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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集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一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证明打印步骤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打印步骤一:步骤二:步骤三:步骤四:步骤五:纳税证明开具步骤一:步骤二:步骤三:步骤四:步骤五:第二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第一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国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证明打印步骤

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打印

步骤一:

步骤二:

步骤三:

步骤四:

步骤五:

纳税证明开具

步骤一:

步骤二:

步骤三:

步骤四:

步骤五:

第二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培训资料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并按税收规定进行调整计算的方法,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依据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采用以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并按税收规定进行调整计算的方法,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因此,纳税人在填报时,一要按照全国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正确核算和反映企业在某一纳税期内的利润总额;二要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中有关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办法和申报表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计算,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种类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另一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组成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附表包括:附表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二:《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企业弥补亏损报备表》。

附表三:《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入纳税计算表》。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之间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之间有密切关系。附表是为计算主表的相关项目而设置的,是主表项目的细化。在填写主表前应首先填写附表。

六、《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范围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盈利、亏损还是享受减免税,以及何种行业、何种经济性质、采用何种申报方式,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和填报要求,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

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

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时间为月、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终了后2月底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一至三。

八、《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书写要求

(一)普通申报表的填报要求

1、纳税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保证填报数据的真实、准确、逻辑关系正确,并保证表与表之间制约关系正确;

2、保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数据的完整,无数据的项目填“0”,不得漏项;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数据的填写须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勾划。

(二)、采用OCR扫描格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填写申报表的要求

采用OCR扫描格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填写申报表的要求更加严格。

1、纳税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保证填报数据的真实、准确、逻辑关系正确,并保证表与表之间制约关系正确;

2、用黑色签字笔按“填写标准”的字体在方格内填写;

3、表内各项指标必须填写齐全,不得缺省;

4、填完的字符不得涂抹勾划,填错的字符可在方格内用涂改液覆盖,待涂改液完全干后再重新填写;

5、单位盖章需用红色印油,不得将“单位章”盖在表中所填的数据区域和黑色标识块上。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一、《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是: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

申报所属日期

日至

金额单位:元

计算机代码申报单位地址及电话缴款书号经济类型行业

入库级次

行次

本期累计数

收入总额 1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

2适用税率

3应纳所得税额

4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5减免所得税额

6查补以前税额

7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8本期申报延交所得税额

9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10应交城服费额

11企业公章 企业申报日期:

日 办税人员姓名:

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所:

受理申报日期:

日 审核人: 录入人:

二、表头内容填写:

计算机代码:填写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

申报所属日期:填写申报当期的税款所属起止日期。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采取季度预征、汇算清缴,因此季度申报表数据均按累计数据填报。所属日期是: 一季度:1月1日一3月31日 二季度:1月1日一6月30日 三季度:1月1日一9月30日 申报单位:按照本单位公章填写全称。

地址及电话:填写申报单位核算地详细地址及办税人员联系电话(或寻呼机)。

缴款书号:填写申报当期填开的缴款书号。

入库级次:均填写“地方级”。

经济类型:按税务登记的有关内容填写。

行业类别:按照纳税人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填写。未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其他”。 表尾项目的填写真实、完整。

三、具体内容按下列填报口径填写:

第1行 收入总额:填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采取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写应税收入净额。

第2行 利润总额:实行自核自缴的纳税人填写本期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实行纯益率征收的纳税人根据计算所得填写,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税务机关核定的纯益率 将“应纳税所得额”填入第2行“利润总额”

采取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计算所得填写,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净额-分摊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将“应纳税所得额”填入第2行“利润总额”

第3行 适用税率:按纳税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适用税率。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的比例税率。两档优惠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经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批准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或批准的税率。

第4行 应纳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按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出的应纳所得税额。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直接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填入“应纳所得税额”。

第5行 期初未缴所得税额:根据纳税人上年12月末应缴而未缴的所得税额填写。多缴的应以“-”表示,中调整期初数的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写。

第6行 减免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内批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第7行 查补以前税额:填写申报所属期内查补入库的以前企业所得税额。

第8行 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累计已经缴库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9行 本期申报延交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缓交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10行 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计算所得填写,即

10行=4行+5行-6行+7行-8行-9行,即申报当期填开税票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三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填写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格式: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1)

申报所属日期

日至

金额单位:元计算机代码:申报单位地址及电话缴款书号经济类型行业入库级次项

行 次

本期累计数

企业申报

税务机关审核

一、销售 (营业)收入

减 :销售折扣与折让

销售(营业)成本

销售(营业)费用

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5

二、销售(营业)利润 (6=1-2-3-4-5)

加:代购代销收入

其它业务利润

其中:技术转让收益

境外劳务收益

减:管理费用

其中: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

财务费用

汇兑损失

14

三、营业利润

21

22

(15=6+7+8-11-13-14 加:投资收益

其中:联营企业分回利润

境外投资收益

股息收益

国库券利息收入

国家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

23

加:以前损益调整额

24

四、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前所得)(25=15+16+21+22-23+24)

25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取自附表一第1行)

26

纳税调整减少额(取自附表一第31行)

27

五、纳税调整后所得 (28=25+26-27)

28

减:弥补以前亏损 (取自《企业弥补亏损报备表》)

29

减:免税所得

(30=31+32+…+41)

30

其中:免税的国债利息所得

31

免税的补贴收入

32

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

33

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34

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

35

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

36

免税的股息收入

37

免税的高等学校、中小学培训收入

38

免税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收益

39

免税的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劳务收入

40

其他免税所得

41

六、应纳税所得额 (42=28-29-30)

42

减: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抵扣额

4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2)

申报所属日期

日至

金额单位:元

计算机代码:申报单位地址及电话缴款书号经济类型行业入库级次项

行 次

本期累计数

企业申报

税务机关审核

七、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44=42-43)

44

适用税率

45

八、应纳所得税额 (46=44×45)

46

减:减、免所得税额 (取自附表二第1行第4栏数据)

47

减: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

48

加:联营企业利润补税额 (取自附表三第1行第6栏数据)

49

股息收入补税额(取自附表三第8行第6栏数据)

50

中外合资企业补税额(取自附表三第16行第6栏数据)

51

投资收益补税额(取自附表三第20行第6栏数据)

52

境外收益补税额 53

九、应缴入库所得税额(54=46-47-48+49+…+53)

