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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指南(精选)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指南第一篇: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指南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1、境内机构服务贸易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业务流程: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外汇局出具《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指南

第一篇: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指南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

1、境内机构服务贸易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

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外汇局出具《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件》。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手续。

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续的支付结算需求; (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具有完备的存放境外内部管理制度; (4)从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

(5)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内外汇资金应已实行集中运营管理;

(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服务贸易开展情况、 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

2.存放境外的内部管理制度;

3.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还需提交存放境外境内成员企业名单以及境内成员企业同意集中收付的协议;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2、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备案 (1)境外存放账户开立信息备案 业务流程:

1 经外汇局核准开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境外存放账户的境内机构,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申请材料: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详见附件之表十三)

(2)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变更备案 业务流程:

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申请材料: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3)境外存放账户关户信息备案 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关闭境外存放账户的,应自关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余额调回境内。

需提交申请材料:

境外开户行销户通知书。

3、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变更核准

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变更境外存放账户的开户行、收支范围、使用期限以及需提高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外汇局审核后出具核准文件。境内企业集团应由主办企业办理变更核准。

需提交申请材料:

2 1.书面申请;

2.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4、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账户收支报告

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存放境外,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外存放账户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上需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境内机构印章。境内机构存放境外,还应由境内机构按照国际收支申报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境外存放账户收支余信息。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应由主办企业报送相关信息。

需提交申请材料:

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境内机构印章境外存放账户银行对账单。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4.《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97]汇政发字第1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办事指南

(一)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

业务流程:

3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下列材料到开户银行或开户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需提交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门户整合推广工作的通知》(汇发【2013】87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登记信息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方可查询)

(二)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

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营业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持下列材料到开户银行或开户地外汇局及时办理境内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需提交申请材料: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2、有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变更通知书。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门户整合推广工作的通知》(汇发【201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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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即时办理(登记信息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方可查询)

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办事指南

(一)个人提取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

业务流程: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或购买旅行支票当日累计超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持有关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备案,然后凭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到银行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或购买旅行支票手续。

需提交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本人提钞用途证明材料。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注:个人的提钞用途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外汇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规定"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法规依据: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二)个人携带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出境

办理流程:

出境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到外汇局申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出境人员携带相应外币现钞出境——>出境人员向出境海关出示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验放出境。

需提交申请材料:

5 1.书面申请;

2.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3.有效签证或签注;

4.银行存款证明、购汇凭证或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海关申报单等来源证明;

5.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

注:个人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属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3)政府领导人出访;

(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的国家; (5)其他特殊情况。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3.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三)境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核准业务

业务流程:

经外汇局核实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提取外币现钞登记(申请)表”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需提交申请材料:

1、境内机构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单笔提取超过一万美元外币现钞 (1)书面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完税证明;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6 2. 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超过一万美元外币现钞

(1)书面申请; (2)预算表;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3、境内机构支付其他服务贸易业务时,单笔提取超过一万美元外币现钞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国函字第211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五、保险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一)

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由该公司所属分局审核

7 办理流程: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外汇局审核发文批复——公司领取相关批复获取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5】6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1、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外汇业务,无需外汇局审核,取得保险公司内部书面授权即可经营、变更或终止外汇保险业务

2、保险公司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或机构名称的: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批准文件复印件;

(3)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的,提交与变更后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4)变更机构名称的,在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提交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名称变更的文件、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变更后经营保险业务资格证明、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证明复印件。

3、保险公司终止外汇保险业务,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分局申请备案: 申请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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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机构外汇账户管理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按规定开立、变更、使用和关闭外汇经营账户、外汇资金运用账户,除在首次开户时,须按相关规定持工商执照和组织代码信息等材料在经办金融机构或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外,可直接在经办金融机构办理,无需经外汇局批准。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第二篇:企业贸易信贷报告业务操作指南

一、预收货款报告

预收货款的概念:指国际收支申报的收汇日期早于预计出口日期的收汇;

应当报告的预收货款:

A类企业,30天以上的预收货款;(收汇日期早于预计出口日期30天以上的预收货款)

