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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集锦)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一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 副本无为县金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联合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一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 副本

无为县金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联合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合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所组成,按照本联合社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本联合社名称:

合作社联合社。

本联合社住所:

第三条 本联合社业务范围: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 成员及出资

第四条本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人民币;

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

成员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所占比例

,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

万元,以实物方式出资

万元;出资时间:

本联合社为每个成员设立独立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联合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联合社成员以其独立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 经工商登记,并获得台州市级以上示范性(规范化)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本联合社的发起成员,发起成员必须有5家以上,其他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利用并接受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联合社成员。

第六条 本联合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联合社盈余;

(四)查阅本联合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联合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联合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合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联合社各项业务活动,按照本联合社统一安排开展生产经营;

(三)维护本联合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联合社成员共有财产;

(四)按照章程规定向本联合社出资,承担本联合社的亏损;

(五)成员大会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组织破产、解散的;

(四)被本联合社除名的。

第九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结束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结束后办理退社手续。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联合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联合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

第十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联合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联合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联合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联合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本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联合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委派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委派代表应向本联合社提交委派书。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一般决议,须经本联合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联合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享有

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 本联合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联合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

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

人。

理事长为本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联合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联合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联合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八)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应邀请监事长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联合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督促检查成员按配额要求提供产品;

(三)组织拟订本联合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联合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联合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联合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联合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联合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

人组成,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联合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本联合社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社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七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财会人员。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九条 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联合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 会计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联合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成员大会审核后施行。

第二篇:XXX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称谓:XXX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二条

本社性质:XXX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经XXX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由XXX境内承认本社章程,从事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提供其他农村社会化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组成的,具有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功能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办社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服务三农,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己任,大力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

本社地址:XXX县XX乡镇XX村。

第五条

本社具有法人地位,由自愿加入本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各社员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财、物由各社员单位自行管理,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的资金财产投入到社员单位或其他企业,依法享受权益。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本社社员为团体社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二)拥护本社章程,热心为农村经济发展搞好服务,积极完成本社交办的任务; (三)积极支持本社工作,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

社员入社的程序: (—)提交入社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批复。

1 第九条

社员享有的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社举办的与之相关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本社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优先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权; (五)有退社自由权。

第十条

社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二) 遵守本社章程,接受本社的指导和管理; (三) 执行本社决议,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提交有关数据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承担本社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社应提交书面申请,由本社办理退社手续。社员如果超过1年时间不履行本社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或不参加本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社。

第十二条

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三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和措施;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半数以上

2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提前或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社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的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

(—)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通过的章程和各项决定;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主任、理事会副主任; (三)筹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社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本社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社理事会主任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社理事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3 (一)召集和主持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理事和本社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并向本社理事会或上级提出处理意见; (三)列席理事会议,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工作建议;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五)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决议应书面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应10日内作出响应。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理事会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六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4 (一)组织社员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做好行业管理工作,搞好综合协调、检查与指导;

(二)研究探索我市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规范社员的组织和行为,帮助指导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社员的呼声与建议,积极为社员争取有利的政策,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五)培育和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发展,有力带动农副产品产销结合,不断开辟国内外市场;

(六)及时为社员提供生产、流通和市场信息等服务。指导社员社进行现代生产;通过牵线搭桥,帮助社员与加工企业或营销组织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促使农产品转化增值和顺畅流通; (七)组织经验交流与技术推广。学习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举办各种培训班,提高社员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大力开展科技推广与运用,承办推广项目的报审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八)搞好行业自律。社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遵守社会公德,要把增加农民收入放在首位,切实保护农民根本利益。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社资金来源:

(一)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银行贷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社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社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准确,资料合法、完整。

5 第三十一条

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

第三十二条

本社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社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社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社员法人代表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七条

本社终止决议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社终止前,须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社经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工作总结

2018年,平江县安定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关心下,借助供销改革春风,积极推进我地茶叶产业发展,引导茶农科学种植、标准化生产、不断提高茶叶产量和质量。经过联合社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一、主要工作

(一)强化科技培训,提升茶农素质

随着欧盟对茶叶农残的检测范围幅度扩大,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提高,联合社认为只有提高科技意识,加快有机茶、无公害茶的种植,提高采摘技术,才能在未来的经营运作中处于主动地位。为此,联合社虽处于起步困难的时期,仍聘请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合作社成员进行技术培训。一是选派代表到外地实地参观学习。2018年11月组织成员参加由湖南省茶叶研究所主办的茶叶种植与加工生产培训会议,系统学习现代化茶叶生产加工技术;二是对茶农进行茶树种植、茶园施肥、鲜叶采摘、茶叶加工等技术指导;三是就茶叶发生病虫害如何防治,开展技术培训。2018年共开展培训学习480人(次),相关费用开支10万余元。

