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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集锦)

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第一篇: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我国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专业:班级:姓名:学号。浅析我国银行消费信贷业务【摘要】:我国消费信贷业务随着国家的发展开始越来越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联系起来,但是随着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及其。

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

第一篇: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

我国银行消费信贷业务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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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银行消费信贷业务

【摘要】:我国消费信贷业务随着国家的发展开始越来越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联系起来,但是随着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及其业务范围的扩大,越来越多的问题开始反应出来,像体制不健全,银行自身管理薄弱,市场风险较大等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关键字】:消费信贷消费者信用体制风险

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现状

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始于上世纪80年代,1997年底,全国个人消费信贷规模仅有172亿元。近几年,随着政府以扩大内需为目标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迅猛发展,业务范围也得到了较快的扩大,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留学贷款、个人旅游贷款、个人小额信用贷款等,其中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占了相当比重。有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末,个人消费贷款余额达到2.2万亿元,比1997年增长128倍,其中住房贷款余额为1.84万亿元,占整个消费贷款余额的83.64%。

回顾我国国内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长期演进过程,形成了一种以国家权威来维持的纵向信用联系,即国有银行依托国家信誉大规模地吸引储蓄,并让这些储蓄中的绝大部分转换为对国有企业的金融支持,保证了体制内产出的持续增长和渐进性改革条件下的社会稳定,但是也严重抑制了个人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的开展。从金融角度看,纵向信用联系的存在是有条件的;一方面居民储蓄必须保持一个较高且相对稳定的增长率。另一方面要存在一个垄断的金融体制;通过它把居民储蓄配置给国有企业,这是充分条件。然而,纵向信用联系的维系本身也有一个限度,就是国家对由这种信用联系所内生的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和金融风险的最大承受能力。纵向信用联系在改革中的确立主要依靠的是高储蓄与高投资,而当这种高投资达到一定程度,边际效益变成零或负数时,风险就变大了。若国家试图继续维持这种信用联系,其结果必然是金融风险的累积和国家信誉的侵损。至2007年12月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40.11万亿元,同比增长15.22%。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为27.77万亿元,同比增长16.42%,也就是说,银行从储户那里吸收的存款有12.34万亿没有贷出去,还有12.34万亿元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

二、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 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收入来源多样化,透明度低,使得实际收入与名义收入差距很大。而且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只能表明当期情况,社会化保障程度不高的现实又使得未来预期支出变得不可测,很难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来确认未来的状况,因而贷款期越长,发生变故的几率越大。再加上现在社会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渠道不畅,没有个人信用优、劣迹的记录,则无从判断借款人的资信程度,也没有个人破产的制度,这给许多信用意识薄弱的借款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而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借款人的多头贷款、故意不还款或是恶意透支,在目前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的状况下,使得银行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

(二)商业银行自身管理薄弱

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业务经验和管理经验,缺乏完善的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笔贷款的审查都与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三)银行授信品种不能满足各收入阶层人群的需要

目前,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品种单一,适用范围较小。尽管近年来我国消费信贷品种有所增加,但主要品种依然只有个人住房和汽车贷款,市场细分不够,不能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不同消费需求的消费者的需要。加之信用体系不健全等原因,借款人不仅要提交大量个人资料,还要接受银行严格的调查审查,导致借款人借款成本增加,从而使银行减少了一部分潜在客户。

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城市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品种还比较丰富, 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旅游贷款、个人小额信用贷款等,但是有些消费信贷品种在一些中小城市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展。比如信用卡在一些大城市在一些大中型的商场、各类的超市基本达到了可以刷卡消费的水平,所以人们出行购物只需那一张卡就可以解决很多问题,避免了随身携带现金可能发生的风险。但是在中小城市中刷卡消费还只能在特约商场才可以使用。这就使得个人信贷消费业务受到了局

限,丧失了一部分中低层收入的消费群体。

(四)消费者消费信贷意识淡薄

银行发展个人消费业务的基础是需要有大量的有效消费需求群体,因此,消费者的消费意识、消费心理及消费动机对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将产生最为直接的影响。但是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不高,且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从而使得人们“今天攒钱明天用”的积累性消费观念难以转变,导致个人消费信贷观念淡薄。加之在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下,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根深蒂固,用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的新型消费意识还不占上风,消费倾向相对集中于改善住房条件的现象较为普遍,从而使银行拓展新的消费领域还比较困难,响应者寥寥无几。

从消费动机看,借款人的消费观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信用意识淡薄,违约现象还比较普遍,从而加大了银行工作难度和工作量;个别客户,还采取欺骗等非法手段,恶意套取银行消费贷款,或是编造虚假用途,把消费贷款移用于生产经营领域等,严重扰乱了银行消费信贷市场秩序,加重银行消费信贷业务风险。

(五)二级市场发展滞后,市场风险较大

由于我国抵押品二级市场发展的滞后而导致商业银行贷款的流动性不足从而产生了极大的流动性风险。一旦个人消费贷款发生不良风险, 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但是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我国住房