B类企业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全部预收货款; 报告的时限: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报告的内容:该笔收汇的预计出口日期和对应的预收金额。

二、预付货款报告

预付货款的概念:指国际收支申报的付汇日期早于预计进口日期的收汇;

应当报告的预付货款:

A类企业,30天以上的预付货款;(付汇日期早于预计进口日期30天以上的预付货款)

B类企业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全部预付货款; 报告的时限: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报告的内容:该笔收汇的预计进口日期和对应的预付金额。

三、延期收款报告

延期收款的概念:指出口报关单的出口日期早于预计收汇日期的收汇;

应当报告的延期收款:

A类企业,9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出口日期早于预计收汇日期

1 9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

B类企业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 报告的时限:企业应当在出口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报告的内容:该笔出口报关单的预计收汇日期和对应的延期收款金额。

四、延期付款报告

延期付款的概念:指进口报关单的进口日期早于预计付汇日期的付汇;

应当报告的延期付款:

A类企业,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进口日期早于预计付汇日期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

B类企业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 报告的时限:企业应当在进口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报告的内容:该笔出口报关单的预计付汇日期和对应的延期付款金额。

对于上述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收付款业务或进出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当提交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现场报告需提供的材料包括:(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外汇局对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贸易信贷业务报告的处理原则

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2、对于因逾期(超过30天)到外汇局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 2 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的,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 善意提醒 为掌握主动,防范贸易信贷业务报告逾期造成的不利影响:

A类企业如果难以确定该笔预收货款业务是否超过30天,可以先在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网上报告,如果到预计出口时间仍未出口的,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修改或调整预计出口时间;如果实际出口日期早于原先预收货款报告的预计出口日期,可在实际出口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修改或调整预计出口日期。

其他贸易信贷业务报告同理。

♥ 问题解答

贸易信贷报告的“修改”模块与“调整”模块有什么区别? 以预收货款为例,“修改”的操作时间限制是:以收汇日期与当前操作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超过30天(含),企业可向前或向后调整预收货款报告的预计出口日期,增加或减少对应的预收金额。

“调整”操作的时间限制是:收汇日期与当前操作日期的时间间隔超过30天,且预计出口日期在操作当月之后的,企业可向后调整预计出口日期。

♦ 个人观点:

企业已报告贸易信贷报告业务信息修改问题:

1、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款时间不准确,如果不涉及月份差异可不 3 作修改。以预收货款报告为例,假设某笔预收货款收汇日期为2011年12月1日,当时预计出口日期为2012年2月1日,如果实际出口推迟,在2012年2月28日,因为预计出口日期与实际出口日期差异未涉及月份变动,可以不作修改。因为外汇总量核查是以月为单位,同一月内的日期差异不影响出口与收汇的总量匹配。

2、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款时间不准确,如果涉及月份差异应当修改报告中的预计日期信息。如果不作调整,会影响进出口与收付汇的总量匹配。

临海市支局 2012年1月10日

第三篇:服务贸易及个人外汇管理讲课提纲

服务贸易及个人外汇管理培训资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讲课提纲

一、主要文件依据

(一)服务贸易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下发〈关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汇经函[2006]1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1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二)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

2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

2、《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三)捐赠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二、银行审核境内机构对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下的材料需与以几个文协调(应审核的凭证参照下图)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5、《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的通知》(汇发[2007]1号)。

注:此归类不适用于出口佣金、公务出国、利润汇出、退税 款、国际赔偿、外籍人员工资、跨国公司等项目的对外支付。

三、银行业务操作应注意的问题

1、需外汇局审核的业务;

⑴对等值10万美元以上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

⑵单笔出口超过合同总金额10%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售付汇;

⑶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指导性限额内无法提供签证及前往落地签证、免签证国家和地区购汇;

⑷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超过指导性限额购汇; ⑸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单笔提取等值3万美元以上外币现钞。

2、业务审核应注意的问题; ⑴留存材料备查问题; ⑵审核材料应注意的问题。

3、业务常见错误。

⑴境内机构未经外汇局核准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⑵违规为保险公司开立、变更外汇账户;

