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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通用)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的功能。制定这个制度有很多预防措施,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的功能。制定这个制度有很多预防措施,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科技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4-18 【生效日期】2002-04-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 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 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三高一优两重点”的原则。即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优秀的部门(行业)或地方实验室;“两重点”指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综合实验室。

第十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纲要,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指导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地方、高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2、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

3、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申报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无主管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附件一),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科技部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其国拨及配套经费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形式。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应报科技部核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支持实验室网络化的建设。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部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八条 科技部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报告》,科技部组织论证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家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核准。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十八个月) ,特殊情况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按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其编制,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实验室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补助费中列支,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实验室经费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在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定期组织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部门(地方)实验室,符合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 (Tsinghua University)。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 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是我国实验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08]5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 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

4.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 建设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从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科技部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2.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3.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十四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主管部门组织相应依托单位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专家验收。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六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根据考核情况,科技部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八条 科技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九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四十条 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依托单位)”。如: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ilicon Materials ( Zhejiang University)。

第四十二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2002]91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福州大学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2005年工作计划 2005年我处按照学校部署,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处工作的特点,在搞好常规工作的基础上,还要搞好以下工作:

一、资产管理工作

(一) 全校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具体工作要求:

1. 部署与动员

⑴ 综合科应完成我校国有资产管理检查的文件的起草工作。 ⑵ 由学校召集全校各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员(俗称“领料员”)会议,下发我校开展国有资产国力专项检查工作的文件,全面部署开展这一工作。

2.明确今年这项工作与以往的不同之处和重点,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尽早与有关单位通气,工作做在前面,争取主动。

3.注意解决新问题

⑴ 资产登记管理,保证账、物、卡相符,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

① 去年7月实行政府采购以来,出现了新问题:供应商直接送货到校内“用户”,货物验收在基层单位,带来了该登记的货物信息不全或失真,要求各单位要认真核对。 ② 资产信息收集处理点,要及时处理核对后的信息,保证国有资产数据库的信息真实、完整。1

③ 向各单位提供去年7月至今年6月底入库(建帐)的资产明细帐,以便核对。

⑵ 对上次全校资产清查以后出现的新单位(新校区),以及个别单位因机构整合而撤销单位的资产帐,做好立户、销户工作;对撤销单位的资产帐一定要有新的着落点,并进行归并,不留呆帐。

4.注意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协调,保证这项工作的高质量的圆满完成。

5.抓住专项检查的契机,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力求形成闭环的规章制度体系,条文要言简意赅,方便基层可操作。

(二) 资产处置工作

1.建章立制。建立一套符合国家资产处置要求的制度。

2.处置文件归档。已完成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的工作文件,要及时整理、及时归档。

3.经常到学院了解资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萌芽阶段,不要在酿成了大错时才进行处理。

(三) 配合学校有关部门搞好老校区功能规划和资源开发利用的论证工作

根据老校区各学院的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及其对各类资源的需求,明确功能分区,整合老校区的各类资源,筹划符合老校区办学特点的各类公共平台。是老校区的资源得以充分利用,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

二、实验室管理工作

(一)修订、健全我校实验室(含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1.继续配合科技处等职能部门,完成我校《大型精密仪器使用管理办法》的文件;并履行好文件赋予我们的职责,落实好工作。同时探究新的管理措施,提高我校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效率,促进这一管理办法的事实。

2.组织修订我校的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规章制度。 ⑴ 收集我校现有的实验室管理、实验操作规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依靠各学院的教师、实验人员的智力,借鉴

他校现行成熟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修订工作。

⑵ 注意搞好与教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及本处内部科室之间的的协调与分工,共同搞好修订实验室管理制度的工作。

(二) 开展本科评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前期工作

1.扎实开展迎接教育部对我校进行本科评建检查(与我们有关的部分)的准备工作

⑴ 收集、消化本科评建检查(与我们有关的部分)的指标体系、观测点和要求,收集、消化已通过评奖检查的兄弟学校的资料;

⑵ 根据评建检查的指标体系,收集、配对我们已有的有关的资料信息;

⑶ 通过比较、对照,在我校的现实中找差距,找对策。

⑷ 通过走访,学习他校经验,综合分析后提出工作思路,向校分管领导汇报。

2.修订、健全我校实验室(含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收集实验室建设的主要统计数据。

3.结合新校区建设,积极配合有关院系,开展新一轮实验室建设规划的论证与立项工作,使之适应“学科群”的建设,达到“以建迎评”,服务于建设“东南强校”。

三、物资供应工作

(一) 继续搞好政府采购工作

1. 完成校内政府采购文件出台和宣传工作。

2. 积极筹备,实施我校科研、实验仪器设备校内政府采购工作。

3.对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要按职责分工把好关。

4.政府采购的相关文件及时存档备查。

(二) 加强内部管理

1.工作要进一步规范,注意在分工与协调上的调控。

⑴ 物资采购的信息管理计算机化。组织人员开发物资采购信息计算机数据库管理程序。最终实现资产信息管理——从仪器设备采购立项申请开始,到进仓建账全流程信息计算机管理。

⑵ 采购人员计算机操作要扫盲,期末达到上岗的最低要求。 ⑶ 对非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加强询价职责的管理。

⑷ 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前、后期工作要搞好衔接,防止脱节。 ⑸ 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处理教师提出的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帮助或指导有关人员搞好政府采购项目的付款手续,搞好反馈。

2.采购人员的观念要更新。

我们不是教师与供应商之间的简单的传递手。我们要用所了解的仪器设备的功能、价格、质量、厂商等信息、智慧和经验为学校的物质采购工作服务。以国家与学校利益为重,以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确保资金安全;以节省资金、方便师生为己任,为学校把好物质采购关。

