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第一篇: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机械设施(吊车、航吊、葫芦等)必须符合国家对吊装机械颁布的安全标准,取得特种作业机械设备安全检定证书。
2、起重操作人员必须持有起重作业资格证书。
3、起重作业时,起重臂下、被吊物下及运动区域下严禁站人。
4、严禁起重机械、设施超起重能力吊装作业。
5、严禁起重机械、设施对被吊物进行斜拉起重。
6、起重物品时,必须对起重环境、起重机械、设施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严禁盲目、冒险违章作业。
7、钢板吊装作业时,首先检查钢丝绳与吊钩、钢丝绳与卸口、卸口与抓钩的连接是否牢固可靠。
8、钢板下车吊装时,汽车的箱板应全部打开放下。
9、整匝吊装时,抓钩位置一般按两头距离对称、左右钩入,抓钩与钢板间隙中由内向外插紧木斜。
10、分匝吊装时,首先采用契斜分开板材,分口高度40毫米再将抓钩按两头距离对称、左右钩入,抓钩与钢板间隙中由内向外插紧木斜。
11、抓钩安装完成后,吊车方可起动吊绳吊动钢板,吊动钢板时车箱内严禁站人。放板时,人员应晾开臂膀扶住钢板平稳地将钢板落到指定位置。
12、材料吊装过程中禁止被吊物品与其他构件发生冲击碰撞。防止因碰撞造成滑钩物品坠落造成吊装事故。
13、船舶构件(舱壁、骨架)的吊装,首先应检查船舶构件吊环焊接是否牢固、吊环是否符合要求、吊环安装位置是否恰当。
14、船舶构件(舱壁、骨架)的吊装时,应严格控制吊车距离、力臂角度,严禁超起重能力起吊。
15、船舶构件(舱壁、骨架)的吊装到位后,应进行对线固定、焊接支撑,支撑端头应加装三角板扶强焊接,支撑规格和数量以船舶构件的大小现场确定,以保证安全生产为前提。对线固定、支撑焊接牢固可靠后方可松动吊钩、撤卸钢丝绳。
16、每次吊装工作完成后,应检查起重机械、设施并记录。吊装扶助属具收归入库。
第二篇: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推荐]
1. 目的:
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本作业规程规定了公司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2. 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公司
3. 术语与定义
3.1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3.3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5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20t至小于等于5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20t。
4. Responsibility职责
4.1技术部
负责与生产部一起制定吊装方案 作业时负责现场监督 4.2生产部
负责与技术部一起制定吊装方案 作业时负责现场监督 4.3安全部 负责现场监督
5. 工作程序
5.1 基本要求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生效日期: 批准:
替代版本: 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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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 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生产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报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2 作业前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a)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b)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c)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d)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e)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规定。 f)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3 作业中安全措施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4 生效日期: 批准: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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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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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5.5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6 《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全部门负责管理。《作业证》见附件。 生产部门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部门经理批准。对5.1规定的吊装作业,生产部门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部门负责人批准。《作业证》批准后,生产部门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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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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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3021-2008_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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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第一条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第二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二)GB2811-2007 安全帽
(三)GB5082-85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四)GB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1985 NF E52-122:1975,NEQ) (五)GB16179-19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一)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二)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第四条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一)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100t。
(二)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40t至≤100t。
(三)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40t。 第五条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吊装质量>10t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没有《吊装安全作业证》严禁吊装作业。
(二)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6067-85。
(三)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四)吊装质量≥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五)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公司设备部及安全管理部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公司动力能源部负责审核吊装作业机具和吊物与高低压输电线路及电力设施是否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六条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一)公司设备部及安全管理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二)公司设备部及安全管理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三)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四)实施吊装作业单位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五)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1996的规定。
(六)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第七条 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一)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指挥人员及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2007的规定。
(二)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三)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四)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公司设备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五)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六)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七)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八)利用2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八条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一)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二)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三)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四)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五)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六)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七)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八)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九)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十)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十一)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见表1),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表1 与输电线路的最小距离;输电线路电压V(KV)<1 1~35≥60 最小距离(m) 1.5 30.01(V-50)+3 (十二)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十三)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十四)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五)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十六)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第九条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一)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二)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三)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十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一)《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管理。
(二)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在《吊装安全作业证》上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核实确认,经公司动力能源部及设备部分别审核后,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审批。
(三)经审批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由项目单位交吊装指挥持有;另一份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存档备查。
(四)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五)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六)《吊装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为1年。
附件:《吊装安全作业证》及《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篇:木工机械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一、 通用规定及要求
1、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1.1、操作人员工作前,要扣紧衣扣和袖口,理好衣角,严禁戴手套作业;留长发的必须戴工作帽,长发不得外露。
1.2、操作人员开机前需加润滑的油脂,先试机,待各部机件运转正常后,方可工作。
1.3、检查机床各运动部位有无故障和损害设备的其他物件。 1.
