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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停车场管理规定(精选)

镇政府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一篇:镇政府停车场管理规定政府机关院内停车管理规定停车场管理规定为加强市政府后院停车场的规范有序管理,做好封闭收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一、停车场管理规定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

镇政府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一篇:镇政府停车场管理规定

政府机关院内停车管理规定

停车场管理规定

为加强市政府后院停车场的规范有序管理,做好封闭收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停车场管理规定

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

(2)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3)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警卫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警卫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4)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5)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

(6)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7)禁止大货车、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8)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警卫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

2、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1)遵守管理规定,爱护市政府后院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2)车辆不准在市政府后院内长期停放。

(3)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4)机动车辆在院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 (5)机动车辆在院内禁止鸣号。

(6)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或道路上划线停车位内停放。

(7)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二、停车卡的办理和使用规定

1、停车卡的办理

停车场保管车辆一般分月保和临保两种方式,月保车辆按月(每月300元)收费,临保车辆则计时(每小时10元)收费。用户若要办理月保,可带齐证件或证明到车机关事务局办理。在收取当月应缴纳的车位租金及管理费后,发停车卡给用户。

2、停车卡的使用

车辆出入停车场时,要将停车卡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左侧,以便检查和车辆出入。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停车卡。月保车辆要按月定期缴纳。

保管费逾期不缴者,车场有权收回车位使用权。若用户遗失停车卡,应及时告知警卫,并提供有效证明,到机关事务局办理旧卡停止使用和新卡补办手续。用户不再租用车位时,将停车卡回机关事务局。

用户停车卡禁止外借给其他车辆使用。为保证车辆的停放安全,减少被盗的机会,停车卡应随身携带。

第二篇: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7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7号 【发布日期】2009-08-18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7号)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17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停车场的管理,适应社会车辆的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条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及节约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地下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向社会开放其停车场地。

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下列建筑、场所时,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取消或者改变用途:

(一)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点;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建筑。

第八条第八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当统筹规划、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设置标准、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第十条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配建的停车场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在进行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属设施含有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并依法确定临时停车场的使用期限。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和书面征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城市道路交通和社会车辆停车需求状况,将部分道路停车泊位依法确定为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划停车泊位线和设置停车标志。

停车标志应当清晰标明停车类型、泊位数量和泊位使用时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供出租车即时上下乘客。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从事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的单位具备停车条件的,应当为到本单位办理公务的人员提供免费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段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停车泊位设置后妨碍市政公用设施和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盲道正常使用的;

(二)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足二点五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停车的其他情形。

城市道路的宽度不足十五米的,不得双向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不得改变其国有资产性质。但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管理。

招标、拍卖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招标、拍卖等收入全额上缴本级国库,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增减或者取消、重新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的5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本地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改作他用。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停止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周围施工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车辆不能进出停车场的;

(二)进行停车场内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

(三)停车场所在建筑或者场所拆迁、改建的;

(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信、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管理制度、停车场使用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

(四)安排配戴统一服务标识的工作人员看管停车场,负责指挥车辆按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并协助交通警察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五)有工作人员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在车辆驶入时,向机动车驾驶人出具加盖该停车场印章,有统一编号,载明停放车辆的牌号、停车时间和停车场值班人员姓名的停车凭证,并负责保管车辆;

(六)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严禁乱收费,并对按国家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七)采用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在相关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交费方法;

(八)定期清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发现可疑车辆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九)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十)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缴纳停车费用;

(十一)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在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由其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管理。

专用停车场为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八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根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建设的停车场,其道路红线外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停车泊位和其他区域,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专用停车场使用,也可以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

(二)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撤销停车场或者增减停车泊位的决定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非经营性的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并公示停车场的使用时间、停车类型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停车时间、不同区域分别定价和同一区域路内停车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配带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停车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和停放车辆;

(二)维护停车场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随意丢弃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四)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停车费;

(五)离开车辆时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不及时查处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城乡规划、建设和价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未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或者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和第十项规定,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停车场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大型车辆停车场项目建议书(编制大纲)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大型车辆