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三、总结

我国消费信贷发展尚属初级阶段,无论是消费规模,还是信贷品种,都具有非常大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蓬勃发展的趋势不容质疑。然而对于大多数中国老百姓来说,对提倡借钱消费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接受的观念。即使能够接受,也会在商业银行诸多的限制条件和烦琐的手续面前却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当前,商业银行在服务水准、贷款品种结构、规模信贷风险等方面,还需要完善,特别是社会信用的滞后,信用制度的不完善,直接制约了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

在信贷消费的潜在需求方面,我国居民将更多地通过信用卡的形式进行信贷消费,而信贷消费的规模将表现出小额、多次的特点,其内容则更趋于广泛,涉

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信贷消费的人群比例稳定上升。本论文通过增加居民收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商业银行转变自身观念,把消费信贷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拓展和创新消费信贷方式;完善消费信贷相应的配套政策等方式来推动中国信贷消费的发展。同时,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改善资产的单一化和传统化,提高金融资本的运作效率。有利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在消费信贷领域与国际银行业的接轨。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可以为税收、金融和消费服务提供良好的基础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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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李敏新,武剑. 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2001.04

[4]杜平.影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主要问题和对策探讨2006. 04

[5]么金英,曹桂华.个人信贷消费业务的发展、问题与对策分析 2005.01.

[7]谢炳算. 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策略选择2006.02.

[9]任壮. 谈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财会月刊》 2003.12.

第二篇:银行信贷业务手册——汽车消费贷款

14.1

14.1.1 定义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对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汽车指国家汽车产业政策所确定的汽车生产厂家生产的轿车、客车、货车等,具体品牌由各地一级分行根据市场需求及银企关系向总行推荐确认。 汽车特约经销商由二级分行根据

经销商的资金实力、市场占有率和信誉进行初选,经一级分行确认后与经办行签定《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附件2-14-1)。

14.1.2 对象

汽车消费贷款的对象是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自然人及企业、事业法人单位。

14.1.3 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自然人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或易于变现的资产,足以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易于变现的资产指有价证券等; (3)在申请贷款期间有不低于建设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存入建设银行; (4)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其中应要求其提供合法财产设定质押或抵押,或由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我行不接受非本地户口的自然人以其贷款所购车辆设定的抵押。 (5)愿意接受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2. 法人 (1)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2)在申请贷款期间有不低于建设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存入建设银行; (3)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 (4)愿意接受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14.1.4 额度

1. 借款人以可以质押的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行出具的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 20%,借款最高限额为购车价款的 80%。保险公司提供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的可视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由当地一级分行事先审定。 2. 借款人以所购车辆、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或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30%,借款最高限额为购车价款的70%。 3. 借款人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银行、保险公司除外)的,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40%,借款最高限额为购车价款的60%。

14.1.5 期限 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1-3 年,最长不超过5 年。 法人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含 3 年),自然人最长不超过 5 年(含 5 年)。所购车辆用于出租营运、汽车租赁、客货运输等经营用途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含两年)。不同品牌的车辆其最长贷款期限不同,具体期限由总行在下达经营车辆品牌的通知中规定。

14.1.6 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遇利率调整,在每年1 月1 日调整为新的贷款利率。单位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执行同样利率标准。对中小企业的单位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可按中小企业利率浮动标准上浮。

14.2 操作程序按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规定,一般包括受理、调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五个阶段。

14.2.1 受理

14.2.1.1 受理部门和人员

各经办行的信贷经营部门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的受理部门,信贷经营部门指定经办人员进行受理。

14.2.1.2 受理程序

1. 提供咨询。经办人员应热情主动接待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向借款人介绍汽车消费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保险(包括分期还款保证保险)、还款方式、违约处理、办理程序及借款人所需承担的各项费用等,解释汽车消费贷款的有关规定,明确告知借款人和保证人应当在进行资信调查时给予协助。 2. 资格、条件初审。经办人员在初步受理借款意向后,对借款人进行初审,若借款人符合贷款范围和贷款条件的,可就借款金额、期限和借款方式进行磋商。协商一致后应要求借款人将购车首期款足额存入本行。对不符合贷款范围或贷款条件的,拒绝提供贷款,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 接受申请。借款人填写《消费贷款申请书》,向经办行正式提出借款申请,经办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如下材料: (1)自然人: ①《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个人)》(附件2-14-2); 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或派出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应当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③有关收入证明,包括工资收入证明、出租车营运证等; ④与建设银行特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⑤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还须提供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以家庭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的,应由配偶出具同意担保的书面材料。对于以所购汽车作为

抵押物的,不需提供上述材料; ⑥购车首期存款证明; ⑦其他材料。 (2)法人 ①《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法人)》(附件2-14-3);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贷款证(卡); ④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个的财务报告及上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

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⑤与建设银行特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⑥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还须提供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对于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不需提供上述材料; ⑦购车首期存款证明; ⑧其他材料。 从借款人提出申请到经办行正式受理的时间,一般应控制在两个工作日之内。

14.2.2 调查

贷前调查是对借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和对借款人的品行、信誉、偿债能力、担保手段落实情况等进行的调查和评估。