54

加: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55

查补以前税额

56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57

十、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58=54+55+56-57)

58

减:本期申报延交数额

59 十

一、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60=58-59)

60 十

二、应缴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

61其中:本期入库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

62十

三、税后利润(63=30+43+47+48+(44-46-61)

63 十

四、补充资料 :期末(平均)职工人数(人) 64工资总额(实发数)(元)

65其中:税前扣除部分(元)

66技术合同成交金额

67实现技术交易额

68实现技术交易净额

69提取奖酬金

70安置待业人员(人)

71安置四残人员(人)

72国有企业中集体资本金比例应缴税款

73企业公章

企业申报日期:

日 办税人员姓名:

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所:

受理申报日期:

日 审核人: 录入人: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内容的结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从结构上分为三部分:一是表头项目,二是表体项目,三是表尾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含附表及季度申报表)表头及表尾项目的填写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头项目,应按照税务登记表、初始申报及纳税核定的相关内容填写,填写的具体内容: 计算机代码:填写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

申报所属日期申报:填写申报当期的税款所属起止日期。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采取季度预征、汇算清缴,因此申报表数据均按累计数据填报。所属日期是:1月 1日一12 月 31日

申报单位:按照本单位公章填写全称。

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填写申报单位核算地详细地址及办税人员联系电话(或寻呼机)。

缴款书号:填写申报当期填开的缴款书号。

入库级次:均填写“地方级”。

经济类型:按税务登记的有关内容填写。

行业类别:按照纳税人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填写。未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其他”。 表尾项目的填写真实、完整。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表体具体项目的填写

第1行 销售(营业)收入:填写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工业企业填写产品销售收入,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商品销售收入,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填写营业收入,其他纳税人以此类推,按相关口径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写应税收入,即:应税收入总额一收入总额一非应税收入总额,采取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应税收入净额。

第2行 销售折扣与折让: 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只限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其他纳税人在本表第1行中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第3、4行: 销售(营业)成本、销售(营业)费用:填写纳税人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各种服务性、劳务性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和销售费用。其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摊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填写在第3行内。 第5行 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写纳税人销售与主营业务有关的产品(商品)和提供劳务应交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及文化建设事业费。

第6行销售(营业)利润 填写本表计算所得。

商品流通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一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营业)成本-销售(营业)费用-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即6行=1-2-3-4-5行。

工业企业及其他企业: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成本-销售(营业)费用-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即6行=1-3-4-5行。

第7行代购代销收入:仅限于有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的商品流通企业填写。

第8行 其它业务利润:填写纳税人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它业务收人扣除其它业务的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额。

第9行 技术转让收益: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技术转让收益。

第10行 境外劳务收益:填写纳税人在境外取得的劳务收益。

第11行 管理费用 :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的管理费用。

第12行 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的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总额。

第13行 财务费用: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的财务费用。 第14行 汇兑损失 :仅限于单独核算汇兑损益的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如为净收益,应以“-”号表示;其他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费用”中反映。

第15行 营业利润 :填写本表计算所得:

商品流通企业按本表:销售(营业)利润+代购代销收入+其它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计算所得填写,即15行= 6 +7+ 8- 11- 13-14 行;

工业企业及其他纳税人按本表:销售(营业)利润+其它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计算所得填写。即15 行=6+8-11-13 行。

第16行 投资收益:填写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如为投资损失,应以“-”号表示。

第17行 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填写纳税人对外投资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额。

第18行 境外投资收益:填写纳税人向境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19行 股息收益:填写纳税人因持有其他股份制企业股票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20行 国库券利息收入:填写纳税人因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利息收人。

第21行 国家补贴收入:填写纳税人取得的国家或部门给予的各种补贴收人。

22、23行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填写纳税人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和支出。

第24行 以前损益调整额: 填写纳税人调整以前损益事项而调整的本年利润额,如为调整以前损失,以“-”表示。

如纳税人通过税务检查而调增的以前应纳税所得额在财务报表的“以前损益调整”项目中反映的,则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中“纳税调整减少额”的“其他”项目中同时反映。企业纳税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补扣。如财务报表中的“以前损益调整”中含上述项目,须在纳税调整表纳税调整增加额“不允许扣除项目”中的“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中调整。

第25行 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前所得):填写本表计算所得: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国家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损益调整额。即25行=15+16+21+22-23+24行。

第26行 纳税调整增加额: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中第1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数字填写。

第 27行 纳税调整减少额: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中第31行“纳税调整减少额”数字填写。 第28行 纳税调整后所得: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 28行=25+26-27行。本行如为负数,即为企业当期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含-10)万元以上须经中介机构审核)的,并按有关规定确认可在以后结转弥补的亏损额。

第29行 弥补以前亏损:填写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报经确认后可以在税前弥补以前亏损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所得。

第30行 免税所得: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30行=31+32+…+41行。

第31行 免税的国债利息所得: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文件中明确的纳税人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第32行 免税的补贴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人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的有专项用途的国家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无文件明确,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此处填写有文件明确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补贴收入。 第33行 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填写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京财税[1998]88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

第34行 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本行特指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第35行 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减免征收所得税的技术转让收入。

第36行 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中明确的对企业治理“三废”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收入。

第37行 免税的股息收入: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9号文件中明确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进行补税的收益。

第38行 免税的高等学校、中小学培训收入: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

(八)款第2项规定中明确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培训收入。

第39行 免税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收益: 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 号《通知》第一条第

(二)款第2项规定中明确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技术性服务收益。

第40行 免税的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劳务收入: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

(二)款第1项规定中明确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技术服务收入

第41行 其他免税所得:填写本表免税所得之外的按照规定可以作为免税所得的其他免税所得。

第42行 应纳税所得额 :填写本表计算所得:42行=28-29-30。

本表28—42行填写,分为3种情况,现举例说明具体填报方法:项

行次

如为盈利企业

如盈利额与需弥补亏损额一致 如为亏损企业

纳税调整后所得

28 100 100 -100

减:弥补以前亏损

29 50

100减:免税所得 30

:应纳税所得额

42 30 0 0

注:

1、42行“应纳税所得额”≥0时,42行关系式成立。

2、28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时,42行填写“0”。

3、如有“免税所得”项目(30行至41行),无论何种情况均须按要求填写。但不进入42行关系式计算。

4、42行以后的项目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第43行 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抵扣额: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均不再抵扣。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本行填写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44行 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本表计算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抵扣额。即44行=42-43行。

