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行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在我们的学习与生活中,根据自身的需求,编写出格式正确、逻辑合理的报告,已经成为生活与学习的常见流程。该怎么样写出适合自身工作实际的报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分行风险管理工作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分行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xx分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xx分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提高工作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进而提高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能力,使我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
市分行要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副行长担任组长,其他相关部室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促全行的反洗钱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反洗钱日常工作和对支行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资产风险部。各支行也要相应成立本行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本行的反洗钱工作。
二、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审查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我行营业机构要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身份,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帐户或假名帐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我行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帐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我行机构开立个人存款帐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我行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帐户。
我行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我行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三、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我行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额度和标准,对发现的大额和可疑
1 交易,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上级行报告。会计部门负责对公业务的大额和可疑报告工作,个金业务部门负责个人业务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四、严格按期限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我行机构应当按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帐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帐户资料的保存期限是,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是,自交易记帐之日起至少5年。所谓的交易记录,包括帐户持有人,通过该帐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信息。帐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方式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五、实行保密原则
我行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六、建立学习和例会制度
市分行及支行反洗钱办公室要每季组织一次有关反洗钱知识的学习、培训,学习反洗钱操作程序及操作规程,可疑资金的识别、分析和遇情处理以及反洗钱法律知识等,每季要召开一次反洗钱工作例会,分析和解决工作人员在反洗钱工作和日常的反洗钱知识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每次学习和例会都要作好记录,以备日后查考。
七、建立自查制度
各级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要充分承担起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能,支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每季对本行的反洗钱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将自查结果上报市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并反馈给相关业务部门,市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支行的反洗钱工作情况,指导和帮助支行解决工作中遇到问题,市分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每年对支行的反洗钱工作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指导和督促支行做好反洗钱工作。
八、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
市分行及辖属各行处均要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各支行(部、分理处)要将本行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市分行备案。
九、处罚规定
凡违反我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前八条中任何一条规定的,市分行均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所在行和责任人警告或处10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行长(经理)的任职资格。处罚实行并罚制,即某行由于工作不力已受到人民银行处罚,我行仍要按内部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所有处罚全部由受罚行自行承担。
第二篇:**银行**分行基层党建 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试 行)
(2017年2月13日)
为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和改进全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提高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增强基层党组织领导和推动经营发展能力,发挥全体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经营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省委和总行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有关精神,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民主公开,客观公正,促进工作,鼓励创新。
二、考核范围
全行所有基层党支部。分行党委负责对各基层支部的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容
(一)组织建设