14.2.2.1 调查部门和人员

各经办行的信贷经营部门为汽车消费贷款的主要调查部门,由信贷经营部门指定的信贷员进行调查。

14.2.2.2 调查内容

贷款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内容包括: 1. 自然人: (1)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2)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吻合,材料之间是否一致; (3)核实借款人的资信及收入状况,是否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是否有保证能力; (4)核实抵押物或质物所有权是否属于抵押人或出质人,是否已设定抵押及其他情况; (5)申请书所列其他事项是否真实。 2. 法人:参照流动资金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14.2.2.3 形成贷款意见或调查审批报告 1. 经办人员调查后,对拟提供贷款的,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偿债能力、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担保方式等事项。在确定担保方式时,应注意: (1)应尽量选择有利的担保方式。在有多种担保方式的情况下,应对每种方式的安全性、可实现性、实现成本、充足性等做出综合评价,首先应选择存单、凭证式国债等易于变现的有价证券质押,其次考虑银行保证或保险公司分期付款保证保险,最后考虑其他担保方式。 (2)在同时采取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于《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应在保证合同或分期付款保证保险条款中约定保证人对全部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3)对可以转让且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出租汽车营运权(出租汽车营运指标)可以设定质押担保。但出租汽车营运权经济价值较低或不可转让或出租汽车运营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的,经办行不得接受以出租汽车营运权设定的质押担保。 2. 对于借款人为自然人的,直接在《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审批表(个人)》(附件2-14-4)上提出贷款意见;对于借款人为法人的,撰写调查审批报告(法人),具体要求参见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3. 经办人员提出贷款意见或撰写好调查审批报告后,连同借款人申请材料送交信贷经营部门主管复核,对拟同意贷款的,信贷经营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报信贷审批部门。 经办人员对上述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不同意提供贷款的,经办人员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贷前调查一般应控制在5 个工作日内。

14.2.2.4 保险审查

对于拟投保保险公司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的,经办人员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后应当向借款人提供保险公司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分期还款保证保险所需材料清单,并要求借款人将清单所列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审查,以便保险公司确认是否接受其投保。

14.2.3 审批

1. 合规性审查。

经审查发现信贷经营部门送交的各种材料如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规定,信贷审批部门有权要求其修改和补充,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贷款审查后,对拟发放贷款的,信贷审查部门结合信贷规模、资金情况,在审查报告中提出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等要素的倾向性意见,签署姓名、日期后,将贷款调查审批表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送交经办行有权审批人。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信贷审批部门将材料返还经办人员,由其退还借款申请人。 2. 审批。审批材料主要包括: (1) 汽车消费贷款审批表或调查审批报告; (2) 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资料清单所列材料。 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审批表或审批报告及相关材料返回信贷管理部门。 经审批不同意贷款的,将申请材料及时退还借款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审查和审批时间一般控制在3 个工作日之内。

14.2.4 发放

经办人员根据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与借款人协商贷款条件,经借款人同意后,办理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附件2-14-5)和担保合同、抵(质)押登记、保险、贷款支用等手续。

14.2.4.1 签订合同及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1. 签订合同。借款和担保合同的填写、签章及其他具体要求请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四章《信贷法律文书》4.2 的有关规定。 借款人为出租汽车公司并以所购车辆作抵押的,应当限制其在借款期间将所购车辆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个人,以防产生纠纷。 经办行在同借款人签定借款和抵押合同时,应当要求借款人预填汽车消费贷款转存凭证,法人借款人预填转帐支票,用于贷款的支用。同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将购车首期款转入经销商帐户。 借款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后,信贷部门向经销商出具《汽车消(来源:好范文 http:///)费贷款通知书》(附件2-14-6),经办行应当督促经销商协助借款人到相关部门办理领取牌照等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购车发票、行车证复印件及各种缴费凭证交给经办行。 2. 登记。对于以所购车辆设定抵押的,经办行在收到购车发票后,与借款人共同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如当地车辆管理部门未开办车辆抵押登记业务,经办行不得接受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 对于以可转让出租汽车营运权设定的,应及时向出租汽车营运管理部门登记。 以其他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登记办法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有关抵押、质押登记的内容。 3. 保险。对于以所购车辆设定抵押的,经办行应当要求借款人在建设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并在保单中明确第一受益人为建设银行。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为保障保险期限不中断,经办行可要求保险公司收取一定金额的续保押金。 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间,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经办行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开立专门的赔款帐户,抵押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付的所有款项进入该帐户,由经办行根据借款人还款实际情况决定赔付款项的用途(偿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给借款人)。 如保险公司同意投保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及时投保分期还款保证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建设银行。 以其他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保险办法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3.3.10 关于抵押物、质物保险有关内容。 4. 抵押物、质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14.2.4.2 提款

1. 前提条件。抵押(质)物已办理登记和保险,质物、权利凭证、购车发票和保单已移交经办行保管。 2. 贷款支用。前提条件落实后,经办人员通知信贷部门签发《核定贷款指标通知》一式3 联,同时通知借款人办理提款手续。核定贷款指标通知一联送会计部门作记帐凭证的附件,一联留信贷部门归档,一联送借款人,作为通知放款的依据。 提款有两种方式: (1)法人采取直接支用方式。根据其预先填制的贷转存凭证和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所借款项直接转入其在经办行的存款帐户; (2)自然人采取专项支用方式。根据其预先填制的贷转存凭证和借款合同约定,委托经办行按约定时间,将借款一次转入特约汽车经销商结算帐户中。 提款时,借款人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转存凭证》一式五联交信贷经营部门,信贷经营部门签章后,由借款人交会计部门记帐。 会计部门凭借款合同和《核定贷款指标通知》为借款人开立贷款户,通过借款人送交的贷款转存凭证,直接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存款帐户或特约汽车经销商结算帐户。 贷款转帐凭证记帐后,两联会计部门留存,一联交借款人,一联交汽车代理商作收帐通知,一联交信贷经营部门作台帐登记的依据。 3. 台帐登记。贷款出帐后,信贷经营部门及时登记汽车消费贷款台帐。

