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章程
第一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生猪养殖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组织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组织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本组织由张发明等人发起,于2006年5月10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组织定名为生猪养殖协会。
本组织地址:棠市村东打冲 ,邮政编码:337115 。第三条 本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组织以成员为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产品的销售等服务。
第二章成员
第五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猪养殖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组织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组织成员。本组织可以吸收业务相关的企业、组织为团体成员。本组织成员以农民为主。第六条 本组织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组织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组织提供
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组织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组织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三)维护本组织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组织成员共有财产;
(四)不从事损害本组织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五)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须履行相应的承诺。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组织除名的。
第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组织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协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组织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组织的机构协会构成。
第九条 协会由全体成员组成,并通过长期选举产生一名会长,会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
(三)审议本组织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四)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
(五)决定本组织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组织每年至少于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会长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会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3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协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3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组织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组织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组织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
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协会是本组织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会长一名,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组织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组织成员有权向莲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协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协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本组织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新城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
新城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展农村经济,组织农民共同致富,由(所有发起人)发起并召开创立大会,经批准成立。本合作经济组织定名为:新城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是以从事商品流通、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建立起来的专业性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本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实行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成员享受平等权利,自愿加入,自由退出,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合作经济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通过成员的合作与联合。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接受由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经济活动中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农资商品、经济、技术,生产和生活服务;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提供其他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经济组织自~年6月6日成立,办公地点是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城镇新城镇供销社。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凡从事与本合作经济组织业务目标相同的生产经营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加入本合作经济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报成员代表大会备案即为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吸毒、品行恶劣者等不得加入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成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本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合作经济组织内设施的权利;
3、享有合作经济组织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4、享有共有成果的受益权和分配权;
5、有权对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6、有权建议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7、享有参加本合作经济组织年终盈余分配;
8、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9、有权提出退出合作经济组织的申请。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合作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2、维护本合作经济组织利益,保护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共有财产,爱护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设施;
3、积极参与本合作经济组织各项经济活动,优先与本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4、接受本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发扬互助协作精神,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5、承诺不从事同本合作经济组织相竞争或与本合作经济组织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6、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股金)。
第九条成员退出合作经济组织须在年终决算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理事会或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合作经济组织。退出合作经济组织时,其入合作经济组织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亏损,则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如本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不退会费。
第十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须在6个月内提出入合作经济组织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继承成员资格和股金。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一条成员股金可以在合作经济组织内转让,但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如将股金转让给非成员,须经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认可。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本合作经济组织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1、通过和修改本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决定有关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解散或与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2、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查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4、审查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方针及发展规划;
5、决定本合作经济组织各项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
6、讨论决定接纳新成员,审查和通过对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和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7、讨论决定成员缴纳的会员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8、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
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监事会的建议;
3、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本合作经济组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或代表)同意,重要事项须三分之二成员(或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2、制定本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成员和业务等计划,提交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工作任务;
3、对外代表本合作经济组织签订合同;
4、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5、聘用或解雇本合作经济组织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
6、管理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与资金;
7、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合作经济组织一切财产,如有因违法失职、营私舞弊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实行协商一致原则,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可邀请监事、成员代表列席,但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人组成。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业务和财务审计情况;
3、监督理事会和本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
4、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5、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理事会有违背章程行为时,可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6、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过半数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亲不得担任监事。
1、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2、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
3、股金分红;
4、成员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5、按照惠顾者原则,向成员返还利益。
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初步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合作经济组织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对模范成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四十条本合作经济组织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一条本合作经济组织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六章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本合作经济组织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1、人数少于10人无法开展活动;
2、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3、股金连同储备金亏损四分之三,不能继续经营;
4、本专业合作生产消亡;
5、本合作经济组织三分之二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时。
第四十三条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成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四条本合作经济组织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出人的清查小组,对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雇佣人员工资;(3)缴纳本合作经济组织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分配。若资不抵债时,扣完成员股金后,不再负担其它连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XX年五月十七日
第三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行为,保护本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
第三条 住所:
第四条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成员出资总额:
成员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第六条 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账务承担责任。本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的宗旨
(一)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 盈余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量)按比例返还。
(六) 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使本社不断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繁荣社会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步入小康生活水平。
第八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以成本社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十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择权;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按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 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成员承担下利义务
(一) 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 按照约定于本社进行交易;
(三) 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四) 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 积极支持本社改善经营管理,促进本社业务发展,维护本社权益,反对抵制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谋求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件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业专业合作社
章程
【2011年2月15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等5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宁德市霞浦县松港街道办桥头村小岭33号 邮政编码 :355100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 1
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 【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 2
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额占出资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四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 4
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十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七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三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两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行使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执行监事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第二十八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九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 9
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三月十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三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四条 会计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五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 *** *** *** *** *** ***
第三十七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八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九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一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五。
第四十二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四十三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 12
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六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七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九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一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三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出资单位盖章:
第五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定西惠丰杂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 2014年01 月 26 日召开设立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闫斌、宗继刚、何振军、闫永平、段洪奎等设立人发起设立。本社名称:定西慧丰杂粮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 本社住所: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景家店村 ,邮政编码: 743000 。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业务范围: 小杂粮、农产品收购、销售,谷物、豆类、马铃薯、蔬菜种植、销售。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6、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7、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50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50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1 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7、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1、主动要求退社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成员死亡的;
4、团体成员破产或解散的;
5、被本社除名的。
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3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3、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3、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4、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批准理事长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社每年召开 1 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4、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由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召开。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1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本社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任期 三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
2、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4、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5、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6、理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可以邀请经理和成员代表集体讨论,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社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4、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5、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监事、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2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七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八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1、成员出资;
2、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3、未分配收益;
4、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5、他人捐赠款;
6、其他资金。
第三十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一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2 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二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三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四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五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5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六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5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2 。
第三十七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八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60;
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三十九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一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后解散:
1、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3、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6、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2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六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2、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其它债务;
5、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6、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通知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公告 方式发布。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长提出,由理事长负责修订,提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章程由本社(成员大会、理事会或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2014 年 0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