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篇:安全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员工安全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1.目的
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各部门的负责人及其职工。 3.职责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4.工作程序 4.1处罚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者进行处罚。
4.1.1处罚的范围
4.1.1.1职工人身伤害事故的考核: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和事故责任者,依据伤害程度和性质,按照《工伤事故管理规定》、《关于安全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安全管理安全考核办法》中的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4.1.1.2安全管理
4.1.1.2.1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4.1.1.2.2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4.1.1.2.3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4.1.1.2.4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4.1.1.2.5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4.1.1.2.6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4.1.1.2.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4.1.1.3其它事故考核
4.1.1.2发生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等其它事故按有关单项考核规定处理。
4.1.1.2具体考核未涉及到或与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有冲突之处,按当年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执行。
4.1.2处罚类型
4.1.2.1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采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全厂、停工学习、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办法予以处罚。
4.1.2.2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经济处罚:扣罚奖金、赔偿经济损失。
4.1.2.3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调离关键岗位、降职(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以并处一次性经济处罚。
4.1.2.4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4.1.3具体处罚
4.1.3.1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4.1.3.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20~30元。
1、进入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不规范的;
2、戴手套或袖口不紧操纵旋转设备的;
3、机床工不戴帽子、眼镜、长发外露的;
4、脱岗、串岗或在生产岗位打闹取乐、看书报、做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4.1.3.1.2班组未按规定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罚班组负责人20~30元;组员无故不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活动,罚款20元;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罚款50元。
4.1.3.1.3未建立安全会议记录、事故台帐、重大隐患台帐、违章违制台帐、重大未遂事故台帐、防暑降温设备台帐,每缺少一种,罚安全员和分管安全的领导每人20元,多次催促不理,加重处罚。
4.1.3.1.4一个工种或岗位,缺少成文的安全操作规程罚分管安全的领导30~50元。
4.1.3.1.5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无故不进行整改,罚单位负责人30~50元,罚单位50~100元。因有关人员不负责任, 隐患得不到整改,罚有关人员30~50元。
4.1.3.1.6各单位每月专题研究安全工作至少一次,并做好记录,未进行的,罚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每人20~30元。
4.1.3.1.7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罚安全员和分管安全的领导一次30~50元,罚单位200~500元。
有意隐瞒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包庇事故责任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按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处理。
4.1.3.1.8实行安全检查月报制度,不按规定要求填 写检查月报的,罚安全员和分管安全的领导每人20元。
4.1.3.1.9新工人、特殊工种工人、调换工种人员及工伤、病休复工人员,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培训即分配到岗位操作,罚人事员20~30元。
4.1.3.1.10逐步使用乙炔瓶。乙炔发生站电石渣要及时清理,禁止随地乱倒乱放,违者罚款20~30元。 4.1.3.1.11特殊工种工人须持证操作。无特殊工种操作证或非特殊工种工人从事特殊工种操作,罚操作者和指派者每人30~50元。
4.1.3.1.12
1、氧气瓶与炔瓶距离不足5米的,
2、气瓶距明火不足10 米的;氧气瓶与乙炔发生器距离不足10米的,罚使用者;
3、氧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过程中沾上油脂的或与易燃品、油脂、带有油污的物品混合堆放的,罚责任者;
4、乙炔瓶在使用、储存时,未保持直立位置的罚责任者;
5、气瓶乱丢乱惯、在阳光下曝晒、靠近热源、坐在气瓶上吸烟的,罚责任者;
6、用非专用工具开启气瓶的,罚使用者;
7、在用的氧气瓶超过检验期或漆色不符,罚充灌和检验者。
4.1.3.1.13运行中的锅炉,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温度表(小于10吨/时的可以无温度表)、排污阀等主要安全附件和水处理装置缺少或失灵,每件罚单位50~100元。
4.1.3.1.14无证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罚单位负责人50元,罚单位300~500元。