第45行 适用税率:按纳税人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适用税率。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的比例税率,对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企业,给予优惠税率照顾。其优惠税率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减按27%税率征收。在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经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批准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或批准的税率。

第46行 应纳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按其适用的企业得税税率计算出的应纳所得税额。按本表“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填写,即:46行= 44×45行。

第47行 减、免所得税额 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内批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按《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附表二)第1行、第4栏“减免税额”的合计数填写。

第48行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 填写纳税人按照“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 2000]244号)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49行 联营企业利润补税额 :按《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分利、股息收人纳税计算表》(附表三)第1行、第6栏“应补所得税额”合计数填写。

第50行 股息收入补税额:按《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计算表》(附表三)第8行,第6栏“应补所得税额”合计数填写。

第51行 中外合资企业补税额:按《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入纳税计算表》(附表三)第16行、第6栏“应补所得税额”合计数填写。

第52行 投资收益补税额:按《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入纳税计算表》(附表三)第20行、第6栏“应补所得税额”合计数填写。

第53行 境外收益补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境外所得补税原则和计算公式计算填写。

计算公式1:

应纳税款=(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境内税率 计算公式2:

=

× 计算公式3:

实际应纳税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款总额-不同国家的抵扣限额

第54行 应缴入库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实际应缴纳所得税额。为本表计算所得,即:54=46-47-48+49+..+53行

第55行 期初未缴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上年12月末应缴而未缴的所得税额,多缴的应以“-”号表示。即填写上年汇算清缴申报表主表中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中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应附有说明。中调整期初数的,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写。

第56行 查补以前税额:填写申报所属期内(1月1日—12月31日)已查补入库的以前补税额。

第57行 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累计已经缴库的所得税额。即含上年汇算清缴在本年的入库金额和本(不含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实际入库金额。 第58行 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如55行≥0,则58行= 54+55+56-57行;如55行<0,则58行= 54+56-57行。汇算清缴的本行数作为次年“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第59行 本期申报延交数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缓缴数额。

第60行 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即:60行=58-59行,即申报当期填开税票的企业所得税入库金额。

第61行 应缴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填写纳税人随企业所得税附征的应缴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

第62行 本期入库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 :填写纳税人申报当期缴款入库的集体服务事业费。

第63行 税后利润 :按本表计算填写,即:63行= 30+43+47+48+(44-46-61)

第64行 补充资料 期末(平均)职工人数:纳税人申报时填写年末平均职工人数。

第65行 工资总额(实发数):填写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包括税前实际发放数和税后发放数额。

第66行 税前扣除部分:填写经税务机关等部门批准的、按不同工资办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第67行 技术合同成交金额: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在技术合同中,订立合同双方协商确立的合同交易额。纳税人接技术合同或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中相关数据填写。

第68行 实现技术交易额: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实现的合同中的技术交易额。按技术合同或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中相关数据填写。

第69行 实现技术交易净额: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实现的合同交易额中技术交易部分扣除成本、费用后技术性收入净额,是科研人员提取奖酬金的依据。纳税人按技术合同或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中相关数据填写。

第70行 提取奖酬金: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技术合同完成后,根据技术性收入净额提取的用于奖励科研人员的奖金额。纳税人按技术合同或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中相关数据填写。

第71行 安置待业人员:填写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的人数。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区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第72行 安置四残人员:填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人数。“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以及弱视、弱智。

第73行 国有企业中集体资本金比例应缴税款:指国合合营企业应缴税款按国有、集体资本金比例采取一税两票分别入库。此项目填写按集体资本金比例应缴入库税款金额。 实行定额(定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本表要求

实行定额(定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只填写销售(营业)收入(第1行)、应纳税所得额及该项以下的有关项目。

汽车驾驶学校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只填报应缴入库所得税额及以下有关项目。

汽驾定额征收所得税额= 100元×人数

摩托车定额征收所得税额=20元×人数

换算学员人数=零散收入总额÷汽驾摩托车培训收费标准额。 砖窑、灰窑、煤窑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进申报时只填写应缴入库所得税额及以下有关项目。税款定额为 砖:1.5元—5元/千块 煤:1.5元—4元/吨 灰:1.5元—2元/吨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的填写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包括对收入确定的原则以及具体金额的调整、各项成本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的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意义

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有利于实现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适当分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的格式

附表一: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申报所属日期

日至

金额单位:元计算机代码:申报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缴款书号:经济类型行业入库级次行次

本期累计

行次

本期累计

1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1=2+16+27)19

(3)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2

1、超过规定标准项目(2=3+4..+15)20

(4)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3

(1)工资支出21

(5)灾害事故损失赔偿4

(2)职工福利费22

(6)非公益救济性捐赠5

(3)职工教育经费23

(7)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6 (4)工会经费24

(8)粮食类白酒广告费7

(5)利息支出25

(9)为其他企业贷款担保的支出项目8

(6)业务招待费26

(10)与收入无关的支出9

(7)公益救济性捐赠27

3、应税收益项目(27=28+29+30)10

(8)提取折旧费28

(1)少计应税收益11

(9)无形资产摊销29 (2)未计应税收益12

(10)广告费30

(3)收回坏帐损失13

(11)业务宣传费31

二、纳税调整减少额(31=32+33+34+35)14

(12)管理费32

1、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5

(13)其他33

2、境外收益16

2、不允许扣除项目(16=17+18+..+26)34

3、管理费17 (1)资本性支出35

4、其他18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6企业公章:

企业申报日期:

办税人员:

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所:

受理申报日期:

审核人: 录入人:

第三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系列解读:

纳税申报表补充通知的主要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由于前期的填报详解大部分内容是依据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编写的,这里我们把补充通知

的主要变化在进行一下梳理,供纳税人参考。

一、利润总额填报说明的主要变化

1、关于附表一和附表二适用对象的表述更清晰准确。

原填报说明对于收入和成本明细表的适用对象是这样表述的:“该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反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相应栏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这种表述是以纳税主体适用的不同会计制度进行分类的,

这样分类在表述上重叠且不够明确。

新填表说明改为:“利润总额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对比发现,修改后的报表适用对象是以纳税主体的行业性质为标准划分的,这样表述非常清晰准确,

不容易产生歧义,纳税人很容易识别本企业所需填报的报表。

2.行次填报用词更严谨。

将原来的表述为“根据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现在修改为“根据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由于这些数据