1.把党建工作列入全年工作计划,做到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一同布置、一同检查、一同考核、一同总结。支部有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送及时。
2.支委一班人熟悉党务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团结协作。
3.支行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设立党小组。党小组有负责人和明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认真开展工作。
(二)组织生活
1.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全年不少于4次(含集中学习、党课、组织生活会等)。支委会、党小组会每月一次。党课一般半年组织一次,全年上党课不少于2次,且有党课讲稿和相关资料备查。每次会议和党课,党员参加率不少于80%。
2.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支部组织生活会一年召开一次,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报告上级党组织,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要有总结,有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要在支部范围内通报情况。
3.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相关资料、记录齐全。
4.坚持党员教育学习制度。党员教育要做到年初有计划、日常有记录。要给党员干部配备必要的学习资料。每个党员有专门的学习记录本。按照上级党委的安排部署,扎实开展学习教育和
主题实践活动,活动要与本单位经营发展和实际工作紧密结合,参与面广,效果显著。要有方案、有计划、有总结,相关文字和影像资料留存完整。
5.要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向上级党组织反馈党建信息,及时总结推介经验。每年向分行报送党建信息不少于10条。
(三)党员管理与发展
1.做好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办理党员转进、转出手续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每半年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认真执行党员发展培训制、票决制、公示制、责任制。
2.坚持按标准、按时足额收缴党费,收缴记录规范完整。 3.按计划和规定发展党员。加强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业绩领先的原则,面向一线员工、青年员工和骨干人才发展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必须有两名以上培养人,要有培养计划和相关记录。按照要求上报积极分子名单和参加培训名单,积极分子培养、发展程序、手续、相关材料规范齐全。
(四)基础工作规范化
1.基本制度齐全。要结合本支部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党建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费收缴制度、发展党员制度、党籍管理制度、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员学习制度、党员组织生活制度等。制度的制定和修改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主动征求党员意见建议,让
支部全体党员知晓并理解,确保各项制度顺利执行。要做到制度上墙并汇编成册。
2.基本资料齐备。主要包括:①党支部工作计划、总结;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党员花名册、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三会一课”记录本;民主评议党员材料;党员日常教育、培训的有关记录;会议记录簿;党支部各项活动的安排、检查、总结资料;党费收缴记录薄;党员好人好事记录簿及受上级表彰的党员事迹材料;②党的基本知识;党建业务知识、当前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为主要内容的教材,党报、党刊等学习材料。
(五)思想政治工作
1.加强党员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纪、政纪和法律知识教育、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以及科学文化、专业知识教育等,党员的党性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宗旨意识明显增强,政治思想素质、职业技能水平明显提高。每年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不少于1次,集中性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
2.实施关爱工程。持续加大员工关爱力度,建立困难员工、困难党员档案和员工困难问题台账,按总行规定的困难员工标准实施动态服务和管理。每年开展集中性走访慰问不少于2次,解决影响全体员工工作和生活环境改善的实际问题不少于2个。
3.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总、分行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积极参加全行企业文化活动,
扎实有效开展本单位企业文化建设,培育和树立各级各类典型、模范,参加各级各类评选、表彰、竞赛,全力争取荣誉和优异成绩,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章守纪、诚信友善、奋勇争先,努力构建和谐向上、特色鲜明、感召力强的企业文化,为经营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每年开展大型文化活动不少于1次,上报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信息不少于12条。
4.党建带群团建设。加强对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的领导,团支部、工会小组、妇委会等组织要机构健全,基础工作规范,按期组织换届,确保群团组织活动经费的落实。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进行务公开,广泛调动全员积极性、创造性。要依托群团组织开展志愿服务、业务比拼、文化体育等活动,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围绕中心、服务经营、团结员工的作用。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1.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各支部班子成员要进一步压实“一岗双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业务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就抓到哪里。各支部班子中要设立纪检委员,具体分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要深化《**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学习活动,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正面引导和警示教育,组织全员签订承诺书并建立廉洁档案。每年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不少于1次。
2.强化行业作风建设。在各条线、各岗位全面贯彻优质文明服务理念,所有具备对内、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要有公开的服务
承诺,明确工作流程、责任人员、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工作执行力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行风外部监督机制,聘请行风监督员,主动接受客户和社会各界监督,进一步优化企业形象。
3.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创新载体,积极开展党员业绩建功、党员示范岗、党员志愿者、一对一帮扶等“争先创优”活动。要求有方案、有特色、有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成果。
