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书
第一篇: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书
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
5、放射机防护性能及放射机房防护设施检测报告复印件;
6、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7、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
8、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和人员名单;
9、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方案、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0、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
11、放射卫生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12、承诺书;
13、代办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篇: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校验及变更
为加强医疗辐射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陕西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以下对《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校验及变更程序分别做一说明。
一、 执业条件
(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⑴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⑵ 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⑷ 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⑴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⑵ 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⑴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⑵ 放射影像技师;
⑶ 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1.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3.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五)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1.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2.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3.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4.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 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二、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单位放射诊疗工作的许可和日常监管:
1.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的放射诊疗单位;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单位;
3.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单位的放射介入学和x线影像诊断项目;
4.省卫生直管单位的放射诊疗项目。
(二)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管以外的介入放射学和其他x线影像诊断工作的许可和日常监管,并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可将放射影像诊断项目的许可和日常监管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放射诊疗许可事项。
1. 医疗机构申请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⑴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 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 ;
⑶属于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
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 ⑻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 ⑼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2.医疗机构申请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⑴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 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
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⑹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3.医疗机构申请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⑴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 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 ⑺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 ⑻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四)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⑴)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⑷本放射诊疗设备防护和性能监测报告; ⑸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相关情况一览表;
⑹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⑺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校验、变更和管理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期4年,每两年校验1次。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并提供下列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2.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及变动情况;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相关情况一览表; 4.本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资料; 5.本放射防护和大型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6.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7.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和诊疗项目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同一诊疗单位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应分别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五)医疗机构变更法人代表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公函; 2.上级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 3.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六)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执业单位需继续开展诊疗工作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给予换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放射诊疗许可证: 1.逾期不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
2.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要求,逾期不整改或经过整改后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3.自行歇业连续1年以上的;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注(吊)销的; 5.放射诊疗许可证到期未延续的;
6.依法应当注销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八)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的,遗失单位应于遗失后6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九)单位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核定的项目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变更诊疗项目或场所。
四、法律责任
(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2.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如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以上涉及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等表格下载参见陕西卫生监督网(http://)
第三篇: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执有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普通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变更、换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放射诊疗许可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7.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场所入口处,应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十
五、十
六、十七条)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变更的许可条件(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变更。 (法律依据:《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换证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换证。 (法律依据:《*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条)
五、申请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原件1份); 5.放射诊疗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放射防护监测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计配备、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条)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变更(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营利性医院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法人对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换证申请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换证申请书(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营利性医院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凡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条
六、申请表格
(一)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需填写《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书》。
(二)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变更需填写《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年审、换证需填写《放射诊疗许可证年审、换证申请书》。
上述申请表格可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卫生局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便民服务中心区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并通过审查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验——经现场勘验合格的予以受理——区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审批——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验时间)。 十
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其《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期1年。
法律依据:《*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条 十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放射诊疗科目。 法律依据:《发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十
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第四篇:放射诊疗许可告知单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治疗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2、受理范围:
(1)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
(2)市直管医疗机构和市内五区其他开展放射诊疗科目的一级以上医院(除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范围之外的医疗机构)
3、提交材料清单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卫生许可,应当具备开展相应放射诊疗项目的人员、设备、场所等条件,并向市卫生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其中,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和人员名单 ;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方案、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的,应当提供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设备的处理方案;
(7) 放射工作人员能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检测档案资料、放射卫生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复印件应和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材料应使用4纸规格打印(中文使用小A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请表格下载,请登录 。
咨询电话:6717090967170851
第五篇:放射诊疗许可办事指南
大竹县卫生局
放射诊疗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
(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七条。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单位:
1.县卫生局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申请X射线影像诊断的医疗机构。
(二)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有相应类别资格的人员及设备。X射线影像诊断人员配备:放射影像医师,注册
类别为“医学影像与放射治疗”的医师。
三、申报材料:
(一)新办证:
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4.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毕业证)复印件; 5.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及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及《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变更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 2.相应的有效变更证明材料;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更换放射诊疗项目(限不改建原工作场所),还需提供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
5.增加、搬迁、更换放射诊疗项目(改建原工作场所)按申领《放射诊疗许可证》提交资料(原《放射诊疗许可证》已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应项目的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
(三)校验
1.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工作人员一览表复印件;
4.放射防护法规、专业及防护培训证明复印件; 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复印件及结果一览表;
6. 本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7. 放射工作场所的布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可项目、工作人员、设备清单等事项有无变更书面说明材料 ;
8.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注销
1.《 放射诊疗许可证》注销申请原件一份;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报大竹县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简称:窗口);
(二)受理:对资料不齐的,由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当场出具给申请人。对资料齐全的,由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填写《大竹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勘验:由窗口首席代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或业务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并出具勘验意见(其中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由大竹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出具);
(四)审查:窗口首席代表进行综合审查后,按照授权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审批:窗口对准予行政许可的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对不予行政许可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大竹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0818-6252875;6252863 投诉电话:大竹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818-6252855 大竹县卫生局:0818-6221025 网址:http://egov.dzx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