14.2.5 检查

14.2.5.1 检查时限

贷款发放后,对法人借款人每季至少检查1 次;对自然人借款人侧重于还本付息监控,对连续两期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应在第三期重点检查。

14.2.5.2 检查内容

1. 借款人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2. 借款人资格和偿债能力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3. 贷款抵(质)押物的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4. 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与保证能力的变化情况。

14.2.5.3 检查结果处理

在检查中如发现下述现象,信贷人员应认定借款人违约: 1. 借款人连续两期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2. 未经同意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利拆迁、出租、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质押; 3. 拒绝或阻挠经办行对贷款使用的监督检查; 4. 提供的文件、材料不真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5. 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经办行权益的合同和协议的; 6. 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质权的实现,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保证或新的抵(质)押; 7.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已签订的借款合同。 经办人员发现上述违约现象时,应向信贷主管汇报,在征得领导的同意下,按合同约定,根据违约性质、金额、程度,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1. 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 收回部分或全部已贷款项; 3. 处以罚息; 4. 从借款人存款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5. 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或以兑现质物所得价款清偿贷款; 6. 追索保证人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分期还款保证险的,经办行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14.2.6 回收

14.2.6.1 正常回收

贷款偿还采取按月或按季等额偿还本金,按季支付利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本金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 利息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按借款合同约定,经办人员要求借款人在每次还款截止日期前,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还款凭证》一式4 联,到会计柜台办理还款手续;会计柜台也可依据借款合同约定,从其存款帐户中直接按月(季) 扣还贷款本息。还款凭证记帐后,两联会计部门留存,一联交借款人,一联交信贷部门归档。

14.2.6.2 提前回收 1. 借款人主动提前全部还款。经经办行同意,借款人可主动提前全部还款。经办人员要求其应在准备还款的1 个月前,向经办行送交《中国建设银行提前还款申请书》,申请提前还款。 2. 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按合同约定,贷款期间,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行应要求客户提前归还贷款: (1)拒绝接受经办行贷后检查的; (2)提供的文件、材料不真实,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3)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质权的实现,而借款人不按要求落实新的保证或新的抵(质)押; (4)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已签订的借款合同的。

14.2.6.3 清户撤押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会计部门办理贷款销户手续。信贷经营部门及时办理登记台帐。并按规定将执管的抵押或质押权利证明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请其到原抵押物登记处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14.2.7 不良贷款管理

借款人当月未按合同规定日期、金额还款的,经办人员在还款截止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发送《中国建设银行催还逾期贷款/欠息通知书》,同时抄送贷款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会计部门于还款截止日次日将当月应还款金额转入逾期贷款帐户。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及回执由信贷部门归档。 借款人连续3 期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该借款人全部未还贷款应认定为不良贷款。 借款人连续两次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数额还款的,由信贷经营部门牵头,按合同约定,对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通过依法处分抵押或质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对以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代偿全部贷款本息。

14.2.8 资料管理

贷款资料包括:借款人申请材料、调查审批表、各类会计凭证、通知书等,贷款资料管理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档案管理》。

附件 2-14-1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 行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 联系电话: 地址: 为促进汽车消费需求,推动汽车工业的发展,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经友好协商,就汽车消费贷款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指定乙方为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特约经销 商,积极配合乙方开展汽车销售工作,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乙方在甲方开立基本结算帐户,营销资金通过甲方 结算。

三、对同意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

四、乙方收到《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后,应当协同借款人办理缴纳车辆购臵附加费、领取牌照等手续,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汽车发票、缴费凭证、行车证(复印件)提交甲方;对于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甲方有权取消对借款人的贷款承诺,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当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上述资料真实无误,否则,由此导致甲方不能追偿贷款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本协议期限届满不影响甲方继续对乙方行使追索权。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购车款划转给乙方。

七、甲方的贷款条件若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可应乙方的要求提供利率政策等有关信息。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反馈汽车销售的政策、价格等市场信息。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应当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 1 年,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作协议。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14-2

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自然人) 申请人姓名 出生年月 年 月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性 别 联系 电话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婚姻状况 现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配偶姓名 家庭电话 单位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邮 政编码 拟购汽车 情况 售 车单 位 名称 品 牌 车牌号码 汽车 型号 底 盘 号 购 车总 金额 万元 汽车 颜色 发动机号 存款情况 存 款帐号 存款 金额 存款日期 贷款期限 及金额 申请贷款金额 元 申请贷 款期限 贷款占购车价款比例 % 还款资金 及 还款计划 家庭月平均经济收入 元 每月还款额占收入比例 % 易变现资产 元 每月可归还借款 元 抵押方式 抵 押 物品名称 抵押物价值 元 有无估价文件 质押方式 质 物 名称 质物价值 第三方保证 保 证 单位名称 保证金额 元 借款申请人申明: 申请人申明:以上信息完全属实。无论银行是否贷款,银行都将保留此贷款申请书,本人同意:银行可以审查本人的收入、财产状况及就业经历。 签名: 年 月 日 借款人 配偶意见: 配偶意见:本人是借款人 的配偶,同意借款人向你行申请贷款。本人同意用本申请书所列的抵押物(质物)抵押(质押)。 借款人配偶签名: 年 月 日