4.1.3.1.15空压机的压力表、安全阀、油压计、温度计和储气罐的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可靠,缺少、失灵或不按期进行校验,罚单位设备负责人20~50元。
4.1.3.2违反电气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4.1.3.2.1电气设备、线路检修或倒闸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罚电气负责人和有关责任者、操作者每人20~50元。
4.1.3.2.2每台电气设备(包括电钻、 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行灯、潜水泵等移动电器等)未按规定采取保安措施,罚款30 ~50元。
4.1.3.2.3使用电焊机应采取保护接地(接零)措施,焊接变压器,二次侧线路,应使用规定的橡胶绝缘线,禁止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者其它金属物体搭接起作导线用,违者罚20~30元。
4.1.3.2.4电线与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座插头,不允许随意搭、挂、插接、违者每处罚款20~30元。
4.1.3.2.5各种电气开关盒(箱)、盖缺少或损坏,罚款20~30元。 4.1.3.2.6不按技术规范,使用熔断器,罚款20~50元。
4.1.3.2.7使用行灯的电压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的地方使用行灯超过12伏,罚使用者及有关责任人20~30元。
4.1.3.2.8电工绝缘用具,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试压或乱丢乱放,罚款20~30元。
4.1.3.2.9未经登记批准,乱拉临时级,罚款30元,虽经登记批准但敷设不符合技术要求或电线电器设备拆除留下的电线头未做妥善处理,罚款30~50元。因施工需要敷设的临时线跨越干道,未按安全规定架空或埋设地下的,罚款30~50元。
4.1.3.2.10变配电室、主电室、电磁站不符合有关电气安全规定者罚款50元。 4.1.3.2.11变配电室、主电室、电磁站存放食品、自行车等物每件罚款20元。
在电器设备、电线上搭挂杂物、晾晒衣服的罚款20~30元。
4.1.3.2.12按要求需接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动力管网、易燃易爆储罐必须有可靠接地,未按要求设置,每处罚30~50元。
未按规定时间测试避雷针、器的,接地电阻或接地电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电气负责人30~50元。
4.1.3.2.13在有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不使用密团型电器;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粉尘的场所,不使用防爆型电器的,门窗不向外开的罚电气负责人50~100元。
4.1.3.2.14在电缆沟上堆放重物,罚款40~50元。 向电缆沟、阴井内倾倒垃圾、杂物的罚款40~50元。
4.1.3.2.15在氧气、煤气及其它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上敷设照明、动力、电话线的,罚敷设线路的指挥者20~30元。
4.1.3.3违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4.1.3.3.1每台设备的转动部位,压延设备的施压部分、木工平刨、木工电锯、木工铣床,缺少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损坏、失灵以及擅自拆除,罚单位以及拆除者30~50元。
4.1.3.3.2联动生产设备或皮带机的联络信号、报警设置、紧急制动装置损坏、失灵,罚单位或负责人30~50元。
4.1.3.3.3设备进行大、中修或技术改造,未进行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就投入生产的,罚指挥者50~100元,罚单位300~500元。
4.1.3.3.4擅自开动非本人操纵的设备者罚40~50元。 4.1.3.4违反起重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4.1.3.4.1各种起重机械不标明起重吨位,缺少安全装置或失灵,每项罚单位或责任者30~100元。
起重机的供电滑线应当有鲜明的颜色、信号灯完好的防护架,违者每项罚款20~30元。
4.1.3.4.2各种起重机械的吊钩、钢丝绳、链条等,无合格证书,负荷超过额定量或已达到报废标准而不进行调换的,罚单位和责任人40~100元。
4.1.3.4.3行车工违反“十不吊”规定的,罚20~30元。
4.1.3.4.4在用的钢、铁水包耳轴磨损超过10%,罚单位分管设备的领导和设备负责人30~50元。
4.1.3.4.5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或近旁通过或进行起重作业,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罚责任者30~50元。
4.1.3.4.6应使用钢丝绳,链条吊物的,不允许用其它绳索替代,违者罚款40~50元。
用架空管道做支点,用阀门、管道、电线杆等非承载物作地锚,进行起重作业的罚款40~50元。
4.1.3.4.7钢锭、钢锭模、钢材堆放高度超标的,罚单位或责任者30~50元。
4.1.3.5违反检修、施工安全制度处罚规定
4.1.3.5.1设备检修不制定检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罚检修负责人50~100元。 设备检修,不执行检修牌制度,罚检修者、检修负责人每人30元。 应停机检修或处理故障的,未执行者罚20~30元。 4.1.3.5.2进入煤气设备管道内检修,不进行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在窒息性气体和其它有毒气体容器、管道内检修,不进行空气置换及含氧量分析,罚检修负责人50~100元。
4.1.3.5.3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带,不设置安全网,上下交叉作业不设隔离棚(网)或随便向下抛丢物件,罚款40~50元。
4.1.3.5.4施工现场的陡坡、深坑深槽、预留孔无明显标志,未设防护栏杆,未加盖,每发现一处罚单位和责任者30~50元。
4.1.3.5.5两人对面工作的钳工操作台,不设隔离网的,罚单位或责任者20~30元。
4.1.3.6违反防火、防爆、防毒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4.1.3.6.1高炉煤气压力低于 100mmHg 、 焦炉煤气压力低于50mmHg,不采取措施强行生产,罚指挥者50~100元,罚单位300~500元。
4.1.3.6.2煤气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每处罚单位50~100 元,煤气设施泄漏,每处罚单位50~100元, 长期泄漏的每处罚单位100 ~200元。
4.1.3.6.3新建易燃、易爆物资仓库、储罐、储槽未办理申报手续经有关部门核准即施工的,罚单位领导40~50元。
4.1.3.6.4在禁火区违章动火,经发现后罚单位300~500元,罚违章指挥者50~100元,罚违章动火人20~40元。 禁火区内发现烟头, 一根罚单位100元、个人20元,依次递增。
禁火区堆放无关的易燃物品的,罚单位100元。
4.1.3.6.5消防器材管理上违反南京钢铁厂消防器材管理有关规定的,每只罚款50元。
4.1.3.6.6在厂区内未办理火炉使用证的,私自使用火炉烧饭、取暖罚单位50~100元。