四、考核方式
坚持服务经营管理不偏离,将党建工作目标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大督导考核力度,有效传导压力,确保层层落实,以经营成果检验党组织的战斗力。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定期考评相结合,采取“听、查、看、访”等方式进行。在各基层支部每半年自查一次,按照考核评分细则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评分表,由党委组织考核,并结合平时工作进行综合评定,用百分制方法逐项进行打分,并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予以通报,考评得分按权重计入各支行绩效考核成绩。
五、组织领导
1.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由分行党委统一领导,分行综合管理部负责实施。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积极主动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建立明确的具体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目标管理的内容、要求组织实施,确保党建工作目标管理卓有成效。
2.基层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下发后,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明确内容、要求和具体做法,特别是要统一全体党员对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的认识,积极参与和严格执行目标管理,以此为契机,使全行基层党建工作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3.各基层党组织要按照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考核评分细则》,结合本支部的实际,确定具体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认真落实各项任务。要及时报送年初党建工作计划,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及工作信息、成绩亮点、经验文章等相关材料,以便总结推广。
第三篇: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
法》的通知
(济银发〔2010〕234号)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济南、青岛分行,渤海银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北京银行济南分行:
为加强对山东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行为,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将此文转发辖内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并督促抓好落实。
联系人:于明星
电话:0531-86167061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级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恒丰银行总行)应当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告重大事项。
其它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管辖关系分别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县(市)支行报告重大事项。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遵循及时、全面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报告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发生挤兑或其它群体性事件的;
(二)发生影响支付清算等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的事件的;
(三)发生抢劫、盗窃、诈骗等恶性案件,或发生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挪用资金、违规经营等案件的;
(四)发生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重要空白凭证或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管理或可能造成损失的;
(五)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非正常事件的;
(六)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它突发事件的。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法人机构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或被接管、托管,撤销、重整或破产清算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以上机构被撤销、合并,暂停部分业务或停业整顿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风险管理官或风险总监变更的;
(四)受到上级部门及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行政处罚,或受到工商、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的。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新设支行及以上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筹建及批准开业的;
(二)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的;
(三)会计、支付结算、信贷、统计、征信、反洗钱、风险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变动的;
(四)发布、调整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出台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的;
(五)风险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出现重大变化,风险管理技术更新和新风险管理方法运用的;
(六)业务流程发生重大改变,新产品推广,新金融服务领域拓展的;
(七)法人机构对前十大单一客户授信余额变动超过5%的;
(八)形成大额不良贷款或垫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单笔超过500万元,其它银行机构单笔超过1000万元的;
(九)实施大额不良贷款核销、剥离、置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村商业银行超过1000万元,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过2000万元的;
(十)出售、购买重大资产或对外担保,对同一股权投资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十一)各项对外投资累计浮亏超过5%,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村商业银行累计浮亏超过50万元以上,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
(十二)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转让或清退股权累计超过5%;单一股东股权比重变动超过总股本1%,或前5大股东之一出现经营严重困难、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发生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事项的;
(十三)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关联交易比例变动超过20%的;
(十四)发生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的。
