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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械租赁公司简介(精选)

建筑机械租赁公司简介第一篇:建筑机械租赁公司简介杭州高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规章制度1、安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二、3米以上的高空悬空作业,无安全设。

建筑机械租赁公司简介

第一篇:建筑机械租赁公司简介

杭州高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1、安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二、3米以上的高空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带。

三、高空作业,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四、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五、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弄机电设备。

六、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大臂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2、装拆人员进入安装现场、登高作业必须穿软底防滑电工鞋,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穿工作服。

3、严禁安拆人员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如酒后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并开除(违反一次罚1000元)。

5、塔吊安装、拆卸、附墙作业应设置安全警戒区域,作业人员必须听从带班指挥,带

班必须了解作业内容,操作程序及相关工种的配合要求,绝不允许无指挥作业或多头指挥作业,多人数的群体配合作业要设巡视员。

6、塔吊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各电气开关、导线、安全装置、机械传动,

受力部分等应确保安全可靠。

7、塔吊在检修时,检修人必须挂牌警示停用,严禁任何人擅自合闸使用。

8、安拆塔吊作业及起重设备的使用,均须符合规定工况环境要求,严禁在超风力及雨、

雪等恶劣条件下进行作业。

9、塔机顶或降节过程中,严禁回转,必须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步骤操作。

10、塔机安装完毕后,应认真检查各部紧固良好与各限位保险装置齐全完好。

11、本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外出做安拆工作,如有发现扣三天工资。

希望本公司员工以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遵守以上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罚款50元一次,带班罚款100元一次,累计三次以上本公司予以开除。

第二篇:上海龙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上海龙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

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浙民二终字第2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龙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郦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海娇,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力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谢金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海明,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龙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纪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五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嘉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章恒筑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许江杰、陈玫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6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纪公司委托代理人叶海娇及胡力明、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海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承建嘉兴港区房建工程,郭杭永为该工程的项目部经理,工程的28#、29#、32#楼内部承包给陈仁千施工。陈仁千又将工程交与鲁三喜承建。鲁三喜遂私刻了中铁十五局嘉兴港区房建工程项目部之公章,于2004年7月15日以该项目部的名义与龙纪公司订立了租赁合同,在合同上加盖了该私刻之章,鲁三喜以中铁十五局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在合同上签名,又冒签了郭杭永之名。该合同订立时鲁三喜未向龙纪公司提交中铁十五局的委托书。鲁三喜在公案机关供述:

1、合同订立时支付的1000元押金支票系中铁十五局开给黄建勇的空白支票,其从黄处取得后,用于支付合同押金;