注:1。易变现的资产指有价证券、金银制品等。 2.售车单位指从事汽车买卖的经销商。 3.车牌号码、底盘号、发动机号由经办行填写。 附件2-14-3 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法人) 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性质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 邮政编码 注册资金 资产负债率 法定地址 信用等级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拟购车情况 品 牌 型 号 购车总金额 元 售车单位名称 在本行存 款帐号 贷款金额、期限 申请贷款金额 元 申请贷款期限 月 贷款占购车价款比例 担保方式 抵(质)押物 名称 抵(质)押物 价值 元 保证人名称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通讯地址 保证人联系电话 借款申请人 申明: 以上情况完全属实。银行无论是否贷款,都可以保留此申请书。本单位同意,银行可以为贷款之目的审查本单位资信及其他情况。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章) 年 月 日 附件2-14-4 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审批表(个人)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 生 年月 婚 姻 状况 身份证号码 存 款 帐号 家庭月收入 联 系 电话 售车单位 品 牌 型号 保险公司 贷款金额 利率 期限 每期还款 担保 方式 抵押:□汽车 □房产 □土地使用权 □其他(注明 ) 质押:□存单或国债 □出租汽车营运指标 □其他(注明 ) 保证:□银行 □保险公司还款保证险 □其他(注明 ) 保证方式调查评价意见: 经办人意见: 信贷经营部门负责人意见: 审批人意见: 附件2-14-5 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购车客户 欲利用我行汽车消费贷款购买 牌 型汽车 辆。 经审查,符合我行贷款条件,同意向其发放汽车消费贷款 元(大写),请贵公司协同购车客户办理汽车牌照等手续,并在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该客户购车发票、缴费单据(原件)及行驶证(复印件)等移交我行,逾期后本通知自动失效。 特此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行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2-14-6

合同编号: 贷款人(全称):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_行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 信贷业务电话:_______会计业务电话: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住址(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 开立基本存款帐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本借款合同由当事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经协商一致签署,双方承诺恪守信誉,严格履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小写)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 借款用途 用于向 ____ (经销商)购买____牌汽车。

第四条 贷款支用 贷款支用是指将贷款从贷款帐户划到甲方指定的存款帐户。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效支用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在有效支用期内,甲方协助乙方落实担保手续后,应当一次性支用借款。甲方支用借款采取_____(直接支用/专项支用)方式,乙方将借款直接转入______(甲方/经销商)在乙方处开立的存款户内。若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在有效支用期内未落实担保手续,则乙方有权取消甲方未支用的借款。

第五条 借款利率 月利率___‰,借款期长于一年的,借款期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则于下1 年年初,根据当时人民银行确定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确定下1 年的借款利率。借款期不超过一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受国家法定利率调整的影响。

第六条 还本付息 甲方采用月均还款法。经计算,甲方从支用借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金__________ 元,还款日为每月__日至__日,最后一期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限届满日。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帐户之日起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实行按月付息,甲方应在每一付息日(每月20 日)如数支付该期借款利息。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偿还的贷款部分视为逾期贷款。 甲方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应当提前 30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甲方已计收的利息不随期限、利率的变化而调整。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二)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三)甲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要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四)本合同项下当事人变更住址(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应当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

(五)甲方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甲方的财产代管人或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第八条 借款担保

(一)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甲方应当选择下述一种或两种方式提供担保。 1. 第三方保证方式担保; 2. 抵押方式担保; 3. 质押方式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或(和)《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二)甲方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需办理抵押登记及保险手续,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乙方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九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三)甲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四)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乙方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七)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对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__计收利息。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乙方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__计收利息。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任何帐户直接扣收。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与贷款货币不同,乙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贷款货币清偿贷款本息。

(四)甲方同意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甲方用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依法处臵抵押物或质物: 1.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

(一)、

(二)、

(三)、

(四)款约定; 2.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

(二)、

(三)、

(四)款约定; 3.甲方收入或经营状况明显恶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程序,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4.设有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的借款合同,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抵押物、质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甲方又无法落实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时; 5.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

(五)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影响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乙方应当按日息万分之__支付甲方违约金。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份,正本___份,副本___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 甲方的借款申请书、贷转存凭证和其他乙方认为应当成为合同附件的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_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 _ 月_ 日

第三篇:时代光华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概述

测试成绩:80.0分。 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B C D 消费信贷强调的是贷款的经济用途

“个人信贷”是以主体特征为标准进行的贷款分类

消费贷款的出现意味着银行对消费品的信贷支持重点已经从制造领域转向消费领域

在经济循环中,消费信贷支持“消费”环节

正确答案: C

2. 美国《1974年统一消费信贷法典》规定“消费信贷”的融资金额不超过多少美元: √ A B C D 20000 25000 30000 35000 正确答案: B