第八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重大事项报告的负责部门,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九条 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报,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全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公文传输系统或传真电报,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章 审查与处理
第十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稳定部门,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报告受理、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稳定部门应当对收到的重大事项报告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一)属于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立即报告分管行领导研究处理;
(二)属于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及时将报告材料转送至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三)报告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告知报告机构及时补充修改。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和处理。需要了解、掌握进展情况的,应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后续报告。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辖内金融稳定或金融管理秩序的,受理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人民银行上级行和地方政府。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报、漏报、迟报重大事项,报告材料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应责令改正,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向其上级行和当地政府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办法执行不力,屡次违反规定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应采取约见谈话、执法检查、暂停其相关业务等措施,对金融机构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纳入各级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内容,按照《山东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处理不当,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金融稳定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济银发〔2009〕96号)和《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济银发〔2010〕63号)中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济南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 (地方法规)
第四篇:分行经理量化管理考评制度
分行经理量化管理制度考评评分标准:
1. 人员招聘和员工流动率要求:持续进行招聘,人力资源储备充足,目标明确,招聘质量高,有成本控制。员工流动过多和员工不流动都属于不正常行为,员工离职率控制在15%以内,但一定要有流动。(10分)
2. 培训要求:每周、月培训计划详细,主题明确,培训效果明显,有培训后的考试及反馈。(10分)
3. 延长工作时间能力要求:积极发挥管理者的带动和监控作用,在业绩和员工状态不佳时,能与同事一起冲在业务的最前线,延长自己的工作时间。在应急的事物上,无论任何时候都能以公司利益为重,解决突发事件及跟员工、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 (10分)
4. 业务拓展要求:对周边的楼盘及客户充分的了解,进行盘源开发和客户开发,物管、一手盘的跟进并对分行周边的市场的走势有独到的见解和预测。(10分)
5. 对员工客户的熟悉程度要求:对每个同事的客户了如指掌,尤其是重点客户的跟进,要做到对看房次数、价格、要求、喜好、顾虑、付款方式、员工跟进的情况等要清清楚楚。(10分)
6. 分行周边的楼盘熟悉程度要求:周边楼盘的价格、成交情况、委託情况、花园社区栋数、物管负责人、保安负责人等,要求瞭解、熟悉。(10分)
7. 分行气氛要求:工作气氛高涨,同事团结、配合,人员忙碌,不允许有閒聊、看报、吃东西等影响业务的行为。(10分)
8. 决策能力及执行公司制度能力要求:对业务和分行事务要敢於决策,而且要大胆执行,勇於承担责任。对公司所推行的所有规章制度在无更好的建议的情况下坚定不移的执行,在员工有疑虑和不理解时要站在公司的立场上进行解释和说服,并且再执行中严谨、仔细。(10分) 9.10. 分行员工的量化指标完成情况要求:80%达到良好以上。(10分)
11. 管理的公平性要求:公正、公平、公开的进行管理。(10分)
贯彻公司决策的能力要求:不卑不亢,与公司步调一致,积极推行。(10分)
12. 员工的晋升与辞退及再聘用比例要求:每一季度至少2个以上员工晋升,季度至少10%的员工末位淘汰或再聘用。(5分)
13. 业绩完成情况要求:季度完成公司下达指标,每个月指标不得低于当月指标的70%。每个经纪人的业务指标按每月15号前完成指标的70%要求。(15分)
14. 一日常规行为规范要求:着装、考勤、外出、会议、总结按分行基本制度的要求。(10分)
15. 分行的成本控制要求:严格控制文具、纸张及所有行政开支、日常费用的支出,严格按公司规定进行审批,避免浪费,有关广告费用的控制以高效的角度出发,根据客户委託量制定广告计划进行报批。(10分)
16. 市场瞭解程度及应变措施要求:对分行周边的同行的业务状况、物业委託状况、楼盘成交情况、我司成交及佔有的比例都要详细瞭解,并且要有具体的应对措施。(10分)
17. 学习能力和有效的沟通要求:每月写一篇有关管理方面书籍的读后感,总结管理上规律性的管理方法和措施。能迅速解决同事及客户的纠纷,同事反映好,及时瞭解员工心态变化并进行良好的沟通。(15分)
18. 整体管理能力要求:分行形象上专业、气氛上活跃、积极,员工积极向上,业绩良好稳定,无投诉及执行公司制度情况良好。(20分)
19. 合理化建议要求:经常提出对公司发展有利的建议,敢于在管理上大胆创新,并且每位分行员工每月至少一项有关建设性的建议。(5分)
具体量化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另行发文。
销售部
2014年7月1日星期二
第五篇:银行分行内控合规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全行内控合规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行为,提 高检查质量,统筹管理检查监督资源,加强对重要业务和高风险领域的检查,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依据《中国##银行内控合规检查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尽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控合规检查管理是指管理行对辖属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检查,但不包括业务主管部门日常监测检查和营业单位的岗位制约检查。
第三条 内控合规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综合 检查是指我行整合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能后每年固定开展的综合多项业务检查,主要包括经营指标完成真实性检查、内部控制评价和案件风险排查等。综合检查由省行内控合规部按照总行、省行及外部监管要求统一布置安排,在全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是指针对特定业务或事项组织开展的各种检查,主要包括某个单项业务检查、业务主管部门尽职监督检查、整体移位检查、飞行专项检查、行为排查、尽职调查和内控合规部门组织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等。专项检查可由内控合规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第四条 内控合规检查组织开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内控合规检查实施计划管理,由省行 及二级分行内控合规部门统一规划和统筹安排。内控合规检查应