4、检查机床各操作手柄开关是否在规定位置,操作是否敏感可靠。
1.5、检查传动系统、润滑系统、电气装置是否良好、各导轨面是否清洁有油。 1.
6、检查设备各部分是否存在漏油现象,并及时处理。 1.7、检查各安全、防护装置各部位是否牢靠、有效。
1.8、开动机床前、应检查刀具、锯片是否良好、锯片松紧是否适宜,回转的方向是否正确。
1.9、先开吸尘器后开车,保证工作区域的环境良好,视线清晰后方可开始操作。
1.10、平刨机刨料前应将所刨的木料上的钉子、灰垢和冰雪等杂物清除后,在进行操作。
1.
11、操作人员在操作手电钻作业前,应检查有无漏电现象,并戴好绝缘手套,船上胶靴或脚踏在模板上进行操作。
1.
12、开机后先空转1—2分钟,不得有震动和异声。 1.
13、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在机床上开始工作。
2、作业与操作要求
2.1、注意机床各部位工作情况,如有异状,应停车检查,消除异状。 2.
2、机床在开动时不得做任何矫正工作,在调整规格、清扫机床、清洁机件、调整工具时必须停车进行。
2.3、木工机械上的转动部分,要装设防护罩或防护板;工作中要换刨刀、锯片、钻头或刃具时,必须在停车后进行。
2.4、机床启动后,身体不得靠近转动部位,操作者应站在安全位置,严禁设备在运转中测量木料尺寸。
2.5、加工大料时,多人配合,必须制定一人指挥,动作协调一致。 2.
6、装卸木料时注意别碰坏机床导轨与工作台面。
2.7、作业中如遇见停电,应将电闸关闭,防止来电后机械自行转动造成事故。
3、作业后要求
3.1、下班前应将锯末、木屑、刨花等杂物清除干净,并运出场地进行妥善处理。
3.2、作业完毕后应给机械设备转动部位涂上润滑油,保养好机械设备。 3.
3、作业完后应将所有电动设备的电源断开,检查所有的工具,如发现松动、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好,以便下次正常工作。 3.4、作业完后将剩余的余料分类放置,不得随意丢弃。
二、各种木工机械安全操作规范
1、压刨机操作注意事项
1.1、在大压刨机上刨制的木料不得小于500mm长、10mm厚,在小压刨机上刨制的木料不得小于300mm长、10mm厚。
1.2、厚度不同的木料,不得在压刨机上同时推进,吃刀量应按机床规定选定。 1.
3、压制两米以上的木料时,出口一边必须放妥活动支架,保持木料与刨机台面平行,并必须有人接料。
1.4、送料时,发生阻滞等不正常情况,不可硬推加工木料,应立即停车检修。 1.
5、送进木料时,要选择木料较平的一面靠近台面,木料必须正直地通过刨刀。
1.6、对压制的木料,事先要清除铁钉等金属杂物。
2、木工铣床操作注意事项
2.1、加工件必须调直和卡紧,加工硬木料或者有节疤的木料时,应放慢进刀。 2.
2、操作中如铣刀将木料带出,应立即停车调整刀具,然后方可继续工作。
3、木工平刨操作注意事项
3.1、大平刨机刨平面时,吃刀量不得超过5mm,在大平刨机上不准加工400mm长、50mm宽、20mm厚以内的木料;在小平刨机上不准加工300mm长、40mm宽、20mm厚以内的木料,且均不得刨变形不规则的木料。 3.
