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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定(全文)

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篇: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为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识,使职工更加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对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到奖惩分明,保证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好闭环管。

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篇: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识,使职工更加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对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到奖惩分明,保证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好闭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无论是制订制度还是实施考核都要求公司各部门通力协作,并在实施安全考核奖惩时做到严肃认真,严格执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变成一纸空文,因此执行责任究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对由于各级人员责任心不强及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带病进行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情况,施行责任追究,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一、对责任追究遵行"以责论处"的原则:要求对认真履行职责并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但设备已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关处罚。

二、对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责任追究管理:各级工作人员每月按照工作计划及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工作,因未履行好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及未认真完成好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及执行标准为公司工作、管理及技术三大标准),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包括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如果当月在上级领导或部门检查中被发现或已导致事故的发生的,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公司领导首先追查安生部在安全管理及工作管理中存在的责任,追究安生部是否存在有工作失职、检查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及规章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安全部并开始对各责任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疏漏进行调查,调查责任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对习惯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责任,责任单位同时对责任班组和责任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是否为班组或人员失职、未认真按规定进行相关工作、违章指挥或违章工作等,最后由责任单位对责任人调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公司安生部,安生部经过汇总,分清全部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根据当月各生产单位上报并审批后的工作计划、每周一次的生产会议工作安排、临时工作的完成情况、公司《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及规章制度的考核管理规定》、工作现场情况和实际设备运行情况等内容,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每月对安生部的工作情况抽查10%,安生部组织部门有关人员对各生产单位的工作情况及设备的运行状况抽查30%,各生产单位分管生产领导组织好安全专责及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所辖的设备或部门的工作情况抽查50%。按这些工作任务执行的情况最后来评价当月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责任心及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等,并进行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考核: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的,以及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情况,不管是由于任何客观原因,待事故查清后,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应与事故责任人负同等负责,对于在执行公司的一些管理制度时,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当发生事故和被查出由于是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有严重安全隐患存在而还继续运行,或者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对安生部当月的安全工作任务进行检查,如安生部对所安排的任务有疏漏及失职行为,则安生部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安生部负责对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如是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则部门和单位责任人员包括安全专责将承担相应管理负责和领导责任,最后在由各单位对班组和个人进行调查,待事故或事件查清后(对事故的处理由安生部组织好责任单位对事故原因及班组和个人进行责任调查,并按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对班组长、安全员及事故或事件责任人按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进行处理。

责任人的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次要责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50%,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30%。必要时还要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如发生事故除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黄、红牌处罚规定》对负责单位进行处理。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也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第二篇:2011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结暨2012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

在普陀区安监局关心指导下,厂部主管及分管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本厂安全生产工作始终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紧紧围绕本厂总体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书任务目标要求,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今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形势良好,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现将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一、熟悉生产工艺、掌握安全工作重点控制环节

本厂专业生产船舶维修及保养行业所需的油漆加工生产经营,生产规模为船舶为船舶用油漆2000t/a,主要生产原料为酚醛树脂、环氧树脂、松香水、二甲苯、丁醇、苯等,主要产品为沥青漆、酚醛漆、醇酸漆、氯化橡胶漆等,主要建筑物为成品仓库、砂磨车间、球磨车间、原料仓库等。本厂现采用的生产工艺虽然传统,但是由于工艺成熟,操作简单,安全性高,危险源较易控制等优点,但也存在对人体危害较大,较易泄漏的缺点。在生产过程中,着重控制投料、分散、砂磨、球磨、拉缸—调漆缸、包装等工艺过程;在日常安全工作中,注重危险品仓库、成品仓库、原料桶等危险源存在场所的防火、防爆、防静电。

二、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掌握基础危化品安全常识

本厂今年新进员工5名,针对其具体岗位的开展了职工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全体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会议十次,针对本厂的自身危险化学品情况举行了关于安全生产制度、机器维修保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教育培训,并应用实际案例使职工增加印象。