⑶超权限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售付汇业务(无明确规定); ⑷银行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办理利润汇出;

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缺少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⑹审核留存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材料不合规; ⑺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售付汇,未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未在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上注明售付汇日期、金额,加盖业务

5 公章;未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

⑻100万美元大额服务贸易对外付汇,未向外汇局报备; ⑼国际收支申报错误。

个人外汇管理讲课提纲

一、主要文件依据

(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04]21号);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6]62号);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

(九)《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49号);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北京奥运会期间境

7 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69号);

(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59号);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十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

二、政策要点

(一)按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

(二)按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

(三)总额管理: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

(四)经常项目经营性外汇实需管理,便利贸易收支

(五)按照交易性质和风险程度对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进行必要的管理

(六)统一外汇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的管理政策

(七)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2007年1月1日推出

三、个人结售汇、汇出、现钞等管理

四、个人分拆结售汇管理

五、银行业务操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流程 ;

(二)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三)业务常见差错;

1、政策理解有误;

⑴直系亲属关系认定有误;

⑵境外个人经常项目人民币收入购汇审核材料不全,如缺少税务证明;

⑶等值100美元以下的结售汇业务未录系统;

⑷个人超总额结售汇留存材料不全。

2、漏输机、事后补录;

3、未逐笔录入业务;

4、系统录入常见差错;

⑴身份证件号码录入有误;

①境内个人身份证件号码错误录入军官证、警官证号码;

②境内个人身份证件号码错误录入姓名;

③境外个人购汇时身份证件号未录入国别代码;

⑵购汇种类录入有误;

①境外个人购汇种类未选择“境外个人经常项目收入购汇”或“境外个人原币兑回”;

②境内个人购汇种类错误选择“境外个人经常项目收入购汇”或“境外个人原币兑回”;

9 ⑶结汇资金属性录入有误;

①境外个人结汇资金属性错误录入为“职工报酬和赡家款”;

⑷币种录入有误;

4、对录入错误数据的处理;

⑴对于当日录入错误的个人结售汇信息,应使用撤销或修改功能进行处理;

⑵对隔日、跨月度录入错误的个人结售汇信息,应使用冲正功能进行处理。在冲正前,需将有关情况报外汇局备案;

⑶对跨错误录入的个人结售汇信息,不得进行冲正操作,银行发现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外汇局备案。

5、系统故障处理。

第四篇:浅析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

【摘 要】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逐渐从以单位审核和限额控制为重点的事前管理逐步转向事前便利、事后监管,从对逐笔交易的具体监管转向对外汇交易主体的综合监管,从全面监管转向重点监管。建立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制度,逐步完善服务贸易的监管体系。

【关键词】服务外贸;外汇管理;问题

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特点

(一)多部门协同管理

由于服务贸易交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比性,无法类似货物贸易可借助海关货物流信息来匹配资金流印证真实性,因此主要依靠商务、税务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协同管理,即要求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时,除提供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外,还要求其提供对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证书。

(二)限额和资格审批管理

对真实性较难把握,且容易成为异常资金出入境渠道的部分服务贸易项目实行限额和资格审批管理制度。

(三)多环节交叉管理

目前,对于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多环节交叉管理模式。其中事前以真实性审核为重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前,需由银行按照规定审核申请书、合同、发票、主管部门批件及税务凭证或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后办理;事中以非现场监测为重点。主要运用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通过设立单笔大额、高频累计、异常波动等监测指标对企业服务贸易数据进行数据筛查,对收支较为频繁、总量较大或增长迅猛的服务贸易交易及企业实行专项监测;事后以核查与检查为重点。通过事中监测发现的异常交易线索,核查银行或境内机构留存的业务凭证,查实违规交易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交检查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四)项目和主体分类管理