(二)夯实产业基础,提升发展潜力

联合社成立初期,成员共有茶园面积1.5万亩,茶叶初制厂20余个,很多茶园仍处于粗放式管理,很多很多设备和厂房已老化淘汰,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低下。为整合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联合社共投资30余万元对成员单位进行茶园改造,改良茶叶品种。共引进种植安吉白茶700多亩,优质良种茶黄金茶500多亩。目前,茶园改造已初见成效。同时,为适应市场需求,对10个茶厂的厂房和设备进行更新升级,从而改善了加工环境,也提高了产品质量。

(三)加大营销力度,提升品牌形象

联合社的组建旨在按照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拉动茶叶从产前到产中、产后的加工、存储、销售等环节的纵向合作,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农民有计划、有规模的组织起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机制。从而,产品销售渠道是否顺畅,销售的好与差,是整个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一年来,我们在营销上不等客上门,主动出击。在充分调查了解市场行情的基础上,组织营销人员到全国各地跑市场、找信息、要订单。在广东、上海、北京、湖南等地设立销售点。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专业合作组织。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并有部分产品出口。通过努力,共实现生产、销售茶叶1800余吨。产值和产量较以往分散性经营都有了长足的进步。

在扩大生产销售的基础上,积极组织联合社成员参加茶叶展览会、博览会等各类大型茶事活动。借助各展会的舞台,将联合社旗下优质茶叶、名品茶叶以及安定茶叶的文化和历史以更直观的方式呈现在国内外品茶、爱茶和好茶人士的眼前。5月份在岳阳举行的2018年全国黄茶斗茶大赛暨岳阳茶叶博览会组委会上,参赛的合作社成员共获得1个特别金奖,2个金奖,2个银奖。荣誉的获得,既是对联合社产品品质的认可,也是对联合社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的肯定,更是对未来发展的一种鞭策和鼓励。

(四)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联合社根据《章程》选举并成立了理事会和监事会,建立了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统一收购鲜叶,统一加工产品,统一销售的运作模式。规范化的管理,让企业创收增益的同时也增加了入社农户的收入,通过订单帮扶、劳动投入等方式,为周边农户实现人均年增收800元左右。

二、存在问题

1、基地标准栽培技术示范范围小,有待推广。

2、种植加工技术落后,产品价值提升不高,有待加强培训。

3、产品市场份额小,有待加强市场培植,加快电商平台和信息网络建设。

4、资金困难,人力、物力、财力有限。有待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科技信息、资金项目上给予支持。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及措施

1、夯实产业基础,提升发展潜力

一是加强“三品”认证,提高茶叶品质;二是改造低产茶园,提高茶叶单产;三是做好良种繁育和推广;四是对现有加工设施进行清洁化改造。

2、加强规范管理,推进品牌培育

积极响应岳阳市委市政府号召,以发展岳阳黄茶品牌战略为契机,按照一年探索,两年成型,五年成业总体目标,以抓实五个统一规范(规范种植管理、规范采摘加工、规范质量标准、规范品牌包装、规范等级体系)。通过标准化生产、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大力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消费者满意度,增强品牌创建力。同时,致力于2018年注册成功的联合社统一商标品牌“沁壶春”品牌的培育与推广,三年内力争创建国家级品牌。

3、拓展营销渠道,发力电商平台

积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宣传安定茶叶历史渊源、品质特点和独特风味,组织成员单位参加国内外各种茶事活动,健全国内市场营销网络,拓展市场销售空间。借助电商平台,线上线下结合,打造全渠道运营模式。

4、结合旅游特色,打造茶旅文化

利用平江旅游事业的蓬勃发展,促进茶业与旅游业有机结合,延伸茶产业链条。

第四篇:乐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成立

2008年11月11日上午,浙江省乐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农联会)在市新世纪大酒店召开成立大会。

夏建明主任首先代表市农联会筹备组作筹备工作报告。他指出,目前乐清市有农民专业合作社248家,人社社员1万多人,带动农户42000户,建立基地8万亩,年产值5亿元,已初步显示了巨大的发展潜力。市民政局于2008年8月18日批复同意筹建乐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至目前,市农联会已有117个单位会员和12位个人会员。

温州市供销社副主任王德光代表温州市供销社对市农联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他指出,乐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的成立,标志着乐清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乐清市供销社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的发展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