4.1.3.7违反要害部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4.1.3.7.1无要害岗位操作证上岗,每人罚款20元,有证不佩戴或不显示上岗,每人罚款20元。
4.1.3.7.2进入要害部位不进行登记或登记不全的,每人次罚要害部门当班负责人20~30元。无证擅自进入要害部位,每人次罚要害部位当班负责人20~30元。
4.1.3.7.3进入要害部位施工,无要害部位临时出入证的,罚施工单位每人次20~30元,所持证件与进入部位不符合,罚施工单位每人次20~30元,有证不佩戴的罚施工单位每人次20~30元。
发生上述情况,罚要害部位当班负责人20~30元。 4.1.3.8违反厂区交通车辆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4.1.3.8.1铁路沿线堆放货物及各种物料,距铁轨外侧不足1.5 米,铁路上空拉缆线、电线高度不足5.5米,罚单位或责任者30~50元。
4.1.3.8.2未经铁路部门同意,擅自在铁道边(距铁路中心2.4米内)或上空(5.5米内)进行施工作业,影响行车安全的,罚施工单位50~100元。
4.1.3.8.3铁路维修施工,未按规定进行防护或防护不当,罚带班负责人30~50元。
4.1.3.8.4在厂区内溜放调车,每个罚款30元。 4.1.3.8.5未经批准,私自设立道口或临时道口的,罚设置道口单位的主要领导20~30元,罚单位200~500元。
4.1.3.8.6铁路道口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损坏的罚款30~50元。
4.1.3.8.7道口有下列行为的,罚款20~30元。
1、火车通过道口,不放横竿或不开红灯及音响的;
2、没有火车通过或火车已通过,道口横竿未复位,未关闭红灯及音响的;
3、值班时睡觉或脱岗的。
4.1.3.8.8火车在调车作业中,调车员站位不当,未带齐信号用具,罚款20~30元。
4.1.3.8.8机车带“病”运行,罚责任者20~30元。 4.1.3.8.9机车通过道口,不提前呜笛,罚当班司机和了望者20~30元。 4.1.3.8.10钻越、跳越铁路车辆的,罚款20~30元。
4.1.3.8.11有下列情况之
一、处以150~200元罚款,吊扣驾驶证、操作证6~12月,或治安处罚:
1、无驾驶证驾车的;
2、醉酒后驾车的;
3、把车交给无证的人驾驶的;
4、挪、借牌证和驾驶证的;
5、涂改、伪造、冒领牌证或使用失效牌证的;
6、学习驾驶员不按规定学习驾车的人(取消学习证)。
4.1.3.8.12有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1、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2、不按规定停车,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
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4、没参加驾驶员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而驾车的;
5、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的;
6、穿插、超越警车及护卫车队的;
7、未经批准挖掘或占用封闭道路,影响行车的。
4.1.3.8.13有下列情况之一处30~50元罚款,吊扣驾驶证和操作证2~3月:
1、驾车逆向行驶的;
2、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3、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车辆的;
4、驾驶转向、制动、灯光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转向的;
5、饮酒后驾车的;
6、指使、强迫驾驶人员违章的;
7、故意损坏或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4.1.3.8.1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10~30元罚款,吊扣驾驶证或操作证1~2月:
1、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2、行经路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 3、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4、在禁行时间、道路行驶未经批准在厂区教练的;
5、无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驾车的;
6、不按规定会车、倒车、调 头和带人的;
7、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车辆的;
8、外籍驾驶员驾驶我厂车辆的;
9、违章拖带挂车和牵引车辆或不办厂准运证的;
10、不按规定驾驶履带式车辆的;
11、机动车其它违 4.1.3.8.15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厂房内必须要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工作场所的升降口和走台应加围栏,为生产需要所设坑、池等应该有围栏或盖板,各栏杆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违者,每处罚单位或责任人30~50元。
4.1.3.8.16身体有严重疾病或缺陷者(有医院证明的癫痫, 精神分裂症,严重心血管病等)不得从事危险作业, 违者对人事员和指派者罚款30~50元。
4.1.3.8.17三班倒安全监督员不履行职责罚款20~30元,对安全监督员工作不检查,不落实罚分管领导30~50元。
4.1.3.8.18违反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条款者罚款20~100元。
4.1.4处罚程序
4.1.4.1经济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1.4.2行政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公司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4.2奖励
4.2.1奖励的范围
4.2.1.1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4.2.1.2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4.2.1.3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2.1.4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的操作者。
4.2.1.5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2.1.6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创新做出贡献者。
4.2.1.7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2.1.8积极参加公司、车间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4.2.1.9被评为上级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4.2.1.10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部门。