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实行事前项目分类管理和事后主体分类管理。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服务贸易项目不仅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其他商业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等11类的服务项目,还包括收益、经常转移项目下的10类传统非贸易项目。由于服务贸易一直注重事前真实性审核,且不同的交易项目特点不同,真实性审核需要的材料也有较大差异,因此目前的政策法规均是针对不同的交易项目特点而分别出台的,实行交易项目的事前分类管理。另外,为逐步实现管理方式由行为监管向主体分类管理方式转变,外汇局在监测、核查的基础上,对存在未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就相关交易疑点做出合理解释或不配合核查等情况的交易主体实施服务贸易内部分类监管,将其作为“关注类”主体,密切跟踪其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实行交易主体的事后分类管理。

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较为分散,尚未形成统一体系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目前,涉及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规章制度超过50个,大多是对新问题的临时性规定和对现有规定的补充或调整,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尚未形成统一的法规体系,个别银行和境内机构反映办理相关业务时,搜集和学习政策法规的成本较高。

(二)宽进严出特征明显,为实现均衡管理

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总体呈现“重流出、轻流入”的格局,除捐赠外,绝大多数服务贸易外汇收汇和结汇缺乏明确的管理规定,仅凭客户描述,由其提供合同或发票等证明材料即可在银行办理,随意性较强。

(三)政策设计缺乏前瞻性,难以适应形式变化

新的服务贸易交易项目和交易方式不断涌现,而由于服务贸易外汇政策在设计时未充分考虑形势发展变化,缺乏前瞻性,导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形势发展不太适应。

(四)真实性审核难度较大,实际效果欠佳

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范围广、项目多,特别是国外提供的单据更是名目繁多,交易真实性审核难度和复杂程度远高于货物贸易等有形贸易,由于相关材料真实性难以保证,当前以审核合同、发票等材料为主的传统审核方式难免浮于表象、流于形式。另外,由于服务贸易本身具有无形性和虚拟性特征,其市场公允价格难以判定,一般不存在实物进出口,不能像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可借助货物流匹配资金流来核实真实性,因此,服务贸易真实性审核难度更大,容易成为关联企业间异常资金流出入的便利渠道。

(五)行政许可标准较低,企业申请核准业务频繁

目前,涉及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共计有6大类,其中部分项目许可的标准较为严格,造成企业服务贸易交易中需要核准的业务数量较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的顺利开展。

1、 分类管理规定不够完善,对市场主体约束力不强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关于印发(暂行)的通知》(汇经函[2012]4号)明确了服务贸易“关注类”交易主体的核定标准,银行和企业也没有相应的渠道知晓“关注类”主体名单,“关注类”主体在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也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对其没有约束力,主体分类管理政策执行效果难以充分发挥。

三、结束语

坚持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顺应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进一步简化真实性审核凭证,取消不必要的限额和资格审批,满足市场交易主体合理的服务贸易用汇需求。同时整合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资本项目外汇监管资源,建立外汇局内部联动监管机制,拓宽非现场监测渠道,并构建与税务、商务等部门的电子信息交换机制,借助税务、商务部门业务数据核查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全面实现服务贸易的主体监管,形成有效监管和促进服务贸易便利化的有机统一。

作者简介:王婷,女,汉族,1993年出生,本科学历,财务管理专业,湖北仙桃人,江汉大学文理学院管理学部。

参考文献:

[1]梁宏祺.《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思路和措施》

第五篇:人事业务办理服务指南

A类 人事调配、公务员管理

一、人事调配

承办股室:计划调配股(电话:0852-6363062)

(一)县内调动

1、所需资料:本人调动申请;《干部调动登记表》(一式三份);进人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本》(县编委办近期审核)、当年年度编制使用计划、进人计划单;编委会会议纪要,调出、调入单位同意调动的函和会议纪要,有主管部门的需要主管部门同意调动的函和会议纪要,均需用正式红头文件格式。

2、办理程序

(1)根据职位要求,由个人写出调动申请,报所在单位研究签署意见,再报接收单位研究签署意见(涉及教育和计生人员跨行业的调配,还需报县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2)填写调动表,完善相关手续,报调入单位;

(3)调入单位将申请调动人的全套资料提交县人社局计划调配股; (4)审核资料,调阅申请人档案,核实人员身份; (5)提交研究;

(6)经研究同意调动后,办理调动以及相关手续。

3、办理时限:经研究同意调动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县外调入

1、所需资料

除县内调动所需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商调函、个人档案、公安机关现实表现、计划生育证明等材料。

