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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扶贫现状(大全)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现状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扶贫现状内蒙古自治区产业化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内 蒙 古自 治 区内扶组发[2007]1号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产业化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为加强全区。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现状

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扶贫现状

内蒙古自治区产业化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内 蒙 古自 治 区

内扶组发[2007]1号

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产业化扶贫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为加强全区财政扶贫资金产业化项目管理,使财政扶贫资金产业化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由自治区扶贫办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产业化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产业化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产业化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产业化扶贫项目管理,使产业化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紧急通知》 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产业化扶贫项目,是指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支持的农牧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不包括扶贫龙头企业项目贴息。

第三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遵循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特色资源和产业优势为基础,以营销信息为桥梁,逐步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体系,以持续稳定地带动贫困农牧民脱贫增收。

第四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围绕农村牧区扶贫开发的总体目标进行统筹规划,规模开发,形成区域性的产业化扶贫格局。产业化扶贫开发规划以旗县级为单元,以苏木乡镇嘎查村为基础形成,需确定每个贫困苏木乡镇嘎查村经济发展的扶贫产业定位问题。一次规划,几年实施。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审定,按立项条件择优确定项目。

第五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的产业化扶贫项目管理工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是产业化扶贫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化扶贫项目的规划、申报、管理、实施和检查验收等工作。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的产业化扶贫项目规划工作,旗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本区域的产业化扶贫项目规划。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产业化扶贫项目库,从中择优选项上报。

第二章 项目选择与编制

第六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选择应立足地方特色,发挥资源优势。按照面向市场、效益优先和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调整农牧业产业结构,逐步培育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形成规模效应,增加农牧民收入。

第七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重点支持产业化扶贫基地建设,把基地建设和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结合起来,加强对重点嘎查村、专业嘎查村、专业小区、示范小区的种养业基地建设。重点建设特色种养殖产业扶贫基地,形成数村一品、多乡一业、一旗县几个骨干品牌的产业梯级结构。 产业化扶贫项目不得用于补贴龙头企业等经济实体。

第八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应尽力依托当地的扶贫龙头企业,来促进产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并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引导贫困农牧户有序进入市场,有效增加贫困农牧户收入,加快产业化扶贫的实施步伐,提高扶贫效益。采取“公司+基地+农户”、“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等方式,逐步培育贫困地区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同时搞好扶贫龙头企业和贫困户的对接,龙头企业要与基地和农牧户之间结成利益共同体,通过合同收购、利润返还、制定保护价和提供相关服务等方式,维护好贫困群众的利益,努力做到企业发展和贫困农户受益。

第九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支持鼓励农牧民按照自愿的原则,通过资金、技术、信息的整合,组建各类专业协会和销售流通组织,搞活产品流通。大力加强对中介组织的引导与扶持,完善其市场信息、运输等配套服务及其他服务功能,准确把握市场定位,真正把一家一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结合起来。

第十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应按照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上报(内财办农[2005]26号)。投资额度3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附件。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的必要性、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分析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由旗县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从产业化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项,送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旗县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盟市项目主管部门和盟市财政局。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盟市项目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报后,应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项目审查,报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会同盟市财政部门报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资金管理部门根据上报的材料,结合旗县已形成的产业化格局,发展前景,工作状态,确定项目旗县后,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后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建设计划批准实施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必须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应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法人和项目责任人对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及效益承担责任。产业化扶贫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同项目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或合同书,落实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应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管理办法》的要求,盟市、旗县项目主管部门或苏木乡镇政府要采取报刊、电视、广播等形式向群众公告上级批复的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额度等,嘎查村采取村务公开形式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一般由所在苏木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旗县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性强、工程量大的扶贫项目,可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同项目业主签订扶贫合同,履行扶贫责任。