4.2.2奖励的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精神奖励包括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发布光荣榜等。物质奖励可发给奖金或奖品、享受特殊津贴等;在岗位竞聘与职务(职称)提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德才兼备者可破格晋升;享受疗休养或免费旅游、优先考虑培训学习机会等;一次性特别奖励。
4.2.3奖励程序
4.2.3.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车间(部门)填写《安全工作奖惩考核表》上报安全环保部,经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通过。
4.2.3.2先进车间由安全环保部填写《安全工作奖惩考核表》,报公司领导审批执行。
4.2.3.3对第4.2.1条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由车间和班组提出,经安全部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5.其他
公司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百分之一至二作为安全专用奖金(此奖金不包括月、季、安全考核奖金),由公司财务部建帐,公司安全环保部直接控制使用。
违章与事故罚款应纳入安全奖金专户,不得挪作它用。 6.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篇: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违规违纪行为惩处细则
为强化公司各施工作业项目部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等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管理的主动性,确保现场违章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制止,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整治,各类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效防止,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安全奖惩制度,制定本细则。
一、施工作业存在下列违章违规行为的,对现场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给予经济处罚。
1、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罚款100元/人次。
2、施工作业现场有穿拖鞋、高跟鞋、赤膊人员的,罚款100元/人次。
3、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有没通过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操作证书上岗作业的,罚款100元/人次。
4、酒后作业的,机械操作人员违者按200元/人次处罚,高处作业人员按200元/人次处罚,其他作业人员按100元/人次处罚。
5、施工作业现场有无关人员进入的,罚款100元/人次。
6、未按规定对临边、预留洞口、井口、通道口等危险部位进行警示、防护的,罚款50元/处。
7、施工现场配送电线路不规范、用电器无绝缘、保护措施等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处罚款100元/处;
8、现场存在其他违章违纪行为危及安全生产的,比照前述相似行为予以处罚。
二、工程项目部存在下列情形的,对项目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1、项目部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且限期整改未完成的,对项目经理、安全副经理分别处以100元/项的罚款处罚。
2、项目部未及时与各劳务分包人、劳务协作人商定安全管理责任协议的,对项目经理、安全副经理分别处以200元/个的罚款处罚。
3、项目部没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专项方案、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方案即组织施工作业且限期整改未完成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处以100元/项的罚款处罚;
4、项目部未完成新入场、转岗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对项目经理、安全副经理、专职安全员处以100元/人的罚款处罚;
5、项目部未依规完成安全技术交底且限期不完成整改的,对项目经理、安全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处以100元/项(人)的罚款处罚;
6、项目部未按要求完成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一般隐患对项目经理、整改责任人处以100元/次罚款处罚,重大安全隐患处200元/次的罚款处罚;
7、项目部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台账、安全管理记录不完整的,且限期整改未完成的,对安全副经理、相关安全员处100元/项的罚款处罚。
三、安全处罚决定书由公司安全生产部拟制,经公司领导批准,交公司财务部、被处罚人各一份。被处罚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罚款交到公司财务部,逾期不交的,从其所交安全风险抵押金本金中扣除,并扣减当年等额的安全风险奖励金。
四、公司财务部收缴的安全罚款,存入公司安全专项基金,专项用于安全奖励,奖励当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评选出的优秀人员。
五、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目标工作奖惩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公司安全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贯彻实行“以责论处”和“重奖重罚”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 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班组和有 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和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对失职、渎职或违 反规程、制度虽未造成后果,但为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同样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三条 实行奖惩制度时,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 相结合;处罚上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章 奖 励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完成享受
1、公司百日安全奖。