2、办理程序

(1)个人向有关部门提出调入申请以及提供相关材料,提交相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2)填写调动表,完善相关手续,报调入单位;

(3)调入单位将申请调动人的全套资料提交县人社局计划调配股; (4)审核资料,调阅申请人档案,核实人员身份; (5)提交研究;

(6)研究同意调动后,办理调动以及相关手续。

3、办理时限:经研究同意调动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本县调出

1、所需资料:提档商调函、工作调动商调函、《干部调动登记表》。

2、办理程序

(1)提交调动申请表签署意见; (2)提供提档商调函提取个人档案; (3)提供调动商调函开具行政介绍信。

3、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经研究同意调动后,当场办结。

提示:以上所有表格均要求用16K纸打印。以上未尽事宜请详细咨询绥阳县人社局计划调配股。

二、辞职备案办理

承办股室:计划调配股(电话:0852-6363062)

(一)备案材料

1、本人辞去公职的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表》(一式三份)。

2、任免机关同意申请人员辞去公职的批复,正式文件格式。

(二)办理程序

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填写《辞去公职申请表》。

2、所在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3、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

4、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人员。

5、公务员所在单位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申请辞去公职人员填写的《辞去公职申请表》一份送县人社局计调股备案。

6、单位将《辞去公职申请表》、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分别存入辞职公务员的人事档案,并于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至绥阳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三)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提示:以上所有表格均要求用16K纸打印。以上未尽事宜请详细咨询绥阳县人社局计划调配股。

三、公务员辞退备案办理

承办股室:计划调配股(电话:0852-6363062)

(一)所需资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一式三份);任免机关的辞退决定,需用正式文件格式。

(二)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用人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县人社局备案。

4、《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并于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至绥阳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三)办结时限

备案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提示:以上所有表格均要求用16K纸打印。以上未尽事宜请详细咨询绥阳县人社局计划调配股。

四、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办理

承办股室:档案室(联系电话:0852-6226865)

(一)申报材料

1、《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填写被查阅人基本情况、查阅人基本情况、查询档案理由。须2人,中共党员或专职政工干部)。

2、查档人员介绍信。

(二)办理程序

1、查阅单位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

2、查阅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

3、负责干部档案工作的人员审核。

4、分管领导审批签字。特殊原因需将档案提出离开档案室的,必须经主要领导签字。

5、档案室登记,管档人员提供干部档案供查阅利用。

(三)受理时间:随到随办。

提示:以上所有表格均要求用16K纸打印。以上未尽事宜请详细咨询绥阳县人社局计划调配股。

五、公务员辞职备案办理

承办股室:计划调配股(联系电话:0852-6363062)

(一)备案材料

1、《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2、任免机关同意申请人员辞去公职的批复。

(二)办理程序

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2、所在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3、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

4、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人员。

5、公务员所在单位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申请辞去公职人员填写的《国家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一份送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备案。

6、单位将《国家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分别存入辞职公务员的人事档案,并于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至遵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三)办结时限:备案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提示:以上所有表格均要求用16K纸打印。以上未尽事宜请详细咨询绥阳县人社局计划调配股。

六、公务员(参公人员)转正办理

承办股室:计划调配股(电话:0852-6363062)

(一)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按期转正的会议纪要和函,正式文件格式。

2、《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转正审批表》(一式三份)。

3、市人社局首次录用文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4、试用期满的新录用公务员关于转正的个人申请。

5、个人试用期期间的个人工作总结。

6、转正人员花名册。

7、公务员初任培训合格证(审核原件,交一式3份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单位提供申报材料。

2、承股室审阅材料。

3、报领导审阅,召开局长办公室进行研究。

4、经局长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办理转正相关手续。

(三)办结时限

申报材料齐全的,待局长办公会研究后,5个工作内日办结。

提示:以上所有表格均要求用16K纸打印。以上未尽事宜请详细咨询绥阳县人社局计划调配股。

七、新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转正办理 承办股室:计划调配股(电话:0852-6363062)