3. 美国的消费信贷法主要调整三种信用关系,不包括以下哪种: × A B C D 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贷款信用关系

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信用关系

金融机构与销售商之间的合作信用关系

消费者、金融机构和销售者三者之间的信用关系

正确答案: C

4. 英国的房屋抵押贷款执行利率不可采用的是: √ A B C D 浮动利率

固定利率

最高下限利率

最高上限利率 正确答案: C

5. 法国消费信贷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不包括以下哪个选项: √ A B C D 当事人

销售商

期限

额度

正确答案: B

6. 关于日本的消费信贷,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B C D 消费信贷包括合作式和非合作式

合作式消费信贷的担保一般由担保机构提供

贷款金额从5万日元到1亿日元不等

消费贷款客户还需向提供担保一方支付保证金

正确答案: B

7. 关于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持续发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B C D 与消费信贷风险防范相关的法律制度亟待健全完善

我国已建立完备的个人资信记录制度

收入分配的现状直接影响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

银行对消费信贷业务的管理有待改进

正确答案: B

8. 不属于发展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重要意义的是: √ A B C D 有利于实现供需平衡,促进经济有效增长

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有利于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提高资产质量

有利于我国居民增加储蓄额,减少投资规模 正确答案: D

9. 不属于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方式的是: √ A B C D 信用

质押

抵押

保证

正确答案: A

10. 下列个人消费信贷品种中期限最长的是: √ A B C D 个人综合授信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旅游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

正确答案: D 判断题

11. 个人消费信贷中的贷款不能用于家庭购买消费品。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12. 我国已制定了专门的《消费者合同法》,消费者合同适用该法。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13. 在英国,房屋抵押贷款是消费贷款的主要形式之一,期限最长为30年。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14. 目前我国消费信贷的资金流向主要集中在房地产类和汽车类两大高风险行业领域。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15. 个人综合授信的借款人在总额度和有效期内可随时申请贷款,无需反复办理抵押或质押。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第四篇: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X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我行收到省行《转发省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消费信贷管理坚决遏制案件风险的紧急通知》后,分行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分行个人业务部将文件转发到各支行,布置分行本部、各支行对个人消费贷款开展全面性的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X年X月末我行个人消费贷款的基本情况我行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房屋装修贷款、助学贷款等4个贷款类别。截止X年X月末全行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为X万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X万元,占个人消费贷款总额的X;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X万元,占个人消费贷款总额的X;房屋装修贷款余额为X万元,占个人消费贷款总额的X;助学消费贷款余额为X万元,占个人消费贷款总额的X。个人消费贷款的风险状况方面。X年X月末全行个人消费不良贷款余额为X万元,不良占比为X,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不良余额为X元,不良占比为X;房屋装修贷款不良余额为X万元,不良占比为X;助学消费贷款不良余额为X万元,不良占比为X。X年前X个月全行只发放个人消费贷款X笔X万元。

二、我行在个人消费贷款发放和管理中碰到的问题(一)个人消费贷款业务逐渐萎缩我行从20xx年开始发放个人消费贷款,20xx年达到了一个高峰,20xx年以来逐年萎缩。近几年我行个人消费贷款投放少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的影响。由于人民银行逐年上调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促使消费者购房行为变得理性,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充分考虑了利率变动对自己支付能力的影响,贷款需求减弱。二是优质个人客户和优质楼盘少。我行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市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不高,优质个人客户和优质楼盘均不足。三是X地区信用环境较差,贷款经办人员对此产生了一定的畏惧心理。四是提高了个人消费贷款准入门槛。我行信贷资产质量差,亏损严重,省行将我行归为“审慎发展行”和四类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我行提高了贷款准入门槛,将个人消费贷款客户定为我市公务员、移动通信、电信、电力等高收入群体,限制了中低端客户的准入。五是加强了内控管理和个人消费贷款风险管理,加大了处罚力度。在这种情况下,客户经理普遍有一定的心理压力,担心“做多错多罚款多”,缺少了对市场的热情,对市场拓展的积极性不高,导致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停滞低迷。六是未建立个人消费贷款激励机制,未能充分调到经办行和经办人员的积极性。(二)我行个人消费贷款的风险较大,资产质量较差至X年X月末我行除汽车消费贷款不良占比为0外,其他3个消费贷款品种的不良占比都在X以上。我行个人消费贷款资产质量差的主要原因有:

1、存量个人消费贷款资产质量不高,风险进一步显现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存在数量多、客户分散、还款期限长、单笔风险状况难以确定且具有潜伏性等特点。20xx年以前我行没有针对个人消费贷款这些特点进行认真研究,与其他商业银行在个人消费贷款的数量和市场份额上展开竞争,形成了一部分个人消费不良贷款。

2、贷款形态正常的客户提前还款的现象逐步增加近几年由于人民银行逐年上调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部分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出于贷款成本考虑,纷纷提前还款,而且大部分都是还款一直正常的客户来提前结清销户。