第十八条 投资较大、技术要求较高的产业化扶贫项目或项目工程段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实行公开招投际,通过招投标选择项目实施单位。招投标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以农牧民投资投劳为主的项目,应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经群众讨论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所需物资,要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由旗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政府统一采购。不能纳入政府采购的零星物资,也要加强采购环节管理,建立物资领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但必须提高报帐效率。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监测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由旗县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全面验收,自治区和盟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每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验,抽验比例不小于30%。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旗县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旗县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扶贫开发项目竣工验收表》。项目实施单位凭《验收表》及税务发票等材料向财政部门报帐。

第二十三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计划和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项目质量和效益等。

(二)资金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公告公示情况。

(三)责任落实情况。包括组织管理、项目责任人落实、 目标责任落实、群众参与、项目建档、项目管护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对验收中发现质量等问题时,项目负责人负全部责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返工,对不能补救,又无法返工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旗县项目主管部门验收组在逐村验收工作基础上,分析汇总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完成检查验收总结报告后,每年向自治区和盟市项目主管部门按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旗县项目主管部门要将项目规划文件、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工程建设图纸、工程图片、受益贫困户、扶持内容、扶持资金等相关内容归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监督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建设标准、资金使用等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和使用资金按计划执行,原则上当年计划当年完成,超支不补。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审计,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扶贫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应加强竣工项目的后续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发挥长久效益。产业化扶贫项目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特困嘎查村的项目应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管护。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益情况列入工作考核内容及下年项目安排的依据,对实施较好的项目旗旗县给予奖励,增加项目数或投资额度。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或者违纪违规使用产业化扶贫项目资金的,该项目旗县两年内不安排实施产业化扶贫项目,并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投资。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变更、调整产业化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的,按调整项目资金额核减下产业化扶贫项目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不按时准确上报项目进度和报告的盟市、旗县,上一级项目主管部门将视情况核减该盟市、旗县下一年的产业化扶贫项目资金数额。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

【发布单位】80502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1997]17号 【发布日期】1997-03-05 【生效日期】1997-03-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1997]17号1997年3月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有关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各项扶贫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内蒙古自治区三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如期实现,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适合本办法的扶贫开发资金包括:各项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扶贫资金;信贷扶贫资金;各项扶贫有偿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的收回部分;地方安排的各项扶贫资金的配套资金;自治区、盟市、旗县用于扶持贫困旗县村嘎查集体经济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第三条 中央和自治区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要体现中央提出的“分级负责、以省(自治区)为主”和资金、权力、任务、责任“四到省(自治区)”的精神,资金投放要和扶贫攻坚任务紧密结合起来,与解决温饱问题的进度直接挂钩。所有拨到自治区的扶贫资金,一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四条 第四条 扶贫资金投放范围:国家下拨的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信贷扶贫资金和要求地方按比例配套的扶贫资金要严格用于国家确定的31个贫困旗县。按照国家规定,地方用于区贫旗县的配套资金必须要达到中央投入的30%以上,这块资金由自治区承担50%。盟市和旗县承担50%。自治区确定的19个贫困旗县,由自治区和所在盟市共同筹集资金予以扶持。盟市和旗县要按照自治区投入到区贫旗县的资金额度相应配套30%以上的扶贫资金。

第五条 第五条 扶持对象:国家下拨、地方配套和自治区专项安排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用于扶持国家和自治区贫困旗县内的贫困苏木乡镇、贫困嘎查村和贫困户。非贫困旗县中的贫困户由所在盟市、旗县负责扶持,同步解决。在资金安排上,对贫困旗县内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境地区要予以倾斜;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贫困户要给予适当的照顾。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城镇居民、国有农牧林渔场(站)、五保户和无劳动能力的救济户的解困救济不属于各项扶贫资金的扶持范围。绝不允许任何单位或部门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无论什么渠道下拨的扶贫资金都不准挪用、拖欠和挤占,不得用于非贫困旗县、非贫困户,不得用于非扶贫企业,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和人员经费等项开支。