三、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注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共20项,整改20项,整改率100%,投入整改资金0.3万元。积极响应舟普安检【2011】16号、18号文件,积极开展“学规范性安全规程、反习惯性违规违章”活动。

今年,本厂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的要求编制完成AQ-PZH-A-2011《舟航造漆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重新编制并更新操作规程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更换厂内的各类警示标识,安装人体静电去除器。

明年,本厂的安全工作主要按照以下几点开展:

1、评审AQ-PZH-A-2011《舟航造漆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完成备案工作;

2、做好职业卫生评价工作;

3、重新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做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舟山市普陀舟航造漆厂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三篇:安全用电工作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设备损坏和造成停电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运行中的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3职责

3.1生产技术部:负责完善有关规定,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落实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措施,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负责对运行设备、工艺等进行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

3.2基层单位安全员:负责安全用具的配备,消防器材、劳保用品等进行建帐登记,做到齐全准确;组织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对查出的隐患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纠正违章作业并严格处罚,遇到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3.4 电气工作人员: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及所操作管理的设备负责;严格遵守电业工人安全工作规程;

4 工作程序

4.1操作人员管理要求:

4.1.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证后方能操作。

4.1.2电气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医生鉴定无妨碍工作病症,才能从事电气工作,体检两年一次。

4.1.3在工作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工作监护制度和停电措施、验电措施、挂接地线措施、悬挂警示牌和装设遮栏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4.14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对造成电气事故和人身伤害的予以法律责任追究。

4.2电力设施基础工作管理。

各电器使用单位需要健全电力设备、电气路线、配电设备、资产台帐,配齐关键的设备图纸及使用维护说明书。

4.3 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

4.3.1 无证电工不能上岗。

4.3.2 持证电工在进行下列操作时,应安排监护人员:

a)3米以上空间作业。

b)在距工作地点400mm以内,有不能停电的断电设备场合。c)检查断电设备时,(不包括用目力检查)。

4.4 电力维修单位配备下列安全用具、工具:

a)绝缘手套、绝缘靴;

b)高压试电笔(器);

c) 电工安全鞋、帽;

d)测电笔、500V、380V系统、1000V、660V系统;

4.5 配电盘、电力变压器、电力电线等处所应按规定配齐各种标志牌、

操作牌、警告牌。

4.6移动式电动工具,应按国家劳动部有关规定加强管理,落实检测,增装漏电开关,严防触电事故发生。

4..7作业照明,一律采用新低电压光源,由油井所在单位指导电工搭火,严禁其他人员搭火。

4.8施工用临时电源电路必须合格,按规定搭火、用电,施工完结费拆除,无论使用期长短,必须装合格开关箱,能可靠切断电源防止人员乱动电气设备措施。各单位人员有权停止不合格的线路送电,应立即组织整改,经验收合格后使用。

4.9各单位应加强各种接地线、接地点的管理,每二个月检查维修一次,保证供电系统电压不偏移,保证接地良好。

4.10 各单位按规定合理选择自动开关、保险和继电保护,使其能正常发挥断电保护作用。

4.11 对于高压电气设施、各种仪表、低压电机、电器等电力设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修及预防性试验,并将结果记入技术档案,不合格者必须进行更换。

4.12.5保证电业安全的技术措施为:停电、验电、挂接地线。 5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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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大唐郏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强化我公司安全生产,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充分调动全公司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教育和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对安全生产做到“严格管理,严肃处理,严明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8 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03‟27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42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设备障碍标准》(Q/CDT 010 0003-2011),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安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者和责任部门给予严格考核、严肃处理。对涉及触犯刑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不搞平均主义,向安全责任大的实行倾斜政策。其分配原则是运行人员高于其他人员,主要工种高于一般工种,工作条件艰苦的高于工作条件一般的,一线人员高于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安全处罚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违章记分。处罚对象包括事故部门、事故部门领导、事故责任人和有关责任部门。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安全奖分为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经济责任制考核奖中安全考核部分简称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安全先进奖和单项安全奖三种。

