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资质申请流程
第一篇:建筑企业资质申请流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资质申请流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资质申请流程 1. 建筑业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 建筑业企业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企业除外);
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下发批准文件;
4. 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5.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对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将资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管局;
6. 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并报省建管局备案;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7. 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二)、资质增项申请办理程序
1. 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2.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对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将资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管局;
3. 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报省建管局备案、打印资质证书;
4. 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省建管局核准后打印资质证书。
(三)、资质升级办理程序
1. 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2.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建管局;
3. 省建管局核准后领取资质证书。
五、提交材料明细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 企业章程;
4. 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 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
6.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法人证书;
7. 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 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
2、
4、
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 申请特级资质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相关条款提供材料。
* 企业还应提供反映近期的资产状况的财务报表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新成立企业提供资格证书),按
一、二级顺序填写;
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6个月的缴费收据,新成立企业不足6个月的提供营业执照批准后的所有月份的缴费收据和全部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手册);按照工程、经济、会计、统计顺序,由高级到中级再到初级依次填写,专业填写所学专业或现从事专业;
3. 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四)、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 工程照片(6寸彩照)、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
2. 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应体现技术指标);
3. 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图纸资料,反映造价指标的经注册造价师审核的工程决算资料等。
(五)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 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 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提交材料要求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 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3.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4. 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5.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6. 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七、办理时限
随时受理,材料符合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篇:建筑企业资质办理流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7、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复印件;
8、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10、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11、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12、申报资质上一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3、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4、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1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1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2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2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2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2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2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25、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6、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
27、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28、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29、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30、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31、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2、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33、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34、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二)首次申请: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3、
4、
9、
13、
15、
17、
18、
19、20、
21、
22、24等共13条。
(三)增项申请: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4、
6、
12、
15、
16、
18、
19、20、
21、
23、24等共12条。
(四)升级申请: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4、
6、
12、
14、
15、
16、
18、
19、20、
21、
23、
25、
26、
27、
28、29等共17条。
(五)资质延续: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3、
4、
6、
12、
14、
15、
16、
18、
19、20、
21、23等共13条。
(六)简单变更: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2、
4、
5、
8、9等共5条。
(七)重新核定(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情况):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3、
4、
8、
9、
12、
13、
14、
15、
16、
18、
19、20、
21、
22、
32、
33、34等共18条。
(八)重新核定(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情况)跨省变更: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2、
3、
4、
5、
8、
9、
10、
17、30、33等共11条。
(九)重新核定(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情况)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2、
3、
4、
5、
8、
9、
10、
17、
32、
33、34等共12条。
(十)重新核定(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情况)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2、
3、
4、
5、
8、
9、
17、
32、
33、34等共11条。
(十一)重新核定(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情况)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2、
3、
4、
5、
8、
9、
17、
31、
32、
33、34等共12条。
(十二)重新核定(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情况)企业外资退出: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2、
3、
4、
5、
8、
9、33等共8条。
备注:
1.军队企业主要人员不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2.企业申报人员中技术工人为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人员的,应提供其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3.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的,不需要提供工商变更证明文件;
4.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不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中,涉及企业跨省的,还应提供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30条;
6.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中,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31条;
7.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资的或由外资变为内资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该证书注销证明;
8.首次申请劳务资质的,可以不提供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24条。
第三篇: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流程
关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申报工作有关注意事项
按照国务院部委职责分工,建设部负责归口管理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工作,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建设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今年4月建设部发布了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有关资质管理文件,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申报工作提出以下注意事项:
1、准备申报材料前,应仔细阅读《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有关资质管理文件,领会文件精神,正确理解有关条款的含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可从建设部网站上下载(网址:),申报时可自行制作申请表。
2、要正确理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7条的含义。“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如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若想承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项目法人依法单独发包的路基、路面、桥梁工程,需同时申报路基、路面、桥梁专业承包类资质。
3、在资质申报时,一项公路工程总承包业绩可分别计算到路基、路面、桥梁的业绩中。企业的一项业绩可同时用于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路基、路面、桥梁等专业承包资质。
4、持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和拟新申报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均应按照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就位。原则上持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资质证书的企业参加建设部第三批的就位,拟新申报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参加建设部第四批的就位。