3、个人消费不良贷款起诉清收难,抵押物处置损失大对不良贷款起诉清收要经过受理、审理、判决、申请执行、执行、拍卖抵押物归还贷款本息等一系列过程,持续时间长,清收难度大。另外,抵押物处置时因当初贷款发放时抵押物评估价过高,导致抵押物拍卖价款不足以全额收回不良贷款本息,也形成了一部分贷款损失。

4、政策性因素的影响20xx至20xx年,我行为响应国家号召,支持贫困大学生上学,发放了一部分助学贷款。助学贷款着重于社会效益,由于单笔贷款金额小、户均催收成本高、未提供有效担保、就业压力大、部分借款人已无法联系等原因,大部分已形成了不良贷款。通过这次全面性的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排查,我行没有发现新的虚假消费贷款案件。

三、今后的工作方向

1、继续加强对个人消费贷款的权限管理为防范经营风险,继续上收下属各支行个人消费贷款审批权限。由于我行个人消费贷款不良比率超过控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有关审慎监管措施的规定,我行决定继续上收下属各支行个人消费贷款审批权限,全市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一律由分行行长或经授权的主管副行长审批发放,对金额较大的贷款必须经贷审会审议。

第五篇:湖北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现行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与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及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银行是指湖北银行指定的有权发放个人贷款的经办行。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原则。

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是指包括留学、耐用消费品、房产装修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四条 借款人、保证人、提供消费品及服务项目的企业,以及提供贷款中介服务的相关人或机构,应处于贷款银行可控制的区域内。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我行个人消费信贷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以签证时间为准);

(二)贷款人年龄下限原则上应为18周岁,贷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三)具有贷款人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

(四)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保证人应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财产共有人应认可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条件的特殊规定:

留学贷款的对象为拟留学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及配偶),并另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出国留学人员本人的,在出国留学前应具有贷款人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身份;

(二)借款人为出国留学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应具有贷款人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应持有拟留学人员的国外留学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其他有效入学证明,并在贷款提用前须取得拟留学国家的入境签证。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拟购买消费品或服务项目总价,并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不同担保方式,确定其最高贷款金额:

(一)以质押方式取得贷款的,实际贷款额、利息及可能产生的其它费用不得超过经测算的质押品在贷款期内的实际变现价值,原则上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二)以房产、其他不动产提供抵押的,贷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以商铺提供抵押的,贷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5%;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取得贷款的,不得超过经调查核实的保证人实际担保能力。

各类贷款应参考客户贷款实际需求、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抵质押率、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进行评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国家以及我行的相关制度,合理确定客户贷款的额度。

第八条借款人在获得银行授予的个人贷款额度或授信额度后,可与银行约定一次性全额支用该额度或分次、循环使用该额度。 第九条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期限将根据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分别予以规定:

(一)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三)个人汽车贷款

贷款期限原则上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个人留学贷款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

(五)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优质客户可根据贷款用途情况适当放宽,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第十条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利率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利率参照同期同行业以及我行同期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个人消费信贷利率调整

在贷款期限内,若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个人消费信贷利率调整方式按借款合同具体约定执行。可采用按年、按季、按月调整的浮动利率的确定方式,分段计息;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采用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其中固定利率仅适用于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

目前浮动利率方式的利率调整可参照以下方式进行:

采用按年、按季、按月调整的浮动利率的贷款,利率实行一年(季、月)一定,从利率调整的次年(季、月)的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约定的浮动比率执行新的利率,分段计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先向我行提出申请,并应向银行提供相应购销合同、协议、入学通知书等消费证明,以及必要的首期付款发票或有效支付凭据。

第十三条 银行应告知借款人有关贷款政策,并对借款人身份、收入、贷款用途及拟提供的担保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收入状况及担保证明等贷款所需资料。

第十四条 银行自收到借款人提交的有关身份、收入和担保等要求出具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材料的真实性及担保物状况进行评估及审查,并及时做出答复。不同意贷款的,应向借款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应将经审查后其可贷额度及期限通知借款人;经借款人确认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必要时,应办理公证、保险和抵押登记等有关手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六条 全部手续办妥,并核实无误后,银行按合同约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采取受托支付或者自主支付的方式进行贷款支付,单笔金额超过30万元需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进行付款。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及划款回单。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购买消费品或服务项目的发票或收据,以供查验。

第十八条 银行应对借款人交付的质押品、有关抵(质)押凭证、证明及保单正本等重要资料入库保管,至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后,将有关凭证或证明归还借款人,并及时办理抵(质)押权利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贷款担保可分别采用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以上一种或一种以上担保方式。 第二十条 以保证方式取得贷款的,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应具备贷款的代偿能力与意愿,贷款人须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相应的评定。

第二十一条 以质押方式取得贷款的,质押物应为在我行未到期的湖北银行定期存款、凭证式国债以及其他我行认可的有价证券,并办理质押物交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以抵押方式取得贷款的,应以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银行应对抵押物进行合理评定。贷款的抵押物价值确定应以交易价格及评估价值中较低者为准。评估机构应是我行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办理必要的抵押物保险。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中断投保。如借款人中断投保,银行有权代为投保,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保险金额以贷款总金额作为最低投保的价值。投保期应不短于实际贷款期限。

银行为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或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顺位的、全额请求权。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银行权益的限制性条款。