第二章 扶贫资金的分配及扶贫项目的报批

第六条 第六条 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的依据:国家下拨和自治区安排的所有扶贫资金,都要由自治区扶贫办具体负责,会商财政厅、计委和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各贫困旗县的贫困苏木乡镇、贫困嘎查村、贫困人口的数量,贫困程度,脱贫计划,扶贫项目,配套资金到位和资金使用效益以及资金回收等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下达执行。

第七条 第七条 资金投向:各项资金投向的确定要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密切配合、保证重点、各有侧重的原则,以便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改善贫困地区农牧业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如农田草牧场水利建设、种植业、养殖业、人畜饮水、推广科学技术和农牧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项目。

以工代赈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的交通、农电、通讯、水利及基本农田等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建设以兴修旗县、苏木乡镇之间的公路和通往商品集散地、农贸市场的经济路为重点;通电以苏木乡镇、嘎查村的生产用电为主;通讯建设以旗县至苏木乡镇间的电话交换为主;水利及基本农田等基础建设要以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兴修旱涝保收的基本农田、水土保持和小流域治理、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工程、治沙造林和种树种果、草原建设和种草养畜等项目为重点。 信贷扶贫资金重点支持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能带动千家万户脱贫致富的

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部分用于支持能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大力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开发项目。

第八条 第八条 选择和确定扶贫项目,必须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列入计划的扶贫项目必须能直接解决群众温饱问题,并具有覆盖贫困人口多、保证稳定脱贫、周期短、见效快等特点。用扶贫资金兴办的企业和各类经济实体项目要覆盖贫困嘎查村,企业或实体的职工必须有一半以上是贫困户的劳动力。

第九条 第九条 为了逐级建立好扶贫项目库,各贫困旗县要积极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各级扶贫办要积极协调资金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对各类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立项、评估、论证、筛选,经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进入项目库备存。各盟市每年6月应将下的备选项目报自治区资金管理部门和扶贫办。

第十条 第十条 资金分配:资金分配采取计划管理(一次审批,切块下达)和项目管理(分项论证审批下达)相结合的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自治区每年年初将资金计划指标总额的70%切块下达到贫困旗县,主要用于能够覆盖嘎查村和贫困户、直接提高贫困户生产经营能力的建设项目。其余30%自治区实行项目管理。

以工代赈资金的分配:自治区每年年初将资金总计划的70%定向下达到贫困旗县。由各贫困旗县根据下达的资金指标编报项目实施计划,经自治区批准后实施。其余30%用于跨旗县、跨苏木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异地开发和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等较大的项目。

信贷扶贫资金的分配:自治区每年年初将贷款新增计划的70%作为贷款限额下达到贫困旗县,重点用于能够覆盖嘎查村和贫困户、直接提高贫困户生产经营能力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其余30%用于跨旗县、跨苏木乡镇、覆盖贫困面大、幅射能力强的种养加一体化项目和资源开发项目。这块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根据对旗县申报项目的审批情况,依照有关规定按项目下拨。

自治区每年年底前将下定向切块的资金控制规模下达到盟市、旗县,旗县根据各自的资金控制规模编报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报盟市,各盟市在审查各贫困旗县项目的基础上,于每年1月底前将各贫困旗县扶贫开发计划和项目计划,连同上的扶贫开发工作总结及旗县级资金审计结论、盟市对旗县的考核验收结论等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计委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自治区对以上材料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各盟市上报的计划与项目批复下去。

利用各类扶贫资金安排跨旗县、跨苏木乡镇的较大项目时,要坚持使贫困地区均衡受益并适当向脱贫难度较大的地区倾斜的原则。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扶贫开发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自治区管理项目的申报程序: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由旗县扶贫办会商财政部门提出,以工代赈扶贫资金项目由旗县计委会商扶贫办提出,扶持贫困旗县嘎查集体经济的财政资金项目,由旗县乡镇企业局会商财政局、扶贫办提出,上述项目经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要及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材料逐级上报到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和扶贫办。信贷扶贫资金项目由贫困旗县扶贫办和农业发展银行提出,经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联合逐级上报自治区扶贫办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上报自治区的各类扶贫项目,经有关部门会审后,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然后通过原资金管理渠道下达,同时抄送各级扶贫办。