2、该批租赁物,30吨存放于被告工地,200吨已归还龙纪公司,其余从龙纪公司处提货后直接转卖他人。2005年6月30日,龙纪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中铁十五局向其租用钢管、扣件,但到期未归还租赁物,未支付租赁费,请求判令中铁十五局支付租金、维修费和违约金等。中铁十五局抗辩鲁三喜私刻项目部公章与龙纪公司订立租赁合同,龙纪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间无合同关系。闵行区人民法院(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1092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虽然租赁合同加盖了中铁十五局项目部的公章,但该公章与中铁十五局公司备案的印章不符,且从案外人鲁三喜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可以得知,该枚公章是由鲁三喜私自刻制。另外租赁物的收料、还料都由鲁三喜个人在一手操作,中铁十五局也从未支付过租赁费,故真正与龙纪公司发生租赁关系的为案外人鲁三喜,并非中铁十五局。闵行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龙纪公司的起诉。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提出上诉。2006年3月17日,龙纪公司以前次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该院裁定中铁十五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原审法院。龙纪公司诉称:双方当事人签订过租赁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请求判令中铁十五局支付租金2554429.73元,支付杂费及修理费等28644.92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10937.1元等。中铁十五局辩称其从未与龙纪公司签订过租赁合同,也未收到租赁物,现龙纪公司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诉讼,显属无理。请求驳回龙纪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龙纪公司提出的中铁十五局向其租用钢管、扣件,欠其租赁费等请求,已经闵行区人民法院(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1092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真正与龙纪公司发生租赁关系的是案外人鲁三喜,该院裁定驳回了龙纪公司的起诉。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提出上诉。现龙纪公司为此再行诉讼,就本次诉讼新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其请求没有证据证实,不予支持。综观本案证据,虽然龙纪公司提出鲁三喜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但在案证据反映鲁三喜不是该工程的项目部经理,最多也只能认定为中铁十五局承建工程的工作人员,故其只能在中铁十五局授权的范围内从事活动。龙纪公司并未举证中铁十五局授权鲁三喜与龙纪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关证据,因此鲁三喜的行为是一个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或是被代理人事后追认,或是构成表见代理。本案中没有中铁十五局的事后追认行为。关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龙纪公司的唯一依据是订立合同时鲁三喜提供的中铁十五局开出的1000元押金支票。经查,该支票是中铁十五局(空白收款人)开给案外人黄建勇,用于退回押金,鲁三喜也交待了是从黄建勇处取得,用于了本案租赁合同的押金支付。因此是鲁三喜虚构了中铁十五局开出支票给龙纪公司这一事实。虽然中铁十五局开具空白支票确属不规范,但其并无出票给龙纪公司的意思表示;其二,合同约定押金为标的的10%,而龙纪公司主张的租赁费达250余万元,因此仅1000元的金额距标的10%差距甚大,龙纪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具有谨慎义务,其仅凭鲁三喜的小金额的支票即相信鲁三喜代表了中铁十五局,而没有向中铁十五局进行核实或依法进行催告,属于轻信,对此龙纪公司具有过错显见。该支票在闵行区人民法院(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1092号案件审理中也未确认。由于龙纪公司有过错,故其主张鲁三喜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不能成立。最后,关于龙纪公司当庭提交的送货单用于证明合同实际履行方为中铁十五局的问题,经查,该些送货单本身不能反映租赁物由中铁十五局收取,中铁十五局也不认可收到了相应的租赁物。虽然鲁三喜供述有30吨租赁物用到了工地上,但鲁此述并未得到工程项目部经理郭杭永和实际承包人陈仁千的确认,是否属实尚无法确认,即使属实也是物的流向和用途问题,法院不能根据物的流向和用途来确认合同的相对人,因此龙纪公司向中铁十五局主张合同权利缺乏依据。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本案中,由于龙纪公司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属举证不能,其诉讼请求不能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06年7月28日判决:驳回上海龙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980元,由上海龙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龙纪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与龙纪公司签订合同的鲁三喜是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就本案所涉工地的事实承办人,有安全责任书、鲁三喜对外的调解协议为证,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龙纪公司与中铁十五局有事实上的租赁关系,租赁物也确在被上诉人工地使用,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支付租金、杂费的民事责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答辩称:本案当事人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1092号生效民事裁定书已经确认真正与龙纪公司发生租赁关系的是案外人鲁三喜,本案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龙纪公司在二审时提交了二组证据材料,一为对驾驶员(证人)张杰、叶剑飞的调查笔录及发料单,二是车运费列表和内部运费明细,证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间存在租赁关系。庭审时,本院同意龙纪公司要求证人张杰、叶剑飞到庭作证的申请。张杰、叶剑飞均承认调查笔录内容属实,他们与龙纪公司是一年一签的合作运输关系,曾经送货去嘉兴工地,共五次。中铁十五局对龙纪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质证认为,首先,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属于二审新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其次,两证人的身份与龙纪公司具有利害关系,证人所陈述的送货地址在嘉兴地图上不存在,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陈述为被告自提货物,与现陈述的送货内容相矛盾。因此,证人证言亦不具有真实性。本院认为,上诉人龙纪公司本应在原审期间提供当前在二审提交的发料单、货物运输合同、驾驶员的调查以及其内部的运费列表等证据材料,但由于原审时争议焦点未集中在货物是否交付上,为利于查明事实,该二组证据可作为二审新的证据。但因该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受被上诉人之置疑与否认,且车运费列表和内部运费明细等系上诉人单方制作,证人与上诉人具有协作关系,证人证言也不能证明交货的实际数量,故上诉人提交的二组证据不予采信。

原判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不持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龙纪公司曾于2005年6月30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中铁十五局向其租用钢管、扣件,请求判令中铁十五局支付租金、维修费和违约金等。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1092号民事裁定,认定“龙纪公司与中铁十五局不存在合同关系,真正与龙纪公司发生租赁关系的是案外人鲁三喜”,驳回了龙纪公司的起诉。该裁定因当事人未上诉而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不管是判决抑或裁定形式,裁判文书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亦无须举证。现今,龙纪公司在未能提供充分的新证据证明与中铁十五局存在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再次以同样的当事人、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嘉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海龙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海龙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恒筑 代理审判员 许江杰 代理审判员 陈 玫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余 音

第三篇: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范本范本范

本范本3333))))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编 号: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

方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设备特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设备概况

二、设备使用地点及工程项目:本租赁设备仅限于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三、租赁设备的

所有权和使用权:

1、甲方拥有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2、乙方仅在租赁期内在本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拥有该租赁设备的使用权。

四、甲方为该设备配备操作手______人,由____方负

责工资,工资每人每月__________元。

五、租赁期限及租金结算方式:

1、自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将设备完

好交给甲方办理退场手续,若乙方继续使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五日内重新签定续租合同。

2、租赁期间原则上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折合一个台班),每月累计不得超过____

小时,确因工作所需超出_____小时部分应视为加班,按超出工作小时数计收加班租赁费。 设

备的租赁费按月结算____________元/月/台,_________元/天/台,如设备租赁期不足一个月,

租赁费按实际天数乘以8小时结算,超出工作小时加班部分,另计收加班费。

3、经甲

乙双方协商,甲方收取乙方设备预付租金____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4、乙方向甲方交纳租金及保证金后,办理提货手续,自租日期,每30天向甲方交付一次租