(一)提交资料

1、试用期满的新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关于转正的个人申请。

2、个人试用期期间的个人工作总结。

3、所在单位和主管局同意转正的会议纪要和函,均需用正式文件格式。

4、转正审批表(一式三份)。

5、市局的录用文件。

6、转正人员花名册。

(二)办理时限:即办。

提示:以上所有表格均要求用16K纸打印。以上未尽事宜请详细咨询绥阳县人社局计划调配股。

八、公务员或参公人员登记审批办理

承办股室:计划调配配股(电话:0852-636062)

(一)申报材料

1、同意登记会议纪要和函,均需用正式文件格式。

2、《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

3、公务员登记信息系统数据库文件的电子文档、《贵州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花名册》或《贵州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一式三份。

4、登记人员编制、录用文件、任职等证明材料。军转干部还需提供军转安置通知书复印件等。

5、近三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

1、县人社局对拟登记人员资料进行审核。

2、将申报材料上报市人社局。

3、市人社局审批后,将拟登记人员资料返回用人单位。

(三)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手续完备,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提示:以上所有表格均要求用16K纸打印。以上未尽事宜请详细咨询绥阳县人社局计划调配股。

九、公务员(参公人员)登记办理

承办股室:计划调配股(联系电话:0852-6363062)

(一)申报材料

1、登记报告或函。

2、《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

3、《贵州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花名册》或《贵州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一式三份。

4、登记人员编制、任职等证明材料。军转干部还需提供军转安置通知书复印件等。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

1、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对登记人员进行审核报县人社局。

2、上报申报材料,经办人及时审查,必要时可调阅拟任人选的人事档案。

3、由计划调配股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三)办结时限:符合条件,手续完备,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提示:以上所有表格均要求用16K纸打印。以上未尽事宜请详细咨询绥阳县人社局计划调配股。

十、事业单位(机关工勤)新增人员转正办理 承办股室:计划调配股(电话:0852-6363062)

(一)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按期转正的会议纪要和函,正式文件格式。

2、《事业单位人员转正审批表》(一式三份)。

3、市人社局首次聘用文件。

4、试用期满的新录用事业单位人员关于转正的个人申请。

5、个人试用期期间的个人工作总结。

6、转正人员花名册。

(二)办结时限 申报材料齐全的,待局长办公会研究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提示:以上所有表格均要求用16K纸打印。以上未尽事宜请详细咨询绥阳县人社局计划调配股。 十

一、事业单位参公审批

承办股室:计划调配股(电话:0852-6363062)

(一)提交材料

1、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2、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3、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编制部门下达的“五定”方案。

4、使用编制情况、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等。

(二)办理时限

申报材料齐全的,待省厅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提示:以上所有表格均要求用16K纸打印。以上未尽事宜请详细咨询绥阳县人社局计划调配股。

B类 工资福利、退休、劳动能力鉴定

承办股室:工资福利股(0852-6363061)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办理

(一)申报材料

1、相应的工资变动审批表一式三份。

2、工资变动的相关材料、证明(如晋升岗位工资的需提供岗位聘任合同;晋升职务工资的需提供任职文件;申请高龄补贴的需提供查阅人事档案由管档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办结时限:随到随办。

二、机关事业单位统发工资办理

(一)申报材料 单位职工工资数据。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上报职工工资数据。

2、受理人对照每个职工工资审批情况,对职工工资数据进行审核,同意的,转入下一程序,不同意的,受理人告之申请单位(或由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3、审核通过的,由财政部门发放工资。

(三)办结时限

每季度的第一个月(

1、

4、

7、10)报审,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办理

(一)申报材料

1、《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退职)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2、一寸免冠近照4张;

3、符合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需提供提高比例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达到法定年龄,即时办理。申请提前退休,需经局长办公会研究,一个月之内办理。

四、劳动能力鉴定办理

(一)申报材料

1、申请人必须完整、真实的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需提供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3、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被鉴定人一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

5、具有诊断权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包括:

(1)疾病证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或病历摘要)有效复印件。 (2)与伤、病情有关的各种检查材料、X光片、CT片、核磁共振等。

