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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集锦)

贵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篇:贵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黔建房通【2010】189号关于明确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近年来,随着我省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购买商品。

贵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一篇:贵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黔建房通【2010】189号

关于明确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购买商品房的居民越来越多,物业管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在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达不到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承接验收不规范,以及物业收费不规范等等,引发矛盾纠纷。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工作,解决居民买房的后顾之忧,创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在办理商品房交付备案后,才能将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使用。商品房交付后,物业服务企业才能向购房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以确保承接的物业符合交付使用条件。

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四、按照《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交付使用的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服务费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于“精装修”住房,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免收一个月的物业服务费,一个月后可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

2.对于非“精装修”商品住房,房屋交付后,应当给购房人半年至一年的时间用于房屋装修,该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应当按不高于50%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超过该期限后,可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具体比例和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第二篇: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厅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厅直单位,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开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厅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一事一审,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应做到“合法、真实、便民、及时”。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和保密审查工作实行源头管理,与公文运转、信息发布程序同步实施。

1 各类信息形成前,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保密审查”的原则,由主办处室(单位)在提交办公室审核的同时,就是否公开、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形式等提出初步意见,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所有以厅名义发文的文件,在拟稿环节必须标注公开属性,即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中的一项。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文件正式印发时,应标注信息公开类别。

一般信息由办公室审核确认;规范性文件和重要的业务信息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厅分管领导审定;涉及敏感问题或者重大事项的信息,应当经厅务会议研究决定。如有必要,由厅办公室上报省保密局和住建部进行认定。

第六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五)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

2 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厅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

第八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二)组织协调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受理、分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和依申请公开答复文书的审核;

(五)督促、检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推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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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担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为:

(一)信息中心负责厅门户网站的技术保障,收集、编辑、发布、更新各类政府信息,在厅办公室的指导下,编制、发布厅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二)厅法规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的合法性审查,协调、配合相关处室、单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各处室负责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办理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各厅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 厅机关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类:厅机关机构设置、机构职能、领导分工、权责清单、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录用等(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规处、人事处);

(二)规范性文件:厅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解读,包括业务文件和政策解读等(责任单位:法规处、文件的起草牵头处室、单位);

(三)规划和计划类:

4 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责任单位:规划处);

2. 厅机关组织编制的省内跨行政区域规划(责任单位:规划处);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专项规划(责任单位:计财处、行业主管处室和单位);

4.计划:厅机关制定的各行业工作要点或工作计划(责任单位:行业主管处室、单位)。

(四)行政执法监督类:

1.厅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单位:行业主管处室、单位);

2.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业普法的有关制度规定(责任单位:行业主管处室和单位、法规处);

(五)行政许可类:

1.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办理机构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表格或者示范文本、审批结果(责任单位:审批办、注册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处室、单位);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目录、依据、标准(责任单位:行业主管处室和单位)。

(六)其他:

1.厅工作总结(责任单位:办公室);

5 2.厅机关财政资金信息,包括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招标采购、集中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责任单位:计财处);

3.依法应当公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统计数据信息(责任单位:计财处、行业主管处室和单位);

4.各类评比、表彰结果(责任单位:评比、表彰的组织处室和单位);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住房城乡建设信息(责任单位:各处室、单位)。

第十二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本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规定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四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可以予以公开。

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方式、时限和要求

6 第十五条 属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五)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七条 信息中心和厅直单位的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门户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承办单位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保密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单位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网站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第十八条 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设在厅政务服务大厅,并由专人负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细则第十二条申请

7 获取政府信息时,可以在窗口当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窗口代为填写),也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电子文本格式可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下载,以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厅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窗口接到申请后,应在当日内将申请送厅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条

厅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厅领导批示,并在2个工作日内交相关处室、单位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提出办理意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厅办公室审核、分管厅领导审签后,于收到申请后13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承办处室、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

8 复。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正信息或调整申请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三条

申请处理:

(一)收到申请后,承办处室、单位要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对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并明确可以依申请公开的,应在办理期限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信息,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知晓掌握该信息的其他机关,告知申请人联系办法;

(五)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

9 予公开的理由;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相关权利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经承办处室、单位提请厅务会议研究决定,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申请人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已移交省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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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厅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三十条

厅办公室组织信息中心每年对各处室、单位信息主动公开情况一次总结通报。厅人事处要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所占分值权重不低于4%。

第三十一条

厅机关各处室、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对应栏目空白或未按时间节点更新的,依申请公开承办超时或不愿办理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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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附则

本细则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建设

荆杰

本报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大意义,加强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各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要健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文件。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抓紧制定本地区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探索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推动相结合的方法和机制,研究制定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和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经济激励政策。研究完善促进 城市节水的水价竹理办法和污水、垃圾处理费用征竹机制。加快北方地区供热计量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同时,强化节能减排日标责任评价考核。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卞竹部门要研究建立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节能减排日标责任制和问责制,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

第四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2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09]43号)精神,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行政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定,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高度重视,把它作为湖北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切实有效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十分重要和必要。

指导思想:坚持以中央和省一系列方针政策为指导,以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为重点,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照标准和要求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一批违纪违法案件,完善一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堵塞管理漏洞,着力解决城乡规划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在工程项目中不健全、不落实,履行

1 工程监理职责不到位,施工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质量检测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以及行政监管薄弱等问题;着力解决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和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工作目标: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和管理法规制度体系,深化城乡规划、工程建设领域改革,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使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明显减少,房地产开发规划审批环节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势头有效遏制,逐步实现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干部成长安全。

二、工作任务、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工作任务:积极配合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

主要措施:

1、加强对执行法定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合同备案、委托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工程建设程序,确保建设项目依法建设。