2、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3、安全基础工作奖。 第五条 百日安全奖的扣罚
1、对事故、障碍、异常(含未遂)隐瞒不报,由部门发现并查明有弄虚作假、有意隐瞒事故真相,其情节已构成隐瞒故障者每次扣罚该班组安全奖总额的30%。
2、发生人为责任或违章造成的一类障碍或人身未遂,直接责任者扣发当次百日安全奖,主要责任者扣发当次百日安全奖的80%/次(按次数累计,超出部分不倒扣),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 所在部门(公司)专责(主办)及以上领导均扣发当次百日安全奖的20%/次(按次数累计,超出部分 不倒扣)。
3、发生人为责任或违章造成的二类障碍、严重未遂、火险,直接责任者扣发当次百日安全奖的50%/次(按次数累计,超出部分不倒扣),主要责任者扣发当次百日安全奖的30%/次(按次数累计,超出部分不倒扣)
4、对违章个人扣发当次百日安全奖10%/次(按次数累计,超出部分不倒扣)。
5、对于在百日安全期间,重复发生同一性质的不安全事件的,加倍处罚 第六条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由各部门或个人提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公司审定批准,符合要求的予以奖励。可直接兑现给部门、班组、个人或若干人组成的攻关集体。
1、凡被确认直接避免设备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立功者,或对避免事故有重大贡献者,奖励1000-6000元,并视情给予表彰。该项奖励由部门提出,经公司生策、安监部门评定,提交公司安委会讨论后由领导批准。
2、在未出现有关现象之前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汇报和处理,发现实际工作出现重大错误或严重违 章并及时制止和纠正,被确认防止设备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发生者奖励300-1000元。该项奖励由部门 提出,经公司生策、安监部门评定,报送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
3、在事故处理和事故抢修中做到迅速、果断、正确,被确认避免了事故扩大或使事故性质降级者,奖励300-1000元。该项奖励由部门提出,经公司生策、安监部门评定,报送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
4、发挥个人(或集体)聪明才智,研究并提出实施方案,经过实践证明解决了重大安全隐患,或解决 重大技术难题,或完成科技项目开发,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保障了安全生产的,由部门提出,经公司生策、安监部门评定,提交公司安委会讨论后由领导批准,给予300-5000元的奖励。
5、工作认真,通过对有关数据、运行工况、现象、历史台帐等的综合分析,发现设备或设备系统存在 隐性缺陷,经过证实和处理被确认可避免故障的扩大者,按缺陷分类相应给予100-1500元的奖励。该 项奖励应由分析人提交具体的分析报告,由部门初审后报送生策部审核确认并经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6、开展小改小革活动,事先报部门及公司生策部备案,活动结束后上报详细报告,经公司审议,按照所产生的效果不同,给予该小改小革的集体或个人50—500元的奖励。效果特别的由公司研究决定。
7、上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选由公司推荐;上级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金额按照上级颁布的标准下发,公司内不再予以奖励。
8、对特别重大的立功表现,由公司研究决定奖励金额。 第七条 基础工作奖
1、个人办理工作票(含动火工作票)无差错奖
(1)机组大修计划工作时间贯穿整台机组更新全过程的电气第一种工作票、机械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奖励 60 元,开工许可人奖励 30 元,签发人奖励 20 元。 (2)机组小修电气第一种工作票、机械工作票、主变大修电气第一种工作票或其它单一工作且计划时间在 15 天以上的工作票负责人奖励 30 元,开工许可人奖励 15 元,签发人奖励 8 元。
(3)其它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奖励 5 元,开工许可人奖励 3 元,签发人奖励 2 元。
(4)工作票连续累计办理 200 份无差错者,奖励 100 元,累计办理 500 份无差错者奖励 200 元。
(5)无差错以合格工作票(静态、动态不合格均统计工作票不合格)及实际操作无差错为准。每份工 作票中工作负责人按一个统计对象给予累计,工作票签发人、开工许可人、销票许可人均按 0.5 个统计对象分别累计。
(6) 动火工作票中第(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签名人员不进行奖励。 (7)工作负责人有变更的按担任负责人时间的比例进行分配奖励。 (8)工作票不合格的中断累积数。
2、个人倒闸操作千项无差错奖
(1) 每千项操作无差错奖励 50 元,每达五千项者一次性奖励 300 元(含第五个千次的奖励)。
(2)千次操作无差错以合格操作票与实际操作无差错为准。即操作票合格但实际操作差错或实际操作无差错但操作票不合格均中断每千项操作无差错记录。 (3) 每份操作票的项数:操作人和监护人按该票实际操作项数统计,批准人(值长)按该票实际操作项数的一半统计。
3、对“两票”的奖惩按月进行,具体办理程序是:部门申报(盖章有效)→安监部审核→分管厂领导审定→人资部办理。
3、凡在生产区域内灭鼠或小鸟等较小的动物每只奖励5元,灭蛇或其它较大动物每只奖励10元。不得因消灭小动物而危及设备安全、人身安全,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当在生产区域消灭了小动物后,应及时电话告知安监人员,并保留实物待安监核实。
4、主设备(包括开关、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正确动作奖。
(1)、 机组(含励磁变,不含机组辅助设备)、厂近变(含柴油发电机组及其电源切换系统)、主变、110KV电压等级设备的开关、保护及自动装置(含液压元件)等元件正确动作按月为单位,动作一次及以上且全部正确动作的一次性奖励检修部300元。
(2)、 同一次事故(障碍)中所有设备各保护动作均计为保护动作一次。 (3)、同 一次事故(故障)中不论所动开关几个或几次均计为开关动作一次。 (4)、事故(故障)中仅涉及一个元件的主机、主变(含线路)的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则按上述标准的一半统计,其他单元件的保护动作则不予奖励。 (5)、“正确动作”系指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时,开关(保护及自动装置)均能按设计要求动作。
(6)、其正确动作次数由检修部统计,经生策部、安监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7)、对因开关、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误动或拒动造成的后果由安监部根据《事故调查规程》认定性 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生策部应对全年正确动作率进行统计,无法实现年初责任目标的按照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5、发现缺陷个人奖