停车场项目建议书

相对于政府传统项目开发模式及公共融资方式,PPP项目有以下比较优势:

1、提高公共财政使用效率 PPP项目一般由社会私人资本或者联合体融资建设及运营,提供公共服务。共用财政投入很少,较好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这对公共财政短缺的情况下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比较重要的意义。同时,由于捆绑了建设和经营,并以服务和产出付费,使得私人部门能够发挥最大的能动性,通过创新、自我施压等避免项目成本超支。在风险管理上的合理分配和良好的合作机制也使得项目失败的概率大大降低,避免了公共资源的浪费。

2、保障项目和公共服务质量 评审中标的私人资本或联合体组建项目公司建设项目并提供公共服务。联合体一般是由建设方、融资方、运营方组成的利益共同体,它比传统开发模式具有更好的内部协调能力。另外,很多PPP项目通过引进国际知名建设、管理机构,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

3、实现合作双方互利共赢 合理的PPP模式可以平衡公私双方的权责利。在风险分配上遵循“最优承担”原则,即将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承担的一方。同时,全寿命周期特点使得合同具有较大的灵活空间,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机制既能维护共用部门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满足私人资本的诉求。

PPP项目在第一个项目识别阶段,项目发起时需要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第一步,尤其对于投资规模大、社会影响广泛的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项目建议书主要是从项目自身的客观条件方面考察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一般由项目发起人向发改委部门报送,提出立项申请,发改部门审查通过后下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作为拟建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单位应为国家或地方发改委。

项目建议书大纲

一、大型车辆停车场项目概况

(一)、大型车辆停车场项目名称

(二)、大型车辆停车场项目规模

二、大型车辆停车场项目必要性

(一)、大型车辆停车场项目现状及预测

(二)、大型车辆停车场项目必要性

三、大型车辆停车场项目规划

(一)、拟建地点

(二)、建设方案

(三)、大型车辆停车场项目进度安排

四、大型车辆停车场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一)、政策条件

(二)、建设区建设条件

(三)、建设技术条件

五、大型车辆停车场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一)、投资估算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六、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一)、经济效果

1、财务评价

2、国民经济评价

(二)、社会效益

1、环境影响

2、社会影响

七、结论

第四篇:停车场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更好的营造停车环境,确保停车场干净、卫生、安全,特制定此规定。

二、适用场所

公司停车场

三、各部门职责

●办公室:为停车场规划、铺设、维护、改建、环卫等方面的主管部门 ●行政科:为停车场垃圾清洁处理、保卫等方面的主管部门 ●安全设备处:为停车场安全标准制定部门 ●其他部门:为停车场卫生清洁、打扫实施部门

四、管理规定

1、常规卫生清理管理: 1)清理小组:

一组:行政科、企管审计处、仓库,组长由行政科人员担任

二组:办公室、供应处、进出口业务部,组长由办公室人员担任

三组:技术开发部、清欠办,组长由技术开发部人员担任

四组:生产部、财务部、质检处、经营办,组长由生产部人员担任 2)清理时间、及轮值要求:

●停车场卫生每隔半月清理一次,定于每月的15日和30日下午3点进行清理。如若遇到节假日,须提前到放假前一天进行清理卫生。

●卫生清理所需的工具(如扫帚、铁锨、筢子、编织袋等)由行政科负责提供,并放在指定位置。每组清理完毕后,应将工具放回指定位置,行政科负责工具清点、工具存放管理。

●清理出来的垃圾,集中堆放,最终由行政科进行垃圾处理。

●四个小组按顺序轮流进行卫生清理,每组清理完成后,各小组长在登记表上登记,包含清理时间、人数、完成情况等信息,并通知企管审计处

进行验收。登记表由行政科保管。

2、停车场节气变化管理:

因春夏秋冬季节的变化、以及天气的影响,露天停车场会出现不同的防范要求,比如夏天炎热草木杂生需防范蚊虫、干燥天气草木易燃防范烟火、多雨多雪天气路滑防范雨雪、结冰等。所以对应管理要求如下:

●停车场杂草的清理、树木的修剪,行政科为主管部门,其频率由行政科按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实施。且请理下来的杂草、树枝应尽快清走。

