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无论你是处在何种工作岗位上,书写工作计划都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通用工作技能。在新的年度,很多人又在为如何写好计划苦恼了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区域人口规模、素质、趋势、结构、分布等重大问题的前瞻性研究,提出统筹解决区域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四)负责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综合治理。协调推动统筹解决人口发展问题目标和任务的实施;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
(五)监测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市、区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
(六)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监督、管理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指导避孕节育的科学普及知识。
(八)组织实施本区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协调相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九)制定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对外交流工作。
(十)制定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篇:朝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下属事业单位招聘简章
朝阳区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管理站是朝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能:为全区群众提供避孕药具的管理与服务,负责指导街乡避孕药具的发放、使用,合理编制全区避孕药具发放计划。参与人口相关问题的调研。现因工作需要,招聘工作人员1人。
招聘岗位:办公室管理人员职位(管理岗位) 主要职责:负责日常文字、调研及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有关法律问题。
招聘人数:1人 招聘条件:
(1) 具有北京市常驻城镇居民户口 (2) 社会在职人员、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
(3) 文化程度:全国统招统分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学位
(4) 年龄28周岁及以下
(5) 专业要求:中文、新闻、法律、人口学 (6) 进入专业笔试和面试比例为1:3。专业笔试内容为论述题 资格审查注意事项:
时间:2011年5月18-19日上午9:00-16:00 招考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人口计生委 资格审查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人口计生委 资格审查乘车路线:750路、110路、112路、420路、路神路街下车
联 系 人:孙洁
联系电话:010-65099291 75
第三篇:廊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廊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主审:邢瑞安 石磊 主编:政策法规科
廊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O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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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廊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廊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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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部分)
一、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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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经教育态度诚恳,并立即改正错误,尚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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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违法行为在三人次(件)以下,无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能及时改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免于罚款。
(三)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处一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六千元的,处二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六倍的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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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逾期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2、实施违法行为四人次(件)以上的;
3、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6、阻扰、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6 执行标准:
(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经教育态度诚恳,立即改正错误,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查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没收违法所得,视为情节一般,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至十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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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六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七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三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八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九倍的罚款;
9、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一、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8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后果,经教育态度诚恳,主动改正错误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能积极改正错误,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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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五)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1、逾期不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
2、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
3、给当事人生殖健康造成危害后果的;
4、隐匿、销毁有关违法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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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阻挠、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后果的,经教育态度诚恳,立即改正错误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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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积极改正错误,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限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三)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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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2、给当事人生殖健康造成危害后果的;
3、隐匿、销毁有关违法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4、阻挠、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3 三千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后果,经教育积极改正错误,态度诚恳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能认真改正错误,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免予罚款,限七日内改正。
(三)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三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处四千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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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执业资格:
1、逾期拒不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
2、隐匿、销毁有关违法证据的;
3、阻挠、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4、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
5、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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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法行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本条规定,收取费用一千元以下的,经教育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退还所收费用,立即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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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取费用在二千元以下的,经批评教育态度诚恳,责令退还所收费用,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免予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处所收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收取费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所收费用二倍的罚款;
2、收取费用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处所收费用三倍的罚款;
3、收取费用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所收费用四倍的罚款;
4、收取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处所收费用五倍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对该机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1、收取费用五千元以上,无故拒不退还的;
2、收取费用一万元以上的;
3、隐匿、销毁相关违法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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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违法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法行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后果的,经教育主动承认错误,并立即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能立即改正,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免予罚款,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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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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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逾期不改正,继续进行违法行为的;
2、隐匿、伪造、销毁违法证据的;
3、阻挠、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4、给当事人生殖健康造成危害后果的;
5、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
六、违法行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20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后果,经教育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态度诚恳,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免予罚款,责令七日内改正。
(三)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五百元的,处一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处二千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元的,处三千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处四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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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逾期不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