不是仅仅靠分析就能填报的,要经过必要的计算,修改后的表述就比较严谨和科学。

3.附表一(3)表间关系说明进行了修改。

原报表说明“第3+4+5+6+7行=主表第1行”修改为“第2+3+4+5+6+7行=主表第1行”。另外,新填报说明增加了“第9行=主表第11行”。这样修改后,附表一(3)和主表间的对应关系就清晰了。

二、纳税调整项目填报说明的主要变化

1.工资及三项费用填报说明发生了较大变化。

原填报说明工资薪金支出、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的调增金额填报,账载金额大于税

收金额的部分。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

新填报说明修改为: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

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修改后的填报说明把关于工效挂钩的表述删除了,这样修改的原因可能与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该文件固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才可税前扣除。而有的企业本计提工资但可能并未实际发放,本就需要纳税调增,待下实际发放时又应该纳税调减。这样,存在纳税调减的企业可能就不止工效挂钩的企业了。

2、取消了个别纳税调减项目。

原填报说明中利息支出、社会保险等项目都有调减项目、填报账载金额小于税收金额的差额,即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的金额。新填报说明将此修改为账载金额小于税收金额时调增、调减金额均不填。这就意味着,当账载金额大于税收金额时大于部分要调增,但当账载金额小于税

收金额时按账载金额扣除不允许作纳税调减。

三、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主要变化

关于境内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原填表说明有较为详细的表述,但存在一些争议。新填表说明对此作了较大的调整。一是删除了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表述,因为此部分表述并不够明确,估计国家税务总局会在近期出台的管理办法中再作明确规定。二是新的填表说明把附表六第2列“境外所得”明确界定为税后境外所得。另外,在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中增加了汇总纳税

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纳税为弥补完的亏损。

总之,新的填表说明与原填表说明相比表述上更准确、更严谨,但也缺少了一些可操作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会在近一段时间内出台更多的具体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说明新申报表的填报细节,望纳税人密

切关注。

第四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收入总额项目的填写

1、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附《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填写纳税人的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本行对应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中第十九行,应先填附表一再填此行。

基本业务收入指的是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会计报表--《损益表》中第一行的“销售(营业)收入”相同。一般情况下一个企业只有一项基本业务收入,并且与纳税人的“所属行业”相对应。汇总纳税企业由于其成员企业众多,行业不一,可以在不同事项中分别反映。

其他业务收入指的是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转让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含逾期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在此其他业务收入的概念不是会计科目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了部分“营业外收入”(如固定资产转让收入等)和视同销售收入的内容。

2、第二行“销售退回”:填写纳税人已在主表第一行确认为“销售(营业)收入”的销售收入退回。一般情况下,企业只有取得《企业进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凭此证明单,销售方开具红票冲减的收入填入此栏次,其中不含增值税的销项税金(增值税为价外税,没有在销售收入中核算)。

3、第三行“折扣与折让”:填写纳税人已在主表第一行确认为“销售(营业)收入”的现金折扣,不包括直接扣减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一般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文件中规定的情况:“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应将销售额全额列入主表第一行,准予减除的折扣额在此行填列。

4、第四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填写“销售(营业)收入”减“销售退回”和“折扣与折让”之后的金额。本行次是纳税人计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5、第五行“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填写纳税人单独核算的免税收益。免税收益是指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单项减免税的优惠项目,如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费”收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的种植业、养植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所得等。并要求纳税人对此进行单独核算。

本行是第四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其中数,填写的免税收入是收入扣除成本后收益的概念。由于纳税人已将免税收入计入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并将对应的成本、费用填列在相应栏次。旨在与第七十一行的免税所得相对应。

6、第六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填写纳税人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净收益。

纳税人因无形资产而取得的收入及收益涉及3个方面,在纳税申报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纳税人转让经营用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入。此项收入填入主表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中,相应的成本填入主表第十五行“销售(营业)成本”;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净收益,在本行填写。注意填写的数据是扣除成本后的收益额;

(3)纳税人转让投资用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填入主表第八行“投资转让净收益”中。注意填写的数据是扣除成本后的收益额。

7、第七行“投资收益”(附《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写纳税人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所得。

本行填写既较为复杂又非常重要。一是要求纳税人依据税法的口径填列,本行数据来源于“投资收益”、“长期投资”“财务费用”三个科目,不是会计科目中的“投资收益”数额。二是本行需要对会计科目中的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后填列;三是本行与附表二《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的持有收益有不完全对应关系,本行中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在附表二中填列;四是本行的投资收益仅指境内部分不包括境外投资收益。

(1)存款利息收入:指纳税人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的应计利息,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的应计利息收入。其数据来源于“财务费用”科目的贷方发生额。

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不能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依据,因此纳税申报时金融、保险企业的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要在此行填列,不能计入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中。

(2)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指纳税人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收入。

(3)股权投资的股息所得:指纳税人取得股权性投资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全部所得。

本行填写的股息性所得与会计核算中股息性所得存在的几点主要区别:

①税收理论将纳税人分回的股利已纳税款作抵免处理,按税前利润确认;会计上对投资分利按税后所得确认投资收益。新申报表遵循税法原则,将纳税人取得的股息性所得还原成税前所得;

②税法对股权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与会计核算的时间不同。会计核算要求采用成本法核算的纳税人于实际收到分配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纳税人在每一会计末,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参股比例,依据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来确认投资收益;税法要求纳税人于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因此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将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中已做分配的投资收益填写在新申报表主表的第七行及附表二《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

③税法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数额与采用权益法所确认的数额有差异。权益法依据被投资企业的累计净利润来确认投资收益,没有剔除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税法规定的股息性所得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取得的分配额。

④纳税人短期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会计核算时直接冲减投资成本,纳税申报时应作为投资收益在本行填写。一方面纳税人的收入中包括了取得的所有股息性收入;另一方面纳税人取得的现金股利也是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纳税申报时应并入按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中,还原成税前所得。

⑤纳税人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8、第八行“投资转让净收益”(附《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投资资产转让、出售的净收益。与附表二《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投资转让收益相对应。

本行是扣除成本后收益的概念,必须是正数,如果出现负数则为投资损失,计入主表第三十一行“投资转让净损失”中。

9、第九行“租赁净收益”:填写纳税人取得的租赁收入减除租赁支出的净收益。本行是扣除成本后收益的概念,必须是正数,如果出现负数则为租赁净支出,计入主表第二十四行“租赁净支出”中。