第七条 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的发放依据公司《经济责任制奖金考核管理办法》执行,按季度考核到月。

第八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被国家、集团公司、河南公司、省、市评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安全卫士”,除授予称号部门给予的奖励外,公司再给予同等水平奖励的安全先进奖。

第九条 公司每年对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一次安全先进奖的表彰、奖励。

第十条 单项安全奖由申请奖励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安全生产管理部核实,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兑现。

(一)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50元--200元单项安全奖励。

1.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及时发现设备缺陷,避免障碍发生者;

2.及时发现设备异常运行,经有关人员鉴定属实,避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者;

3.制止他人违章行为并及时汇报上级部门者。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元---800元单项安全奖励。

1.及时发现影响风电场正常运行的重大设备缺陷或隐患,避免事故发生者;

2.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经公司鉴定,对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提高经济效益有显著效果者;

3.发现电气重要保护错投或保护定值错误、投错方式,避免事故发生者;

4.及时制止他人严重违章行为,避免人身伤亡事故发生者。

(三) 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 1.能正确利用学到的紧急救护知识,成功抢救触电或高空摔落人员生命的救护者;

2.在生产区域现场进行救火,成绩突出者; 3.及时发现并处理重大设备缺陷或隐患,避免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事故发生者;

4.公司领导认定应表扬或嘉奖的其他事例。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一件事例不得重复奖励,一经发现,给予加倍扣回。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二条 凡涉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集团制[2005] 42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2005年版)》中第三章处分内容的,除按处分规定内容给予处分外,还将给予下列处罚。

(一) 发生特大事故或经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认定的后果极为严重的重大事故,扣发事故责任部门3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其他部门扣发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二) 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交通事故以及施工机械严重损坏事故,扣发事故责任部门2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其他部门扣发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三)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扣发事故责任部门2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其他部门扣发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四) 对发生一般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 扣发事故责任部门2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其他部门扣发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五) 发生生产人身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扣发事故责任部门1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六)发生一起人员违章造成的性质严重的设备事故,扣发事故责任部门2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其他部门扣发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七)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扣发事故责任部门2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其他部门扣发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第十三条 发生其他一般设备事故或人身高空坠落、触电等严重未遂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事故责任部门、事故责任人及有关人员作以下处分:

(一)扣发事故责任部门当月50%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400~600元的经济处分,并给予内部下岗(外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解聘 )处理;

(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给予200~400元的经济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班组、部门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分;

(五)对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责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300元的经济处分。

第十四条 驾驶员违章造成一般交通事故,应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和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个人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并按事故程度,作以下处理:

(一)对发生人员重伤者,按公司一般事故处理;

(二)对未发生人员轻伤或重伤者,按公司二类障碍处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违反规定私自出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造成交通事故,除自负全部损失费用外,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并离岗培训(外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解聘),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分;扣发事故责任部门当月50%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第十六条 驾驶员因违章记分被扣驾驶执照者,给予200元经济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一类障碍,按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者作以下处分:

(一)扣发责任部门当月25%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二)扣发主要责任者2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三)扣发次要责任者扣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四)责任部门行政正职和分管生产副职各扣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第十八条 发生二类障碍,按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者作以下处分:

(一)扣责任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5分;

(二)扣发主要责任者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三)扣发次要责任者当月50%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四)责任部门行政正职和分管生产副职各扣当月50%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第十九条 发生轻伤,按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者作以下处分:

(一)扣责任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5分;

(二)扣发主要责任者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三)扣发次要责任者当月50%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第二十条 发生异常按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者作以下处分:

(一)扣责任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2分;

(二)给予主要责任者100元经济处分;

(三)给予次要责任者50元的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章处罚及记分

(一)下列情况之一者,个人违章积分记5分,扣责任人200元:

1.高处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绳)或安全带(安全绳)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2.无票工作或无票操作者,集团公司规定允许除外; 3.工作票未终结即对设备送电者; 4.未经批准擅自退出重要保护者;

5.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防误装置解锁钥匙或使用其他解锁工具强行解除运行设备的闭锁者;

6.停电操作时不验电就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闸刀者,或电气(低压)作业前不验电;

7.在一级动火区动火,未办理动火工作票者; 8.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未造成后果者; 9.约时停、送电者; 10.酒后作业、酒后驾驶者;

11.未经公司批准的人员驾驶公司车辆者或把车交给未经公司批准的人员驾驶者;

12.违章指挥、安排职工冒险作业,未造成后果者。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扣责任部门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2分;责任人个人违章积分记3分,扣100元:

1.工作票无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开工前未进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失误或漏项,办理了开工手续,未构成后果;

2.非当值值班人员私自操作运行设备,未造成后果者; 3.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应设而未设专人监护者; 4.在二级动火区动火工作不办理动火工作票; 5.高压试验工作,未按有关规程规定或未听从监护人指挥自行操作或监护人不进行监护工作;

6.地面、楼台、地沟、电缆沟盖板等掀开,在孔洞周围未装设遮栏和警示标志,夜间无安全警示灯者;

7.生产现场外包工程施工人员,从事危险复杂的工作应设而未设监护人或无人监护者;

8.使用不合格的电气绝缘工具、电动工器具、起重工具、登高工具者;

9.检修现场、施工现场工作临近带电设备未设围栏和悬挂警示牌等;

10.工作现场发生打、骂架或嬉闹,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秩序者;

11.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2.不执行安全规程或对现场情况不了解,盲目指挥者; 13.违反规定私自出车或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者; 14.机动车辆刹车、方向、制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

(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责任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1分;责任人个人违章积分记1分,扣50元:

1.值班人员不按值班纪律要求值班;

2.不按规定抄录运行报表或擅自更改运行报表者; 3.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未共同到现场交代安全措施就许可工作或未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4.工作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后,工作负责人不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现场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就开工;

5.未办理开工手续或未得到工作负责人开始工作命令便进入现场进行工作;

6.电气倒闸操作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户外设备不穿绝缘靴者;

7.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从事检修工作不穿工作服者;

8.操作中弃票操作或未按顺序逐项操作并打“√”者; 9.工作中随意跨越安全遮拦者;

10.工作中出现厂家人员、外协人员、民工在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现象的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

11.检修、施工现场未按工完料尽场地清者; 12.倒闸操作不执行“三核对”和“唱票复诵制”。 13.未经明文公布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14.安全工器具无编号、不按规定试验或试验无记录、无管理台帐;

15.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使用前不按规定进行检查; 16.设备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设备异动(变动)通知不及时;

17.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进行测量工作者;

18.出入高压开关室未随手关门或检查动力柜、控制屏等未随手关门者;

19.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不随身携带工作票; 20.超速开车或违章强行超车者;

21.车门未关闭,启动车辆者;车辆未停稳,将车门打开者。

22.正常检修、施工作业前未按规定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合格、漏项,任意拆除或变更安全措施者;

23.作业不按规定戴防护用具者

24.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试验及切换者; 25.进入生产现场未按规定着装者; 26.从事检修、维护、运行工作时不按规定着装,将衣服袖子卷起或将衣服敞开者;

27.利用管道、栏杆和脚手架等悬吊重物者; 28.戴手套使用钻床、抡大锤;使用砂轮不戴眼镜、接触灼热工件不戴护套、不穿工作服者;

29.氧气瓶与乙炔瓶混装、混放、安全距离不够者; 30.无单独巡视高压设备权利的人员单独进入高压配电室、开关站者;

31.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巡回检查或检查不到位者; 32.使用金属外壳未接地的电动工具和不用漏电保护器的电源箱;