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设备赔偿金后,甲方应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

六、租赁设备的

运输、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设备的进场费由_______方负担,退场费由______

方负担,乙方应在设备退场前七天通知甲方。

2、设备在租赁期间所需的各种油料由乙

方负担。

3、在租赁过程中,乙方承担设备易损件(如刀头、刀库等)的所有更换费用。

4、设备在租赁期间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协助甲方机手做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使设

备保持良好状态,维修和配料费用在________元以下的由乙方负担,维修费用在_______元

以上的由甲方负担,所付费用以甲方机手签字为准,由甲方负担的部分从甲方收取设备租赁

费中扣除。

5、在工作过程中,乙方若不能对设备故障进行排除,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

维修,设备因故障造成每月累计停工三天(维修时累计十二小时折合一天)以上的部分乙方

应扣除甲方相应天数的租赁费,如因乙方

第四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承租方:(甲方)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百欣花园项目部

出租方:(乙方) 陕西宏大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工程名称:百欣花园

工程地点: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5号

建筑物高度:

第一条:租赁机械及附件的名称、型号、数量。

名称:QTZ40 型号:4807 数量2台 出厂日期:2005年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 暂定4个月 ,出租方自(具体以启用单时间为准) 起将机械交付承租方使用。

第三条:进出场费、租金及交纳期限。

1、进出场费人民币/台(不含税价),机械进场前先支付6000元,余款退场后一次结清。

2、按月结算租金,每月租金人民币元(不含税价),一次包死不作调整。

3、每月机械运转签证单经承租方签认后,承租方在次月二十日前将租金支付给出租方。

4、机械退场后承租方应支付所有租费。

5、出租方在机械设备装拆前应提供装拆方案和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并将安装资质证书与特种工操作人员岗位证书提供给承 1

租方。

6、出租方设备安装完毕,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并将验收手续交承租方后,出租方凭甲方启用通知书日起开始计收租赁费。如遇特殊情况,工地确实难以开始作业时,出租方应等待,如何计算租赁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人员管理及安全责任。

1、机械安装、预升、拆除及维修保养必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技术力量和人员以完成安装或拆除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装拆,遵章守纪,严禁违章作业指挥安装。机械由于产品质量或在安装、顶升、拆除、维修保养中发生一切机械及人身安全事故所造成的费用与有关责任均由出租方承担。

2、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承租方负责安排操作人员的食宿(费用由出租方自理)。

3、乙方必须组织人员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为

10天。

4、乙方必须保证塔吊24时小时施工需要,司机不服从甲方安排消极怠工,上班迟到,甲方有权按《项目部塔吊司机管理制度》对其罚款,并扣除塔吊误工费。

第五条:场地

承租方负责设备进场道路的清理及障碍物的排除,提供设备料具用房,确保机械及附件免遭损坏和丢失。

第六条:双方对租赁设备所需地基与基础的处理。

出租方:

1、向承租方提供有关地基处理要求及基础图纸等有关技术资料并进行书面交底。

2、负责技术监督及隐蔽验收。

3、对设备进场的道路及安装环境提出要求。

4、提供机械附墙预埋件及附墙标准撑杆。

5、出租方应根据安全使用的原则安排定期、不定期的检修保养时间。保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24 小时,并累计利用休息时间完成。

承租方:

1、根据出租方所提供的地基、基础资料及交底要求,完成地基与基础处理、施工工作。

2、填写、整理好有关技术资料,通知出租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3、按出租方的要求,保证设备安装环境及进出场道路的畅通;

第七条:租赁期间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故障排除。

1、租赁期间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及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

2、故障排除:出租方应使用机械设备随时保持良好运转状态。若设备发生的故障现场人员不能排除时,出租方应在2小时内派人员赴现场排除,设备故障及维修期不计算租费。累计每超过24小时承租方可扣除两天的租金。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国家法定节假日、气候条件月租金不变,春节放假期间承租方应书面通知出租方停机时间,出租方免收放假期间租费,假期结束,出租方正常计算租期,收取租费。如遇地质灾害造成的停机或其他损失由乙方自负。

2、机械退场,承租方以书面形式于报停前一周通知出租方,出

租方接到承租方报停通知后15日内退场,报停后到退场期间不计算租费,承租方机械退场后及时与出租方结算并支付所有租费。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交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延期或补充条款

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10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限,应重新续签合同或签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事同具的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职责,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机械概况一览表

二、双方职责及有关配合事宜

1.设备进场前,乙方需对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设备的完好性。。

2.甲方若需对设备进行改善或增、减部件,必须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三、费用结算及双方约定

1.进(退)场费用:施工时间24小时之内,按施工时间加两小时。施工时间24小时以外不计进(退)场费用。

2. 大挖机按220元每小时(含税价),小挖机按120元每小时(含税价)

四、违约责任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能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_______违约金。

五、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采取如下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解决。

2.诉诸当地______________法院,诉讼解决。

六、支付方式:施工完成一次性支付。

七、附则

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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