对于定向切块的扶贫资金,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按下列原则进行: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备案制,即旗县扶贫办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经盟市领导小组审批后,分旗县编成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报自治区备案后下达资金;在新的规定出台以前,自治区对定向切块的以工代赈资金、扶贫信贷资金,财政有偿资金仍实行项目管理。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有关部门申报、审批扶贫开发项目和计划,必须贯彻“真扶贫,扶真贫”的精神,使每一笔资金的投放都与本世纪末解决温饱问题的攻坚目标直接联系起来。大型项目在提交领导小组审批之前还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

项目经自治区审定下达后,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分头实施,不得随意变更,不得肢解和挪用确定的项目资金。个别确需调整的项目,必须按原渠道报批准项目的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项目一律取消并抽回资金,对已经变项并将资金挪用的,下分配资金时如数扣回,扣回的资金追加到项目执行好的地区。

第三章 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为了切实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自治区每年从当年可用财政扶贫资金的总额中安排不超过5%、从以工代赈扶贫资金的总额中安排不超过2%的资金,作为扶贫工作培训费和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扶贫项目的考察、论证、评估、技术培训,建立项目库等工作。这块经费除自治区本级留用一部分外,其余大部分分配下达到盟市、旗县使用。根据需要,盟市旗县扶贫办也可以从本级财政配套的扶贫资金中安排不超过5%的资金用于扶贫技术培训和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为保证扶贫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从1997年开始,自治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扶贫资金采取层层专项拨款、专项调度的管理办法。自治区接到国家下拨的资金后,一个月之内按照分配计划拨付到盟市,盟市、旗县要在一个月之内将资金全部落实到苏木乡镇或项目上,不得滞留资金。所有的扶贫资金,一律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自治区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信贷扶贫资金按项目下达到盟市,盟市及时拨付到旗县。旗县在两个月内将资金全部落实到项目上。对所有的扶贫资金,苏木乡镇要严格实行专户储存、专项记帐,保证专款专用,及时拨付。旗县有关业务部门承担的部分扶贫建设内容所需资金,分别在扶贫办和计委设立管理专户,视工程进度分批拨付。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继续实行无偿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办法。各级财政本级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有偿使用比例为20%,自治区下达的无偿使用的资金,不允许各地再作有偿安排。有偿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为2--3年。具体管理比照财政部《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执行。自治区下达有偿资金计划后,各盟市财政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与自治区财政厅签定借款合同,统借统还。今后,对于有偿扶贫项目,各地要单独上报,超过50万元的借款项目,要按有关规定附可研报告和评估论证等材料。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信贷扶贫资金要坚持“借款自愿、谁借谁还,谁还本息”的原则,固定资产贷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时间视项目经营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利率、担保条件和自有资金比例按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保证配套资金足额到位。自治区承担的配套资金,要与国家下拨到自治区的扶贫资金一起分配,同时下达。盟市承担的配套资金,要在明确配套数量后足额到位。达不到配套比例的,自治区在安排下扶贫资金计划时将作相应的调整,调减下来的资金追加到管理使用好的地区。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建立资金到位反馈制度。对扶贫资金的到位情况,各贫困旗县要于每年的7月5日和10月5日分别向盟市反馈一次,盟市要于每年的7月15日和10月15日分别向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反馈一次(附资金拨、贷款凭证复印件)。对届时未到位的资金,下相应全部核减。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建立扶贫项目责任人制度。凡扶贫资金扶持的项目,从选择、论证、评估、申报、实施、还款等全过程都要明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和责任人。责任人一定要选派有经验、懂经营、善管理、责任心强的人来担任。在项目还款期内(无偿扶持项目在建成之前),项目责任人原则上不能变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必须要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重新确定项目责任人。经主管部门批准,前责任人接受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实行检查验收制度。对扶贫资金投入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要按工程进度分期拨(贷)款。根据项目内容,对较大的项目要进行中间评估。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全面提出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完善,直至合格为止。完善期间对项目所在苏木乡镇、嘎查村停止或减少扶贫资金投入。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加强资金回收,加速资金周转。对于到期的财政有偿扶贫资金和扶贫贷款,各地要及时组织回收,归还有关部门。对收回的有偿扶贫资金,要重新纳入扶贫资金再分配计划,继续用于扶贫开发。对还款差的地区,自治区将减少该地区的有偿借款,直至不予安排。扶贫信贷资金收回后可继续留在旗县周转使用。对逾期不归还者,除按有关规定征收逾期占用费或利息外,在下分配资金时相应核减其资金指标。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扶贫资金的审计、监察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应把扶贫资金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专门审计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贪污和截留扶贫资金的地区,除扣减投资外,还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项目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绳之以法。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要逐步建立完善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微机联网管理。同时,要注重加强基层单位的财务制度建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扶贫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做好委厅机关的扶贫工作,加强对扶贫干部的管理,使扶贫工作更加科学化和制度化,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扶贫工作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事项必须经常委会或主要领导同意后开始实施。