2、短木料加工必须使用推料压板,手推木料时,手不得从刨刀上面通过,不得用腹部顶着木料推进。
3.3、接木料时,要站在侧面,手距离刨刀应在200mm以上,推料速度要慢、稳、推力要均匀。
3.4、操作时要随时注意木料节疤和硬板弹跳碎裂伤人,铁钉等金属杂物一定要事先清除。
3.5、调整靠山和清理刨花是必须停车后进行。
4、木工车床操作注意事项
4.1、加工的木料不得有裂缝和铁钉,胶合的木料必须干燥、牢固、紧固后才能车削。
4.2、木料上车时,必须用手转动卡盘校正
4.3、车盘的大笑应与木料直径大小相适应,木料应装夹紧固,刀架要装牢,接大小不同的木料适当调整刀深和车速。
4.4、车削时,床面上不得放其他物件,人应该站在木料侧面,车好后应缓慢停车,不得猛刹停车。 4.
5、车削较大的木料时,要用顶针座顶住,松紧要适宜,顶针伸出部分不可超过100mm,并将刹车刹紧。
4.6、小的木料带有节疤时,不可车削;大的木料带有节疤时,不准开快车。 4.
7、木料上有其他硬性杂物时,必须事先清除否则不准加工。
4.8、车削毛坯木料时,应先清除毛坯的棱角,尽量使其成为圆形后切削,且切削的吃刀量不要过大,过猛。
4.9、车床转速应根据木料外型尺寸和结构而定,车速不要过高,以防木料飞出伤人。
4.10、木料磨光时刀架要退出,用砂皮打光,用力要均匀,并且禁止手指顶着砂皮打磨木料内孔,需要测量内圆尺寸时,必须停车。
5、木工带锯机操作注意事项
5.1、锯料的范围应按照各类机械性能和技术规范进行加工,严禁超负荷使用。 5.
2、锯条齿深不得超过锯条宽度的1/4,否则不能使用。
5.3、锯条安装不得过紧或过松操作中发现锯条摆动或机械发出异声时,要立即停车检查,防止锯条断裂伤人。
5.4、加工木料要事先检查,如有铁钉等技术杂物时,应清除后再加工木料。 5.
5、操作时,推送木料的速度应该根据木料的软硬和厚薄来定否则应用木跳板顶出锯条或调头锯。
5.6、操作者和辅助人员不得站在锯条侧面。
5.7、两人以上一起操作时,要紧密配合,协调一致,快慢要是适当,不得猛推、猛拉和斜拉、倒退。
5.8、凡方料300mm、园料直径100mm以下的木料不准加工。
5.9、应经常检查和清除飞轮以及锯条上粘结的木屑,防止锯条膨胀断裂,玩意锯条发生断裂而飞轮尚未完全停止转动时,不准用手去拿锯条。
6、万能圆锯机操作注意事项 6.1圆锯机应装有楔片。保护罩,锯片应紧固垂直于轴的中心线,启动时不得有震动,开动前检查各部是否完好有效,空转一分钟后再工作。
6.2、检查锯片的松紧,垂直度和固定销,有裂纹、不平、不光滑、锯齿不快的锯片应及时更换。
6.3、锯料时,吃刀量不宜过大,手不能靠近锯片,人不要站在锯片的直线方向。
6.4、锯小料或者薄的木料将要锯完时,要用小木条轻轻推进。
6.5、不得在圆锯机上加工不规则(如弧形的)木料,已经锯开的木料,不得再反方向退位。
6.6、两人操作时必须密切配合,互相协调,锯片未完全停机前,禁止调整,禁用木棒和其他东西刹住。
7、开榫机、刨榫机、凿眼机操作注意事项 7.1、装在同一刀头上相对的刀片重量应相等。
7.2、木料上车后,必须放平压紧,短料开榫严禁用手握料。 7.
3、操作中,操作人员不要面对刀具,要避开木屑飞溅的方向 7.4、加工剩下的木屑要用刷子随时清理。禁止用手拨弄木屑。 7.
5、对过长的加工木料,应在尾端放妥支架支住。
8、木工冷压机操作注意事项
8.1、加工件应放在下压板中部,不宜靠一边或一端。 8.
2、加工件应经过预加工,板厚应一致,涂胶要均匀
8.3、同时加工两垛零件时,应在丝杆下方对称放置,两垛的垛高应一致,否则,不仅有损机床精度,而且严重影响产品质量
8.4、放板后,如不连续生产时,应将上压板落下,用等高垫块支撑于下压板上,不宜长时间吊于空中。 8.
5、工作时,当压板接近加工件后,应点动加压,直到压力适当为止,不可一直按下下降按钮,防止电机长时间过载。
9、台钻操作注意事项
9.1、工作前首先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是否良好齐全,要把钻头夹牢,工作时不准戴手套和围巾。
9.2、根据木料的性质,适当掌握钻削压力和速度。
9.3、换钻头是,必须停车,不得用手和棉纱等物摩擦转动部位。 9.