(3)患职业病的,需提供据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患精神病的,需提供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设立精神病专科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公立性质)出具的疾病诊断结论书和病史资料。

(5)需提供能证明其伤残程度的其它相关材料。

6、申请终结劳动能力鉴定或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需提交原鉴定结论及复印件,以及收到原鉴定结论时间证明及其复印件。

7、申请旧伤复发确认的和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的,需提供近期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相关检查资料。

8、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需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提供有效委托函原件一份。

10、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办结时限: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必要时可延长30日。

五、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办理

(一)申报材料

1、《贵州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职)审批表》一式三份。(到工资福利股或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领取)。

2、一寸免冠近照4张。

2、企业改制一次性安置合同,提供原件、复印件(收复印件)。

3、2002年3月1日以后改制企业的女职工需提供再就业证明(连续两年以上)、工资花名册、就业单位与职工的合同。

(二)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提前退休的需30个工作日)。

六、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办理

(一)申报材料

1、各主管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

2、《奖励性绩效工资审批表》一式三份。

3、办结时限:申报材料齐全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随到随办(奖励性绩效工资一般半年兑现一次)。

七、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贴办理

(一)申报材料

1、《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发放抚恤金及丧葬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2、《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困难补助审批表》(无遗属的不打印该表)一式三份;

3、单位关于办理的函、死亡证明、公安机关的销户证明、丧葬证明(户籍属洋川镇的提供)。

4、遗属身份证明材料。(证明遗属与死者的关系无遗属的不提供);

5、遗属经济收入证明材料。(无遗属的不提供)。

(二)办结时限:随到随办。

C类 职称、事业单位管理、考核奖惩、培训

一、岗位首次聘任办理

承办股室:职称职位股(联系电话:0852-6363070)

(一)申报材料

1、已核准的《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管理手册》(审核原件)。

2、《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任审核表》(一式三份)。

3、市人社局首次聘用文件及主管部门和单位同意按期转正意见(查验原件,留存1份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学历证书(查验原件,留存1份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所有复印件必须签 “此件与原件相符无误”,经办人员签名,原件留存单位盖章。

(二)办理程序

1、单位提供申报材料。

2、承办人审阅材料,登记情况,提出拟办意见,局领导签署意见。

3、由局办公室在《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审核表》上盖章。

(三)办结时限:随到随办。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励办理

承办股室:职称职位股(联系电话:0852-6363070)

(一)申报材料(含电子文档)

1、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

2、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励审批花名册一式三份。

3、公务员当年年度考核评优文件。

4、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红头)先进事迹材料(一式五份)。

5、公示材料。

6、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3张。

7、所有复印件必须签 “此件与原件相符无误”,经办人员签名,原件留存单位盖章。

(二)办理程序

1、个人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励审批表。

2、单位填报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励审批花名册。

3、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4、送人社局职称职位股审核,局领导审批。

(三)办理时限 当日内办结。

(四)注意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乡科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报送县委组织部。

三、国家公务员培训登记与验证办理

承办股室:职称职位股(联系电话:0852-6363070)

(一)申报条件

符合申报国家公务员培训登记与验证的要求。

(二)办理程序

1、公务员参加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类培训,统一使用国家人社部监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由施教机构进行登记,公务员所在单位和人社部门审核。

2、每年12月份,各单位集中将《公务员培训证书》送县人社局职称职位股,再送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进行年度验证。培训验证结果,作为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3、所有复印件必须签 “此件与原件相符无误”,经办人员签名,原件留存单位盖章。

(三)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办复。

四、上级表彰先进集体(个人)推荐办理

承办股室:职称职位股(联系电话:0852-6363070)

(一)申报材料:

1、上级文件。

2、推荐报告。

3、推荐评选方案。

4、候选人推荐情况说明。

5、评选登记表。

6、被评选人员先进事迹材料。

7、会议纪要。

8、公示材料。

9、各种证明或证书。

(二)办理程序

1、业务部门收到文件3个工作日内拟定评选方案,征求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意见。