(1)、每位员工在当年内发现一类缺陷累计达3条,奖励发现者100元;发现二类缺陷达30条者奖励200元;发现三类缺陷达70条者奖励200元。
(2)、所发现的缺陷必须登记在OA上,并经生策部确认缺陷及类别后方可纳入统计。
(3)、发现缺陷达到奖励条数人员(发现缺陷条数统计表如下)由所属部门每月10日前报生策部审核, 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
6、安全建议奖
积极鼓励全体员工随时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良好的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共同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水平。对安全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0-100元的奖励。所提出的安全合理化建议应书面报送安监,并经评审,对评审意见进行公开。安全合理化建议评审人员由公司文件规定的人员组成,并根据所提建议的性质,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二章处 罚
第八条 发生事故,公司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处罚坚持行政处分和经济 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华电集团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 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一)行政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或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的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若有其他责任者,参照以上相近责任者的处罚标准。 (二) 经济处罚
主要责任者开除厂籍免于其他经济处罚,次要责任者另停发12个月岗位薪金,直接责任者部门领导 另停发2个月岗位薪金,其他领导责任者、管理责任。 第十条 “两票”处罚
1、“两票”票面不合格的扣各相关责任人员25元。
2、“两票”在执行中,违反安规或两票实施细则的规定造成“两票”不合格的扣相应责任人75元。
3、经部门检查合格的“两票”,被公司或其它检查组检查发现“两票”不合格的扣部门检查人员50元。
4、经公司检查合格但被公司领导或上级检查发现的“两票”不合格的,扣公司职能部门抽检当事人员 50 元。
5、“两票”不合格造成后果者,按公司相关规定另行考核。
第十一条 对情节比较严重、性质恶劣的不安全事件,或一段时间内频繁发生不安全事件,应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职工行政处罚期间的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发生因《违章待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列举的恶性违章行为而引发 了异常及以上事件,则对责任者分别按照本细则和《违章待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其它事项
1、本奖惩规定经签字后生效。
第四篇:安全管理工作奖惩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目标管理,鼓励公司员工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做到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奖惩分明,依据《电力法》、《劳动法》、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根据《省农电全工作奖惩办法》供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专门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安全风险奖励基金(按40万元金额控制,滚动使用),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生产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公司设立如下安全奖: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兑现奖、百日运行安全竞赛奖、千次操作无差错奖、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汽车行驶万公里无事故竞赛奖。
第四条 公司领导(含安保部主任)的安全奖惩依据《省农电安全工作奖惩办法》,由市公司决定。 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多经单位和全额承包单位的奖励资金兑现自行解决。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供电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奖励
第七条 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
(一)公司专门设立安全风险保证金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基层单位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
(二)各基层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考核兑现办法,报公司安保部备案。
(三)公司领导的安全奖惩依据《省农电安全工作奖惩办法(试行)》进行考核。
(四)本办法适用于供电公司所属生产、经营、。
(五)安全风险保证金考核实行重奖重罚原则,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受奖人员予以重奖,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受奖人员予以重罚。奖惩分明,奖惩不株连。
(六)安全风险保证金的交纳
1、参加人员每年初交纳风险保证金,行政正、副职风险保证金为1200元、安保部主任风险金为800元(交市公司),其他人员风险保证金为200元元。
2、参加人员名单另附,各单位应按附表中所列人员将风险保证金集中交公司财务部。
3、各单位所交风险保证金作为公司安全风险保证金奖励基金。
(七)安全风险金的考核奖励
1、奖励金额=风险金×奖励系数,最高奖励系数为1.0。
2、没有完成年初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不予奖励。
3、完成年初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各项安全指标的单位,加奖励系数0.2。
4、安全管理工作符合标准,在各级安全检查中没有被扣分的单位,加奖励系数0.2。
5、安全管理工作有创新的单位,加奖励系数0.1~0.3。
6、全年完成违章考核指标的单位,加奖励系数0.2。
7、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开展的比较好的单位,加奖励系数0.1。
8、10KV农、配电线路跳闸次数≯4次/条·年,变电所出口0.5公里内装有断路器跳闸次数≯2次/条·年,跳闸总次数每超过1次,奖励考核系数扣0.03,直至奖励系数全部扣完为止。跳闸超过上述规定,每跳闸一次扣罚“百分制”考核安全分0.4分。
(八)安全风险金的返还、扣罚
