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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精选)

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第一篇: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银行分支机构设立(二)分支机构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 1.29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

第一篇: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

银行分支机构设立

(二)分支机构设立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 1.29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拨付及与资本总额占比、经营方针和计划、安全防范设施、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筹建落实情况。

2.主要管理制度和业务授权书。

3.拨付营运资金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参照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5.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册(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正式开业前,申请人应向决定机关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营业场所符合《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抽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消防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的,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筹建采用报告制,报告材料目录:

1.报告书。内容包括拟筹建机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人员配备,可行性分析等。 2.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设同城支行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选址方案、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3.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设立注册地辖区内支行的决议。 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第二篇: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公司所需资料

1、

2、

3、 总公司《公司章程》 总公司《验资报告》

分公司负责人信息资料(a、总公司任命书 b、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c、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4、 总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以上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5、

6、

7、

8、

9、 总公司财务独立核算证明 总公司股东会决议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人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分支机构的经营地房产证明、租房协议复印件及租房发票

10、 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11、 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件

第三篇:非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非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办理法律依据 非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FZ01GS-XK-0004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注册官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发《受理通知单》;

2、初审:注册官在0.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上一级注册官审核;

办理程序

3、审核:上一级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4、制证:注册官在0.5个工作日内打印《营业执照》;

5、办结:注册官当场发放《营业执照》。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需提交材料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

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

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

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

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

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

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

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

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

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2、《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

(http://qyj.saic.gov.cn)、《福州市工商红盾信息网》

(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

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

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收费标准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副本

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国

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

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

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六条第

(二)项 收费依据

办理时限

办理机构(科室)

办理地址 2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 企业注册登记处 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州市工商局服务大厅(省工商局办公楼一层)

星期一至星期五

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4:30(冬) 3:00—5:00(夏)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0591-87760775 0591-83354069

第四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申报文件

(一)本市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设立分支

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和商业分销类的分支机构须提供);

4、规划、环保、房屋土地、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书(涉及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须提供);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企业分支机构在注册登记地址用房租地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7、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它省市设立分支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和商业分销类的分支机构须提供);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三)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分支机构所在地我国使领馆商务处的意见书(港澳台地区除外);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4、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企业在境外注册登记地址用房租地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6、企业近期外汇审计报告;

7、企业近期财务审计报告;

8、银行关于企业的外汇资信证明;

9、企业派往境外分支机构人员和在境外聘用外国公民的情况(包括简历)说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10、验资报告(复印件);

11、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13、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第五篇:设立公司分支机构工商登记的事宜

总公司在注册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工商税务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最简单的合法手续? 需要办理分支机构手续,需要带以下资料去工商局办理: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人代表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

3、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书(原件一份)及其身份证明;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分支机构的名称叫法只有一个,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第XX分公司”字样即可。

一、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生产也算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

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分公司的特征具体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第XX分公司字样即可。

四、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五、在税务方面可申请非独立核算,只需在税务局作备案登记,纳税及申报由总公司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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