遵循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检查工作有序进行。
(二)突出重点原则。内控合规检查要建立在对全行各项业 务综合评估的基础之上,突出对全行的重点单位、重点业务、重要环节、重要岗位和高风险领域,以及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检查。
(三)成本效益原则。内控合规检查项目安排应综合考虑实 施成本与预期效益,加强检查信息共享和检查成果综合利用,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二章 各类检查管理
第五条 检查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一)编制检查计划。每年12月底前,省行及二级分行各部门要将次年检查需求报送本行内控合规部门,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目的、检查内容及重点、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
查方式、检查范围、检查时间等内容。内控合规部门在汇总、分 析和整合的基础上,确定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项目,制定检 查工作计划,经主管行长审批后下发相关部门统一执行。
(二)临时增加检查项目。因工作需要,上级行安排、本行 行长指令和外部监管要求、有关部门临时需在检查计划外组织开展的检查项目,应填写检查需求申报表,报主管行长审批后,报送内控合规部门审查。由内控合规部门整合检查需求后,报主管行长审批安排。特殊情况下,可由行长或其他主管长审批安排,然后报内控合规部门备案。
第六条 检查报告路径管理。
(一)总行安排的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省行将组织开展情况和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汇总报告和统计表,经省行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批后,按要求上报总行。
(二)省行自行安排的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将汇总报告经 省行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批后,抄报总行相关部门。
(三)二级分行自行安排的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将汇总报 告抄报省行内控合规及相关部门。 第七条 检查工作质量管理。
(一)主办部门实施检查项目时,要对编制检查方案、收集 检查证据、编写检查日记和工作底稿、出具检查报告、归集检查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二)检查人员参加项目检查时,检查组长必须与主办部门、 检查组成员与检查组长签订《检查项目责任书》,以明确工作目标,提出工作要求,规范工作行为,落实检查责任。
(三)检查组成员组成应具有符合检查项目要求的专业资质, 检查人员应具备职业谨慎性和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检查组长应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指导或培训,检查 时要加强督导,确保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程序,保证工作质量。
(五)进行检查抽样时,检查人员应以合理方式选取样本, 严格控制样本误差,并对抽样结果进行必要的评估,以确保抽样结果具有较高的置信度,降低抽样风险。
第八条 检查工作成果管理。
(一)由内控合规部门组织开展的检查项目,内控合规部门 应对检查发现问题按业务类型进行分类汇总,并将其送达有关业 务部门,提示相关部门改进管理。
(二)由其他部门主办组织开展的各项检查,在检查工作结 束后,要将检查方案、检查发现问题底稿和检查报告等重要资料报送内控合规部,检查成果统一管理。
(三)有关部门经主管行长批示后,可向内控合规部门调阅 各项检查成果,形成成果共享机制。 第三章 检查工作程序
第九条 检查立项。各行各部门根据检查工作计划或经 审批程序确定临时增加的检查项目立项,并明确具体检查的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第十条 组建检查组。主办部门按照检查项目的需要选配合 适的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并确定检查组长。
第十一条 制定检查方案。在检查方案中要明确检查工作的 目标、范围、时间、时限、对象、内容、重点、组织分工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二条 开展非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报表、内外部监管资 料等,或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对业务运营和管理系统数据进行研究分析,搜寻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下发检查通知书。各行各部门对下开展的各项检
查,必须下发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统一由内控合规部门下达。一般在实施现场检查三日前,向被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也可根据需要由检查组进驻时送达。
第十四条 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按规定程 序完成以后,开始实施现场检查。具体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组织进点会谈。在现场检查进点会谈中,检查组应向 被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通报来意,讲明检查的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争取被查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二)调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操作中,检查组就需要调阅 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管理报表和有关文件等,填写《现场检 查调阅资料清单》,规范资料交接手续。
(三)审核检查资料。检查组首先要对被查单位提供相关业 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现场审查。然后,根据检 查方案,按检查内容采用各种检查方法对被查单位的有关业务资 料进行审查,对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
(四)编制工作记录。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每个检查人员都 要按照时间顺序建立《现场检查工作日记》,并在工作日记中逐日记载当天检查工作的全部过程,包括检查开展情况、非现场检查提供线索的核实情况和发现被查单位的违法、违规事项等。
(五)编写工作底稿。检查人员对发现问题要编制检查工作 底稿,并附足够的检查证据;工作底稿应客观地描述检查发现的问题、风险和缺陷及有关证据,经检查人员签字后交检查组长,检查
组长审核签字后,交被查单位经办责任人及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确认。如检查事实清楚但被检查单位拒绝签章认定的,不影响底稿的引用,但检查人员要在工作底稿上注明原因。
(六)检查组长审核。检查组长全面评估、检查现场工作完 成情况,审核、整理各项检查取证资料,并在与检查人员交流后 做出初步检查意见。初步检查意见可与被查单位进行沟通。
(七)撰写检查报告。检查组应在汇总工作底稿和检查统计 表的基础上,撰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按着规范格式,措辞严谨、表述清晰、结论准确,报告的正文应包括检查范围、时限、总体评价、检查发现事项及建议等。
