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无论是在新的时间周期还是新的任务周期,工作计划都是必不可少的,那么该如何写好工作计划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命运
7月6日西部网报道:近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起草,5名学者和社会人士发起,另10名学者参与签名的《尽快启动全面修改的公民建议书》,正式寄送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他们建议,在尊重公民生育权的前提下,让公民自由而负责任地进行生育,按此基本精神,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改。
在此之前,6月27日法制网报道:“6月24日,以‘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为主题的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来自国内几家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法学、人口学、社会学、政治学等数个学科的专家学者们进行了热烈的研讨。”一位参加这次会议的学者告诉我,这次会议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尽快启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法工作。
6月28日,我发了一条微博说:“最近,一些人口学者和法律教授在北大法学院开会建议尽快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认为,与其建议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如建议废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因是:第一,无论怎样修改,都难以避免‘国家有权管制公民生育权’这种观念;第二,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需要较长时间,而直接废除则快得多。”
我之所以主张废除而不是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有一个原因:虽然这次15位学者的修法建议书包含了“取消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废止生育审批制度,取消社会抚养费制度”等内容,但问题是:一旦进入修改的法律程序,不可避免会有计生委的专家参与讨论,经过专家和委员讨论之后,最终的修改结果很可能只是人口政策的微调。
从法律上来说,一项法律的修改与废止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从目的上来看,法律修改的目的是为了保留、完善这项法律,虽然也可以删除和修改这项法律的某些条款和内容,但法律的基本框架和名称是可以保留的;而法律废止的目的是为了彻底去掉、废除这项法律。只要中国仍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不能说中国已取消计划生育。
尽管如此,我仍认为这次15位学者的修法建议书对于推动人口政策改革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牵头起草修法建议书的北大法学教授湛中乐,当年曾参与起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9年8月20日《检察日报》报道:“2002年9月21日至27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实施不久,湛中乐随中国代表团出席了联合国开发署人口基金执行局第二次常委会。在这次会议上,湛中乐以专家的身份,作了大会发言。他在发言中表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没有违反中国宪法和《联合国人权宣言》。它吸收了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联合国千年宣言等关于保障人权的先进理念,强调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可见,湛中乐当时是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观点的。
然而,这份修法建议书的许多内容否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观点。从中也可以看出,湛中乐对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看法有了巨大的转变。虽然湛中乐的转变迄今为止还不彻底(我认为,建言废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才算彻底),但也算是有了难能可贵的进步。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各界人士(包括人口学界和法学界人士)转变了对计划生育的看法,要求修改或废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可以预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存废问题将会成为未来几年的一个焦点。
第二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讲解培训
教学主要内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分七大章,四十七条。是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今天的学习培训我主要讲一下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即: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适应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群众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育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的避孕措施。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三十四条:严禁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试试题
单位:姓名:
一、填空题:
1、1982年,党的确立为基本国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由第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颁布,于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章
5、我国的人口政策是。
6、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7、根据地方有关生育政策,夫妻双方可以生育二胎。
8、再婚夫妻双方只生育,经过
9、我国是。
10、自愿终身只生育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1、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12、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要依法究刑事责任 。
13、公民有生育的。
14、人口素质主要包括:人口的
15、送养人不得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16、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
现居住地
17、少数民族也要计划生育。
18、“人口增长要控制,应该立法。”这是1979年提出的。
19、为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从1998年起开展一项全国性的
20、女年满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二、判断题: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对)
2、目前已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行政法规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对)
3、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可以不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4、严禁利用超声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对)
5、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对)
6、公民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教育、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对)
7、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对)
8、公民有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有获得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对)
9、《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的收养人应年满30岁。(对)
10、可持续发展就是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使我们的后代能够永远发展和安居乐业。(对)
11、知情选择的目的是:提高避孕方法的普及率、及时率、有效率,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对)
1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证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独生子女待遇的凭证。(对)
13、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
决定之日的30日内一次性缴纳。(对)
14、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不符合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对)
15、违反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了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对)
答案:
一、填空:
1、十二大计划生育
2、92
53、2001年12月29日2002年9月1日
4、747
5、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6、现行生育政策晚婚晚育
7、均为独生子女第二个子女
8、一个子女的审批
9、人口众多基本国策
10、一个子女
11、长效
12、追究刑事责任
13、权利义务
14、身体文化
15、以送养子女
16、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
17、实行
18、邓小平
19、晚育新风20、23252
4二、判断:
1、对
2、对
3、错
4、对
5、对
6、对
7、对
8、对
9、对
10、对
11、对
12、对
13、对
14、对
15、对
第四篇:XX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新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月1日实施。下面就让我们和聘才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XX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吧。仅供参考!!
新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月1日实施
新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月1日实施。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月23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此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于各地原先规定的晚婚假如何处理未予以涉及。中金网2月26日,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邬惊雷介绍,在晚婚人群已占多数的情况下,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修正案》 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各地XX最新婚假
2月23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自3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新闻办分别举行新闻发布会,对该决定作了相关介绍和解读。
提倡夫妻生育两孩
根据《决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子女的情形。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解读】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省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可以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指导精神,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上海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同时,考虑到其他特殊的再生育情形立法难以穷尽,需要进一步论证,为慎重起见,规定因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晚婚者增加7天婚假
根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于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如何处理未予以涉及。在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期间,晚婚假都由地方《人口计生条例》规定,上海7天,北京7天,江苏10天,各地不等。从实际情况看,XX年全市女性平均初婚年龄岁、男性平均初婚年龄岁,客观上晚婚已成为绝大部分市民的选择,晚婚假被广大市民认为是一项很好的福利政策。在晚婚人群已占多数的情况下,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决定》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也就是说,共有10天婚假。
产假外有30天生育假
根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解读】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地在修改《人口计生条例》时参照各地原晚育假标准来确定延长生育假,保障妇女生育后的休假天数不减少。多年来,本市大部分女性的初育年龄已大大超过晚育年龄(XX年为岁),享受了30天晚育假。为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也就是说,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并且,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将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生育生活津贴将有较大幅度增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邬惊雷介绍,生育生活津贴的资金渠道将保持不变,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
男方陪产假增至10天
根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解读】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护理假为3天,即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增加配偶陪产假天数已经成为社会和广大市民的普遍共识。目前,各省市对配偶陪产假都已经或考虑适当增加。在调研论证过程中,社会普遍认为本市原晚育护理假3天太短。目前,本市顺产妇女的住院时间一般4天左右,剖宫产的住院时间7天左右,剖宫产率约50%,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高龄孕产妇显著增加,生育期间需要更多的照护。综合考虑生育家庭的实际需求、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大多数意见,将晚育护理假调整为配偶陪产假。据了解,此前也曾论证过7天、10天、15天等多个方案,最终兼顾人文关怀、用人单位负担等多方面因素,确定为10天。
设定天数更要考虑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上海大学人才学院胡申生教授说:陪产假的设定,与计生政策的转变有密切关联。过去鼓励晚婚晚育、而今提倡两孩,陪产假的增设,恰好顺应这一变化。无论陪产假、婚假还是生育假,落地仍需配套细则。专家表示,而今用人单位仍涉及两种体制,国企、机关、事业单位等实施陪产假并不困难,但对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新政可能带来用人成本的增加。10天陪产假相对较为可行,如通过社会补贴、商业保险等完善,政策落地可持续性将能得到切实保障。
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