2、阻挠、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3、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给当事人生殖健康造成损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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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法行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假证明文件,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初次违反本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经教育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态度诚恳,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免予罚款,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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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二万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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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逾期不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
2、阻挠、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3、隐匿、销毁相关证据的;
4、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违法行为:育龄夫妻没有自觉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不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孕情检查指导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25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孕情检查指导。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首选长效避孕措施。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由于客观原因或者无故一次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经教育能立即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无故一次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经教育仍不接受检查的,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限十五日内改正。已在限内改正的,免予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1、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2、计划生育考核内连续2次(或累计2次)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3、计划生育考核内连续3次(或累计3次)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处以四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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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划生育考核内不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而怀孕者,没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终止妊娠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不符合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而怀孕者,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终止妊娠措施。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27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28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符合第十九条(第十二项“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除外)规定的,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二十六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四年以上;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主动终止妊娠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经教育仍不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限十日改正。已在限期内改正的,免予罚款。
(三)对限十日内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一般,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对妊娠超过十四周后拒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以二千元罚款。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
止妊娠规定》
一、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的。
29 处罚依据:《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八条: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专业或者设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项目;
(三)有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
符合前款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机构,应当自购置、使用之日15日内,将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名单分别报向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30 执行标准:
(一)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购置、使用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或符合规定购置、使用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逾期不备案的,经教育承认错误,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违反本条规定,从事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能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限七日内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
(三)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一千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本办法规定的符合四个条件的除外)。
处罚依据:《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妊娠妇女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
31 止妊娠规定》第十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及胎儿健康的;
(四)因离异、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
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
(三)项规定情形之一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有前款第
(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离婚证明或者配偶死亡证明,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
有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情形需要紧急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及时实施手术,并自手术之日起3日内报告妊娠妇女居住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名单。
32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说服教育承认错误,主动中止人工终止妊娠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擅自终止妊娠手术的,视为情节一般,处五百元罚款。
(三)擅自终止妊娠手术的,且对执法人员态度蛮横,妨碍执法人员执法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一千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胁迫、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行为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组织、
33 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初次违反本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教育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态度诚恳,及时改正错误,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免予罚款,责令七日内改正。
(三)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视为情节一般,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
1、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没收违法所得,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组织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没收违法所得,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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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没收违法所得,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二)逾期不改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视为情节严重,每人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每人次处五百元的罚款;
2、组织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每人次处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3、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每人次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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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保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转发冀人口办[2012]6号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处)计生办:
现将冀人口办 [2012]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整改。各乡镇(处)要在4月3日前将总结和整改工作总结分别上报县人口计生局信访办,整改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主要做法随时反馈,做好迎接省民评办督导组检查准备工作。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针对群众意见建议进行工作整改的通
知
冀人口办[2012]6号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为推动全省民主评议工作取得实效,省民主评议办公室最近下发通知,要求各参评系统自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集中组织开展针对群众意见建议进行工作整改活动,为落实好省民主评议办公室通知精神,现结合人口计生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整改方案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这次整改活动的重要意义。人口计生工作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关系到千家万户,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充分重视群众的意见建议,对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树立良好部门形象意义重大。要统一思想,深入动员,增强全系统开展工作整改的责任感,充分调动各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工作整改取得良好效果。
二、摸清底数,认真搞好自查自纠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紧密结合“春季服务”、人口调查和“双评”等活动,通过各级评议代表、政风行风热线、12356阳光服务热线、有奖举报、召开座谈会等渠道,进一步深入基层,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了解群众需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要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认真查找工作不足,弥补工作漏洞,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1、是否存在利用审批权以权谋私,不按程序审批,“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有无以收费为目的,以罚代管、强制服务、强制保险、摊派药品和宣传品等行为。
2、是否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言代法、粗暴执法、违反“一法三规两条例”的行为。
3、是否存在政务不公开,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现象。
4、是否存在计划生育乱收费、乱罚款、搭车收费以及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等行为。
5、是否存在对群众举报和投诉的问题置之不理、久拖不办以及由此引发的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的现象。
6、是否存在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1、落实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承诺服务的情况,是否存在不按制度办事和不履行承诺的现象。