●雨雪天气导致的停车场积雪、结冰,相关的清理工作,办公室为主管部门,应按实际情况进行及时清理。

●停车场修整、改建产生的建筑垃圾,如沙土、石头、砖头、水泥等,由办公室负责清理。

●以上进行过清理的,都需要在登记表上登记。登记表由行政科保管。

3、停车场保卫要求

●保卫工作依据办公室现行保卫制度进行。

●停车场禁止吸烟、严禁烟火,停车场入口处已悬挂“严禁烟火”警示牌。

●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带入停车场。

●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

4、奖惩

未按规定实施的,或是整改仍未达标的,每次对相关小组、或是责任人扣罚10个管理分;其他项目的扣罚依据现有考核办法实施。

***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5日

第五篇:《停车场管理规定》

1.车位的使用

1.1 .. 车位只限机动车停车用途,不得用作其它。

1.2 .. 车辆在驶入正确车位后,车主/驾驶员离开车前,应检查门窗是否关好,有纪念价值的物品、贵重物品、重要机密文件等须随身携带,严禁放于车内,如发生盗失,甲方概不负责。

1.3 .. 不得在车位上加建任何暂时或永久性建筑物,亦不可私自加放标牌、张贴广告或悬挂任何物品。

1.4 .. 如因工程维护或清洁工作,需临时改变停车位置,车主/驾驶员请予以配合。

1.5 .. 车位或车辆情况发生变化的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须到物业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且变更事项应符合原车位设定的相关限值(长*宽*高*重),因乙方未作变更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责任自负。

1.6 .. 车位转租、转让、转卖,车位产权人应提前30日通知管理处,并到管理处办理注销、变更备案手续,否则管理处有权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并要求业主或车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 机械车位:

1、按约定车位号停车入位。

2、转换车位停放:需将后车轮停在两后挡板之间,以防车位移动时发生车辆剐蹭事件。 1.8 车位改造:甲方如改造车位,乙方应按甲方指定车位停放车辆。 2.车场管理

2.1 .. 车主/驾驶员请按照车场内行驶路线、临时或永久性交通标志进、出车辆,并按照指定车位停放车辆。

2.2 .. 请勿将车停放在车位范围之外,,请勿在非停车区域内停车,逆行违章,后果自负。 2.3 .. 为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车主/驾驶员请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交通疏导和管理。 2.4 .. 车辆在驶入停车场时应慢速行驶(限速5公里/小时),请勿抢行或高速行驶,下雨、下雪时更应小心慢行。

2.5 .. 车主/驾驶员不得携带或存放易燃易爆、危险或非法物品于停车场内,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均由当事人承担。

2.6 .. 停车场内严禁加油、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禁止司机(车主)在停车场洗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随时制止上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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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车主/驾驶员在确保车辆警报器正常工作的条件下,须将车辆报警器设置静音防盗,以免引起误鸣,影响小区住户休息。

2.8 .. 车辆在停放期间发生自燃或意外失火等事故,在有关部门调查结案以后,由责任人进行赔偿,甲方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2.9 .. 遇有涉及园区内的重要活动,需要对停车场实行特殊临时交通管制时,各停车场使用者请予以配合。车主/驾驶员不可将此作为索偿的理由,但管理处有责任提前1天给予通知,通知以书面形式张贴在小区车辆主要进出口。

3.其它事项

3.1 .. 保安员为执行停车场管理之现场代表,负责车辆的管理工作。

3.2 .. 停车场24小时开放,车位有偿使用,收费管理,请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3.3 .. 请将车证置于前挡风玻璃左下方,请勿遮挡、移走或转借。

3.4 .. 凡进入停车场的人士均应爱护停车场内的一切公物及设备设施。如车主/驾驶员在停车场内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因失误或其它不当造成公物或设备设施损坏的,须照价赔偿,对拒付者物业公司有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4.地下停车场IC卡使用规定