本行不包括一是已填入主表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中的出租包装物收入;二是施工企业已做销售收入核算的设备租赁收入;三是房地产企业已做销售收入核算的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

10、第十行“汇兑净收益”:填写纳税人计入“财务费用”的汇兑收入减汇兑支出的净额。本行必须是正数,如果出现负数则为“汇兑净损失”,计入主表第二十三行“汇兑净损失”中。

11、第十一行“资产盘盈净收益”:填写纳税人全部存货资产、固定资产盘盈减允许在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盘亏、毁损、报废后的净收益额。本行必须是正数,如果出现负数则为“资产盘亏、毁损、报损净损失”,计入主表第三十行“资产盘亏、毁损、报损净损失”中。

纳税人转让的有关资产的收入应计入主表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中。

12、第十二行“补贴收入”:填写纳税人收到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即包括有明文规定的免税补贴收入,也包括不免税的补贴收入。数据来源于“营业外收入”科目或企业单设的“补贴收入”科目。

13、第十三行“其他收入”:填写纳税人取得的除了上述收入以外的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从下属企业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债务重组收益,罚款收入,从资本公积金中转入的捐赠资产或资产评估增值,债务人无法支付的债务,收回的已核销的坏帐,境外投资收益等。其中,总机构管理费不仅指经税务机关批准收取的,还包括企业自行向下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

本行数据来源于“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科目,是一个比较主要的行次,其中一些项目为收益额、一些项目为收入额,填写时应加以区分。

“境外投资收益”在本行填列时应注意:一是将境外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所得;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的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116号)文件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因此纳税人境内、外所得都盈利时,将境外投资收益填在本行,如果有一方亏损,境外投资收益不在本行反映;三是本行填写的境外所得是剔除成本、费用后净收益的概念。

纳税申报时要求纳税人对本行数据另附明细表进行逐项说明。

14、第十四行“收入总额合计”:填写第四行至第十三行的合计数,其中不包括第五行数。

(二)扣除项目的填定

1、第十五行“销售(营业)成本”(附《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填写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业务及其他业务中耗费的各项成本。包括各项经营业务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发生的相关成本;技术转让发生的直接支出;无形资产转让发生的直接支出;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发生的转让和清理费用;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结转的相关成本。

本行对应附表三《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中的第八十行。填列时应注意:一是财税字[1996]97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结转以后补扣”。因此本行强调当的概念,不包括以前补提补扣的成本;二是要严格区分成本与费用,不能相互混淆及重复扣除。

2、第十六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写纳税人在“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第十七行“期间费用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发生的期间费用性质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是第十八行至第四十二行的合计数。第十八行至第四十二行反映的是会计核算的数据,并且对于已计入成本的,不得在期间费用中重复扣除。

4、第十八行“工资薪金”(附《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费用明细表》):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或提取的计入期间费用的工资薪金。不包括在制造费用、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工资。因此本行只是《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费用明细表》中列入期间费用的工资,与附表四《工

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费用明细表》不完全对应。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各种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误餐补贴也是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因此本行填写的工资薪金的口径不同于纳税人工资总额的概念。

一般情况下:主表第十八行=附表四第三列的第四行+第五行

5、第十九行“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附《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费用明细表》):填写纳税人本期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提取的全部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减除在制造费用、在建工程中核算的职工福利费后的余额。

本行反映计入期间费用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与附表四《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费用明细表》不完全对应。

一般情况下:主表第十九行的职工福利费=附表四第四列的第十行-第四列的第

二、

三、六行主表第十八行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附表四第五列的第十行+第六列的第十行

6、第二十行“固定资产折旧”(附《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写纳税人本期计入期间费用的有关资产的实际折旧额)

本行与附表五《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不完全对应。

一般情况下:主表第二十行的固定资产折旧额=附表五第12列中固定资产折旧的合计数+第13列中固定资产折旧的合计数

7、第二十一行“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附《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写纳税人本期计入期间费用的全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实际摊销额)

本行与附表五《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不完全对应。

一般情况下:主表第二十一行的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额=附表五中第12列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额的合计数+第13列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额的合计数

8、第二十二行“研究开发费用”:填写纳税人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各种技术研究开发支出。适用范围包括:一是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以及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二是本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9、第二十三行“利息净支出”:填写纳税人“财务费用”的借方发生额。利息收入已在第七行“投资收益”中反映。

10、第二十四行“汇兑净损失”:填写纳税人“财务费用”中“汇兑损益”的借方余额。本行与第十行“汇兑净收益”相对应。

下面两项内容不在本行填写:一是已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二是筹建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相关支出已计入开办费或固定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

11、第二十五行“租金净支出”:填写纳税人实际发生的租赁净损失。本行与第九行“租赁净收益”相对应。

12、第二十六行“上缴总机构管理费”:填写纳税人已提取计入管理费用应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本行由下属企业填写,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由总机构计入第十三行“其他收入”中。

13、第二十七行“业务招待费”:填写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本行数据来源于“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科目的相关内容。

14、第二十八行“税金”:填写纳税人缴纳的计入本期管理费用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该行数据来源于“管理费用”科目的相关内容。

15、第二十九行“坏帐损失”(附《坏帐损失明细表》):填写纳税人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

16、第三十行“增提的坏帐准备金”:填写纳税人采用备抵法核算在本提取的坏帐准备金。

17、第三十一行“资产盘亏、损毁和报废净损失”: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资产盘亏、损毁和报废净损失。本行与第十一行“资产盘盈净收益”相对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损毁和报废净损失等,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在税前扣除。因此对已在本行填写的资产盘亏、损毁和报废净损失,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应在第五十九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8、第三十二行“投资转让净损失”:填写纳税人本期进行投资转让实际发生的净损失。本行与第八行“投资转让净收益”相对应。

一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当年税前扣除的投资转让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二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企业税前扣除投资转让损失,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因此对已在本行填写的投资转让净损失,一是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二是超过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的部分,应在第五十九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行数据来源于“投资收益”科目的相关内容。

19、第三十三行“社会保险缴款”:填写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实际缴纳给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保险缴款。