33.使用的电气开关、电源线绝缘损坏或带电部分外露; 34.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35.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36.灭火器材使用后未及时向安全监察与保卫部汇报; 37.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而未采取防坠落措施;

38.高空作业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或使用不合格的起重工具进行起重作业;

39.未经当班值班人员许可,在低压回路上私拉、私接临时电源者;

40.车辆无灭火器,出病车者;

41.驾驶员在行车中打手机闲谈或与人谈笑,精神不集中;

42.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未按规定使用梯子以及人在梯子上移动梯子者;

(四)其他未涉及的违章行为,比照上述违章处罚记分标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违章记分实行一年累计制,每年结零一次。 1.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6分的,应针对自己的违章行为进行剖析,形成文字材料,交付存档;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并进行考试合格。

2.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9分的,针对自己的违章行为进行深入剖析,形成文字材料,在所属部门、班组安全日活动中进行剖析;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并进行考试合格。

3.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12分的,按离岗学习处理。个人针对自己的违章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形成文字材料,记入个人违章档案,并在公司级范围内(全公司会议等)宣读,进行深刻剖析,警示他人;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在通过相应考试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违章记分采用部门自查自纠、公司监督检查。如由部门发现并及时纠正的违章现象,由部门按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记分,公司不对部门处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重复处罚、记分。各部门须将本部门违章记分情况按月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七)被公司领导及安监人员检查发现的违章者或违章现象,由安全生产管理部按本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考核,并在公司安全简报上通报。

(八)对违章者记分、经济处罚应由所在部门或安全生产管理部开出违章记分通知单,通知单一式四份,分别交安全生产管理部、综合部(人资)、违章者及其所在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其他处罚

(一)两票不合格,每份扣责任部门50元;

(二)安全整改任务未完成,每一项视情扣责任部门当月考核奖100元。

(三)安全文件传达不及时、不认真学习,安全活动不正常、无内容、无针对性、记录不规范、未进行认真讨论的部门或班组,每发现一次扣责任部门当月奖50分;

(四)因工作拖拉,不能及时协调、完成其他部门要求的任务,并给其他部门工作带来被动者,扣责任部门行政正职当月奖100元;

(五)因值班(或倒班)人员组织安排不力,影响到正常工作的开展,扣责任部门当月奖200元,给予主要责任人200元经济处罚;

(六)部门领导对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检查不及时或未检查(每月至少一次),给予其部门行政正职100元经济处罚;

(七)未按规定时间组织职工进行安规和规程考试、参考人员未达到100%、考试人员平均成绩低于80分的部门,给予部门行政正职100元的经济处分,扣责任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3分;安规考试成绩低于80分者,给予100元经济处罚;因个人违章积分等原因需进行安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考试,成绩低于80分者,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八)设备缺陷月消缺率低于95%,视情况扣责任部门当月奖金300元;

(九)部门领导对现场“三违”现象不制止者,给予在场领导100元的经济处罚,扣责任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2分;

(十)对外包工程,没有按规定对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扣发责任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当月奖500元。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或整改单没有按时反馈,每天考核50元。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事故、轻伤、一类障碍责任部门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将所发生的事故、轻伤、障碍主要情况汇报安全生产管理部,三日内将事故分析报表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未遂、二类障碍、异常的责任部门,应立即将所发生的未遂、二类障碍、异常的主要情况报安全生产管理部,三日内将未遂、二类障碍、异常分析报表报安全生产管理部。若涉及到其它部门的未遂、二类障碍或异常,应各自对进行分析,并按规定时间三日内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第二十五条 未按本规定立即报告事故、轻伤、一类障碍、未遂、二类障碍、异常的主要情况及未按规定时间将分析报表报安全生产管理部的责任部门,给予部门行政正职200元的经济处罚,并扣责任部门当月奖金300元。凡推迟或隐瞒不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有权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在次月五日前将本部门当月违章记分情况报安全生产管理部(节假日顺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若与上级文件相抵触者,按两者相比从重的原则处罚,本规定若与公司其他文件安全处罚条款相冲突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并非特指生产现场工作人员,亦包括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中的每一个成员。