贷款本息还清以前,保险单正本由银行保管。

第二十五条 贷款担保范围

贷款担保范围涵盖了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透支账户的透支本息及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包括可能发生的诉讼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借款人费用以及其他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六条 贷款担保期限及效力

抵押担保期限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为止。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银行应将保险单正本等资料退还借款人,并由借贷双方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抵押关系终止。

质押担保期限自出质人在质押合同签署日将权利凭证或出质财产交付银行之日起至该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为止。

保证担保期限一般应自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二年为止。贷款担保的效力除及于担保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

第二十七条 多种贷款担保方式情况下的处理。

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采用不同的贷款担保方式或多种担保组合方式。原则上,应在抵押(质押、保证)合同中约定,银行有权处臵任意一个担保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八条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还款方式(计息和结息方式)原则上按借款合同具体约定执行,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仅限于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个人贷款,以及不论贷款期限长短,以我行认可的质押物作为担保的个人贷款):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实行利随本清。

第三十条 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计息方式为: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第三十一条 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时间(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第三十二条 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时间(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

第三十三条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第三十四条 分期还款(一年以上贷款):借款人可选择“按期等额本息还款”(以下简称“等额还款”)、“按期等额本金还款”(以下简称“等本还款”)方式(此处“期”可为按月、季、年等周期,以“月”为最小周期)或其它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总期数-1]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贷款发放后的首期还款和末期还款,需按贷款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首期还款额按贷款实际发放日至首期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占用天数和对年对月计息公式计算;末期还款额按最后一期贷款的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第三十五条 个人留学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个人贷款,以及不论贷款期限长短,以我行认可的担保物作为担保的个人贷款,借款人可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实行利随本清(计息方式与公式参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每半年为一期,按期等额或等本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本付息日为每公历年度的三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每期还款计算公式,以及首期还款和末期还款的计算方法,参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计划及还款方式按期还款。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之前,将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借款合同约定的湖北银行卡账户或活期存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授权银行扣划。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一般应根据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正式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办理有关还款手续。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贷款发放后,银行人员应根据贷款凭证及还款凭证,将相关信息登录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告知借款人上述放款、还款情况。

第三十九条 银行应监督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原借款合同约定,定期检查借款人、保证人的还款能力与保证能力的变化,以及抵、质押物价值的变化情况。一经发现违约情况,按本办法第十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贷款到期日前,银行可根据借款人还款计划,及时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贷款发生逾期,银行应及时进行贷款催收。

如果抵押、质押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担保期间的,本合同项下抵押、质押的存续期间为抵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止。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二年。

第四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个人消费贷款实施五级分类。

第四十二条 贷款全部归还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协助借款人、出质人、抵押人办理有关解除抵押、质押手续。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银行应对贷款重要凭证、合同文本及相关业务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贷款档案参照我行公司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各级行应设专人负责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分别建立档案文件清单,并建立档案移交、借阅及归还登记制度。

第九章 合同变更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合同变更是指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及其相应的担保合同(上述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原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第四十六条 合同变更包括对原合同条款中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额、担保人及担保财产的共有人、担保物或贷款担保等事项的变更。合同变更还包括原合同项下债权、债务的转移。

第四十七条 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原则上合同变更需报有权部门审批,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必要时,应办理相应公证、保险和抵押登记等有关手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办理合同变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合同变更应在贷款到期前办理。

(二) 申请合同变更时,借款人应正常履行合同,不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无拖欠到期本金、应付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情况。

(三) 办理合同变更,应由借款人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合同变更事项所涉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由银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四) 合同变更事项所涉当事人应签署相应变更协议。除因借款人提前还款而引发的贷款余额减少、贷款期限缩短的情况,其他合同变更原则上应办理公证。

(五) 因合同变更所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若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五十条 若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须及时通知我行,并提供新的保证人,经我行认可后,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我行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五十一条

合同事项变更手续办妥后,变更申请书、变更协议以及与合同变更事项相关的资料应归入原贷款档案保管;凡涉及原贷款销户结清或新贷款发放的贷款资料,应按照我行现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的保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违约处理

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即为贷款逾期。贷款银行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率对当期应还未还的本息额计收罚息。

第五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应书面发送逾期贷款通知并组织催收。

第五十四条 对于出现本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违约情况,贷款银行应自贷款逾期或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五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银行有权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违反合同规定,经指出,仍未改正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的;

(四)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或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又无法落实新的担保的;

(五)抵、质押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银行权利,且借款人拒不按银行要求追加相应担保的;

(六)保证人因意外事件影响担保能力时,借款人没有及时通知银行,并根据银行要求重新落实担保的;

(七)未经银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重复抵押或质押的;或与其他法人、自然人签订有损我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八)借款人拒绝或阻挠银行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九)借款人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借款人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及监护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

(十)借款人以因提供消费品或服务项目的企业过错原因造成借款人利益受损为由,拒绝或拖延贷款本息的偿还;

(十一)借款人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权力机关监管、冻结其他财产的;

(十二)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六条 借款人有第五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时,银行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

(三)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四)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施行后与国家、地方以及各级人民银行有关法律、法规存在差异的,应从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湖北银行零售金融部制定、解释和修订。各分行原管理办法、操作规程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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