本行数据来源于“管理费用”科目的相关内容。

20、第三十四行“劳动保护费”:填写从事特殊工种、特殊行业或在特殊地区的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劳动保护费以及纳税人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发生的支出。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此项支出应取得合法凭证,不能直接发放现金,否则应并入“工资薪金”核算。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本行数据来源于“管理费用”科目的相关内容。

21、第三十五行“广告支出”(附《广告支出明细表》):填写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具有广告性质的全部支出。本行与附表七《广告支出明细表》相对应。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要求纳税人作为广告费用的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广告是通过经工商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本行填写的广告支出是在期间费用中核算的全部广告性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结转。”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中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结转”。这两个文件对广告支出在税前扣除的标准加以限定。因此纳税人将超过部分在第四十九行“广告支出纳税调整额”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第三十六行“捐赠支出”(附《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填写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各种捐赠支出,即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也包括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直接捐赠。本行与附表八《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相对应。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的资助,在第五十一行调增应税纳所得额。

23、第三十七行“审计、咨询、诉讼费”:填写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审计、咨询、诉讼费用。本行数据来源于“管理费用”科目的相关内容。

24、第三十八行“差旅费”、第三十九行“会议费”:填写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本行数据来源于“管理费用”科目的相关内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纳税人对纳税申报负有举证的责任。当然这种举证责任在纳税检查环节,不在纳税申报环节。

25、第四十行“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等销售费用”: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商品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专设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国税发[1994]250号文件规定:“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可在税前列支”,商业企业还包括进货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本行数据来源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科目的相关内容。

纳税申报时要求纳税人对本行数据另附明细表进行逐项说明。

26、第四十一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支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行数据来源于“管理费用”科目的相关内容。

27、第四十二行“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填写纳税人第十七行至第四十一行以外其他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包括资产评估减值、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项的填写

1、第四十三行“纳税调整前所得”:填写第十四行减第十五行减第十六行的计算数。本行如为正数则为纳税人计算税前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本行与纳税人在“损益表”中核算的“利润总额”没有完全对应关系。

2、第四十四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纳税人依据会计口径确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应纳税所得的合计金额。本行填写第四十五行至第五十九行的合计数。第四十五行至第五十九行不能填写负数。由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是一种标准,依据标准计算出的金额是准予扣除限额的概念,不是必须扣除的金额。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高于准予扣除限额,按限额扣除;低于准予扣除限额,按实际核算金额扣除。

3、第四十五行“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附表四《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写纳税人实际应付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

4、第四十六行“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调整额”(附表四《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写纳税人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按计税工资总额提取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

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在税前扣除。

5、第四十七行“利息支出纳税调整额”:填写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多扣除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和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数额以内的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超过上述规定的标准和范围,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第四十八行“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额”:填写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多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标准为“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纳税人无主营业务收入,则按取得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标准扣除业务招待费。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纳税人从事代理进口业务,按其代购代销收入2%计提的业务招待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7、第四十九行“广告支出纳税调整额”:填写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多扣除的广告支出。

广告支出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扣除,超过部分在本行进行纳税调整。

8、第五十行“赞助支出纳税调整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赞助支出。赞助支出既不同于公益性捐赠,也不是广告支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要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第五十一行“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以及全部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如果纳税人对非关联的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资助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在本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第五十二行“折旧、摊销支出纳税调整额”:填写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折旧额、摊销额。

涉及折旧、摊销问题的几项主要规定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二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外购商誉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企业不得自行实行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三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等。纳税人如有税法规定不准予扣除或超过规定标准多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在本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1、第五十三行“坏账损失纳税调整额”:填写纳税人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额度扣除的坏帐损失。坏帐损失作为一种财产损失,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文件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本行填写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的纳税人调增的坏账损失。

12、第五十四行“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填写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多扣除的坏账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批准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

由于税法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基数和比例与会计核算不同,因此本行填写采用备抵法核算的纳税人调增的坏账准备金。

税法为了防范关联企业的避税行为,在提取坏账准备金和扣除坏帐损失方面的特殊规定:一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坏帐损失,除法院判决债务人破产外不得在税前扣除;二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赊销业务,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

13、第五十五行“罚款、罚金或滞纳金”:填写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罚款、罚金或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由于银行的罚息及合同的违约金不是行政性罚款,不在本行反映。

14、第五十六行“本期增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第五十七行“本期增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第五十八行“本期增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填写纳税人扣除的本期增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出版企业的提成差价属于准备金性质,不得在税前扣除。

目前,税法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八项:坏账准备金、商品销价准备金、金融企业的呆帐准备金、保险企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本行填写纳税人已在扣除项目中反映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

15、第五十九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填写纳税人除以上调增项目外还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包括超过税法规定标准多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不符合确定性原则在第四十二行中已扣除的预提保修费和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等。

纳税申报时要求纳税人对本行数据另附明细表进行逐项说明。

16、第六十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第六十一行与第六十二行的合计数。

17、第六十一行“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填写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

18、第六十二行“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纳税人其他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包括以前应结转在本年扣减的项目。例如准予在本年调减的以前的广告费等。

纳税申报时要求纳税人对本行数据另附明细表进行逐项说明。

19、第六十三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写第四十三行加第四十四行减第六十行的计算数。

本行如为正数,是纳税人弥补以前亏损以及填写第六十五行“各项免税所得”的依据;本行如为负数,是纳税人当期申报可向以后结转弥补的亏损额。

20、第六十四行“弥补以前亏损”(附《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写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弥补以前亏损的金额。本行与附表九《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相对应。本行金额不能大于第六十三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弥补以前亏损,要经税务机关批准。该行数字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填写的。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汇总(合并)纳税的当年其亏损额已与其他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赢亏相抵,因此不能弥补汇总(合并)纳税的亏损额,所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不填本行。

21、第六十五行“各项免税所得”:填写第六十六行至第七十二行的合计数。

本行金额不能大于第六十三行减第六十四行的余额。

22、第六十六行“国债利息所得”:填写纳税人免税的国债利息所得。

京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规定,“企业购买(包括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已计入第八行的国债转让净收益属于投资转让所得,不属于免税的国债利息所得,不得在本行扣减。

23、第六十七行“免税的补贴收入”:填写纳税人免税的各项补贴收入。

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本行反映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不计入损益的免税补贴收入。

24、第六十八行“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填写纳税人免税的13项政府性基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3号)文件规定: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邮电附加费等13项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25、第六十九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写纳税人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由于第七行已将应补税和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全部按还原后的数额并入收入总额,因此本行填写的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也应按还原额减除。