第三条委厅机关扶贫干部每年为二人,期限为一年。具体人员由干部管理室按工作需要提出初步人选,报委厅领导批准后确定。

第四条 委厅机关扶贫工作由委厅分管领导负总责,日常具体工作由监察综合室负责。

第五条 委厅机关干部接到参加扶贫工作的通知后,要服从大局和组织安排,及时完成工作交接,尽快熟悉扶贫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明确扶贫工作的具体任务和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确保扶贫工作取得实效。

第六条 扶贫干部下去蹲点时,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尊重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做到不参与地方日常工作。

(二)严明政治纪律和工作作风,实实在在为农牧民脱贫办实事、办好事,按规定标准就餐和住宿,不准违反规定接受宴请,不准要求提高接待标准,做到不搞特殊化,不给基层及农牧民增加负担。

(三)不准参加由公款支付的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个人打招呼,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以及接受地方及农牧民赠送的物品及现金。

(五)不准擅自向地方索要或借用通讯、交通工具及办公设备,做到轻车简从,艰苦朴素,不给基层添乱。

第七条 扶贫干部去扶贫点工作,要向委厅分管领导请示,并向监察综合室报告。工作告一段落回到乌鲁木齐后,亦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在乌期间,除完成扶贫工作的具体业务外,要参加所在厅室的日常工作和学习,遵守正常的上下班制度,不得借口外出工作干私事。

第八条 每年扶贫工作结束之前,要写出详尽的工作总结,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报纪委监察厅主要领导。扶贫干部在扶贫期间的工作表现,纳入年终个人考评。

第九条 监察综合室要建立与对口扶贫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的联系渠道,了解掌握扶贫干部的工作表现情况。如有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提醒、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坚持扶贫先扶志、扶贫必扶智 助力内蒙古打赢脱贫攻坚战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当前,我区扶贫脱贫工作已进入了冲刺期、攻坚期,面临着贫困群众脱贫主观能动性不强和脱贫能力不足的双重考验。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狠下“绣花”功夫,激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提升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技能,实现脱真贫、真脱贫,确保小康路上不落下一个群众。

一、以精神扶贫激发脱贫内生动力

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指导扶贫开发”。“等、靠、要、比、怨”思想严重是导致我区部分贫困农牧民持续贫困的重要原因之一。要实现这种类型的贫困户彻底脱贫,首先就得做好“扶志”工作,通过振奋精神风貌,激发他们脱贫的志气和内生动力,实现“外部输血”向“内生造血”的转变。