1、完成年初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各项安全指标的单位返还全部风险保证金。
3、没有完成年初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扣除全部风险保证金并按规定交纳罚款。
4、发生恶性误操作、误调度事故的单位,扣除全部风险保证金并按规定交纳罚款。
5、发生中断安全记录事故的单位,扣除全部风险保证金。
6、发生一般事故(人身触电轻伤、发生事故但不中断安全记录等)的单位,扣罚风险金系数为0.5。
(九)风险保证金按进行考核。 第八条 百日运行安全竞赛奖
(一)各单位实行运行百日运行安全竞赛奖,每实现一个周期后由单位在15天内填写请奖报告,由安保部批准后实行年终奖励,任何一个单位发生下列情况,均打破本单位的安全周期记录,重新累计。
1、《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认定的事故(含不中断记录的事故)。
2、责任性一类障碍。
3、有本单位人员责任的外单位人员(包括外包工、临时工)轻伤事故。
4、各类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保险公司赔偿不予冲抵)。
5、公司认定的其他事故或一类障碍。
(二)奖励办法
三个百日安全无事故不扣安全系数,否则,一个安全周期扣0.33系数。
第十条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一)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奖励范围
1、严格执行《安规》,及时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人身事故者。
2、及时发现并制止误操作者。
3、发现紧急设备缺陷者。
4、对系统运行中的突发事件能做出正确判断并处理及时得当的人员
5、及时发现并制止火灾隐患者。
6、其他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奖励程序: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及时上报申请到安保部,经安保部、输变电部、人力资源部认定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兑现奖励。对特别重大的人身未遂被制止及其它重大贡献,经上述三部门认可,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有功人员重奖,并通报表扬。
(三)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奖励标准
1、避免人身重伤或死亡事故者,奖励500元。
2、发现并制止恶性误操作事故者,奖励500元。
3、避免重大设备事故者,奖励300元。
4、避免生产场所火灾事故者,奖励200元。
5、由于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从而避免发生事故或设备损坏者,一次性奖励100~200元。
6、及时发现和制止一般误操作事故一次奖100~200元。
7、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一次性奖励50~100元。
(四)有关奖惩的说明:
1、因及时发现从而制止或避免事故的有功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2、输电、变电、配电运行人员在正常的设备巡视过程中发现的设备紧急缺陷给予适当奖励,若该缺陷长期存在,且在多次巡视中都未被发现,要对历次巡视人员予以相应罚款。 第十一条 汽车行驶年终无事故每人奖励500元。
三、处 罚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
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不同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结合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责任性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交通事故以及施工机械损坏事故,分别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的单位专职安全员、工程技术员给予下岗半年处分;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第十四条 发生非责任性的设备、火灾事故和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交通事故以及施工机械损坏事故,分别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专职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给予下岗三个月处分;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专职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给予下岗三个月处分。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人身伤亡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的单位专职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给予下岗两个月处分;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重伤一次合计达1-2人或恶性误操作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扣奖600元至记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扣奖600元;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给予扣奖600元;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扣奖1000元。
第十八条 发生其他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或一般误操作事故,或人身高空坠落、触电等未构成重伤的事故, 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作以下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扣奖600元或行政警告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扣奖600元处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扣奖200元;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专职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给予扣奖200元;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扣奖1000元。