(八)检查总结会谈。检查报告完成后,检查组长要与被查 单位总结会谈。总结会谈由检查组长主持,被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检查总结会谈应重点对事实的评价进行讨论,而不是事实的判断。如被查单位对检查报告有异议,并提出充分证据和理由的,检查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合理调整检查报告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发送整改意见书。主办部门应根据检查报告反映 问题形成《检查整改意见书》,明确陈述检查发现的重要违法违规事项、风险和缺陷,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和书面回复整改情况等要求,并督促被查单位整改。
第四章 问题整改及后续检查
第十六条 根据检查发现问题风险程度,检查主办部门要将
检查发现的问题分类为重大类、严重类和一般类,并建立问题整 改台账。
(一)重大类是指检查发现问题已经形成事实风险,已经造 成重大损失,严重违反中国##银行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二)严重类是指检查发现问题尚未形成事实风险或损失, 但存在的问题多次发生,问题较为典型,情节较为严重。
(三)一般类是指检查发现问题尚未形成事实风险或损失, 问题不普遍且较为轻微。 第十七条 问题整改。
(一)问题整改及后续检查工作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 原则。由检查主办部门下发整改意见书,问题所在行负责整改。
(二)全行综合类检查,主办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除按 行下发整改意见书外,横向要按专业下达整改意见书;专项检查由主办部门负责下达整改意见书。各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条线问题整改督办,并对整改结果把关确认;问题所在行要制定整改方案,并负责落实对责任人追究处理。
(三)综合类检查、专项检查主办部门要及时将被查单位在 规定时限内整改结果形成报告报行领导,同时报送内控合规部门。
第十八条 问题整改认定标准。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未整改三种。
(一)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已整改: 1.被检查单位已按照检查意见的要求进行了整改; 2.因制度不健全或缺陷导致的问题,由于时间等因素致使 问题本身已无法直接纠正,被检查单位已制定相关制度进行规范,从而避免此类问题再次产生;
3.因制度执行不到位或没有执行制度,由于时间等因素致 使问题本身已无法直接纠正,被检查单位已采取补偿性措施并对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4.受被检查单位职责权限所限,致使被检查单位无法自行 落实整改,需上级主管单位制定措施才能解决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已采取正式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单位进行了情况汇报。
(二)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部分整改: 1.正在整改。被检查单位依照检查意见的要求正在落实整 改,因时间关系尚未整改完毕;
2.局部整改。被检查单位在整改期限内整改不彻底、未能 全面落实整改意见。
(三)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整改:
1.检查意见中已提出明确整改意见,被检查单位对整改意 见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问题依然存在;
2.检查意见中未提出明确整改意见,被检查单位也未采取 任何措施。
第十九条 后续检查程序。
(一)接收检查项目资料。内部检查项目收工后,主办部门 应通过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或电子介质接收检查项目相关资料,包括《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检查结论书》、《检查意见书》、《检查处罚处理决定书》及其它必要的附件资料等。外部监管检查项目资料通过正式函件及其它方式接收,包括《工作底稿》或《事实确认书》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建立后续检查项目台账。内部检查主办部门要根据接 收的项目资料设立《后续检查台账》。《后续检查台账》属于动态报表,要素信息包括原检查项目要素信息、被检查单位整改反馈信息和后续检查项目要素信息三部分组成。
(三)制定后续检查方案。后续检查方案应明确以下主要事 项:
1.后续检查对象、后续检查项目组合; 2.后续检查重点和思路;
3.根据不同风险程度确定的后续检查方式; 4.后续检查时间和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安排。
(四)发送后续检查通知。内部检查主办部门应向被检查单 位发送《后续检查通知书》和《被检查单位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一览表》。
1.《后续检查通知书》应包含的基本要素:标题、接收机 构、检查项目描述、需落实整改的问题、整改完成时限、发送机构、发送时间等。
2.《被检查单位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一览表》属于动态报表, 所包括的要素信息由原检查项目要素信息和被检查单位整改反馈信息两部分组成。
(五)开展非现场后续检查。内部检查主办部门应根据整改 标准、时限要求,或被检查单位反馈的整改计划,分阶段不定期地向被检查单位追踪整改落实情况,掌握整改进度。
在整改落实的最后时限,内部检查主办部门通过收集《被检 查单位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一览表》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六)开展现场后续检查。内部检查主办部门通过现场后续 检查方式核查相关资料,验证、评价整改落实效果,包括验证处理处罚以及整改依据的真实性、评价补偿措施的有效性等方面。
(七)持续督办未整改、部分整改事项。对于被检查单位未 整改、部分整改的问题,内部检查主办部门须持续监督被检查单位继续整改,直至可接受为止。
(八)后续检查情况反馈。
1.后续检查主办部门须将后续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检查 单位;被检查单位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继续落实整改,直至整改到位为止。
2.后续检查主办部门须将后续检查结果及时报告给主管行 领导,同时报内控合规部门。
(九)编制《后续检查评价报告》。内部检查主办部门在实施后续检查后,应编制、提交《后续检查评价报告》。多个检查项目合并
组织实施后续检查的,只需编制一份《后续检查评价报告》。《后续检查评价报告》是对被检查单位落实检查结果及时性、真实性、有效性的总结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后续检查项目概况;
2.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处理处罚有关责任人情况; 3.被检查单位采取补偿措施情况; 4.后续检查新发现问题情况;
5.有关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6.被检查单位就《后续检查评价报告》签署的意见。被检 查单位拒不签字的不影响报告的使用;
7.附件:被检查单位检查发现问题后续检查整改情况清单; 后续检查新发现问题清单及底稿原件;
8.编制《后续检查评价报告》的内部检查主办部门名称、 后续检查项目组成员名单及分工、时间等。
(十)报送《后续检查评价报告》。后续检查项目主办部门应将《后续检查评价报告》报送主管领导,并抄送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接到《后续检查评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再监督部门实施抽查。省行及二级分行内控合规 部门,要对综合检查发现的问题已分解给专业条线及被检查单位后续检查问题整改情况、专项检查主办部门开展的后续检查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报告本级行领导,并抄送有关部门,纳入
内控评价及年终考核内容。
第五章 检查工作权利义务及纪律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可行使下列权利:
(一)检查组在授权范围内,对被查单位的业务经营管理活 动实施检查监督,并根据查证的需要可实施延伸检查,扩大检查范围;