5、申报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的“十
一、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时,应参照交通部公路司公建设字[2000]73号文件资质申报表的业绩填报要求,在“工程类别、技术指标”等栏中将完成的交通工程业绩的工程内容填写详细。
6、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应在同一批申报资质,工程技术人员、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各项指标均不得重复计算;不得将子公司的业绩、人员、设备、工程结算收入等作为母公司的资质条件。
7、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不得取回,不得补充。
8、资质就位期间,每个建筑业企业只能申请一次,其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应同时申请。
9、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考核指标,在合同和质量验收报告等材料上反映不明确的,可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10、企业申报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应附近三年业主签认的工程结算单复印件,以证明公路工程的结算收入。
11、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申请表一式四份和完整的附件材料一套(含应送专业部门初审的材料)。申请公路工程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2份申请表,并将相应的附件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12、附件材料应设目录和页码,并按照人员、财务、业绩等内容分别装订。其中,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应按申请表上所列代表工程的顺序排列。
第四篇: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流程
建筑企业资质和很多的企业资质是一样都需要年检的,但是好多的企业对年检的流程不太熟悉,北京资质代办公司北京博赢天下整理除了建筑企业资质年检流程。 考核内容
1、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齐全;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各项规章制度、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等是否健全;
4、办公场所和技术装备是否满足工作需要;
5、企业财务生产经营状况是否良好。 考核材料 1.动态考核申请表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 4.注册建造师的身份证、注册资格证书;临时建造师的身份证、注册资格证书; 5.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复印件及社保缴纳证明(监理企业无需提供社保证明); 6.近两年完成主要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参照资质升级业绩资料要求;监理丙级、招标暂定级、造价暂乙级企业不提供); 7.近一年上报的行业统计报表及由统计部门出具的已进入统计部门建筑企业名录库的证明(仅施工企业提供)。 8.近两年内的奖罚情况证明材料。
以上就是建筑企业资质年检的时候需要做的事情,如果您的企业资质证书已经到了年检的时候,一定要按流程来。详情可咨询北京博赢天下,专业做建筑资质代办,资质就位等。
第五篇: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办理流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二、申请条件
(一)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所列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换证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
5、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8、安全生产许可证
1
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10、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2、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二)首次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三)增项申请:
2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6、安全生产许可证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升级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安全生产许可证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3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工程中标通知书
14、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
15、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16、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
17、业绩核查表(凡申报资料中含有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的,均需提供业绩核查表,各市州所属企业的业绩核查表由企业所在地建委出具,中央在鄂或省直企业的业绩核查表由项目所在地的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五)延续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4
5、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8、安全生产许可证
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10、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2、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六)简单变更: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5、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七)遗失补证: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4、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八)重新核定:
5 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等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重新核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5、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6、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7、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8、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10、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11、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13、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4、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5、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6、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7、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18、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9、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6 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等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重新核定: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7、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9、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10、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11、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2、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7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7、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9、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10、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1、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7、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9、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10、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11、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8 的决议
12、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企业外资退出: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7、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9、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跨省变更: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7、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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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9、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10、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1、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九)企业申请的资质事项每涉及1个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材料中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企业所申请的资质事项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等方面专业的,每涉及1个方面专业,申请材料中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和附件材料1套。
(十)企业申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资质时,应按照《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号)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的电子版及相关纸质材料。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须按照《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号)的要求,提供初审同意报送企业申请资料(含企业的陈述资料)的公函及其电子扫描件和关于企业申请资料一致性、完整性及真实性核查的证明文件及其电子扫描件。
四、办理程序
1、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经省
10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2、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
一、二级资质(不含部分部批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3、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含部分省批资质)由各设区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除外),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4、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和审批的资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申请。
5、部批事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的事项,经评审后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告、发证;
6、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方面需省级相关部门审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其申请资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转交相关部门,省级相关部门评审后,由省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上述准予许可的资质申请,经审查通过后,于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五、办理时限
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住建部;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
11 日办结(不含专家审查及公示时间);简单变更、遗失补证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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