2、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做到了业务熟练、服务优良、态度热情、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是否存在不负责任的现象。
3、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是否存在假手术、假证明、假康检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现象。
4、国家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免费项目是否落实,程序、标准是否公开,是否存在继续收费的现象。
5、有偿服务项目是否有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标准是否公示,是否存在借办理生育证明等机会强制群众接受有偿服务,是否存在超标准收费现象。
6、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是否及时,免费药具供应渠道是否畅通,是否存在消极推诿和有偿出售避孕药具的现象。
7、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守纪情况,是否存在以权谋私、接受礼品、礼金的现象。
对以上方面查找出的问题要认真加以梳理,提出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意见,特别是对近年来群众反映较多、反复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进行重点治理。
三、加强督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人口计生委、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在完成以上几方面工作自查自纠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12356阳光服务热线、行风监督员、有奖举报、舆论监督、层级监督作用,加大案
件查处力度,尤其要加大党员干部超生、乱收费、乱罚款、粗暴执法等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督导各地不断完善“立案在县、征收在县、管理在县、支付在县”制度措施,检查违反“四在县”规定征收管理抚养费的问题,对严重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省人口计生委将对各市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情况。各市要在4月15日前总结上报整改工作总结,整改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主要做法随时反馈,并做好迎接省民评办督导组检查工作的准备。
第五篇: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皋人口计生发„200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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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人口计生委 关于村(居)公共服务中心
人口计生方面内容设置的指导性意见
(2007年9月5日)
一、环境布臵
(一)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组 组长:(一般由党组织书记担任) 成员:(由其他干部担任)
(二)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 会(一般由党组织书记担任)
长: 专职副会长:(一般由退休干部担任) 秘书长:(一般由妇女主任担任)
理 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当然理事,选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农民、计划生育老先进、村医生、致富能手、企业老板、组计划生育信息员代表等社会贤达,兼顾分布在各村民小组)
(三)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1、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教育群众履行计划生育方面应尽的义务。
2、落实计划生育的奖励与优惠待遇,如实出具人口计生相关证明,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3、动员育龄群众及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负责避孕药具的免费发放,协助做好出生缺陷干预、生殖健康检查及随访服务工作。
4、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核实、变更、上报工作。
5、组织计划生育志愿者开展生育关怀“亲情牵手”零距离服务行动,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6、落实全体干部对人口计生工作齐抓共管责任制,妥善解决正常工作的相关经费和组计生信息员报酬。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标语(适量选择布臵)
1、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2、坚定不移地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3、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4、人口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
5、坚持“四个不动摇”,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6、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
7、建设人力资本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8、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
9、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10、倡导新风尚,培育新农民,争创新农家,建设新农村
11、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2、奖励扶助政策好,计划生育帮养老
13、女孩男孩都是民族的希望
14、消除性别歧视,促进男女平等
15、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幸福,事关国家民族未来
16、弘扬传统美德,救助贫困母亲
二、阵地建设
(一)村(居)人口学校要做到“五有”:有教室、有桌椅、有黑板、有电视机、有室内环境布臵。
(二)计生服务室基本要求:
1、房屋一间,面积25平方米左右。
2、牌子一块,可用2005年迎省“十五”考核时本委统一制发的,也可用村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制作的。
3、资料及药具橱一张、办公桌一张、方凳或椅子5-6张,由镇(区)计生部门和村(居)解决。
4、B超检查床一张和宣传图板一套,由本委统一制发。 (三)村务公开栏至少应公示当年照顾生育和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名单。(其他相关公示内容附后)
(四)村级农家书屋应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报纸、杂志、书籍(20本以上)。
(五)有条件的村(居)建人口计生网页,宣传人口计生知识、公示批准照顾再生一孩、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兑现等情况及有关咨询服务的人员与电话。
三、有关制度
(一)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组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研究落实有效措施。
2、每月召开组计划生育信息员会议,收集、汇总、核实有关信息,布臵做好具体工作。
3、计生协理事会每季度、会员每年均至少集中活动一次,组织开展生育关怀“亲情牵手”零距离服务行动。
(二)村务公开制度
主要包括批准照顾再生育和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优惠政策的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和通过会议、广播及印发宣传品等途径公示。
(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制度
1、村计生协会组织会员及计划生育志愿者,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和“亲情牵手”零距离服务。
2、按《村民自治章程》要求,每年组织1-2次民主评议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听取村民或村民代表意见,对计划生育政策落实进行民主监督,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3、本村(居)计划生育的重大事项由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由村(居)民委员会执行。
(四)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1、开展计生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
2、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向育龄群众介绍四种以上避孕方法,提供可供选择的避孕药具,指导落实长效措施,开展紧急避孕指导与服务。
3、协助镇计生服务站开展孕情、环情监测,做好孕情跟踪等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发现终止妊娠的要弄清原因并及时报告。
4、协助镇计生服务站组织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青少年性健康教育、男性生殖健康促进以及中老年保健服务。
5、认真记录各种服务情况,台帐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五)避孕药具管理制度
认真、及时、正确填写《育龄妇女药具需求服务卡》、《村服用避孕药具人数统计表》、《村避孕药具发放登记表》,做到账账、账物相符;做好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管好用好计生专用药具箱,备有一个月的周转量,按时定量领发药具,领发率达100%。
(六)统计工作制度
1、每月召开组信息员会议,经常走访了解,及时收集育龄妇女的结婚、怀孕、生育、节育、流动、迁移等信息,每季度收集人口基本情况信息,每半年收集奖励扶助信息,及时记载相关管理与服务信息。
2、每季度至少与镇(区)计生部门微机信息核对一次,及时核对镇(区)反馈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3、严格执行月信息变更报告制度,确保每月3日前将有关信息报镇(区)计生部门。
4、坚持如实上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5、妥善保管变更信息报告单、各类报表等统计台帐。
附: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公示内容
一、江苏省现行生育政策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符合《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非婚生育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户口不限(《条例》第二十二条)
1、夫妻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3、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6、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7、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条例》第二十三条)
1、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2、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3、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4、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5、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6、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三)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2条第
1、
2、7项或者第23条第1款第
3、
4、6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的。
凡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提出生育申请。但属于《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奖励扶助对象
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已享受国家规定退休待遇的除外),可以申领规定的奖励扶助金:
1、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且不再生育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的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妻;
4、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已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年满50周岁即可申请领取规定的奖励扶助金。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区)人民政府审议并张榜公示;
4、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和公布,并进行年审。
(三)不应再享受奖励扶助金的对象
1、死亡的;
2、户口性质改变为非农的;
3、户口迁出本市的;
4、因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等不再符合条件的;
5、错批的。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征收的基本标准
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的具体标准
1、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2、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3、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4、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5、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6、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7、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四、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规定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村(居)委会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村(居)委会应当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凡18周岁至49周岁外出(跨县、市)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在外出前持本人身份证,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由镇(区)计生部门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每季度主动接受现居住地提供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及时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查验流入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督促其及时反馈证明;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