市农联会的成立,实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的联合与合作,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对接起来,标志着该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翻开了新的篇章。

第五篇: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的实践探索与思考

进入新世纪以来,浙江省适应高效生态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大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发展。到2008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到9200多家,入社成员47.6万个,带动农户354万户。目前,全省有55个市、县(市、区)经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民政部门登记,依法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在各地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合作社联合会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建设成果日益显现,形成了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在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表明,建立合作社联合会是提升合作社自我管理能力的需要,是提升合作社竞争力的需要,是拓展合作社外部合作渠道的有效载体,在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围绕充分发挥职能,规范内部运作。按照为会员服务的宗旨,根据需要建立内部组织机构,明确各组织机构的职责,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则,明确会员的权利和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快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如余姚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建立了理事会联系会员制度,永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理事会内设产品开发销售部、政府衔接部、对外交流宣传部、财务监督审核部、协调调节部、技术培训部六个机构。秀洲、瑞安、慈溪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有按照区域建立会员小组,有按照产业类别建立蔬菜、粮油、植保、畜牧、水产等产业分会。

2.围绕建立市场信息系统,开辟信息服务渠道。联合会充分利用农业信息网络和农民信箱,及时将政府和部门的政策信息“上情下达”和合作社要求希望“下情上报”,及时收集发布农产品产销方面的动态性、预测性及供求信息,引导会员生产经营,为合作社提供快捷有效的信息服务。如永嘉县创办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站;瑞安市创办农联网站,建立和申请注册统一的商标和条形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系统;温岭市建立合作社联合会门户网站,通过网站对会员单位进行形象宣传与产品推介,并开展网上技术培训与产品销售服务。

3.围绕搞活流通,开辟农产品营销渠道。联合会通过创办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组织会员参加农博会、利用农民信箱开辟网络销售渠道、统一申请注册商标和条形码等方式,帮助合作社宣传产品,参与营销,拓宽流通渠道,建立起相对稳定的产销关系,形成较为完善的销售网络。如慈溪市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超市;海盐县以嫁接方式开设名特优农产品直销店;温岭市利用联合会服务中心展示展销功能,集合会员优质农产品,开展委托代销,发挥集中优势,开拓市场销售渠道;仙居县对各合作社生产的杨梅实行统一包装。

4.围绕凝聚发展合力,开辟公共服务渠道。联合会坚持开放办会的原则,积极承担合作社产品展示、委托代销、市场开拓、宣传推介、成员培训、业务代理、产品认证、项目申报、信息管理等职能,增强联合会的凝聚力。如嘉善、海盐、路桥等地合作社联合会建立了农民

专业合作社项目建设储备库,为会员积极争取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业科技推进项目、农业信贷等立项和产品认证等,协助项目申报,对项目实施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永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建立合作社产品项目库,将85家合作社的产品登记在册,纳入档案管理,进行集体推介。针对一些合作社无注册商标的现状,联合会统一注册“永农联”商标,供会员合作社使用。瑞安联合会指导和协助30多家合作社搞好变更登记工作,指导合作社开展内部资金互助合作试点。舟山市联合会筹建农业贷款担保公司,为合作社开展金融服务。

5.围绕提升素质,开辟科技服务渠道。联合会与科研院所、有关部门建立长期协作关系,定期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技术培训、信息咨询,使加入联合会组织的各会员合作社及其社员掌握科技信息,能够运用现代科学解决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难题。联合会还在增加产品附加值和推进标准化方面发挥作用。在生产过程中,统一农资供应,统一技术操作规程,统一产品质量标准,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如嘉兴市秀洲区联合会与该市工商学校联合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管理人员的培训班,路桥区组织全体理事对会员进行走访,协同会员所在乡镇农办开展种植、养殖技术指导。

二、立足发挥作用,努力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建设水平

2008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乌云其木格副委员长来浙江省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执法检查,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建设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要求进一步做好试验探索工作。因此,我们将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放到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增强生命力的重要位置,加强对合作社联合会建设的领导,积极推进,加快发展,发挥其功能,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把握一条主线,解决联合会定位问题

就是要牢牢把握为合作社会员服务这条主线。要围绕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新型主体,推动农业产业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骨干力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的生力军这个目标,强化服务意识,把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牢牢扎根于服务上;要围绕政府关心、合作社关切、社会关注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把单个合作社想做却做不好,政府部门想做又无暇顾及的事作为事业来做,提供切切实实的服务,以自身的有为扩大影响,创出品牌,增强联合会的感召力。