本行填写的投资收益包括从无税率差地区分回的投资收益;从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从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等。

京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强调:“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补缴企业所得税”。

26、第七十行“免税的技术转让收入”:填写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

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写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所得。

27、第七十一行“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填写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

28、第七十二行“其他免税所得”:填写纳税人除上述免税所得外,按有关文件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单项免税所得。

纳税申报时要求纳税人对本行数据另附明细表进行逐项说明。

29、第七十三行“应纳税所得额”:填写第六十三行减第六十四行减第六十五行的计算数。本行是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30、第七十四行“适用税率”:填写纳税人实际计算缴纳税额的税率或征收率。

本行与旧申报表的税率不同,即可以填法定税率33%,也可以填两档优惠税率27%或18%。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精神,一些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要按一定比例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就地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此行填写换算后的征收率。

就地纳税成员企业的征收率=适用税率×就地预交比例

31、第七十五行“应缴所得税额”:填写第七十三行×第七十四行的计算数。本行反映纳税人在纳税的纳税申报所属期累计应缴的所得税额。

32、第七十六行“期初多缴所得税额”:填写上多缴的所得税额,此行不能为负数。

33、第七十七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写当各期(季、月)实际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34、第七十八行“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填写纳税人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在当地已缴纳的所得税。

35、第七十九行“应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填写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在当地已缴纳的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已在第十三行“其他收入”中填写了境外投资收益,则在本行填写境外所得税款扣除额;如果纳税人境内亏损,“其他收入”中不能填写境外所得,而将境外所得的应补税额在本行用负数表示。

36、第八十行“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额。

37、第八十一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写第八十一行减第七十六至第八十行的计算数。本行是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填报销售(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项目。企业应根据主营(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会计明细科目和业务性质分析填列附表一后,再据本表中第十九行填列主表的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二、附表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工业制造业务收入”:包括直接销售产品的收入;自设非独立核算销售机构的产品销售收入;委托他人代销产品收入;受托加工业务和工业性劳务作业收入。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矿产资源开采等采掘业务的收入在本行填报。

2、第3行“商品流通业务收入”:包括商品流通企业的国内贸易和进出口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储运业务收入等。

3、第4行“施工业务收入”:包括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劳务作业收入;设备租赁收入。

4、第5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包括建设场地(土地)的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代建房)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

5、第6行“旅游、饮食服务业务收入”:包括旅行社的营业收入;饭店、宾馆、旅店的营业收入;酒楼、餐馆的业务收入;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的收入;游乐场、歌舞厅、度假村的收入。

6、企业的运输业务、邮政通信、金融保险和其他中介服务收入应附说明。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附表填报企业的各项投资所得的详细资料。企业应按投

资性质、投资期限进行归类。短期投资和债券投资只填报投资成本、投资所得、转让成本、投资转让价格和投资转让收益。企业必须先根据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投资收益、应收利息、应收股息等会计科目的明细帐分析填报本附表,然后据以填报主表的第

7、

8、32行。

存款利息收入不在本表中填列

《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附表填报与销售(营业)收入相配比的直接成本和制造费用。企业应根据有关会计帐户的明细科目和成本计算单或汇总成本计算单先分析填列本附表,然后据以填报主表第15行。企业必须严格区分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不得混淆或重复计算申报。其中,企业的运输业务、邮政通信业务、金融保险业务和中介服务等业务的成本必须附说明。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应计工资总额及其分配、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反映企业按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其分配。

(二)本附表第3列第2―9行应根据“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及工资薪金费用分配汇总表等凭证分析填报。其中第3列的第9行填报“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合计,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包括提取的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三)第3列第10行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企业应根据“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的合计填报。第4列的第10行“职工福利费”是指税前按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提取的部分,不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四)本附表与主表的逻辑关系为:

第3列的第4+5行=主表的第18行; 第4列的第10行―第4列的第

2、

3、6行=主表的第19行的职工福利费;

第5列的第10行+第6列的第10行=主表的第19行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第4列的第10行=第3列的第10行×14%,第5列的第10行=第3列的第10行×2%,第6列的第10行=第3列的第10行×1.5%;

第4列的第11行=第3列的第11行×14%,第5列的第11行=第3列的第11行×2%,第6列的第11行=第3列的第11行×1.5%;

“非工效挂钩企业”第3列的第10行―第3列的第11行=主表的第45行(如果余额为正数);

“非工效挂钩企业”(第4列的第10行―第4列的第11行)+(第5列的第10行―第5列的第11行)+(第6列的第10行―第6列的第11行)=主表第46行(如果结果为正数);

“工效挂钩企业”第10行第

3、

4、

5、6列与第11行第

3、

4、

5、6列分别相等; “工效挂钩企业”第3列的第9行―第3列的第10行=主表第45行“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如为负数,则在主表第62行填报。

《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分别进行分类统计,统计时可根据税法规定和企业会计核算情况进行适当归类。

(二)企业应根据有关会计科目的明细帐分析填报本附表。企业应按资产分类填报合计的折旧、摊销数额。本附表的逻辑关系式为:第12列的合计数+第13列的合计=主表的第20或21行,第9列=第4列+第6列—第8列;有关资产的折旧、摊销合计(第9列)=第11列+第12列+第13列+第14列;企业应根据合计的折旧、摊销额减除第15列合计允许扣除的折旧、摊销额,求得折旧支出纳税调整额,如果是纳税调整增加额,应填入主表的第52行,如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应合计填写列在主表的第62行。

《坏帐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本期坏帐准备提取、冲销情况。

二、本附表的表头项目的填报:

1、采取直接冲销法的企业只需填写“本期实际发生坏帐损失”栏,收回已核销坏帐应作为其他收入在主表中反映。企业申报的坏帐损失与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坏帐损失的差额在主表的第53行填报。

2、采取备抵法的企业,表头各栏的逻辑关系为:

“本期增提的坏帐准备”=期末应收帐款余额×企业实际坏帐准备的提取比例―[期初坏帐准备帐户余额(保留数)―本期实际发生的坏帐+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如为负数表示减提的坏帐准备。

“本期按税法规定增提的坏帐准备”=期末应收帐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帐准备提取比例―(期初应收帐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帐准备提取比例―本期实际发生的坏帐+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帐)。