(二)检查组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报送业务资料、会计报表和 有关经营管理性文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暂时封存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检查组就检查事项的有关问题有权向被查单位和有关 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对口头询问的重要事项应做笔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询问人员分别签字确认;
(四)检查组有权劝阻或制止被查单位正在进行的违法、违 规、违纪行为。必要时可建议暂时停止有关人员的工作,被查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
(五)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检查、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 打击报复或陷害检查人员的单位和人员,检查组有权向其上级行反映,并要求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理,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检查组认为被查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和##银行的现行规章制度相抵触,有权要求被查单位停止执行,并同时报告其上级行。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对已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信息应当保密,并不得私自利用其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履职尽责。在检查工作中要坚持原 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要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 规定。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对象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二)不准在被检查对象报销因公、因私费用;
(三)不准泄露应保密的检查信息;
(四)不准向被检查对象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五)不准接受被检查对象安排的旅游、宴请。 第二十五条 被查单位必须做到:
(一)被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接受检查组在其职责范围内 实施的检查,并为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被查单位应支持、配合检查工作,接受检查人员的询 问,协助检查人员进行查证,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 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被检查单位不准向检查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 价证券;不准给检查人员报销因公、因私费用;不准安排检查人员旅游;不准安排检查人员到高档娱乐场所消费、宴会;不准超标准安排检查人员食宿。
第二十六条 被查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申请有利害关系的检查人员回避;
2.对检查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解释;
3.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检查人员的不正当行为; 4.申请对某检查事项进行复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据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应进行罚款处理的,交由内控合规部门依据《中国##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标准进行罚款处理;应违规积分处理的,交由内控合规部门依据《中国##银行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积分处理;应组织处理的,交由人力资源部门处理;应给予纪律处分的,交由监察部门依据《中国##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交由监察或保卫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在问题整改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 违纪、拒不整改的行为,按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在整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从重处罚处理。
(一)提供虚假整改证明材料的;
(二)用违规违纪的方法整改的;
(三)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不到位且不做出承诺的;
(四)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条 移送一般程序。
(一)对经检查认定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按照规定,需要
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由内部检查主办部门经主管行领导签署意见后,移送内控合规、监察、保卫或人事部门处理。
(二)移送处理时,应备齐以下资料: 1.业务检查报告;
2.对认定事实的意见和责任的建议; 3.违法违规违章事实的证据材料;
4.对有关责任人和被查单位所持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移送处理时,应履行以下手续:
1、移送部门:填写《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移送处理登记表》 (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份,移送部门和受理部门各持一份;
2、受理部门:在收到移送部门送达的《登记表》后,应对 移送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移送规定的,应予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可以退回补充有关材料;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移送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调查;不需要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退回移送部门。
第三十一条 特殊情况处理程序。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重大案件线索、重大责任 事故时,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主管领导要及时安排内控合规、监察、保卫及相关业务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处置。
第七章 建立检查档案
第三十二条 内部检查主办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一)各级行开展的各项检查相关资料,都要装订成册,归 档管理,以备查证。
(二)检查档案包括:《检查方案》、《检查通知书》、《检查报告》、《检查工作日记》、《检查工作底稿》、《检查台账》、《被检查单位整改报告或反馈意见》、《承诺书》、《处罚处理决定书》及需要保存的其它资料等。
(三)档案保管。哪级行主办的检查项目,档案由哪级行档 案管理部门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保管年限进行保管。
(四)检查档案的利用。建立检查档案能够清晰界定、鉴别 检查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中履职尽责情况。检查中应该发现未发现,发现问题应该上报未上报,酿成经济、刑事案件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检查人员要负检查事项的历史责任。
(五)档案调阅,须经有权审批人审批签字后方可调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