4、钻下的木屑,不得用嘴吹,以防飞入眼内。 9.5、换取木料时,应该停车。
10、木工封边机操作注意事项
10.1、封边之前必须将板材上的灰尘吹除,防止出现粘贴不牢的情况。 10.
2、检查加热设备无障碍后合闸,并等待加热装置升温。
10.3、在封边板材之前,先根据板材的厚度调整封边机的封边规格,事先用余料试验,合格后方可对需加工的板材进行封边。
10.4、防止溢胶,应该勤查看,出现异状后应立即停机调整。 10.
5、封边机的加热部位禁止用手触碰,加工完毕后关机,清理胶屑。
三、保养规程
1、各润滑装置必须清洁、完整、可靠、润滑系统畅通。
2、每班按润滑图标之规定,对机床各润滑点加注润滑油。
3、按例行保养、一级保养内容擦拭、保养机床。
四、注意事项
1、操作者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木工机械。
2、当发现现场设备存在影响安全和环境的因素时,应及时处理,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操作。
3、工作时不得离开开动着的机床。
4、随时检查加工木料有无钉子等伤刃物品。
5、机床启动后,身体不得靠近转动部分,应站在安全位置。
6、严禁设备在运行中测量尺寸。
7、清理木屑时,必须停车。
8、禁止机械超负荷使用。
9、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电源,采取应急措施,保持现场原状,并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篇:高空作业、吊装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制定时间:2013年4月10日
高空作业、吊装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编 制: 审 核 人: 现 场 负 责 人: 各监管部门意见:
为了切实保障员工在作业过程中的生命安全,有效防止、控制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1.认真贯彻有关安全规程,克服麻痹思想,牢固树立不伤害他人和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
2.高空作业前,对有关防护设施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在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3.在进入施工现场时,按规定正确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高空作业时衣着灵便,不穿拖鞋和高跟鞋等易滑的鞋。
5.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备齐备,且质量合格;并正确使用这些安全防护品。高空施工时,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帽,且挂设在安全可靠处。
6.高处作业人员不相互打闹,以免发生失足坠落事故。
7.高空作业前,对有关防护设施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在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8.患有禁止从事高空作业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防止因身体不适原因而导致高空坠落。
9.遇到大雨、6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室外高空作业。 10.使用梯子等登高作业时,梯子不缺档,不垫高使用。使用时上端要固定
牢靠,下端有防滑措施。
11.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现场培训、交底。安全交底要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并确定指挥人员。
12.在施工时根据作业环境特点做好防滑、防坠落工作,避免事故发生。 13.高空作业时,不投掷物料及工具。
14.高空作业使用的吊具在使用前要经过试验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 15.吊运物料由现场指挥人员进行指挥,散料用吊篮装置起吊,吊运大件使用有防止脱勾装置的吊勾或卡环。
16.清理高空物料时使用垃圾桶,手持工具和零星物料随手放在工具袋内。 17.高空作业设备在施工前仔细检查,防止零部件落下伤人。 18.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醒目的预防物体打击的安全警示牌和警戒线。 19.建立登记、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定人、定措施,定完成日期,做好整改记录。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20.起重重物前要经检查验收,并对各种安全装置进行灵敏度、可靠度的测试,确认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1.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链条、吊钩、吊链、吊装带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22.起重吊装各种防护措施以及危险作业区的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等准备工作应符合方案要求。
23.起重吊装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吊装工艺、起重物体重量及注意事项。
24.当进行高处吊装作业或操作人员不能清楚地看到作业地点或信号时,应
设置信号传递人员。
25.钢丝绳出现磨损断丝时,应减载使用,当磨损断丝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及时更换合格钢丝绳。
26.应根据构件的重量、长度及吊点合理制作吊索。
27.吊具应根据构件重量、形状、吊点和吊装方法确定,吊具应使构件吊点合理吊索受力均匀。
28.应正确使用吊钩,严禁使用焊接钩、钢筋钩,当吊钩挂绳断面处磨损超过高度10%时应报废。
29.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30.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3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的规定。 32.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33.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建筑物等做吊钩固定点。 34.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35.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吊具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36.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37.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38.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安全装置失灵。
39.必须按计划进行作业,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