提振贫困农牧民精气神。脱贫先立志,致富靠自己。“扶志”,就是要“点燃”贫困农牧民自己主动脱贫致富的志气,就是要汇聚积极向上的正能量,就是要由“要我脱贫”向“我要脱贫”转变。为此,应大力实施精神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打破贫困户的“思想桎梏”,拔掉贫困户的“思想穷根”,提高贫困户的自我发展意识和能力,充分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使他们甩开膀子、撸起袖子、干出样子、过上好日子。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建设,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对贫困群众的教育和引导,充分发挥党员能人在致富、帮富和带富方面的先锋模范作用,促使贫困群众杜绝“等、靠、要、比、怨”的懒惰思想,树立靠自己双手勤劳致富的信心和勇气,切实把贫困地区基层党建工作的活力转化为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主动性的重要源泉。定期组织自力更生脱贫的贫困农牧民、创业致富带动脱贫的业主等先进典型和驻村扶贫的第一书记、与贫困户结对帮扶的帮扶干部进行巡回宣讲,分享“创业史”和“致富经”,激励贫困群众提振精神、鼓舞斗志,自力更生、艰难奋斗、自强不息。依托嘎查村集体扶贫项目,采取以工代?c的方式,动员贫困农牧民参与,使其在劳动中获得物质报酬和精神激励,实现越干越会干、越干越想干。发动贫困农牧民参与制订嘎查村集体脱贫规划,自己给自己把脉,充分吸收和采纳切合实际、可操作的脱贫想法和建议,提升贫困农牧民的参与感和获得感。持续开展贫困地区农村牧区扶贫公益培训,提高嘎查村政策礼仪宣讲员、邻里纠纷调解员、医疗卫生人员、养老护理人员等的服务水平,不断改善贫困群众的生活习惯、心理健康、文明行为和就医环境,提升贫困群众积极健康的精神面貌。在贫困地区嘎查村营造浓厚的脱贫攻坚氛围,形成奖勤罚懒的风气,激发贫困群众的斗志,让他们自力更生、勤劳致富。

建设文明乡风。乡风文明建设是贫困地区农村牧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是助推贫困户精神脱贫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区部分脱贫群众受益于扶贫政策,家庭收入日益增加,但由于参与赌博等原因又迅速致贫返贫。因此,脱贫致富要“富口袋”与“富脑袋”双管齐下,脱贫效果才能长久。文明的乡风、优良的家风和淳厚的民风是贫困户实现生活富裕持续长久的基础。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点,不断提升贫困地区农牧民文化素质和农村牧区文明程度,形成“人人有好习惯、村村有好风气”的局面,为脱贫攻坚提供强大精神动力。依托贫困地区基层大讲堂、道德讲堂,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宣讲平台、贫困农牧民精神家园,引导贫困群众爱国爱党、感恩扶贫,积极变礼革俗、抵制陋习。因地制宜在贫困嘎查村建设小舞台、文化墙、文化广场、文化大道等宣传阵地,开展中国梦?致富圆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通过通俗的语言、形象的图画诠释乡风文明价值理念与行为准则,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贫困地区农村牧区落地生根。编创展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的民族歌舞、二人台等节目,让贫困户在听歌、赏舞、听戏中受教育。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家庭、干净人家和好儿女、好婆婆、好夫妻、好邻里等评选活动,组织群众口碑好、认可度高的先进典型、道德模范进行巡讲,弘扬最美精神,传播新风正气,使贫困户在潜移默化中受熏陶、在耳濡目染中受教育。坚持党员示范、干部带头,通过党员干部带头破陋习、树新风,影响和带动贫困户讲文明、讲科学、讲诚信,追求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充分发挥贫困地区农牧民的主体作用,以反对好逸恶劳、酗酒赌博、封建迷信和大操大办,提倡勤劳致富、健康娱乐、崇尚科学和勤俭节约等为主要内容,制定和完善乡规民约,在村级活动场所、群众聚集地设置村规民约、文明提示语等宣传栏和标识标牌,推进贫困地区嘎查村移风易俗。制作和发放以乡风文明为主要内容的对联、年画、书籍和购物袋、围裙等宣传品,让乡风文明更贴近贫困群众的日常生活。