2、加强建筑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相关制度,强化对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

3、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推行项目审批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听证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单位:厅城市规划处、村镇建设处、勘察设计与科技处,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工作任务:积极配合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着重解决招标投标从业机构、人员的规范管理。

主要措施:

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责任单位: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三)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工作任务:着重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

主要措施:

1、严格落实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完善对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

2、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法》,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各

3 类规范性文件,完善《城乡规划法》相关配套法规制度,抓紧制定出台《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研究制定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及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分类及处罚量化标准。

3、加强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的长效机制。继续深入开展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工作,不断完善规划公开、公示、听证和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办法。研究制定监督检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及受理投诉举报等相关制度。

责任单位:厅城市规划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村镇建设处、监察室

(四)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

工作任务: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擅自变更设计、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主要措施:

1、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过程监管。推行职责明确、高效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

2、加强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规范设计变更。

3、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管理,规范工程监理行为。

4、完善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落实工程质量

4 领导责任制。

5、完善安全管理法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细化安全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五)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工作任务:积极配合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搞“暗箱操作”,以及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信用缺失、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

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工程建设重要信息公开,及时公布项目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相关建设信息。

2、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利用各种媒体,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全省建设领域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用信息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诚信系统。

3、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全省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数据库。

4、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

责任单位: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省建设信息中心,厅办公室、城市建设处、监察室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成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厅党组书记、厅长李德炳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占世良,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朱建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厅监察室、办公室、城市规划处、城市建设处、勘察设计与科技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和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省建设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厅机关党委副书记曲波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制定工作方案。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安排情况和相应领导机构、工作机构人员及工作联系电话、联系人等情况要在10月20日前报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周密部署安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工作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召开工作会议,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精

6 心组织实施。

(二)自查整改阶段

对照标准要求严格自查督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进行自查排查。重点督促2008年以来各级所有竣工和在建的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的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开展自查。自查工作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自查时间截止至2009年12月底。各地要将自查排查情况于2010年1月底前书面报告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自查情况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进行督查。

认真整改解决突出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要按照所承担的任务内容,积极推动,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健全各部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要大力加强行政执法力度,认真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三)巩固提高阶段

认真开展“回头看”检查。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规定进度和目标要求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7 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及时把比较成熟的措施和办法转化为规章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做好总结验收。在专项治理工作临近结束时,各有关单位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进行自我总结,市州要做好对所辖县市区工作进行复核检查,省厅在市州验收的基础上进行验收点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步骤总结好的的做法、成效、经验、问题和解决办法,及时报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配合抓,形成专项治理工作合力。

(二)加强政策指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究专项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政策界限,实施分类指导,破解工作难题。要抓住专项治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找准症结,提出对策。要拓宽视野,创新思路,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效地推动专项治理工作。

(三)加强统筹协调。要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查办案件,

8 解决突出问题。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作风建设年和能力建设年活动、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处理好各项工作的关系,确保专项治理实效。

(四)加强督促检查。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大督查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治理工作迟缓的,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

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闽建房[2011]4号)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备案管理,是相关主管部门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及有效地实施监管的重要措施。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统一格式的《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并通过搭建信息平台、发布风险提示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委托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并将机构备案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对未经备案的机构和未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代理的业务申请,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租赁、抵押等业务部门应不予受理。

二、强化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

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持证上岗和全省统一标牌并挂牌执业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推广使用原省建设厅、工商局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不得向买卖(交易)双方收取交易资金监管费等名目的费用。

三、积极推行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备案制度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和房屋登记机构要大力推行,全面组织实施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相关工作。房地产经纪机构取得《备案证书》后方可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未取得备案证书的,不予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要加强对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监管,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有虚拟经纪委托合同、交易合同,虚报委托价格或虚拟成交价格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签约。

四、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实行明码标价。严禁违规肢解收费项目、巧立名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完善信用档案,推进经纪行业诚信建设

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建立本地区经纪机构信用档案,于11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六、完善工作机制,形成行业监管合力

各地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及房屋登记机构要各司其职、协同管理,共同做好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督和管理工作。要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价格等相关部门。

七、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今年6月至11月开展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等主管部门按照《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详见附件),制定本地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时布置所辖县(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加强指导和检查;各级房屋登记机构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开展整治工作。要重点查处并曝光一批经纪机构发布不实信息、违反调控政策、违规收费、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6月底前,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整治工作布置情况及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分别向省住建厅、物价局上报。

附件: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物价局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建立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运作规范的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定于今年6月至11月对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整治。现就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整治,落实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重点查处房地产经纪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群众投诉和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完善房地产经纪市场信用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专项整治主要内容

(一)机构备案及经纪人员管理方面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从业人员是否为注册有效期内的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是否建立实名登记和工作卡制度,挂牌上岗。

(二)从业行为方面

是否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不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是否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否由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并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是否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签字;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举报电话;是否违规分解收费项目、巧立名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是否使用工商和建设部门联合制定的存量房委托合同、买卖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是否违法违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是否按规定办理网上签约备案。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各市、县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6月底前,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应分别向省住建厅、物价局报送设区市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应分别向设区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各市、县房地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对照整治工作内容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三)检查督查阶段(8-11月)。各地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突出重点,点面结合,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巡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群众举报投诉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要进行重点检查。省住建厅、物价局将对各地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设区市也要对所属县(市)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应于10月底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分别报送省住建厅、物价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具体措施,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分工协作,统一部署,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建立完善信息互通、联动的执法机制,形成整治合力。

(三)加强检查督查。各地要组织抽调人员对本地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现场巡查,设立公开电话受理举报投诉,发现从业行为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责令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影响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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