第二十九条 离岗培训-----暂离原工作岗位,在原部门进行学习培训1个月,经安全生产管理部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离岗培训期不享受所有奖金。

第三十条 内部下岗-----只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本地政府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安全生产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录 大唐集团公司风力发电设备障碍标准

(一) 风力发电设备一类障碍

(1)风力发电设备未构成事故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台风力发电机组停运,时间超过30天。 2)风电场单元汇集线路或整条集电线路故障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

3)由于人员过失误操作(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风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

4)多台风电机由于本身内部故障造成全场投运总容量低于90%,时间超过3天。

5)风机变压器故障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 6)35kV线路故障引起风电机停运,时间超过36小时(自然灾害除外)。

7)风电场异常运行,引起全场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值低5%以上,时间超过1小时。

8)变电所(站)异常运行,引起全场无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的值低10%以上,时间超过30分钟。

9)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10)主变压器非全相运行。

11)15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12)35~22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电容性设备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13)35kV及以上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 14)35kV及以上线路、母线、变压器、电抗器保护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小时。

15)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杆塔倒塌。

16)风电场所有设备监控系统失灵,时间超过24小时。 17)雷击造成风电设备损坏。

(二)风力发电设备二类障碍

(1)主要辅助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风力资源不足除外)。 2)主要辅助设备非计划检修、退出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超过48小时。

3)主要辅助设备检修启动后,需要重新停运返修。 4)主要辅助设备发生故障后,需要申请低谷或系统调峰停运处理。

5)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6)一般辅助设备故障或损坏,在72小时内未恢复运行或备用。

(2)风力发电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运行中单台风机被迫停止运行(风力资源不足除外)。 2)运行中单台风机设备异常,被迫降出力运行,时间超过72小时。

3)运行中单台风机的自动调节系统失控,时间超过72小时。

4)运行中单台风机的刹车系统失灵。

5)风机各液体管路,油箱、部件,气体装置(如液压油、齿轮油、冷却水、氮气等)发生泄漏,时间超过24小时。 (3)电气一次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运行中风机变压器被迫停止运行。

2)主变压器全部冷却装置被迫停运;由于部分冷却装置停运造成变压器降低出力20%以上,时间超过24小时。

3)远方控制有载调压变压器调分头失灵。

4)6~10kV小区配电室、箱式变压器、公用配变的变压器烧毁。

5)3kV及以上断路器发生拒动或误动。

6)开关液压(气动)操作机构频繁打压或严重漏油(气),造成机构闭锁,时间超过4小时。

7)风电场架空线路导线断线。

8)3kV及以上电力电缆(含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盒)短路或单相接地。

9)电缆夹层或电缆沟着火。 (4)电气二次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主要风力机械保护装置拒动、误动;误退、误投。运行中失去任何一套主要风力机械保护装置。

2)倒闸操作中防误闭锁装置失灵,或防误闭锁装置故障停用。

3)3kV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

4)3kV及以上母线产生电压谐振,造成设备损坏。 5)3kV及以上电气设备非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并列。

6)35kV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7)10kV及以上线路重合闸装置应投未投、应退未退,被及时发现。

8)故障录波器、保护装置事故追忆等应启动未启动或录波、记录、测距等功能失常,影响事故分析者。

9)母线PT二次失压,时间超过12小时。

10)主要仪表(包括电气、热工)失灵或停用,时间超过12小时。

11)直流系统一点接地,时间超过4小时。

12)载波和无线通讯设备(含微波)故障停用,时间超过4小时;架空明线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 8小时;通讯电缆(含光缆)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13)摇控、摇测或摇调失控,时间超过12小时。 (5)其它:

1)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设备或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

2)由于生产用油等化学用品泄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

3)由于人为责任造成车辆、运输工具等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

4)生产设备、生产场所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千元及以上,不足7千元。

第五篇:港航管理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汇报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地方海事局的领导下,我局认真抓好安全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业主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执法力度,依法整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现了:全市内河客渡运安全继续保持平稳,全年未发生渡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平稳,辖区内全年未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和事故;全市港口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全年未发生港口安全生产事故。辖区内水上交通、港口生产等方面事故死亡人数为零,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及各单项事故死亡人数均控制在市下达的指标范围之内。现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省局的工作布置,结合工作实际上,我局成立了“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开展了8项专项治理行动:运输船舶超载以及大船小证、违章行驶;农(渔)民自备船舶非法从事运输、生产作业和捕捞;在通航水域非法采砂和非法从事运砂行为;非法占用岸线从事港口装卸作业;非法从事水上加油经营行为;在建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包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水运工程建设中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设施设备和建筑材料;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为强化源头管理,打击水上超载运输,根据省局“长江、淮河沿线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局与各基层港航管理处签订了“治理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活动责任书,各基层港航管理处与辖区港口企业、航运企业“治理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承诺书”,通过港口企业、航运企业的严格自律来确保不发生船舶超载运输行为。

坚持安全例会制度。局每季度召开一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一次港口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会议,局分管领导人主持、主要领导参会。会议内容主要是分析形势,解决问题,部署工作。每次季度例会均形成会议纪要,对部署的工作规定程序、限定时间,并在下一季度工作例会上进行评价,对未按时按量完成任务的提出批评,对任务完成好的进行经验总结和推广。

在春运、汛期、重要节假日等水上交通安全特殊性时段,主要领导做到了亲自部署安全工作,并亲自带队进行检查,全年局主要领导参与渡口安全检查27次。亲自组织开展了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长江南岸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等港航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做到了工作有部署、有总结。

为了落实全市客渡运安全的海事监管责任,根据全市渡口进行了分类,将汽车渡和渡运量较大的渡口列为二类渡口,由局领导参与督查、各海事处每月不少于4次现场检查,对其余三类渡口,各海事处每月不少于2次现场检查,从而将全市渡口的海事监管实行了分类、定量监管。为全面掌握辖区内航道通航情况,切实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制定了“XX年xx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巡航计划表”,分解了航道巡航、港口巡航的里程指标和巡航工作目标,并制定完善的目标管理办法、考核标准;在年终实施的目标管理考核中,实行奖惩兑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我们还在打击船舶超载运输专项行动中,采取源头管理,强化港口企业、航运的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港口企业、航运企业严格自律,签订了安全承诺书。在渡口安全管理方面,落实了县(区)级政府与乡(镇)、乡(镇)与行政村(街道)、行政村(街道)与渡船经营人的四级安全责任书,建立了完善的渡口四级安全管理网络。

二、强化水上交通安全教育与培训

为保障学生生命安全,防止学生在乘渡上下学过程中发生溺水伤亡事件,我局每年都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xx县地方海事处、南陵县地方海事处针对西河渡、凤洲渡这些学生渡口,坚持在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中,与乡镇政府、教育部门联合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采取讲课、张贴安全宣传画、赠送“乘渡安全手册”等形式,对中小学生开展乘渡安全教育。

为加强渡工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技能,我局投入6万元免费对全市131名渡工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基本安全培训”和“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对考试合格的97名渡工发放了“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为深入贯彻今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我局下大力气做好了前期宣传工作。编印了“涉水工程通航安全管理文件汇编”200册,下发到每位一线海事执法人员手中,并对辖区内即将施工的涉水工程建设单位进行了相关宣传,为做好全市芜申运河桥梁改造工程、宁安铁路建设等重点工程的通航安全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加强港口行政管理,保持我市港口持续安全健康发展,我局将港口安全管理当作一项系统工程,在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隐患查处各各个环节加强研究,组织编写了《港口生产安全监管手册》,该手册涵盖了港口管理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安全监管常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手册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了全局港口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管理理论水平和现场处置能力,为构建和谐港口环境,实现xx水运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深入扎实地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在水上交通安全特殊时段前,深入扎实地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是我们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特别在今年7.23动车事故后,按照省局布置,我们及时召开了安全会议,7月