(二)夯实两个基础,解决联合会先天不足问题

1.理顺政府部门与合作社联合会的关系。合作社联合会建设,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在探索和创新一种新型的行业管理体制。各地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的运转经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合作社联合会开展信用合作、贷款担保、展示展销等业务,促进合作社联合会健康发展。同时,要按照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赋予合作社联合会一些职能,如:组织合作社开展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营销以及农产品推介等活动;组织合作社贯彻实施有关地方或国家农业生产标准;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的立项、农业政策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的制定;参与农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规程等制定;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合作社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组织开展合作社建设发展调查研究,

掌握合作社发展动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提出有关发展政策意见和建议等。

2.加强自身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开拓进取,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使联合会真正成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群众组织。要加强制度建设,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档次,务求服务实效。要规范内部管理,按照联合会章程规定,积极倡导自主办会、民主办会的风气,充分尊重会员的经营自主权,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要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充分调动各会员单位的积极性,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让广大会员积极参与到联合会的决策和互助协作中来,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使联合会真正成为农民走向市场的组织者、引导者和服务者。

(三)抓住三个环节,解决联合会工作重点问题

1.抓住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这个环节。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范合作社发展,正确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家庭经营、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合作社与行业协会等关系。指导合作社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引导合作社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环节的单项服务或综合服务,加强合作社与社员间的利益联结,维护社员合法权益。

2.抓住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五化”建设这个环节。以实现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社员知识化、产品安全化为重点,引导合作社制定“五化”建设目标和工作方案,完善运行机制,健全合作手段,创造条件,确定专职人员,对合作社进行一对一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3.抓住资源整合这个环节。合作社联合会要发挥各个合作社的资源优势,推动合作社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各个合作社都具各自的优势,有的有资金,有的有场地,有的有仓储,有的有市场,有的有经营管理人才等等。要通过合作社联合会这个平台,使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能够相互交流,实现优势互补,互利互惠。

(四)搭建四个平台,解决服务合作社的渠道问题

1.搭建科技信息服务平台。要经常搜集国内外相关信息,办好合作社联合会专业刊物,及时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专业网站,完善农产品产销市场预测系统、信息收发系统,分析市场行情,指导会员调整结构,增强市场应变能力。要组织会员与农业科研院所合作,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让,开展科技培训,强化会员发展的科技支撑。

2.搭建购销服务平台。引导农业生产者联合,避免无序竞争,整合同类产品品牌,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价格。组织合作社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销售社员的产品。发展超市农业、展会农业和农产品物流业。组织会员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和市场营销等活动,帮助合作社农产品进超市、进市场,协助会员创办农产品专营店和市场直销部。引导合作社实施品牌战略,引导在同一县域范围内同一类型产品合作社打造统一品牌,加强品牌的培育、认定、宣传、保护和推广,不断提高品牌的内涵和知名度,打造一大批竞争力强

的名牌产品。

3.搭建投融资服务平台。合作社联合会要积极争取金融部门的支持,组织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小额贷款、小额担保业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

4.搭建经营管理服务平台。鼓励合作社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建立生产基地,引进先进技术、优良品种和优秀人才。积极吸纳各类涉农经济组织和合作主体加入,并组织会员开展学习考察和项目推介。要主动为会员排忧解难、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真心实意地为合作社提供生产组织、技术引进、设备改造、农产品质量检测与标准化、市场开拓以及经营网点分布等多形式、多途径、全方位的服务。

(五)实现五个提升,解决合作社旺盛生命力问题

1.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覆盖率和带动力。围绕十大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积极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农技服务组织、基层供销社和农村基层组织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步伐,着力提高农户特别是低收入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重。

2.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竞争力。围绕农业转型升级,积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或参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产品营销组织,开展农产品销售和深加工,延伸农业产业链。

3.提升联合会协调发展合力。围绕做强做大,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出去,跨区域建立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拓展经营服务内容,促进由比较单一的生产、销售领域向产、供、销、运、加等综合性跨行业、多领域发展。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实现资源和优势的合理配置和整合、重组,着力培育一批经营上规模、管理上水平、业绩上层次的优秀骨干型专业合作社。

4.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能力。围绕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头人和骨干成员的知识培训工程,培养一支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本领强、热心合作事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辅导员队伍,造就一批懂合作、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党组织建设的途径,充分发挥党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5.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效用能力。围绕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制度优势,在落实产业政策、促进产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实施农业标准化、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抵御生产和市场风险等方面积极用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优势不断引入到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和经济发展的各项环节中,带领农民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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