实施文化扶贫。扶贫先“扶志”,扶志更重要的是以“文”化“人”。文化扶贫是精准“扶志”的金钥匙。因此,要大力开展文化扶贫,以文化自信提振贫困群众的发展自信,引导他们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观念,激发他们追求美好生活的内生动力,助力全区打赢脱贫攻坚战。创作反映扶贫事迹、先进典型、经验成果等的舞台和美术作品,通过艺术的形式呈现扶贫脱贫过程中的动人故事和可贵精神。鼓励各级各类艺术院团赴贫困地区开展对口帮扶慰问演出,持续开展送戏、送演出、送电影、送图书、送辅导等文化下乡活动,满足贫困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鼓励贫困地区嘎查村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自编自演秧歌舞、广场舞、二人台,组织秧歌大赛、朗读比赛等,丰富贫困农牧民文化生活。以弘扬文明新风、地方文化为主题,坚持教育性和观赏性相结合,在贫困嘎查村内部主要道路和进出口公路沿线,建设主题鲜明、寓意深刻、图文并茂、与农村牧区环境相协调的特色文化墙,把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近距离传递到贫困群众的眼中和心里。挖掘和整理古今的乡贤事迹,传播和颂扬优秀的乡贤精神,使乡贤文化渗透到贫困群众的精神生活中,形成向上向善、积极进取的价值取向。加强贫困地区嘎查村农家书屋、电子阅览室、文化活动室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建设,完善图书报刊、电脑、音响设备、娱乐器材等配套设施,促进贫困农牧民文化素养提升。依托嘎查村文化站和文化服务中心,定期组织开展种植、养殖、家政、手工艺等培训班,让贫困群众掌握脱贫致富技能。充分利用已建成的电子阅览室,引导贫困群众查阅、学习和掌握现代农牧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方法等资料,推动贫困群众在精神面貌发生改变的同时,学到实用种养殖技术,发展自己的产业。

二、以教育扶贫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贫困群众之所以贫困,与其受教育程度、文化水平和技能知识直接相关。因此,在“扶志”的同时还要“扶智”。加快实施教育扶贫工程,精确瞄准贫困地区的教育最薄弱领域和贫困群体,让贫困家庭子女都能够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让贫困农牧民都能够接受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实现“人人有学上、个个有技能、家家有希望”。

强化就学就业资助。贫困家庭子女辍学的主要原因是上不起学。教育扶贫就是要加大对贫困家庭子女受教育的资助,消除贫困家庭子女接受教育的后顾之忧。加大贫困地区教育投入,各级教育经费重点向贫困地区和基础教育、民族教育倾斜。坚持“把教育?费花在刀刃上”,建立完善教育资金安排使用与各盟市、旗县区的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精准挂钩的机制,提高教育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加强教育扶贫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稽查机制。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帮助农村牧区贫困家庭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实施好23个国贫旗县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资助标准。认真落实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完善自治区高等院校新生入学资助、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政策,继续实施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新生每年1万元资助政策。加大对贫困高校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贫困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帮扶政策支持力度,利用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为贫困毕业生提供在线求职招聘、远程视频面试、网络签约等服务,组织开展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补贴。鼓励有条件的贫困旗县设立扶贫教育基金,吸纳嘎查村集体经济资金、帮扶单位专项帮扶资金和企业、个体工商户、爱心人士等社会捐赠资金,对嘎查村贫困家庭子女读高中、大学进行奖励帮扶。

夯实教育脱贫基础。扶贫先扶智,治穷先治愚。教育扶贫是改变贫困家庭子女人生命运的重要途径,是斩断贫困代际传递的重要武器。加强贫困地区控辍保学工作,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健全学前教育制度,完善托儿所、幼儿园等贫困地区农村牧区学前教育网络,加强民族幼儿园建设,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收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子女,帮助农村牧区贫困家庭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落实好“两免一补”政策,合理布局贫困地区农村牧区中小学校,全面改善贫困旗县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恢复并办好贫困地区必要的嘎查村小学、教学点,合理建设搬迁移民学校。加强有专业特色并适应市场需求的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推进订单式、学徒制等校企联合培养类职业教育对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子女优先招生、优先选择专业、优先安排实习、优先推荐就业。普及普通高中教育,优先支持贫困旗县普通高中改善办学条件,落实好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继续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政策。加大高校招生倾斜政策力度,自治区级高等院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计划向贫困旗县和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倾斜。提高贫困地区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教育普及水平。办好贫困地区远程教育,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范围。