企业会计核算中实际增提的坏帐准备(主表第30行)大于按税法规定应增提的坏帐准备,或者企业应减提的坏帐准备(主表第30行用负数表示)小于按税法规定应减提的坏帐准备,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在本附表“本期申报的坏帐准备纳税调整额”中用正数填报,并填入主表的第54行。反之,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在“本期申报的坏帐准备纳税调整额”中用负数填报,并填入主表第62行“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并在附表中加以说明。

三、表中实际发生的坏帐、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应填报合计数。

《广告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1、本附表填报本期发生的全部广告支出;

2、本附表可以按不同产品归类填报;

3、用于做广告的礼品支出必须逐笔填报支出去向。

《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填报说明

1、 本附表填报本期发生的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的所有公益救济性捐赠支 出;

2、“用途”栏填报公益、救济性捐赠用途,可以按用途归类填报;

3、“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主表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3%(金融企业按1.5%计算);

4、“捐赠支出总额”填报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

5、“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用本期申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前五年申报的亏损情况。

二、“亏损或所得”分别填报前五年每一纳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63行“纳

税调整后所得”数,负数为亏损,正数为所得。

三、“已申请弥补亏损”分别填报前五年每一纳税的亏损已申请弥补的数额。

四、“本申请弥补亏损”填报申请用本主表中第63行“纳税调整后所

得”弥补的前五年每一纳税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及合计数

第五篇: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看法思考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是企业所得税管理(汇算清缴)的主要内容,也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依据。近日,总局出台了新法框架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表”),并规定纳税人在200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启用新表。下面,我结合学习此表谈几点看法。

新表的制定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同时符合

并利用企业会计核算结果,既方便纳税人申报,又便于税务机关操作;既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又满足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新表由1张主表和11张附表组成。主表由“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三大部分组成并按顺序填列,附表分为两个层次,附表一至附表六为一级附表,对应主表各项目;附表七至附表十一为二级附表,是纳税调整表的明细反映(附表五既是一级附表,又是二级附表)。

新表的尽早出台,对及时解决基层税务分局对终止经营企业依法进行所得税清算有很大的帮助,更有利广大税务人员和企业及时进行学习、培训等工作,确保200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与税法衔接问题

(一)报表样式

新表主表分“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等三大类填列缺乏科学。据了解,其设计原则是按照企业会计利润加减纳税调整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即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加减纳税调整、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弥补亏损等),进行税款计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一次性和暂时性)通过一张附表进行纳税调整来集中体现,并按照重要性原则,明细反映有关项目的会计核算与税法差异。但具体填报项目及要求存在按会计数和税法数双重标准,如附表一有会计数“主营业务收入”,也有税法数“视同销售收入”,得出的“利润总额”分辨不出是会计利润还是所得额。建议参考国税发[2006]56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样式,分为“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等四大类。

(二)收入

税法对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有专门条款列示,但新表无专门的行次填列,建议增加主表及附表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等项目,与税法相一致。

1、“转让财产收入”仅有“出售无形资产收益”(附表二21行)项目,而税法对转让股权收益,定性为“转让财产收入”,新表主表在“投资收益”统一反映,附表仅有“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十一)的转让所得,对其他则未有专门的反映。

2、利息收入,税法与会计存在差异(实施条例18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申报表无专门行次填列,只是笼统地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反映。而同样存在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的“股息、红利所得” 在附表三第

6、7行有专门反映。

(三)减、免税项目所得

对部分项目所得减征、免征及优惠税率,存在哪些是税基式减免,哪些是税额式减免概念模糊。实施条例76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同时,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没有将“减、免税项目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从以上两个公式可推导“减、免税项目所得”为税额式减免,但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减、免税项目所得”为税基式减免,在应纳税所得额时计算扣除。

此外,上述公式的“适用税率”与申报表设计不一致,主表26行税率为25%,税率优惠在28行反映。

(四)应纳税所得额

主表25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不合理,上述第三点所讲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与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有相当大的关系。

1、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设定“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但无专门对“应纳税所得额”名词进行解释,存在不扣除以前亏损的当应纳税所得额,另一种情况是,扣除以前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

2、减免所得在主表25行前、后反映,将产生不同的结果。如一企业,08技术转让所得490万元,正常经营所得20万元,合计510万元,那么,该企业适用税率是25%还是20%。

(五)单独计算免税所得

实施条例102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申报表没有对应的

附表反映。建议设置二级附表(作为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补充)进行反映,在符合税法要求的同时,明确了纳税人申报减、免税的法律责任。

二、操作问题

(六)视同销售

新表的填报说明指出,一般企业附表三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调增金额等于附表一13行;21行“视同销售成本”调减金额等于附表二12行,存在逻辑

错误,其结果导致:

1、主表1行“营业收入”反映附表一13行“视同销售收入”金额,主表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反映附表三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调增金额,即收入重复计算。

2、 主表2行“营业成本”反映附表二12行“视同销售成本”金额,主表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反映附表三第12行“视同销售成本”调减金额,即成本重复计算。

上述两点的结果造成“视同销售所得”双倍计算,纳税人承担多缴税款风险。

3、企业视同销售成本一般情况下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如对外实物捐赠,会计分录为: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产成品附

表二12行填报说明指出,“视同销售成本”为附表一“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其结果造成企业双倍计算“视同销售成本”。

(七)资产折旧、摊销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本期折旧、摊销额”的第5列 (会计数)>第6列(税收数)比较好理解,也容易填列。但第5列 (会计数)<第6列(税收数)时,则不容易把握。原因是国家未出台资产折旧、摊销年限及方法的税务审批或备案制度,当出现企业申报扣除数(税法数) 大于会计处理(即发生额)时,按哪一数字为准,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是按税法数扣除还是坚持据实扣除原则按会计数扣除,不容易判断。

(八)投资收益

主表9行“投资收益”反映的是会计数,作为调整数和免税项目在附表三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和附表五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得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反映,以上三行数据填列要求表述不清楚,极容易造成企业重复调减所得额现象。

(九)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主表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存在模糊。可理解为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反映的是本年1?3季度预缴的税款,而第4季度预缴的税款在下一年初反映,这种情况下,33—34就不是本年或汇算清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本文就新表样式及项目报填要求进行了分析,对实施后可能出现的与税法衔接不到位、不易操作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为修改、完善新表提供参考。以期进一步增强新表的严谨性、周密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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