28、29日,局组织四个安全督查组,对全局港口生产与客渡运安全情况进行现场督查,此次隐患排查工作中,局对宁安铁路有限公司承建的还建青弋江铁路桥遗留碍航物,严重影响通航安全的隐患,向宁安铁路有限公司发函要求限期整改,由江岸处加强现场检查。对石硊渡口存在的超载隐患,向弋江区、三山区政府发出海事通报,要求地方政府按照法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通报后,得到被通报部门的高度重视,至9月底,对检查出的14处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逐一进行了整改消除了隐患,被通报的还建青弋江铁路桥遗留碍航物已清除,石硊渡两艘渡船已进行了改造。

通过对渡口渡船安全隐患的排查,全年共对12艘不适航的渡船,向地方政府提出更新建议,其中xx县已完成了10艘老旧渡船更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划拨了30多万元,对2艘渡口的更新提供资金支持,目前新的渡船已通过招标,正在建造中。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认真吸取邵阳沉船事故教训,结合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我局对xx县湾沚港区目前从事短途水上客运的20艘客班,向xx县政府提出安全建议,建议对这些已非群众出行必须、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湾沚港区的20艘短途客船予以取缔。

在港口安全隐患排查中,我局对危及社会安全的港口企业,采取了有力的整改措施,在 9月1日前禁止了东汇码头散货作业,确保了利民路水厂取水口的水质安全。在国庆节前了

取缔了两处非法加油码头,确保了港口生产安全,得到了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四、加强水上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内河船舶遇险搜救及污染应急处置的工作水平,检验《xx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我局于XX年12月1日在青弋江清水段与水阳江交叉水域开展了以“重视安全、关爱生命,共建绿色平安水域”为主题的船舶遇险搜救综合演练。

此次演习分为遇险船员救助、水上交通管制、水上消防、船体破损堵漏、船舶溢油应急处置等五个科目,100余人、8艘船艇参加了综合性演习。此次演习不仅检验了xx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还积累了水上人命救助、船舶消防、水域防污染等方面的实战经验,提高了水上应急搜救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能力。

在演习前举行了xx市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成立仪式。xx市地方海事局采取 “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的方式,公开招募了由渡工、渔民、冬泳爱好者、退伍军人等人员组成的14名水上搜救志愿者,组成xx首批内河水上搜救志愿者服务队。志愿者们庄严宣誓:“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服务内河水上搜救事业,践行志愿精神”。xx首支内河水上应急志愿者队伍的成立,对于整合各种有效的社会资源,把各方社会力量纳入应急搜救体系中,规范社会力量水上搜救行动,更好地发挥志愿者参与水上搜救的作用,提高水上救助的及时和有效性都有着重要作用,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专群结合的水上搜救机制,为积极引导和鼓励了社会力量参与水上搜救的积极性起到了示范作用。

五、完成市府、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根据市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芜安办〔XX〕33号)的要求,由我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农委组成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组,于6月28至29日对xx县政府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xx市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等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提出了“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的安全检查”、“督促安全生产重点企业强化安全体系建设”的安全建议,较好地完成了市安委办交办的工作。

为加快漳河口—青弋江口长江南岸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我局积极行动,严格落实市政府专题会议要求,提出了“漳河口—青弋江口长江南岸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并制定了“漳河口—青弋江口长江南岸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分解表”,牵头召开了多次专项会议,积极推进漳河口—青弋江口长江南岸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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