加强脱贫职业技能培训。贫困家庭普遍存在着种养技术缺、就业技能差的问题。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教育扶贫就是要建立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坚持脱贫举措与技能培训精准对接的原则,面向贫困家庭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培训活动,提升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实现“学会一种技能、带富一个家庭”。针对在家发展种养殖业的贫困户,开展家门口流动轮训、送技能下乡活动,普及培训育苗、病虫害、土壤、有机肥等种植技术和牛羊品种改良、标准化饲养管理、饲草料调制、羔羊早期断奶与隔栏补饲、疫病防治及程序化免疫等养殖技术,面对面为群众传经授艺,培养一批种养“明白人”。针对在家创业的贫困家庭青壮年,根据劳动者意愿、年龄结构和文化程度等,开展乡村旅游、林下经济、生态护林等多种形式技能专班培训。针对贫困旗县的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进城农牧民工、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等群体,瞄准就业市场新需求,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使用专业教材、突出面授和现场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培养一批转移就业“能干人”,发展劳务输出。

第五篇:自治区地矿厅对口扶贫淖毛湖开发区工作汇报

自治区地矿局对口扶贫帮扶淖毛湖开发区

工作汇报

2011年我开发区农村对口扶贫帮扶工作在自治区地矿局的指导和帮助下,按照加大对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提高扶贫帮扶水平的要求,坚持以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总揽,创新扶贫帮扶工作机制,探索扶贫帮扶工作新路子,深入推进了我开发区的农村对口扶贫帮扶工程,促进了开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一、基本情况

淖毛湖开发区位于淖毛湖镇西侧6公里处,距县城78公里。淖毛湖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于2003年1月,由原来的前山、盐池、吐葫芦、苇子峡、下马崖开发点合并而成,为扶贫搬迁开发区。管委会下设三个区,现共有居民312户,1163人。劳动力598人。贫困户24户92人。

二、扶贫帮扶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县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开发区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在县扶办的大力支持下,今年7月14日,开展自治区地矿厅定点帮扶淖毛湖开发区签约仪式。由此标志着今年两地开展第二轮农村对口扶贫帮扶已全面推开。自治区地矿厅委托地质六大队张书记、宝山公司宝山选矿唐书记与淖毛湖开发区多次进行双向沟通对接,解决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要求,确定了我开发区今年农村扶贫帮扶的重点。提出了抓好这项工作的有关措施和办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今年自治区地矿厅与我开发区结对扶贫帮扶以来,自治区地矿厅对开发区进行全方位的多次调研,开发区集体经济为零,为了壮大集体经济,对开发区现有2座蔬菜大棚投资10万元,购进钢管、棚膜、棉帘、卷帘机,现2座大棚已种植小白菜、韭菜。另外,针对开发区贫困群众情况,出资18万元免费为20户低收入户安装小铃铛暖气炉。其次,针对农牧民文化素质低,就业渠道少等现象,投入培训费用6万元,开展各类培训班4次,培训100余人。有组织、就近就地向区域内企业、外地转移261人,其中:广汇新能源就业72人,哈密市二电厂就业3人。

三、今后工作思路

今后开发区对口扶贫帮扶工作将在今年工作的基础上,提高认识,抓住机遇,不断总结,不断拓展,积极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对口扶贫帮扶的体制机制,加强“造血”式及基础设施建设和助学帮困等方面的帮扶,以此更好地促进农民多渠道就业增收。加强与县级相关部门的联系,健全对口帮扶帮扶日常管理机制,强化目标管理,继续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扶贫帮扶。

淖毛湖开发区管委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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