4.1 使用IC卡时,需停车将IC卡在读卡机前红灯处晃动一下,待挡车器抬杆后方可以低于5km/小时速度通过(感应卡感应距离约50㎝-70㎝)。

4.2 IC卡仅限于地下停车场出入使用,实行一车一证一卡制,进出地下停车场务必进行读卡操作,如车辆缺少驶入/驶出的单项读卡记录,该车将无法使用该卡再次驶出/驶入地下停车场。

4.3 车辆在出入地下停车场时请勿紧随前方车辆,一定要待前方车辆通过栏杆后再进行读卡,确认挡车器抬起后方可通行,以免挡车栏杆砸车。

4.4 车主/驾驶员将车停好后,一定要将IC卡随身携带,禁止置于车内,做到车、卡分离,乙方因停车证或IC卡保管不当发生车辆丢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5 车主/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出入停车场时,不经读卡机读卡而紧随前车通行发生事故的,由车主/驾驶员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管理方设备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6 地下停车场采用一车一位一卡制,如人为采用非法方式一卡进入多辆车的现象发生,物业公司将根据协议取消其地下停车场使用资格。

4.7 车主/驾驶员如不慎将IC卡丢失,请立即电话通知物业公司客服部,并应尽快到客服部办理书面报失手续,以便及时控制,保障车辆的安全。

4.8 您的停车期限是由地下停车场电子管理系统进行控制,因此,请乙方在协议到期前15日内到物业公司办理续约手续。在协议期满后如您仍未到物业公司办理手续,该卡号将被电脑自动注销,停止使用;并视为您已放弃该车位的使用权,甲方有权将该车位转租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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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4.9 地下停车场限高1.8m。 4.10 车卡押金:

车卡:I C 卡,押金100元; 工本费:20元 (补卡交纳 ) 车卡:机械车位卡: 押金100元; 工本费:100元 (补卡交纳)

5.1车主/驾驶员的停车期限是由地下停车场管理系统计算机进行控制,因此,请使用人在协议到期前15日内到管理处办理续约手续,以防止使用不便。

5.2在协议期满后,车主/驾驶员仍未到管理处办理手续,该卡号将被电脑自动注销,停止使用。 5.3车主/驾驶员如不慎将感应卡丢失,请立即电话通知管理处,并于24小时之内到客服部办理书面报失手续,以便及时控制,保障车辆的安全。

5.4车主/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出入停车场时,不经读卡机读卡而紧随前车通行发生事故的,由车主/驾驶员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管理方设备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5车主/驾驶员将车停好后,一定要将IC卡随身携带,禁止置于车内,做到车、卡分离,乙方因停车证或感应卡保管不当发生车辆丢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6违反以上规定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使用者承担。

北京金海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小区

2014年 月 日

安全责任书

北京金海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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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双方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双方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421号令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事件”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本人承诺如下:

1、贵司有权督促、指导本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本协议规定本人应承担的消防责任。

2、贵司有权对消防设施、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及维护。

3、贵司应对停车场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本人必须接受贵司进行的治安、防火安全检查,并责成本人限期整改。

4、贵司有权对本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要求,督促本人做好工作,保障安全。

5、 贵司应严格按照城市消防、治安标准要求监督本人。

6、本人为该车位使用过程中,治安、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自觉遵守治安、消防管理规定,增强防范意识,重视防火、防盗以及其他治安、消防安全工作。

7、本人接受贵司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地方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上述单位部门提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议和要求应认真研究,整改落实。不断完善内部消防安全措施,加强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强化全员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燃气)管理。

8、对贵司提出的消防隐患拒不整改或存在重大火险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贵司有权立即向本人下达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通知书,由此所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本人承担。

9、停车位区域内发生火灾事故,治安事件等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本人承担;由此给贵司或第三方带来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本人负责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本人应接受有关政府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的处罚。

10、、在贵司管理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贵司统一管理,遵守贵司内部治安保卫、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贵司安全秩序。

11、本人知晓该停车场的管理规定,本人不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带入停车场或存放在车内,如因本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或引发的法律责任,均由本人自行承担。

12、本人在此承诺,不将车位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使用,不在车内存放现金或其他贵重物品,如因本人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本人自行承担。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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