3.实行采购工作负责制,工作严格按分工与程序办。同时,实行接待教师“任务首接负责制”(即:第一个接待我校教师的采购人员,应承接下“任务”,负责转交有关人员,并反馈这位教师)。

四、设备维修工作

针对目前的情况,提出设备维修的应急方案,基本满足要求。

五、办公室管理

1.落实各业务科室文件归档工作。提供历年归档材料目录备查。

2.进一步加强公章、合同章的使用登记,建立发文登记制度。

3.加强本处网站建设。对现有网页版面、栏目要改版、增减,内容要及时更新;增加校内、外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的内容。

六、勤政廉洁建设

1.严格执行《福州大学物资采购工作纪律》、《福州大学校内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评审)会议纪律》。

2.单位不向供应商索要或接收供应商提供的资金,用于发奖金,搞活动。

3.个人不收受供应商的回扣、好处费。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2004年12月26日

第四篇:南京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医科大学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规范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参照国家科技部、国家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和地方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实现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其主要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推进科技进步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依托我校建立的重点实验室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其行政关系隶属所在学院。

第五条 我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学校、学院和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资产、研究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建设、运行经费等配套条件。

(三)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第七条 学校科技处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江苏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学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将其列入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学校重点实验室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接受有关部门的论证、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

(四)根据国家和江苏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制定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五)会同学校财务处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进行管理。 第八条 学院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二级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由学院领导亲自抓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对本部门重点实验室建设现状有充分的了解和分析,对其发展有相应的设想和措施,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重点实验室更多地支持。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切实履行和完成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各项任务,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规定进行建设,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地使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推荐,有关上级主管部门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比较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岁,任期3-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建设的学术指导机构。学术

2 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其中实验室所依托高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由实验室主任提名,学校聘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60岁,任期为3-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建设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为主,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由学科、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获得课题等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使用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或实验室统筹解决。实验室应重视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建设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学术人员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立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研究生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要加大开放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

第十七条 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和技术的产出、管理和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该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 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该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内外客座人员的成果根据协议决定归属。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重点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断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以有限的投入产出最大的效益。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是重点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必不可少的手段,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实验室要逐步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和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杜绝一切编造实验数据、抄袭剽窃等不正之风。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在建设过程中,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学校正式行文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得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均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提交报告,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送学校科技处。

第二十六条 科技处每年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名称应严格按照批文准确命名。

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

4 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Ministry of Education”。

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卫生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江苏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江苏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其英文名称为“Jiangsu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 依托我校建立的(工程)研究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篇: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国土资源工作特点,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国土资源系统具有科技创新优势的法人单位(即依托单位)所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创新平台,也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国土资源事业发展。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直属单位、依托单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计划单列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协调与管理的有关科技项目、基金、专项等,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公开、择优选择

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相关研究任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科技业务主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司局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总体规划和布局。依据国土资源事业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开展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布局调整。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论证、验收与评估,审定重点实验室建立、调整和撤消。制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三)组织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

(四)组织协调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在项目、人才、经费、设备等方面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

设立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工作事项,开展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人才、成果等运行管理综合研究,编制重点实验室报告。

第七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承担其所属单位(包括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本地区(部门、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

划、计划。

(二)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条件,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协助国土资源部开展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 依托单位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赋予重点实验室科研自主权,保障其管理和运行经费,最大限度地调动其创新积极性。

(二)提供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在资源分配和管理上,计划单列,在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科研场所、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

(三)组织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四)加强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配合国土资源部和主管单位做好评估和检查。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划和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新建重点实验室的论证。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满足的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一般3-5个)符合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划的要求,建设目标明确。

(二)新建重点实验室,应当是相关厅局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并有2年以上运行时间。

(三)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部门重大科研任务。

(四)具有该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科研场所相对集中。

(六)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文化和学术氛围。

(七)依托单位应保证重点实验室运行与开放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相关共建高校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编制《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提出推荐意见,出具承诺书。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专家组一般由7名或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论证结果反馈主管单位并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主管单位组织依托单位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编制《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简称“建设计划书”)并组织专家论证,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建设计划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验收的依据。建设期限一

般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建设完成后,依托单位提交《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土资源部。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申请仅限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为2年。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验收,可委托主管单位负责具体验收工作。专家组一般由7或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意见分为三种:通过验收、限期整改后验收、未通过验收。重点实验室验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验收专家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进入正式运行序列。正式运行的重点实验室应当制定未来五年期制定建设发展规划,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报主管单位批准,并作为运行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1)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 (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4)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方向、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参与重要学术活动,指导学术研究;对重点实验

室的发展、合作、开放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实到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本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应是本领域具备较高学术声誉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正高职称,人数一般为9-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单位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正常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由依托单位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流动人员规模要根据研究需要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进行聘任。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并

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设立开放研究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人员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重点实验室对开放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参与研究、承担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有计划地开展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等工作,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应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应对外开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提倡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相关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等。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专著、论文、专利、软件、数据库、实验数据等)均应规范署名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

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应规范署名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及实验室质量建设。要加强科研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研究资料的保存工作,确保研究工作的质量。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科学普及制度,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重点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发布成果及相关信息时应遵守依托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变更与调整

第三十一条 根据科技创新和研究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依托单位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对重点实验室重组、整合、撤消等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确因需要对重点实验室更名、调整、重组,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由依托单位上报主管单位审查后报国土资源部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依托单位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了解重点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考核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和主管单位。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工作安排,原则上每五年对正式运行的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

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五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将给予政策、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等方面的倾斜和支持;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由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司局进行通报并给予两年时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将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第三十七条 主管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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