2、业务部门根据推荐评选方案推荐候选人,并征求推荐候选人所在地计生、纪检、综治部门的意见。

3、召开评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公示。

4、公示无异议,完善资料报市人社局审核。

(三)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内。

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办理

承办股室:职称职位股(联系电话:0852-6363070)

(一)申办材料

1、在绥阳县政府网/部门网站/人社局网站下载并填写《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级资格证审核登记表》(1份)及其电子文档。

2、职称资格任职文件。

3、申请人照片1张(1寸) 。

(二)办理程序

持职称资格任职文件和《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级资格证审核登记表》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

(三)办结时限:中、初级资格证10个工作日。高级资格证按省厅办结时限。

六、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理

承办股室:职称职位股(联系电话:0852-6363070)

(一)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3份(破格申报人员还需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评审表》)。

2、《贵州省推荐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审查表》3份。

3、国家、省统一组织的在有效期内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计算机合格证明,符合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或放宽条件证明材料。

4、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有继续教育要求的系列还需提供继续教育证书)。

5、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含审核记录)和聘任证书。

6、任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登记表。

7、任现职期间取得的符合“推荐条件”或“破格推荐条件”规定奖项获奖证书。

8、按照系列“推荐条件”、“破格推荐条件”所要求的能反映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公开出版的专业论著。

9、所有材料均需编制目录,编目顺序与上述准备材料顺序相同。

(二)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七、申报技工技术等级考评办理

承办股室:职称职位股(联系电话:0852-6363070)

(一)申报材料

1、个人报名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2、从事该类工种年限的证明(原件)。

3、上一级技术等级(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制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制件)。

5、个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6、所有复印件必须签 “此件与原件相符无误”,经办人员签名,原件留存单位盖章。

(二)办结时限:随到随办。

(三)申报时间:报名时间根据市人社局通知要求定,一般在每年3月份左右。

八、事业单位岗位核准办理

承办股室:职称职位股(联系电话:0852-6363070)

(一)申报材料

1、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的函。

2、岗位设置方案。

3、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4、机构编制文件、编制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5、已核准的《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管理手册》。

6、相关证明材料。如县级重点中学、三甲医院等单位要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各2份。

7、所有复印件必须签 “此件与原件相符无误”,经办人员签名,原件留存单位盖章。

(二)办理程序

1、单位提供申报材料。

2、承办人审阅材料,登记情况,提出拟办意见。

3、报分管局长、局长审定。

4、审定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审批。

(三)办结时限:随到随办。

九、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办理

承办股室:职称职位股(联系电话:0852-6363070)

(一)申报材料

1、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 2份。

2、国家承认的毕业证、参加工作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申请人照片1张(1寸)。

4、所有复印件必须签 “此件与原件相符无误”,经办人员签名,原件留存单位盖章。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

2、办理单位审查申请材料。

3、按规定缴纳专业职务首次确定评审费。

(三)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核准办理

承办股室:职称职位股(联系电话:0852-6363070)

(一)申报材料

1、《录用公务员审批表》复印件。

2、《公务员转正表》复印件。

3、编制本原件复印件。

4、学历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

5、初任培训合格证原件复印件。

6、《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一式四份(16K)。

7、办理职务任免的函(红头文件)。

8、所有复印件必须签 “此件与原件相符无误”,经办人员签名,原件留存单位盖章。

(二)办理程序

1、单位提供材料。

2、承办人审阅材料,登记情况,提出拟办意见。

3、报分管局长、局长审定。

4、下达任职定级文件。

(三)办结时限:随到随办。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验印办理 承办股室:职称职位股(联系电话:0852-6363070)

(一)提供材料

1、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材料。

2、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或进修材料。

3、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设计、管理工作的获奖成果或正式发表的论文、出版论著、译著等。

4、主讲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组织单位开具的证明。

5、参加国家或省组织的高级研修班的结业证书。

6、出国留学、出国讲学、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进修访问的有关证明材料。

7、在任职年限内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的考试合格成绩单或所读院校的证明。

(二)办理程序

行业管理部门分级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对象学时审核工作,持《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报绥阳县人社局职称职位股验印。

(三)办结时限:当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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