第十九条 凡发生一般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作以下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扣奖600元或行政警告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扣奖600元处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扣奖200元;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专职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给予扣奖200元;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扣奖500元。
第二十条 凡发生省公司考核I类障碍,按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作以下处罚:
(一)主要责任人: 罚款500元
(二)次要责任人: 罚款300元
第二十一条 凡发生省公司考核II类障碍,按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作以下处罚:
(一)主要责任人: 罚款300元
(二)次要责任人: 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和特大火灾、交通、施工机械损坏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一)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发生隐瞒事故基层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书记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设备、火灾、交通、施工机械损坏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一)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二)对发生隐瞒事故基层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建议给予书记降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 隐瞒事故情况是由基层单位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基层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二十六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向公司分管领导和安保部报告,其行政正职应在公司安全生产例会上,进行专题汇报,实行“讲清楚”制度,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今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相关的安全保证体系、监督体系的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专职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结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 受罚人员的扣奖在公司下文后由公司安保部出具事故罚款通知单,一式四份,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安保部、事故单位各一份,由财务部从受罚人员的当月或次月工资中扣除存入公司奖励基金库。 第三十一条 发生违章的人员按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在执行本办法实际工作中,如发现虚假申报情节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奖励,追加处分或处罚外,还要对有关领导人员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对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违章的认定按《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强设备、人身异常和未遂考核管理的规定(试行)》《电力公司设备二类障碍》和《供电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事故处理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同时应对事故成因按照发生事故的环境、有关员工的素质、有关员工的劳动态度等三方面进行分析,进一步分清有关领导和员工应负的责任,并按照《省电力公司追究电力生产事故有关责任暂行规定》另行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执行中如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实业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供电公司安委会。
第五篇:焦化厂安全奖惩细则
为促进我厂的日常安全工作,进一步规范各种制度,激励职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无违规、无违纪,根据我厂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细则:
一、奖励细则:
1.发现隐患及时向车间、厂汇报,避免事故发生,奖励200元。
2.发现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奖励100元。
3.提出合格化建议被厂采纳奖励100元。
4.车间实现安全生产2000天以上者奖励1000元。
二、处罚细则:
1.劳动保护用品,(包括眼镜、手套、 防尘帽或安全帽等)根据岗位需要及发放情况,穿戴规范, 发现少穿一件/次(包括穿戴不规范,安全帽不在头上戴着,工作服在手上拿着等)罚款50元。
2.生产现场的各类安全设施不完整一处,罚款50元。
3.设备安全附件、安全绳、包闸不能正常使用一处,罚款50元。
4.要害部门操作室、 值班室有烟头, 每个罚当班者200元,易燃易爆、煤气区禁止吸烟,发现吸烟者罚款500元,所在班组罚款1000元。
5.在易燃、易爆、煤气区动火无审批手续,发现一次罚款200元,不落实安全措施,施罚款100元。
6.机动车辆擅自进入易燃、易爆区, 罚款100元。 经批准进入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发现一次,罚款50元。
7. 酒后上岗、班中饮酒,发现一人给予下岗处理。
8.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一次,罚款100元。
9.现场安全通道不畅通,发现一次罚车间100元。
10.现场乱挂铁丝、晾衣服,每件罚款20元。
11.检修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杂物,处罚100元。
12.隐瞒、谎报事故,拖延不报或手续不全, 除承担公司罚款外,加罚车间领导100元,班组200元,个人 200元。(因手续不全或超过事故申批时间者,后果自负)
13.各职能部门查出的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后, 车间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又无正当理由,同时也未向有关领导汇报、向职能部门联系,罚款100元。
14.安全附件、配件、不能按计划、时间、 数量及时供应, 有关科室的领导及区域负责人挂钩分别罚款 50--100元。
15.煤气区域操作人员、电工上岗单独操作,罚款100元。
16.检修未挂牌,罚责任人100元。
焦 化 厂
2000年7月