册经营以来一直有稳定正经营性现金流或危机过后预期收入仍可恢复至或超过正常水平,足以作为还款来源;借款人在所在行业和所面对的市场中有明显的技术、成本或人才优势,主业突出,需要转型或市场转向,但其相应潜在市场巨大;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重组后还贷期限内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等。

在坚持五级分类标准不变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内部评级体系,对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进行细分,整体分类可从5级扩展为9-12级,以提高贷款分类的科学管理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对地震灾前贷款因灾需要延期的,按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前贷款因灾延期偿还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8]392号)有关规定办理。

五、拓宽项目贷款范围。对以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发展规划且有紧迫融资需求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已批准开工,相关担保措施和资金来源已落实;有稳定现金流或预期收入作为还款来源;项目股东资信状况良好。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项目业主信誉良好、相关政府部门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或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的项目,在项目资本金能按期按比例到位、各类风险可控及贷款回收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对政府类项目或涉及大额风险集中度超限的其他类较大型项目,应鼓励组成银团或通过信贷资产买卖等方式导入中小银行在内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分散集团客户风险和贷款集中度风险。同时明确项目贷款不得借新还旧。

对部分集团客户多个公益性项目的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逐个评估项目贷款风险,并逐个考核其成本与贷款质量状况,评估项目之间的关联性,估算可能产生的一切负面影响和风险,落实相应的风控安排,确保贷款能够通过未来现金流得到偿还,不得发放打捆贷款。

六、支持信贷资产转让。针对当前形势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结构差异及其结构性调整的要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贷款买卖调整资产结构,合理配置信贷资产。依照本通知,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市场原则真实地转让、购买信贷资产,不得提供担保或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严格自律,规范转让流程,促进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七、允许有条件适当突破存贷比。对资本充足、拨备覆盖率良好、仅仅存贷比较高的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综合考虑大额风险集中度、信贷资产质量和内控状况等因素下,对2009年存贷比控制指标给予适当的灵活性。具体容忍度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报经属地监管局同意后报银监会备案。

八、支持创新担保融资方式和消费信贷保险保障机制。按照《担保法》、《物权法》有关规定,只要担保机构通过有关监管部门的融资担保资格认定,能够足额、审慎地承担融资担保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可与之合作。允许对担保机构审慎授信,但本行直接使用其担保服务的除外。在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的信贷产品,督促指导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林权质押贷款业务。同时,通过发展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拓展农村保险保单质押范围和品种、对参保农户实施信贷优惠等措施,进一步加强银保合作,积极解决农村“担保难”问题。

要根据消费信贷的具体特点,推动建立科学的保险保障机制,加大对汽车、家电等消费信贷的支持,开发创新保单质押等相关产品,促进拉动内需。

九、科学实施贷款责任追究。按照“管法人、管内控、管风险、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既要坚持科学界定贷款管理责任,又要注重防范道德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继续抓好不良贷款比率下降的同时,从紧控制不良贷款余额。依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相关规定,对严格遵守有关法规,“三查”独立,勤勉尽职,只是由于受此次危机冲击而导致市场突变造成贷款质量不同程度下降的,经确认,可免除有关信贷人员的相关责任。对管理人员,重点追究其在授信和贷款管理中相应的玩忽职守及道德风险责任,可参考相应管辖范围内不良率与不良余额等整体变化情况予以问责,具体问责程序和问责结果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和处理。涉及违法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需移送司法部门调查的,应及时移送和报告。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问责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对于处理不当的及时予以纠正。

十、支持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业务创新发展。为适应扩大内需、支持重点行业发展的需要,支持符合一定监管评级要求、货币性资产充足的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独立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但投资额度上限为净资产的20%。调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关于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30%的规定,支持符合一定监管评级要求的信托公司,对其集合信托贷款比例考核放宽至50%。调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中有关房地产金融业务的规定,对符合一定监管评级要求、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信托公司,适当放宽对开发商资质、资本金比例等的要求。支持信托公司开展与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有关的投资银行业务。根据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积极推动信托公司开展如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资产支持信托等直接融资型创新业务,重点支持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行业龙头企业及具有自主技术创新能力企业的有效需求和科学发展。

2009年1月10日

第四篇:银行内部题库-村镇银行管理类

村镇银行管理类

一、单选题

1.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

A.10% B.15% C.20% D.25% 2.在县(区)域设立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的,最低 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A. 100万元 B.200万元 C. 300万元 D. 400万元

3.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A.申请、筹建

B.筹建、开业 C.申请、开业 D.准备、筹建

二、多选题

1.设立村镇银行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ABCDE)

A.自然人 B.境内非金融机构 C.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 D. 境内银行 业金融机构 E.境外银行

2.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应该符合什么条件(ABCDE)。

A.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B.上一监管评2级以上 C.具有足够的合格人才筹备 D.具有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 E.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村镇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ABCDE)。

A.发放短、中、长期贷款 B.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C. 办理国内结算 D. 从事同业拆借、银行卡业务 E. 代理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和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判断题

1.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 2.筹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村镇银行,可由出资人作为申请人。(√ ) 3.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满足农户的小额贷款需求,二是服务当地中小型企业。(√ )

第五篇: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三章 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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